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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由薛晓波律师创建,从业十余年,专注于刑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诈骗辩护、涉黑辩护、组织卖淫辩护、网络科技犯罪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咨询热线:138-1114-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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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汇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刑 事 专 家 团 队 在 线 答 疑 全 国 免 费 咨 询 热 线 : 1 8 8 1 0 8 8 0 5 3 8 / 1 8 8 1 0 8 8 0 6 3 8 首 页 H O M E 业 务 领 域 B U S I N E S S 专 业 律 师 L A W Y E R 典 型 案 例 C A S E S 家 属 须 知 N O T I C E 律 师 会 见 取 保 候 审 委 托 律 师 诈 骗 辩 护 涉 黑 辩 护 组 织 卖 淫 辩 护 网 络 科 技 犯 罪 辩 护 普 法 视 频 V I D E O 关 于 汇 都 A B O U T 汇 都 概 况 汇 都 文 化 团 队 介 绍 汇 都 荣 誉 汇 都 资 讯 社 会 责 任 党 建 工 作 汇 都 客 户 加 入 汇 都 联 系 汇 都 C O N T A C T 联 系 方 式 在 线 咨 询 首 页 H O M E 业 务 领 域 B U S I N E S S 专 业 律 师 L A W Y E R 典 型 案 例 C A S E S 家 属 须 知 N O T I C E 律 师 会 见 取 保 候 审 委 托 律 师 诈 骗 辩 护 涉 黑 辩 护 组 织 卖 淫 辩 护 网 络 科 技 犯 罪 辩 护 普 法 视 频 V I D E O 关 于 汇 都 A B O U T 汇 都 概 况 汇 都 文 化 团 队 介 绍 汇 都 荣 誉 汇 都 资 讯 社 会 责 任 党 建 工 作 汇 都 客 户 加 入 汇 都 联 系 汇 都 C O N T A C T 联 系 方 式 在 线 咨 询 遇 刑 事 案 件 , 我 们 能 为 您 在 关 键 时 刻 发 挥 作 用 熟 知 每 个 阶 段 的 每 个 环 节 , 注 重 每 一 个 细 节 侦 查 阶 段 及 时 介 入 , 帮 助 当 事 人 防 范 风 险 与 犯 罪 嫌 疑 人 会 见 和 通 信 了 解 涉 嫌 罪 名 和 有 关 案 件 的 情 况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申 请 取 保 候 审 向 办 案 机 关 提 出 辩 护 意 见 代 理 申 述 和 控 告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为 有 效 辩 护 作 最 充 分 的 准 备 查 阅 、 摘 抄 、 复 制 案 件 有 关 材 料 与 犯 罪 嫌 疑 人 会 见 和 通 信 调 查 和 收 集 证 据 材 料 向 检 察 机 关 提 出 辩 护 意 见 、 代 理 意 见 向 检 察 机 关 申 请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代 理 申 诉 和 控 告 审 判 阶 段 极 力 辨 战 , 发 挥 庭 辩 说 服 力 查 阅 、 摘 抄 、 复 制 案 件 有 关 材 料 与 被 告 人 会 见 及 通 信 调 查 和 收 集 证 据 资 料 出 庭 准 备 参 加 法 庭 审 理 全 过 程 , 发 表 辩 护 意 见 休 庭 后 工 作 侦 查 阶 段 及 时 介 入 , 帮 助 当 事 人 防 范 风 险 与 犯 罪 嫌 疑 人 会 见 和 通 信 了 解 涉 嫌 罪 名 和 有 关 案 件 的 情 况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申 请 取 保 候 审 向 办 案 机 关 提 出 辩 护 意 见 代 理 申 述 和 控 告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为 有 效 辩 护 作 最 充 分 的 准 备 查 阅 、 摘 抄 、 复 制 案 件 有 关 材 料 与 犯 罪 嫌 疑 人 会 见 和 通 信 调 查 和 收 集 证 据 材 料 向 检 察 机 关 提 出 辩 护 意 见 、 代 理 意 见 向 检 察 机 关 申 请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代 理 申 述 和 控 告 审 判 阶 段 极 力 辨 战 , 发 挥 庭 辩 说 服 力 查 阅 、 摘 抄 、 复 制 案 件 有 关 材 料 与 被 告 人 会 见 及 通 信 调 查 和 收 集 证 据 资 料 出 庭 准 备 参 加 法 庭 审 理 全 过 程 , 发 表 辩 护 意 见 休 庭 后 工 作 亲 友 深 陷 刑 案 困 扰 , 拿 什 么 拯 救 ? 案 件 涉 及 到 哪 些 法 律 ? 有 没 有 先 例 可 循 ? 能 否 取 保 候 审 ? 该 找 怎 样 的 律 师 ? 咨 询 汇 都 刑 辨 律 师 , 3 秒 及 时 响 应 , 做 您 的 “ 救 命 稻 草 ” ! 法 律 咨 询 热 线 : 1 8 8 1 0 8 8 0 5 3 8 / 1 8 8 1 0 8 8 0 6 3 8 点 击 立 即 咨 询 立 即 咨 询 业 务 领 域 承 接 各 种 刑 事 法 律 问 题 ,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律 师 会 见 律 师 会 见 第 一 时 间 了 解 案 情 , 调 查 取 证 , 不 要 错 过 最 佳 黄 金 救 援 时 间 ! 了 解 更 多 > > 取 保 候 审 取 保 候 审 1 、 什 么 是 取 保 候 审 ? 取 保 候 审 ,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 规 定 的 一 种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在 我 国 , 指 人 民 法 院 、 人 民 检 察 院 或 公 安 机 关 责 令 某 些 犯 罪 嫌 疑 人 、 刑 事 被 告 人 提 出 保 证 人 或 者 交 纳 保 证 金 , 保 证 随 传 随 到 的 强 制 措 施 。 2 、 取 保 候 审 的 适 用 对 象 是 ? 根 据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的 规 定 , 有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之 一 , 司 法 部 门 可 以 或 者 应 当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者 被 告 人 适 用 取 保 候 审 。 ( 1 ) 可 能 判 处 管 制 、 拘 役 或 者 独 立 适 用 附 加 刑 的 ; ( 2 ) 可 能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罚 , 了 解 更 多 > > 诈 骗 辩 护 诈 骗 辩 护 诈 骗 罪 是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用 虚 构 事 实 或 者 隐 瞒 真 相 的 方 法 , 骗 取 数 额 较 大 的 公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第 二 百 六 十 六 条 规 定 , 诈 骗 公 私 财 物 , 数 额 较 大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 并 处 或 单 处 罚 金 ; 数 额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 节 的 ,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产 。 北 京 市 根 据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北 了 解 更 多 > > 涉 黑 辩 护 涉 黑 辩 护 律 师 是 以 服 务 公 众 的 精 神 去 追 求 博 学 的 艺 术 , 对 于 法 治 和 追 求 司 法 公 正 起 着 巨 大 的 作 用 。 在 这 场 声 势 浩 大 的 扫 黑 除 恶 专 项 斗 争 中 , 律 师 不 可 缺 位 , 敢 辩 , 能 辩 , 善 辩 , 就 是 履 职 责 , 讲 政 治 的 表 现 。 1 要 不 要 律 师 辩 护 ? 1 、 政 治 效 果 、 社 会 效 果 和 法 律 效 果 统 一 的 必 然 要 求 律 师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工 作 者 , 依 法 开 展 涉 黑 恶 势 力 犯 罪 案 件 辩 护 代 律 师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工 作 者 , 依 法 开 展 涉 黑 恶 势 力 犯 罪 案 件 辩 护 代 理 , 把 每 一 起 案 件 都 办 成 铁 案 , 使 扫 黑 除 恶 案 件 经 得 起 了 解 更 多 > > 组 织 卖 淫 辩 护 组 织 卖 淫 辩 护 在 组 织 卖 淫 犯 罪 案 件 中 , 对 卖 淫 者 的 卖 淫 活 动 直 接 进 行 安 排 、 调 度 的 , 于 组 织 卖 淫 罪 的 行 为 人 , 应 当 以 组 织 卖 淫 罪 论 处 。 如 果 不 是 对 卖 淫 的 卖 淫 活 动 直 接 进 行 安 排 、 调 度 , 而 是 在 外 围 协 助 组 织 者 实 施 其 他 行 为 , 充 当 保 镖 、 打 手 、 管 账 人 或 为 直 接 组 织 者 招 募 、 雇 佣 、 运 送 卖 淫 者 , 为 卖 淫 安 排 住 处 , 为 组 织 者 充 当 管 账 人 、 提 供 反 调 查 信 息 等 行 为 的 , 则 都 不 构 成 组 织 卖 淫 罪 , 而 仅 构 成 协 助 组 织 卖 淫 罪 。 了 解 更 多 > > 网 络 科 技 犯 罪 辩 护 网 络 科 技 犯 罪 辩 护 网 络 犯 罪 , 不 是 刑 法 中 单 独 规 定 的 罪 名 , 而 是 利 用 计 算 机 技 术 , 借 助 于 网 络 对 其 系 统 或 者 信 息 进 行 攻 击 、 破 坏 , 或 者 利 用 网 络 进 行 其 他 犯 罪 的 统 称 , 简 言 之 即 针 对 或 者 利 用 网 络 实 施 的 犯 罪 。 网 络 犯 罪 , 可 以 分 为 三 类 : ( 一 ) 以 网 络 为 对 象 的 犯 罪 以 网 络 为 对 象 的 犯 罪 。 这 类 网 络 犯 罪 , 是 纯 正 的 技 术 犯 罪 , 主 要 表 现 为 利 用 计 算 机 技 术 , 借 助 于 网 络 对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攻 击 、 破 坏 , 或 者 非 法 获 取 信 息 系 统 中 的 数 据 , 常 见 的 罪 名 包 括 破 坏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罪 、 非 法 了 解 更 多 > > 律 师 会 见 取 保 候 审 诈 骗 辩 护 涉 黑 辩 护 组 织 卖 淫 辩 护 网 络 科 技 犯 罪 辩 护 典 型 案 例 团 队 累 计 处 理 案 件 3 0 0 0 + , 累 计 接 待 案 件 1 0 万 + 龙 某 等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案 基 本 案 情 : 荣 某 公 司 注 册 商 标 核 定 使 用 的 商 品 为 医 用 隔 离 衣 、 手 术 衣 等 。 2 0 2 1 年 1 2 月 至 2 0 2 2 年 1 月 间 , 被 告 人 龙 某 、 高 某 丰 、 陈 某 、 袁 某 、 曾 某 琴 经 预 谋 后 , 未 经 注 册 商 标 权 利 人 荣 某 公 司 许 可 , 购 买 防 护 服 和 包 装 材 料 后 自 行 包 装 一 次 性 医 用 防 护 服 , 贴 附 荣 某 公 司 的 注 册 商 标 对 外 销 售 。 其 中 , 龙 某 负 责 联 系 购 买 包 材 , 高 某 丰 、 陈 某 、 袁 某 负 责 收 购 白 板 防 护 服 , 袁 某 还 提 供 用 于 收 取 款 项 的 账 户 , 曾 某 琴 联 系 用 于 贴 牌 生 产 假 冒 医 用 防 护 服 的 民 房 、 聘 请 工 人 查 看 更 多 农 村 宅 基 地 是 否 能 继 承 ? 2 0 2 5 0 3 2 1 非 法 添 加 “ 吊 白 块 ” 豆 油 增 白 滥 用 添 加 剂 2 0 2 5 0 2 0 6 被 告 人 吴 某 斌 等 组 织 参 与 国 ( 境 ) 外 赌 博 案 — — 依 法 严 惩 组 织 参 与 国 ( 境 ) 外 赌 博 犯 罪 2 0 2 5 0 2 0 5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袭 警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2 0 2 5 0 1 2 0 不 构 成 善 意 取 得 的 现 实 意 义 — — 由 张 三 诈 骗 案 重 审 引 发 的 思 考 2 0 2 2 1 2 0 8 刑 事 诉 讼 被 判 刑 公 益 诉 讼 被 判 赔 2 0 2 2 1 1 0 4 女 子 缓 刑 考 验 期 内 无 证 醉 驾 数 罪 并 罚 获 刑 三 年 2 0 2 2 1 1 0 4 重 庆 “ 私 家 侦 探 ” 侵 犯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被 判 刑 罚 2 0 2 2 1 1 0 3 两 次 容 留 多 人 吸 食 毒 品 男 子 获 刑 七 个 月 并 处 罚 金 2 0 2 2 1 1 0 3 拒 不 配 合 调 查 暴 力 袭 警 男 子 获 刑 七 个 月 2 0 2 2 1 1 0 2 咨 询 与 留 言 不 用 注 册 , 快 速 提 问 ; 汇 都 律 师 在 线 解 答 ! 请 填 写 您 想 要 咨 询 的 法 律 问 题 , 尽 可 能 详 细 以 得 到 律 师 的 解 答 。 提 交 如 情 况 紧 急 可 拨 打 法 律 咨 询 热 线 : 1 8 8 1 0 8 8 0 5 3 8 / 1 8 8 1 0 8 8 0 6 3 8 查 看 更 多 咨 询 信 息 > > 王 某 某 我 是 去 年 办 招 商 银 行 信 用 卡 8 0 0 0 额 度 , 现 在 逾 期 了 , 欠 1 . 5 万 左 右 会 不 会 起 诉 您 好 , 律 师 暂 无 回 复 , 如 紧 急 情 况 可 直 接 拨 打 法 律 咨 询 热 线 : 【 1 8 8 1 0 8 8 0 5 3 8 / 1 8 8 1 0 8 8 0 6 3 8 】 , 我 们 将 及 时 为 您 解 答 。 汇 都 律 师 高 某 某 你 好 , 我 这 边 可 以 采 集 当 天 在 您 指 定 平 台 有 咨 询 法 律 问 题 的 当 事 人 资 源 , 这 块 的 案 源 合 作 有 兴 趣 的 加 v : g x q 1 9 9 4 0 6 1 9 您 好 , 律 师 暂 无 回 复 , 如 紧 急 情 况 可 直 接 拨 打 法 律 咨 询 热 线 : 【 1 8 8 1 0 8 8 0 5 3 8 / 1 8 8 1 0 8 8 0 6 3 8 】 , 我 们 将 及 时 为 您 解 答 。 汇 都 律 师 高 某 某 你 好 , 我 这 边 可 以 采 集 当 天 在 您 指 定 平 台 有 咨 询 法 律 问 题 的 当 事 人 资 源 , 这 块 的 案 源 合 作 有 兴 趣 的 加 v : g x q 1 9 9 4 0 6 1 9 您 好 , 律 师 暂 无 回 复 , 如 紧 急 情 况 可 直 接 拨 打 法 律 咨 询 热 线 : 【 1 8 8 1 0 8 8 0 5 3 8 / 1 8 8 1 0 8 8 0 6 3 8 】 , 我 们 将 及 时 为 您 解 答 。 汇 都 律 师 于 某 某 北 京 至 真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拖 欠 我 两 个 月 工 资 您 好 , 律 师 暂 无 回 复 , 如 紧 急 情 况 可 直 接 拨 打 法 律 咨 询 热 线 : 【 1 8 8 1 0 8 8 0 5 3 8 / 1 8 8 1 0 8 8 0 6 3 8 】 , 我 们 将 及 时 为 您 解 答 。 汇 都 律 师 高 某 某 你 好 , 我 这 边 可 以 采 集 当 天 在 您 指 定 同 行 百 度 基 木 鱼 、 抖 音 头 条 巨 量 引 擎 、 橙 子 建 站 等 推 广 落 地 页 主 动 咨 询 或 留 言 或 者 拨 打 法 律 咨 询 电 话 通 话 一 分 钟 以 上 有 法 律 咨 询 需 求 的 客 户 资 源 , 需 要 这 种 精 准 案 源 加 微 : g x q 1 9 9 4 0 6 1 9 您 好 , 律 师 暂 无 回 复 , 如 紧 急 情 况 可 直 接 拨 打 法 律 咨 询 热 线 : 【 1 8 8 1 0 8 8 0 5 3 8 / 1 8 8 1 0 8 8 0 6 3 8 】 , 我 们 将 及 时 为 您 解 答 。 汇 都 律 师 孙 某 某 农 民 工 给 私 企 小 厂 子 打 工 , 犯 了 环 境 污 染 罪 , 判 了 1 年 , 小 老 板 判 了 1 8 个 月 , 合 理 吗 您 好 , 律 师 暂 无 回 复 , 如 紧 急 情 况 可 直 接 拨 打 法 律 咨 询 热 线 : 【 1 8 8 1 0 8 8 0 5 3 8 / 1 8 8 1 0 8 8 0 6 3 8 】 , 我 们 将 及 时 为 您 解 答 。 汇 都 律 师 张 某 某 涉 及 贩 卖 毒 品 罪 , 想 咨 询 一 下 律 师 。 拘 留 通 知 书 收 到 了 吗 , 详 细 克 数 等 进 一 步 信 息 告 诉 一 下 律 师 , 建 议 直 接 致 电 咨 询 电 话 沟 通 。 汇 都 律 师 张 某 某 您 好 , 我 想 问 一 下 , 我 对 象 这 次 是 等 二 次 吸 毒 进 去 , 上 次 1 5 天 社 区 借 毒 为 什 么 这 次 2 0 天 呢 ? 他 的 父 母 离 婚 对 象 跟 他 爸 爸 , 他 爸 爸 糖 尿 病 这 次 检 测 叫 住 院 , 可 是 他 进 去 没 人 照 顾 他 爸 爸 , 我 想 问 保 外 可 以 吗 ? 还 是 有 别 的 办 法 可 以 让 他 出 来 ? 您 好 , 您 这 个 情 况 是 可 以 申 请 取 保 候 审 的 。 汇 都 律 师 梁 某 某 您 好 , 我 被 判 3 年 故 意 伤 害 罪 , 因 致 人 2 处 重 伤 2 处 轻 伤 , 主 要 起 辅 助 作 用 , 不 被 认 定 是 从 犯 。 现 已 经 取 得 被 害 人 谅 解 , 但 是 告 到 中 法 维 持 的 还 是 原 判 , 我 不 服 , 请 问 还 有 什 么 办 法 吗 ? 您 好 , 如 果 在 上 诉 期 限 内 , 可 以 上 诉 。 需 要 帮 助 可 来 电 咨 询 详 谈 , 我 们 整 个 团 队 帮 你 研 究 个 方 案 , 争 取 得 到 一 个 好 的 结 果 。 汇 都 律 师 陈 某 某 请 问 薛 律 师 , 律 师 会 见 的 时 候 能 带 亲 属 会 见 吗 ? 陈 先 生 您 好 , 律 师 会 见 的 时 候 是 不 可 以 带 亲 属 会 见 的 , 《 刑 事 诉 讼 法 》 、 《 律 师 法 》 等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律 师 不 得 携 领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的 近 亲 属 参 与 会 见 。 如 有 其 他 需 要 帮 助 的 , 可 以 直 接 拨 打 我 们 的 热 线 电 话 : 1 3 8 1 1 1 4 8 8 2 8 进 行 咨 询 。 汇 都 律 师 北 京 汇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立 足 北 京 , 辐 射 全 国 追 求 极 致 , 全 力 以 赴 。 帮 客 户 追 求 最 佳 利 益 。 把 每 一 个 案 件 当 作 自 己 的 事 情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莲 花 池 东 路 1 0 6 号 汇 融 大 厦 A 座 1 1 0 5 联 系 电 话 : 1 8 8 1 0 8 8 0 5 3 8 / 1 8 8 1 0 8 8 0 6 3 8             查 看 更 多 薛 晓 波 刘 素 英 吕 中 旭 王 敬 东 李 景 山 郭 广 吉 张 博 薛 晓 波 刘 素 英 吕 中 旭 王 敬 东 李 景 山 郭 广 吉 张 博 汇 都 律 师 成 员 刑 事 辩 护 精 英 律 师 团 队 , 雄 厚 的 辩 护 实 力 薛 晓 波 职 业 律 师 教 育 背 景 : 北 京 大 学 , 获 学 士 学 位 。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t h e E a s t 硕 士 专 业 领 域 : 民 商 诉 讼 代 理 ; 刑 事 辩 护 。 工 作 经 验 : 薛 晓 波 律 师 现 任 北 京 汇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 自 从 业 以 来 先 后 参 与 办 理 过 8 百 余 件 案 件 , 为 企 业 追 款 近 3 亿 元 。 擅 长 领 域 包 括 企 业 顾 问 、 合 同 纠 纷 、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 . . . 刘 素 英 职 业 律 师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会 员 ;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会 员 ; 2 0 0 9 2 0 1 1 年 度 法 律 中 国 网 法 律 顾 问 ; 年 度 优 秀 刑 事 辩 护 律 师 ; 物 业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负 责 人 ; 法 律 公 益 咨 询 志 愿 活 动 发 起 人 ; 1 成 功 处 理 过 亿 元 标 的 纠 纷 案 件 。 2 非 法 运 营 案 件 ( 烟 草 ) 依 法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 最 终 未 批 捕 , 取 保 候 审 。 3 某 区 国 资 委 法 律 顾 问 团 成 员 。 部 分 案 例 : 1 、 某 某 村 民 委 员 会 诉 某 某 家 具 公 司 , 排 除 妨 害 纠 纷 , 法 院 支 持 代 理 方 请 求 , 家 具 公 司 搬 离 某 某 村 。 2 、 北 京 某 某 网 络 公 司 诉 北 京 . . . 吕 中 旭 职 业 律 师 部 分 案 例 : 1 、 利 某 某 诉 北 京 某 某 银 行 , 拍 卖 合 同 纠 纷 , 法 院 支 持 代 理 方 请 求 , 判 令 银 行 将 拍 卖 物 过 户 。 2 、 北 京 大 陆 某 某 公 司 诉 杭 州 某 某 公 司 , 承 揽 合 同 纠 纷 , 法 院 支 持 代 理 方 请 求 。 3 、 某 某 出 版 社 诉 李 某 , 王 某 ,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 法 院 支 持 代 理 方 请 求 , 获 得 8 万 赔 偿 款 。 4 、 朱 某 诉 北 京 某 某 保 险 公 司 ,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 法 院 支 持 代 理 方 请 求 , 获 得 保 险 金 、 赔 偿 金 几 十 万 元 。 5 、 鲁 某 诉 李 某 , 被 继 承 人 债 务 清 偿 纠 纷 , 法 院 支 持 代 理 方 请 求 。 6 、 . . . 王 敬 东 职 业 律 师 部 分 案 例 : 1 、 白 某 某 , 合 同 诈 骗 罪 , 检 察 院 认 为 属 于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 律 师 辩 护 认 为 属 于 数 额 巨 大 , 最 终 采 纳 律 师 意 见 , 比 建 议 量 刑 减 少 5 年 。 2 、 郝 某 , 抢 劫 罪 , 律 师 辩 护 从 轻 处 罚 , 法 院 采 纳 律 师 意 见 , 比 建 议 量 刑 减 少 1 年 。 3 、 华 某 某 , 强 奸 罪 , 律 师 辩 护 缓 刑 , 法 院 采 纳 律 师 意 见 , 比 建 议 量 刑 减 少 1 年 。 4 、 向 某 某 , 盗 窃 罪 , 律 师 辩 护 从 轻 处 罚 , 终 审 判 决 1 年 , 比 建 议 量 刑 减 少 1 年 。 5 、 秦 某 某 , 寻 性 滋 事 罪 , 律 师 辩 护 缓 刑 , 法 院 采 纳 律 师 意 见 , 判 决 缓 . . . 李 景 山 高 级 合 伙 人 , 主 任 , 职 业 律 师 主 任 律 师 、 高 级 合 伙 人 、 资 深 律 师 ;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会 员 ;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会 员 ; 司 法 局 工 作 多 年 , 从 事 律 师 前 为 副 局 长 ; 新 中 国 恢 复 律 师 工 作 首 批 律 师 ; 年 度 优 秀 律 师 ; 物 业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律 师 ; 法 律 公 益 咨 询 志 愿 活 动 志 愿 律 师 ; . . . 郭 广 吉 职 业 律 师 优 秀 律 师 . . . 张 博 职 业 律 师 教 育 背 景 :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毕 业 , 获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 国 家 检 察 官 学 院 刑 事 诉 讼 法 专 业 研 究 生 。 专 业 领 域 : 公 司 法 律 事 务 ; 民 商 诉 讼 代 理 ; 刑 事 辩 护 。 工 作 经 验 : 具 有 深 厚 的 法 学 理 论 功 底 , 丰 富 的 社 会 阅 历 和 实 践 办 案 经 验 , 从 事 律 师 执 业 以 来 办 理 过 多 起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重 大 案 件 , 熟 悉 各 种 公 司 、 企 业 的 经 营 活 动 和 风 险 防 范 。 部 分 案 例 :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一 审 韩 某 杀 妻 案 , 判 无 期 。 中 央 电 视 台 《 今 日 说 法 》 、 《 中 国 法 . . . 查 看 更 多 汇 都 律 师 3 0 0 0 + 刑 案 处 理 经 验 , 刑 辨 能 力 炉 火 纯 青 , 充 分 保 护 委 托 人 合 法 权 益 , 让 您 的 亲 人 早 日 获 得 自 由 ! 法 律 咨 询 热 线 : 1 8 8 1 0 8 8 0 5 3 8 / 1 8 8 1 0 8 8 0 6 3 8 点 击 立 即 咨 询 立 即 咨 询 刑 事 困 扰 中 , 汇 都 律 师 帮 您 做 什 么 团 队 律 师 均 3 0 余 年 刑 事 服 务 经 验 , 更 懂 您 的 烦 恼 被 告 人 一 次 可 以 委 托 多 少 辩 护 人 刑 事 案 件 无 罪 辩 护 流 程 刑 事 诉 讼 法 解 释 对 于 辩 护 和 代 理 有 什 么 规 定 吗 刑 事 案 件 庭 审 程 序 包 括 哪 些 环 节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申 请 书 提 交 时 间 是 什 么 时 候 寻 衅 滋 事 罪 政 府 会 指 派 法 律 援 助 吗 我 们 的 团 队 实 力 坚 持 让 我 们 参 与 的 每 一 个 刑 事 案 件 都 让 委 托 人 满 意 金 牌 实 力 团 队 北 京 汇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刑 事 业 务 中 心 组 成 员 均 毕 业 于 中 国 一 流 法 律 院 校 ,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扎 实 , 学 术 理 论 功 底 深 厚 , 部 分 成 员 具 有 在 公 、 检 、 法 等 国 家 机 关 从 事 刑 事 司 法 工 作 的 丰 富 经 验 , 并 且 本 所 与 9 个 国 家 1 3 0 多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建 立 合 作 关 系 , 拥 有 所 内 十 佳 顾 问 律 师 提 供 咨 询 。 1 刑 案 经 验 丰 富 熟 练 团 队 累 计 处 理 案 件 3 0 0 0 + , 累 计 接 待 案 件 1 0 万 + , 应 对 刑 事 案 件 轻 车 熟 路 , 帮 助 千 余 人 争 取 到 减 刑 缓 刑 、 取 保 候 审 、 无 罪 辩 护 等 代 理 效 果 。 2 优 质 法 律 服 务 我 们 以 专 注 处 理 每 一 个 案 件 为 指 导 理 念 , 提 倡 并 践 行 团 队 精 神 , 整 合 集 体 智 慧 和 资 源 , 保 证 刑 事 业 务 部 的 案 件 质 量 ; 并 设 立 专 案 小 组 , 指 派 专 案 律 师 做 案 件 专 业 分 析 , 为 您 提 供 全 面 专 业 解 决 方 案 。 3 高 效 响 应 理 解 委 托 者 急 切 的 心 理 , 践 行 高 效 对 接 高 效 办 案 , 做 到 3 秒 内 回 复 、 3 分 钟 响 应 、 3 日 内 立 案 ! 4 细 节 决 定 命 运 , 汇 都 专 业 刑 事 律 师 为 您 : 揪 出 减 刑 缓 刑 、 取 保 候 审 、 无 罪 辩 护 的 那 个 关 键 理 由 ! 法 律 咨 询 热 线 : 1 8 8 1 0 8 8 0 5 3 8 / 1 8 8 1 0 8 8 0 6 3 8 点 击 立 即 咨 询 立 即 咨 询 家 属 须 知 凝 聚 汇 都 智 慧 , 为 您 提 供 免 费 刑 事 辩 护 法 律 资 讯 全 部 律 师 会 见 取 保 候 审 委 托 律 师 诈 骗 辩 护 涉 黑 辩 护 组 织 卖 淫 辩 护 网 络 科 技 犯 罪 辩 护 全 部 律 师 会 见 取 保 候 审 委 托 律 师 诈 骗 辩 护 涉 黑 辩 护 组 织 卖 淫 辩 护 网 络 科 技 犯 罪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网 络 犯 罪 预 防 如 何 去 预 防 一 、 网 络 犯 罪 预 防 如 何 去 预 防 1 、 加 强 网 络 用 户 的 管 理 工 作 在 增 强 网 络 自 身 的 防 御 能 力 的 同 时 , 有 必 要 通 过 严 格 执 行 科 学 的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与 监 管 制 度 , 防 止 非 法 用 户 的 网 络 犯 罪 行 为 。 这 需 要 各 个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合 理 分 工 、 通 力 合 作 、 形 成 有 效 的 网 络 管 理 体 系 , 也 需 要 各 网 络 使 用 者 形 成 良 好 的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 通 过 加 强 备 份 应 急 恢 复 、 网 络 入 侵 预 警 、 加 装 操 作 系 统 和 服 务 器 的 补 丁 程 序 、 对 网 络 经 常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 堵 塞 漏 洞 等 工 作 , 建 立 一 个 综 合 性 的 网 络 及 — — — — 网 络 科 技 犯 罪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茂 名 男 子 诋 毁 戍 边 英 雄 被 刑 拘 , 寻 衅 滋 事 罪 任 何 认 定 一 、 茂 名 男 子 诋 毁 戍 边 英 雄 被 刑 拘 , 寻 衅 滋 事 罪 任 何 认 定 2 月 2 1 日 1 2 时 许 , 公 安 机 关 接 群 众 举 报 , 有 网 民 在 微 信 群 中 发 布 侮 辱 诋 毁 卫 国 戍 边 英 雄 官 兵 的 言 论 。 对 此 , 警 方 迅 速 开 展 调 查 , 于 当 日 2 2 时 许 , 将 该 嫌 疑 人 田 某 论 ( 男 , 4 0 岁 ) 查 获 , 其 对 在 微 信 群 发 表 侮 辱 诋 毁 卫 国 戍 边 英 雄 违 法 言 论 的 事 实 供 认 不 讳 。 目 前 , 嫌 疑 人 已 被 茂 名 市 公 安 局 滨 海 新 区 分 局 依 法 刑 事 拘 留 , 案 件 正 在 进 一 步 办 理 中 。 警 方 提 醒 , 英 雄 不 容 亵 渎 , 网 络 空 间 不 是 法 外 之 地 , 对 于 公 然 — — — — 网 络 科 技 犯 罪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互 联 网 金 融 犯 罪 有 哪 些 种 类 一 、 互 联 网 金 融 犯 罪 有 哪 些 种 类 ( 一 ) 洗 钱 犯 罪 。 一 是 利 用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 不 法 分 子 注 册 成 立 空 壳 公 司 , 通 过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进 行 洗 钱 和 转 移 赃 款 ; 或 是 采 取 虚 构 交 易 或 转 移 定 价 等 方 式 , 利 用 网 络 交 易 方 便 快 捷 的 特 点 , 实 施 一 系 列 复 杂 的 往 来 交 易 与 资 金 转 移 , 以 混 淆 资 金 来 源 , 规 避 反 洗 钱 监 管 。 二 是 利 用 互 联 网 货 币 。 不 法 分 子 将 需 要 转 移 的 赃 款 兑 换 成 虚 拟 货 币 , 并 通 过 专 门 网 站 兑 换 成 实 际 货 币 , 以 达 到 洗 钱 的 目 的 ; 或 是 以 投 资 的 形 式 同 网 游 公 司 相 勾 — — — — 网 络 科 技 犯 罪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新 刑 法 信 用 卡 犯 罪 量 刑 一 、 新 刑 法 信 用 卡 犯 罪 量 刑 刑 法 第 1 9 6 条 的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进 行 信 用 卡 诈 骗 活 动 , 数 额 较 大 的 , 处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2 万 元 以 上 2 0 万 元 以 下 罚 金 ; 数 额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 处 5 年 以 上 1 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5 0 万 元 以 下 罚 金 ;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 节 的 , 处 1 0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 徒 刑 ,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5 0 万 元 以 下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产 : ( 1 ) 使 用 伪 造 的 信 用 卡 的 ; ( 2 ) 使 用 作 废 的 信 用 卡 的 ; ( 3 ) 冒 用 他 — — — — 网 络 科 技 犯 罪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哪 些 人 可 以 委 托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一 、 哪 些 人 可 以 委 托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一 般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家 属 。 只 有 被 刑 事 拘 留 犯 罪 嫌 疑 人 家 属 委 托 律 师 代 理 案 件 后 , 律 师 会 在 办 理 代 理 手 续 后 去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 1 、 这 里 的 律 师 会 见 特 指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 律 师 行 使 会 见 权 。 律 师 会 见 权 是 律 师 在 刑 事 诉 讼 活 动 中 的 一 项 极 为 重 要 的 权 利 。 如 果 律 师 在 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 或 者 在 从 事 其 他 非 诉 讼 法 律 事 务 中 会 见 当 事 人 的 , 一 般 不 称 律 师 会 见 而 称 会 见 当 事 人 。 2 、 法 律 设 立 律 师 会 见 制 度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保 障 犯 — — — — 律 师 会 见 1 7 2 0 2 1 0 3 辩 护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需 要 符 合 什 么 条 件 一 、 辩 护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需 要 符 合 什 么 条 件 我 国 刑 法 第 3 9 条 规 定 , 被 判 处 管 制 的 犯 罪 分 子 , 在 执 行 期 间 ,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规 定 : 第 一 ,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服 从 监 督 第 二 、 未 经 执 法 机 关 批 准 , 不 得 行 使 言 论 , 出 版 , 集 会 , 结 社 , 游 行 , 示 威 自 由 的 权 利 第 三 , 按 照 执 行 机 关 规 定 , 报 告 自 己 的 活 动 情 况 第 四 , 遵 守 执 行 机 关 关 于 会 客 的 规 定 第 五 , 离 开 所 居 住 的 市 、 县 , 或 迁 居 , 应 当 报 经 执 行 机 关 批 准 。 二 、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时 不 被 监 听 的 意 义 1 、 保 — — — — 律 师 会 见 1 7 2 0 2 1 0 3 2 0 2 0 年 监 视 居 住 能 否 会 见 律 师 一 、 2 0 2 0 年 监 视 居 住 能 否 会 见 律 师 《 刑 事 诉 讼 法 》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 辩 护 律 师 可 以 同 在 押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会 见 和 通 信 。 其 他 辩 护 人 经 人 民 法 院 、 人 民 检 察 院 许 可 , 也 可 以 同 在 押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会 见 和 通 信 。 辩 护 律 师 持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明 和 委 托 书 或 者 法 律 援 助 公 函 要 求 会 见 在 押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的 , 看 守 所 应 当 及 时 安 排 会 见 , 至 迟 不 得 超 过 四 十 八 小 时 。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犯 罪 、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 特 别 重 大 贿 赂 犯 罪 案 件 , 在 侦 — — — — 律 师 会 见 1 7 2 0 2 1 0 3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笔 录 格 式 是 怎 样 的 一 、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笔 录 格 式 是 怎 样 的 会 见 笔 录 格 式 :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笔 录 ( 第 次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地 点 : 会 见 人 ( 律 师 ) : 被 会 见 人 : 案 由 : 记 录 人 : 笔 录 内 容 : 被 会 见 人 签 名 年   月   日 二 、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笔 录 要 点 有 哪 些 1 、 表 明 身 份 ; 出 示 委 托 书 ; 告 知 犯 罪 嫌 疑 人 受 何 亲 友 委 托 为 其 提 供 法 律 帮 助 ; 询 问 其 是 否 同 意 聘 请 本 律 师 , 若 同 意 , 应 在 委 托 书 上 签 名 确 认 。 2 、 告 知 犯 罪 嫌 疑 人 应 如 实 陈 述 , 如 作 伪 证 或 隐 匿 罪 — — — — 律 师 会 见 1 7 2 0 2 1 0 3 什 么 是 取 保 候 审 , 哪 些 情 形 可 以 取 保 候 审 一 、 什 么 是 取 保 候 审 首 先 , 取 保 候 审 是 一 种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为 了 方 便 办 案 机 关 进 行 案 件 侦 查 ,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采 取 的 强 制 措 施 。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种 类 : 传 唤 、 拘 留 、 取 保 候 审 、 逮 捕 、 监 视 居 住 。 其 次 , 取 保 候 审 , 简 单 来 说 , 类 似 于 港 澳 地 区 保 释 制 度 ;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向 办 案 机 关 提 供 保 证 人 或 保 证 金 , 办 案 机 关 对 其 有 条 件 释 放 ,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随 时 等 待 审 判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二 、 哪 些 情 形 可 以 取 保 候 审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 — — — 取 保 候 审 1 7 2 0 2 1 0 3 取 保 候 审 需 要 什 么 手 续 一 、 取 保 候 审 的 条 件 取 保 候 审 的 条 件 : 1 、 可 能 判 处 管 制 、 拘 役 或 者 独 立 适 用 附 加 刑 的 。 即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罪 刑 较 轻 , 没 有 必 要 逮 捕 , 但 有 可 能 逃 避 侦 查 、 起 诉 和 审 判 及 其 他 妨 碍 诉 讼 顺 利 进 行 的 , 应 当 采 用 取 保 候 审 。 2 、 可 能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罚 , 采 取 取 保 候 审 不 致 发 生 社 会 危 险 性 的 。 3 、 应 当 逮 捕 , 但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 不 宜 羁 押 的 , 诸 如 因 患 病 ,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 可 以 取 保 候 审 。 4 、 依 法 应 当 逮 捕 , 但 正 在 怀 孕 或 者 哺 乳 自 己 婴 儿 的 。 5 、 对 已 被 依 法 — — — — 取 保 候 审 1 7 2 0 2 1 0 3 喝 酒 砸 车 寻 衅 滋 事 怎 样 办 理 取 保 候 审 一 、 喝 酒 砸 车 寻 衅 滋 事 怎 样 办 理 取 保 候 审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取 保 候 审 ,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人 民 法 院 责 令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提 出 保 证 人 或 者 交 纳 保 证 金 并 出 具 保 证 书 , 以 保 证 随 传 随 到 的 一 种 强 制 方 法 。 取 保 候 审 的 条 件 为 : 1 、 寻 衅 滋 事 罪 可 能 判 处 管 制 、 拘 役 或 者 独 立 适 用 附 加 刑 的 。 即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触 犯 寻 衅 滋 事 罪 罪 刑 较 轻 , 没 有 必 要 逮 捕 , 但 有 可 能 逃 避 侦 查 、 起 诉 和 审 判 及 其 他 妨 碍 诉 讼 顺 利 进 行 的 , 应 当 采 用 取 保 候 审 。 2 、 寻 衅 滋 事 罪 — — — — 取 保 候 审 1 7 2 0 2 1 0 3 寻 衅 滋 事 取 保 候 审 申 请 书 怎 么 写 一 、 寻 衅 滋 事 取 保 候 审 申 请 书 怎 么 写 寻 衅 滋 事 取 保 候 审 申 请 书 申 请 人 : 徐 某 某   上 海 市 某 某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地 址 : 上 海 市 某 某 区 某 某 路 某 某 号 3 5 楼 。 被 申 请 犯 罪 嫌 疑 人 : 刘 某 , 男 , 1 9 7 9 年 1 月 8 日 出 生 , 汉 族 。 地 址 : 上 海 市 某 区 某 镇 某 某 村 1 0 组 2 1 号 。 2 0 1 4 年 7 月 3 1 日 , 犯 罪 嫌 疑 人 刘 某 被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某 某 分 局 刑 事 拘 留 , 现 羁 押 于 上 海 市 某 某 区 看 守 所 。 申 请 事 项 : 恳 请 贵 局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刘 某 采 取 取 保 候 审 措 施 。 事 实 与 理 由 : 上 海 市 某 某 律 师 事 务 所 接 受 犯 — — — — 取 保 候 审 1 7 2 0 2 1 0 3 合 同 诈 骗 罪 无 罪 辩 护 证 据 怎 么 收 集 一 、 合 同 诈 骗 罪 无 罪 辩 护 证 据 收 集 要 求 收 集 证 据 有 以 下 基 本 要 求 : 1 、 是 必 须 严 格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进 行 ; 2 、 是 必 须 主 动 及 时 ; 3 、 是 必 须 客 观 全 面 ; 4 、 是 注 意 依 靠 群 众 和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手 段 ; 5 、 是 收 集 的 证 据 必 须 妥 善 保 全 。 运 用 证 据 认 定 案 情 必 须 注 意 以 下 问 题 : 1 、 是 据 以 定 案 的 所 有 证 据 都 必 须 经 过 法 庭 调 查 核 实 。 2 、 是 只 有 被 告 的 供 述 , 没 有 其 他 证 据 的 , 不 能 认 定 被 告 有 罪 和 处 以 刑 罚 ; 没 有 被 告 供 述 ,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的 , 可 以 认 定 被 告 有 罪 和 处 以 刑 罚 。 三 是 — — — — 诈 骗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诈 骗 罪 无 罪 辩 护 应 该 从 哪 些 方 面 进 行 一 、 诈 骗 罪 无 罪 辩 护 应 该 从 哪 些 方 面 进 行 ( 一 ) 主 体 不 符 合 诈 骗 罪 构 成 要 件 ( 二 ) 主 观 方 面 不 符 合 诈 骗 罪 构 成 要 件 1 、 诈 骗 罪 无 罪 辩 护 的 核 心 问 题 — —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的 界 定 与 排 除 ( 1 ) 未 正 常 履 约 诈 骗 罪 , 应 着 重 审 查 行 为 人 未 履 约 的 原 因 及 对 所 发 生 的 债 务 的 态 度 。 行 为 人 虽 未 依 约 履 行 , 但 承 认 债 务 并 积 极 履 行 或 创 造 履 行 的 , 可 排 除 其 主 观 方 面 的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 2 ) 行 为 人 与 被 害 人 之 间 有 合 法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行 为 人 使 用 欺 骗 手 段 骗 取 财 物 系 为 抵 消 债 权 , 不 — — — — 诈 骗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保 险 诈 骗 罪 无 罪 辩 护 的 证 据 怎 么 收 集 保 险 诈 骗 罪 无 罪 辩 护 词 范 本 尊 敬 的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 第 3 2 条 之 规 定 , 湖 北 林 华 安 律 师 事 务 所 接 受 本 案 被 告 人 王 某 某 的 委 托 , 指 派 我 担 任 被 告 人 王 某 某 的 辩 护 人 。 经 过 庭 前 调 查 阅 卷 , 在 充 分 了 解 案 件 事 实 与 证 据 的 基 础 上 , 现 就 本 案 发 表 以 下 辩 护 意 见 : 一   本 案 被 告 人 王 某 某 不 是 保 险 诈 骗 罪 规 定 的 适 格 的 主 体 。 秭 检 刑 诉 ( 2 0 1 2 ) 7 号 起 诉 书 指 控 , 被 告 人 某 某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骗 取 湖 北 安 邦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保 险 金 遂 , 数 额 — — — — 诈 骗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刑 事 辩 护 里 电 信 诈 骗 一 般 会 被 判 几 年 一 、 电 信 诈 骗 一 般 会 被 判 几 年 ( 一 )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 管 制 、 单 处 罚 金 法 定 基 准 刑 参 照 点 1 、 诈 骗 不 足 4 0 0 0 元 的 , 为 罚 金 刑 ; 4 0 0 0 元 以 上 不 足 5 0 0 0 元 的 , 为 管 制 刑 ; 5 0 0 0 元 的 , 为 拘 役 三 个 月 , 每 增 加 1 6 7 0 元 , 刑 期 增 加 一 个 月 ; 1 万 元 的 , 为 有 期 徒 刑 六 个 月 , 每 增 加 1 0 0 0 元 , 刑 期 增 加 一 个 月 ; 2 、 有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之 一 , 拟 处 拘 役 刑 的 , 升 格 为 有 期 徒 刑 ; 拟 处 管 制 、 罚 金 刑 的 , 升 格 为 拘 役 刑 。 ( 二 )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法 定 基 准 刑 参 照 — — — — 诈 骗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重 庆 涉 黑 组 织 暴 力 垄 断 市 场 受 审 成 立 公 司 后 小 面 涨 价 法 院 审 理 查 明 , 2 0 0 6 年 1 0 月 , 在 福 建 人 林 某 生 ( 另 案 处 理 ) 的 提 议 下 , 王 某 已 ( 另 处 ) 、 赵 某 华 、 王 某 友 商 量 成 立 重 庆 汇 食 粮 食 制 品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汇 食 公 司 ) , 对 渝 中 区 的 切 面 经 营 进 行 统 一 生 产 、 统 一 价 格 销 售 , 以 赚 取 高 额 利 润 。 赵 某 银 ( 另 处 ) 、 朱 某 彬 、 何 某 林 、 杨 某 云 、 叶 某 永 听 说 后 , 均 出 资 成 为 该 公 司 股 东 。 赵 某 华 、 王 某 友 出 面 召 集 了 渝 中 区 4 0 多 家 切 面 经 营 户 开 会 , 要 求 各 经 营 户 加 入 汇 食 公 司 , 接 受 统 一 管 理 。 各 户 不 — — — — 涉 黑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涉 黑 犯 罪 自 首 算 立 功 吗 一 、 涉 黑 犯 罪 自 首 算 立 功 吗 包 庇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 或 者 纵 容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进 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行 为 人 , 即 使 归 案 后 如 实 供 述 相 关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的 犯 罪 活 动 的 , 不 能 认 定 立 功 情 节 。 根 据 刑 法 相 关 规 定 , 立 功 , 是 指 犯 罪 分 子 到 案 后 有 检 举 、 揭 发 他 人 犯 罪 行 为 , 经 查 证 属 实 的 行 为 。 这 里 我 们 需 要 区 分 一 下 对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如 实 供 述 自 己 的 罪 行 与 检 举 揭 发 型 立 功 的 区 别 。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如 实 供 述 自 己 的 罪 行 , 是 指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到 案 — — — — 涉 黑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涉 黑 犯 罪 集 团 和 黑 社 会 团 伙 的 区 别 一 、 涉 黑 犯 罪 集 团 和 黑 社 会 团 伙 的 区 别 黑 社 会 组 织 俗 称 黑 社 会 , 比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团 伙 更 成 熟 更 高 级 一 些 , 最 明 显 特 征 是 跟 白 道 关 系 密 切 , 有 自 己 的 保 护 伞 。 甚 至 有 些 黑 社 会 经 过 洗 白 后 经 营 的 都 是 合 法 生 意 , 只 不 过 在 争 夺 和 维 护 利 益 过 程 中 会 采 取 非 法 暴 力 手 段 。 黑 社 会 只 为 了 利 益 而 争 斗 , 不 再 跟 其 他 团 伙 置 气 , 而 且 只 要 跟 他 们 没 有 利 益 冲 突 , 一 般 不 会 无 缘 无 故 为 难 平 民 百 姓 。 涉 黑 犯 罪 集 团 是 最 成 熟 的 犯 罪 组 织 , 具 有 强 大 的 权 利 和 财 力 支 撑 , 而 且 一 般 — — — — 涉 黑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涉 黑 罪 定 罪 量 刑 标 准 是 怎 样 的 一 、 涉 黑 罪 定 罪 量 刑 标 准 是 怎 样 的 组 织 、 领 导 和 积 极 参 加 以 暴 力 、 威 胁 或 其 他 手 段 , 有 组 织 地 进 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 称 霸 一 方 , 为 非 作 恶 , 欺 压 、 残 害 群 众 , 严 重 破 坏 经 济 、 社 会 生 活 秩 序 的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其 他 参 加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 管 制 或 者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第 二 百 九 十 四 条 【 组 织 、 领 导 、 参 加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罪 】 组 织 、 领 导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的 , 处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 — — — 涉 黑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引 诱 容 留 介 绍 卖 淫 罪 如 何 量 刑 一 、 引 诱 容 留 介 绍 卖 淫 罪 如 何 量 刑 引 诱 、 容 留 、 介 绍 他 人 卖 淫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 并 处 罚 金 ;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 旅 馆 业 、 饮 食 服 务 业 、 文 化 娱 乐 业 、 出 租 汽 车 业 等 单 位 的 人 员 , 利 用 本 单 位 的 条 件 , 组 织 、 强 迫 、 引 诱 、 容 留 、 介 绍 他 人 卖 淫 的 , 依 照 本 法 第 三 百 五 十 八 条 、 第 三 百 五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前 款 所 列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犯 前 款 罪 的 , 从 重 处 罚 。 犯 引 诱 、 容 留 、 介 绍 卖 淫 罪 而 情 节 严 重 的 一 — — — — 组 织 卖 淫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协 助 组 织 卖 淫 罪 要 判 多 久 一 、 协 助 组 织 卖 淫 罪 要 判 多 久 协 助 组 织 卖 淫 罪 是 从 组 织 卖 淫 罪 中 分 化 出 来 并 且 单 立 出 来 的 罪 名 。 我 们 知 道 组 织 卖 淫 罪 实 施 过 程 中 需 要 保 镖 、 打 手 、 管 账 人 予 以 进 行 协 助 的 , 或 者 说 协 助 组 织 卖 淫 行 为 在 事 实 上 已 经 常 态 化 。 将 其 单 立 出 来 进 行 处 罚 是 有 必 要 的 。 组 织 卖 淫 行 为 涉 及 对 内 管 理 、 对 外 经 营 各 种 复 杂 的 人 、 财 、 物 等 方 面 的 关 系 , 行 为 人 不 但 要 有 效 控 制 卖 淫 者 的 行 为 , 还 要 与 嫖 娼 者 打 交 道 ; 不 仅 要 时 时 注 意 逃 避 依 法 查 处 , 更 要 面 对 来 自 黑 恶 势 力 — — — — 组 织 卖 淫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组 织 卖 淫 怎 么 处 罚 一 、 组 织 卖 淫 怎 么 处 罚 组 织 他 人 卖 淫 或 者 强 迫 他 人 卖 淫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产 : ( 一 ) 组 织 他 人 卖 淫 , 情 节 严 重 的 ; ( 二 ) 强 迫 不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幼 女 卖 淫 的 ; ( 三 ) 强 迫 多 人 卖 淫 或 者 多 次 强 迫 他 人 卖 淫 的 ; ( 四 ) 强 奸 后 迫 使 卖 淫 的 ; ( 五 ) 造 成 被 强 迫 卖 淫 的 人 重 伤 、 死 亡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 有 前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 处 无 期 徒 刑 或 者 死 刑 , 并 处 没 — — — — 组 织 卖 淫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组 织 卖 淫 罪 要 判 几 年 一 、 组 织 卖 淫 罪 构 成 要 件 有 哪 些 1 、 客 体 要 件 侵 犯 的 客 体 是 社 会 治 安 管 理 秩 序 , 犯 罪 对 象 不 是 特 指 的 一 个 人 , 而 是 多 人 , 包 括 妇 女 , 不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女 性 以 及 男 性 。 2 、 客 观 要 件 本 罪 在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行 为 人 实 施 了 组 织 、 策 划 、 指 挥 他 人 卖 淫 的 行 为 。 组 织 他 人 卖 淫 的 具 体 手 段 , 主 要 是 指 招 募 、 雇 佣 、 强 迫 、 引 诱 、 容 留 等 手 段 。 3 、 主 体 要 件 达 到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 具 有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 4 、 主 观 要 件 具 有 组 织 故 意 , 即 行 为 人 明 知 道 自 己 是 在 实 施 组 织 — — — — 组 织 卖 淫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网 络 犯 罪 预 防 如 何 去 预 防 一 、 网 络 犯 罪 预 防 如 何 去 预 防 1 、 加 强 网 络 用 户 的 管 理 工 作 在 增 强 网 络 自 身 的 防 御 能 力 的 同 时 , 有 必 要 通 过 严 格 执 行 科 学 的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与 监 管 制 度 , 防 止 非 法 用 户 的 网 络 犯 罪 行 为 。 这 需 要 各 个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合 理 分 工 、 通 力 合 作 、 形 成 有 效 的 网 络 管 理 体 系 , 也 需 要 各 网 络 使 用 者 形 成 良 好 的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 通 过 加 强 备 份 应 急 恢 复 、 网 络 入 侵 预 警 、 加 装 操 作 系 统 和 服 务 器 的 补 丁 程 序 、 对 网 络 经 常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 堵 塞 漏 洞 等 工 作 , 建 立 一 个 综 合 性 的 网 络 及 — — — — 网 络 科 技 犯 罪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茂 名 男 子 诋 毁 戍 边 英 雄 被 刑 拘 , 寻 衅 滋 事 罪 任 何 认 定 一 、 茂 名 男 子 诋 毁 戍 边 英 雄 被 刑 拘 , 寻 衅 滋 事 罪 任 何 认 定 2 月 2 1 日 1 2 时 许 , 公 安 机 关 接 群 众 举 报 , 有 网 民 在 微 信 群 中 发 布 侮 辱 诋 毁 卫 国 戍 边 英 雄 官 兵 的 言 论 。 对 此 , 警 方 迅 速 开 展 调 查 , 于 当 日 2 2 时 许 , 将 该 嫌 疑 人 田 某 论 ( 男 , 4 0 岁 ) 查 获 , 其 对 在 微 信 群 发 表 侮 辱 诋 毁 卫 国 戍 边 英 雄 违 法 言 论 的 事 实 供 认 不 讳 。 目 前 , 嫌 疑 人 已 被 茂 名 市 公 安 局 滨 海 新 区 分 局 依 法 刑 事 拘 留 , 案 件 正 在 进 一 步 办 理 中 。 警 方 提 醒 , 英 雄 不 容 亵 渎 , 网 络 空 间 不 是 法 外 之 地 , 对 于 公 然 — — — — 网 络 科 技 犯 罪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互 联 网 金 融 犯 罪 有 哪 些 种 类 一 、 互 联 网 金 融 犯 罪 有 哪 些 种 类 ( 一 ) 洗 钱 犯 罪 。 一 是 利 用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 不 法 分 子 注 册 成 立 空 壳 公 司 , 通 过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进 行 洗 钱 和 转 移 赃 款 ; 或 是 采 取 虚 构 交 易 或 转 移 定 价 等 方 式 , 利 用 网 络 交 易 方 便 快 捷 的 特 点 , 实 施 一 系 列 复 杂 的 往 来 交 易 与 资 金 转 移 , 以 混 淆 资 金 来 源 , 规 避 反 洗 钱 监 管 。 二 是 利 用 互 联 网 货 币 。 不 法 分 子 将 需 要 转 移 的 赃 款 兑 换 成 虚 拟 货 币 , 并 通 过 专 门 网 站 兑 换 成 实 际 货 币 , 以 达 到 洗 钱 的 目 的 ; 或 是 以 投 资 的 形 式 同 网 游 公 司 相 勾 — — — — 网 络 科 技 犯 罪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新 刑 法 信 用 卡 犯 罪 量 刑 一 、 新 刑 法 信 用 卡 犯 罪 量 刑 刑 法 第 1 9 6 条 的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进 行 信 用 卡 诈 骗 活 动 , 数 额 较 大 的 , 处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2 万 元 以 上 2 0 万 元 以 下 罚 金 ; 数 额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 处 5 年 以 上 1 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5 0 万 元 以 下 罚 金 ;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 节 的 , 处 1 0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 徒 刑 ,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5 0 万 元 以 下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产 : ( 1 ) 使 用 伪 造 的 信 用 卡 的 ; ( 2 ) 使 用 作 废 的 信 用 卡 的 ; ( 3 ) 冒 用 他 — — — — 网 络 科 技 犯 罪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网 络 犯 罪 预 防 如 何 去 预 防 一 、 网 络 犯 罪 预 防 如 何 去 预 防 1 、 加 强 网 络 用 户 的 管 理 工 作 在 增 强 网 络 自 身 的 防 御 能 力 的 同 时 , 有 必 要 通 过 严 格 执 行 科 学 的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与 监 管 制 度 , 防 止 非 法 用 户 的 网 络 犯 罪 行 为 。 这 需 要 各 个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合 理 分 工 、 通 力 合 作 、 形 成 有 效 的 网 络 管 理 体 系 , 也 需 要 各 网 络 使 用 者 形 成 良 好 的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 通 过 加 强 备 份 应 急 恢 复 、 网 络 入 侵 预 警 、 加 装 操 作 系 统 和 服 务 器 的 补 丁 程 序 、 对 网 络 经 常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 堵 塞 漏 洞 等 工 作 , 建 立 一 个 综 合 性 的 网 络 及 — — — — 网 络 科 技 犯 罪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茂 名 男 子 诋 毁 戍 边 英 雄 被 刑 拘 , 寻 衅 滋 事 罪 任 何 认 定 一 、 茂 名 男 子 诋 毁 戍 边 英 雄 被 刑 拘 , 寻 衅 滋 事 罪 任 何 认 定 2 月 2 1 日 1 2 时 许 , 公 安 机 关 接 群 众 举 报 , 有 网 民 在 微 信 群 中 发 布 侮 辱 诋 毁 卫 国 戍 边 英 雄 官 兵 的 言 论 。 对 此 , 警 方 迅 速 开 展 调 查 , 于 当 日 2 2 时 许 , 将 该 嫌 疑 人 田 某 论 ( 男 , 4 0 岁 ) 查 获 , 其 对 在 微 信 群 发 表 侮 辱 诋 毁 卫 国 戍 边 英 雄 违 法 言 论 的 事 实 供 认 不 讳 。 目 前 , 嫌 疑 人 已 被 茂 名 市 公 安 局 滨 海 新 区 分 局 依 法 刑 事 拘 留 , 案 件 正 在 进 一 步 办 理 中 。 警 方 提 醒 , 英 雄 不 容 亵 渎 , 网 络 空 间 不 是 法 外 之 地 , 对 于 公 然 — — — — 网 络 科 技 犯 罪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互 联 网 金 融 犯 罪 有 哪 些 种 类 一 、 互 联 网 金 融 犯 罪 有 哪 些 种 类 ( 一 ) 洗 钱 犯 罪 。 一 是 利 用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 不 法 分 子 注 册 成 立 空 壳 公 司 , 通 过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进 行 洗 钱 和 转 移 赃 款 ; 或 是 采 取 虚 构 交 易 或 转 移 定 价 等 方 式 , 利 用 网 络 交 易 方 便 快 捷 的 特 点 , 实 施 一 系 列 复 杂 的 往 来 交 易 与 资 金 转 移 , 以 混 淆 资 金 来 源 , 规 避 反 洗 钱 监 管 。 二 是 利 用 互 联 网 货 币 。 不 法 分 子 将 需 要 转 移 的 赃 款 兑 换 成 虚 拟 货 币 , 并 通 过 专 门 网 站 兑 换 成 实 际 货 币 , 以 达 到 洗 钱 的 目 的 ; 或 是 以 投 资 的 形 式 同 网 游 公 司 相 勾 — — — — 网 络 科 技 犯 罪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新 刑 法 信 用 卡 犯 罪 量 刑 一 、 新 刑 法 信 用 卡 犯 罪 量 刑 刑 法 第 1 9 6 条 的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进 行 信 用 卡 诈 骗 活 动 , 数 额 较 大 的 , 处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2 万 元 以 上 2 0 万 元 以 下 罚 金 ; 数 额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 处 5 年 以 上 1 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5 0 万 元 以 下 罚 金 ;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 节 的 , 处 1 0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 徒 刑 ,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5 0 万 元 以 下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产 : ( 1 ) 使 用 伪 造 的 信 用 卡 的 ; ( 2 ) 使 用 作 废 的 信 用 卡 的 ; ( 3 ) 冒 用 他 — — — — 网 络 科 技 犯 罪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哪 些 人 可 以 委 托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一 、 哪 些 人 可 以 委 托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一 般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家 属 。 只 有 被 刑 事 拘 留 犯 罪 嫌 疑 人 家 属 委 托 律 师 代 理 案 件 后 , 律 师 会 在 办 理 代 理 手 续 后 去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 1 、 这 里 的 律 师 会 见 特 指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 律 师 行 使 会 见 权 。 律 师 会 见 权 是 律 师 在 刑 事 诉 讼 活 动 中 的 一 项 极 为 重 要 的 权 利 。 如 果 律 师 在 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 或 者 在 从 事 其 他 非 诉 讼 法 律 事 务 中 会 见 当 事 人 的 , 一 般 不 称 律 师 会 见 而 称 会 见 当 事 人 。 2 、 法 律 设 立 律 师 会 见 制 度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保 障 犯 — — — — 律 师 会 见 1 7 2 0 2 1 0 3 辩 护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需 要 符 合 什 么 条 件 一 、 辩 护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需 要 符 合 什 么 条 件 我 国 刑 法 第 3 9 条 规 定 , 被 判 处 管 制 的 犯 罪 分 子 , 在 执 行 期 间 ,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规 定 : 第 一 ,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服 从 监 督 第 二 、 未 经 执 法 机 关 批 准 , 不 得 行 使 言 论 , 出 版 , 集 会 , 结 社 , 游 行 , 示 威 自 由 的 权 利 第 三 , 按 照 执 行 机 关 规 定 , 报 告 自 己 的 活 动 情 况 第 四 , 遵 守 执 行 机 关 关 于 会 客 的 规 定 第 五 , 离 开 所 居 住 的 市 、 县 , 或 迁 居 , 应 当 报 经 执 行 机 关 批 准 。 二 、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时 不 被 监 听 的 意 义 1 、 保 — — — — 律 师 会 见 1 7 2 0 2 1 0 3 2 0 2 0 年 监 视 居 住 能 否 会 见 律 师 一 、 2 0 2 0 年 监 视 居 住 能 否 会 见 律 师 《 刑 事 诉 讼 法 》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 辩 护 律 师 可 以 同 在 押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会 见 和 通 信 。 其 他 辩 护 人 经 人 民 法 院 、 人 民 检 察 院 许 可 , 也 可 以 同 在 押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会 见 和 通 信 。 辩 护 律 师 持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明 和 委 托 书 或 者 法 律 援 助 公 函 要 求 会 见 在 押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的 , 看 守 所 应 当 及 时 安 排 会 见 , 至 迟 不 得 超 过 四 十 八 小 时 。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犯 罪 、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 特 别 重 大 贿 赂 犯 罪 案 件 , 在 侦 — — — — 律 师 会 见 1 7 2 0 2 1 0 3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笔 录 格 式 是 怎 样 的 一 、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笔 录 格 式 是 怎 样 的 会 见 笔 录 格 式 :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笔 录 ( 第 次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地 点 : 会 见 人 ( 律 师 ) : 被 会 见 人 : 案 由 : 记 录 人 : 笔 录 内 容 : 被 会 见 人 签 名 年   月   日 二 、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笔 录 要 点 有 哪 些 1 、 表 明 身 份 ; 出 示 委 托 书 ; 告 知 犯 罪 嫌 疑 人 受 何 亲 友 委 托 为 其 提 供 法 律 帮 助 ; 询 问 其 是 否 同 意 聘 请 本 律 师 , 若 同 意 , 应 在 委 托 书 上 签 名 确 认 。 2 、 告 知 犯 罪 嫌 疑 人 应 如 实 陈 述 , 如 作 伪 证 或 隐 匿 罪 — — — — 律 师 会 见 1 7 2 0 2 1 0 3 什 么 是 取 保 候 审 , 哪 些 情 形 可 以 取 保 候 审 一 、 什 么 是 取 保 候 审 首 先 , 取 保 候 审 是 一 种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为 了 方 便 办 案 机 关 进 行 案 件 侦 查 ,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采 取 的 强 制 措 施 。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种 类 : 传 唤 、 拘 留 、 取 保 候 审 、 逮 捕 、 监 视 居 住 。 其 次 , 取 保 候 审 , 简 单 来 说 , 类 似 于 港 澳 地 区 保 释 制 度 ;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向 办 案 机 关 提 供 保 证 人 或 保 证 金 , 办 案 机 关 对 其 有 条 件 释 放 ,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随 时 等 待 审 判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二 、 哪 些 情 形 可 以 取 保 候 审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 — — — 取 保 候 审 1 7 2 0 2 1 0 3 取 保 候 审 需 要 什 么 手 续 一 、 取 保 候 审 的 条 件 取 保 候 审 的 条 件 : 1 、 可 能 判 处 管 制 、 拘 役 或 者 独 立 适 用 附 加 刑 的 。 即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罪 刑 较 轻 , 没 有 必 要 逮 捕 , 但 有 可 能 逃 避 侦 查 、 起 诉 和 审 判 及 其 他 妨 碍 诉 讼 顺 利 进 行 的 , 应 当 采 用 取 保 候 审 。 2 、 可 能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罚 , 采 取 取 保 候 审 不 致 发 生 社 会 危 险 性 的 。 3 、 应 当 逮 捕 , 但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 不 宜 羁 押 的 , 诸 如 因 患 病 ,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 可 以 取 保 候 审 。 4 、 依 法 应 当 逮 捕 , 但 正 在 怀 孕 或 者 哺 乳 自 己 婴 儿 的 。 5 、 对 已 被 依 法 — — — — 取 保 候 审 1 7 2 0 2 1 0 3 喝 酒 砸 车 寻 衅 滋 事 怎 样 办 理 取 保 候 审 一 、 喝 酒 砸 车 寻 衅 滋 事 怎 样 办 理 取 保 候 审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取 保 候 审 ,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人 民 法 院 责 令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提 出 保 证 人 或 者 交 纳 保 证 金 并 出 具 保 证 书 , 以 保 证 随 传 随 到 的 一 种 强 制 方 法 。 取 保 候 审 的 条 件 为 : 1 、 寻 衅 滋 事 罪 可 能 判 处 管 制 、 拘 役 或 者 独 立 适 用 附 加 刑 的 。 即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触 犯 寻 衅 滋 事 罪 罪 刑 较 轻 , 没 有 必 要 逮 捕 , 但 有 可 能 逃 避 侦 查 、 起 诉 和 审 判 及 其 他 妨 碍 诉 讼 顺 利 进 行 的 , 应 当 采 用 取 保 候 审 。 2 、 寻 衅 滋 事 罪 — — — — 取 保 候 审 1 7 2 0 2 1 0 3 寻 衅 滋 事 取 保 候 审 申 请 书 怎 么 写 一 、 寻 衅 滋 事 取 保 候 审 申 请 书 怎 么 写 寻 衅 滋 事 取 保 候 审 申 请 书 申 请 人 : 徐 某 某   上 海 市 某 某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地 址 : 上 海 市 某 某 区 某 某 路 某 某 号 3 5 楼 。 被 申 请 犯 罪 嫌 疑 人 : 刘 某 , 男 , 1 9 7 9 年 1 月 8 日 出 生 , 汉 族 。 地 址 : 上 海 市 某 区 某 镇 某 某 村 1 0 组 2 1 号 。 2 0 1 4 年 7 月 3 1 日 , 犯 罪 嫌 疑 人 刘 某 被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某 某 分 局 刑 事 拘 留 , 现 羁 押 于 上 海 市 某 某 区 看 守 所 。 申 请 事 项 : 恳 请 贵 局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刘 某 采 取 取 保 候 审 措 施 。 事 实 与 理 由 : 上 海 市 某 某 律 师 事 务 所 接 受 犯 — — — — 取 保 候 审 0 1 1 9 7 0 0 1 — — — — 委 托 律 师 0 1 1 9 7 0 0 1 — — — — 委 托 律 师 1 7 2 0 2 1 0 3 合 同 诈 骗 罪 无 罪 辩 护 证 据 怎 么 收 集 一 、 合 同 诈 骗 罪 无 罪 辩 护 证 据 收 集 要 求 收 集 证 据 有 以 下 基 本 要 求 : 1 、 是 必 须 严 格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进 行 ; 2 、 是 必 须 主 动 及 时 ; 3 、 是 必 须 客 观 全 面 ; 4 、 是 注 意 依 靠 群 众 和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手 段 ; 5 、 是 收 集 的 证 据 必 须 妥 善 保 全 。 运 用 证 据 认 定 案 情 必 须 注 意 以 下 问 题 : 1 、 是 据 以 定 案 的 所 有 证 据 都 必 须 经 过 法 庭 调 查 核 实 。 2 、 是 只 有 被 告 的 供 述 , 没 有 其 他 证 据 的 , 不 能 认 定 被 告 有 罪 和 处 以 刑 罚 ; 没 有 被 告 供 述 ,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的 , 可 以 认 定 被 告 有 罪 和 处 以 刑 罚 。 三 是 — — — — 诈 骗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诈 骗 罪 无 罪 辩 护 应 该 从 哪 些 方 面 进 行 一 、 诈 骗 罪 无 罪 辩 护 应 该 从 哪 些 方 面 进 行 ( 一 ) 主 体 不 符 合 诈 骗 罪 构 成 要 件 ( 二 ) 主 观 方 面 不 符 合 诈 骗 罪 构 成 要 件 1 、 诈 骗 罪 无 罪 辩 护 的 核 心 问 题 — —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的 界 定 与 排 除 ( 1 ) 未 正 常 履 约 诈 骗 罪 , 应 着 重 审 查 行 为 人 未 履 约 的 原 因 及 对 所 发 生 的 债 务 的 态 度 。 行 为 人 虽 未 依 约 履 行 , 但 承 认 债 务 并 积 极 履 行 或 创 造 履 行 的 , 可 排 除 其 主 观 方 面 的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 2 ) 行 为 人 与 被 害 人 之 间 有 合 法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行 为 人 使 用 欺 骗 手 段 骗 取 财 物 系 为 抵 消 债 权 , 不 — — — — 诈 骗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保 险 诈 骗 罪 无 罪 辩 护 的 证 据 怎 么 收 集 保 险 诈 骗 罪 无 罪 辩 护 词 范 本 尊 敬 的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 第 3 2 条 之 规 定 , 湖 北 林 华 安 律 师 事 务 所 接 受 本 案 被 告 人 王 某 某 的 委 托 , 指 派 我 担 任 被 告 人 王 某 某 的 辩 护 人 。 经 过 庭 前 调 查 阅 卷 , 在 充 分 了 解 案 件 事 实 与 证 据 的 基 础 上 , 现 就 本 案 发 表 以 下 辩 护 意 见 : 一   本 案 被 告 人 王 某 某 不 是 保 险 诈 骗 罪 规 定 的 适 格 的 主 体 。 秭 检 刑 诉 ( 2 0 1 2 ) 7 号 起 诉 书 指 控 , 被 告 人 某 某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骗 取 湖 北 安 邦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保 险 金 遂 , 数 额 — — — — 诈 骗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刑 事 辩 护 里 电 信 诈 骗 一 般 会 被 判 几 年 一 、 电 信 诈 骗 一 般 会 被 判 几 年 ( 一 )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 管 制 、 单 处 罚 金 法 定 基 准 刑 参 照 点 1 、 诈 骗 不 足 4 0 0 0 元 的 , 为 罚 金 刑 ; 4 0 0 0 元 以 上 不 足 5 0 0 0 元 的 , 为 管 制 刑 ; 5 0 0 0 元 的 , 为 拘 役 三 个 月 , 每 增 加 1 6 7 0 元 , 刑 期 增 加 一 个 月 ; 1 万 元 的 , 为 有 期 徒 刑 六 个 月 , 每 增 加 1 0 0 0 元 , 刑 期 增 加 一 个 月 ; 2 、 有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之 一 , 拟 处 拘 役 刑 的 , 升 格 为 有 期 徒 刑 ; 拟 处 管 制 、 罚 金 刑 的 , 升 格 为 拘 役 刑 。 ( 二 )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法 定 基 准 刑 参 照 — — — — 诈 骗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重 庆 涉 黑 组 织 暴 力 垄 断 市 场 受 审 成 立 公 司 后 小 面 涨 价 法 院 审 理 查 明 , 2 0 0 6 年 1 0 月 , 在 福 建 人 林 某 生 ( 另 案 处 理 ) 的 提 议 下 , 王 某 已 ( 另 处 ) 、 赵 某 华 、 王 某 友 商 量 成 立 重 庆 汇 食 粮 食 制 品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汇 食 公 司 ) , 对 渝 中 区 的 切 面 经 营 进 行 统 一 生 产 、 统 一 价 格 销 售 , 以 赚 取 高 额 利 润 。 赵 某 银 ( 另 处 ) 、 朱 某 彬 、 何 某 林 、 杨 某 云 、 叶 某 永 听 说 后 , 均 出 资 成 为 该 公 司 股 东 。 赵 某 华 、 王 某 友 出 面 召 集 了 渝 中 区 4 0 多 家 切 面 经 营 户 开 会 , 要 求 各 经 营 户 加 入 汇 食 公 司 , 接 受 统 一 管 理 。 各 户 不 — — — — 涉 黑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涉 黑 犯 罪 自 首 算 立 功 吗 一 、 涉 黑 犯 罪 自 首 算 立 功 吗 包 庇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 或 者 纵 容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进 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行 为 人 , 即 使 归 案 后 如 实 供 述 相 关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的 犯 罪 活 动 的 , 不 能 认 定 立 功 情 节 。 根 据 刑 法 相 关 规 定 , 立 功 , 是 指 犯 罪 分 子 到 案 后 有 检 举 、 揭 发 他 人 犯 罪 行 为 , 经 查 证 属 实 的 行 为 。 这 里 我 们 需 要 区 分 一 下 对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如 实 供 述 自 己 的 罪 行 与 检 举 揭 发 型 立 功 的 区 别 。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如 实 供 述 自 己 的 罪 行 , 是 指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到 案 — — — — 涉 黑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涉 黑 犯 罪 集 团 和 黑 社 会 团 伙 的 区 别 一 、 涉 黑 犯 罪 集 团 和 黑 社 会 团 伙 的 区 别 黑 社 会 组 织 俗 称 黑 社 会 , 比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团 伙 更 成 熟 更 高 级 一 些 , 最 明 显 特 征 是 跟 白 道 关 系 密 切 , 有 自 己 的 保 护 伞 。 甚 至 有 些 黑 社 会 经 过 洗 白 后 经 营 的 都 是 合 法 生 意 , 只 不 过 在 争 夺 和 维 护 利 益 过 程 中 会 采 取 非 法 暴 力 手 段 。 黑 社 会 只 为 了 利 益 而 争 斗 , 不 再 跟 其 他 团 伙 置 气 , 而 且 只 要 跟 他 们 没 有 利 益 冲 突 , 一 般 不 会 无 缘 无 故 为 难 平 民 百 姓 。 涉 黑 犯 罪 集 团 是 最 成 熟 的 犯 罪 组 织 , 具 有 强 大 的 权 利 和 财 力 支 撑 , 而 且 一 般 — — — — 涉 黑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涉 黑 罪 定 罪 量 刑 标 准 是 怎 样 的 一 、 涉 黑 罪 定 罪 量 刑 标 准 是 怎 样 的 组 织 、 领 导 和 积 极 参 加 以 暴 力 、 威 胁 或 其 他 手 段 , 有 组 织 地 进 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 称 霸 一 方 , 为 非 作 恶 , 欺 压 、 残 害 群 众 , 严 重 破 坏 经 济 、 社 会 生 活 秩 序 的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其 他 参 加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 管 制 或 者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第 二 百 九 十 四 条 【 组 织 、 领 导 、 参 加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罪 】 组 织 、 领 导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的 , 处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 — — — 涉 黑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引 诱 容 留 介 绍 卖 淫 罪 如 何 量 刑 一 、 引 诱 容 留 介 绍 卖 淫 罪 如 何 量 刑 引 诱 、 容 留 、 介 绍 他 人 卖 淫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 并 处 罚 金 ;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 旅 馆 业 、 饮 食 服 务 业 、 文 化 娱 乐 业 、 出 租 汽 车 业 等 单 位 的 人 员 , 利 用 本 单 位 的 条 件 , 组 织 、 强 迫 、 引 诱 、 容 留 、 介 绍 他 人 卖 淫 的 , 依 照 本 法 第 三 百 五 十 八 条 、 第 三 百 五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前 款 所 列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犯 前 款 罪 的 , 从 重 处 罚 。 犯 引 诱 、 容 留 、 介 绍 卖 淫 罪 而 情 节 严 重 的 一 — — — — 组 织 卖 淫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协 助 组 织 卖 淫 罪 要 判 多 久 一 、 协 助 组 织 卖 淫 罪 要 判 多 久 协 助 组 织 卖 淫 罪 是 从 组 织 卖 淫 罪 中 分 化 出 来 并 且 单 立 出 来 的 罪 名 。 我 们 知 道 组 织 卖 淫 罪 实 施 过 程 中 需 要 保 镖 、 打 手 、 管 账 人 予 以 进 行 协 助 的 , 或 者 说 协 助 组 织 卖 淫 行 为 在 事 实 上 已 经 常 态 化 。 将 其 单 立 出 来 进 行 处 罚 是 有 必 要 的 。 组 织 卖 淫 行 为 涉 及 对 内 管 理 、 对 外 经 营 各 种 复 杂 的 人 、 财 、 物 等 方 面 的 关 系 , 行 为 人 不 但 要 有 效 控 制 卖 淫 者 的 行 为 , 还 要 与 嫖 娼 者 打 交 道 ; 不 仅 要 时 时 注 意 逃 避 依 法 查 处 , 更 要 面 对 来 自 黑 恶 势 力 — — — — 组 织 卖 淫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组 织 卖 淫 怎 么 处 罚 一 、 组 织 卖 淫 怎 么 处 罚 组 织 他 人 卖 淫 或 者 强 迫 他 人 卖 淫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产 : ( 一 ) 组 织 他 人 卖 淫 , 情 节 严 重 的 ; ( 二 ) 强 迫 不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幼 女 卖 淫 的 ; ( 三 ) 强 迫 多 人 卖 淫 或 者 多 次 强 迫 他 人 卖 淫 的 ; ( 四 ) 强 奸 后 迫 使 卖 淫 的 ; ( 五 ) 造 成 被 强 迫 卖 淫 的 人 重 伤 、 死 亡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 有 前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 处 无 期 徒 刑 或 者 死 刑 , 并 处 没 — — — — 组 织 卖 淫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组 织 卖 淫 罪 要 判 几 年 一 、 组 织 卖 淫 罪 构 成 要 件 有 哪 些 1 、 客 体 要 件 侵 犯 的 客 体 是 社 会 治 安 管 理 秩 序 , 犯 罪 对 象 不 是 特 指 的 一 个 人 , 而 是 多 人 , 包 括 妇 女 , 不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女 性 以 及 男 性 。 2 、 客 观 要 件 本 罪 在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行 为 人 实 施 了 组 织 、 策 划 、 指 挥 他 人 卖 淫 的 行 为 。 组 织 他 人 卖 淫 的 具 体 手 段 , 主 要 是 指 招 募 、 雇 佣 、 强 迫 、 引 诱 、 容 留 等 手 段 。 3 、 主 体 要 件 达 到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 具 有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 4 、 主 观 要 件 具 有 组 织 故 意 , 即 行 为 人 明 知 道 自 己 是 在 实 施 组 织 — — — — 组 织 卖 淫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网 络 犯 罪 预 防 如 何 去 预 防 一 、 网 络 犯 罪 预 防 如 何 去 预 防 1 、 加 强 网 络 用 户 的 管 理 工 作 在 增 强 网 络 自 身 的 防 御 能 力 的 同 时 , 有 必 要 通 过 严 格 执 行 科 学 的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与 监 管 制 度 , 防 止 非 法 用 户 的 网 络 犯 罪 行 为 。 这 需 要 各 个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合 理 分 工 、 通 力 合 作 、 形 成 有 效 的 网 络 管 理 体 系 , 也 需 要 各 网 络 使 用 者 形 成 良 好 的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 通 过 加 强 备 份 应 急 恢 复 、 网 络 入 侵 预 警 、 加 装 操 作 系 统 和 服 务 器 的 补 丁 程 序 、 对 网 络 经 常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 堵 塞 漏 洞 等 工 作 , 建 立 一 个 综 合 性 的 网 络 及 — — — — 网 络 科 技 犯 罪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茂 名 男 子 诋 毁 戍 边 英 雄 被 刑 拘 , 寻 衅 滋 事 罪 任 何 认 定 一 、 茂 名 男 子 诋 毁 戍 边 英 雄 被 刑 拘 , 寻 衅 滋 事 罪 任 何 认 定 2 月 2 1 日 1 2 时 许 , 公 安 机 关 接 群 众 举 报 , 有 网 民 在 微 信 群 中 发 布 侮 辱 诋 毁 卫 国 戍 边 英 雄 官 兵 的 言 论 。 对 此 , 警 方 迅 速 开 展 调 查 , 于 当 日 2 2 时 许 , 将 该 嫌 疑 人 田 某 论 ( 男 , 4 0 岁 ) 查 获 , 其 对 在 微 信 群 发 表 侮 辱 诋 毁 卫 国 戍 边 英 雄 违 法 言 论 的 事 实 供 认 不 讳 。 目 前 , 嫌 疑 人 已 被 茂 名 市 公 安 局 滨 海 新 区 分 局 依 法 刑 事 拘 留 , 案 件 正 在 进 一 步 办 理 中 。 警 方 提 醒 , 英 雄 不 容 亵 渎 , 网 络 空 间 不 是 法 外 之 地 , 对 于 公 然 — — — — 网 络 科 技 犯 罪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互 联 网 金 融 犯 罪 有 哪 些 种 类 一 、 互 联 网 金 融 犯 罪 有 哪 些 种 类 ( 一 ) 洗 钱 犯 罪 。 一 是 利 用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 不 法 分 子 注 册 成 立 空 壳 公 司 , 通 过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进 行 洗 钱 和 转 移 赃 款 ; 或 是 采 取 虚 构 交 易 或 转 移 定 价 等 方 式 , 利 用 网 络 交 易 方 便 快 捷 的 特 点 , 实 施 一 系 列 复 杂 的 往 来 交 易 与 资 金 转 移 , 以 混 淆 资 金 来 源 , 规 避 反 洗 钱 监 管 。 二 是 利 用 互 联 网 货 币 。 不 法 分 子 将 需 要 转 移 的 赃 款 兑 换 成 虚 拟 货 币 , 并 通 过 专 门 网 站 兑 换 成 实 际 货 币 , 以 达 到 洗 钱 的 目 的 ; 或 是 以 投 资 的 形 式 同 网 游 公 司 相 勾 — — — — 网 络 科 技 犯 罪 辩 护 1 7 2 0 2 1 0 3 新 刑 法 信 用 卡 犯 罪 量 刑 一 、 新 刑 法 信 用 卡 犯 罪 量 刑 刑 法 第 1 9 6 条 的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进 行 信 用 卡 诈 骗 活 动 , 数 额 较 大 的 , 处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2 万 元 以 上 2 0 万 元 以 下 罚 金 ; 数 额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 处 5 年 以 上 1 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5 0 万 元 以 下 罚 金 ;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 节 的 , 处 1 0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 徒 刑 ,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5 0 万 元 以 下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产 : ( 1 ) 使 用 伪 造 的 信 用 卡 的 ; ( 2 ) 使 用 作 废 的 信 用 卡 的 ; ( 3 ) 冒 用 他 — — — — 网 络 科 技 犯 罪 辩 护 查 看 更 多 全 国 咨 询 热 线 : 1 8 8 1 0 8 8 0 5 3 8 / 1 8 8 1 0 8 8 0 6 3 8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莲 花 池 东 路 1 0 6 号 汇 融 大 厦 A 座 1 1 0 5 A D D : R o o m 9 2 2 , B u i l d i n g 2 , T i a n z u o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C e n t e r , H a i d i a n D i s t r i c t , B e i j i n g 律 所 : 北 京 汇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手 机 : 1 8 8 1 0 8 8 0 5 3 8 / 1 8 8 1 0 8 8 0 6 3 8 电 话 : 1 8 8 1 0 8 8 0 5 3 8 / 1 8 8 1 0 8 8 0 6 3 8 邮 箱 : 3 4 9 9 3 1 5 5 8 @ q q . c o m Q Q : 3 4 9 9 3 1 5 5 8 首 页 业 务 律 所 案 例 须 知 视 频 关 于 联 系 微 信 扫 描 关 注 律 师 扫 一 扫 关 注 公 众 号 友 情 链 接 : 北 京 汇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汇 都 涉 外 律 师 薛 晓 波 律 师 找 法 网 © 2 0 2 0 北 京 汇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备 案 号 : 京 I C P 备 1 6 0 2 2 5 9 4 号 电 话 1 8 8 1 0 8 8 0 5 3 8 / 1 8 8 1 0 8 8 0 6 3 8 Q Q 微 信 添 加 律 师 微 信 咨 询 公 众 号 扫 扫 关 注 我 们 首 页 律 所 介 绍 成 功 案 例 一 键 拨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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