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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首 页 资 讯 动 态 党 团 建 设 党 建 政 工 三 联 文 苑 社 会 责 任 专 业 人 员 业 务 领 域 经 典 案 例 关 于 我 们 律 所 简 介 律 所 荣 誉 联 系 我 们 1 2 3 专 业 领 域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F I L E D 更 多 专 业 领 域 标 题 村 法 律 顾 问 公 司 法 务 行 政 诉 讼 家 事 纠 纷 劳 动 争 议 侵 权 纠 纷 商 事 合 同 刑 事 辩 护 知 识 产 权 其 它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崇 法 、 专 业 、 诚 信 、 尽 责 ,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 始 于 1 9 8 9 年 , 是 安 徽 省 律 师 事 务 所 综 合 实 力 前 五 十 强 之 一 , 宿 州 市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 立 足 皖 北 , 服 务 全 省 , 辐 射 全 国 。 经 典 案 例 A C L A S S I C C A S E 指 导 案 例 1 村 安 徽 三 联 成 功 案 例 :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损 失 赔 偿 案 案 例 名 称 :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损 失 赔 偿 案 纠 纷 案 例 编 号 : 皖 三 联 民 例 第 0 0 0 7 号 案 例 审 判 法 院 : 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案 号 : ( 2 0 2 1 ) 皖 1 3 民 初 2 6 8 9 号 案 例 承 办 律 师 : 秦 朴 案 情 简 介 : 委 托 人 陈 某 某 与 宿 州 工 业 学 校 于 1 9 9 4 年 签 订 打 扫 厕 所 卫 生 与 清 理 学 校 垃 圾 的 协 议 书 , 此 后 陈 某 某 一 直 在 宿 州 工 业 学 校 从 事 保 洁 工 作 至 2 0 1 9 年 。 委 托 人 陈 某 某 在 从 事 保 洁 工 作 期 间 , 宿 州 工 业 学 校 未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 2 0 1 9 年 , 宿 州 工 业 学 校 因 后 勤 管 理 社 会 化 , 提 出 要 求 解 除 与 陈 树 坤 之 间 的 劳 动 关 系 。 代 理 要 旨 :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必 须 依 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劳 动 者 以 用 人 单 位 安 徽 三 联 成 功 案 例 : 劳 动 监 察 行 政 诉 讼 案 案 例 名 称 : 劳 动 监 察 行 政 诉 讼 案 案 例 编 号 : 皖 三 联 行 例 第 0 0 0 2 号 案 例 审 判 法 院 : 宿 州 市 徘 嗣 穹 ㄔ 喊 负 牛 海 2 0 1 5 ) 谐 踝 值 1 0 5 号 案 例 承 办 律 师 : 胡 建 强 案 情 简 介 : 原 告 李 某 系 李 某 某 之 子 。 李 某 某 生 前 于 2 0 1 4 年 3 月 2 6 日 就 道 东 棚 户 区 改 造 1 0 号 地 四 区 木 工 与 汪 某 某 签 订 《 建 设 工 程 劳 务 承 包 合 同 书 》 一 份 。 原 告 提 供 的 2 0 1 4 年 3 、 4 、 5 月 份 部 分 考 勤 表 能 够 证 明 朱 某 某 、 凡 某 某 等 工 人 受 雇 于 李 某 某 , 2 0 1 4 年 8 月 2 日 李 某 某 死 亡 。 2 0 1 5 年 2 月 1 6 日 , 原 告 从 汪 某 某 处 领 取 工 人 工 资 2 7 5 0 0 0 元 , 同 日 原 告 出 具 保 证 书 , 保 证 道 东 1 0 号 地 四 区 木 工 工 资 发 放 到 位 , 如 有 工 人 上 访 , 愿 负 一 安 徽 三 联 成 功 案 例 : 车 辆 登 记 行 政 赔 偿 案 案 例 名 称 : 车 辆 登 记 行 政 赔 偿 案 案 例 编 号 : 皖 三 联 行 例 第 0 0 0 1 号 案 例 审 判 法 院 : 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案 号 : ( 2 0 1 4 ) 宿 中 行 赔 终 字 第 4 号 案 例 承 办 律 师 : 胡 建 强 案 情 简 介 : 2 0 1 1 年 2 月 , 邵 某 某 、 韩 某 某 以 购 买 福 田 自 卸 车 为 名 从 程 某 手 中 借 款 3 0 万 元 , 约 定 利 息 , 后 将 车 入 户 至 程 某 名 下 作 为 抵 押 。 2 0 1 1 年 5 月 2 6 日 , 邵 某 某 以 2 0 万 元 价 格 将 该 车 卖 给 巩 某 某 , 该 车 过 户 至 巩 某 某 名 下 , 后 邵 某 某 以 租 车 为 名 将 该 车 开 走 。 2 0 1 1 年 9 月 8 日 , 邵 某 某 将 该 车 从 巩 某 某 名 下 过 户 至 宿 州 某 汽 车 公 司 名 下 。 2 0 1 1 年 9 月 1 1 日 , 邵 某 某 以 用 该 车 抵 押 借 款 为 名 , 骗 取 孙 某 1 0 万 元 。 2 0 1 1 年 9 月 1 3 日 , 邵 安 徽 三 联 成 功 案 例 : 潘 某 某 交 通 肇 事 罪 二 审 改 案 例 名 称 : 潘 某 某 交 通 肇 事 罪 案 案 例 编 号 : 皖 三 联 刑 例 第 0 0 0 2 号 案 例 审 判 法 院 : 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案 号 : ( 2 0 2 1 ) 皖 1 3 刑 终 2 4 9 号 案 例 承 办 律 师 : 秦 朴 案 情 简 介 : 2 0 2 0 年 1 0 月 2 9 日 1 0 时 许 , 被 告 人 潘 某 某 驾 驶 重 型 自 卸 货 车 沿 宿 州 市 徘 春 1 甭 酚 赡 舷 虮 毙 惺 恢 劣 胨 拗 荽 蟮 澜 徊 婵 谙 蚨 涫 保 胪 蛐 惺 坏 恼 拍 臣 菔 坏 牡 缍 孕 谐 捣 ⑸ 鲎 玻 斐 烧 拍 呈 苌 撕 偷 缍 孕 谐 邓 鸹 档 慕 煌 ㄊ 鹿 省 U 拍 澈 缶 皆 呵 谰 任 扌 劳 觥 > 拗 菔 泄 菜 痉 ㄖ 行 募 ǎ 拍 秤 ο 敌 夭 克 鹕 耍 蚁 轮 偎 鸺 谭 ⒏ 腥 舅 劳 觥 > 拗 菔 泄 簿 纸 痪 Ф 右 淮 蠖 尤 隙 ǎ 四 衬 吵 械 1 敬 问 鹿 实 娜 吭 鹑 安 徽 三 联 成 功 案 例 : 婚 约 财 产 返 还 纠 纷 案 例 名 称 : 婚 约 财 产 返 还 纠 纷 案 例 编 号 : 皖 三 联 民 例 第 0 0 0 3 号 案 例 审 判 法 院 : 宿 州 市 徘 嗣 穹 ㄔ 喊 负 牛 郝 ( 2 0 2 0 ) 皖 1 3 0 2 民 初 1 7 1 7 号 案 例 承 办 律 师 : 秦 朴 案 情 简 介 : 2 0 1 9 年 9 月 2 8 日 两 经 媒 人 介 绍 , 委 托 人 与 被 告 刘 某 1 相 识 , 确 立 恋 爱 关 系 后 于 同 年 1 0 月 2 日 给 付 被 告 彩 礼 1 4 万 元 。 后 无 故 提 出 增 加 彩 礼 6 万 元 , 并 以 解 除 婚 约 相 要 挟 , 经 媒 人 说 和 未 果 。 现 刘 某 1 己 与 他 人 另 立 婚 约 并 共 同 生 活 , 但 拒 绝 返 还 原 告 彩 礼 。 无 奈 , 特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请 求 判 令 被 告 返 还 原 告 彩 礼 款 。 代 理 要 旨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 第 十 条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即 双 方 未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安 徽 三 联 成 功 案 例 : 破 产 债 权 确 认 纠 纷 案 例 名 称 : 破 产 债 权 确 认 纠 纷 案 例 编 号 : 皖 三 联 民 例 第 0 0 0 6 号 案 例 审 判 法 院 : 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案 号 : ( 2 0 1 9 ) 皖 1 3 民 初 1 4 8 号 案 例 承 办 律 师 : 马 述 爱 案 情 简 介 : 2 0 1 3 年 , 张 某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形 式 向 张 某 某 银 行 卡 转 账 1 4 笔 , 总 额 共 计 7 3 2 9 0 0 0 元 。 2 0 1 4 年 , 张 某 作 为 出 借 人 , 第 三 人 张 某 某 作 为 借 款 人 , 委 托 人 作 为 担 保 人 签 订 了 一 份 《 借 款 合 同 》 , 该 合 同 约 定 因 借 款 人 张 某 某 需 要 资 金 周 转 , 今 从 出 借 人 张 某 处 借 到 7 3 0 0 0 0 0 元 , 借 款 期 内 利 息 按 照 月 息 2 % 标 准 计 算 , 借 款 人 承 诺 与 前 归 还 出 借 人 全 部 本 金 及 利 息 , 委 托 人 承 诺 并 确 认 对 上 述 借 款 张 某 某 所 负 担 的 借 款 责 任 ( 包 括 本 安 徽 三 联 成 功 案 例 :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例 名 称 :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例 编 号 : 皖 三 联 民 例 第 0 0 0 5 号 案 例 审 判 法 院 : 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案 号 : ( 2 0 1 9 ) 皖 1 3 民 初 8 3 号 案 例 承 办 律 师 : 马 述 爱 案 情 简 介 : 2 0 1 6 年 1 1 月 2 5 日 , 委 托 人 和 安 徽 宿 州 淮 海 村 镇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胖 杏 肽 彻 厩 ┒ ┝ 恕 栋 不 账 拗 莼 春 4 逭 蛞 腥 嗣 癖 椅 写 詈 贤 罚 罱 鸲 钗 6 0 0 万 元 。 同 日 , 委 托 人 与 安 徽 宿 州 淮 海 村 镇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胖 星 ┒ ┝ 恕 栋 不 账 拗 莼 春 4 逭 蛞 形 写 钚 槭 椤 贰 N 腥 擞 肽 衬 彻 厩 ┒ ┝ 恕 镀 笠 敌 庞 梅 吹 1 : 贤 罚 胝 拍 车 3 人 分 别 签 订 《 不 可 撤 销 个 人 连 带 责 任 信 用 反 担 保 合 同 》 并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安 徽 三 联 成 功 案 例 :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纠 纷 案 例 名 称 :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纠 纷 案 例 编 号 : 皖 三 联 民 例 第 0 0 0 4 号 案 例 审 判 法 院 : 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案 号 : ( 2 0 2 0 ) 皖 1 3 民 终 1 0 3 8 号 案 例 承 办 律 师 : 马 述 爱 案 情 简 介 : 2 0 1 4 年 4 月 3 日 , 委 托 人 与 王 某 签 订 了 一 份 《 股 权 转 让 意 向 书 》 , 约 定 : “ 1 . 王 某 转 让 给 委 托 人 某 公 司 的 5 % 的 股 份 , 2 . 股 权 转 让 价 格 及 支 付 期 限 : 其 中 4 . 2 5 % 的 股 份 价 格 为 2 2 8 万 元 ; 0 . 7 5 % 股 份 的 价 格 为 3 0 万 元 ; 本 协 议 签 订 前 委 托 人 已 支 付 股 权 转 让 款 1 0 8 万 元 ; 剩 余 的 股 权 转 让 款 1 5 0 万 元 以 柏 某 之 前 支 付 的 1 5 0 万 元 冲 抵 。 3 . 本 协 议 生 效 后 , 委 托 人 即 获 得 股 东 身 份 。 4 . 股 权 转 让 后 , 委 托 人 即 取 代 王 某 成 为 某 公 司 安 徽 三 联 成 功 案 例 : 李 某 某 危 险 驾 驶 免 除 处 罚 案 例 名 称 : 李 某 某 危 险 驾 驶 案 案 例 编 号 : 皖 三 联 刑 例 第 0 0 0 1 号 案 例 审 判 法 院 : 宿 州 市 徘 嗣 穹 ㄔ 喊 负 牛 郝 ( 2 0 2 1 ) 皖 1 3 0 2 刑 初 1 1 2 2 号 案 例 承 办 律 师 : 崔 旗 案 情 简 介 : 2 0 2 1 年 5 月 1 9 日 晚 , 时 任 某 医 院 某 科 负 责 人 的 被 告 人 李 某 某 根 据 单 位 安 排 , 与 同 事 张 某 等 人 接 待 外 地 来 宿 专 家 , 2 1 时 3 0 分 许 在 宿 州 市 徘 勇 芬 勇 淘 繁 鼻 辈 喽 辔 堵 バ 」 菥 筒 停 诩 洌 桓 嫒 死 钅 衬 骋 啤 2 3 时 许 就 餐 结 束 , 张 某 开 车 将 其 他 就 餐 人 送 回 后 , 同 车 的 被 告 人 李 某 某 以 病 房 有 病 重 人 员 、 可 能 要 去 医 院 一 趟 为 由 , 让 张 某 将 其 送 回 多 味 楼 小 馆 。 2 0 2 1 年 5 月 1 9 日 凌 晨 0 时 1 8 分 许 , 因 担 心 病 房 安 徽 三 联 成 功 案 例 : 担 保 合 同 追 偿 权 纠 纷 案 例 名 称 : 担 保 合 同 追 偿 权 纠 纷 案 例 编 号 : 皖 三 联 民 例 第 0 0 0 2 号 案 例 审 判 法 院 : 宿 州 市 徘 嗣 穹 ㄔ 喊 负 牛 郝 ( 2 0 1 4 ) 宿 褚 怀 踝 值 1 8 9 9 号 案 例 承 办 律 师 : 崔 旗 案 情 简 介 : 2 0 1 2 年 1 1 月 1 2 日 , 被 告 宿 州 市 晓 隆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向 建 行 宿 州 胖 惺 导 式 杩 1 0 0 万 元 整 , 借 款 期 限 一 年 , 委 托 人 为 宿 州 市 晓 隆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 被 告 宿 州 市 晓 隆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以 机 器 设 备 作 为 抵 押 物 与 委 托 人 签 订 反 担 保 抵 押 合 同 , 被 告 李 某 、 李 某 某 为 被 告 宿 州 市 晓 隆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向 委 托 人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个 人 连 带 责 任 信 用 反 担 保 , 并 签 订 了 反 担 保 合 同 。 上 述 贷 款 于 2 0 1 3 年 1 1 月 1 1 日 到 期 后 更 多 经 典 案 例 民 事 案 例 1 村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请 求 变 更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登 记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请 求 变 更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登 记 的 认 定 作 者 : 张 宏 博 来 源 : 人 民 法 院 报     【 案 情 】     原 告 周 某 和 被 告 龚 某 于 2 0 1 9 年 4 月 成 立 被 告 鼎 岚 公 司 并 开 业 经 营 。 其 中 周 某 持 股 8 0 % ,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龚 某 持 股 2 0 % , 任 公 司 监 事 。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执 行 董 事 、 监 事 任 期 三 年 , 执 行 董 事 是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2 0 2 0 年 3 月 , 周 某 和 龚 某 签 订 《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 , 约 定 龚 某 以 5 0 万 元 购 买 周 某 所 持 全 部 股 权 , 公 司 债 权 债 务 均 由 龚 某 承 担 , 但 未 约 定 变 更 公 司 股 东 、 执 行 董 事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登 记 。 协 议 签 订 后 , 周 某 未 再 参 与 公 司 经 营 , 公 司 登 记 事 项 亦 未 变 更 。 2 0 2 0 年 4 月 , 鼎 岚 公 司 部 分 迟 延 给 付 情 形 下 合 同 主 要 债 务 的 认 定 部 分 迟 延 给 付 情 形 下 合 同 主 要 债 务 的 认 定 作 者 : 王 益 奇 来 源 : 人 民 法 院 报     【 案 情 】     2 0 1 9 年 8 月 2 0 日 , 某 混 凝 土 公 司 与 某 工 程 公 司 签 订 买 卖 合 同 , 约 定 由 其 向 某 工 程 公 司 供 应 商 品 混 凝 土 。 合 同 中 还 明 确 载 明 货 到 甲 方 ( 需 方 ) 工 地 现 场 经 验 收 合 格 , 每 月 2 0 日 对 账 结 算 , 月 结 比 例 为 6 5 % , 主 体 封 顶 付 至 货 款 的 8 0 % , 其 余 待 工 程 结 束 后 六 个 月 内 付 清 。 合 同 履 行 中 , 某 工 程 公 司 经 催 告 后 多 次 未 按 约 定 付 款 。 为 此 , 某 混 凝 土 公 司 提 起 诉 讼 , 以 根 本 违 约 为 由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并 不 再 受 付 款 期 限 制 约 , 某 工 程 公 司 立 即 支 付 剩 余 全 部 货 款 。 某 工 程 公 司 辩 称 , 同 意 支 付 原 告 合 同 约 找 中 介 购 房 又 跳 单 是 否 构 成 违 约 找 中 介 购 房 又 跳 单 是 否 构 成 违 约 作 者 : 王 冰 倩 来 源 : 中 国 法 院 网     【 案 情 】     2 0 2 1 年 2 月 , 李 某 找 到 A 房 产 中 介 , 提 出 想 购 买 一 套 1 0 0 平 米 左 右 的 三 居 室 , 并 签 订 了 看 房 协 议 书 , 协 议 约 定 : 李 某 在 看 房 后 六 个 月 内 , 李 某 或 其 委 托 人 、 代 理 人 等 与 李 某 有 关 联 的 人 , 利 用 A 房 产 公 司 提 供 的 房 源 信 息 、 机 会 等 条 件 但 未 通 过 A 公 司 而 与 第 三 方 达 成 买 卖 交 易 的 , 应 按 实 际 成 交 价 的 1 % 支 付 违 约 金 。 该 房 源 还 在 B 房 产 公 司 挂 牌 出 售 , 李 某 发 现 B 房 产 中 介 报 价 较 低 , 便 通 过 B 房 产 公 司 与 卖 家 签 订 了 买 卖 合 同 。 A 房 产 公 司 遂 起 诉 李 某 至 法 院 , 认 为 其 恶 意 “ 跳 单 ” ,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地 产 买 卖 合 同 安 徽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 0 1 4 ) 皖 民 四 终 字 第 0 0 1 1 7 号 上 诉 人 ( 原 审 原 告 ) : 宿 州 市 徘 鸾 撼 А N 写 砣 耍 悍 豆 剑 不 招 β 墒 κ 挛 袼 墒 Α N 写 砣 耍 撼 铝 迹 不 招 β 墒 κ 挛 袼 墒 Α 1 簧 纤 呷 耍 ㄔ 蟊 桓 妫 喊 不 帐 ⊥ 畋 泵 旱 绾 丬 胺 康 夭 ⒂ 邢 薰 尽 N 写 砣 耍 赫 叛 ┝ 幔 不 杖 墒 κ 挛 袼 墒 Α I 纤 呷 怂 拗 菔 徘 鸾 撼 В 虺 徘 鸾 撼 В ┯ 氡 簧 纤 呷 税 不 帐 ⊥ 畋 泵 旱 绾 丬 胺 康 夭 ⒂ 邢 薰 荆 虺 坪 丬 胺 坎 荆 ┎ 鹎 ò 仓 们 秩 ㄅ 獬 ゾ 婪 滓 话 福 坝 砂 不 帐 ∷ 拗 菔 兄 屑 度 嗣 穹 ㄔ 河 2 0 0 7 年 1 1 月 5 日 作 出 ( 2 0 0 7 ) 宿 中 民 一 初 字 第 4 1 号 民 民 间 借 贷 案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徘 嗣 穹 ㄔ 好 衤 事 判 决 书 ( 2 0 1 5 ) 褚 怀 踝 值 0 8 8 2 7 号 原 告 : 刘 某 , 女 , 汉 族 。 委 托 代 理 人 : 宋 辉 ,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委 托 代 理 人 : 臧 恒 辉 ,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被 告 : 张 某 , 男 , 汉 族 。 原 告 刘 某 与 被 告 张 某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 本 院 于 2 0 1 5 年 1 0 月 2 7 日 受 理 后 , 依 法 由 审 判 员 何 庆 宏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 于 2 0 1 5 年 1 2 月 1 4 日 公 开 开 庭 进 行 了 审 理 。 原 告 刘 某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宋 辉 到 庭 参 加 诉 讼 , 被 告 张 某 经 本 院 传 票 传 唤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到 庭 参 加 诉 讼 。 本 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 原 告 刘 某 诉 称 : 被 告 张 某 于 2 0 1 5 年 2 月 1 6 日 以 资 金 周 转 为 由 向 原 告 借 款 1 5 0 万 元 劳 务 费 纠 纷 案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 0 1 4 ) 宿 中 民 三 终 字 第 0 0 3 0 3 号 上 诉 人 ( 一 审 被 告 ) : 江 苏 某 某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委 托 代 理 人 : 宋 辉 ,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被 上 诉 人 ( 一 审 原 告 ) : 张 保 仁 等 十 二 人 以 上 十 二 位 被 上 诉 人 共 同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 张 峰 , 安 徽 君 光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以 上 十 二 位 被 上 诉 人 共 同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 王 景 懿 , 安 徽 君 光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上 诉 人 江 苏 某 某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下 称 某 某 集 团 公 司 ) 因 与 被 上 诉 人 张 保 仁 等 十 二 人 劳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不 服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徘 嗣 穹 ㄔ 河 2 0 1 3 年 1 0 月 2 7 日 作 出 的 ( 2 0 1 0 ) 宿 褚 怀 踝 值 1 9 6 1 1 号 合 同 纠 纷 案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 0 1 4 ) 宿 中 民 二 终 字 第 0 0 1 6 3 号 上 诉 人 ( 一 审 被 告 ) : 江 苏 某 某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委 托 代 理 人 : 耿 超 , 该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 委 托 代 理 人 : 宋 辉 ,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被 上 诉 人 ( 一 审 原 告 ) : 宿 州 市 某 某 有 限 公 司 。 委 托 代 理 人 : 朱 叶 , 安 徽 皖 光 大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上 诉 人 江 苏 某 某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江 苏 某 某 公 司 ) 与 被 上 诉 人 宿 州 市 某 某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宿 州 祥 居 公 司 )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不 服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徘 嗣 穹 ㄔ 河 2 0 1 3 年 9 月 6 日 作 出 的 ( 2 0 1 2 ) 宿 穸 踝 值 0 0 0 3 5 号 民 事 判 决 , 向 本 院 提 起 上 医 疗 损 害 纠 纷 案 戚 × 与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立 医 院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 0 1 3 ) 宿 中 民 三 终 字 第 0 0 5 9 1 号 上 诉 人 ( 一 审 原 告 ) : 戚 × , 男 , 1 9 6 4 年 8 月 9 日 出 生 , 汉 族 , 居 民 。 委 托 代 理 人 : 周 宗 书 ,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被 上 诉 人 ( 一 审 被 告 ) :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立 医 院 。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新 民 , 该 院 院 长 。 委 托 代 理 人 : 崔 旗 ,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上 诉 人 戚 × 因 与 被 上 诉 人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立 医 院 ( 以 下 简 称 宿 州 市 立 医 院 )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一 案 , 不 服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徘 嗣 穹 ㄔ 河 2 0 1 3 年 9 月 1 0 日 作 出 的 ( 2 0 1 3 ) 宿 褚 怀 踝 值 0 1 房 屋 买 卖 纠 纷 宿 州 市 西 姬 村 民 组 与 凌 某 、 姬 某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 0 1 4 ) 宿 中 民 一 终 字 第 0 0 0 7 2 号 上 诉 人 ( 一 审 原 告 ) : 宿 州 市 西 姬 村 民 组 。 负 责 人 : 姬 某 , 该 村 民 组 组 长 。 委 托 代 理 人 : 张 金 玉 , 安 徽 皖 光 大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上 诉 人 ( 一 审 被 告 ) : 凌 某 , 男 , 1 9 6 1 年 1 月 8 日 出 生 , 汉 族 , 农 民 。 委 托 代 理 人 : 马 述 爱 ,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委 托 代 理 人 : 崔 旗 ,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被 上 诉 人 ( 一 审 被 告 ) : 姬 某 , 男 , 1 9 6 2 年 1 0 月 2 0 日 出 生 , 汉 族 , 农 民 。 上 诉 人 宿 州 市 徘 煜 勺 蚨 檀 逦 骷 Т 迕 褡 椋 ㄒ 韵 录 虺 莆 交 通 事 故 岳 阳 市 基 建 公 司 与 宿 州 市 运 输 公 司 、 丁 某 等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湖 南 省 岳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 0 1 4 ) 岳 中 民 三 终 字 第 4 1 1 号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宿 州 市 运 输 公 司 , 住 所 地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胜 利 中 路 1 3 号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为 7 4 3 0 8 1 5 2 6 。 法 定 代 表 人 肖 立 满 , 系 该 公 司 总 经 理 。 委 托 代 理 人 崔 旗 ,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被 上 诉 人 ( 原 审 原 告 ) 岳 阳 市 基 建 公 司 , 住 所 地 湖 南 省 岳 阳 市 五 里 牌 公 路 大 院 ( 岳 阳 楼 区 白 杨 坡 路 7 6 号 )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为 1 8 6 0 8 9 5 4 0 。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鹏 , 系 该 公 司 总 经 理 。 委 托 代 理 人 周 超 , 湖 南 金 州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原 审 更 多 经 典 案 例 刑 事 案 例 1 村 受 贿 辩 护 案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 0 1 4 ) 宿 中 刑 终 字 第 0 0 3 7 0 号 原 公 诉 机 关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徘 嗣 窦 觳 煸 骸 I 纤 呷 耍 ㄔ 蟊 桓 嫒 耍 ┩ 跄 常 鹤 澹 泄 驳 吃 保 雾 干 较 毓 磷 试 淳 志 殖 ぁ ⒌ 匙 槭 榧 恰 1 缁 と 怂 位 裕 不 杖 墒 κ 挛 袼 墒 Α 0 不 帐 ∷ 拗 菔 徘 嗣 穹 ㄔ 荷 罄 硭 拗 菔 徘 嗣 窦 觳 煸 褐 缚 卦 蟊 桓 嫒 送 跄 撤 甘 芑 咦 镆 话 福 2 0 1 4 年 8 月 7 日 作 出 ( 2 0 1 4 ) 坛 踝 值 0 0 3 9 8 号 刑 事 判 决 。 原 审 被 告 人 王 某 不 服 , 提 出 上 诉 。 本 院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 于 2 0 1 4 年 1 1 月 2 5 日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了 本 案 。 宿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指 派 代 理 检 察 员 出 庭 履 行 职 务 。 上 诉 人 王 某 及 其 抢 劫 案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徘 嗣 穹 ㄔ 盒 搪 事 判 决 书 ( 2 0 1 5 ) 坛 踝 值 0 0 9 6 1 号 公 诉 机 关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徘 嗣 窦 觳 煸 骸 1 桓 嫒 顺 履 场 1 缁 と 怂 位 裕 不 杖 墒 κ 挛 袼 墒 Α K 拗 菔 徘 嗣 窦 觳 煸 阂 煨 趟 撸 2 0 1 5 ) 8 5 0 号 起 诉 书 指 控 被 告 人 陈 某 犯 抢 劫 罪 , 于 2 0 1 5 年 1 0 月 2 7 日 向 本 院 提 起 公 诉 。 本 院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了 本 案 , 宿 州 市 徘 嗣 窦 觳 煸 褐 概 杉 觳 煸 弊 蠡 浴 ⒚ 览 鐾 ブ С 止 撸 桓 嫒 顺 履 臣 捌 浔 缁 と 怂 位 缘 酵 ゲ 渭 铀 咚 稀 F 诩 湟 虮 缁 と 松 昵 氲 魅 ⌒ 轮 ぞ 荻 映 ど 笙 薅 鲈 隆 1 景 赶 忠 焉 罄 碇 战 帷 K 拗 菔 徘 嗣 窦 觳 煸 褐 缚 兀 2 0 1 2 年 1 2 月 1 6 日 晚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案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徘 嗣 穹 ㄔ 盒 搪 事 判 决 书 ( 2 0 1 5 ) 坛 踝 值 0 0 4 3 6 号 公 诉 机 关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徘 嗣 窦 觳 煸 骸 1 桓 嫒 擞 谀 臣 祝 校 鹤 澹 咧 形 幕 ┟ 瘛 R 蛏 嫦 臃 赶 奂 倜 白 ⒉ 嵘 瘫 甑 纳 唐 纷 镉 2 0 1 4 年 7 月 2 4 日 被 宿 州 市 公 安 局 刑 事 拘 留 , 2 0 1 4 年 8 月 2 8 日 经 宿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批 准 逮 捕 , 当 日 由 宿 州 市 公 安 局 执 行 逮 捕 。 现 羁 押 于 宿 州 市 看 守 所 。 辩 护 人 宋 辉 ,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被 告 人 彭 某 , 男 , 汉 族 , 农 民 。 因 涉 嫌 犯 销 售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的 商 品 罪 于 2 0 1 4 年 7 月 2 4 日 被 宿 州 市 公 安 局 刑 事 拘 留 , 2 0 1 4 年 8 月 2 8 日 经 宿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批 准 逮 捕 , 当 日 由 宿 州 市 公 安 局 执 故 意 杀 人 案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 0 1 5 ) 宿 中 刑 初 字 第 0 0 0 0 6 号 公 诉 机 关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 被 告 人 田 某 。 辩 护 人 宋 辉 ,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宿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以 宿 检 刑 诉 ( 2 0 1 5 ) 4 号 起 诉 书 指 控 被 告 人 田 某 犯 故 意 杀 人 罪 , 于 2 0 1 5 年 1 月 1 3 日 向 本 院 提 起 公 诉 。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原 告 人 陈 某 某 、 胡 某 某 、 胡 某 丙 、 胡 某 甲 、 胡 某 乙 提 起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 本 院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 于 2 0 1 5 年 1 月 2 7 日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了 本 案 。 宿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指 派 检 察 员 赵 乾 惠 出 庭 支 持 公 诉 ,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原 告 人 陈 某 某 、 胡 某 某 、 胡 某 甲 及 三 人 与 胡 某 乙 、 胡 某 丙 共 更 多 经 典 案 例 劳 动 争 议 1 村 司 法 部 发 布 1 2 起 法 援 惠 民 生 典 型 案 例 ( 三 ) 案 例 九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乌 当 区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对 胡 某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案 【 基 本 案 情 】 2 0 2 0 年 8 月 1 8 日 , 胡 某 到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乌 当 区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申 请 法 律 援 助 。 胡 某 称 , 自 2 0 1 3 年 1 1 月 5 日 以 来 , 她 在 贵 州 某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的 分 公 司 任 职 美 疗 师 , 公 司 按 月 为 其 发 放 2 0 0 0 元 工 资 , 但 双 方 未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公 司 也 未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 此 外 , 自 2 0 1 3 年 1 1 月 5 日 至 2 0 2 0 年 7 月 3 1 日 , 公 司 延 长 胡 某 劳 动 时 间 , 也 未 结 算 加 班 费 。 因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原 因 , 公 司 要 将 胡 某 辞 退 , 且 不 向 其 支 付 补 偿 金 , 胡 某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 希 望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能 够 帮 助 她 。 贵 阳 市 乌 当 区 法 律 援 助 中 确 认 劳 动 关 系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 0 1 5 ) 宿 中 民 三 终 字 第 0 0 1 9 7 号 上 诉 人 ( 一 审 原 告 ) : 宿 州 市 某 某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委 托 代 理 人 : 赵 健 , 安 徽 拂 晓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被 上 诉 人 ( 一 审 被 告 ) : 周 某 某 。 委 托 代 理 人 : 宋 辉 ,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委 托 代 理 人 : 臧 恒 辉 ,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上 诉 人 宿 州 市 某 某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某 某 公 司 ) 因 与 被 上 诉 人 周 某 某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一 案 , 不 服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徘 嗣 穹 ㄔ 河 2 0 1 4 年 1 2 月 3 0 日 作 出 的 ( 2 0 1 4 ) 宿 褚 怀 踝 值 0 7 6 7 9 号 民 事 判 决 , 向 本 院 提 出 上 诉 。 本 院 于 2 0 1 5 年 2 月 1 0 日 受 理 后 , 依 法 由 更 多 经 典 案 例 知 识 产 权 1 村 用 于 展 示 试 乘 的 商 品 车 并 非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二 手 用 于 展 示 试 乘 的 商 品 车 并 非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二 手 车 ― ― 重 庆 三 中 院 裁 定 侯 某 诉 丰 雷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作 者 : 办 公 室 来 源 : 人 民 法 院 报 裁 判 要 旨 销 售 用 于 展 示 、 试 乘 的 特 殊 商 品 用 车 , 经 营 者 已 将 车 辆 保 养 、 行 驶 里 程 等 相 关 状 况 在 合 同 中 注 明 且 该 车 价 格 明 显 低 于 网 上 报 价 时 , 可 以 认 定 经 营 者 履 行 了 告 知 义 务 , 消 费 者 对 车 辆 状 况 明 知 。 消 费 者 以 该 特 殊 商 品 用 车 系 二 手 车 、 经 营 者 构 成 欺 诈 为 由 起 诉 要 求 经 营 者 退 一 赔 三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 案 情 】 2 0 1 6 年 4 月 , 侯 某 与 重 庆 丰 雷 汽 车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丰 雷 公 司 ) 签 订 《 汽 车 购 销 合 同 》 , 约 定 侯 某 购 买 奥 迪 A 6 2 0 1 4 不 涉 及 驰 名 商 标 事 实 认 定 的 侵 害 商 标 权 案 件 管 不 涉 及 驰 名 商 标 事 实 认 定 的 侵 害 商 标 权 案 件 管 辖 权 的 确 定 ― ― 安 徽 高 院 裁 定 苏 泊 尔 公 司 诉 百 全 日 杂 百 货 店 侵 害 商 标 权 纠 纷 案 作 者 : 办 公 室 来 源 : 人 民 法 院 报     裁 判 要 旨     驰 名 商 标 司 法 认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为 “ 按 需 认 定 、 事 实 认 定 ” 。 未 经 商 标 注 册 人 许 可 , 在 相 同 或 类 似 商 品 上 使 用 与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相 同 或 类 似 商 标 的 侵 害 商 标 权 纠 纷 案 件 , 对 使 用 人 是 否 构 成 侵 权 不 以 该 注 册 商 标 是 否 驰 名 为 要 件 , 不 涉 及 驰 名 商 标 的 事 实 认 定 , 不 适 用 关 于 驰 名 商 标 保 护 案 件 的 管 辖 规 定 。     【 案 情 】     浙 江 苏 泊 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苏 泊 尔 公 司 ) 于 2 0 2 0 年 5 月 2 5 日 向 安 徽 省 亳 州 市 非 法 制 造 注 册 商 标 标 识 罪 案 非 法 制 造 注 册 商 标 标 识 罪 案 来 源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被 告 人 李 功 志 、 巫 琴 非 法 制 造 注 册 商 标 标 识 罪 案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2 0 1 8 ) 粤 0 3 刑 终 6 5 5 号 刑 事 判 决 书 〕     【 案 情 摘 要 】 涉 案 “ H U A W E I ” 、 “ S Λ M S U N G ” 商 标 核 定 使 用 在 第 9 类 包 括 手 机 用 液 晶 显 示 屏 在 内 的 商 品 上 。 经 查 明 , 2 0 1 6 年 8 月 起 , 被 告 人 李 功 志 、 巫 琴 等 人 未 经 商 标 权 人 授 权 , 加 工 生 产 假 冒 “ 三 星 ” 、 “ 华 为 ” 注 册 商 标 的 手 机 玻 璃 面 板 , 将 排 线 贴 附 到 手 机 盖 板 上 。 被 告 人 李 功 志 是 该 工 厂 的 日 常 管 理 者 , 负 责 对 工 厂 的 机 器 设 备 进 行 调 试 以 及 对 员 工 进 行 管 理 。 被 告 人 巫 琴 协 助 李 功 志 管 理 工 厂 , 每 加 工 更 多 经 典 案 例 行 政 案 例 1 村 三 联 成 功 案 例 : 土 地 权 属 行 政 确 认 纠 纷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 萧 县 新 庄 镇 人 民 政 府 , 住 所 地 安 徽 省 萧 县 。 法 定 代 表 人 : 欧 阳 宁 , 镇 长 。 委 托 代 理 人 : 臧 钰 , 萧 县 新 庄 镇 法 律 服 务 所 法 律 工 作 者 。 上 诉 人 ( 原 审 第 三 人 ) : 李 某 某 , 。 委 托 代 理 人 : 赵 伟 , 宿 州 市 徘 艽 宸 煞 袼 晒 ぷ 髡 摺 1 簧 纤 呷 耍 ㄒ 簧 笤 妫 豪 钅 场 N 写 砣 耍 宏 昂 慊 裕 不 杖 墒 κ 挛 袼 墒 Α N 写 砣 耍 核 位 裕 不 杖 墒 κ 挛 袼 墒 Α I 纤 呷 讼 粝 匦 伦 蛉 嗣 裾 ⒗ 钅 衬 骋 虮 簧 纤 呷 死 钅 乘 咂 渫 恋 厝 ㄊ 粜 姓 啡 弦 话 福 环 不 帐 ∠ 粝 厝 嗣 穹 ㄔ 河 2 0 1 5 年 6 月 1 5 日 作 出 的 ( 2 0 1 5 ) 萧 行 初 字 第 0 0 0 1 5 号 行 政 判 决 , 向 本 院 提 起 上 诉 三 联 成 功 案 例 : 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权 属 行 政 安 徽 高 院 发 布 行 政 诉 讼 十 大 典 型 案 例 安 徽 高 院 发 布 行 政 诉 讼 十 大 典 型 案 例 案 例 一 、 刘 某 诉 蚌 埠 市 禹 会 区 人 民 政 府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案 基 本 案 情 2 0 1 5 年 1 2 月 , 蚌 埠 市 禹 会 区 人 民 政 府 ( 以 下 简 称 禹 会 区 政 府 ) 发 布 房 屋 征 收 公 告 , 对 张 公 山 公 园 北 门 周 边 区 域 范 围 内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实 施 征 收 。 刘 某 建 筑 面 积 为 6 0 . 1 6 O 、 设 计 用 途 为 商 业 的 房 屋 位 于 该 范 围 内 。 因 刘 某 与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在 征 收 补 偿 方 案 确 定 的 签 约 期 限 内 未 达 成 补 偿 协 议 , 禹 会 区 政 府 遂 作 出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 补 偿 决 定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 若 选 择 货 币 补 偿 , 被 征 收 人 应 得 房 屋 价 值 补 偿 金 、 装 修 附 属 物 补 偿 费 、 搬 迁 费 、 停 业 损 失 费 、 货 币 补 偿 补 助 费 合 计 6 9 3 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权 属 行 政 登 记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 萧 县 新 庄 镇 人 民 政 府 , 住 所 地 安 徽 省 萧 县 。 法 定 代 表 人 : 欧 阳 宁 , 镇 长 。 委 托 代 理 人 : 臧 钰 , 萧 县 新 庄 镇 法 律 服 务 所 法 律 工 作 者 。 上 诉 人 ( 原 审 第 三 人 ) : 李 某 某 , 。 委 托 代 理 人 : 赵 伟 , 宿 州 市 徘 艽 宸 煞 袼 晒 ぷ 髡 摺 1 簧 纤 呷 耍 ㄒ 簧 笤 妫 豪 钅 场 N 写 砣 耍 宏 昂 慊 裕 不 杖 墒 κ 挛 袼 墒 Α N 写 砣 耍 核 位 裕 不 杖 墒 κ 挛 袼 墒 Α I 纤 呷 讼 粝 匦 伦 蛉 嗣 裾 ⒗ 钅 衬 骋 虮 簧 纤 呷 死 钅 乘 咂 渫 恋 厝 ㄊ 粜 姓 啡 弦 话 福 环 不 帐 ∠ 粝 厝 嗣 穹 ㄔ 河 2 0 1 5 年 6 月 1 5 日 作 出 的 ( 2 0 1 5 ) 萧 行 初 字 第 0 0 0 1 5 号 行 政 判 决 , 向 本 院 提 起 上 诉 更 多 经 典 案 例 法 律 咨 询 联 系 我 们 新 闻 动 态 N E W S 标 题 村 走 进 春 光 ― ―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 律 阳 春 三 月 , 春 光 明 媚 。 2 0 1 6 年 3 月 2 4 日 上 午 9 时 ,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崔 旗 主 任 带 领 所 内 部 分 骨 干 律 师 和 青 年 律 师 走 进 宿 州 市 徘 汗 馍 缜 . . . 1 村 2 0 2 1 0 3 1 9 学 雷 锋 树 形 象 , 三 联 律 师 在 行 动 2 0 2 0 0 8 0 8 走 进 春 光 ― ―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 律 师 进 社 区 ” 普 法 主 题 活 动 2 0 2 0 0 8 0 8 没 有 人 有 义 务 懂 你 2 0 2 0 0 8 0 8 胡 适 : 差 不 多 先 生 传 2 0 1 7 0 1 1 2 法 定 继 承 一 定 是 全 部 遗 产 大 家 平 分 吗 ? 2 0 1 7 0 1 1 2 父 辈 去 世 后 , 父 辈 的 配 偶 和 子 辈 能 否 继 承 祖 辈 的 遗 产 ? 2 0 1 7 0 1 1 2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 什 么 情 形 下 法 院 会 判 决 离 婚 ? 2 0 1 7 0 1 1 2 离 婚 夫 妻 怎 么 分 割 婚 前 房 升 值 部 分 律 所 新 闻 N E W S 更 多 + 2 0 1 9 1 2 2 2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党 支 部 旧 貌 换 新 颜 。 村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党 支 部 旧 貌 换 新 颜 。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党 支 部 旧 貌 换 新 颜 , 党 政 工 作 更 上 一 层 楼 1 村 2 0 2 2 0 2 0 7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党 史 学 习 活 动 ― ― 观 影 《 浴 血 大 别 山 》 2 0 2 1 0 7 2 4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集 体 观 看 庆 祝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一 百 周 年 大 会 2 0 2 1 0 7 2 4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党 支 部 召 开 例 行 民 主 生 活 会 2 0 2 1 0 4 2 0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积 极 开 展 全 员 教 育 整 顿 活 动 2 0 2 1 0 3 1 9 学 雷 锋 树 形 象 , 三 联 律 师 在 行 动 2 0 2 1 0 3 0 5 省 厅 就 律 师 行 业 党 建 工 作 在 全 省 组 织 部 长 会 议 上 作 交 流 发 言 2 0 2 1 0 2 0 2 三 联 崔 旗 律 师 参 加 宿 州 市 律 师 行 业 党 委 召 开 2 0 2 0 年 度 党 组 织 书 记 抓 党 建 述 职 评 议 会 2 0 2 0 0 9 0 3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党 支 部 旧 貌 换 新 颜 。 2 0 2 0 0 8 0 9 没 有 人 有 义 务 懂 你 2 0 2 0 0 8 0 9 胡 适 : 差 不 多 先 生 传 2 0 2 0 0 8 0 6 走 进 春 光 党 政 建 设 N E W S 更 多 + 2 0 1 9 1 2 2 2 友 情 链 接 标 题 村 中 国 律 师 网 宿 州 律 师 协 会 安 徽 省 律 师 协 会 全 国 律 师 综 合 管 理 平 台 淮 北 星 光 全 景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标 题 村 关 于 我 们 资 讯 动 态 党 团 建 设 联 系 我 们 标 题 村 刑 事 辩 护 法 律 顾 问 公 司 法 务 行 政 诉 讼 家 事 纠 纷 劳 动 争 议 标 题 村 行 政 案 例 劳 动 争 议 指 导 案 例 知 识 产 权 刑 事 案 例 民 事 案 例 关 于 我 们 业 务 范 围 经 典 案 例 访 问 手 机 站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华 夏 世 贸 大 厦 银 座 八 层 8 0 1 室 电 话 : 0 5 5 7 3 0 2 3 4 6 1 邮 编 : 2 3 4 0 0 0 微 信 : 1 8 7 0 5 5 7 7 6 0 6 关 于 我 们 | 经 典 案 例 | 资 讯 动 态 | 专 业 领 域 | 咨 询 团 队 | 联 系 我 们 安 徽 三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版 权 所 有 免 责 声 明 皖 I C P 备 2 0 2 0 0 1 5 0 4 3 号 : 星 光 网 络 | 绠 $ 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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