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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快照武 汉 离 婚 律 师 _ 武 汉 婚 姻 律 师 _ 武 汉 离 婚 诉 讼 律 师 咨 询 湖 北 楚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首 页 离 婚 程 序 子 女 抚 养 财 产 分 割 遗 产 继 承 分 家 析 产 法 律 知 识 关 于 我 们 联 系 我 们 楚 同 离 婚 律 师 专 业 办 理 婚 姻 家 事 离 婚 案 件 “ 郑 桃 林 ” , 楚 同 律 所 联 合 创 始 人 亲 自 带 队 离 婚 纠 纷 争 到 孩 子 得 到 财 产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在 线 咨 询 电 话 : 1 8 0 7 1 0 5 5 5 8 5 先 知 道 方 案 , 再 请 离 婚 律 师 离 婚 律 师 一 对 一 接 待 ; 咨 询 免 费 ; 有 问 必 答 , 绝 不 保 留 快 速 离 婚 方 案 对 方 不 同 意 离 婚 怎 么 办 / 我 不 想 离 婚 怎 么 办 找 不 到 对 方 / 对 方 拒 绝 出 庭 怎 么 办 对 方 有 家 暴 怎 么 办 / 对 方 有 外 遇 怎 么 办 掌 握 财 产 分 割 主 动 方 案 只 有 一 套 房 子 怎 么 分 / 婚 前 房 产 能 分 配 吗 对 方 转 移 财 产 / 给 “ 小 三 ” 怎 么 办 对 方 有 过 错 如 何 多 分 财 产 / 公 司 股 权 如 何 分 割 获 得 孩 子 抚 养 权 方 案 如 何 获 取 得 到 抚 养 权 有 利 证 据 抚 养 费 给 多 少 合 适 / 对 方 带 走 孩 子 不 让 见 怎 么 办 女 方 带 孩 子 多 就 能 获 得 抚 养 权 吗 男 方 收 入 高 就 能 获 得 抚 养 权 吗 目 前 已 有 2 0 8 9 0 咨 询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在 线 咨 询 电 话 : 1 8 0 7 1 0 5 5 5 8 5 楚 同 律 师 , 专 业 办 理 婚 姻 家 事 案 件 首 席 合 伙 人 1 0 年 以 上 办 案 经 验 注 重 隐 私 , 签 署 书 面 保 密 承 诺 5 A 级 办 公 , 独 立 舒 适 的 咨 询 环 境 严 控 案 件 质 量 , 全 程 离 婚 律 师 协 同 办 案 8 大 办 案 阶 段 , 工 作 成 果 清 晰 呈 现 注 重 每 一 个 细 节 , 追 求 极 致 模 拟 法 庭 , 覆 盖 法 官 9 5 % 询 问 楚 同 离 婚 律 师 答 疑 你 想 的 , 我 们 都 懂 网 友 诉 讼 离 婚 哪 些 情 形 必 须 找 离 婚 律 师 ? 如 果 : ( 1 ) 对 方 已 经 聘 请 离 婚 律 师 ; ( 2 ) 您 希 望 获 得 更 多 权 益 ; ( 3 ) 案 件 复 杂 、 标 的 额 大 ; ( 4 ) 工 作 生 活 忙 碌 ; ( 5 ) 心 理 比 较 脆 弱 ; ( 6 ) 上 庭 紧 张 。 有 上 述 任 一 情 形 的 , 我 们 建 议 找 专 业 离 婚 律 师 办 理 离 婚 诉 讼 。 郑 桃 林 网 友 请 离 婚 律 师 办 理 离 婚 诉 讼 好 在 哪 儿 ? 必 须 要 承 认 : 离 婚 律 师 比 您 专 业 。 离 婚 律 师 可 灵 活 运 用 专 业 知 识 为 您 定 制 胜 诉 方 案 , 让 您 在 诉 讼 起 始 就 占 据 主 动 , 少 走 弯 路 , 弥 补 您 在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上 的 各 种 不 便 , 离 婚 律 师 具 备 良 好 的 逻 辑 思 维 能 力 、 快 速 反 应 能 力 、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 在 如 战 场 的 法 庭 上 , 请 离 婚 律 师 的 当 事 人 会 更 为 有 利 。 郑 桃 林 网 友 武 汉 离 婚 诉 讼 找 武 汉 本 地 婚 姻 律 师 有 哪 些 建 议 ? 首 先 是 坦 诚 , 律 师 要 实 事 求 是 , 不 做 虚 假 承 诺 ; 其 次 是 专 业 , 一 方 面 要 找 专 做 或 主 做 婚 姻 家 事 案 件 的 律 师 , 另 一 方 面 , 律 师 的 职 业 素 养 也 很 重 要 , 靠 谱 的 律 师 应 该 是 耐 心 的 、 严 守 秘 密 的 、 做 事 主 动 的 ; 第 三 是 经 验 , 要 找 办 理 过 类 似 案 件 的 律 师 ; 然 后 是 规 范 , 靠 谱 律 师 都 是 明 码 标 价 、 签 订 书 面 委 托 协 议 、 由 律 师 统 一 收 费 , 有 标 准 办 案 流 程 的 。 郑 桃 林 网 友 为 什 么 电 话 咨 询 时 无 法 给 出 离 婚 律 师 费 的 具 体 报 价 ? 影 响 离 婚 律 师 费 的 因 素 有 两 点 : 一 是 案 件 本 身 , 包 括 案 件 标 的 额 、 案 件 事 实 清 晰 程 度 、 案 件 难 易 、 证 据 情 况 、 地 域 问 题 ; 二 是 律 师 因 素 : 包 括 离 婚 律 师 的 专 业 度 经 验 。 在 电 话 咨 询 中 , 一 方 面 , 受 专 业 限 制 , 您 对 案 件 事 实 描 述 可 能 存 在 偏 差 ; 另 一 方 面 , 离 婚 律 师 没 有 看 到 具 体 证 据 , 无 法 判 断 自 身 工 作 量 。 在 对 案 件 整 体 没 有 一 个 准 确 把 握 的 情 形 下 , 这 时 具 体 报 价 显 然 不 客 观 。 郑 桃 林 楚 同 离 婚 律 师 团 队 心 无 旁 骛 , 精 益 求 精 , 专 业 办 理 婚 姻 家 事 案 件 郑 桃 林 联 合 创 始 人 湖 北 荆 州 人 , 2 0 0 6 年 武 汉 大 学 毕 业 后 即 从 事 律 师 行 业 , 2 0 1 0 年 正 式 独 立 执 业 , 专 攻 离 婚 案 件 , 执 业 十 年 来 , 成 功 办 理 过 上 千 起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案 件 , 对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 一 方 转 移 隐 匿 共 同 财 产 及 伪 造 债 务 的 处 理 、 子 女 抚 养 权 和 抚 养 费 争 议 、 婚 外 情 及 家 庭 暴 力 的 取 证 及 赔 偿 、 遗 产 继 承 等 领 域 有 着 丰 富 的 办 案 经 验 。 2 0 1 7 年 , 郑 桃 林 律 师 联 合 程 世 波 律 师 创 办 了 湖 北 楚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 将 湖 北 楚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打 造 成 武 汉 少 有 的 专 业 处 理 婚 姻 案 件 的 律 所 。 郑 律 师 办 案 经 验 丰 富 , 能 帮 助 客 户 快 速 办 理 离 婚 案 件 的 同 时 争 取 客 户 想 要 的 权 益 。 楚 同 离 婚 律 师 团 队 楚 同 离 婚 律 师 团 队 中 既 有 执 业 多 年 的 婚 姻 家 庭 专 业 型 律 师 。 我 们 或 许 不 能 给 你 温 暖 的 肩 膀 , 但 我 们 能 给 你 更 理 智 的 决 定 , 为 你 争 取 更 大 的 权 益 。 我 们 有 非 常 优 秀 的 团 队 , 经 验 丰 富 , 胜 绩 累 累 ; 我 们 有 执 着 的 热 忱 , 不 眠 不 休 , 只 为 解 你 烦 忧 ; 我 们 有 迅 捷 的 反 应 , 占 得 先 机 , 为 你 争 取 大 的 权 益 。 楚 同 律 所 成 功 案 例 客 户 的 信 任 , 源 于 一 个 个 胜 诉 的 判 决 截 至 目 前 , 楚 同 共 计 为 3 0 0 0 0 余 位 当 事 人 提 供 婚 姻 家 庭 类 法 律 服 务 , 有 当 事 人 在 委 托 后 7 2 小 时 内 拿 到 法 院 调 解 书 , 单 案 争 取 财 产 5 . 1 5 亿 元 , 共 计 为 当 事 人 争 得 房 产 2 0 0 0 多 套 , 帮 助 4 0 0 多 位 当 事 人 获 得 孩 子 抚 养 权 。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郑 桃 林 成 功 为 张 先 生 变 更 孩 子 抚 养 权 案 件 描 述 : 张 先 生 与 刘 女 士 2 0 2 0 年 在 民 政 局 婚 姻 登 记 处 办 理 了 协 议 离 婚 手 续 , 协 议 约 定 小 孩 抚 养 权 归 刘 女 士 , 张 先 生 每 月 支 付 3 0 0 0 抚 养 费 , 在 双 方 离 婚 后 , 刘 女 士 多 次 不 管 孩 子 , 甚 至 将 孩 子 送 至 幼 儿 园 后 就 将 手 机 关 机 , 老 师 无 奈 只 能 联 系 张 先 生 。 张 先 生 对 此 很 无 语 , 经 人 介 绍 找 到 湖 北 楚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郑 桃 林 律 师 , 委 托 郑 律 师 帮 其 办 理 变 更 抚 养 权 诉 讼 。 郑 律 师 在 接 手 案 件 后 , 指 导 张 先 生 收 集 了 很 多 刘 女 士 不 适 合 抚 养 小 孩 的 证 据 , 并 整 理 一 些 张 先 生 抚 养 小 孩 有 利 的 证 据 。 经 过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 在 2 0 2 2 年 年 前 的 几 天 , 法 院 出 具 了 判 决 书 , 由 于 刘 女 士 不 尽 抚 养 义 务 , 长 期 放 任 小 孩 不 管 , 法 院 将 小 孩 抚 养 权 变 更 为 张 先 生 抚 养 。 目 前 张 先 生 每 天 带 着 孩 子 生 活 圆 满 解 决 : 成 功 变 更 抚 养 权 一 方 在 监 狱 的 起 诉 离 婚 快 吗 ? 我 们 在 三 个 月 内 办 完 案 件 描 述 : 吴 女 士 是 四 川 人 , 在 广 东 打 工 时 与 湖 北 徐 先 生 认 识 , 由 于 徐 先 生 发 生 刑 事 案 件 被 判 刑 十 年 , 在 襄 阳 监 狱 服 刑 , 吴 女 士 不 想 再 继 续 等 , 经 人 介 绍 找 到 湖 北 楚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郑 桃 林 律 师 , 在 完 全 没 有 见 面 的 情 况 下 通 过 快 递 文 书 委 托 郑 律 师 帮 其 办 理 离 婚 诉 讼 。 我 们 接 受 委 托 后 , 立 即 向 法 院 诉 讼 , 由 于 小 孩 一 直 由 男 方 母 亲 抚 养 , 而 男 方 母 亲 的 年 纪 较 大 , 不 太 可 能 继 续 抚 养 孩 子 , 所 以 , 最 后 徐 先 生 在 狱 警 的 劝 说 下 同 意 离 婚 , 也 同 意 了 小 孩 由 吴 女 士 抚 养 最 终 在 三 个 月 的 时 间 内 成 功 办 离 。 圆 满 解 决 : 成 功 离 婚 并 取 得 小 孩 抚 养 权 。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为 王 先 生 在 北 京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办 理 了 离 婚 案 件 描 述 : 王 先 生 与 张 女 士 早 年 在 北 京 工 作 时 认 识 , 后 王 先 生 回 武 汉 工 作 发 展 , 张 女 士 一 直 在 北 京 生 活 至 今 , 王 先 生 经 人 介 绍 找 到 湖 北 楚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郑 桃 林 律 师 , 委 托 郑 律 师 为 其 办 理 离 婚 诉 讼 。 由 于 王 先 生 与 张 女 士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时 在 张 女 士 的 老 家 办 理 , 手 里 没 有 结 婚 等 资 料 。 我 们 接 受 委 托 后 第 一 时 间 调 取 了 王 先 生 与 张 女 士 的 婚 姻 关 系 资 料 , 向 北 京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立 案 , 由 于 张 女 士 坚 决 不 同 意 离 婚 , 我 们 经 过 二 次 起 诉 , 终 于 在 2 0 2 2 年 年 底 办 完 。 现 在 王 先 生 已 经 开 始 了 新 的 生 活 ! 圆 满 解 决 : 1 、 成 功 离 婚 2 、 得 到 抚 养 权 3 、 争 到 财 产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郑 桃 林 成 功 为 梅 小 姐 办 理 了 离 婚 并 争 取 到 了 婚 后 唯 一 房 产 案 件 描 述 : 圆 满 解 决 : 湖 北 楚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原 告 罗 * 的 代 理 人 , 成 功 的 帮 原 告 实 现 离 婚 并 且 争 取 案 件 描 述 : 湖 北 楚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原 告 罗 * 的 代 理 人 , 成 功 的 帮 原 告 实 现 离 婚 并 且 争 取 到 了 孩 子 的 抚 养 权 , 由 被 告 支 付 抚 养 费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夏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 0 1 9 ) 鄂 * * * * 民 初 * * * * 号 原 告 : 罗 * , 女 , * * * * 年 * * 月 * * 日 出 生 , 汉 族 , 住 * * * * 号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 * *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程 世 波 、 郑 桃 林 , 湖 北 楚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被 告 : 李 * * , 男 , * * * * 年 * * 月 * * 日 出 生 , 汉 族 , 住 * * * * 号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 * * 。 原 告 罗 * 与 被 告 李 * *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 本 院 于 2 0 1 9 年 1 2 月 3 日 立 案 后 , 依 法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 公 开 开 庭 进 行 了 审 理 。 原 告 罗 * 及 其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郑 桃 林 、 被 告 李 * * 到 庭 参 加 诉 讼 。 鉴 定 期 间 2 0 2 0 年 1 月 1 4 日 至 2 0 2 0 年 4 月 2 8 日 不 计 入 审 理 期 限 。 本 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 罗 * 向 本 院 提 出 诉 讼 请 求 : 1 . 判 令 准 予 罗 * 与 李 * * 离 ; 2 . 判 令 婚 生 子 李 * 由 罗 * 抚 养 , 李 * * 每 月 支 付 2 0 0 0 元 抚 养 费 至 婚 生 子 李 * 年 满 1 8 周 岁 止 ; 3 . 判 令 位 于 武 汉 市 江 夏 区 * * * * * 房 屋 归 罗 * 所 有 : 4 . 判 令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1 2 1 0 0 0 元 由 双 方 共 同 承 担 : 5 . 判 令 本 案 诉 讼 费 由 李 * * 承 担 。 事 实 和 理 由 : 我 与 李 * * 于 2 0 1 2 年 认 识 , 2 0 1 3 年 5 月 8 日 生 育 一 子 取 名 李 * , 2 0 1 3 年 7 月 2 日 在 武 汉 市 江 夏 区 民 政 局 登 记 结 婚 , 孩 子 出 生 后 一 直 由 我 和 我 的 母 亲 照 质 。 我 们 婚 前 感 情 尚 可 , 婚 后 经 常 因 生 活 琐 事 发 生 争 吵 , 进 而 引 发 家 庭 暴 力 。 我 分 别 于 2 0 1 7 年 9 月 2 7 日 、 2 0 1 8 年 8 月 1 日 因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向 派 出 所 报 警 。 最 后 一 次 被 家 暴 后 我 带 着 孩 于 离 家 , 与 李 * * 分 居 至 今 。 2 0 1 2 年 8 月 9 日 , 我 出 资 购 买 了 位 于 武 汉 市 江 夏 区 * * * * * 房 屋 , 总 价 值 3 7 9 0 0 0 元 , 我 支 付 首 付 款 1 1 9 0 0 0 元 , 银 行 贷 款 2 6 0 0 0 元 . 从 2 0 1 3 年 1 月 5 日 起 开 始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 每 月 还 款 1 7 6 6 . 9 7 元 , 截 至 起 诉 之 日 , 已 还 本 金 5 5 7 0 0 . 9 7 元 , 还 欠 银 行 贷 款 本 金 2 0 3 4 0 7 . 9 9 元 , 房 屋 贷 款 一 直 都 是 我 在 偿 还 . 2 0 1 8 年 8 月 1 日 , 我 们 发 生 争 吵 , 李 * * 便 霸 占 上 述 房 屋 并 将 门 锁 挨 掉 , 将 我 和 孩 子 赶 走 。 分 居 后 , 我 和 孩 子 在 外 租 房 居 住 , 因 此 向 亲 成 朋 友 借 款 共 计 6 6 0 0 0 元 用 于 生 计 。 2 0 1 5 年 1 月 5 日 , 李 * * 向 我 母 亲 贺 * * 借 款 5 0 0 上 述 借 款 至 今 未 还 , 要 求 李 * * 与 我 共 同 承 担 。 因 李 * * 发 生 婚 外 情 且 多 次 对 我 实 施 家 暴 , 导 致 二 人 感 情 已 经 完 全 破 裂 , 我 曾 于 2 0 1 7 年 9 月 2 5 日 、 2 0 1 8 年 6 月 2 5 日 诉 至 人 民 法 院 要 求 与 李 * * 离 婚 , 该 院 均 判 决 不 准 离 婚 . 两 次 判 决 后 我 们 都 未 对 挽 回 婚 姻 作 出 任 何 努 力 , 目 前 李 * * 因 刑 事 犯 罪 被 取 保 候 审 , 夫 妻 感 情 确 已 破 裂 , 无 和 好 可 能 。 为 维 护 合 法 权 益 , 特 诉 至 人 民 法 院 , 望 判 如 所 请 。 李 * * 辩 称 , 1 . 2 0 1 7 年 5 月 份 我 们 就 分 居 了 , 为 了 孩 子 我 是 不 愿 意 离 婚 的 , 但 既 然 罗 * 坚 持 要 离 婚 那 就 离 。 2 . 经 鉴 定 孩 子 是 我 的 孩 子 , 孩 子 应 由 我 抚 养 , 我 不 需 要 罗 * 支 付 抚 养 费 。 3 . 位 于 武 汉 市 江 夏 区 * * * * * 房 屋 首 付 款 是 我 付 的 , 还 房 贷 的 钱 也 都 是 从 我 的 卡 上 转 给 罗 * 支 付 的 , 这 个 房 屋 应 归 我 所 有 。 4 . 关 于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问 题 , 如 果 是 我 用 的 我 就 承 认 , 不 是 我 用 的 我 是 不 认 的 。 2 0 1 7 年 5 月 份 我 们 就 分 居 了 , 是 罗 * 自 己 要 搬 出 去 的 , 分 居 后 产 生 的 债 务 以 及 借 钱 租 房 子 产 生 的 债 务 我 不 认 可 。 罗 * 自 己 从 家 里 搬 出 去 了 , 还 把 家 里 的 物 品 也 搬 走 了 , 我 因 此 分 别 于 2 0 1 8 年 9 月 、 2 0 1 8 年 1 0 月 2 9 日 、 2 0 1 8 年 1 1 月 1 日 向 派 出 所 报 警 。 婚 后 , 我 也 在 外 借 款 2 3 5 0 0 0 元 , 也 要 求 双 方 共 同 负 担 。 5 . 我 并 没 有 打 罗 * , 是 罗 * 和 她 妈 妈 先 向 我 动 手 , 是 罗 * 冤 枉 我 的 。 6 . 关 于 取 保 候 审 的 事 情 , 不 是 只 查 我 一 个 人 , 我 们 湾 里 很 多 人 都 被 调 查 了 , 而 且 既 然 放 我 出 来 了 , 说 明 我 没 有 问 题 。 本 院 经 审 理 认 定 事 实 如 下 : 2 0 1 1 年 , 罗 * 与 李 * * 相 识 后 建 立 恋 爱 关 系 。 2 0 1 3 年 5 月 8 日 罗 * 与 李 * * 生 育 子 并 取 名 李 * 。 2 0 1 3 年 7 月 2 日 , 双 方 在 武 汉 市 江 夏 区 民 政 局 登 记 结 婚 。 罗 * 系 初 婚 , 李 * * 系 再 婚 , 李 * * 与 前 妻 共 同 生 育 了 三 名 子 女 。 婚 后 , 双 方 常 因 家 庭 项 事 产 生 矛 盾 , 导 致 夫 妻 感 情 受 损 。 2 0 1 7 年 5 月 起 , 罗 * 与 李 * * 分 房 分 床 居 住 。 2 0 1 7 年 9 月 2 5 日 , 罗 * 诉 至 本 院 要 求 与 李 * * 离 婚 , 本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双 方 受 损 的 夫 妻 感 情 可 以 修 复 , 并 于 2 0 1 7 年 1 2 月 4 日 作 出 ( 2 0 1 7 ) 鄂 * * * 民 初 * * * * 号 民 事 判 决 , 不 准 罗 * 与 李 * * 离 婚 。 2 0 1 8 年 6 月 2 5 日 , 罗 * 又 诉 至 本 院 要 求 与 李 * * 离 婚 , 本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夫 妻 感 情 有 改 善 和 好 的 可 能 , 并 于 2 0 1 8 年 8 月 2 1 日 作 出 ( 2 0 1 8 ) 鄂 * * * 民 初 * * * * 号 民 事 判 决 , 不 准 罗 * 与 李 * * 离 婚 。 罗 * 不 服 该 判 决 并 上 诉 至 武 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后 罗 * 撤 回 上 诉 。 2 0 1 8 年 8 月 , 双 方 关 系 进 一 步 恶 化 。 罗 * 及 李 * * 开 始 在 外 居 住 。 2 0 1 9 年 1 2 月 3 日 , 罗 * 再 次 诉 至 本 院 要 求 与 李 * * 离 婚 。 李 * 出 生 后 主 要 由 罗 * 及 其 母 亲 抚 养 照 顾 。 2 0 1 8 年 8 月 后 , 罗 * 带 李 * 到 应 城 市 生 活 并 就 读 于 当 地 学 校 。 现 罗 * 在 应 城 市 生 活 工 作 , 平 常 由 其 母 亲 帮 忙 照 看 李 * 。 2 0 1 9 年 6 月 1 9 日 , 李 * * 因 涉 嫌 诈 骗 罪 被 武 汉 市 公 安 局 江 夏 区 分 局 拘 留 。 因 检 察 机 关 不 批 准 逮 捕 武 汉 市 公 安 局 江 夏 区 分 局 于 2 0 1 9 年 7 月 2 5 日 对 李 * * 作 出 取 保 候 审 决 定 。 李 * * 从 事 建 筑 行 业 , 收 入 不 稳 定 , 另 查 明 , 2 0 1 2 年 8 月 9 日 , 罗 * 、 李 * * 共 同 与 武 汉 * *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了 《 武 汉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 约 定 购 买 了 位 于 武 汉 市 * * * * 房 屋 , 总 价 款 3 7 9 0 0 0 元 。 同 日 , 李 * * 通 过 其 银 行 账 户 向 武 汉 * *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部 分 首 付 款 3 0 0 0 0 元 。 2 0 1 2 年 1 0 月 1 0 日 , 罗 * 又 另 行 与 武 汉 * *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了 一 份 《 武 汉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 , 约 定 购 买 案 涉 房 屋 , 总 价 款 3 7 9 0 0 0 元 , 其 中 首 付 款 1 1 9 0 0 0 元 , 剩 余 房 款 2 6 0 0 0 0 元 由 罗 * 通 过 向 * * 银 行 * * 支 行 贷 款 的 方 式 支 付 , 贷 款 期 限 2 0 年 。 2 0 1 2 年 1 0 月 1 0 日 签 订 的 这 份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在 房 管 部 门 进 行 了 备 案 登 记 。 李 * * 分 别 于 2 0 1 3 年 2 月 2 5 日 、 2 0 1 3 年 3 月 1 2 日 向 武 汉 * *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首 付 款 6 9 0 0 0 元 、 2 0 0 0 0 元 。 嗣 后 , 偿 还 案 涉 房 屋 贷 款 的 款 项 由 李 * * 转 给 罗 * , 再 由 罗 * 支 付 至 指 定 账 户 。 截 至 2 0 1 9 年 1 0 月 6 日 , 案 涉 房 屋 共 还 款 本 金 5 5 7 0 0 . 9 7 元 及 利 息 9 3 9 6 4 . 2 2 元 , 未 到 期 贷 款 本 金 2 0 3 4 0 7 . 9 9 元 , 之 后 再 未 还 贷 。 案 涉 房 屋 交 房 后 由 罗 * 、 李 * * 及 家 人 共 同 居 住 。 2 0 1 9 年 3 月 1 4 日 , 案 涉 房 屋 产 权 登 记 在 罗 * 名 下 , 不 动 产 权 证 为 鄂 ( 2 0 1 9 ) 武 汉 市 江 夏 不 动 产 权 第 * * * * 号 , 建 筑 面 积 8 5 . 3 1 平 方 米 诉 讼 中 , 本 院 依 李 * * 的 申 请 委 托 武 汉 大 学 中 南 医 院 法 医 司 法 鉴 定 所 对 李 * * 与 李 * 之 间 有 无 亲 权 关 系 进 行 鉴 定 。 2 0 2 0 年 4 月 2 1 日 , 武 汉 大 学 中 南 医 院 法 医 司 法 鉴 定 所 作 出 [ 2 0 2 0 ] 物 鉴 字 第 3 0 号 司 法 鉴 定 意 见 书 , 鉴 定 意 见 为 “ 根 据 现 有 资 料 和 D N A 分 析 结 果 , 在 排 除 同 卵 多 胞 胎 和 近 亲 的 前 提 下 , 支 持 李 * * 为 李 * 的 生 物 学 父 亲 。 ” 双 方 均 认 可 案 涉 房 屋 的 现 有 价 值 按 照 8 5 0 0 0 0 元 计 算 , 关 于 探 视 权 双 方 同 意 按 照 半 月 探 视 一 次 、 一 次 一 天 的 方 式 行 使 . 至 于 为 何 会 有 先 后 两 份 购 买 案 涉 房 屋 合 同 , 罗 * 称 2 0 1 2 年 1 0 月 1 0 日 签 订 的 购 房 合 同 是 开 发 商 电 话 通 知 她 去 签 订 的 , 而 李 * * 称 2 0 1 2 年 8 月 9 日 签 订 的 购 房 合 同 之 外 的 其 他 合 同 都 没 有 经 手 , 也 不 知 道 罗 * 是 怎 么 处 理 的 。 双 方 对 于 对 方 主 张 的 债 务 均 不 予 认 可 。 诉 讼 中 , 李 * * 还 要 求 案 涉 房 屋 过 户 至 其 名 下 。 本 院 认 为 , 本 案 系 因 离 婚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 。 一 、 关 于 是 否 准 子 离 婚 的 问 题 。 夫 妻 感 情 是 否 破 裂 是 人 民 法 院 能 否 支 持 离 婚 诉 求 的 判 断 标 准 。 双 方 虽 系 自 由 恋 爱 后 登 记 结 婚 , 但 相 互 了 解 的 时 间 过 短 , 感 情 基 础 较 为 薄 弱 , 婚 后 双 方 常 因 家 庭 琐 事 发 生 争 执 , 事 后 又 未 能 及 时 有 效 的 化 解 矛 盾 , 致 使 夫 妻 感 情 日 益 受 损 并 逐 渐 恶 化 , 本 院 两 次 判 决 不 准 离 婚 后 双 方 仍 未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挽 回 受 损 的 婚 姻 , 且 双 方 分 居 已 逾 两 年 , 夫 妻 感 情 确 已 完 全 破 裂 , 故 罗 * 要 求 与 李 * * 离 婚 的 该 项 诉 请 本 院 子 以 准 许 。 二 、 关 于 李 * * 的 抚 养 权 及 抚 养 费 问 题 。 经 鉴 定 , 李 * 系 罗 * 与 李 * * 共 同 生 育 之 子 , 罗 * 与 李 * * 作 为 父 母 对 李 * 有 抚 养 教 育 的 义 务 , 现 双 方 均 主 张 李 * 的 抚 养 权 。 对 子 女 抚 养 问 题 , 应 从 有 利 于 子 女 身 心 健 康 , 保 障 子 女 的 合 法 权 益 出 发 , 结 合 父 母 双 方 抚 养 能 力 和 抚 养 条 件 等 具 体 情 况 来 解 决 。 本 案 中 , 李 * 出 生 后 , 主 要 由 罗 * 及 其 母 亲 抚 养 照 顾 , 2 0 1 8 年 8 月 后 又 随 罗 * 居 住 于 应 城 市 , 李 * 与 罗 * 相 处 时 间 更 多 , 在 感 情 上 与 罗 * 更 加 亲 密 ; 其 二 , 现 李 * 居 住 应 城 市 近 两 年 并 就 读 于 当 地 学 校 , 生 活 和 学 习 上 都 趋 于 稳 定 状 态 , 保 持 稳 定 生 活 现 状 更 有 利 于 孩 子 身 心 健 康 ; 其 三 , 现 罗 * 在 应 城 市 工 作 , 有 收 入 来 源 , 平 时 罗 * 的 母 亲 也 能 帮 忙 抚 养 照 顾 , 罗 * 具 有 抚 养 李 * 的 经 济 能 力 和 客 观 条 件 : 其 四 , 目 前 李 * 是 罗 * 唯 一 的 子 女 , 而 李 * * 还 有 其 他 三 名 子 女 。 综 上 , 从 最 有 利 于 未 成 年 人 健 康 成 长 的 角 度 出 发 , 目 前 李 * 由 罗 * 抚 养 更 为 适 宜 。 父 母 与 子 女 间 的 关 系 不 因 父 母 离 婚 而 消 除 。 离 婚 后 , 父 母 对 于 子 女 仍 有 抚 养 和 教 育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李 * * 作 为 不 直 接 抚 养 子 女 的 一 方 应 在 其 经 济 能 力 范 围 之 内 尽 抚 养 义 务 , 综 合 双 方 的 收 入 情 况 、 子 女 的 需 求 情 况 以 及 当 地 的 生 活 水 平 等 因 素 考 虑 , 本 院 酌 定 由 李 * * 每 月 向 罗 * 支 付 李 * 抚 养 费 1 0 0 0 元 。 离 婚 后 , 李 * * 作 为 不 直 接 抚 养 子 女 的 一 方 有 探 望 子 女 的 权 利 , 罗 * 有 协 助 的 义 务 , 诉 讼 中 经 双 方 协 商 , 同 意 按 照 半 月 探 视 一 次 及 一 次 一 天 的 方 式 行 使 探 视 权 , 本 院 子 以 确 认 。 三 、 关 于 案 涉 房 屋 是 否 属 于 共 有 财 产 及 分 割 问 题 。 首 先 , 案 涉 房 屋 是 否 属 于 可 以 分 割 的 共 有 财 产 ? 其 一 , 根 据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一 》 第 二 条 “ 当 事 人 有 证 据 证 明 不 动 产 登 记 簿 的 记 载 与 真 实 权 利 状 态 不 符 、 其 为 该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真 实 权 利 人 , 请 求 确 认 其 享 有 物 权 的 , 应 予 支 持 ” 的 规 定 , 虽 然 在 房 管 部 门 备 案 登 记 的 是 罗 * 于 2 0 1 2 年 1 0 月 1 0 日 签 订 的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 现 案 涉 房 屋 产 权 登 记 在 罗 * 名 下 , 但 购 买 案 沙 房 屋 时 双 方 系 恋 爱 关 系 , 2 0 1 2 年 8 月 9 日 签 订 的 购 房 合 同 上 买 受 人 系 罗 * 与 李 * * 两 人 , 购 买 案 涉 房 屋 的 首 付 款 系 李 * * 用 婚 前 个 人 财 产 支 付 的 , 案 涉 房 屋 贷 款 也 一 直 由 李 * * 在 偿 还 , 且 案 涉 房 屋 交 房 后 双 方 便 与 家 人 共 同 居 住 , 足 见 李 * * 是 以 感 情 为 基 础 为 了 双 方 共 同 生 活 所 用 才 购 买 案 涉 房 屋 , 李 * * 与 罗 * 具 有 共 同 购 买 案 涉 房 屋 的 意 愿 , 李 * * 并 非 购 房 赠 子 罗 * 一 人 所 有 , 故 罗 * 称 案 涉 房 屋 登 记 在 其 名 下 应 归 其 所 有 的 主 张 , 本 院 不 予 支 持 ; 其 二 , 案 涉 房 屋 的 首 付 款 虽 系 李 * * 用 婚 前 个 人 财 产 支 付 的 , 但 婚 后 李 * * 的 收 入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故 婚 后 用 于 偿 还 案 涉 房 屋 贷 款 的 款 项 系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而 非 李 * * 个 人 财 产 , 案 涉 房 屋 婚 后 共 同 还 贷 支 付 的 款 项 及 其 相 应 财 产 增 值 部 分 应 作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予 以 分 割 , 故 李 * * 辩 称 案 涉 房 屋 首 付 款 、 贷 款 均 由 其 支 付 , 案 涉 房 屋 应 归 其 所 有 的 意 见 , 缺 乏 法 律 依 据 , 本 院 不 子 采 纳 。 综 上 , 案 涉 房 屋 系 罗 * 与 李 * * 双 方 共 有 房 屋 , 可 予 以 分 割 。 其 次 , 案 涉 房 屋 如 何 分 割 ? 案 涉 房 屋 虽 系 双 方 共 有 财 产 , 但 在 经 济 上 李 * * 付 出 较 多 , 且 案 涉 房 屋 现 实 际 由 李 * * 在 居 住 , 罗 * 也 已 在 应 城 市 生 活 工 作 , 故 案 涉 房 屋 判 归 李 * * 较 为 适 宜 , 尚 未 归 还 的 贷 款 由 李 * * 偿 还 , 李 * * 应 对 罗 * 进 行 补 偿 。 诉 讼 中 双 方 同 意 案 涉 房 屋 的 现 有 价 值 按 8 5 0 0 0 0 元 计 算 , 扣 除 案 涉 房 屋 未 到 期 贷 款 本 金 2 0 3 4 0 7 . 9 9 元 后 , 综 合 考 虑 案 涉 房 屋 首 付 款 、 婚 前 还 贷 支 付 的 款 项 、 婚 后 共 同 还 贷 支 付 的 款 项 及 其 相 应 财 产 增 值 部 分 , 本 院 酌 定 由 李 * * 补 偿 罗 * 2 0 0 0 0 0 元 。 四 、 关 于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 由 于 罗 * 与 李 * * 在 本 案 中 主 张 的 债 务 双 方 互 不 认 可 且 涉 及 案 外 人 , 在 本 案 中 不 予 处 理 , 但 可 另 行 主 张 。 综 上 所 述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烟 法 》 第 三 十 二 条 、 第 三 十 六 条 、 第 三 十 七 条 、 第 三 十 八 条 , 第 三 十 九 条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第 二 条 的 规 定 , 判 决 如 下 : 一 、 准 予 罗 * 与 李 * * 离 婚 ; 二 、 李 * 由 罗 * 抚 养 至 年 满 1 8 周 岁 时 止 , 李 * * 每 月 2 0 日 前 向 罗 * 支 付 李 * 的 抚 养 费 1 0 0 0 元 , 李 * * 享 有 对 李 * 的 探 视 权 , 半 个 月 探 视 一 次 及 一 次 一 天 , 罗 * 应 子 协 助 , 具 体 探 视 时 间 和 方 式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 三 、 位 于 武 汉 市 江 夏 区 * * * * 房 屋 ( 不 动 产 权 证 号 : 鄂 ( 2 0 1 9 ) 武 汉 市 江 夏 不 动 产 权 第 * * * * 号 ) 归 李 * * 所 有 , 剩 余 房 贷 由 李 * * 偿 还 , 李 * *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补 偿 罗 * 2 0 0 0 0 0 元 , 罗 * 收 到 全 部 补 偿 款 之 日 起 七 日 内 配 合 李 * * 办 理 上 述 房 屋 过 户 手 续 , 相 关 过 户 费 用 由 李 * * 自 行 承 担 ; 四 、 驳 回 罗 * 与 李 * * 的 其 他 诉 讼 请 求 。 如 果 未 按 本 判 决 指 定 的 期 间 履 行 给 付 金 钱 义 务 , 应 当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二 百 五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 加 倍 支 付 迟 延 履 行 期 间 的 债 务 利 息 。 案 件 受 理 费 3 5 5 0 元 减 半 收 取 计 1 7 7 5 元 , 由 原 告 罗 * 负 担 8 0 0 元 , 被 告 李 * * 负 担 9 7 5 元 。 如 不 服 本 判 决 , 可 在 判 决 书 迟 达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 向 本 院 递 交 上 诉 状 , 并 按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人 数 提 出 副 本 , 上 诉 于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审 判 员 石 英 二 0 二 0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黄 犇 圆 满 解 决 : 湖 北 楚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原 告 罗 * 的 代 理 人 , 成 功 的 帮 原 告 实 现 离 婚 并 且 争 取 到 了 孩 子 的 抚 养 权 , 由 被 告 支 付 抚 养 费 。 湖 北 楚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原 告 赵 * * 的 代 理 人 , 成 功 的 帮 原 告 实 现 离 婚 且 争 取 案 件 描 述 : 湖 北 楚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原 告 赵 * * 的 代 理 人 , 成 功 的 帮 原 告 实 现 离 婚 且 争 取 到 房 产 。 湖 北 省 应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 2 0 2 1 ) 鄂 * * * * 民 初 * * * * 号 原 告 赵 * * , 女 , * * * * 年 * * 月 * * 日 出 生 , 汉 族 , 湖 北 省 应 城 市 人 , 户 籍 所 在 地 辽 宁 省 * * * * * 号 。 身 份 证 号 码 : * * * * * 。 委 托 代 理 人 : 郑 桃 林 , 女 , 湖 北 楚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代 理 权 限 : 一 般 代 理 。 被 告 陈 * , 男 , * * * * 年 * * 月 * * 日 出 生 , 汉 族 , 湖 北 省 应 城 市 人 , 在 外 务 工 , 户 籍 所 在 地 湖 北 省 应 城 市 * * * * 号 。 身 份 证 号 码 : * * * * * 。 原 告 赵 * * 诉 被 告 陈 *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 本 院 于 2 0 2 1 年 * * 月 * * 日 立 案 受 理 后 , 依 法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进 行 审 理 , 原 、 被 告 到 庭 参 与 调 解 。 本 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 经 审 理 查 明 : 2 0 1 3 年 原 、 被 告 自 由 恋 爱 相 识 , 于 2 0 1 6 年 1 1 月 1 7 日 在 应 城 市 民 政 局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 婚 后 无 子 女 。 后 因 双 方 常 为 家 庭 琐 事 发 生 争 吵 , 故 此 成 诉 。 另 查 明 : 原 告 婚 前 购 置 东 莞 市 * * * * * 号 , 不 动 产 号 为 粤 ( * * * * ) 东 莞 不 动 产 权 第 * * * * * 号 房 屋 一 幢 , 房 屋 权 利 人 为 被 告 陈 * 。 另 查 明 : 原 、 被 告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无 共 同 债 权 债 务 。 根 据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民 事 案 件 的 若 干 规 定 》 第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项 的 规 定 , 经 本 院 主 持 调 解 , 双 方 当 事 人 自 愿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一 、 原 告 赵 * * 与 被 告 陈 * 离 婚 。 二 、 被 告 陈 * 名 下 位 于 东 莞 市 * * * * 号 , 不 动 产 号 为 粤 ( * * * * ) 东 莞 不 动 产 权 第 * * * * * 号 房 屋 被 告 陈 * 自 愿 放 弃 , 交 由 原 告 赵 * * 所 有 , 被 告 陈 * 协 助 原 告 赵 * * 办 理 房 屋 不 动 产 权 过 户 手 续 , 产 权 过 户 所 有 费 用 由 原 告 赵 * * 承 担 。 三 、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共 同 财 产 已 自 行 处 妥 , 无 争 议 。 案 件 受 理 费 2 7 0 0 元 减 半 收 取 1 3 5 0 元 , 由 原 告 赵 * * 负 担 。 上 述 协 议 , 不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 本 院 予 以 确 认 。 双 方 当 事 人 一 致 同 意 本 调 解 协 议 , 自 双 方 在 调 解 协 议 . 上 签 名 或 者 捺 印 即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审 判 员 奔 国 毅 二 0 一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普 映 琴 圆 满 解 决 : 湖 北 楚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原 告 赵 * * 的 代 理 人 , 成 功 的 帮 原 告 实 现 离 婚 且 争 取 到 房 产 。 湖 北 楚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原 告 黄 * * 的 代 理 人 , 成 功 帮 原 告 离 婚 + 抚 养 案 件 描 述 : 湖 北 楚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原 告 黄 * * 的 代 理 人 , 成 功 的 帮 原 告 实 现 离 婚 , 抚 养 权 归 被 告 所 有 , 原 告 不 承 担 抚 养 费 。 重 庆 市 开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本 案 在 审 理 过 程 中 , 经 本 院 主 持 调 解 , 双 方 当 事 人 自 愿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一 、 原 告 黄 * * 与 被 告 徐 * * 离 婚 ; 二 、 婚 生 女 徐 * 、 徐 * 洁 均 由 被 告 徐 * * 直 接 抚 养 ; 三 、 三 、 双 方 当 事 人 对 其 他 事 项 无 争 议 。 圆 满 解 决 : 湖 北 楚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原 告 黄 * * 的 代 理 人 , 成 功 的 帮 原 告 实 现 离 婚 , 抚 养 权 归 被 告 所 有 , 原 告 不 承 担 抚 养 费 。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郑 桃 林 在 委 托 后 半 个 月 内 即 为 任 小 姐 办 理 了 离 婚 手 续 案 件 描 述 : 任 小 姐 是 汉 川 人 , 与 花 山 王 先 生 结 婚 , 结 婚 后 没 多 久 王 先 生 因 刑 事 案 件 被 判 刑 , 王 先 生 在 监 狱 的 这 段 时 间 , 任 小 姐 没 有 起 诉 离 婚 , 而 是 等 王 先 生 出 狱 后 才 找 他 协 商 离 婚 , 但 王 先 生 不 同 意 离 婚 , 好 不 容 易 出 来 了 , 想 拖 着 看 是 否 能 和 好 。 于 是 任 小 姐 听 朋 友 说 我 们 湖 北 楚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专 业 处 理 离 婚 案 件 的 律 师 所 , 见 面 第 一 次 便 委 托 我 们 办 理 她 的 案 件 , 我 们 第 二 天 准 备 资 料 , 第 三 天 便 向 法 院 交 了 立 案 资 料 。 当 案 件 分 了 法 官 后 , 我 们 便 立 即 联 系 法 官 看 看 是 否 可 以 调 解 , 在 法 官 和 律 师 的 努 力 下 , 最 终 我 们 与 王 先 生 协 商 成 功 , 办 理 了 调 解 离 婚 , 为 任 小 姐 快 速 的 办 理 了 离 婚 案 件 , 争 取 到 了 六 万 元 的 补 偿 。 去 法 院 签 订 调 解 协 议 的 当 天 , 任 小 姐 高 兴 的 对 我 讲 , 昨 天 一 晚 上 没 有 睡 , 太 兴 奋 了 , 没 有 想 到 委 托 律 师 办 理 这 么 快 就 可 以 办 好 , 而 且 还 争 取 了 六 万 元 的 补 偿 。 圆 满 解 决 : 由 于 涉 及 公 司 股 权 案 件 描 述 : 王 先 生 与 刘 小 姐 是 二 婚 , 王 先 生 经 营 一 家 企 业 , 由 于 涉 及 公 司 股 权 、 王 先 生 在 委 托 我 们 后 , 我 们 运 用 诉 讼 的 方 式 帮 王 先 生 处 理 了 离 婚 , 圆 满 解 决 : 解 决 了 婚 后 股 权 问 题 , 替 王 先 生 快 速 办 理 了 离 婚 手 续 。 孙 小 姐 与 国 外 人 结 婚 不 到 二 个 月 案 件 描 述 : 孙 小 姐 与 国 外 人 结 婚 不 到 二 个 月 , 其 丈 夫 被 驱 逐 出 境 , 圆 满 解 决 : 郑 桃 林 律 师 亲 手 代 理 孙 小 姐 成 功 办 理 了 离 婚 手 续 。 夏 先 生 吸 毒 被 强 制 在 戒 毒 所 戒 毒 案 件 描 述 : 王 小 姐 是 洪 湖 人 , 夏 先 生 是 其 初 中 同 学 , 由 于 夏 先 生 吸 毒 被 强 制 在 戒 毒 所 戒 毒 。 圆 满 解 决 : 王 小 姐 经 人 介 绍 找 到 郑 律 师 , 郑 律 师 为 王 小 姐 设 计 了 诉 讼 方 案 , 在 不 到 一 个 月 的 时 间 便 成 功 办 理 了 离 婚 手 续 。 离 婚 彩 礼 案 件 描 述 : 刘 小 姐 是 随 州 人 , 经 人 介 绍 与 其 先 生 认 识 , 婚 后 共 同 生 活 的 时 间 不 超 过 二 个 月 , 其 先 生 在 结 婚 时 向 刘 小 姐 支 付 了 十 万 元 的 彩 礼 , 后 双 方 感 情 不 和 , 其 先 生 向 法 院 诉 讼 , 圆 满 解 决 : 我 们 做 为 刘 小 姐 的 代 理 律 师 , 成 功 的 帮 刘 小 姐 办 好 了 离 婚 , 并 不 退 还 彩 礼 十 万 元 。 一 方 不 在 单 方 面 离 婚 案 件 描 述 : 黄 小 姐 是 湖 北 人 , 1 0 年 前 与 香 港 人 张 先 生 在 湖 北 省 民 政 厅 办 理 了 结 婚 , 婚 后 男 方 的 父 母 反 对 , 张 先 生 便 不 再 回 大 陆 , 黄 小 姐 由 于 与 张 先 生 失 联 , 一 直 未 办 理 离 婚 圆 满 解 决 : 经 介 绍 后 委 托 郑 律 师 办 理 离 婚 手 续 , 目 前 已 经 成 功 离 婚 。 争 到 孩 子 抚 养 权 ! 案 件 描 述 : 李 小 姐 是 随 州 人 , 邓 先 生 是 武 汉 人 , 邓 先 生 在 婚 前 名 下 就 有 房 有 车 , 月 收 入 7 0 0 0 元 , 李 小 姐 无 房 无 车 , 月 收 入 4 0 0 0 元 , 收 入 远 比 邓 先 生 差 圆 满 解 决 : 李 小 姐 委 托 郑 律 师 后 , 在 郑 律 师 的 指 导 下 成 功 为 李 小 姐 争 取 到 了 小 孩 抚 养 权 。 p r i c e ( 字 段 名 ) 这 样 就 能 写 出 商 城 一 样 的 按 价 格 排 序 。 d e s c : 从 大 到 小 ; A S C : 从 小 到 大 = = = = = = = = = = = = = = 让 您 明 明 白 白 请 离 婚 律 师 办 案 流 程 化 , 方 案 定 制 化 , 收 费 透 明 化 您 可 能 担 心 律 师 工 作 像 是 装 进 了 黑 匣 子 , 您 可 能 会 遇 到 在 楚 同 律 所 离 婚 律 师 做 的 您 想 知 道 的 , 全 都 看 得 见 看 得 见 电 子 文 档 , 及 时 、 直 观 、 可 视 化 摸 得 着 纸 质 文 件 掌 握 在 手 的 放 心 感 整 明 白 图 表 + 图 形 理 清 思 路 从 容 不 迫 8 大 阶 段 - 楚 同 工 作 成 果 清 晰 呈 现 无 忧 计 划 - 一 管 到 底 / 全 额 退 款 一 管 到 底 委 托 后 , 离 婚 一 审 诉 讼 ( 含 两 次 ) , 不 管 多 少 次 开 庭 , 期 间 不 再 收 取 律 师 费 用 。 全 额 退 款 委 托 后 , 您 有 三 天 的 犹 豫 期 。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如 果 双 方 和 好 楚 同 无 条 件 解 约 , 没 启 动 案 件 全 额 退 款 。 模 拟 法 庭 我 们 注 重 每 一 个 细 节 , 只 为 结 果 更 加 完 美 1 0 0 0 + 案 例 分 析 超 过 上 千 件 案 件 进 行 总 结 , 整 理 出 法 官 的 不 同 类 型 案 件 的 提 问 目 录 提 问 覆 盖 9 5 % 覆 盖 法 官 庭 审 中 提 问 问 题 的 9 5 % , 帮 您 理 清 思 路 , 做 到 心 里 有 谱 1 小 时 以 上 辅 导 开 庭 程 序 全 程 辅 导 , 模 拟 对 方 及 其 代 理 律 师 提 问 1 对 1 单 独 辅 导 消 除 您 开 庭 前 的 紧 张 和 焦 虑 , 让 您 知 道 如 何 回 答 法 官 的 提 问 3 6 0 度 全 方 位 辅 导 保 障 与 承 诺 武 汉 楚 同 律 所 事 务 所 的 准 则 是 守 信 签 定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中 就 明 确 委 托 的 事 项 、 方 式 、 数 额 收 取 费 用 , 不 再 产 生 其 他 收 费 ! 武 汉 楚 同 律 所 提 供 免 费 咨 询 服 务 预 约 后 来 所 咨 询 , 主 任 律 师 一 对 一 免 费 面 谈 , 根 据 您 的 案 件 , 为 您 提 供 胜 诉 方 案 , 绝 不 保 留 。 客 户 评 价 调 取 第 三 方 网 站 的 真 实 数 据 . . . 春 天 稻 草 人 2 0 2 0 . 1 1 . 0 2 在 网 上 比 较 了 很 多 离 婚 律 所 , 最 后 被 楚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介 绍 和 案 例 所 吸 引 , 预 约 后 来 到 了 这 里 , 进 来 后 感 到 非 常 温 馨 , 咨 询 交 谈 后 真 正 体 验 到 了 律 师 的 专 业 性 , 为 楚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点 赞 ! . . . 北 京 蝴 蝶 8 3 2 0 2 0 . 1 1 . 0 2 第 一 次 打 律 师 咨 询 电 话 , 和 想 象 的 高 冷 完 全 不 一 样 。 春 风 般 的 温 暖 , 并 且 思 路 清 晰 。 感 谢 郑 律 师 , 声 音 好 听 , 温 和 。 这 个 律 师 事 务 所 真 的 很 不 错 ! 有 苦 恼 有 需 求 的 人 不 要 再 犹 豫 了 , 选 择 这 家 吧 。 . . . 道 兰 _ 6 4 2 9 2 0 2 0 . 1 1 . 0 2 提 前 一 天 预 约 的 下 午 5 点 去 咨 询 , 结 果 临 时 有 点 事 情 6 点 才 到 , 助 理 给 我 打 了 电 话 , 我 问 晚 一 点 十 分 可 以 , 助 理 很 热 情 的 帮 我 改 了 时 间 。 咨 询 很 顺 利 , 律 师 不 建 议 诉 讼 , 给 了 我 协 商 的 思 路 。 因 为 咨 . . . 我 叫 瑶 小 萌 2 0 2 0 . 1 1 . 0 2 经 过 网 络 搜 索 离 婚 律 师 咨 询 , 联 系 到 了 郑 律 师 亲 自 接 待 了 我 , 她 为 人 很 热 情 , 漂 亮 , 重 点 一 击 命 中 , 这 两 个 月 让 我 省 了 很 多 精 力 , 服 务 很 到 位 , 也 成 功 解 决 了 离 婚 的 问 题 。 . . . 白 日 梦 想 家 偷 偷 2 0 2 0 . 1 1 . 0 2 咨 询 了 几 家 离 婚 律 所 , 后 来 朋 友 介 绍 我 来 这 家 楚 同 律 所 咨 询 的 。 提 前 打 了 电 话 预 约 的 郑 律 师 , 因 为 那 天 有 点 事 情 , 所 以 来 的 有 点 儿 晚 , 郑 律 师 还 是 很 热 情 的 接 待 了 我 . . . 法 律 知 识 N e w s 离 婚 诉 讼 财 产 分 割 子 女 抚 养 涉 外 婚 姻 遗 产 继 承 0 4 3 0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 离 婚 保 险 分 割 纠 纷 怎 么 处 理 ? 导 读 : 针 对 离 婚 保 险 分 割 争 议 , 我 们 建 议 : 若 夫 妻 共 同 购 买 人 身 保 险 并 同 意 退 保 , 应 按 程 序 退 还 保 险 金 并 公 平 分 割 ; 若 一 方 希 望 保 留 保 险 , 需 详 细 计 算 已 支 付 保 费 或 当 前 现 金 价 值 , 并 进 行 合 理 分 割 。 这 种 方 式 旨 在 确 保 双 方 权 益 , 实 现 公 平 合 理 的 保 险 分 割 。 一 、 离 婚 保 险 … … . . .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 离 婚 聘 金 返 还 的 法 律 规 定 是 什 么 ? 导 读 : 关 于 彩 礼 退 赔 , 法 律 规 定 如 下 : 若 双 方 未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 彩 礼 可 返 还 ; 若 已 登 记 但 未 共 同 生 活 , 支 付 方 可 要 求 退 还 ; 若 彩 礼 导 致 支 付 方 生 活 困 难 , 也 可 退 还 。 … … . . . 0 4 2 8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 离 婚 协 议 书 孩 子 已 成 年 怎 么 写 ? 导 读 : 离 婚 协 议 应 包 含 双 方 基 本 信 息 , 如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住 址 及 身 份 证 号 。 协 议 须 明 确 双 方 自 愿 离 婚 , 无 强 迫 或 欺 诈 。 需 规 定 子 女 抚 养 权 和 抚 养 费 。 共 同 财 产 如 房 产 … … . . . 0 4 2 5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 离 婚 一 般 抚 养 费 一 个 月 多 少 ? 导 读 : 法 律 规 定 , 离 婚 案 件 中 , 抚 养 费 通 常 为 月 收 入 的 2 0 % 3 0 % 。 抚 养 两 个 及 以 上 子 女 , 比 例 不 超 月 收 入 的 5 0 % 。 无 稳 定 收 入 者 , 按 当 年 总 收 入 或 同 行 业 平 均 收 入 的 2 0 % 3 0 … … . . . 0 4 2 2 0 4 0 3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 有 贷 款 买 房 子 的 夫 妻 离 婚 后 该 如 何 处 理 ?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 有 贷 款 买 房 子 的 夫 妻 离 婚 后 该 如 何 处 理 ? 导 读 : 在 夫 妻 共 同 购 房 产 权 纠 纷 中 , 协 商 优 先 , 协 商 不 成 可 通 过 诉 讼 。 法 院 判 定 财 产 权 属 时 , 允 许 竞 标 争 夺 ; 一 方 明 确 主 张 , 以 市 场 价 补 偿 另 一 方 ; 双 方 均 不 争 执 , 则 进 行 拍 卖 或 出 售 , 按 约 定 比 例 分 配 收 益 。 在 整 … … . . .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 房 子 只 写 一 人 名 字 离 婚 怎 么 办 ?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 房 子 只 写 一 人 名 字 离 婚 怎 么 办 ? 导 读 : 离 婚 时 房 产 处 理 遵 循 法 定 原 则 : 共 同 期 间 购 置 房 产 , 无 论 产 权 单 名 , 皆 视 为 夫 妻 共 有 , 可 能 需 估 值 分 配 或 竞 拍 。 … … . . . 0 4 0 1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 闪 婚 闪 离 背 后 , 隐 藏 着 哪 些 法 律 风 险 ?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 闪 婚 闪 离 背 后 , 隐 藏 着 哪 些 法 律 风 险 ? 闪 婚 闪 离 近 年 来 越 来 越 常 见 , 这 种 快 速 的 婚 姻 变 化 背 后 , 隐 藏 着 许 多 法 律 风 险 。 首 先 , 在 财 产 方 面 。 由 于 闪 婚 闪 … … . . . 0 3 1 5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 全 职 太 太 离 婚 , 怎 样 争 取 最 大 权 益 ?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 全 职 太 太 离 婚 , 怎 样 争 取 最 大 权 益 ? 全 职 太 太 为 家 庭 付 出 了 大 量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 在 离 婚 时 , 如 何 争 取 最 大 权 益 是 她 们 关 心 的 问 题 。 首 先 , 在 财 产 分 割 方 … … . . . 0 3 0 9 0 4 1 8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 离 婚 新 规 孩 子 怎 么 判 ? 导 读 : 涉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特 别 是 两 周 岁 以 下 婴 儿 , 离 婚 后 抚 养 权 通 常 归 女 方 ; 对 于 超 过 两 周 岁 的 学 龄 前 儿 童 , 法 院 会 综 合 考 虑 其 生 长 状 况 , 以 最 大 化 维 护 子 女 身 心 健 康 和 权 益 为 首 要 考 虑 , 决 定 抚 养 权 归 属 。 一 、 离 婚 新 规 孩 子 怎 么 判 若 涉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特 别 是 未 能 达 到 两 … … . . .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 离 婚 争 孩 子 抚 养 权 诉 讼 费 是 多 少 ? 导 读 : 关 于 诉 讼 费 用 , 申 请 支 付 抚 养 费 的 案 件 , 基 础 费 用 为 5 0 元 , 一 般 不 超 过 1 万 元 。 超 出 部 分 , 1 1 0 万 元 按 2 . 5 % 缴 纳 , 超 过 2 0 万 元 还 需 额 外 缴 纳 2 % , 2 0 5 0 万 元 按 1 . 5 % 缴 … … . . . 0 4 1 0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 夫 妻 离 婚 一 般 抚 养 费 一 个 月 多 少 钱 ?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 夫 妻 离 婚 一 般 抚 养 费 一 个 月 多 少 钱 ? 导 读 : 法 律 规 定 , 离 婚 案 件 中 , 抚 养 费 通 常 为 月 收 入 的 2 0 % 3 0 % 。 抚 养 两 个 及 以 上 子 女 , 比 例 不 超 月 收 入 的 5 0 % 。 无 … … . . . 0 2 0 6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 一 人 一 个 孩 子 抚 养 费 怎 么 判 ? 导 读 : 父 母 离 婚 后 由 一 方 单 独 抚 养 孩 子 , 一 般 情 况 下 对 方 就 不 用 再 承 担 抚 养 责 任 啦 。 不 过 呢 , 如 果 这 一 方 在 抚 养 孩 子 的 过 程 中 , 要 面 对 很 高 的 生 活 、 教 育 、 医 疗 等 费 用 , … … . . . 0 1 0 6 夫 妻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 找 楚 同 离 婚 律 师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免 费 咨 询 : ( 周 一 至 周 日 9 : 0 0 1 8 : 0 0 ) 1 8 0 7 1 0 5 5 5 8 5 联 系 地 址 : 武 汉 市 洪 山 区 光 谷 大 道 7 0 号 现 代 世 贸 中 心 F 栋 1 3 0 7 版 权 所 有 : 湖 北 楚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微 信 C o p y r i g h t © 2 0 2 0 2 0 2 4 湖 北 楚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版 权 所 有 鄂 I C P 备 2 0 2 2 0 1 2 7 5 6 号 1 X M L 网 站 地 图 本 站 业 务 :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 武 汉 婚 姻 律 师 、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事 务 所 、 武 汉 婚 姻 律 师 免 费 咨 询 、 离 婚 在 线 咨 询 律 师 电 话 、 婚 姻 财 产 分 割 、 子 女 抚 养 权 、 遗 产 继 承 友 情 链 接 : 武 汉 离 婚 律 师 搜 外 友 链 高 频 板 厂 家 免 责 声 明 : 本 站 部 分 图 、 文 均 来 源 于 网 络 , 仅 供 学 习 交 流 ! 作 品 观 点 仅 代 表 作 者 本 人 , 本 站 仅 提 供 信 息 存 储 空 间 服 务 , 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如 有 侵 权 , 请 及 时 联 系 管 理 员 3 4 7 9 0 3 7 0 9 8 @ q q . c o m 删 除 , 谢 谢 ~ 离 婚 律 师 免 费 咨 询 1 8 0 7 1 0 5 5 5 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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