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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 安 商 标 服 务 _ 欧 力 虎 品 牌 策 划 有 限 公 司 > 商 标 服 务 范 围 商 标 注 册 新 注 册 商 标 : 提 供 咨 询 、 查 询 、 策 划 、 代 办 手 续 等 服 务 。 驳 回 复 审 商 标 局 驳 回 注 册 申 请 后 , 向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申 请 复 审 。 商 标 续 展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依 法 办 理 手 续 , 延 长 注 册 商 标 的 有 效 期 。 商 标 变 更 变 更 商 标 所 有 人 、 注 册 地 址 、 商 品 或 服 务 项 目 等 实 质 内 容 。 商 标 转 让 商 标 所 有 人 依 法 将 专 用 权 转 让 给 他 人 ,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异 议 申 请 对 他 人 正 在 申 请 注 册 的 商 标 , 在 公 告 期 提 出 侵 权 异 议 。 商 标 撤 三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申 请 撤 销 连 续 三 年 不 使 用 的 注 册 商 标 。 商 标 补 证 因 遗 失 或 破 损 等 原 因 , 向 商 标 局 申 请 补 发 《 商 标 注 册 证 》 。 商 标 更 正 申 请 文 件 或 商 标 注 册 文 件 存 在 明 显 的 文 字 错 误 , 申 请 更 正 。 商 标 设 计 拟 注 册 商 标 文 字 、 图 案 美 术 设 计 , 此 项 业 务 与 国 家 商 标 局 无 关 。 淮 安 市 欧 力 虎 品 牌 策 划 有 限 公 司 2 0 1 5 年 1 2 月 成 立 于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 2 0 1 7 年 9 月 迁 移 至 江 苏 省 淮 安 市 经 营 。 我 们 是 国 家 商 标 局 正 式 备 案 的 商 标 服 务 代 理 机 构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 1 4 4 1 3 0 2 M A 4 U K L 9 C 3 M 。 服 务 电 话 : 1 3 3 3 7 9 6 6 7 3 8 。   商 标 注 册 代 理 注 册 的 优 势 提 高 注 册 成 功 率 我 们 熟 悉 商 标 法 规 和 注 册 流 程 能 够 提 供 专 业 查 询 和 分 析 服 务 我 们 能 够 帮 助 客 户 制 定 商 标 保 护 策 略 , 有 效 规 避 注 册 中 的 风 险 。 帮 助 客 户 正 确 选 择 商 品 或 服 务 类 别 , 避 免 因 分 类 错 误 而 导 致 注 册 失 败 。 节 省 时 间 和 精 力 避 免 不 熟 悉 商 标 注 册 流 程 走 弯 路 避 免 盲 目 注 册 花 “ 冤 枉 钱 ” 商 标 注 册 流 程 复 杂 而 且 周 期 长 , 我 们 会 及 时 通 知 申 请 人 商 标 注 册 的 进 展 动 态 , 并 协 助 申 请 人 办 理 相 关 事 项 , 让 申 请 人 高 枕 无 忧 。 收 费 标 准 普 通 注 册     3 5 0 元 商 标 局 规 费 2 7 0 元 + 注 册 服 务 费 8 0 元 不 成 功 不 退 费 提 供 专 业 的 咨 询 服 务 , 包 括 商 标 查 询 、 注 册 流 程 、 注 意 事 项 等 。 及 时 解 决 申 请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解 决 方 案 。 担 保 注 册     1 2 0 0 元 规 费 2 7 0 元 + 服 务 费 8 0 元 + 选 名 费 8 5 0 元 不 成 功 全 额 退 款 我 们 会 花 费 更 多 时 间 帮 客 户 选 择 拟 注 册 商 标 名 称 , 双 方 意 见 一 致 后 提 交 注 册 , 我 们 承 担 失 败 风 险 。 担 保 注 册 不 接 受 客 户 指 定 名 称 。 商 标 注 册 流 程 准 备 申 报 商 标 局 形 式 审 查 受 理 通 知 书 下 发 商 标 局 实 质 审 查 初 审 公 告 注 册 成 功   第 一 步 : 欧 力 虎 可 以 为 您 做 这 些 1 专 业 排 查 分 析 近 似 商 标 , 保 证 商 标 注 册 最 大 成 功 率 , 并 给 出 商 标 注 册 建 议 。 2 核 对 客 户 提 供 的 资 质 文 件 , 准 备 商 标 注 册 委 托 书 。 3 制 作 符 合 商 标 局 规 定 格 式 的 正 规 商 标 申 请 书 。 第 二 步 : 客 户 提 供 您 是 企 业 ?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您 是 个 体 / 个 人 ? 个 体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个 人 身 份 证 商 标 局 形 式 审 查 环 节 商 标 局 收 到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件 后 , 首 先 进 行 的 是 形 式 审 查 。 形 式 审 查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申 请 人 是 否 具 有 申 请 注 册 商 标 的 主 体 资 格 ; 申 请 人 申 请 商 标 所 指 定 保 护 的 商 品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申 请 人 的 名 义 与 印 章 、 营 业 执 照 是 否 一 致 ; 申 请 人 的 地 址 是 否 准 确 ; 申 请 人 指 定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填 写 是 否 规 范 、 具 体 , 分 类 是 否 准 确 ; 商 标 及 商 标 图 样 的 规 格 、 数 量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确 立 申 请 日 十 分 重 要 。 由 于 中 国 商 标 注 册 采 用 申 请 在 先 原 则 , 一 旦 发 生 争 议 , 申 请 日 的 先 后 将 成 为 确 定 商 标 权 的 法 律 依 据 。 商 标 注 册 的 申 请 日 以 商 标 局 收 到 申 请 书 件 的 日 期 为 准 。 形 式 审 查 通 过 后 , 商 标 局 发 《 缴 费 通 知 书 》 。 商 标 局 下 发 受 理 通 知 书 根 据 形 式 审 查 的 结 果 , 商 标 局 主 要 发 出 三 种 通 知 书 : 《 受 理 通 知 书 》 、 《 补 正 通 知 书 》 与 《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 。 注 意 : 只 要 资 料 合 格 , 《 受 理 通 知 书 》 是 肯 定 1 0 0 % 下 发 的 。 《 受 理 通 知 书 》 不 等 于 《 商 标 证 书 》 。 商 标 实 质 审 查 商 标 实 质 审 查 是 商 标 注 册 主 管 机 关 对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是 否 符 合 《 商 标 法 》 的 规 定 所 进 行 的 检 查 、 资 料 检 索 、 分 析 对 比 、 调 查 研 究 , 并 决 定 给 予 初 步 审 定 或 驳 回 申 请 的 一 系 列 活 动 。 在 此 期 间 , 在 该 商 标 未 获 准 注 册 以 前 , 请 不 要 在 使 用 中 标 注 注 册 标 记 ( 如 : 注 册 商 标 、 ® 等 ) , 可 以 标 记 T M 。 另 外 , 在 未 核 准 注 册 以 前 , 带 有 该 商 标 的 商 品 及 包 装 物 , 或 商 标 标 识 不 宜 一 次 制 作 过 多 , 以 防 因 注 册 受 阻 而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损 失 。 初 审 公 告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经 过 实 质 审 查 后 , 对 未 违 反 《 商 标 法 》 有 关 规 定 的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允 许 其 商 标 注 册 , 并 在 《 商 标 公 告 》 中 予 以 公 告 。 注 册 公 告 商 标 注 册 是 一 种 商 标 法 律 程 序 。 初 步 审 定 的 商 标 自 刊 登 初 步 审 定 公 告 之 日 起 , 三 个 月 内 没 有 人 提 出 异 议 或 提 出 异 议 经 裁 定 不 成 立 的 , 该 商 标 予 以 注 册 , 同 时 刊 登 注 册 公 告 ; 商 标 注 册 生 效 , 受 法 律 保 护 , 商 标 注 册 人 享 有 该 商 标 的 专 用 权 。 领 取 商 标 证 一 件 新 申 请 商 标 从 申 请 到 发 证 一 般 需 要 一 年 左 右 时 间 , 其 中 申 请 受 理 和 形 式 审 查 约 需 一 个 月 时 间 , 实 质 审 查 约 需 要 四 到 五 个 月 时 间 , 异 议 期 三 个 月 时 间 , 核 准 公 告 到 发 证 约 三 个 月 时 间 。 注 册 商 标 的 有 效 期 限 注 册 商 标 有 效 期 为 十 年 , 自 核 准 注 册 之 日 起 计 算 , 注 册 商 标 有 效 期 满 , 需 要 继 续 使 用 的 , 可 以 申 请 商 标 续 展 注 册 。   商 标 复 审 复 审 是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被 驳 回 后 的 唯 一 救 济 方 式 复 审 审 请 应 当 在 收 到 驳 回 通 知 书 后 1 5 天 内 提 出 商 标 复 审 能 够 成 功 吗 ? 复 审 是 唯 一 的 申 诉 机 会 商 标 复 审 机 制 的 存 在 , 确 保 了 商 标 注 册 过 程 的 公 正 性 和 透 明 度 。 当 商 标 局 做 出 初 步 决 定 后 , 通 过 复 审 程 序 可 以 纠 正 可 能 存 在 的 错 误 。 商 标 局 一 人 审 查 存 在 主 观 性 商 标 申 请 被 驳 回 难 免 存 在 一 些 主 观 因 素 。 商 标 局 在 审 查 时 , 审 查 员 在 吃 不 准 是 否 为 近 似 商 标 时 , 通 常 先 判 定 为 近 似 商 标 。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客 观 性 更 强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 采 取 合 议 形 式 并 实 行 委 员 投 票 表 决 制 , 遵 循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 而 且 组 成 人 员 的 工 作 经 验 更 加 丰 富 。 商 标 驳 回 复 审 成 功 率 约 3 5 % 商 标 复 审 的 通 过 成 功 率 取 决 于 多 种 因 素 , 主 要 包 括 商 标 被 驳 回 的 原 因 、 商 标 的 独 特 性 、 以 及 申 请 人 所 提 供 的 证 据 和 理 由 的 充 分 性 。 商 标 复 审 流 程 怎 样 提 高 商 标 复 审 成 功 率 ? 是 否 复 审 的 判 断 标 准 商 标 被 驳 回 的 理 由 包 括 违 反 商 标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缺 乏 显 著 性 、 与 已 有 商 标 近 似 等 。 在 决 定 是 否 复 审 之 前 , 申 请 人 需 要 仔 细 分 析 驳 回 理 由 是 否 站 得 住 脚 。 如 果 认 为 它 存 在 误 解 , 则 可 以 考 虑 提 出 复 审 请 求 。 一 个 成 功 的 商 标 不 仅 要 有 法 律 上 的 合 法 性 , 还 需 要 在 市 场 上 具 有 辨 识 度 和 吸 引 力 。 在 决 定 是 否 复 审 之 前 , 申 请 人 应 评 估 自 身 商 标 的 独 特 性 和 市 场 价 值 。 如 果 价 值 一 般 , 则 复 审 不 如 重 新 注 册 。 收 费 标 准 商 标 复 审     1 7 5 0 元 起 商 标 局 规 费 7 5 0 元 + 代 办 服 务 费 1 0 0 0 元 起 不 成 功 不 退 费 商 标 复 审 难 度 很 大 , 但 如 果 商 标 对 你 很 重 要 , 只 要 存 在 通 过 驳 回 复 审 争 取 回 来 的 机 会 , 就 一 定 要 全 力 争 取 , 不 要 轻 易 放 弃 !     商 标 维 护 企 业 改 名 搬 迁 应 办 理 商 标 变 更 业 务 企 业 合 并 改 制 应 办 理 商 标 转 让 业 务 商 标 续 展     5 0 0 元 商 标 局 规 费 4 5 0 元 + 代 办 服 务 费 5 0 元 期 满 不 续 展 一 年 内 不 核 准 近 似 商 标 商 标 续 展 仅 审 查 主 体 资 格 的 形 式 要 件 ( 即 核 对 营 业 执 照 、 身 份 证 信 息 ) , 不 存 在 被 驳 回 的 风 险 。 商 标 变 更     5 0 元 商 标 局 规 费 0 元 + 代 办 服 务 费 5 0 元 商 标 变 更 专 用 权 不 发 生 转 移 商 标 核 准 注 册 后 , 商 标 注 册 人 的 名 义 、 地 址 或 其 他 注 册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 应 当 向 商 标 局 申 请 办 理 相 应 变 更 手 续 。 商 标 转 让     5 0 0 元 商 标 局 规 费 4 5 0 元 + 代 办 服 务 费 5 0 元 申 请 中 的 商 标 也 可 以 办 理 转 让 因 企 业 合 并 、 兼 并 或 改 制 而 发 生 商 标 专 用 权 移 转 的 , 因 买 卖 、 赠 予 、 继 承 等 发 生 商 标 专 用 权 移 转 的 , 应 办 理 转 让 手 续 。 商 标 异 议     2 0 0 0 元 起 商 标 局 规 费 1 0 0 0 元 + 文 件 服 务 费 1 0 0 0 元 起 遏 制 恶 意 抢 注 他 人 知 名 商 标 任 何 人 认 为 商 标 局 初 步 审 定 予 以 公 告 的 商 标 不 具 有 合 法 性 , 可 以 在 公 告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向 商 标 局 提 出 不 应 给 予 以 注 册 的 意 见 。   注 册 商 标 续 展 需 要 的 条 件 :   《 商 标 法 》 规 定 : 注 册 商 标 有 效 期 满 , 需 要 继 续 使 用 的 , 商 标 注 册 人 应 当 在 期 满 前 十 二 个 月 内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续 展 手 续 ; 在 此 期 间 未 能 办 理 的 , 可 以 给 予 六 个 月 的 宽 展 期 。 每 次 续 展 注 册 的 有 效 期 为 十 年 , 自 该 商 标 上 一 届 有 效 期 满 次 日 起 计 算 。 期 满 未 办 理 续 展 手 续 的 , 注 销 其 注 册 商 标 。 以 下 情 况 需 要 进 行 商 标 变 更 :   商 店 恢 复 了 老 名 号 , 或 是 启 用 了 新 名 称 , 企 业 改 变 了 称 谓 等 等 , 就 需 及 时 办 理 变 更 注 册 手 续 。 企 业 搬 迁 , 改 变 了 原 地 址 , 要 及 时 申 报 变 更 , 否 则 会 使 有 关 书 件 无 法 送 达 。 变 更 注 册 商 标 核 定 使 用 商 品 的 范 围 , 只 限 于 商 品 的 减 少 。 以 下 情 况 需 要 进 行 商 标 转 让 :   因 买 卖 、 赠 予 、 继 承 导 致 商 标 所 有 权 转 让 给 他 人 。 企 业 合 并 、 兼 并 或 改 制 涉 及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移 转 。 法 院 判 决 导 致 的 商 标 专 用 权 移 转 。 个 体 工 商 户 注 销 、 企 业 自 主 清 算 , 如 果 需 要 处 分 商 标 权 , 应 进 行 商 标 转 让 。 商 标 异 议 范 围 广 泛 :   既 包 括 初 步 审 定 的 商 标 与 申 请 在 先 的 商 标 相 同 或 近 似 , 也 包 括 初 步 审 定 的 商 标 违 反 了 《 商 标 法 》 的 禁 用 条 款 或 商 标 不 具 显 著 性 , 还 包 括 申 请 人 不 具 备 申 请 资 格 等 。 此 外 , 侵 犯 他 人 姓 名 权 、 专 利 权 、 著 作 权 、 特 殊 标 志 权 等 在 先 权 利 , 滥 用 地 理 标 志 、 侵 犯 驰 名 商 标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抢 先 注 册 他 人 已 经 使 用 并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商 标 等 , 均 可 提 出 异 议 。 及 时 变 更 商 标     更 好 维 护 权 益   保 证 及 时 收 到 商 标 局 通 知 当 商 标 遇 到 他 人 异 议 或 撤 三 申 请 时 , 商 标 局 会 通 过 注 册 信 息 联 系 商 标 注 册 人 。 如 果 信 息 不 一 致 , 则 可 能 收 不 到 商 标 局 的 通 知 , 从 而 丧 失 复 审 或 答 辩 的 机 会 , 极 端 情 况 下 导 致 商 标 被 撤 销 。 更 好 地 保 护 商 业 利 益 如 果 商 标 注 册 和 使 用 中 名 称 、 地 址 信 息 不 符 , 则 一 旦 发 生 商 标 纠 纷 , 《 商 标 注 册 证 》 因 信 息 不 符 可 能 会 丧 失 证 据 作 用 。 如 果 打 官 司 可 能 会 导 致 一 审 败 诉 , 需 要 先 变 更 《 商 标 注 册 证 》 再 申 请 二 审 。 避 免 商 标 被 注 销 的 风 险 《 商 标 法 》 规 定 : “ 商 标 注 册 人 在 使 用 注 册 商 标 的 过 程 中 , 自 行 改 变 注 册 人 名 义 、 地 址 或 者 其 他 注 册 事 项 的 , 由 地 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期 满 不 改 正 的 , 由 商 标 局 撤 销 其 注 册 的 商 标 。 ” 方 便 商 务 活 动 随 时 使 用 企 业 在 办 理 招 投 标 、 银 行 、 商 标 质 押 等 业 务 , 入 驻 天 猫 、 京 东 、 苏 宁 等 电 商 平 台 , 对 商 标 进 行 转 让 、 授 权 , 都 需 要 核 对 商 标 注 册 信 息 和 营 业 执 照 是 否 一 致 , 不 一 致 会 影 响 后 续 审 批 流 程 。     商 标 知 识 零 容 忍 高 强 度 打 击 商 标 不 正 当 抢 注 屯 积 从 源 头 制 止 不 以 使 用 为 目 的 的 恶 意 行 为 商 标 基 础 知 识 视 频 解 讲 商 标 基 础 知 识 商 标 案 件 评 析 不 能 抢 注 他 人 在 先 使 用 的 商 标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抢 先 注 册 他 人 已 经 使 用 并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商 标 ,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 不 正 当 手 段 包 括 申 请 人 利 用 与 他 人 同 行 的 关 系 , 或 者 利 用 与 他 人 地 理 邻 近 , 或 者 利 用 与 他 人 曾 经 合 作 的 关 系 , 剽 窃 他 人 已 经 使 用 但 未 申 请 注 册 的 商 标 。 抢 注 国 外 有 一 定 知 名 度 的 商 标 , 也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我 。 注 册 商 标 不 能 侵 犯 他 人 在 先 权 利 申 请 注 册 商 标 不 得 损 害 他 人 现 有 的 在 先 权 利 , 既 包 括 他 人 享 有 的 商 标 权 、 著 作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 也 包 括 姓 名 权 、 肖 像 权 等 人 格 权 。 抢 注 的 名 人 姓 名 商 标 会 引 起 社 会 公 众 的 混 淆 误 认 , 笔 名 、 艺 名 、 译 名 等 特 定 名 称 如 果 具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且 与 该 自 然 人 建 立 了 稳 定 的 对 应 关 系 , 也 受 法 律 保 护 。 不 能 模 仿 有 一 定 知 名 度 的 商 标 商 号 这 是 最 常 见 的 情 形 , 例 如 “ 康 帅 傅 ” 对 上 “ 康 师 傅 ” 。 当 然 , “ 恶 意 注 册 ” 对 知 名 度 的 要 求 并 没 有 这 么 高 , 行 业 或 区 域 内 知 名 、 注 册 人 知 晓 、 已 经 使 用 一 定 年 限 , 这 些 条 件 满 足 就 可 以 。 证 明 这 些 , 产 品 的 销 售 地 域 、 销 售 渠 道 建 设 、 广 告 投 放 等 证 据 都 可 以 用 于 阻 击 恶 意 商 标 注 册 。 恶 意 屯 积 商 标 会 受 到 严 厉 制 裁 利 用 多 个 营 业 执 照 和 注 册 人 名 义 注 册 大 量 商 标 , 但 并 不 使 用 , 主 要 用 于 转 让 和 出 售 以 牟 利 , 属 于 恶 意 注 册 、 屯 积 商 标 。 对 于 恶 意 行 为 , 国 家 商 标 局 可 以 对 在 申 请 中 的 商 标 进 行 驳 回 , 对 已 经 注 册 的 商 标 予 以 无 效 宣 告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对 商 标 申 请 人 、 代 理 机 构 给 予 警 告 、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 商 品 和 服 务 国 际 分 类 表 ◑ 商 标 不 注 册 的 后 果 ◑ 商 标 注 册 不 了 怎 么 办 ? ◑ 商 标 注 册 怎 样 避 免 驳 回 ? ◑ 商 标 知 识 问 答   ◑ 第 5 5 9 2 6 6 8 0 号 蜂 花 佳 人 商 标 无 效 宣 告 案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证 据 证 明 在 争 议 商 标 申 请 注 册 前 , 其 “ 蜂 花 ” 商 标 在 洗 发 液 等 商 品 上 已 具 有 较 高 知 名 度 并 多 次 依 据 商 标 法 第 十 三 条 予 以 保 护 。 争 议 商 标 构 成 对 申 请 人 商 标 的 复 制 摹 仿 。 争 议 商 标 使 用 的 商 品 与 申 请 人 商 标 经 使 用 具 有 高 知 名 度 商 品 具 有 一 定 关 联 性 。 争 议 商 标 的 注 册 易 使 相 关 公 众 误 认 为 商 品 提 供 者 与 申 请 人 具 有 某 种 关 联 关 系 , 从 而 易 造 成 混 淆 误 认 , 致 使 申 请 人 权 益 可 能 受 到 损 害 。 故 争 议 商 标 的 注 册 违 反 《 商 标 法 》 第 十 三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 ◑ 第 5 9 2 2 2 9 6 8 号 只 此 青 绿 商 标 异 议 案 异 议 人 提 供 的 《 只 此 青 绿 》 舞 蹈 诗 剧 入 选 “ 庆 祝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1 0 0 周 年 舞 台 艺 术 精 品 创 作 工 程 ” 重 点 扶 持 剧 目 等 证 据 可 以 证 明 , 异 议 人 该 舞 蹈 诗 剧 具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和 影 响 力 。 异 议 人 两 次 举 办 新 闻 发 布 会 以 及 该 舞 蹈 诗 剧 首 演 的 时 间 均 早 于 被 异 议 商 标 申 请 日 。 被 异 议 商 标 与 该 舞 蹈 诗 剧 名 称 相 同 , 其 注 册 使 用 会 减 少 异 议 人 因 该 舞 蹈 诗 剧 知 名 度 所 应 获 得 的 商 业 价 值 和 商 业 机 会 , 进 而 损 害 异 议 人 的 在 先 权 益 , 违 反 了 《 商 标 法 》 第 三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 被 异 议 商 标 不 予 注 册 。 ◑ 第 6 0 1 7 2 2 1 8 号 宝 鲁 日 商 标 异 议 案 异 议 人 提 供 了 其 身 份 证 及 抖 音 账 户 相 关 信 息 、 网 店 销 售 记 录 和 发 票 , 异 议 人 姓 名 为 “ 宝 鲁 日 ” , 是 知 名 乡 村 生 活 记 录 博 主 , 其 在 抖 音 等 社 交 平 台 具 有 大 量 粉 丝 及 播 放 量 。 在 被 异 议 商 标 申 请 日 期 之 前 , 异 议 人 姓 名 “ 宝 鲁 日 ” 已 为 相 关 公 众 所 了 解 , 且 具 有 一 定 知 名 度 , 被 异 议 人 对 异 议 人 姓 名 存 在 知 晓 的 可 能 。 被 异 议 商 标 “ 宝 鲁 日 ” 与 异 议 人 姓 名 相 同 , 被 异 议 人 申 请 注 册 被 异 议 商 标 已 构 成 对 异 议 人 姓 名 权 的 损 害 。 违 反 了 商 标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 被 异 议 商 标 不 予 注 册 。 ◑ 第 3 7 4 8 6 1 6 3 号 法 雷 奥 商 标 异 议 案 在 案 证 据 能 够 证 明 被 异 议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伙 同 多 人 注 册 并 控 制 大 量 关 联 公 司 , 其 唯 一 法 人 股 东 持 有 商 标 9 4 件 且 双 方 登 记 住 所 地 一 致 , 各 关 联 公 司 均 持 有 十 几 至 数 百 件 数 量 不 等 的 商 标 , 其 中 多 件 与 他 人 在 先 具 有 一 定 独 创 性 或 知 名 度 的 商 标 、 商 号 相 同 或 高 度 近 似 , 且 部 分 已 被 异 议 或 驳 回 。 该 申 请 注 册 大 量 公 司 和 商 标 的 行 为 明 显 超 出 正 常 经 营 需 要 , 能 够 认 定 被 异 议 人 违 背 商 标 法 关 于 禁 止 以 欺 骗 手 段 或 者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商 标 注 册 的 立 法 精 神 , 被 异 议 商 标 不 予 注 册 。 ◑ 第 6 1 1 7 2 9 8 8 号 黄 塔 膏 药 商 标 异 议 案 异 议 人 “ 黄 塔 膏 药 ” 2 0 0 9 年 6 月 被 河 南 省 文 化 厅 列 入 河 南 省 第 二 批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名 录 , 2 0 1 9 年 3 月 被 河 南 省 商 务 厅 认 定 为 第 六 批 “ 河 南 老 字 号 ” 。 “ 黄 塔 膏 药 ” 商 标 经 异 议 人 长 期 使 用 具 有 一 定 知 名 度 。 被 异 议 商 标 与 引 证 商 标 文 字 构 成 相 同 , 指 定 使 用 的 服 务 与 引 证 商 标 核 定 使 用 的 商 品 属 于 类 似 商 品 和 服 务 。 被 异 议 人 与 异 议 人 同 处 河 南 省 安 阳 市 滑 县 半 坡 店 乡 , 在 指 定 服 务 上 申 请 注 册 被 异 议 商 标 , 易 使 相 关 公 众 对 服 务 的 来 源 产 生 混 淆 误 认 。 被 异 议 商 标 不 予 注 册 。 ◑ 第 3 6 8 7 8 9 5 0 号 姚 安 娜 商 标 异 议 案 第 3 6 8 7 8 9 5 0 号 “ 姚 安 娜 ” 商 标 由 被 申 请 人 郭 某 申 请 注 册 , 该 商 标 被 姚 思 为 、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即 本 案 申 请 人 一 、 二 ) 提 出 无 效 宣 告 。 申 请 人 一 的 艺 名 为 “ 姚 安 娜 ” , 被 申 请 人 没 有 提 交 关 于 “ 姚 安 娜 ” 一 词 的 合 理 来 源 , 其 还 恶 意 注 册 姚 安 娜 的 英 文 名 “ A N N A B E L Y A O ” 及 拼 音 “ Y A O A N N A ” “ Y A O A N N A ” , 具 有 复 制 、 摹 仿 申 请 人 一 姓 名 的 故 意 。 争 议 商 标 核 定 使 用 的 化 妆 品 等 商 品 亦 是 姚 安 娜 代 言 的 产 品 , 易 使 公 众 认 为 与 姚 安 娜 密 切 相 关 , 损 害 其 姓 名 权 。 ◑ 第 5 2 9 1 7 7 2 0 号 惠 民 南 粤 家 政 商 标 异 议 案 “ 南 粤 家 政 ” 工 程 系 广 东 省 委 、 省 政 府 首 创 提 出 , 并 经 多 个 政 府 部 门 共 同 贯 彻 落 实 的 重 要 民 生 工 程 , 并 已 被 媒 体 广 泛 报 道 。 被 异 议 商 标 由 “ 惠 民 ” 和 “ 南 粤 家 政 ” 组 成 , “ 惠 民 ” 有 “ 给 人 民 好 处 ” 含 义 , 被 异 议 商 标 “ 惠 民 南 粤 家 政 ” 指 定 使 用 在 社 交 护 送 ( 陪 伴 ) 、 家 务 服 务 等 服 务 上 , 易 使 公 众 对 服 务 的 来 源 产 生 误 认 , 并 可 能 损 害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 从 而 产 生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 违 反 商 标 法 第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 七 ) 项 、 第 ( 八 ) 项 的 规 定 , 被 异 议 商 标 不 予 注 册 。 ◑ 第 4 8 7 2 0 0 5 8 号 莱 迩 商 标 无 效 宣 告 案 申 请 人 证 据 可 证 明 其 在 先 使 用 “ 莱 迩 ” 字 号 、 商 标 , 主 营 酒 店 管 理 。 通 过 比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 郝 磊 ” 相 关 入 职 文 件 等 材 料 , 可 认 定 在 争 议 商 标 申 请 日 前 , 被 申 请 人 曾 为 申 请 人 员 工 。 在 入 职 接 洽 过 程 中 , 被 申 请 人 对 申 请 人 情 况 必 然 有 所 了 解 , 尤 其 考 虑 到 被 申 请 人 还 在 第 4 3 类 服 务 上 申 请 、 注 册 多 件 与 申 请 人 其 他 在 先 商 标 相 近 的 商 标 , 故 可 合 理 认 定 被 申 请 人 基 于 前 述 隶 属 关 系 而 明 知 申 请 人 在 先 使 用 的 “ 莱 迩 ” 商 标 。 争 议 商 标 违 反 商 标 法 第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商 标 设 计 L O G O 设 计 价 格 没 有 标 准 答 案 不 同 的 要 求 花 费 时 间 精 力 不 同 免 费 设 计     0 元 在 字 体 基 础 上 简 单 修 改 规 避 侵 权 风 险 免 费 设 计 只 针 对 文 字 商 标 , 图 形 商 标 不 提 供 免 费 设 计 服 务 。 设 计 开 始 时 先 进 行 简 单 沟 通 , 方 案 出 具 后 不 提 供 修 改 服 务 。 基 础 设 计     3 0 0 元 简 单 L O G O 设 计 原 创 性 较 低 , 图 标 和 品 牌 关 联 性 不 强 适 用 于 初 创 企 业 或 预 算 有 限 的 需 求 方 , 交 付 周 期 1 3 天 , 提 供 基 础 矢 量 文 件 , 但 原 创 性 较 低 , 可 能 存 在 版 权 风 险 。 定 制 设 计     1 0 0 0 元 中 等 复 杂 度 L O G O 设 计 原 创 性 较 强 , 图 标 和 品 牌 关 联 性 较 强 适 合 有 一 定 品 牌 需 求 的 企 业 , 结 合 行 业 属 性 设 计 原 创 方 案 , 包 含 需 求 沟 通 、 3 5 版 初 稿 、 1 0 次 以 内 修 改 。 高 端 设 计     5 0 0 0 元 起 完 全 原 创 L O G O 设 计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品 牌 形 象 策 划 提 供 品 牌 调 研 、 竞 品 分 析 、 V I 延 展 等 全 案 服 务 。 修 改 至 客 户 满 意 为 止 , 输 出 动 态 l o g o 、 标 准 化 V I 手 册 及 场 景 应 用 指 南 。     注 册 案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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