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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货 物 运 输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机 构 机 动 车 维 修 企 业 从 业 资 格 证 客 运 资 格 证 货 运 资 格 证 危 险 品 资 格 证 教 练 资 格 证 出 租 车 资 格 证 网 约 车 资 格 证 煤 矿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煤 矿 井 下 电 气 作 业 煤 矿 井 下 爆 破 作 业 煤 矿 安 全 监 测 监 控 作 业 煤 矿 瓦 斯 检 查 作 业 煤 矿 安 全 检 查 作 业 煤 矿 主 提 升 机 操 作 作 业 煤 矿 采 煤 机 操 作 作 业 煤 矿 瓦 斯 抽 采 作 业 煤 矿 防 突 作 业 煤 矿 探 放 水 作 业 煤 矿 主 要 负 责 人 煤 矿 主 要 负 责 人 煤 矿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开 采 爆 破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一 通 三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机 电 运 输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地 质 地 测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煤 矿 井 下 安 管 员 煤 矿 班 组 长 采 煤 班 组 长 机 电 班 组 长 掘 进 班 组 长 通 风 班 组 长 运 输 班 组 长 安 全 工 程 师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基 础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知 识 健 康 管 理 师 健 康 管 理 师 ( 基 础 ) 健 康 管 理 师 ( 技 能 ) 消 防 工 程 师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综 合 能 力 三 类 人 员 水 利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 A 类 ) 水 利 项 目 负 责 人 ( B 类 ) 水 利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C 类 ) 综 合 题 库 安 全 生 产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乡 镇 ( 街 道 ) 新 安 全 生 产 法 大 安 全 、 大 培 岗 前 培 训 更 多 + 考 试 真 题 最 新 试 题 1 、 根 据 建 设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 ) 。 2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 健 全 职 业 病 防 治 ( ) , 加 强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管 理 , 提 高 职 业 病 防 治 水 平 , 对 本 单 位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承 担 责 任 。 3 、 某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伪 造 审 批 表 , 获 取 了 行 政 许 可 , 被 执 法 人 员 发 现 后 , 撤 销 了 行 政 许 可 及 批 准 文 件 , 并 按 规 定 给 予 了 处 罚 。 该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在 ( )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该 行 政 许 可 。 4 、 根 据 《 行 政 诉 讼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因 不 动 产 提 起 的 行 政 诉 讼 , ( ) 法 院 有 管 辖 权 。 5 、 企 业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明 确 各 级 领 导 和 员 工 的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 6 、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主 要 是 急 性 中 毒 。 轻 度 中 毒 表 现 为 头 昏 、 眼 花 、 剧 烈 头 痛 、 耳 鸣 、 颈 部 压 迫 感 和 搏 动 感 , 并 伴 有 恶 心 、 呕 吐 、 心 悸 、 四 肢 无 力 等 , 甚 至 出 现 短 的 昏 厥 。 7 、 一 艘 农 用 船 舶 接 送 2 人 到 对 面 3 0 海 里 的 岛 上 , 收 了 每 个 人 5 0 元 油 钱 , 途 中 发 生 了 沉 船 事 故 。 这 起 事 故 属 于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8 、 冶 金 企 业 的 会 议 室 、 活 动 室 、 休 息 室 、 更 衣 室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应 当 设 置 在 安 全 地 点 , 不 得 设 置 在 高 温 液 态 金 属 的 吊 运 影 响 范 围 内 。 9 、 动 火 施 工 区 域 应 设 置 警 戒 , 严 禁 与 动 火 作 业 无 关 人 员 或 车 辆 进 入 动 火 区 域 。 1 0 、 某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在 某 项 目 施 工 中 , 为 了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特 委 托 具 有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齐 某 为 专 职 安 全 员 , 为 其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服 务 , 并 明 确 该 项 目 保 证 生 产 安 全 的 责 任 由 齐 某 负 责 。 1 1 、 个 人 承 受 的 风 险 概 率 值 不 得 大 于 1 × 1 0 6 / 年 。 1 2 、 按 照 实 施 阶 段 的 不 同 , 安 全 评 价 可 分 为 三 类 : 安 全 预 评 价 、 安 全 验 收 评 价 、 安 全 现 状 评 价 。 1 3 、 周 某 将 个 人 投 资 经 营 的 采 石 场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并 转 让 给 刘 某 , 获 得 转 让 费 1 2 0 万 元 。 转 让 后 在 发 生 一 起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造 成 1 人 死 亡 ,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对 周 某 作 出 没 收 1 2 0 万 元 违 法 所 得 、 吊 销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罚 款 8 0 万 元 的 处 罚 。 1 4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 在 宣 告 后 当 场 交 付 当 事 人 ; 受 送 达 人 下 落 不 明 , 或 者 用 其 他 方 式 无 法 送 达 的 , 可 以 公 告 送 达 , 自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经 过 3 0 日 , 即 视 为 送 达 。 1 5 、 根 据 《 行 政 复 议 法 》 的 规 定 , 在 行 政 复 议 中 ,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主 要 事 实 不 清 、 证 据 不 足 的 , 复 议 机 关 可 以 责 令 被 申 请 人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重 做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1 6 、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规 定 , 造 成 重 大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 构 成 犯 罪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责 任 人 员 , 依 法 追 究 民 事 责 任 。 1 、 根 据 《 行 政 许 可 法 》 的 规 定 , 行 政 许 可 的 实 施 和 结 果 , 一 律 应 当 公 开 。 2 、 劳 动 者 罹 患 职 业 病 , 但 用 人 单 位 未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 其 医 疗 和 生 活 保 障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共 同 承 担 。 3 、 安 全 出 口 应 分 散 布 置 , 且 易 于 寻 找 。 4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责 任 人 员 , 加 强 资 料 归 档 。 5 、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管 理 体 系 不 属 于 应 急 支 持 保 障 系 统 。 6 、 《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 规 定 ,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要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 追 究 县 级 分 管 领 导 或 主 要 领 导 的 责 任 。 7 、 消 防 电 梯 能 迅 速 疏 散 火 场 被 困 人 员 。 8 、 生 产 、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 应 当 在 其 作 业 场 所 和 安 全 设 施 、 设 备 上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9 、 职 工 被 诊 断 、 鉴 定 为 职 业 病 ,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自 诊 断 、 鉴 定 为 职 业 病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向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 1 0 、 选 择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时 , 所 选 电 气 设 备 的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所 在 场 所 内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的 级 别 、 组 别 。 1 1 、 《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 生 产 、 储 存 、 使 用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 应 当 对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 储 存 装 置 每 ( )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评 价 。 1 2 、 根 据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 职 业 病 诊 断 、 鉴 定 时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提 供 ( ) 资 料 。 1 3 、 某 起 事 故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四 千 万 元 , 这 起 事 故 属 于 ( ) 。 1 4 、 某 市 欲 制 定 一 项 地 方 性 法 规 , 对 某 项 行 为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该 法 规 不 得 创 设 的 行 政 处 罚 措 施 是 ( ) 1 5 、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受 到 损 害 的 从 业 人 员 , 除 依 法 享 有 工 伤 保 险 外 , 依 照 有 关 民 事 法 律 尚 有 获 得 赔 偿 权 利 的 , 有 权 向 本 单 位 提 出 ( ) 要 求 。 1 6 、 为 了 对 事 故 进 行 调 查 和 处 理 , 必 须 对 事 故 进 行 归 纳 和 分 类 。 依 照 事 故 的 ( ) , 将 事 故 分 为 伤 亡 事 故 和 非 伤 亡 事 故 。 1 、 在 易 燃 易 爆 系 统 抽 加 盲 板 时 , 还 要 保 持 系 统 ( ) , 防 止 空 气 吸 人 。 2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在 ( ) 内 未 被 发 现 的 , 不 再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3 、 某 歌 舞 厅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火 灾 事 故 , 造 成 4 4 人 死 亡 、 5 8 人 受 伤 ( 重 伤 8 人 ) , 过 火 面 种 1 5 0 ㎡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 5 8 9 . 7 6 万 元 。 直 接 原 因 : 舞 王 俱 乐 部 员 工 王 帅 文 在 演 艺 大 厅 表 演 节 目 时 , 使 用 自 制 道 具 手 枪 向 舞 台 上 方 发 射 烟 花 弹 , 烟 花 弹 爆 炸 产 生 的 火 星 引 燃 顶 棚 聚 氨 酯 泡 沫 塑 料 , 直 接 导 致 火 灾 事 故 的 发 生 。 综 上 所 述 , 该 事 故 过 火 面 积 仅 仅 1 5 0 平 米 , 但 却 导 致 大 量 人 员 死 亡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 ) 。 4 、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当 场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必 须 报 所 属 行 政 机 关 ( ) 。 5 、 根 据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 国 家 对 从 事 放 射 、 高 毒 等 作 业 实 行 ( ) 管 理 。 6 、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要 定 期 演 习 和 复 查 , 要 根 据 ( ) 情 况 定 期 检 查 和 适 时 修 订 。 7 、 重 大 危 险 源 普 查 登 记 要 记 录 危 险 源 周 边 情 况 , 其 目 的 之 一 是 ( ) 。 8 、 矿 山 照 明 、 信 号 、 电 话 和 手 持 式 电 气 设 备 的 供 电 电 压 , 不 应 超 过 ( ) 伏 。 9 、 王 某 是 某 汽 车 制 造 厂 的 喷 漆 工 , 喷 漆 过 程 中 接 触 到 的 噪 声 为 7 5 d B ( A ) 。 该 厂 应 为 王 某 配 备 的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为 ( ) 。 1 0 、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大 部 分 义 务 都 必 须 来 源 于 法 律 的 设 定 , 国 家 机 关 或 个 人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以 强 迫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履 行 法 定 范 围 之 外 的 义 务 。 1 1 、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 标 准 , 对 本 单 位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和 使 用 装 置 、 设 施 或 者 场 所 进 行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 并 记 录 辨 识 过 程 与 结 果 。 1 2 、 可 燃 液 体 的 闪 点 随 其 浓 度 的 变 化 而 变 化 。 1 3 、 起 重 机 械 不 得 使 用 铸 造 的 吊 钩 。 1 4 、 主 要 生 产 设 备 的 操 作 工 人 应 经 过 培 训 、 考 试 合 格 、 取 得 操 作 证 后 、 才 可 独 立 操 作 设 备 , 原 则 上 一 人 操 作 一 种 型 号 的 设 备 。 1 5 、 应 急 预 案 的 要 点 和 程 序 应 当 张 贴 在 应 急 地 点 和 应 急 指 挥 场 所 , 并 设 有 明 显 的 标 志 。 1 6 、 小 型 露 天 采 石 场 作 业 人 员 使 用 安 全 绳 时 , 安 全 绳 应 当 拴 在 牢 固 地 点 , 严 禁 多 人 同 时 使 用 一 条 安 全 绳 。 1 、 对 于 公 安 行 政 案 件 , 违 法 嫌 疑 人 或 者 受 害 人 对 鉴 定 结 论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提 出 重 新 鉴 定 的 申 请 , 申 请 重 新 鉴 定 以 一 次 为 限 。 2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核 发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许 可 证 、 剧 毒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 3 、 昊 某 等 6 人 所 在 的 露 天 矿 场 进 行 爆 破 时 , 共 打 炮 眼 8 个 , 但 装 药 引 爆 时 只 响 了 6 个 , 其 余 2 个 炮 眼 未 爆 。 1 0 分 钟 后 管 理 人 员 认 为 这 2 个 未 爆 炸 的 炮 眼 不 会 再 爆 炸 , 即 让 吴 某 等 6 人 进 入 采 矿 面 继 续 作 业 。 4 、 行 政 机 关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扣 押 的 财 物 ,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赔 偿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5 、 对 存 在 劳 动 卫 生 问 题 的 建 设 项 目 , 由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对 劳 动 安 全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 补 充 、 完 善 。 6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规 定 , 未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的 一 般 事 故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也 可 以 委 托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 7 、 在 爆 炸 危 险 场 所 , 绝 缘 导 线 可 以 明 敷 设 。 8 、 国 家 标 准 规 定 的 安 全 色 有 红 、 蓝 、 黄 、 绿 四 种 颜 色 。 9 、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 1 0 、 虽 然 评 价 目 标 不 同 、 各 评 价 方 法 均 有 自 身 特 点 , 但 评 价 单 元 划 分 是 一 致 的 , 以 达 到 评 价 的 最 终 目 的 。 1 1 、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对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 有 权 向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报 告 或 者 举 报 。 1 2 、 机 器 防 护 罩 的 主 要 作 用 是 防 止 机 器 的 重 要 部 件 受 到 外 力 的 损 坏 。 1 3 、 安 全 评 价 中 常 用 ( ) 的 方 法 进 行 危 险 因 素 的 分 类 。 1 4 、 《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 ( G B 1 8 2 1 8 2 0 0 9 ) 的 实 施 时 间 是 ( ) 。 1 5 、 小 型 露 天 采 石 场 严 禁 在 同 一 坡 面 上 下 双 层 或 者 多 层 ( ) 作 业 。 1 6 、 电 缆 隧 道 内 应 设 照 明 , 当 照 明 电 压 超 过 ( ) V 时 , 应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 1 、 剪 床 操 作 中 , ( ) 是 不 安 全 的 。 2 、 安 装 在 疏 散 走 道 上 的 防 火 卷 帘 , 应 在 感 烟 探 测 器 报 警 后 下 降 至 距 地 面 ( ) m 处 停 止 , 感 温 探 测 器 报 警 后 , 卷 帘 应 继 续 下 降 至 地 面 。 3 、 事 故 调 查 组 应 当 邀 请 ( ) 派 人 参 加 。 4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规 定 , 对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的 , 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8 0 % 的 罚 款 的 事 故 为 ( ) 。 5 、 电 气 工 程 通 常 所 说 的 地 是 指 ( ) 。 6 、 根 据 能 量 转 移 理 论 的 概 念 , 事 故 的 本 质 是 ( ) 。 7 、 误 服 强 酸 后 , 以 下 方 法 中 , ( ) 急 救 方 法 不 正 确 。 8 、 依 据 《 行 政 许 可 法 》 有 关 规 定 , 临 时 性 的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满 ( ) 需 要 继 续 实 施 的 , 应 当 提 请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 9 、 某 甲 是 渔 民 , 擅 自 驾 驶 机 动 渔 船 渡 客 。 渔 船 行 驶 过 程 中 , 被 某 港 航 监 督 站 的 执 法 人 员 发 现 , 当 场 对 某 甲 做 出 罚 款 5 0 元 的 处 罚 并 当 场 予 以 收 缴 。 对 于 收 缴 的 罚 款 ,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 ) 。 1 0 、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 是 我 国 ( ) 的 方 针 。 1 1 、 下 列 对 机 械 设 备 安 全 防 护 罩 的 技 术 要 求 中 ,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 。 1 2 、 企 业 应 ( ) 至 少 一 次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评 定 。 1 3 、 根 据 我 国 《 国 家 赔 偿 法 》 的 规 定 ,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 ) 个 月 内 作 出 是 否 赔 偿 的 决 定 。 1 4 、 某 机 械 制 造 企 业 今 年 发 生 了 一 起 生 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 事 故 当 场 有 1 1 人 受 重 伤 , 事 故 第 2 天 有 两 名 重 伤 死 亡 , 按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等 级 划 分 , 此 事 故 属 于 ( ) 。 1 5 、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规 定 , 对 产 生 严 重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岗 位 , 应 当 在 其 醒 目 位 置 , 设 置 警 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 警 示 说 明 应 当 载 明 ( ) 等 内 容 。 1 6 、 《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 要 求 , 企 业 要 建 立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动 态 监 控 及 预 警 预 报 体 系 , 每 ( )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分 析 。 1 、 依 照 我 国 《 安 全 生 产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所 有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单 位 , 凡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事 务 , 应 该 接 受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 2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对 企 业 执 行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 法 规 、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时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可 以 以 技 术 保 密 、 业 务 保 密 等 为 由 , 拒 绝 相 关 人 员 进 厂 检 查 。 3 、 事 故 发 生 后 ,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应 当 妥 善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以 及 相 关 证 据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 毁 灭 相 关 证 据 。 4 、 根 据 《 行 政 许 可 法 》 的 规 定 ,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时 , 申 请 人 可 以 将 任 何 事 项 委 托 代 理 人 提 出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 5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可 以 在 从 业 人 员 自 愿 的 情 况 下 与 其 订 立 协 议 , 免 除 或 减 轻 其 对 从 业 人 员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 6 、 根 据 《 行 政 复 议 法 》 的 规 定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只 可 以 书 面 申 请 , 不 可 以 口 头 申 请 。 7 、 从 事 特 种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必 须 经 过 专 门 的 培 训 并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资 格 。 8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提 出 复 查 申 请 或 者 整 改 、 治 理 期 限 届 满 的 ,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应 当 自 申 请 或 者 限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 ) _ _ 日 内 进 行 复 查 。 9 、 ( ) _ _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对 报 告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或 举 报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有 功 人 员 , 给 予 奖 励 。 1 0 、 除 上 题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从 业 人 员 超 过 ( ) _ _ 的 , 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从 业 人 员 在 ( ) _ _ 以 下 的 ,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1 1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的 规 定 , 关 于 采 取 责 令 整 改 措 施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的 表 述 中 , 错 误 的 是 ( ) _ _ 。 1 2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提 取 和 使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 专 门 用 于 改 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在 ( ) _ _ 中 据 实 列 支 。 1 3 、 新 《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可 以 通 过 保 险 费 率 浮 动 、 引 进 ( ) _ _ 参 与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 可 以 有 效 促 进 企 业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1 4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 依 规 定 向 本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 有 关 负 责 人 不 及 时 处 理 的 , 可 ( ) _ _ 。 1 5 、 依 法 取 得 的 行 政 许 可 , 除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依 照 ( ) _ _ 可 以 转 让 的 外 , 不 得 转 让 。 1 6 、 ( ) _ _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重 大 隐 患 治 理 督 办 制 度 , 督 促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消 除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 1 、 有 关 ( ) _ _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章 程 , 为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信 息 、 培 训 等 服 务 , 发 挥 自 律 作 用 , 促 进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2 、 对 行 政 机 关 委 托 的 组 织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的 , 被 申 请 人 是 ( ) _ _ 。 3 、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较 小 的 , 可 以 不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 但 应 当 指 定 ( ) _ _ 。 4 、 下 列 关 于 行 政 许 可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_ _ 。 5 、 两 个 以 上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在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内 进 行 可 能 危 及 对 方 安 全 生 产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未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或 者 未 指 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与 协 调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 ) _ _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6 、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员 工 宿 舍 应 当 设 有 符 合 紧 急 疏 散 要 求 、 标 志 明 显 、 保 持 畅 通 的 出 口 。 禁 止 ( ) _ _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或 者 员 工 宿 舍 的 出 口 。 7 、 行 政 监 察 侧 重 于 对 ( ) _ _ 的 监 督 。 8 、 2 0 1 4 年 8 月 3 1 日 ,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 ) _ _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决 定 》 , 将 于 2 0 1 4 年 ( ) _ _ 月 ( ) _ _ 日 施 行 。 9 、 行 政 许 可 由 ( ) _ _ 行 政 机 关 在 其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内 实 施 。 1 0 、 新 《 安 全 生 产 法 》 明 确 , 建 立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 ) _ _ 制 度 , 授 权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 1 1 、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 ) _ _ 内 容 。 1 2 、 下 列 不 符 合 《 安 全 生 产 法 》 的 要 求 是 ( ) _ _ 。 1 3 、 大 量 ( ) _ _ 都 在 乡 镇 , 乡 镇 企 业 数 量 众 多 , 是 安 全 监 管 的 难 点 。 1 4 、 行 政 机 关 对 违 法 行 为 处 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的 行 政 处 罚 时 应 当 适 用 的 程 序 是 ( ) _ _ 。 1 5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有 前 款 违 法 行 为 , 导 致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给 予 ( ) _ _ 处 分 。 1 6 、 关 于 行 政 许 可 证 件 ,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误 的 是 ( ) _ _ 。 1 、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 规 定 , 煤 矿 企 业 、 非 煤 矿 山 企 业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 烟 花 爆 竹 、 民 用 爆 破 器 材 生 产 企 业 必 须 具 备 法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依 法 申 领 ( ) _ _ , 方 可 从 事 生 产 建 设 活 动 。 2 、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处 理 违 法 案 件 一 般 应 在 立 案 之 日 起 ( ) _ _ 日 内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 重 大 、 复 杂 的 案 件 , 经 本 机 关 领 导 批 准 , 可 以 延 长 ( ) _ _ 天 , 需 要 继 续 延 长 的 报 上 一 级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批 准 , 省 人 民 政 府 所 属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3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 ) _ _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4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拒 绝 、 阻 碍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的 ,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 处 ( ) _ _ 的 罚 款 。 5 、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 认 证 、 检 测 、 检 验 工 作 的 机 构 , 出 具 虚 假 证 明 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违 法 所 得 在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二 倍 以 上 ( ) _ _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十 万 元 的 ,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6 、 关 于 行 政 许 可 听 证 , 下 列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 _ _ 。 7 、 被 许 可 人 以 欺 骗 、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且 该 许 可 属 于 直 接 关 系 公 共 安 全 、 人 身 健 康 、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事 项 的 , 申 请 人 在 ( ) _ _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该 行 政 许 可 。 8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 ) _ _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统 计 分 析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情 况 , 并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 9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 ) _ _ , 如 实 记 录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违 法 行 为 信 息 。 1 0 、 两 个 以 上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在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内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可 能 危 及 对 方 生 产 安 全 的 , 应 当 ( ) _ _ , 并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和 应 当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 并 指 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与 协 调 。 1 1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规 定 ,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当 场 收 缴 罚 款 的 , 应 当 自 收 缴 罚 款 之 日 起 ( ) _ _ 日 内 , 交 至 所 属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 1 2 、 行 政 机 关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扣 押 的 财 物 ,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赔 偿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 ) _ _ 。 1 3 、 关 于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方 式 , 下 列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 _ _ 。 1 4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处 ( ) _ _ 的 罚 款 , 责 令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1 5 、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和 对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不 得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 但 是 , ( ) _ _ 另 有 规 定 的 , 依 照 其 规 定 。 1 6 、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有 ( ) _ _ 情 形 的 , 由 监 察 机 关 追 究 其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 1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 ) _ _ 。 2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建 立 、 健 全 ( ) _ _ , 改 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水 平 ,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 3 、 被 许 可 人 需 要 延 续 依 法 取 得 的 行 政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的 ,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 ) _ _ 。 4 、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 场 所 有 多 个 承 包 单 位 、 承 租 单 位 的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 ) _ _ 。 5 、 下 列 哪 些 单 位 应 当 聘 用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 ) _ _ 6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拒 不 执 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执 法 决 定 , 有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现 实 危 险 的 , 在 保 证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经 本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批 准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可 以 采 取 通 知 有 关 单 位 ( ) _ _ 等 措 施 , 强 制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履 行 决 定 。 7 、 行 政 处 罚 的 实 施 机 关 有 ( ) _ _ 。 8 、 行 政 机 关 不 得 在 ( ) _ _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 但 是 , 情 况 紧 急 的 除 外 。 9 、 行 政 处 罚 公 开 原 则 的 具 体 体 现 有 ( ) _ _ 。 1 0 、 行 政 许 可 法 规 定 的 方 便 申 请 人 办 理 行 政 许 可 的 制 度 有 ( ) _ _ 。 1 1 、 行 政 机 关 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 , 应 告 知 当 事 人 ( ) _ _ 。 1 2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察 职 责 和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追 究 的 规 定 》 ,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追 究 责 任 。 1 3 、 下 列 ( ) _ _ 行 政 处 罚 , 应 当 由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 1 4 、 具 备 ( ) _ _ 情 形 的 ,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出 具 书 面 凭 证 。 1 5 、 依 据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的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给 予 的 行 政 处 罚 , 享 有 ( ) _ _ 。 1 6 、 关 于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提 出 的 方 式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_ _ 。 1 、 依 据 《 行 政 处 罚 法 》 的 规 定 , 行 政 机 关 在 作 出 哪 些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前 ,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有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的 权 利 。 2 、 合 理 行 政 要 求 行 政 机 关 在 实 施 行 政 管 理 时 要 做 到 ( ) _ _ 。 3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应 当 设 有 符 合 紧 急 疏 散 要 求 、 标 志 明 显 、 保 持 畅 通 的 出 口 的 场 所 是 ( ) _ _ 。 4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在 有 较 大 危 险 因 素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有 关 设 施 、 设 备 上 ,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5 、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对 隐 瞒 事 故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 均 有 权 向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报 告 或 者 举 报 。 6 、 《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的 予 以 关 闭 的 行 政 处 罚 由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决 定 。 7 、 行 政 行 为 做 出 时 违 反 程 序 但 是 符 合 实 体 正 义 , 此 时 行 政 行 为 仍 合 法 。 8 、 行 政 处 罚 过 程 中 的 罚 款 和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必 须 全 部 上 缴 国 库 。 9 、 生 产 、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 应 当 在 其 作 业 场 所 和 安 全 设 施 、 设 备 上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1 0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察 职 责 和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追 究 的 规 定 》 规 定 ,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作 出 违 法 或 不 当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后 , 主 动 采 取 措 施 , 有 效 避 免 损 失 或 者 挽 回 影 响 的 , 可 以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追 究 责 任 。 1 1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中 规 定 , 一 次 造 成 3 人 ( 不 含 ) 以 下 死 亡 的 事 故 属 于 一 般 事 故 。 1 2 、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受 到 损 害 的 从 业 人 员 , 除 依 法 享 有 工 伤 保 险 外 , 依 照 有 关 民 事 法 律 尚 有 获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的 , 有 权 向 本 单 位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 1 3 、 行 政 机 关 在 调 查 或 者 进 行 检 查 时 ,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 1 4 、 行 政 处 罚 的 听 证 费 用 由 申 请 的 相 对 人 承 担 。 1 5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计 划 ,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事 故 预 防 重 点 ,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或 者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 每 半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演 练 。 1 6 、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以 下 等 级 事 故 , 事 故 发 生 地 与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不 在 同 一 个 县 级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的 , 由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调 查 。 1 、 安 全 设 备 的 ( ) 、 维 修 、 改 造 和 报 废 ,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 2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 2 0 2 1 版 )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 导 致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由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下 列 规 定 处 以 罚 款 : ( ) 。 3 、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不 得 影 响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4 、 依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的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因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而 降 低 其 工 资 、 福 利 等 待 遇 或 者 解 除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 5 、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 装 卸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 建 筑 施 工 、 运 输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将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如 实 记 录 或 者 未 向 从 业 人 员 通 报 的 , 处 罚 后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6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承 包 单 位 、 承 租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统 一 协 调 、 管 理 , 不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 发 现 安 全 问 题 的 , 应 当 及 时 督 促 整 改 。 7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在 有 较 大 危 险 因 素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有 关 设 施 、 设 备 上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的 , 处 罚 后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8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 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保 险 费 。 9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并 监 督 、 教 育 从 业 人 员 按 照 使 用 规 则 佩 戴 、 使 用 。 1 0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 2 0 2 1 版 ) ,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对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 谎 报 或 者 迟 报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1 1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存 在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 拒 不 执 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对 其 停 产 停 业 , 有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现 实 危 险 的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可 以 采 取 通 知 有 关 单 位 停 止 供 电 、 停 止 供 应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等 措 施 , 强 制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履 行 决 定 。 1 2 、 事 故 抢 救 过 程 中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 避 免 或 者 减 少 对 环 境 造 成 的 危 害 。 1 3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 他 人 财 产 损 失 的 ,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拒 不 承 担 或 者 其 负 责 人 逃 匿 的 ,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 1 4 、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 影 响 特 别 恶 劣 的 ,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按 照 前 款 罚 款 数 额 的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处 以 罚 款 。 1 5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 2 0 2 1 版 )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存 在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 一 百 八 十 日 内 三 次 或 者 一 年 内 四 次 受 到 本 法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的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五 年 内 不 得 担 任 任 何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1 6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接 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的 , 应 当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1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使 用 应 当 淘 汰 的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的 工 艺 、 设 备 的 , 处 罚 后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2 、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的 ,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处 ( ) 以 下 的 罚 款 。 3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 ) 应 当 登 记 建 档 , 进 行 定 期 检 测 、 评 估 、 监 控 , 并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 告 知 从 业 人 员 和 相 关 人 员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应 当 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 。 4 、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编 制 安 全 生 产 权 力 和 ( ) 清 单 , 公 开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5 、 《 安 全 生 产 法 》 ( 2 0 2 1 版 ) 规 定 ,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 认 证 、 检 测 、 检 验 职 责 的 机 构 出 具 失 实 报 告 的 ,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并 处 ( ) 的 罚 款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6 、 对 新 兴 行 业 、 领 域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不 明 确 的 , 由 ( )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业 务 相 近 的 原 则 确 定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7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将 本 单 位 ( ) 及 有 关 安 全 措 施 、 应 急 措 施 报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 8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建 立 ( ) 体 系 。 9 、 国 务 院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有 关 部 门 依 据 法 定 职 责 对 安 全 生 产 强 制 性 ( ) 的 实 施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1 0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 2 0 2 1 版 ) 规 定 , 对 新 兴 行 业 、 领 域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不 明 确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 ) 的 原 则 确 定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1 1 、 《 安 全 生 产 法 》 体 现 了 ( ) 的 理 念 , 在 赋 予 各 种 法 律 主 体 必 要 权 利 的 同 时 设 定 其 应 尽 的 义 务 。 1 2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协 议 , 免 除 或 者 减 轻 其 对 从 业 人 员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 1 3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在 有 较 大 ( )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有 关 设 施 、 设 备 上 ,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1 4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 导 致 发 生 较 大 事 故 的 , 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 ) 的 罚 款 。 1 5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单 位 的 ( ) , 适 用 《 安 全 生 产 法 》 。 1 6 、 通 过 推 行 网 上 ( ) 、 安 全 监 管 和 监 测 预 警 , 提 升 监 管 的 精 准 化 、 智 能 化 水 平 。 1 、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坚 持 ( ) 2 、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 场 所 发 包 或 者 出 租 给 其 他 单 位 的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与 承 包 单 位 、 承 租 单 位 签 订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 或 者 在 承 包 合 同 、 租 赁 合 同 中 约 定 各 自 的 ( ) 职 责 。 3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 ) ,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 4 、 未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 ) 以 下 的 罚 款 。 5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 他 人 财 产 损 失 的 ,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 ) 责 任 。 6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安 全 设 备 的 设 计 、 制 造 、 安 装 、 使 用 、 检 测 、 维 修 、 ( ) ,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 7 、 组 织 开 展 危 险 源 辨 识 和 评 估 , 督 促 落 实 本 单 位 ( ) 的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 是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职 责 之 一 。 8 、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通 过 相 关 信 息 系 统 实 现 信 息 ( ) 。 9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教 育 和 督 促 从 业 人 员 严 格 执 行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 ) 。 1 0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 2 0 2 1 版 ) ,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 ) 。 1 1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 2 0 2 1 版 )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在 有 较 大 危 险 因 素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有 关 设 施 、 设 备 上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 ) 的 罚 款 。 1 2 、 有 关 协 会 组 织 依 照 ( ) , 为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信 息 、 培 训 等 服 务 , 发 挥 自 律 作 用 , 促 进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1 3 、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举 报 制 度 , 公 开 ( ) 等 网 络 举 报 平 台 , 受 理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举 报 。 1 4 、 《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采 用 ( ) , 必 须 了 解 、 掌 握 其 安 全 技 术 特 征 , 采 取 有 效 的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 1 5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 ) 的 , 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依 照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1 6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 2 0 2 1 版 )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下 列 哪 些 行 为 之 一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1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从 业 人 员 有 权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 ) ; 有 权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 2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 2 0 2 1 版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所 必 需 的 资 金 投 入 , 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 ) 保 证 , 并 对 由 于 安 全 生 产 所 必 需 的 资 金 投 入 不 足 导 致 的 后 果 承 担 责 任 。 3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 不 得 ( ) 。 4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 2 0 2 1 版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相 应 的 机 制 , 加 强 对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落 实 情 况 的 监 督 考 核 , 保 证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的 落 实 。 5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 2 0 2 1 版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责 任 人 未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经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采 取 执 行 措 施 后 , 仍 不 能 对 受 害 人 给 予 足 额 赔 偿 的 ,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赔 偿 义 务 。 6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违 反 《 安 全 生 产 法 》 ( 2 0 2 1 版 ) 规 定 , 被 责 令 改 正 且 受 到 罚 款 处 罚 , 拒 不 改 正 的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可 以 自 作 出 责 令 改 正 之 日 起 , 按 照 原 处 罚 数 额 按 日 连 续 处 罚 。 7 、 给 予 拘 留 的 行 政 处 罚 , 由 人 民 法 院 依 照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规 定 决 定 。 8 、 国 家 实 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9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1 0 、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1 1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的 , 导 致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1 2 、 《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阻 挠 和 干 涉 对 事 故 的 依 法 调 查 处 理 。 1 3 、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 建 筑 施 工 、 运 输 单 位 和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 装 卸 单 位 , 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1 4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制 定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可 以 不 与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制 定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相 衔 接 。 1 5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全 面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 1 6 、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对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 均 有 权 向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报 告 或 者 举 报 。 1 、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 装 卸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 建 筑 施 工 、 运 输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未 按 照 规 定 经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并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 上 岗 作 业 的 , 处 罚 后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2 、 对 新 兴 行 业 、 领 域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不 明 确 的 , 由 地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业 务 相 近 的 原 则 确 定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3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 2 0 2 1 版 )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或 者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 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的 ,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或 者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限 期 改 正 , 并 处 ( ) 的 罚 款 。 4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采 用 新 工 艺 、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或 者 使 用 新 设 备 , 必 须 了 解 、 掌 握 其 ( ) , 采 取 有 效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5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 2 0 2 1 版 )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关 闭 、 破 坏 直 接 关 系 生 产 安 全 的 监 控 、 报 警 、 防 护 、 救 生 设 备 、 设 施 , 或 者 篡 改 、 隐 瞒 、 销 毁 其 相 关 数 据 、 信 息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 ) 的 罚 款 。 6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 2 0 2 1 版 )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有 依 法 获 得 ( ) 的 权 利 , 并 应 当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义 务 。 7 、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对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 均 有 权 向 负 ( ) 职 责 的 部 门 报 告 或 者 举 报 。 8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使 用 应 当 ( ) 的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的 工 艺 、 设 备 。 9 、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对 报 告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举 报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的 有 功 人 员 , 给 予 ( ) 。 1 0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 使 用 应 当 淘 汰 的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的 工 艺 、 设 备 。 1 1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 安 全 生 产 法 》 和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规 定 的 ( ) 条 件 。 1 2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 设 置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分 管 负 责 人 , 协 助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 1 3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的 , 处 罚 后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处 ( ) 以 下 的 罚 款 , 责 令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1 4 、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或 者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 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前 , 安 全 设 施 未 经 验 收 合 格 的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处 ( )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1 5 、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和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 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批 准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施 工 , 并 对 安 全 设 施 的 ( ) 负 责 。 1 6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 2 0 2 1 版 )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或 者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 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的 ,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或 者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限 期 改 正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 ) 的 罚 款 。 1 、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除 要 求 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等 责 任 外 , 由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规 定 处 以 罚 款 :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的 , 处 ( ) 的 罚 款 。 2 、 根 据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 重 大 事 故 逐 级 上 报 至 (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 3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规 定 , 事 故 报 告 后 出 现 新 情 况 的 , 应 当 及 时 补 报 。 自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 ) 内 , 事 故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 发 生 变 化 的 , 应 当 及 时 补 报 。 4 、 《 全 省 安 全 生 产 大 排 查 大 整 治 行 动 方 案 》 , 全 员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情 况 。 重 点 排 查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是 否 ( )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 5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他 人 员 有 ( ) 行 为 的 , 给 予 警 告 , 并 可 以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处 1 0 0 0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6 、 《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改 革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 要 求 , 督 促 企 业 严 格 落 实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主 体 责 任 , 对 排 查 确 认 的 风 险 点 , 要 逐 一 明 确 管 控 层 级 ( ) 和 管 控 责 任 、 管 控 措 施 。 7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信 息 库 , 如 实 记 录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有 关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信 息 ; 对 违 法 行 为 情 节 严 重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有 关 从 业 人 员 , 应 当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告 , 并 通 报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有 关 金 融 机 构 。 有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应 当 对 存 在 失 信 行 为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有 关 从 业 人 员 采 取 ( ) 等 联 合 惩 戒 措 施 , 并 向 社 会 公 示 。 8 、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储 存 、 装 卸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单 位 应 当 有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9 、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员 工 宿 舍 应 当 设 有 符 合 紧 急 疏 散 要 求 、 标 志 明 显 、 保 持 畅 通 的 出 口 、 疏 散 通 道 。 禁 止 占 用 、 锁 闭 、 封 堵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或 者 员 工 宿 舍 的 出 口 、 疏 散 通 道 。 1 0 、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2 0 1 5 修 正 ) 》 , 违 法 所 得 计 算 : 销 售 商 品 的 , 以 销 售 收 入 作 为 违 法 所 得 。 1 1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依 据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国 家 、 行 业 或 者 地 方 标 准 , 制 定 涵 盖 本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全 过 程 和 全 体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1 2 、 依 法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并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落 实 本 单 位 技 术 管 理 机 构 的 安 全 职 能 并 配 备 安 全 技 术 人 员 是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主 要 职 责 之 一 。 1 3 、 街 道 办 事 处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职 责 。 1 4 、 有 关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提 取 和 使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 专 门 用 于 改 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在 成 本 中 据 实 列 支 。 1 5 、 餐 饮 等 行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使 用 燃 气 的 , 应 当 安 装 可 燃 气 体 报 警 装 置 , 并 保 障 其 正 常 使 用 。 1 6 、 企 业 要 健 全 完 善 并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规 范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 坚 持 不 安 全 不 生 产 。 1 、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受 到 损 害 的 从 业 人 员 , 依 法 享 有 工 伤 保 险 , 不 宜 向 本 单 位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 2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在 承 包 合 同 、 租 赁 合 同 中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可 以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3 、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行 管 行 业 必 须 管 安 全 、 管 业 务 必 须 管 安 全 、 管 生 产 经 营 必 须 管 安 全 , 强 化 和 落 实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体 责 任 与 政 府 监 管 责 任 。 4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进 行 爆 破 、 悬 挂 、 挖 掘 、 大 型 设 备 吊 装 、 危 险 装 置 设 备 试 生 产 、 危 险 场 所 动 火 等 危 险 作 业 , 应 当 制 定 具 体 的 ( ) 。 5 、 《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改 革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 ( 鲁 发 〔 2 0 1 8 〕 5 号 ) 提 出 : 加 大 监 管 执 法 力 度 和 执 法 监 督 , 建 立 行 政 执 法 和 ( ) 衔 接 制 度 。 6 、 按 照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规 定 ,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 ) 日 内 , 事 故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 发 生 变 化 的 , 应 当 及 时 补 报 。 7 、 企 业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 追 究 事 故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责 任 ; 触 犯 法 律 的 , 依 法 追 究 事 故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 ) 的 法 律 责 任 。 8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不 落 实 岗 位 安 全 责 任 , 不 服 从 管 理 ,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操 作 规 程 的 , 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 ) 。 9 、 《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改 革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 ( 鲁 发 〔 2 0 1 8 〕 5 号 ) 提 出 : 加 强 安 全 基 础 保 障 能 力 建 设 , 建 立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 强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市 场 监 管 , 切 实 发 挥 保 险 机 构 参 与 风 险 评 估 管 控 和 ( ) 。 1 0 、 《 山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 适 用 于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 ( ) 、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等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以 及 相 关 监 督 管 理 。 1 1 、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2 0 1 5 修 正 ) 》 , 不 属 于 立 功 表 现 的 是 ( ) 。 1 2 、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 运 输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配 备 必 要 的 ( ) 、 设 备 和 物 资 , 并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 保 养 , 保 证 正 常 运 转 。 1 3 、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2 0 1 5 修 正 ) 》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决 策 机 构 、 主 要 负 责 人 、 个 人 经 营 的 投 资 人 未 依 法 保 证 用 于 配 备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经 费 , 致 使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提 供 必 需 的 资 金 , 可 以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个 人 经 营 的 投 资 人 处 ( ) 以 下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1 4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将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如 实 记 录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 )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1 5 、 根 据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 造 成 3 人 以 下 死 亡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属 于 ( ) 。 1 6 、 高 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并 落 实 单 位 负 责 人 现 场 带 班 制 度 , 制 定 带 班 考 核 奖 惩 办 法 和 工 作 计 划 , 建 立 和 完 善 带 班 档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 接 受 ( ) 监 督 。 1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依 法 对 从 业 人 员 、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培 训 可 以 自 主 组 织 ,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条 件 的 机 构 进 行 培 训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委 托 培 训 的 , 应 当 对 培 训 工 作 进 行 ( ) 。 2 、 《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暂 行 规 定 》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每 季 对 本 单 位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 并 分 别 于 下 一 季 度 ( ) 前 向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送 书 面 统 计 分 析 表 。 统 计 分 析 表 应 当 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 3 、 《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改 革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 要 求 , 发 生 特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市 、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县 ( 市 、 区 ) 、 发 生 较 大 及 以 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乡 镇 ( 街 道 ) 年 度 内 不 能 参 加 评 先 树 优 活 动 , 党 委 、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 ) 内 不 予 提 拔 重 用 。 4 、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按 ( ) 分 类 管 理 ,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 国 务 院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 5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 )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6 、 《 山 东 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规 定 》 要 求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参 加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的 , 由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可 处 以 ( ) 的 罚 款 。 7 、 《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改 革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 要 求 , 明 确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行 政 管 理 机 构 , 强 化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指 导 协 调 、 综 合 管 理 、 执 法 检 查 等 工 作 。 健 全 完 善 ( ) 。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政 企 联 合 、 社 企 联 动 、 多 部 门 协 作 的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 8 、 《 山 东 省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办 法 》 , 事 故 风 险 单 一 、 危 险 性 小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可 以 只 编 制 ( ) 。 9 、 《 山 东 省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办 法 》 , 高 危 和 人 员 密 集 单 位 应 当 ( ) 至 少 进 行 1 次 应 急 预 案 评 估 。 1 0 、 《 山 东 省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办 法 》 ,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 ) 至 少 组 织 1 次 综 合 或 者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 1 1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因 从 业 人 员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提 出 批 评 、 检 举 、 控 告 或 者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而 降 低 其 工 资 、 福 利 等 待 遇 或 者 解 除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 1 2 、 具 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 情 形 的 。 应 当 依 法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行 政 处 罚 。 1 3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 1 4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应 当 由 主 管 的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对 其 考 核 合 格 。 1 5 、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免 , 应 当 告 知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1 6 、 两 个 以 上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在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内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可 能 危 及 对 方 生 产 安 全 的 , 应 当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和 应 当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 并 指 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与 协 调 。 ( ) 1 、 按 照 《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暂 行 规 定 》 的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总 监 对 本 单 位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2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协 议 , 免 除 或 者 减 轻 其 对 从 业 人 员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的 , 该 协 议 自 事 故 发 生 起 无 效 。 3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制 度 ,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排 查 , 对 风 险 点 进 行 公 告 警 示 ,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风 险 管 控 措 施 , 实 现 风 险 的 闭 环 管 理 。 4 、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 使 用 和 监 督 管 理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征 求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后 制 定 。 5 、 从 业 人 员 的 身 体 、 心 理 状 况 和 行 为 习 惯 与 安 全 生 产 无 直 接 关 系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可 不 关 注 。 6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与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 在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中 明 确 各 自 承 担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职 责 。 未 明 确 职 责 的 , 由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承 担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责 任 。 7 、 高 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在 1 0 0 人 以 上 不 足 3 0 0 人 的 , 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并 配 备 至 少 1 名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 8 、 《 国 务 院 关 于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安 全 发 展 促 进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持 续 稳 定 好 转 的 意 见 》 ( 国 发 〔 2 0 1 1 〕 4 0 号 ) 提 出 强 化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技 术 决 策 和 指 挥 权 是 安 全 生 产 的 有 力 举 措 。 9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应 当 认 真 吸 取 事 故 教 训 , 落 实 防 范 和 整 改 措 施 , 其 防 范 和 整 改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应 当 接 受 工 会 和 职 工 的 监 督 。 1 0 、 《 山 东 省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办 法 》 ,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应 当 制 定 应 急 救 援 行 动 方 案 , 定 期 组 织 训 练 , 并 ( ) 至 少 开 展 1 次 救 援 行 动 演 练 。 1 1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时 ,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抢 救 , 并 不 得 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期 间 ( ) 。 1 2 、 《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 ( 国 发 〔 2 0 1 0 〕 2 3 号 ) 提 出 : 《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 ( 国 发 〔 2 0 1 0 〕 2 3 号 ) 提 出 : 进 一 步 规 范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 加 强 对 生 产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 凡 超 能 力 、 超 强 度 、 超 定 员 组 织 生 产 的 , 要 责 令 停 产 停 工 整 顿 , 并 对 企 业 和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 ) 的 经 济 处 罚 。 1 3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 协 助 主 要 负 责 人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负 责 人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责 。 1 4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平 台 经 济 等 新 兴 行 业 、 领 域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行 业 、 领 域 的 特 点 , ( )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加 强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履 行 本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义 务 。 1 5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对 风 险 点 和 事 故 隐 患 进 行 实 时 监 控 并 建 立 ( ) , 利 用 信 息 技 术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能 力 建 设 。 1 6 、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 建 筑 施 工 、 运 输 单 位 和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 ( ) , 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1 、 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规 划 , 并 组 织 实 施 。 安 全 生 产 规 划 应 当 与 国 土 ( ) 规 划 等 相 关 规 划 相 衔 接 。 2 、 《 山 东 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规 定 》 要 求 ,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由 本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负 责 人 或 者 安 全 总 监 、 相 关 负 责 人 、 ( ) 组 成 。 3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待 遇 应 当 等 同 于 同 级 同 职 其 他 岗 位 管 理 人 员 的 待 遇 。 4 、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和 对 有 关 行 业 、 领 域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 统 称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5 、 高 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岗 位 风 险 津 贴 制 度 ,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享 受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岗 位 风 险 津 贴 。 6 、 实 行 企 业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 建 立 健 全 自 我 约 束 、 持 续 改 进 的 内 生 机 制 。 7 、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改 革 发 展 的 意 见 》 提 出 : 对 与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直 接 相 关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 取 消 、 下 放 、 移 交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安 全 监 管 。 8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在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过 程 中 , 应 当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防 止 事 故 发 生 。 对 暂 时 难 以 停 产 或 者 停 止 使 用 的 相 关 生 产 储 存 装 置 、 设 施 、 设 备 , 应 当 加 强 维 护 和 保 养 , 防 止 事 故 发 生 。 9 、 已 满 1 4 周 岁 不 满 1 8 周 岁 的 公 民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的 ; 应 当 依 法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行 政 处 罚 。 1 0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所 有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单 位 ( 以 下 统 称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的 安 全 生 产 , 适 用 《 安 全 生 产 法 》 。 1 1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是 指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对 有 关 行 业 、 领 域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 1 2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委 托 专 门 培 训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需 要 对 其 进 行 安 全 培 训 。 1 3 、 根 据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 造 成 3 人 以 上 1 0 人 以 下 死 亡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属 于 ( ) 。 1 4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设 备 的 安 装 、 使 用 、 检 测 、 改 造 和 报 废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 )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1 5 、 《 国 务 院 关 于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安 全 发 展 促 进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持 续 稳 定 好 转 的 意 见 》 ( 国 发 〔 2 0 1 1 〕 4 0 号 ) 提 出 : 严 格 安 全 生 产 准 入 条 件 。 要 认 真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制 度 和 产 业 政 策 , ( ) , 严 把 行 业 安 全 准 入 关 。 1 6 、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行 管 行 业 必 须 管 安 全 、 管 业 务 必 须 管 安 全 、 管 生 产 经 营 必 须 管 安 全 , 建 立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 职 工 参 与 、 政 府 监 管 、 行 业 自 律 和 ( ) 的 机 制 。 1 、 创 伤 急 救 , 必 须 遵 守 “ 三 先 三 后 ” 的 原 则 , 对 窒 息 或 心 跳 呼 吸 刚 停 止 不 久 的 伤 员 人 应 该 ( ) 。 2 、 采 掘 工 作 面 回 风 巷 风 流 中 瓦 斯 浓 度 超 过 ( ) % 或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超 过 1 . 5 % 时 , 必 须 停 止 工 作 , 撤 出 人 员 , 采 取 措 施 , 进 行 处 理 。 3 、 确 诊 为 尘 肺 病 的 职 工 , 只 要 本 人 愿 意 , 可 以 继 续 从 事 接 触 粉 尘 的 工 作 。 4 、 严 禁 将 剩 油 、 废 油 泼 洒 在 井 巷 或 硐 室 内 。 5 、 能 被 吸 入 人 体 肺 泡 的 粉 尘 对 人 体 的 危 害 性 最 大 。 6 、 间 距 小 于 2 0 m 的 两 条 平 行 巷 道 , 其 中 一 条 巷 道 内 进 行 爆 破 作 业 时 , 该 巷 道 内 的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撤 到 安 全 地 点 ; 另 一 条 巷 道 内 的 人 员 可 照 常 工 作 。 7 、 如 果 自 救 器 外 壳 已 意 外 开 启 , 应 停 止 使 用 。 ( ) 8 、 带 电 的 电 气 设 备 、 电 缆 及 变 压 器 油 失 火 时 , 可 以 用 泡 沫 灭 火 器 。 9 、 井 下 作 业 开 工 前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 敲 帮 问 顶 ” 制 度 。 ( ) 1 0 、 自 救 器 不 能 使 用 或 失 效 时 , 应 跑 步 前 行 至 安 全 地 点 。 ( ) 1 1 、 采 煤 机 的 电 气 控 制 系 统 具 有 控 制 与 保 护 功 能 。 1 2 、 产 生 严 重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岗 位 , 应 当 在 其 醒 目 位 置 , 设 置 警 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 ( ) 1 3 、 发 生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事 故 时 , 所 有 灾 区 人 员 要 以 最 快 速 度 佩 戴 隔 离 式 自 救 器 , 然 后 沿 新 鲜 风 流 方 向 向 井 口 撤 退 。 1 4 、 可 伸 缩 带 式 输 送 机 多 用 于 上 山 和 大 巷 中 。 1 5 、 煤 矿 井 下 避 难 硐 室 是 矿 工 在 遇 到 事 故 无 法 撤 退 时 躲 避 待 救 的 设 施 。 1 6 、 矿 井 每 个 入 井 人 员 应 掌 握 正 确 的 自 救 、 互 救 基 本 知 识 。 ( ) 1 、 从 业 人 员 乘 车 时 身 体 和 所 携 带 工 具 可 以 露 出 车 外 。 ( ) 2 、 掘 进 工 作 面 可 以 空 顶 作 业 。 ( ) 3 、 矿 井 发 生 透 水 事 故 时 ,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在 水 流 急 、 来 不 及 躲 避 的 情 况 下 , 应 抓 住 棚 子 或 其 他 固 定 物 件 , 以 防 被 水 流 冲 倒 , 待 水 头 过 后 , 按 规 定 的 躲 避 水 灾 路 线 撤 离 。 4 、 从 业 人 员 发 现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 要 留 部 分 人 员 采 取 措 施 , 不 得 擅 自 撤 离 作 业 场 所 。 ( ) 5 、 电 气 设 备 着 火 时 , 用 水 扑 灭 前 必 须 先 切 断 电 源 。 ( ) 6 、 某 乡 办 小 井 瓦 斯 检 查 工 王 某 , 自 2 0 0 5 年 8 月 下 旬 起 , 已 测 知 井 下 瓦 斯 浓 度 日 趋 上 升 , 但 未 及 时 报 告 处 理 。 9 月 2 日 , 井 下 爆 破 时 , 王 某 又 没 有 检 查 瓦 斯 , 结 果 爆 破 引 起 瓦 斯 爆 炸 , 死 伤 多 人 , 属 于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 7 、 检 查 伤 员 的 方 法 有 观 察 、 触 摸 、 交 谈 、 包 扎 。 ( ) 8 、 瓦 斯 爆 炸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一 定 的 瓦 斯 浓 度 、 引 爆 火 源 和 足 够 的 氧 气 三 个 条 件 。 ( ) 9 、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掌 握 本 职 工 作 所 需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技 能 , 增 强 事 故 预 防 和 应 急 处 理 能 力 。 1 0 、 井 下 人 员 可 以 在 刮 板 输 送 机 上 行 走 。 ( ) 1 1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是 一 项 最 基 本 的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 是 其 他 各 项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得 以 切 实 实 施 的 基 本 保 证 。 1 2 、 过 滤 式 自 救 器 只 能 使 用 1 次 , 用 后 就 报 废 。 1 3 、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合 格 的 从 业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 ( ) 1 4 、 严 禁 在 停 风 或 瓦 斯 超 限 的 区 域 内 作 业 。 ( ) 1 5 、 对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从 业 人 员 , 煤 矿 企 业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上 岗 前 和 离 岗 时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在 岗 期 间 则 不 必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 ) 1 6 、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 培 训 , 应 坚 持 “ 统 一 规 划 , 归 口 管 理 , 分 级 实 施 , 分 类 指 导 , 教 考 分 离 ” 的 原 则 。 1 、 按 井 下 同 时 工 作 的 最 多 人 数 计 算 , 每 人 每 分 钟 供 给 风 量 不 得 少 于 4 m 3 。 ( ) 2 、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可 以 低 于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 ) 3 、 对 事 故 中 被 埋 压 的 人 员 , 挖 出 后 应 首 先 清 理 呼 吸 道 。 4 、 煤 尘 爆 炸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的 条 件 是 : 煤 尘 本 身 具 有 爆 炸 性 、 悬 浮 煤 尘 具 有 一 定 的 浓 度 、 一 定 温 度 的 引 燃 火 源 和 足 够 的 氧 气 。 ( ) 5 、 有 人 员 出 现 窒 息 和 中 毒 情 况 时 , 应 当 立 即 在 现 场 采 取 救 护 措 施 。 ( ) 6 、 地 表 水 害 探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圈 定 地 表 水 害 危 险 区 。 7 、 不 定 期 检 查 是 不 定 时 、 不 定 点 、 不 通 知 或 通 知 的 临 时 性 抽 查 。 8 、 从 业 人 员 应 自 觉 接 受 井 口 安 检 人 员 的 检 身 。 ( ) 9 、 从 业 人 员 在 作 业 过 程 中 ,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服 从 管 理 。 ( ) 1 0 、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煤 矿 企 业 , 应 当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公 告 栏 , 公 布 有 关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相 关 内 容 。 ( ) 1 1 、 井 下 发 生 灾 害 时 , 撤 退 路 线 应 尽 量 选 择 安 全 条 件 最 好 、 距 离 最 短 的 路 线 , 迅 速 撤 离 危 险 区 域 。 ( ) 1 2 、 “ 三 违 ” 是 指 煤 矿 从 业 人 员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违 章 指 挥 、 违 章 作 业 ( 操 作 ) 和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的 行 为 。 ( ) 1 3 、 矿 井 必 须 从 采 掘 生 产 管 理 上 制 定 措 施 , 防 治 瓦 斯 积 聚 ; 当 发 生 瓦 斯 积 聚 时 , 必 须 及 时 处 理 。 ( ) 1 4 、 采 、 掘 工 作 面 必 须 有 新 鲜 、 足 够 的 风 流 。 ( ) 1 5 、 从 业 人 员 有 权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 ( ) 1 6 、 矿 井 每 个 入 井 人 员 只 需 学 会 使 用 自 救 器 , 不 必 要 掌 握 避 灾 方 法 。 ( ) 1 、 矿 井 火 灾 按 引 火 原 因 可 分 为 内 因 火 灾 和 外 因 火 灾 , 电 缆 和 运 输 皮 带 着 火 叫 外 因 火 灾 。 煤 炭 自 燃 叫 内 因 火 灾 。 ( ) 2 、 井 下 发 生 火 灾 时 , 灭 火 人 员 一 般 是 在 回 风 侧 进 行 灭 火 。 3 、 接 近 水 淹 或 可 能 积 水 的 井 巷 、 老 空 或 相 邻 煤 矿 时 , 必 须 先 进 行 探 水 。 4 、 采 煤 机 电 动 机 除 具 有 接 线 腔 外 , 还 设 有 电 气 控 制 腔 , 其 内 装 有 隔 离 开 关 及 其 他 电 气 控 制 元 件 。 5 、 人 工 呼 吸 术 、 人 工 胸 外 心 脏 按 压 术 是 伤 员 心 脏 、 呼 吸 骤 停 所 采 用 的 现 场 最 初 急 救 措 施 。 ( ) 6 、 从 业 人 员 发 现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预 兆 时 , 应 立 即 汇 报 , 但 不 能 停 止 工 作 。 ( ) 7 、 采 掘 工 作 面 爆 破 作 业 时 必 须 执 行 “ 一 炮 三 检 制 ” , 其 检 查 内 容 是 ( ) 。 8 、 ( ) 是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的 最 基 层 组 织 。 9 、 接 触 岩 尘 的 在 岗 人 员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周 期 为 ( ) 年 1 次 。 1 0 、 急 倾 斜 煤 层 , 是 指 倾 角 为 ( ) 以 上 的 煤 层 。 1 1 、 《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 规 定 , 凡 超 能 力 、 超 强 度 、 超 ( ) 组 织 生 产 的 , 要 责 令 停 产 停 工 整 顿 。 1 2 、 以 下 属 于 透 水 预 兆 的 是 ( ) 。 1 3 、 在 井 下 ( ) 放 明 炮 、 糊 炮 。 1 4 、 粉 尘 卫 生 标 准 均 是 以 ( ) 为 规 定 对 象 的 。 1 5 、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 从 业 人 员 的 保 险 费 由 ( ) 缴 纳 。 1 6 、 煤 矿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应 当 登 记 建 档 , 进 行 定 期 检 测 、 评 估 、 监 控 , 并 制 定 ( ) , 告 知 从 业 人 员 和 相 关 人 员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应 当 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 。 1 、 ( ) 必 须 安 装 煤 矿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 2 、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为 入 井 人 员 配 备 额 定 防 护 时 间 不 低 于 ( ) 分 钟 的 自 救 器 。 3 、 瓦 斯 浓 度 超 过 《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 的 有 关 规 定 时 , 瓦 斯 检 查 工 ( ) 责 令 现 场 人 员 停 止 工 作 并 撤 到 安 全 地 点 。 4 、 现 场 急 救 的 五 项 技 术 是 : 心 肺 复 苏 、 止 血 、 包 扎 、 固 定 和 ( ) 。 5 、 矿 井 反 风 时 , 主 要 通 风 机 的 供 给 风 量 应 不 小 于 正 常 供 风 量 的 ( ) 。 6 、 企 业 职 工 由 于 不 服 管 理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 或 者 强 令 工 人 违 章 冒 险 作 业 , 因 而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行 为 是 ( ) 。 7 、 按 照 《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 的 规 定 , 工 班 个 体 呼 吸 性 粉 尘 监 测 , 采 、 掘 ( 剥 ) 工 作 面 每 ( ) 个 月 测 定 1 次 。 8 、 处 理 拒 爆 时 , 要 在 距 拒 爆 眼 至 少 ( ) 处 另 打 与 拒 爆 炮 眼 平 行 的 新 炮 眼 , 重 新 装 药 起 爆 。 9 、 采 掘 工 作 面 的 瓦 斯 浓 度 检 查 次 数 , 高 瓦 斯 矿 井 中 每 班 至 少 检 查 ( ) 。 1 0 、 煤 矿 井 下 用 人 车 运 送 人 员 时 , 列 车 行 驶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 ) 。 1 1 、 对 小 腿 动 脉 出 血 , 止 血 带 的 部 位 应 在 ( ) 处 。 1 2 、 矿 井 总 回 风 流 中 瓦 斯 浓 度 超 过 ( ) % 时 , 必 须 立 即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处 理 。 1 3 、 每 个 生 产 矿 井 必 须 至 少 有 ( ) 个 能 行 人 且 通 达 地 面 的 安 全 出 口 , 各 个 出 口 间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3 0 m 。 1 4 、 尘 肺 病 中 的 矽 肺 病 是 由 于 长 期 吸 入 过 量 ( ) 造 成 的 。 1 5 、 穿 过 带 式 输 送 机 时 , 应 该 ( ) 。 1 6 、 不 得 使 用 1 台 局 部 通 风 机 同 时 向 2 个 作 业 的 掘 进 工 作 面 供 风 。 ( ) 1 、 在 时 间 或 空 间 上 失 去 控 制 的 燃 烧 称 为 ( ) 。 2 、 在 生 产 过 程 、 劳 动 过 程 、 ( ) 中 存 在 的 危 害 劳 动 者 健 康 的 因 素 , 称 为 职 业 性 危 害 因 素 。 3 、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的 责 任 主 体 是 ( ) 。 4 、 氨 制 冷 机 房 应 设 置 氨 气 体 浓 度 报 警 装 置 , 氨 气 浓 度 传 感 器 应 安 装 在 氨 制 冷 机 组 及 贮 氨 容 器 下 方 靠 近 地 面 处 。 5 、 在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中 , 良 好 的 通 风 装 置 能 降 低 环 境 的 危 险 等 级 。 6 、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新 建 、 改 建 和 扩 建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 其 重 大 危 险 源 备 案 应 当 在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前 完 成 。 7 、 为 防 止 机 械 伤 害 , 在 无 法 通 过 设 计 实 现 本 质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 应 选 择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 8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 规 定 , 对 于 实 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已 经 进 行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登 记 的 , 在 申 请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时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 和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登 记 表 。 9 、 生 产 性 毒 物 可 通 过 呼 吸 道 、 皮 肤 和 消 化 道 侵 入 人 体 。 1 0 、 在 法 治 思 维 下 “ 恶 法 非 法 ” 。 1 1 、 通 用 机 械 的 急 停 装 置 可 以 用 来 代 替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和 其 他 安 全 功 能 。 1 2 、 公 安 机 关 作 出 行 政 拘 留 决 定 前 ,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有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的 权 利 。 1 3 、 燃 烧 必 然 伴 随 着 光 和 热 的 产 生 。 1 4 、 企 业 在 组 织 机 构 发 生 大 的 调 整 时 , 应 组 织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 以 消 除 因 组 织 机 构 调 整 所 带 来 的 事 故 隐 患 。 1 5 、 有 限 空 间 是 指 封 闭 或 者 部 分 封 闭 , 与 外 界 相 对 隔 离 , 出 入 口 较 为 狭 窄 , 作 业 人 员 不 能 长 时 间 在 内 工 作 , 自 然 通 风 不 良 , 易 造 成 有 毒 有 害 、 易 燃 易 爆 物 质 积 聚 或 者 氧 含 量 不 足 的 空 间 。 1 6 、 某 单 位 发 生 火 灾 , 烧 毁 财 产 1 0 0 万 元 , 没 有 人 员 伤 亡 , 该 事 故 不 算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1 、 根 据 《 行 政 许 可 法 》 的 规 定 , 行 政 许 可 有 效 期 届 满 未 延 续 的 ,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有 关 行 政 许 可 的 注 销 手 续 。 2 、 提 出 “ 搞 好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普 查 登 记 , 加 强 国 家 、 省 ( 区 、 市 ) 、 市 ( 地 ) 、 县 ( 市 ) 四 级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控 工 作 ” 要 求 的 是 《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决 定 》 ( 国 发 [ 2 0 0 4 ] 2 号 ) 。 3 、 有 权 必 有 责 是 “ 权 责 统 一 原 则 ” 的 必 然 要 求 。 4 、 根 据 《 行 政 许 可 法 》 的 规 定 ,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对 下 级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监 督 检 查 , 及 时 纠 正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 5 、 执 法 人 员 对 行 为 人 做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 当 事 人 对 当 场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 不 可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6 、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每 年 将 辖 区 内 一 级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核 销 材 料 报 送 至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7 、 采 取 湿 式 作 业 、 密 闭 、 通 风 、 除 尘 系 统 是 控 制 粉 尘 危 害 的 有 效 措 施 。 8 、 现 场 带 班 人 员 、 班 组 长 和 调 度 人 员 具 有 在 遇 到 险 情 时 , 第 一 时 间 下 达 停 产 撤 人 命 令 的 直 接 决 策 权 和 指 挥 权 。 9 、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强 度 或 者 浓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 1 0 、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项 目 和 技 术 改 造 、 技 术 引 进 项 目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 建 设 单 位 在 ( ) 阶 段 应 当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 1 1 、 根 据 引 起 事 故 的 原 因 来 说 , ( ) 是 指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 由 于 事 故 本 身 产 生 其 他 危 害 或 事 故 导 致 其 他 事 故 的 发 生 , 引 起 事 故 范 围 进 一 步 扩 大 的 事 故 。 1 2 、 安 全 带 是 进 行 高 处 作 业 人 员 预 防 坠 落 伤 亡 的 个 体 防 护 用 品 , 安 全 带 的 正 确 使 用 方 法 是 ( ) 。 1 3 、 选 择 评 价 方 法 时 可 以 不 考 虑 ( ) 。 1 4 、 超 载 的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须 ( ) 。 1 5 、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的 规 定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 1 6 、 事 故 和 隐 患 是 ( ) 。 1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新 录 用 的 从 业 人 员 , 要 制 定 详 实 的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 培 训 经 费 由 ( ) 安 排 。 2 、 操 作 机 械 时 , 护 罩 处 于 关 闭 位 置 , 而 护 罩 一 旦 处 于 开 放 位 置 , 就 会 使 机 械 停 止 运 作 。 这 种 防 护 罩 的 运 作 方 式 指 的 是 ( ) 的 运 作 方 式 。 3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规 定 , ( )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 应 当 立 即 启 动 事 故 相 应 应 急 预 案 , 或 者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组 织 抢 救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4 、 某 矿 发 生 了 中 毒 窒 息 伤 亡 事 故 。 在 救 助 过 程 中 , 又 有 参 与 抢 救 的 多 名 职 工 死 亡 。 本 次 事 故 死 亡 1 2 人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 9 0 万 元 。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山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 , 对 于 高 瓦 斯 矿 井 应 采 用 的 通 风 系 统 是 ( ) 。 5 、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单 位 发 生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的 ,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 ) 责 任 。 6 、 依 据 基 本 规 范 的 要 求 , 结 合 自 身 特 点 , 建 立 并 保 持 ( ) 。 7 、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 试 生 产 运 行 正 常 后 , 通 过 对 该 建 设 项 目 的 设 施 、 设 备 、 装 置 实 际 运 行 状 况 的 检 测 、 考 察 , 查 找 项 目 投 产 后 可 能 存 在 的 危 险 、 有 害 因 素 , 提 出 合 理 可 行 的 安 全 对 策 措 施 和 建 议 的 安 全 评 价 属 于 ( ) 。 8 、 《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未 经 ( ) 合 格 的 从 业 人 员 ,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 9 、 作 业 中 断 超 过 ( ) , 作 业 人 员 再 次 进 入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前 , 应 当 重 新 通 风 、 检 测 合 格 后 方 可 进 入 。 1 0 、 下 列 关 于 劳 动 卫 生 标 准 论 述 , 错 误 的 是 ( ) 。 1 1 、 《 行 政 处 罚 法 》 规 定 , 对 于 个 人 处 以 ( )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可 以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 1 2 、 下 列 关 于 行 政 处 罚 法 期 限 的 表 述 , 正 确 的 是 ( ) 。 1 3 、 为 了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 防 止 和 减 少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 以 上 描 述 了 ( ) 的 立 法 目 的 。 1 4 、 某 工 商 局 违 法 责 令 甲 厂 停 业 , 依 据 《 国 家 赔 偿 法 》 相 关 规 定 , 此 工 商 局 应 赔 偿 ( ) 。 1 5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规 定 , 为 发 生 事 故 的 单 位 提 供 虚 假 证 明 的 ( ) ,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其 有 关 证 照 及 其 相 关 人 员 的 执 业 资 格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1 6 、 救 护 人 员 不 得 采 用 金 属 和 其 他 潮 湿 的 物 品 作 为 解 救 触 电 者 救 护 工 具 。 1 、 从 事 矿 山 安 全 检 查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 2 、 根 据 《 行 政 复 议 法 》 的 规 定 , 有 权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的 公 民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可 以 代 为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3 、 依 据 《 行 政 诉 讼 法 》 , 所 有 的 行 政 案 件 都 必 须 先 经 过 行 政 复 议 以 后 才 可 以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4 、 依 据 《 行 政 诉 讼 法 》 ,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 海 关 处 理 案 件 属 于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的 第 一 审 行 政 案 件 。 5 、 焊 机 必 须 以 正 确 的 方 法 接 地 ( 或 接 零 ) , 接 地 ( 或 接 零 ) 装 置 必 须 连 接 良 好 , 并 可 以 使 用 氧 气 、 乙 炔 等 易 燃 易 爆 气 体 管 道 作 为 接 地 装 置 。 6 、 重 大 危 险 源 关 键 装 置 、 重 点 部 位 的 责 任 人 、 责 任 机 构 名 称 及 重 大 危 险 源 场 所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的 设 置 情 况 不 是 重 大 危 险 源 档 案 中 应 当 包 括 的 内 容 。 7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没 有 送 达 就 不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8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和 民 兵 组 织 应 当 有 计 划 地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的 专 门 训 练 。 9 、 评 价 单 元 一 般 以 生 产 工 艺 、 工 艺 装 置 、 物 料 的 特 点 、 特 征 与 危 险 有 害 因 素 的 类 别 、 分 布 有 机 结 合 进 行 划 分 , 不 可 以 按 评 价 的 需 要 将 一 个 评 价 单 元 再 划 分 为 若 干 子 评 价 单 元 或 更 细 致 的 单 元 。 1 0 、 从 保 障 安 全 和 方 便 使 用 出 发 ,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配 电 线 路 应 设 置 单 独 的 供 电 回 路 。 1 1 、 地 下 矿 山 必 须 坚 持 “ 有 疑 必 探 , 先 探 后 掘 ” 原 则 , 编 制 探 水 设 计 。 1 2 、 安 全 系 统 工 程 是 通 过 安 全 评 价 , 分 析 、 评 价 和 消 除 系 统 中 的 各 种 危 险 , 实 现 系 统 安 全 的 一 整 套 管 理 程 序 和 方 法 体 系 。 1 3 、 事 故 发 生 的 直 接 原 因 : 物 的 原 因 、 人 的 原 因 、 环 境 的 原 因 、 教 育 原 因 。 1 4 、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事 故 隐 患 难 以 立 即 排 除 的 , 应 当 及 时 制 定 治 理 方 案 ,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 责 任 、 资 金 和 预 案 , 但 其 时 限 不 必 要 求 , 努 力 实 现 即 可 。 1 5 、 某 地 隧 道 2 0 1 0 年 7 月 1 1 日 1 5 时 5 6 分 许 发 生 坍 塌 事 故 , 1 0 名 正 在 作 业 的 施 工 人 员 被 困 . 经 多 方 抢 救 , 至 7 月 1 7 日 , 被 困 人 员 已 无 生 命 迹 象 , 确 认 已 经 遇 难 . 直 接 原 因 经 调 查 认 定 , 此 遂 道 重 大 坍 塌 事 故 的 主 要 原 困 是 : 围 岩 为 粉 砂 岩 夹 页 岩 的 风 化 带 , 节 理 裂 隙 发 育 , 岩 体 破 碎 , 围 岩 自 稳 差 ; 加 上 事 故 前 施 工 地 区 降 雨 比 较 密 集 , 地 表 水 渗 入 , 地 碎 石 层 间 摩 擦 力 进 一 步 变 小 ; 现 场 施 工 不 规 范 , 隧 道 施 工 中 仰 拱 与 掌 子 面 的 安 全 距 离 不 足 , 初 期 支 护 未 能 及 时 封 闭 成 环 , 不 能 有 效 控 制 围 岩 , 部 分 支 扩 钢 架 型 号 、 间 距 、 连 接 等 未 达 到 设 计 要 求 , 地 表 防 水 浆 砌 片 石 铺 砌 不 及 时 等 . 综 上 所 述 , 事 故 主 要 是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原 因 导 致 的 。 1 6 、 直 接 接 触 电 击 与 间 接 接 触 电 击 的 最 主 要 的 区 别 是 发 生 电 击 时 所 触 及 的 带 电 体 是 正 常 运 行 的 带 电 体 还 是 意 外 带 电 的 带 电 体 。 1 、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委 托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2 、 根 据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的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在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 向 县 级 以 上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部 门 报 告 事 故 的 最 长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小 时 。 3 、 行 政 机 关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行 使 职 权 ,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实 现 权 力 和 责 任 的 统 一 。 4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使 用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享 有 新 《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的 从 业 人 员 的 权 利 , 并 应 当 履 行 从 业 人 员 的 义 务 。 5 、 根 据 《 行 政 许 可 法 》 的 规 定 , 对 不 具 备 申 请 资 格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其 上 级 机 关 可 以 撤 销 行 政 许 可 。 6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 应 当 载 明 有 关 保 障 从 业 人 员 劳 动 安 全 , 防 止 职 业 危 害 的 事 项 。 7 、 根 据 《 行 政 许 可 法 》 的 规 定 ,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可 以 不 予 公 开 。 8 、 依 据 《 行 政 诉 讼 法 》 , 行 政 机 关 对 行 政 工 作 人 员 的 奖 惩 、 任 免 决 定 , 不 属 于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 。 9 、 新 颁 布 的 《 危 险 化 学 品 条 例 》 覆 盖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 储 存 、 使 用 、 经 营 和 运 输 的 安 全 管 理 。 1 0 、 根 据 《 行 政 许 可 法 》 的 规 定 , 设 定 和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原 则 。 1 1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将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 场 所 、 设 备 发 包 或 者 出 租 给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或 者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1 2 、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过 程 中 须 遵 循 “ 法 有 明 文 规 定 才 处 罚 ” 的 原 则 。 1 3 、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委 托 的 组 织 在 委 托 范 围 内 , 可 以 以 本 组 织 的 名 义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1 4 、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 举 证 责 任 由 ( ) _ _ 承 担 。 1 5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规 定 , 审 核 人 改 变 或 者 不 采 纳 承 办 人 的 正 确 意 见 , 批 准 人 批 准 该 审 核 意 见 , 致 使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 由 ( ) _ _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 ( ) _ _ 承 担 次 要 责 任 。 1 6 、 安 全 生 产 的 目 的 是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安 全 ,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 ) _ _ 发 展 。 1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积 极 推 进 ( ) _ _ , 实 现 安 全 管 理 、 设 备 设 施 、 作 业 现 场 、 操 作 过 程 的 标 准 化 , 夯 实 安 全 基 础 ,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 2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未 按 照 规 定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并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 上 岗 作 业 的 , 在 期 限 内 整 改 的 , 可 处 于 ( ) _ _ 以 下 付 款 。 3 、 依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的 规 定 , 从 业 人 员 发 现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 可 以 ( ) _ _ 后 撤 离 现 场 。 4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制 定 或 者 修 改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规 章 制 度 , 应 当 听 取 ( ) _ _ 的 意 见 。 5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在 监 督 检 查 中 , 应 当 互 相 配 合 , 实 行 ( ) _ _ ; 确 需 分 别 进 行 检 查 的 , 应 当 互 通 情 况 。 6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 导 致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的 ,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处 以 ( ) _ _ 的 罚 款 。 7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 ) _ _ , 采 取 技 术 、 管 理 措 施 , 及 时 发 现 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8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逐 级 上 报 事 故 情 况 , 每 级 上 报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 ) _ _ 。 9 、 下 列 关 于 行 政 处 罚 的 规 定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_ _ 。 1 0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采 取 停 止 供 电 措 施 , 除 有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形 外 , 应 当 提 前 ( ) _ _ 小 时 通 知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1 1 、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 建 筑 施 工 、 道 路 运 输 单 位 的 ( ) _ _ , 应 当 由 主 管 的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对 其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考 核 合 格 。 1 2 、 行 政 许 可 需 要 行 政 机 关 内 设 的 多 个 机 构 办 理 的 , 该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确 定 ( ) _ _ 受 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 统 一 送 达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1 3 、 当 事 人 逾 期 不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不 可 以 采 取 的 措 施 是 ( ) _ _ 。 1 4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接 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的 , 应 当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提 供 必 要 的 ( ) _ _ 。 1 5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本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时 , 不 立 即 组 织 抢 救 或 者 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期 间 擅 离 职 守 或 者 逃 匿 的 , 给 予 降 级 、 撤 职 的 处 分 , 并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处 ( ) _ _ 的 罚 款 ; 对 逃 匿 的 处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1 6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 导 致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的 ,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处 以 ( ) _ _ 的 罚 款 。 1 、 ( ) _ _ 是 建 立 、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的 根 本 目 的 。 2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 导 致 发 生 一 般 事 故 的 ,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处 以 ( ) _ _ 的 罚 款 。 3 、 ( ) _ _ 依 法 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 4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 ) _ _ 时 ,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抢 救 , 并 不 得 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期 间 擅 离 职 守 。 5 、 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规 划 , 并 组 织 实 施 。 安 全 生 产 规 划 应 当 与 ( ) _ _ 相 衔 接 。 6 、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 运 输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配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 ) _ _ , 并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 保 养 , 保 证 正 常 运 转 。 7 、 事 故 发 生 后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应 当 支 持 、 配 合 事 故 救 援 , 并 提 供 ( ) _ _ 。 8 、 ( ) _ _ 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9 、 新 《 安 全 生 产 法 》 中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职 责 中 新 增 加 的 一 项 是 ( ) _ _ 。 1 0 、 对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立 案 调 查 时 ,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 ) _ _ 。 1 1 、 行 政 机 关 对 申 请 人 提 出 的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 作 出 正 确 处 理 的 是 ( ) _ _ 。 1 2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应 当 将 检 查 的 ( ) _ _ 作 出 书 面 记 录 , 并 由 检 查 人 员 和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签 字 。 1 3 、 ( ) _ _ 和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单 位 , 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1 4 、 当 场 处 罚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 载 明 ( ) _ _ , 并 由 执 法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1 5 、 行 政 处 罚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必 须 ( ) _ _ 。 1 6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规 定 , 以 下 哪 些 行 政 处 罚 应 当 由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 ) _ _ 。 1 、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 ) _ _ 等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前 ,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有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的 权 利 ; 当 事 人 要 求 听 证 的 ,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组 织 听 证 。 2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有 权 了 解 其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 ) _ _ 。 3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应 当 登 记 建 档 , 进 行 定 期 ( ) _ _ 并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 告 知 从 业 人 员 和 相 关 人 员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应 当 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 。 4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的 规 定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应 当 遵 循 的 原 则 是 ( ) _ _ 。 5 、 下 列 事 项 可 以 不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 ) _ _ 。 6 、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将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关 行 政 许 可 的 ( ) _ _ 等 在 办 公 场 所 公 示 。 7 、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受 到 损 害 的 从 业 人 员 , 除 依 法 享 有 工 伤 保 险 外 , 无 权 再 向 单 位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 8 、 根 据 《 行 政 许 可 法 》 的 规 定 , 行 政 许 可 有 效 期 届 满 未 延 续 的 ,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有 关 行 政 许 可 的 注 销 手 续 。 9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可 以 以 货 币 形 式 或 其 他 物 品 代 替 应 提 供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1 0 、 行 政 处 罚 只 能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设 定 。 1 1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因 从 业 人 员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提 出 批 评 、 检 举 、 控 告 或 者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而 降 低 其 工 资 、 福 利 等 待 遇 或 者 解 除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 1 2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进 入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进 行 检 查 时 , 不 得 影 响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1 3 、 根 据 《 行 政 许 可 法 》 的 规 定 , 行 政 许 可 需 要 行 政 机 关 内 设 的 多 个 机 构 办 理 的 , 该 多 个 机 构 必 须 分 开 各 自 办 理 , 不 得 确 定 一 个 机 构 统 一 办 理 。 1 4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安 全 生 产 执 法 人 员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 可 以 拒 绝 、 阻 挠 。 1 5 、 根 据 《 行 政 复 议 法 》 的 规 定 ,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 可 以 向 申 请 人 收 取 费 用 。 1 6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办 法 》 的 规 定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在 执 法 检 查 中 , 对 配 合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查 处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有 立 功 表 现 的 , 应 当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行 政 处 罚 。 1 、 从 业 人 员 有 权 ( )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 2 、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对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 均 有 权 向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报 告 或 者 ( ) 。 3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 2 0 2 1 版 ) , 运 输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未 按 照 规 定 经 考 核 合 格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并 处 ( ) 的 罚 款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4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和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 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前 , 应 当 由 ( ) 负 责 组 织 对 安 全 设 施 进 行 验 收 ; 验 收 合 格 后 , 方 可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 5 、 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 应 当 迅 速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组 织 抢 救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立 即 如 实 报 告 当 地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不 得 ( ) , 不 得 故 意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 毁 灭 有 关 证 据 。 6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档 案 , 如 实 记 录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 ) 等 情 况 。 7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事 项 需 要 审 查 批 准 或 者 验 收 的 , 必 须 严 格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和 程 序 进 行 审 查 。 8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协 议 , 免 除 或 者 减 轻 其 对 从 业 人 员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 9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餐 饮 等 行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使 用 燃 气 的 , 应 当 安 装 可 燃 气 体 报 警 装 置 , 并 保 障 其 正 常 使 用 。 1 0 、 两 个 以 上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在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内 进 行 可 能 危 及 对 方 安 全 生 产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必 须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或 者 指 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与 协 调 。 1 1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主 要 责 任 人 ,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1 2 、 组 织 建 立 并 落 实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双 重 预 防 工 作 机 制 , 是 主 要 负 责 人 职 责 之 一 。 1 3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 2 0 2 1 版 ) ,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 影 响 特 别 恶 劣 的 ,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罚 款 数 额 的 三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处 以 罚 款 。 1 4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 谎 报 或 者 迟 报 的 , 由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对 其 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百 分 之 六 十 至 百 分 之 八 十 的 罚 款 。 1 5 、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的 设 计 人 、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对 安 全 质 量 设 计 负 责 。 1 6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 2 0 2 1 版 )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拒 不 执 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作 出 的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决 定 的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提 请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予 以 关 闭 ,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吊 销 其 有 关 证 照 。 1 、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的 ,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处 ( ) 以 下 的 罚 款 。 2 、 进 行 爆 破 、 吊 装 、 动 火 、 临 时 用 电 以 及 国 务 院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危 险 作 业 , 未 安 排 专 门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的 , 处 罚 后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并 处 ( ) 以 下 的 罚 款 。 3 、 某 企 业 有 基 层 员 工 1 4 6 人 , 管 理 人 员 1 0 人 , 主 要 经 营 环 氧 乙 烷 , 并 提 供 运 输 服 务 , 依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和 人 员 配 备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 4 、 ( )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的 决 定 》 第 三 次 修 正 。 ( ) 5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承 包 单 位 、 承 租 单 位 的 ( ) 统 一 协 调 、 管 理 ,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 发 现 安 全 问 题 的 , 应 当 及 时 督 促 整 改 。 6 、 《 安 全 生 产 法 》 适 用 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单 位 的 ( ) 。 7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责 任 人 未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经 ( ) 依 法 采 取 执 行 措 施 后 , 仍 不 能 对 受 害 人 给 予 足 额 赔 偿 的 ,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赔 偿 义 务 。 8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未 登 记 建 档 , 未 进 行 定 期 检 测 、 评 估 、 监 控 , 未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 或 者 未 告 知 应 急 措 施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 ) 以 下 的 罚 款 。 9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对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验 收 , ( ) 收 取 费 用 。 1 0 、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在 ( ) 中 据 实 列 支 。 1 1 、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 ) , 掌 握 本 职 工 作 所 需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技 能 , 增 强 事 故 预 防 和 应 急 处 理 能 力 。 1 2 、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储 存 、 装 卸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单 位 应 当 有 ( )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1 3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 ) , 如 实 记 录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有 关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信 息 。 1 4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第 三 十 二 条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和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 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 ) 。 1 5 、 国 务 院 ( ) 等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 2 0 2 1 版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对 有 关 行 业 、 领 域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1 6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应 当 将 检 查 的 ( ) , 作 出 书 面 记 录 , 并 由 检 查 人 员 和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签 字 。 1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 2 0 2 1 版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制 度 , 按 照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采 取 相 应 的 管 控 措 施 。 2 、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 装 卸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 建 筑 施 工 、 运 输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如 实 记 录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情 况 的 , 处 罚 后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3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关 闭 、 破 坏 直 接 关 系 生 产 安 全 的 监 控 、 报 警 、 防 护 、 救 生 设 备 、 设 施 , 或 者 篡 改 、 隐 瞒 、 销 毁 其 相 关 数 据 、 信 息 。 4 、 平 台 服 务 等 新 兴 行 业 、 领 域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行 业 、 领 域 的 特 点 , 建 立 健 全 并 落 实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5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对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验 收 , 不 得 收 取 费 用 。 6 、 依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的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并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的 从 业 人 员 ,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 7 、 国 务 院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 安 全 生 产 法 》 , 对 全 国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8 、 未 建 立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 或 者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9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 2 0 2 1 版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安 排 用 于 配 备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的 经 费 。 1 0 、 从 业 人 员 有 权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 1 1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 2 0 2 1 版 ) 和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规 定 的 ( ) 。 1 2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的 , 导 致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 ) 责 任 。 1 3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 2 0 2 1 版 ) 规 定 , ( )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编 制 安 全 生 产 权 力 和 责 任 清 单 , 公 开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1 4 、 ( ) 具 体 范 围 和 实 施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 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和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 1 5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将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 场 所 、 设 备 发 包 或 者 出 租 给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或 者 相 应 ( )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1 6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进 行 严 格 检 查 。 1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遵 守 《 安 全 生 产 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 法 规 , 加 强 ( ) , 建 立 健 全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2 、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受 到 损 害 的 从 业 人 员 , 除 依 法 享 有 工 伤 保 险 外 , 依 照 有 关 民 事 法 律 尚 有 获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的 , 有 权 提 出 ( ) 要 求 。 3 、 发 生 一 般 事 故 的 ,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处 ( ) 以 下 的 罚 款 。 4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的 , 责 令 立 即 消 除 或 者 限 期 消 除 ,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拒 不 执 行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 )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5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进 行 ( ) 。 6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 ) 应 当 登 记 建 档 , 进 行 定 期 检 测 、 评 估 、 监 控 , 并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 告 知 从 业 人 员 和 相 关 人 员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应 当 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 。 7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中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与 本 单 位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 ) 。 8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在 监 督 检 查 中 , 应 当 互 相 配 合 , 实 行 ( ) 检 查 。 9 、 通 过 推 行 ( ) , 提 升 监 管 的 精 准 化 、 智 能 化 水 平 。 1 0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1 1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 安 全 生 产 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对 有 关 行 业 、 领 域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 1 2 、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从 业 人 员 ,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 1 3 、 加 强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履 行 《 安 全 生 产 法 》 和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 1 4 、 强 制 要 求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其 他 社 会 力 量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 配 备 相 应 的 应 急 救 援 装 备 和 物 资 , 提 高 应 急 救 援 的 专 业 化 水 平 。 1 5 、 安 全 生 产 规 划 应 当 与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等 相 关 规 划 相 衔 接 。 1 6 、 生 产 、 经 营 、 运 输 、 储 存 、 使 用 危 险 物 品 或 者 处 置 废 弃 危 险 物 品 , 必 须 建 立 专 门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1 、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2 0 1 5 修 正 ) 》 , 除 依 照 简 易 程 序 当 场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外 ,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发 现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有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行 为 的 , 应 当 予 以 立 案 , 填 写 立 案 审 批 表 , 并 全 面 、 客 观 、 公 正 地 进 行 调 查 , 收 集 有 关 证 据 。 对 确 需 立 即 查 处 的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 可 以 先 行 调 查 取 证 , 并 在 ( ) 内 补 办 立 案 手 续 。 2 、 《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改 革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 要 求 , 发 生 ( ) 及 以 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或 连 续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死 亡 事 故 的 囯 有 ( 控 股 ) 企 业 领 导 班 子 不 能 享 受 年 终 考 核 奖 励 , 主 要 负 责 人 不 能 参 加 当 年 评 先 树 优 活 动 。 3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的 , 责 令 立 即 消 除 或 者 限 期 消 除 , 处 ( ) 的 罚 款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拒 不 执 行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4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和 ( ) , 以 及 开 发 区 、 工 业 园 区 、 港 区 、 风 景 区 等 应 当 明 确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有 关 工 作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力 量 建 设 。 5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 6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对 存 在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作 出 停 产 停 业 、 停 止 施 工 、 停 止 使 用 相 关 设 施 或 者 设 备 的 决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拒 不 执 行 , 有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现 实 危 险 的 , 在 保 证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经 本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批 准 , 可 以 采 取 通 知 有 关 单 位 停 止 供 电 、 ( ) 等 措 施 , 强 制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履 行 决 定 。 7 、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2 0 1 5 修 正 ) 》 ,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当 场 收 缴 罚 款 的 , 应 当 出 具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制 发 的 罚 款 收 据 ; 当 场 收 缴 的 罚 款 , 应 当 自 收 缴 罚 款 之 日 起 ( ) 内 , 交 至 所 属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应 当 在 2 日 内 将 罚 款 缴 付 指 定 的 银 行 。 8 、 根 据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 5 0 0 0 万 元 以 上 1 亿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属 于 ( ) 。 9 、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发 [ 2 0 1 0 ] 2 3 号 文 件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意 见 》 ( 鲁 政 发 [ 2 0 1 0 ] 7 7 号 ) 提 出 : 严 格 落 实 外 包 工 程 等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凡 是 将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 场 所 、 设 备 发 包 或 者 出 租 的 单 位 , 应 当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协 调 、 管 理 职 责 , 并 与 承 包 单 位 、 承 租 单 位 签 订 ( ) 。 1 0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应 当 将 检 查 的 ( ) 、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其 处 理 情 况 , 作 出 书 面 记 录 , 并 由 检 查 人 员 和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签 字 ;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拒 绝 签 字 的 , 检 查 人 员 应 当 将 情 况 记 录 在 案 , 并 向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报 告 。 1 1 、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改 革 发 展 的 意 见 》 总 体 要 求 提 出 的 四 个 意 识 是 ( ) 。 1 2 、 危 险 物 品 , 是 指 ( ) 等 能 够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和 财 产 安 全 的 物 品 。 1 3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对 存 在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作 出 ( ) 的 决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执 行 , 及 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1 4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1 5 、 从 业 人 员 在 3 0 0 人 以 上 的 高 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从 业 人 员 在 1 0 0 0 人 以 上 的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应 当 设 置 安 全 总 监 。 1 6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与 承 包 单 位 、 承 租 单 位 签 订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或 者 未 在 承 包 合 同 、 租 赁 合 同 中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 或 者 未 对 承 包 单 位 、 承 租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统 一 协 调 、 管 理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1 、 较 大 事 故 , 是 指 造 成 3 人 以 上 1 0 人 以 下 死 亡 , 或 者 1 0 人 以 上 5 0 人 以 下 重 伤 , 或 者 1 0 0 0 万 元 以 上 5 0 0 0 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 2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制 度 , 按 照 安 全 风 险 等 级 采 取 相 应 的 管 控 措 施 。 3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规 定 , 情 况 紧 急 时 ,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不 可 以 直 接 向 事 故 发 生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4 、 不 具 备 单 独 建 立 专 业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的 规 模 较 小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可 以 联 合 建 立 专 业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 5 、 按 照 《 山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存 在 违 章 指 挥 、 强 令 或 者 放 任 从 业 人 员 冒 险 作 业 的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千 元 以 上 一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6 、 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领 导 ,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 , 支 持 、 督 促 各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 及 时 协 调 、 解 决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重 大 问 题 。 7 、 按 照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规 定 , 对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应 当 遵 循 ( ) 的 原 则 。 8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将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如 实 记 录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其 ( )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9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规 定 对 谎 报 或 者 瞒 报 事 故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 ) 的 罚 款 。 1 0 、 按 照 《 山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制 度 的 , 对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 ( )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1 1 、 《 国 务 院 关 于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安 全 发 展 促 进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持 续 稳 定 好 转 的 意 见 》 ( 国 发 〔 2 0 1 1 〕 4 0 号 ) 提 出 : 随 着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 全 社 会 对 安 全 生 产 的 期 待 不 断 提 高 , 广 大 从 业 人 员 ( ) 意 识 不 断 增 强 , 对 改 善 作 业 环 境 、 保 障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权 益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越 来 越 高 。 1 2 、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2 0 1 5 修 正 ) 》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触 犯 不 同 的 法 律 规 定 , 有 两 个 以 上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的 ,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应 当 适 用 不 同 的 法 律 规 定 , ( ) 。 1 3 、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掌 握 本 职 工 作 所 需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技 能 , 增 强 事 故 预 防 和 ( ) 。 1 4 、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2 0 1 5 修 正 ) 》 , 当 事 人 提 出 听 证 要 求 后 ,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应 当 在 收 到 书 面 申 请 之 日 起 ( ) 内 举 行 听 证 会 , 并 在 举 行 听 证 会 的 7 日 前 , 通 知 当 事 人 举 行 听 证 的 时 间 、 地 点 。 1 5 、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2 0 1 5 修 正 ) 》 , 违 法 事 实 确 凿 并 有 法 定 依 据 , 对 个 人 处 以 5 0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处 以 ( ) 以 下 罚 款 或 者 警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的 ,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可 以 当 场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1 6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相 应 的 机 制 , 加 强 对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落 实 情 况 的 ( ) , 保 证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的 落 实 。 1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规 定 , 事 故 发 生 后 ,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向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 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报 告 后 , 应 当 于 ( ) 内 向 事 故 发 生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2 、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2 0 1 5 修 正 ) 》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具 备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经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仍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 应 当 提 请 有 管 辖 权 的 ( ) 予 以 关 闭 。 3 、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2 0 1 5 修 正 ) 》 , 对 严 重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给 予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 吊 销 有 关 许 可 证 、 撤 销 有 关 执 业 资 格 或 者 岗 位 证 书 、 ( ) 以 上 罚 款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没 收 非 法 开 采 的 煤 炭 产 品 或 者 采 掘 设 备 价 值 5 万 元 以 上 的 行 政 处 罚 的 , 应 当 由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 4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自 然 灾 害 的 预 防 ; 发 生 自 然 灾 害 可 能 危 及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人 员 安 全 的 情 况 时 , 应 当 采 取 撤 离 人 员 、 停 止 作 业 、 ( ) 等 安 全 措 施 , 并 及 时 向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5 、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员 工 宿 舍 应 当 设 有 符 合 ( ) 的 出 口 。 6 、 《 山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进 行 ( ) 、 大 型 设 备 吊 装 、 危 险 装 置 设 备 试 生 产 、 危 险 场 所 动 火 、 有 限 空 间 、 有 毒 有 害 、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拆 除 作 业 , 以 及 临 近 油 气 管 道 、 高 压 输 电 线 路 等 危 险 作 业 , 应 当 制 定 具 体 的 作 业 方 案 和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确 定 专 人 进 行 现 场 作 业 的 统 一 指 挥 , 并 指 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安 全 检 查 和 监 督 。 7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分 管 生 产 的 负 责 人 协 助 主 要 负 责 人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负 责 人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只 对 本 职 工 作 负 责 。 8 、 高 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不 足 1 0 0 人 的 ,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9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将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 场 所 、 设 备 发 包 或 者 出 租 给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或 者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1 0 、 对 餐 饮 等 行 业 使 用 燃 气 未 安 装 可 燃 气 体 报 警 装 置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1 1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有 依 法 获 得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的 权 利 , 并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义 务 。 1 2 、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和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 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施 工 单 位 不 得 将 其 承 包 的 建 设 工 程 转 包 给 第 三 人 或 者 将 其 承 包 的 建 设 工 程 支 解 以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分 别 转 包 给 第 三 人 , 不 得 将 工 程 分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单 位 。 ( ) 1 3 、 高 危 行 业 、 领 域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应 当 投 保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或 缴 纳 风 险 抵 押 金 。 1 4 、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受 到 损 害 的 从 业 人 员 , 除 依 法 享 有 工 伤 保 险 外 , 依 照 有 关 刑 法 尚 有 获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的 , 有 权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 1 5 、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2 0 1 5 修 正 ) 》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决 策 机 构 、 主 要 负 责 人 、 个 人 经 营 的 投 资 人 未 依 法 保 证 用 于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经 费 , 致 使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提 供 必 需 的 资 金 , 可 以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处 ( ) 罚 款 ,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个 人 经 营 的 投 资 人 处 5 0 0 0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1 6 、 《 山 东 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规 定 》 要 求 , 高 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在 3 0 0 人 以 上 不 足 1 0 0 0 人 的 , 应 当 设 置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并 按 ( ) 的 比 例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1 、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 ( ) 危 险 物 品 的 车 间 、 商 店 、 仓 库 不 得 与 员 工 宿 舍 在 同 一 座 建 筑 物 内 , 并 应 当 与 员 工 宿 舍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 2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规 定 , 事 故 调 查 组 应 当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 ) 内 提 交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 特 殊 情 况 下 , 经 负 责 事 故 调 查 的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提 交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的 期 限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     3 、 涉 及 人 员 死 亡 的 举 报 事 项 , 应 当 由 ( )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核 查 处 理 。 4 、 《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改 革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 ( 鲁 发 〔 2 0 1 8 〕 5 号 ) 提 出 : 加 大 监 管 执 法 力 度 和 执 法 监 督 , 建 立 ( ) 和 刑 事 司 法 衔 接 制 度 。 5 、 国 务 院 和 (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规 划 , 并 组 织 实 施 。 6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决 策 机 构 、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个 人 经 营 的 投 资 人 不 依 照 《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所 必 需 的 资 金 投 入 , 致 使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 。 7 、 《 山 东 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规 定 》 要 求 , 高 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在 1 0 0 人 以 上 不 足 3 0 0 人 的 , 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并 配 备 ( ) 以 上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8 、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储 存 、 ( ) 以 及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单 位 应 当 有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鼓 励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聘 用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9 、 新 闻 、 出 版 、 广 播 、 电 影 、 电 视 等 单 位 有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 ) 的 义 务 , 有 对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 法 规 的 行 为 进 行 舆 论 监 督 的 权 利 。 1 0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轻 微 并 及 时 纠 正 , 没 有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的 , 视 情 况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 1 1 、 当 事 人 对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 行 政 处 罚 不 停 止 执 行 ,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1 2 、 按 照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 重 大 事 故 , 是 指 造 成 1 0 人 以 上 3 0 人 以 下 死 亡 , 或 者 5 0 人 以 上 1 0 0 人 以 下 重 伤 , 或 者 5 0 0 0 万 元 以 上 1 亿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 1 3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 以 下 统 称 建 设 项 目 ) 的 防 护 设 施 ,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 设 施 投 资 应 当 纳 入 建 设 项 目 概 算 。 1 4 、 因 抢 救 人 员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以 及 疏 通 交 通 等 原 因 , 需 要 移 动 事 故 现 场 物 件 的 , 应 当 做 出 标 志 , 绘 制 现 场 简 图 并 做 出 书 面 记 录 , 妥 善 保 存 现 场 重 要 痕 迹 、 物 证 。 1 5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执 法 职 责 。 1 6 、 对 于 一 般 事 故 隐 患 , 必 须 由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车 间 、 分 厂 、 区 队 等 ) 负 责 人 立 即 组 织 整 改 。 1 、 瓦 斯 和 煤 尘 同 时 存 在 时 , 瓦 斯 浓 度 越 高 , 煤 尘 爆 炸 下 限 越 低 。 2 、 为 做 好 煤 矿 粉 尘 监 测 工 作 , 煤 矿 企 业 应 设 立 测 尘 组 织 机 构 , 建 立 测 尘 管 理 制 度 和 测 尘 数 据 报 告 制 度 , 并 配 备 专 职 测 尘 人 员 。 3 、 从 业 人 员 乘 坐 罐 笼 时 , 要 站 稳 扶 牢 , 不 准 将 头 、 手 、 脚 等 身 体 任 何 部 位 及 工 具 等 伸 到 外 面 去 。 ( ) 4 、 对 脊 柱 损 伤 的 伤 员 , 必 须 让 伤 员 试 行 站 立 , 以 判 断 伤 情 。 ( ) 5 、 发 生 爆 炸 后 要 辨 清 方 向 , 应 首 先 沿 正 确 的 避 灾 路 线 迅 速 撤 退 , 并 在 撤 退 途 中 佩 戴 好 自 救 器 。 ( ) 6 、 必 须 及 时 清 除 巷 道 中 的 浮 煤 , 清 扫 或 冲 洗 沉 积 煤 尘 。 ( ) 7 、 口 对 口 人 工 呼 吸 法 是 现 场 急 救 常 用 的 人 工 呼 吸 方 法 。 ( ) 8 、 从 业 人 员 应 积 极 参 加 工 会 组 织 的 对 本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 ( ) 9 、 从 业 人 员 有 权 对 本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批 评 、 检 举 、 控 告 。 ( ) 1 0 、 炮 采 工 作 面 , 应 采 取 湿 式 打 眼 , 爆 破 时 可 以 不 使 用 水 炮 泥 。 ( ) 1 1 、 煤 矿 企 业 对 检 查 出 的 职 业 病 患 者 , 必 须 按 国 家 规 定 及 时 给 以 治 疗 、 疗 养 和 调 离 有 害 作 业 岗 位 , 并 做 好 健 康 监 护 及 职 业 病 报 告 工 作 。 1 2 、 从 业 人 员 不 需 要 了 解 工 作 场 所 产 生 或 者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 危 害 后 果 和 应 当 采 取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 ( ) 1 3 、 煤 矿 企 业 不 得 因 从 业 人 员 对 本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提 出 批 评 、 检 举 、 控 告 或 者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而 降 低 其 工 资 、 福 利 等 待 遇 或 者 解 除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 ( ) 1 4 、 隔 离 式 自 救 器 在 使 用 中 外 壳 体 会 发 热 , 当 感 到 呼 吸 温 度 高 时 , 可 取 下 鼻 夹 和 口 具 。 1 5 、 煤 矿 井 下 发 生 水 灾 时 , 被 堵 在 巷 道 的 人 员 应 妥 善 避 灾 静 卧 , 等 待 救 援 。 1 6 、 煤 矿 企 业 对 新 招 入 矿 的 人 员 可 以 直 接 安 排 从 事 生 产 作 业 活 动 。 ( ) 1 、 发 生 矿 井 火 灾 事 故 时 , 位 于 火 源 进 风 侧 的 人 员 , 应 迎 着 新 鲜 风 流 撤 退 。 ( ) 2 、 用 人 单 位 对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 未 经 上 岗 前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可 以 先 安 排 其 上 岗 , 然 后 在 适 当 的 时 候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3 、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严 格 按 作 业 规 程 的 规 定 及 时 支 护 , 严 禁 空 顶 作 业 。 ( ) 4 、 呼 吸 、 心 跳 骤 停 者 , 应 先 行 心 肺 复 苏 术 , 然 后 再 搬 运 。 5 、 熟 悉 掌 握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是 避 免 抢 险 救 灾 决 策 失 误 的 重 要 方 法 。 6 、 从 业 人 员 有 获 得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权 利 。 7 、 “ 先 探 后 掘 ” 是 指 先 探 明 巷 道 前 方 没 有 水 害 威 胁 后 再 掘 进 施 工 。 ( ) 8 、 掘 进 工 作 面 爆 破 崩 倒 、 崩 坏 的 支 架 必 须 先 行 修 复 , 之 后 方 可 进 入 工 作 面 作 业 。 ( ) 9 、 煤 矿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必 须 具 有 初 中 及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 ) 1 0 、 探 水 地 点 不 必 要 安 设 专 用 电 话 。 1 1 、 井 下 发 生 火 灾 时 , 在 抢 救 人 员 和 灭 火 过 程 中 , 必 须 指 定 专 人 检 查 瓦 斯 、 一 氧 化 碳 、 煤 尘 、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和 风 向 、 风 量 的 变 化 , 还 必 须 采 取 防 止 瓦 斯 、 煤 尘 爆 炸 和 人 员 中 毒 的 安 全 措 施 。 1 2 、 新 招 入 矿 的 井 下 作 业 人 员 实 习 期 满 3 个 月 后 , 方 可 独 立 上 岗 作 业 。 ( ) 1 3 、 矿 井 发 生 透 水 事 故 时 , 撤 退 时 应 靠 近 巷 道 一 侧 , 尽 量 避 开 压 力 水 头 和 泄 水 流 , 防 止 滚 动 矸 石 和 木 料 等 撞 伤 。 ( ) 1 4 、 矿 山 职 工 有 享 受 劳 动 保 护 的 权 利 , 没 有 享 受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的 权 利 。 1 5 、 应 急 预 案 中 应 考 虑 在 各 主 要 工 作 岗 位 安 排 有 实 践 经 验 、 掌 握 急 救 知 识 和 救 护 技 术 的 人 担 任 急 救 员 。 1 6 、 矿 井 为 了 排 出 地 下 涌 水 , 必 须 建 立 排 水 系 统 。 ( ) 1 、 不 良 情 绪 是 导 致 行 为 失 误 、 引 起 事 故 发 生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 ( ) 2 、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加 强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防 治 与 管 理 , 做 好 作 业 场 所 的 职 业 卫 生 和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控 制 尘 、 毒 危 害 , 保 证 作 业 场 所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 3 、 搬 运 和 转 送 颈 部 、 腰 部 以 及 关 节 、 四 肢 有 损 伤 的 伤 员 时 , 应 先 固 定 , 避 免 弯 曲 和 扭 转 , 以 免 加 重 损 伤 。 ( ) 4 、 井 下 所 有 煤 仓 和 溜 煤 眼 的 存 煤 都 应 放 空 , 以 免 影 响 通 风 。 ( ) 5 、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按 国 家 规 定 对 呼 吸 性 粉 尘 进 行 监 测 , 采 掘 工 作 面 每 ( ) 月 测 定 ( ) 。 6 、 属 于 采 煤 工 作 面 顶 板 冒 顶 预 兆 的 是 ( ) 。 7 、 在 瓦 斯 防 治 工 作 中 , 矿 井 必 须 从 采 掘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上 采 取 措 施 , 防 止 ( ) 。 8 、 靠 近 掘 进 工 作 面 迎 头 ( ) 长 度 以 内 的 支 架 , 爆 破 前 必 须 加 固 。 9 、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安 排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下 井 带 班 , 确 保 与 工 人 ( ) 。 1 0 、 煤 矿 职 工 因 行 使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而 影 响 工 作 时 , 有 关 单 位 不 得 扣 发 其 工 资 或 给 予 处 分 , 由 此 造 成 的 停 工 、 停 产 损 失 , 应 由 ( ) 负 责 。 1 1 、 乘 坐 架 空 乘 人 装 置 时 , 人 员 乘 坐 要 保 持 一 定 距 离 , 间 距 要 大 于 ( ) m 。 1 2 、 矿 灯 应 保 持 完 好 , 发 出 的 矿 灯 , 最 低 应 能 连 续 正 常 使 用 ( ) h 。 1 3 、 《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 第 八 十 一 条 规 定 : 防 治 冲 击 地 压 的 措 施 中 , 必 须 规 定 发 生 冲 击 地 压 时 的 ( ) 。 1 4 、 当 爆 破 网 路 通 电 以 后 发 生 拒 爆 时 , 爆 破 工 必 须 先 取 下 把 手 或 钥 匙 , 并 将 爆 破 母 线 从 电 源 上 摘 下 , 扭 结 成 短 路 , 使 用 瞬 发 电 雷 管 时 , 至 少 等 ( ) , 才 可 沿 线 路 检 查 , 找 出 拒 爆 的 原 因 。 1 5 、 煤 矿 企 业 没 有 给 职 工 发 放 煤 矿 职 工 安 全 手 册 , 且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处 ( ) 以 下 的 罚 款 。 1 6 、 在 掘 进 工 作 面 或 其 他 地 点 发 现 有 透 水 预 兆 时 , 必 须 ( ) 。 1 、 煤 矿 作 业 场 所 的 瓦 斯 、 粉 尘 或 者 其 他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的 浓 度 超 过 国 家 安 全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安 全 标 准 ,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应 责 令 ( ) 。 2 、 接 触 噪 声 的 在 岗 人 员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周 期 为 ( ) 年 1 次 。 3 、 以 下 属 于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预 兆 的 是 ( ) 。 4 、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工 伤 职 工 在 停 工 留 薪 期 需 要 护 理 的 , 由 ( ) 负 责 。 5 、 灭 火 时 , 灭 火 人 员 应 站 在 ( ) 。 6 、 上 岗 前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检 查 应 在 开 始 从 事 有 害 作 业 前 完 成 , 属 于 ( )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检 查 。 7 、 火 灾 事 故 中 , 绝 大 多 数 遇 难 者 是 因 ( ) 死 亡 。 8 、 下 列 哪 种 粉 尘 遇 火 可 能 爆 炸 ( ) 。 9 、 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岗 位 , 突 发 疾 病 死 亡 或 者 在 4 8 小 时 之 内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的 , 应 当 视 同 为 工 伤 。 ( ) 1 0 、 井 下 从 业 人 员 必 须 熟 悉 本 职 工 作 区 域 内 灭 火 器 材 的 存 放 地 点 。 ( ) 1 1 、 没 有 防 尘 供 水 管 路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可 以 安 排 生 产 。 ( ) 1 2 、 在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后 , 从 业 人 员 有 获 得 及 时 抢 救 和 医 疗 救 治 并 获 得 工 伤 保 险 赔 偿 的 权 利 。 1 3 、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包 括 危 险 性 分 析 、 可 能 发 生 的 事 故 特 征 、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与 职 责 、 预 防 措 施 、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和 应 急 保 障 等 内 容 。 1 4 、 佩 戴 自 救 器 脱 险 时 , 在 未 到 达 安 全 地 点 前 , 严 禁 取 下 鼻 夹 和 口 具 。 1 5 、 从 业 人 员 乘 车 时 必 须 遵 守 乘 车 规 定 , 听 从 司 机 及 乘 务 人 员 指 挥 。 ( ) 1 6 、 不 便 于 携 带 的 工 具 , 下 班 时 可 存 放 在 盲 巷 或 采 空 区 。 ( )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模 拟 考 试 我 的 试 卷 题 库 练 习 我 的 错 题 专 题 练 习 快 速 搜 题 特 种 设 备 ( Q 2 ) 起 重 ( Q 1 ) 起 重 ( Q 2 ) 起 重 ( Q 2 ) 起 重 ( Q 2 ) 起 重 ( Q 2 ) 起 重 更 多 + 考 试 真 题 最 新 试 题 ( Q 2 ) 起 重 机 司 机 ( 限 桥 式 起 重 机 ) 模 拟 考 试 我 的 试 卷 题 库 练 习 我 的 错 题 专 题 练 习 快 速 搜 题 建 筑 人 员 C 证 ( 专 职 C 证 ( 专 职 A 证 ( 2 0 2 B 证 ( 2 0 2 C 证 ( 2 0 2 A 证 ( 主 要 负 更 多 + 考 试 真 题 最 新 试 题 1 、 下 列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按 照 防 护 用 途 进 行 分 类 的 是 ( ) 2 、 门 式 钢 管 模 板 支 架 的 门 架 间 距 不 应 超 过 ( ) 。 3 、 临 时 用 电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必 须 由 ( ) 编 制 。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核 , 并 经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实 施 , 临 时 用 电 工 程 图 纸 必 须 单 独 绘 制 , 并 作 为 临 时 用 电 施 工 的 依 据 。 4 、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 总 承 包 单 位 依 法 将 建 设 工 程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的 , 分 包 合 同 中 应 当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权 利 、 义 务 。 总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对 分 包 工 程 的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 ) 责 任 。 5 、 三 级 教 育 分 为 ( ) 6 、 下 列 哪 些 属 于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使 用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 。 7 、 施 工 现 场 在 大 门 公 示 牌 应 写 明 ( ) 8 、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 施 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依 法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 ) , 并 做 好 安 全 检 查 记 录 。 9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国 家 对 在 ( ) 等 方 面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给 予 奖 励 。 1 0 、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评 分 汇 总 表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 ( ) 、 基 坑 支 护 与 模 板 工 程 、 “ 三 宝 ” 及 “ 四 口 ” 防 护 、 物 料 提 升 机 与 外 用 电 梯 、 塔 吊 起 重 吊 装 和 施 工 机 具 十 项 。 1 1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 ) , 依 照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给 予 处 分 ; 造 成 重 大 事 故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1 2 、 搭 拆 脚 手 架 的 人 员 , 必 须 配 备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 ) 。 1 3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 不 得 认 定 为 工 伤 或 者 视 同 工 伤 。 1 4 、 《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有 权 了 解 其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 ) 1 5 、 开 口 型 钢 管 脚 手 架 的 两 端 必 须 设 置 连 墙 件 , 连 墙 件 的 垂 直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建 筑 物 的 层 高 , 并 且 不 应 大 于 4 . 0 m 。 ( ) 1 6 、 遇 有 六 级 以 上 大 风 天 气 不 得 进 行 土 方 回 填 、 转 运 以 及 其 他 可 能 产 生 扬 尘 污 染 的 施 工 。 ( ) 1 、 雨 天 和 雪 天 进 行 高 处 作 业 时 , 必 须 采 取 可 靠 的 防 滑 、 防 寒 和 防 冻 措 施 。 ( ) 2 、 为 了 保 证 工 程 进 度 , 对 发 生 的 事 故 采 取 隐 瞒 不 报 的 做 法 , 可 以 谅 解 。 ( ) 3 、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的 目 的 是 将 保 险 的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引 入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体 系 , 实 现 风 险 专 业 化 管 理 与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工 作 的 有 机 结 合 。 ( ) 4 、 维 修 电 工 应 配 备 绝 缘 鞋 , 绝 缘 手 套 和 灵 便 紧 口 工 作 服 。 ( ) 5 、 施 工 现 场 应 建 立 垃 圾 站 , 建 筑 物 内 施 工 垃 圾 应 及 时 清 运 。 ( ) 6 、 建 筑 物 外 围 边 沿 处 , 应 采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立 网 进 行 全 封 闭 。 ( ) 7 、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内 容 ( ) 。 8 、 针 对 某 个 专 项 问 题 或 在 施 工 中 存 在 的 某 个 突 出 性 安 全 问 题 进 行 的 单 项 或 定 向 检 查 是 ( ) 。 9 、 以 下 关 于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计 算 的 陈 述 , 正 确 的 是 ( ) 。 1 0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中 , 负 责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并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的 部 门 是 ( ) 。 1 1 、 一 台 吊 篮 应 承 载 ( ) 人 同 时 进 行 作 业 , 作 业 时 吊 篮 下 方 严 禁 站 人 、 严 禁 交 叉 作 业 。 1 2 、 按 照 《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J G J 4 6 的 规 定 , 塔 式 起 重 机 与 1 0 k V 外 电 线 路 垂 直 方 向 的 最 小 安 全 距 离 应 为 ( ) 。 1 3 、 违 反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施 工 单 位 挪 用 列 入 建 设 工 程 概 算 的 安 全 生 产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挪 用 费 用 ( ) 的 罚 款 。 1 4 、 首 次 取 得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 在 其 正 式 上 岗 前 , 应 当 由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不 少 于 ( ) 的 实 习 操 作 。 1 5 、 《 绿 色 施 工 导 则 》 规 定 : 绿 色 施 工 方 案 应 包 括 的 内 容 有 ( ) 。 1 6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规 定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和 作 业 人 员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建 筑 行 业 安 全 规 章 、 规 程 , 不 得 ( ) 。 1 、 以 下 哪 些 属 于 企 业 主 管 安 全 负 责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 ) 。 2 、 对 临 边 防 护 栏 杆 的 搭 设 ,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 3 、 对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评 定 划 分 为 ( ) 。 4 、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的 规 定 , 未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危 险 部 位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或 者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在 施 工 现 场 设 置 消 防 通 道 、 消 防 水 源 、 配 备 消 防 设 施 和 灭 火 器 材 的 , ( ) 。 5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教 育 和 督 促 从 业 人 员 严 格 执 行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并 向 从 业 人 员 如 实 告 知 ( ) 。 6 、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 ) 应 编 制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并 需 专 家 论 证 。 7 、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根 据 其 含 义 不 同 分 为 ( ) 。 8 、 下 列 属 于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人 的 安 全 职 责 的 有 ( ) 。 9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协 议 , 免 除 或 者 减 轻 其 对 从 业 人 员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的 , 该 协 议 无 效 。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个 人 经 营 的 投 资 人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 1 0 、 悬 挑 式 钢 平 台 上 的 操 作 人 员 不 应 超 过 3 人 。 ( ) 1 1 、 从 事 抬 、 扛 物 料 作 业 时 , 应 配 备 垫 肩 。 ( ) 1 2 、 起 重 力 矩 限 制 器 对 吊 钩 侧 向 斜 拉 重 物 引 起 的 倾 翻 力 矩 能 够 起 到 很 好 的 限 制 作 用 。 ( ) 1 3 、 较 大 事 故 由 北 京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调 查 。 ( ) 1 4 、 拆 卸 塔 机 前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拆 卸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对 塔 机 的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符 合 条 件 后 方 可 进 行 拆 卸 作 业 。 ( ) 1 5 、 当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的 高 度 大 于 6 m 时 , 其 人 行 并 兼 作 材 料 运 输 的 斜 道 应 采 用 一 字 型 。 ( ) 1 6 、 模 板 面 板 除 采 用 钢 、 木 外 , 还 可 采 用 胶 合 板 、 塑 料 板 、 玻 璃 钢 板 等 材 料 。 ( ) 1 、 分 包 单 位 应 当 服 从 总 承 包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分 包 单 位 不 服 从 管 理 导 致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由 分 包 单 位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 ( ) 2 、 ( ) 对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负 有 日 常 检 查 并 做 好 记 录 的 职 责 。 3 、 塔 机 滑 轮 槽 底 的 磨 损 量 超 过 相 应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 ) 时 , 应 予 以 报 废 。 4 、 在 可 能 发 生 人 身 伤 害 、 设 备 或 设 施 损 坏 和 环 境 破 坏 的 场 合 , 事 先 采 取 措 施 , 防 止 事 故 的 发 生 。 这 体 现 了 ( ) 的 运 用 。 5 、 分 层 施 工 的 楼 梯 口 、 楼 梯 平 台 和 梯 段 边 , 应 安 装 ( ) 。 6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对 施 工 现 场 主 要 道 路 和 模 板 存 放 、 料 具 码 放 等 场 地 进 行 ( ) 。 7 、 高 处 作 业 , 登 高 的 梯 子 搭 设 斜 度 以 ( ) 为 宜 。 8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规 定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 导 致 重 大 事 故 发 生 的 , 处 ( ) , 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 并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9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在 有 较 大 危 险 因 素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有 关 设 施 、 设 备 上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或 者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可 以 并 处 ( )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1 0 、 根 据 《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建 筑 物 技 术 规 范 》 J G J / T 1 8 8 , 施 工 现 场 淋 浴 室 内 淋 浴 头 数 量 应 满 足 ( ) 人 的 要 求 , 淋 浴 器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1 m 。 1 1 、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产 权 单 位 变 更 时 , ( ) 应 当 持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备 案 证 明 到 设 备 备 案 机 关 办 理 备 案 注 销 手 续 。 1 2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规 定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 导 致 较 大 事 故 发 生 的 , 处 ( ) , 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 并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1 3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 导 致 发 生 一 般 事 故 的 , 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 ) 的 罚 款 。 1 4 、 下 列 属 于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有 ( ) 。 1 5 、 《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所 必 需 的 资 金 投 入 , 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 ) 予 以 保 证 , 并 对 由 于 安 全 生 产 所 必 需 的 资 金 投 入 不 足 导 致 的 后 果 承 担 责 任 。 1 6 、 下 列 属 于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职 责 的 有 ( ) 。 1 、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 使 用 承 租 的 机 械 设 备 和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的 , 由 ( ) 共 同 进 行 验 收 , 验 收 合 格 的 方 可 使 用 。 2 、 一 般 模 板 支 架 搭 设 完 成 后 , 总 承 包 单 位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组 织 ( ) 等 人 员 应 参 与 验 收 。 3 、 现 场 一 旦 发 现 人 员 中 暑 , 应 立 即 采 取 ( ) 等 措 施 进 行 救 护 。 4 、 下 列 哪 些 属 于 安 全 生 产 基 本 要 素 ( ) 。 5 、 下 面 有 关 模 板 支 撑 和 拆 卸 时 的 悬 空 作 业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 6 、 燃 烧 的 三 个 基 本 条 件 是 ( ) 。 7 、 关 于 实 行 多 班 作 业 的 塔 机 , 下 列 陈 述 正 确 的 有 ( ) 。 8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 , 下 列 关 于 暂 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处 罚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 9 、 工 伤 职 工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不 得 直 接 向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统 筹 地 区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 ( ) 1 0 、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的 剪 刀 撑 、 横 向 斜 撑 等 杆 件 应 在 架 体 搭 设 完 成 后 进 行 安 装 , 以 确 保 其 稳 定 性 。 ( ) 1 1 、 在 施 工 现 场 与 场 地 通 道 附 近 的 各 类 洞 口 与 坑 、 槽 等 处 设 置 防 护 设 施 与 安 全 标 志 外 , 灯 示 警 可 根 据 夜 间 需 要 设 置 。 ( ) 1 2 、 安 全 生 产 主 要 包 括 对 人 的 安 全 管 理 、 对 物 的 安 全 管 理 两 个 方 面 。 ( ) 1 3 、 根 据 《 建 筑 法 》 规 定 , 鼓 励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职 工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支 付 保 险 费 。 ( ) 1 4 、 作 业 人 员 在 使 用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前 , 应 对 其 ( ) 进 行 必 要 的 检 查 。 企 业 应 对 作 业 人 员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1 5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 ) 的 领 导 下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1 6 、 从 事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工 程 作 业 的 施 工 人 员 应 配 备 ( )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1 、 下 列 不 属 于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检 查 内 容 的 是 ( ) 。 2 、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使 用 单 位 在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 ) 日 内 ,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 3 、 下 列 不 属 于 钢 筋 强 化 机 械 的 是 ( ) 。 4 、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库 房 与 在 建 工 程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 ) 。 5 、 下 列 关 于 潜 水 泵 的 安 全 使 用 要 求 , 错 误 的 是 ( ) 。 6 、 现 场 高 大 金 属 塔 架 需 做 避 雷 接 地 , 接 地 电 阻 值 须 ( ) 。 7 、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完 毕 经 自 检 合 格 后 , ( ) 应 在 验 收 前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监 督 检 验 。 8 、 按 照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1 7 号 ) 的 规 定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负 责 人 , 即 A 类 人 员 , 不 包 括 ( ) 。 9 、 二 级 和 二 级 以 下 资 质 建 筑 施 工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配 备 应 不 少 于 ( ) 人 。 1 0 、 设 备 产 权 单 位 在 办 理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产 权 备 案 手 续 时 , 应 提 供 的 资 料 有 ( ) 。 1 1 、 对 临 边 防 护 栏 杆 的 搭 设 ,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 1 2 、 现 场 一 旦 发 现 人 员 中 暑 , 应 立 即 采 取 ( ) 等 措 施 进 行 救 护 。 1 3 、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具 有 以 下 ( ) 等 特 点 。 1 4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 ) 。 安 全 设 施 投 资 应 当 纳 入 建 设 项 目 概 算 。 1 5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 )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1 6 、 下 列 哪 些 属 于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申 请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 ( ) 1 、 施 工 现 场 自 备 发 电 机 组 时 , 发 电 机 组 应 采 用 电 源 中 性 点 直 接 接 地 的 三 相 四 线 制 供 电 系 统 和 独 立 设 置 T N S 接 地 保 护 形 式 系 统 , 其 工 作 接 地 电 阻 值 不 大 于 1 0 Ω 。 ( ) 2 、 禁 止 在 乙 炔 瓶 上 放 置 物 件 、 工 具 或 缠 绕 悬 挂 橡 皮 管 及 焊 割 炬 等 。 ( ) 3 、 开 挖 槽 、 坑 、 沟 深 度 超 过 4 m 时 , 必 须 设 置 马 道 , 坡 度 不 小 于 1 ∶ 3 。 ( ) 4 、 主 节 点 处 必 须 设 置 一 根 横 向 水 平 杆 , 用 直 角 扣 件 扣 接 且 严 禁 拆 除 。 ( ) 5 、 台 风 过 后 , 现 场 应 经 建 设 、 施 工 、 监 理 单 位 三 方 联 合 检 查 , 检 查 合 格 后 , 由 建 设 单 位 下 达 复 工 令 。 ( ) 6 、 消 防 泵 房 和 消 防 装 置 警 示 灯 的 电 源 , 应 来 自 现 场 分 配 箱 隔 离 开 关 的 电 源 侧 。 ( ) 7 、 采 用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新 材 料 或 致 害 因 素 多 、 施 工 作 业 难 度 大 的 工 程 项 目 , 不 用 增 加 项 目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数 量 。 ( ) 8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规 定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 导 致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发 生 的 , 处 ( ) 罚 款 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 并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9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暂 扣 期 满 前 ( ) 个 工 作 日 , 需 向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提 出 发 还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 1 0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协 议 , 免 除 或 者 减 轻 其 对 从 业 人 员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的 , 该 协 议 无 效 ;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个 人 经 营 的 投 资 人 处 ( ) 的 罚 款 。 1 1 、 基 坑 周 边 必 须 要 有 ( ) 和 设 施 , 确 保 排 水 畅 通 。 基 坑 周 边 必 须 设 置 挡 水 围 堰 。 1 2 、 施 工 现 场 的 开 关 箱 与 其 控 制 的 固 定 式 用 电 设 备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宜 超 过 ( ) 。 1 3 、 电 梯 井 口 必 须 设 防 护 栏 杆 或 固 定 栅 门 ; 电 梯 井 内 应 每 隔 两 层 且 不 大 于 ( ) 设 一 道 安 全 网 。 1 4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违 反 《 安 全 生 产 法 》 , 未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 可 以 并 处 ( ) 罚 款 。 1 5 、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产 权 单 位 变 更 时 , ( ) 应 当 持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备 案 证 明 到 设 备 备 案 机 关 办 理 备 案 注 销 手 续 。 1 6 、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 依 法 批 准 开 工 报 告 的 建 设 工 程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开 工 报 告 批 准 之 日 起 ( ) 日 内 , 将 保 证 安 全 施 工 的 措 施 报 送 建 设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 1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规 定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对 事 故 发 生 负 有 责 任 的 ,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的 , 对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处 以 ( ) 罚 款 。 2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规 定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期 间 擅 离 职 守 的 , 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 ) 的 罚 款 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 并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3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具 有 以 下 职 责 ( ) 。 4 、 安 全 色 为 ( ) 。 5 、 下 列 对 防 护 栏 杆 栏 杆 柱 的 固 定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 6 、 塔 机 司 机 应 具 备 的 身 体 条 件 有 ( ) 。 7 、 现 场 应 按 照 以 下 ( ) 等 要 求 对 气 焊 ( 气 割 ) 作 业 实 施 管 理 。 8 、 在 粉 尘 作 业 场 所 , 应 采 取 喷 淋 等 设 施 降 低 粉 尘 浓 度 , 操 作 人 员 应 佩 戴 防 尘 口 罩 ; 焊 接 作 业 时 , 操 作 人 员 应 佩 戴 ( ) 等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 9 、 下 列 哪 些 属 于 安 全 生 产 基 本 要 素 ( ) 。 1 0 、 施 工 现 场 大 门 和 门 柱 应 ( ) 1 1 、 搭 拆 脚 手 架 的 人 员 , 必 须 配 备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 ) 。 1 2 、 以 下 哪 些 属 于 项 目 分 包 单 位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 ) 。 1 3 、 基 坑 边 缘 1 m 内 , 以 下 哪 些 选 项 是 被 允 许 的 ( ) 。 1 4 、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对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 有 权 向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报 告 或 举 报 。 ( ) 1 5 、 开 挖 槽 、 坑 、 沟 深 度 超 过 3 m 时 , 必 须 在 边 沿 处 设 立 两 道 防 护 栏 杆 , 用 密 目 网 封 闭 。 ( ) 1 6 、 不 得 从 高 处 往 下 拋 掷 卸 扣 , 以 防 止 卸 扣 落 地 碰 撞 而 变 形 和 内 部 产 生 损 伤 及 裂 纹 。 ( ) 1 、 塔 机 在 非 工 作 状 态 下 , 塔 臂 应 能 自 由 旋 转 。 ( ) 2 、 施 工 单 位 可 以 将 依 法 承 揽 的 工 程 转 包 给 具 备 同 等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 ( ) 3 、 桩 孔 成 型 后 , 当 暂 不 浇 注 混 凝 土 时 , 孔 口 必 须 及 时 封 盖 。 ( ) 4 、 3 6 V 是 常 用 安 全 电 压 ( ) 5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未 按 照 规 定 经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并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 上 岗 作 业 , 可 处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 6 、 打 夯 时 必 须 两 人 操 作 , 一 人 扶 夯 、 一 人 梳 理 电 源 线 , 一 人 必 须 戴 绝 缘 手 套 , 穿 绝 缘 鞋 。 ( ) 7 、 施 工 单 位 不 得 在 尚 未 竣 工 的 建 筑 物 内 设 员 工 集 体 宿 舍 。 ( ) 8 、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不 但 可 以 以 实 物 形 式 发 放 , 也 可 以 以 货 币 或 其 他 物 品 替 代 。 ( ) 9 、 门 式 钢 管 模 板 支 架 的 门 架 间 距 不 应 超 过 ( ) m 。 1 0 、 吊 钩 的 检 验 一 般 先 用 煤 油 洗 净 钩 身 , 然 后 用 ( ) 倍 放 大 镜 检 查 钩 身 是 否 有 疲 劳 裂 纹 。 1 1 、 吊 钩 按 制 造 方 法 可 分 为 ( ) 吊 钩 和 片 式 吊 钩 。 1 2 、 人 工 挖 扩 桩 孔 时 , 孔 下 照 明 必 须 使 用 ( ) 及 以 下 安 全 电 压 灯 具 。 1 3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的 立 法 目 的 是 为 了 加 强 对 建 筑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 保 证 建 筑 工 程 的 ( ) , 促 进 建 筑 业 建 康 发 展 。 1 4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对 施 工 现 场 主 要 道 路 和 模 板 存 放 、 料 具 码 放 等 场 地 进 行 ( ) 。 1 5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规 定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 导 致 较 大 事 故 发 生 的 , 处 ( ) 罚 款 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 并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1 6 、 电 气 系 统 工 作 接 地 的 电 阻 值 不 大 于 ( ) 。 1 、 建 筑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特 级 资 质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数 不 少 于 ( ) 。 2 、 对 动 臂 式 塔 机 , 当 吊 钩 装 置 升 至 其 顶 部 距 起 重 臂 下 端 8 0 0 m m 处 时 , ( ) 应 动 作 , 使 起 升 运 动 立 即 停 止 。 3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规 定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迟 报 或 者 漏 报 事 故 的 , 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 ) 的 罚 款 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 并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4 、 对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进 行 验 收 , 应 具 备 的 资 料 包 括 ( ) 。 5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开 展 的 教 育 培 训 类 型 主 要 有 ( ) 。 6 、 防 火 巡 查 的 内 容 包 括 ( ) 。 7 、 塔 式 起 重 机 使 用 前 , 应 对 ( ) 等 相 关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8 、 下 列 关 于 钢 筋 冷 拉 机 安 全 使 用 要 求 的 陈 述 , 正 确 的 有 ( ) 。 9 、 对 于 多 次 周 转 使 用 的 悬 挑 式 钢 平 台 及 构 配 件 , 施 工 单 位 应 及 时 检 查 结 构 ( 形 态 ) 的 安 全 状 况 , 必 要 时 应 对 其 进 行 相 关 检 测 。 发 现 有 杆 件 ( ) 等 情 况 , 应 及 时 进 行 维 修 完 善 并 组 织 验 收 , 否 则 不 得 继 续 使 用 。 1 0 、 塔 机 安 装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应 包 括 的 内 容 有 ( ) 。 1 1 、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 ) 应 编 制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并 需 专 家 论 证 。 1 2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 但 从 业 人 员 有 违 章 作 业 情 形 的 除 外 。 ( ) 1 3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对 检 测 合 格 的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 应 当 出 具 安 全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 并 对 检 测 结 果 负 责 。 ( ) 1 4 、 防 护 外 电 设 施 搭 设 完 成 后 , 顶 部 应 悬 挂 醒 目 的 警 告 标 志 。 ( ) 1 5 、 做 防 雷 接 地 机 械 上 的 电 气 设 备 , 所 连 接 的 P E 线 必 须 同 时 做 重 复 接 地 。 ( ) 1 6 、 在 电 焊 作 业 场 所 , 做 好 防 火 措 施 是 可 以 吸 烟 的 。 ( ) 1 、 某 地 施 工 单 位 承 建 当 地 新 政 府 大 楼 建 设 工 程 。 该 大 楼 高 3 5 米 , 建 筑 面 积 1 2 3 8 0 ㎡ , 施 工 时 采 用 满 堂 落 地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 选 用 的 钢 管 规 格 为 φ 4 8 . 3 × 3 . 6 m m , 钢 管 设 置 的 步 距 为 1 . 5 米 , 立 杆 横 距 为 1 . 2 米 , 跨 距 为 1 . 5 米 , 连 墙 件 按 三 步 四 距 设 置 , 采 用 竹 串 片 脚 手 板 , 脚 手 架 外 围 采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立 网 封 闭 。 ( 1 ) 案 例 中 的 脚 手 架 钢 管 采 用 的 规 格 φ 4 8 . 3 × 3 . 6 m m 是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规 定 的 。 ( ) 2 、 搭 设 高 度 超 过 1 m 以 上 的 支 撑 架 体 应 设 置 作 业 人 员 登 高 措 施 。 ( ) 3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采 取 维 护 安 全 、 防 范 危 险 、 预 防 火 灾 等 措 施 ; 有 条 件 的 , 应 当 对 施 工 现 场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 ) 4 、 某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承 建 一 个 建 筑 面 积 为 2 万 ㎡ 的 住 宅 项 目 。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地 基 钢 筋 笼 焊 接 时 , 电 焊 机 电 源 线 长 期 被 钢 筋 磨 损 , 铜 线 外 露 , 电 焊 工 人 李 某 在 开 动 机 器 进 行 电 焊 作 业 时 不 慎 触 电 , 工 人 杨 某 见 状 断 开 电 源 , 但 李 某 送 去 医 院 抢 救 无 效 身 亡 。 事 故 发 生 后 , 调 查 组 进 入 现 场 调 查 发 现 : 该 施 工 企 业 并 未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人 员 , 对 新 招 入 的 李 某 等 人 并 未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 且 该 企 业 也 未 获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请 回 答 : ( 3 ) 李 某 的 《 职 工 安 全 教 育 卡 》 由 其 所 属 的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保 存 和 管 理 。 ( ) 5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依 法 为 职 工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 鼓 励 企 业 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职 工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支 付 保 险 费 。 ( ) 6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将 拆 除 工 程 发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施 工 单 位 。 ( ) 7 、 某 地 生 活 广 场 3 号 建 筑 由 该 市 第 四 建 筑 有 限 公 司 总 包 , 由 该 市 天 力 机 械 施 工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分 包 塔 式 起 重 施 工 。 某 天 , 塔 式 起 重 机 司 机 王 某 , 在 去 指 挥 岗 位 的 路 上 , 从 3 号 楼 楼 底 经 过 , 突 然 长 达 2 米 的 木 块 从 二 楼 坠 落 , 砸 在 王 某 颈 椎 上 , 造 成 下 半 身 瘫 痪 。 请 回 答 : ( 3 ) 事 发 前 , 王 某 应 当 经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 并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后 ,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 ( ) 8 、 体 外 心 脏 按 压 法 操 作 方 法 中 , 抢 救 者 以 一 手 掌 根 部 置 于 伤 员 胸 骨 下 2 / 3 段 , 即 中 指 对 准 其 颈 部 凹 陷 的 下 缘 , 另 一 手 掌 交 叉 重 叠 于 该 手 背 上 , 肘 关 节 伸 直 , 依 靠 体 重 和 臂 、 肩 部 肌 肉 的 力 量 , 垂 直 用 力 , 向 脊 柱 方 向 冲 击 性 地 用 力 施 压 胸 骨 下 段 , 使 胸 骨 下 段 与 其 相 连 的 肋 骨 下 陷 3 ~ 4 c m , 间 接 压 迫 心 脏 , 使 心 脏 内 血 液 搏 出 。 ( ) 9 、 浇 筑 过 程 应 有 人 兼 职 人 员 对 高 大 模 板 支 撑 系 统 进 行 观 察 。 ( ) 1 0 、 安 全 检 查 中 的 “ 一 看 ” 是 指 主 要 查 看 管 理 记 录 、 持 证 上 岗 、 现 场 标 识 、 交 接 验 收 资 料 、 “ 三 保 ” 使 用 情 况 、 “ 洞 口 ” 、 “ 临 边 ” 防 护 情 况 、 设 备 防 护 装 置 等 。 ( ) 1 1 、 违 反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的 规 定 , 为 建 设 工 程 提 供 机 械 设 备 和 配 件 的 单 位 , 未 按 照 安 全 施 工 的 要 求 配 备 齐 全 有 效 的 保 险 、 限 位 等 安 全 设 施 和 装 置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合 同 价 款 ( ) 的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1 2 、 某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在 制 定 模 板 拆 除 方 案 时 未 考 虑 安 全 措 施 , 施 工 方 案 编 制 后 未 经 相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即 进 行 施 工 作 业 。 为 赶 工 期 , 浇 捣 混 凝 土 后 尚 未 达 到 混 凝 土 的 设 计 强 度 要 求 ,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要 求 进 行 5 楼 模 板 拆 除 , 在 接 近 拆 完 时 , 突 然 一 大 片 混 凝 土 楼 板 掉 落 , 导 致 5 名 拆 模 工 人 压 在 下 边 ,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事 后 经 查 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已 到 期 。 请 回 答 : ( 4 ) 施 工 单 位 应 依 据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 由 ( ) 组 织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结 合 工 程 实 际 , 编 制 高 大 模 板 支 撑 系 统 的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1 3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中 规 定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有 下 列 哪 种 行 为 的 , 需 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4 0 % 至 8 0 % 的 罚 款 ; 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 并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 1 4 、 斜 腹 杆 宜 采 用 旋 转 扣 件 固 定 在 与 之 相 关 的 横 向 水 平 杆 的 伸 出 端 上 , 旋 转 扣 件 中 心 线 至 主 节 点 的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 ) 。 1 5 、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集 团 将 某 高 档 小 区 建 设 项 目 发 包 给 天 鼎 建 设 公 司 承 建 。 为 早 日 开 盘 追 回 投 资 , 该 房 地 产 开 发 集 团 以 工 程 款 结 算 相 要 挟 , 压 缩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期 , 要 求 天 鼎 建 设 提 前 交 付 投 入 市 场 。 为 此 , 该 施 工 企 业 从 人 才 市 场 招 聘 大 量 无 经 验 的 社 会 人 员 , 在 未 经 系 统 培 训 的 前 提 下 即 投 入 作 业 , 最 终 新 招 聘 的 李 某 等 人 由 于 缺 乏 安 全 隐 患 意 识 , 在 木 工 操 作 间 内 作 业 时 吸 烟 , 引 发 火 灾 。 请 回 答 : ( 3 ) 假 如 案 例 中 新 招 聘 的 李 某 想 申 请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司 机 岗 位 , 他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 。 1 6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前 款 违 法 行 为 , 尚 不 够 刑 事 处 罚 的 , 处 ( ) 万 元 以 上 ( )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或 者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给 予 撤 职 处 分 ; 自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或 者 受 处 分 之 日 起 , 5 年 内 不 得 担 任 任 何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 1 、 根 据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 下 列 描 述 不 正 确 的 是 ( ) 。 2 、 一 块 跨 度 为 1 m 的 板 , 其 混 凝 土 强 度 达 到 设 计 的 混 凝 土 立 方 体 抗 压 强 度 标 准 值 的 ( ) 方 可 拆 除 底 模 。 3 、 ( ) 由 国 务 院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 并 报 国 务 院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在 公 布 国 家 标 准 之 后 , 该 项 行 业 标 准 即 行 废 止 。 4 、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规 定 , 在 火 灾 发 生 后 阻 拦 报 警 , 或 者 负 有 报 告 职 责 的 人 员 不 及 时 报 警 的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处 1 0 日 以 上 1 5 日 以 下 拘 留 , 可 以 并 处 ( ) 罚 款 。 5 、 某 地 施 工 单 位 承 建 当 地 新 政 府 大 楼 建 设 工 程 。 该 大 楼 高 3 5 米 , 建 筑 面 积 1 2 3 8 0 ㎡ , 施 工 时 采 用 满 堂 落 地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 选 用 的 钢 管 规 格 为 φ 4 8 . 3 × 3 . 6 m m , 钢 管 设 置 的 步 距 为 1 . 5 米 , 立 杆 横 距 为 1 . 2 米 , 跨 距 为 1 . 5 米 , 连 墙 件 按 三 步 四 距 设 置 , 采 用 竹 串 片 脚 手 板 , 脚 手 架 外 围 采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立 网 封 闭 。 ( 4 )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满 堂 脚 手 架 应 设 爬 梯 , 且 爬 梯 踏 步 间 距 不 得 大 于 ( ) m m 。 6 、 某 地 第 七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以 总 承 包 身 份 承 建 当 地 和 平 饭 店 建 设 项 目 , 并 将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的 安 装 工 程 发 包 给 当 地 高 制 机 械 安 装 有 限 公 司 , 项 目 的 主 体 部 分 发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第 三 建 筑 有 限 公 司 。 高 制 机 械 安 装 公 司 人 员 在 现 场 安 装 物 料 提 升 机 时 , 抽 调 民 工 参 与 机 械 的 安 装 作 业 , 造 成 机 械 倒 塌 , 多 人 被 压 身 亡 , 及 经 调 查 发 现 , 高 制 机 械 在 施 工 现 场 并 没 有 配 置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请 回 答 : ( 2 ) 高 制 机 械 安 装 公 司 未 按 规 定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的 行 为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并 处 ( ) 的 罚 款 。 7 、 安 全 生 产 第 三 方 评 价 前 , 施 工 企 业 应 先 完 成 自 我 评 价 工 作 , 并 向 委 托 的 评 价 机 构 提 供 ( ) 8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 )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和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 不 得 偷 工 减 料 。 9 、 某 单 位 潘 某 准 备 卸 下 装 在 卡 车 上 的 动 力 房 支 座 , 打 开 卡 车 左 侧 车 厢 挡 板 时 , 两 只 动 力 房 支 座 突 然 倒 下 , 潘 某 避 让 不 及 , 头 部 和 胸 部 被 压 受 重 伤 , 送 当 地 医 院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经 调 查 分 析 , 潘 某 违 反 装 卸 货 物 操 作 规 程 , 在 放 汽 车 栏 板 时 没 有 观 察 车 上 货 物 堆 放 状 况 , 在 支 架 斜 靠 在 汽 车 栏 板 时 , 还 放 下 车 栏 板 是 造 成 这 起 事 故 的 主 要 原 因 和 直 接 原 因 。 试 回 答 : ( 3 ) 此 次 事 故 是 属 于 ( ) 。 1 0 、 施 工 现 场 的 宿 舍 应 实 行 单 人 单 床 , 每 房 间 居 住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 ) 人 , 严 禁 睡 通 铺 。 1 1 、 第 二 方 评 价 由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 ) 实 施 的 安 全 生 产 评 价 。 1 2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在 特 种 设 备 投 入 使 用 前 或 者 投 入 使 用 后 ( ) 内 , 向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 取 得 使 用 登 记 证 书 。 1 3 、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集 团 将 某 高 档 小 区 建 设 项 目 发 包 给 天 鼎 建 设 公 司 承 建 。 为 早 日 开 盘 追 回 投 资 , 该 房 地 产 开 发 集 团 以 工 程 款 结 算 相 要 挟 , 压 缩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期 , 要 求 天 鼎 建 设 提 前 交 付 投 入 市 场 。 为 此 , 该 施 工 企 业 从 人 才 市 场 招 聘 大 量 无 经 验 的 社 会 人 员 , 在 未 经 系 统 培 训 的 前 提 下 即 投 入 作 业 , 最 终 新 招 聘 的 李 某 等 人 由 于 缺 乏 安 全 隐 患 意 识 , 在 木 工 操 作 间 内 作 业 时 吸 烟 , 引 发 火 灾 。 请 回 答 : ( 2 ) 新 招 聘 的 李 某 等 新 员 工 必 须 接 受 的 首 次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基 本 教 育 是 ( ) 。 1 4 、 违 反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的 规 定 , 施 工 单 位 使 用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并 处 ( ) 万 元 以 上 ( )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 直 至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 构 成 犯 罪 的 ,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1 5 、 违 反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的 规 定 , 施 工 单 位 未 根 据 不 同 施 工 阶 段 和 周 围 环 境 及 季 节 、 气 候 的 变 化 , 在 施 工 现 场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并 处 ( ) 万 元 以 上 ( )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1 6 、 某 地 施 工 单 位 承 建 当 地 新 政 府 大 楼 建 设 工 程 。 该 大 楼 高 3 5 米 , 建 筑 面 积 1 2 3 8 0 ㎡ , 施 工 时 采 用 满 堂 落 地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 选 用 的 钢 管 规 格 为 φ 4 8 . 3 × 3 . 6 m m , 钢 管 设 置 的 步 距 为 1 . 5 米 , 立 杆 横 距 为 1 . 2 米 , 跨 距 为 1 . 5 米 , 连 墙 件 按 三 步 四 距 设 置 , 采 用 竹 串 片 脚 手 板 , 脚 手 架 外 围 采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立 网 封 闭 。 ( 2 ) 该 项 目 脚 手 架 拆 除 必 须 ( ) 进 行 , 严 禁 ( ) 作 业 。 1 、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 是 根 据 ( )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的 , 为 了 严 格 规 范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进 一 步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 防 止 和 减 少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2 、 丽 资 建 筑 装 潢 公 司 承 包 当 地 某 所 高 校 校 园 翻 新 工 程 。 在 进 行 校 园 大 门 喷 漆 的 过 程 中 , 李 某 、 刘 某 二 人 将 一 架 梯 脚 底 部 未 采 取 任 何 防 滑 措 施 的 竹 梯 放 置 在 高 4 米 多 的 大 铁 门 上 , 李 某 爬 上 竹 梯 用 喷 枪 向 大 门 喷 油 漆 , 刘 某 在 下 面 扶 梯 子 。 工 作 一 段 时 间 发 现 油 漆 不 够 , 李 某 叫 刘 某 到 存 放 油 漆 点 调 油 漆 , 李 某 留 在 竹 梯 上 继 续 喷 漆 。 刘 某 离 开 后 , 李 某 转 动 身 子 向 背 对 梯 子 下 梯 子 挪 动 位 置 , 突 然 竹 梯 失 重 倾 斜 滑 倒 , 导 致 李 某 ( 未 戴 安 全 帽 ) 坠 落 后 脑 着 地 , 经 送 医 院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请 回 答 : ( 3 ) 立 梯 的 上 端 应 用 有 固 定 措 施 , 踏 板 上 下 间 距 以 ( ) c m 为 宜 , 不 得 有 缺 档 。 3 、 2 0 0 8 年 某 施 工 现 场 发 生 大 面 积 模 板 坍 塌 事 故 , 造 成 1 8 人 死 亡 , 多 人 受 伤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高 达 数 1 2 0 0 万 元 。 经 调 查 , 事 故 直 接 原 因 是 施 工 单 位 违 规 施 工 、 冒 险 作 业 、 基 坑 严 重 超 挖 ; 支 撑 体 系 存 在 严 重 缺 陷 且 钢 管 支 撑 架 设 不 及 时 ; 垫 层 未 及 时 浇 筑 。 监 测 单 位 施 工 监 测 失 效 , 施 工 单 位 没 有 采 取 有 效 补 救 措 施 。 请 回 答 : ( 4 ) ( ) 应 当 指 定 专 人 对 专 项 方 案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和 按 规 定 进 行 监 测 。 发 现 不 按 照 专 项 方 案 施 工 的 , 应 当 要 求 其 立 即 整 改 ; 发 现 有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紧 急 情 况 的 ,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作 业 人 员 撤 离 危 险 区 域 。 4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消 防 法 规 和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的 规 定 , 建 立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组 织 , 制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 并 至 少 每 ( ) 组 织 一 次 演 练 。 5 、 太 平 建 筑 公 司 承 建 黄 平 市 友 好 饭 店 的 扩 建 项 目 , 该 项 目 由 黄 平 市 建 筑 设 计 院 设 计 , 广 平 监 理 公 司 监 理 。 请 回 答 : ( 4 ) 上 题 中 所 说 的 现 场 防 护 所 需 费 用 由 ( ) 承 担 。 6 、 《 建 筑 法 》 规 定 , 建 筑 物 在 合 理 使 用 寿 命 内 , 必 须 确 保 ( ) 和 主 体 结 构 的 质 量 。 7 、 某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在 制 定 模 板 拆 除 方 案 时 未 考 虑 安 全 措 施 , 施 工 方 案 编 制 后 未 经 相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即 进 行 施 工 作 业 。 为 赶 工 期 , 浇 捣 混 凝 土 后 尚 未 达 到 混 凝 土 的 设 计 强 度 要 求 ,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要 求 进 行 5 楼 模 板 拆 除 , 在 接 近 拆 完 时 , 突 然 一 大 片 混 凝 土 楼 板 掉 落 , 导 致 5 名 拆 模 工 人 压 在 下 边 ,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事 后 经 查 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已 到 期 。 请 回 答 : ( 3 ) 此 次 安 全 事 故 的 等 级 为 ( ) 8 、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是 指 直 接 涉 及 工 程 ( ) 等 方 面 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 9 、 某 地 城 建 集 团 将 一 栋 高 3 0 m , 建 筑 面 积 为 8 0 0 0 ㎡ 写 字 楼 拆 除 项 目 ,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爆 破 与 拆 除 资 质 的 亿 方 劳 务 公 司 , 由 于 该 劳 务 公 司 没 有 相 关 的 作 业 经 验 , 不 了 解 拆 除 作 业 的 危 险 性 , 未 对 作 业 的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技 术 交 底 。 在 未 制 定 施 工 方 案 的 情 况 下 , 施 工 班 组 长 凭 借 以 往 经 验 进 行 拆 除 作 业 。 当 第 7 层 承 重 梁 拆 至 一 半 时 , 楼 板 不 堪 重 负 , 全 部 楼 板 塌 下 , 造 成 多 名 作 业 人 员 被 压 身 亡 ,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匆 忙 组 织 作 业 人 员 进 入 事 故 现 场 进 行 抢 险 救 援 , 造 成 二 次 坍 塌 , 扩 大 事 故 后 果 。 请 回 答 : ( 4 ) 关 于 拆 除 工 程 ,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1 0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 ) 是 指 企 业 及 其 在 建 项 目 中 设 置 的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独 立 职 能 部 门 , 它 是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的 重 要 组 织 保 证 。 1 1 、 丽 资 建 筑 装 潢 公 司 承 包 当 地 某 所 高 校 校 园 翻 新 工 程 。 在 进 行 校 园 大 门 喷 漆 的 过 程 中 , 李 某 、 刘 某 二 人 将 一 架 梯 脚 底 部 未 采 取 任 何 防 滑 措 施 的 竹 梯 放 置 在 高 4 米 多 的 大 铁 门 上 , 李 某 爬 上 竹 梯 用 喷 枪 向 大 门 喷 油 漆 , 刘 某 在 下 面 扶 梯 子 。 工 作 一 段 时 间 发 现 油 漆 不 够 , 李 某 叫 刘 某 到 存 放 油 漆 点 调 油 漆 , 李 某 留 在 竹 梯 上 继 续 喷 漆 。 刘 某 离 开 后 , 李 某 转 动 身 子 向 背 对 梯 子 下 梯 子 挪 动 位 置 , 突 然 竹 梯 失 重 倾 斜 滑 倒 , 导 致 李 某 ( 未 戴 安 全 帽 ) 坠 落 后 脑 着 地 , 经 送 医 院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请 回 答 : ( 1 ) 项 目 中 李 某 喷 漆 作 业 属 于 ( ) 。 1 2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 ) 年 , 证 书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有 效 。 1 3 、 下 列 对 物 料 提 升 机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 1 4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 他 人 财 产 损 失 的 ,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拒 不 承 担 或 者 其 负 责 人 逃 匿 的 , 由 ( )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 1 5 、 对 于 按 照 规 定 需 要 验 收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 施 工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验 收 。 验 收 合 格 的 , 经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 ) 及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确 认 后 , 方 可 进 入 下 一 道 工 序 。 1 6 、 2 0 1 7 年 5 月 3 日 , 正 值 当 地 雨 季 , 已 连 降 暴 雨 。 某 大 桥 7 8 # 孔 满 堂 支 架 已 搭 设 完 毕 , 分 级 顶 压 载 荷 已 完 成 , 正 在 进 行 堆 载 调 平 和 雨 水 排 除 作 业 。 事 发 上 午 , 总 监 办 现 场 监 理 人 员 履 行 完 正 常 的 监 理 检 查 , 并 询 问 了 相 关 现 场 问 题 。 因 暴 雨 又 至 , 便 离 开 现 场 返 回 工 地 办 公 室 。 中 午 , 支 架 中 部 堆 载 区 突 然 发 生 坍 塌 , 使 在 支 架 上 作 业 的 4 名 施 工 人 员 随 支 架 一 起 坠 落 , 导 致 了 2 人 死 亡 , 2 人 受 伤 。 请 回 答 : ( 1 )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该 对 此 起 事 故 担 负 ( ) 。 1 、 2 0 0 8 年 某 施 工 现 场 发 生 大 面 积 模 板 坍 塌 事 故 , 造 成 1 8 人 死 亡 , 多 人 受 伤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高 达 数 1 2 0 0 万 元 。 经 调 查 , 事 故 直 接 原 因 是 施 工 单 位 违 规 施 工 、 冒 险 作 业 、 基 坑 严 重 超 挖 ; 支 撑 体 系 存 在 严 重 缺 陷 且 钢 管 支 撑 架 设 不 及 时 ; 垫 层 未 及 时 浇 筑 。 监 测 单 位 施 工 监 测 失 效 , 施 工 单 位 没 有 采 取 有 效 补 救 措 施 。 请 回 答 : ( 3 ) 述 案 例 中 监 理 单 位 发 现 存 在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 应 该 怎 么 做 ( ) 。 2 、 ( ) 的 基 本 含 义 是 提 醒 人 们 对 周 围 环 境 引 起 注 意 , 以 避 免 发 生 危 险 的 图 形 标 志 。 3 、 违 反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的 规 定 , 勘 察 单 位 、 设 计 单 位 未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勘 察 、 设 计 的 ( ) 。 4 、 稳 定 的 管 理 能 级 结 构 一 般 分 为 ( ) 。 5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 6 、 ( ) 是 防 止 电 气 设 备 意 外 带 电 造 成 触 电 事 故 的 基 本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 7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所 称 职 业 病 , 是 指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等 用 人 单 位 的 劳 动 者 在 职 业 活 动 中 接 触 ( ) 而 引 起 的 疾 病 。 8 、 转 场 教 育 的 内 容 有 ( ) 。 9 、 下 列 属 于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计 划 的 依 据 有 ( ) 。 1 0 、 项 目 经 理 部 对 危 险 源 安 全 风 险 的 控 制 主 要 包 括 ( ) 。 1 1 、 安 全 色 标 以 形 象 而 醒 目 的 方 式 向 人 们 提 供 表 达 ( ) 等 安 全 信 息 。 1 2 、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种 类 包 括 ( ) 。 1 3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 ( )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可 以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1 4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 规 定 ,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在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 可 以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 。 1 5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 规 定 , 企 业 不 得 (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1 6 、 依 据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及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办 法 》 , 建 设 工 程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 安 全 生 产 领 导 小 组 由 ( ) 组 成 。 1 、 下 列 对 照 明 用 电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描 述 正 确 的 是 ( ) 。 2 、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应 当 认 真 履 行 行 政 复 议 职 责 , 遵 循 ( ) 的 原 则 , 坚 持 有 错 必 纠 , 保 障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正 确 实 施 。 3 、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中 所 称 建 设 工 程 , 是 指 ( ) 。 4 、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申 请 延 期 复 核 ,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5 、 《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规 定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安 全 职 责 有 ( ) 。 6 、 头 部 防 护 类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包 括 ( ) 。 7 、 元 广 建 设 集 团 是 一 大 型 建 筑 公 司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许 可 证 条 例 》 的 有 关 规 定 应 领 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请 判 断 下 列 论 述 是 否 正 确 : ( 1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由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统 一 的 式 样 。 ( ) 8 、 辅 助 标 志 是 为 了 对 某 一 种 标 志 加 以 强 调 而 增 设 辅 助 标 志 。 提 示 标 志 的 辅 助 标 志 为 方 向 辅 助 标 志 。 ( ) 9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结 合 危 大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编 制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 并 对 危 大 工 程 施 工 实 施 专 项 巡 视 检 查 。 ( ) 1 0 、 塔 吊 在 雨 雪 天 作 业 时 , 先 进 行 试 吊 , 确 认 制 动 器 灵 敏 可 靠 后 , 方 可 进 行 作 业 。 ( ) 1 1 、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 建 筑 施 工 、 道 路 运 输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应 当 由 主 管 的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对 其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考 核 合 格 。 ( ) 1 2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 ,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采 取 相 应 的 处 理 措 施 后 , 向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 ( ) 1 3 、 从 业 人 员 发 现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 有 权 停 止 作 业 或 者 在 采 取 可 能 的 应 急 措 施 后 撤 离 作 业 场 所 。 ( ) 1 4 、 用 钢 丝 绳 做 物 料 提 升 机 缆 风 绳 时 , 直 径 不 得 小 于 9 . 3 m m 。 ( ) 1 5 、 建 设 单 位 未 按 《 广 东 省 建 设 厅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管 理 办 法 》 规 定 及 时 审 批 支 付 安 全 措 施 费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给 予 处 罚 。 ( ) 1 6 、 遇 有 五 级 以 上 强 风 、 浓 雾 等 恶 劣 气 候 , 不 得 进 行 露 天 攀 登 与 悬 空 高 处 作 业 。 ( ) 1 、 门 式 脚 手 架 与 模 板 支 架 的 搭 设 程 序 应 符 合 满 堂 脚 手 架 和 模 板 支 架 应 采 用 逐 列 、 逐 排 和 逐 层 的 方 法 搭 设 的 规 定 。 ( ) 2 、 为 节 省 临 建 费 用 , 可 允 许 少 量 工 人 住 宿 在 在 建 工 程 的 地 下 室 。 ( ) 3 、 塔 机 路 轨 不 得 铺 设 在 冻 胀 性 土 层 上 , 防 止 土 壤 冻 胀 或 春 季 融 化 , 造 成 路 基 起 伏 不 平 , 影 响 塔 机 的 使 用 , 甚 至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 ( ) 4 、 故 意 或 过 失 传 播 突 发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 可 以 依 照 《 刑 法 》 规 定 , 以 故 意 或 过 失 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 5 、 企 业 不 可 以 申 请 多 项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 ( ) 6 、 电 缆 线 路 必 须 有 短 路 保 护 和 过 载 保 护 , 短 路 保 护 和 过 载 保 护 电 器 与 电 缆 的 选 配 应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 ) 7 、 拆 除 脚 手 架 作 业 必 须 由 上 而 下 逐 层 进 行 , 严 禁 上 下 同 时 作 业 ; 连 墙 件 必 须 随 脚 手 架 逐 层 拆 除 , 严 禁 先 将 连 墙 件 整 层 或 数 层 拆 除 后 再 拆 除 脚 手 架 ; 分 段 拆 除 高 差 大 于 两 步 时 , 应 增 设 连 墙 件 加 固 。 ( ) 8 、 搭 设 高 度 2 0 m 及 以 上 的 落 地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工 程 属 于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 ( ) 9 、 搭 设 高 度 2 m 以 上 的 支 撑 架 体 应 设 置 作 业 人 员 登 高 措 施 。 ( ) 1 0 、 施 工 机 械 进 场 前 必 须 经 过 验 收 , 合 格 后 方 能 使 用 。 ( ) 1 1 、 总 配 电 箱 和 开 关 箱 中 漏 电 保 护 器 的 极 数 和 线 数 必 须 与 其 负 荷 侧 负 荷 的 相 数 和 线 数 一 致 。 ( ) 1 2 、 吊 篮 严 格 按 搭 设 程 序 作 业 ,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改 变 方 案 。 ( ) 1 3 、 火 灾 统 计 表 明 , 火 灾 中 死 亡 人 数 中 大 约 ( ) 是 由 于 吸 入 有 毒 烟 气 致 死 的 。 1 4 、 临 时 消 防 车 道 , 其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 ) 。 1 5 、 2 0 1 0 年 A 市 某 建 筑 工 地 发 生 一 起 施 工 升 降 机 吊 篮 坠 落 事 故 , 造 成 1 5 人 死 亡 , 2 人 重 伤 。 发 生 事 故 的 第 1 5 栋 楼 原 本 计 划 盖 3 3 层 , 事 发 时 盖 到 3 0 层 。 发 生 事 故 的 升 降 机 牌 上 标 注 是 载 重 1 2 人 , 但 是 事 发 当 日 早 晨 这 个 升 降 机 上 乘 坐 的 工 人 严 重 超 出 了 这 个 数 目 , 有 5 名 工 人 在 搭 载 升 降 机 到 1 7 楼 时 下 了 电 梯 , 此 后 升 降 机 在 继 续 上 升 过 程 中 坠 落 。 事 后 调 查 该 施 工 升 降 机 的 操 作 人 员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书 已 期 满 。 该 请 回 答 : ( 3 ) 施 工 升 降 机 应 每 ( ) 进 行 1 次 1 . 2 5 倍 额 定 重 量 的 超 载 试 验 , 确 保 制 动 器 性 能 安 全 可 靠 。 1 6 、 绑 扎 ( ) 以 上 的 柱 钢 筋 , 必 须 搭 设 操 作 平 台 。 1 、 下 边 沿 至 楼 板 或 底 面 低 于 ( ) 的 窗 台 等 竖 向 洞 口 , 如 侧 边 落 差 大 于 2 m 时 , 应 加 设 1 . 2 m 高 的 临 时 护 栏 。 2 、 某 企 业 在 施 工 中 发 生 一 起 1 0 人 重 伤 的 事 故 , 按 照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 该 起 事 故 属 于 ( ) 。 3 、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 规 定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需 要 延 续 的 , “ 安 管 人 员 ” 应 当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3 个 月 内 , 由 本 人 通 过 受 聘 企 业 向 原 考 核 机 关 申 请 证 书 延 续 。 准 予 证 书 延 续 的 , 证 书 有 效 期 延 续 ( ) 。 4 、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规 定 的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 在 验 收 前 应 当 经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 ) 监 督 检 验 合 格 。 5 、 下 列 哪 句 话 的 描 述 不 符 合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改 革 发 展 的 意 见 》 的 表 述 ( ) 。 6 、 ( ) 对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验 收 , 不 得 收 取 费 用 ; 不 得 要 求 接 受 审 查 、 验 收 的 单 位 购 买 其 指 定 品 牌 或 者 指 定 生 产 、 销 售 单 位 的 安 全 设 备 、 器 材 或 者 其 他 产 品 。 7 、 交 流 电 焊 机 二 次 线 应 采 用 ( ) 。 8 、 高 大 模 板 支 撑 系 统 的 拆 除 作 业 必 须 自 上 而 下 逐 层 进 行 , 严 禁 上 下 同 时 拆 除 作 业 , 分 段 拆 除 的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 ) 。 9 、 A 市 某 施 工 单 位 承 建 建 筑 面 积 为 1 ㎡ 的 住 宅 项 目 , 项 目 施 工 现 场 在 进 行 搭 设 第 七 层 模 板 时 , 3 名 木 工 在 作 业 过 程 中 不 慎 跌 落 造 成 重 伤 ,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 事 后 经 相 关 部 门 检 查 该 事 故 主 要 原 因 是 由 于 外 架 安 全 网 等 防 护 措 施 没 有 同 步 跟 进 , 并 且 该 建 筑 工 地 未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人 员 , 动 工 时 企 业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并 不 具 备 相 关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请 回 答 : ( 4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擅 自 从 事 建 筑 施 工 活 动 的 , 根 据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规 定 》 , 责 令 其 在 建 项 目 停 止 施 工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1 0 万 元 以 上 ( )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1 0 、 ( ) , 是 以 亚 音 速 传 播 的 爆 炸 。 1 1 、 根 据 《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 属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或 者 禁 止 使 用 的 ( ) , 不 得 出 租 、 使 用 。 1 2 、 C 市 某 施 工 企 业 为 达 到 业 主 要 求 工 期 , 进 行 夜 间 施 工 , 其 中 木 工 李 某 在 5 m 高 的 外 架 上 进 行 模 板 作 业 时 碰 到 照 明 灯 泡 外 接 线 , 触 电 跌 落 死 亡 ,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 后 经 查 该 工 地 的 外 架 设 置 安 全 标 准 远 达 不 到 相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 外 架 并 未 具 有 安 全 网 等 防 护 措 施 、 施 工 照 明 电 压 过 大 , 施 工 工 人 并 未 配 置 符 合 要 求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且 事 故 当 晚 天 气 恶 劣 , 阴 雨 并 伴 随 六 级 大 风 天 气 等 严 重 问 题 。 请 回 答 : ( 1 ) ( ) 应 当 向 作 业 人 员 提 供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和 安 全 防 护 服 装 , 并 书 面 告 知 危 险 岗 位 的 操 作 规 程 和 违 章 操 作 的 危 害 。 1 3 、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当 在 注 册 许 可 范 围 和 聘 用 单 位 业 务 范 围 内 从 业 , 对 签 署 技 术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 依 法 承 担 ( ) 责 任 。 1 4 、 滑 轮 平 衡 梁 一 般 用 于 安 装 ( ) 重 的 柱 子 。 1 5 、 2 0 1 6 年 , 某 市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现 场 在 进 行 钢 结 构 搭 建 过 程 中 发 生 一 起 坍 塌 事 故 , 造 成 4 人 死 亡 , 1 人 受 伤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6 7 0 万 元 。 事 故 后 调 查 人 员 发 现 : 该 起 事 故 是 由 于 钢 结 构 安 装 顺 序 不 合 理 、 施 工 措 施 不 当 、 未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不 合 格 , 未 取 得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擅 自 开 工 建 设 造 成 的 。 请 回 答 : ( 3 ) 该 施 工 企 业 没 有 合 理 的 计 划 施 工 措 施 , 造 成 安 全 事 故 。 根 据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规 定 , 施 工 企 业 编 制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 应 当 根 据 ( ) 制 定 相 应 的 质 量 、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1 6 、 项 目 经 理 部 对 危 险 源 安 全 风 险 的 控 制 主 要 包 括 识 别 、 评 价 、 ( ) 三 个 基 本 环 节 。 1 、 某 市 甲 级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中 标 得 某 工 业 厂 房 项 目 , 但 是 在 开 工 后 由 于 天 气 原 因 , 施 工 进 度 拖 延 。 该 施 工 工 地 为 赶 工 程 进 度 , 故 延 长 施 工 作 业 时 间 , 且 在 某 日 夜 间 进 行 工 地 塔 吊 的 顶 升 , 由 于 夜 间 照 明 不 足 , 3 名 作 业 工 人 在 离 开 现 场 时 不 慎 跌 落 , 经 送 医 院 抢 救 无 效 后 死 亡 ,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后 经 监 督 部 门 调 查 , 该 工 地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并 未 进 行 过 安 全 培 训 , 且 在 施 工 时 安 装 单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专 职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均 未 在 现 场 进 行 监 督 。 请 回 答 : ( 3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相 关 规 定 , 该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 ,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 ) 。 2 、 2 0 1 7 年 4 月 , 西 海 市 开 德 建 设 公 司 承 建 该 市 奇 胜 大 厦 项 目 。 在 施 工 现 场 , 有 两 批 施 工 人 员 正 在 分 别 进 行 塔 基 基 坑 内 脚 手 架 拆 除 作 业 和 塔 吊 拆 除 作 业 ( 违 章 交 叉 作 业 ) , 拆 塔 单 位 使 用 汽 车 吊 吊 拆 配 重 时 不 慎 将 塔 基 围 护 墙 碰 到 , 致 使 土 方 坍 塌 , 将 当 时 正 在 基 坑 底 部 作 业 的 架 子 工 张 某 埋 于 土 中 , 4 小 时 后 将 张 某 救 出 , 经 急 救 中 心 确 认 死 亡 。 请 回 答 有 关 问 题 : ( 3 ) 脚 手 架 拆 除 安 全 要 求 中 规 定 , 拆 除 脚 手 架 现 场 应 设 置 安 全 警 戒 区 域 和 ( ) , 并 由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监 护 , 严 禁 非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进 入 拆 除 作 业 区 内 。 3 、 下 列 不 属 于 塔 式 起 重 机 的 特 点 的 是 ( ) 。 4 、 深 井 井 点 降 水 的 优 点 是 ( ) 。 5 、 保 护 零 线 禁 止 作 重 复 接 地 , 工 作 零 线 必 须 作 重 复 接 地 。 ( ) 6 、 连 墙 件 应 呈 水 平 设 置 , 当 不 能 呈 水 平 设 置 时 , 与 脚 手 架 连 接 的 一 端 应 下 斜 连 接 。 ( ) 7 、 某 单 位 将 新 招 来 的 一 批 民 工 直 接 派 到 工 地 参 加 人 工 挖 孔 桩 施 工 。 其 中 一 人 挖 土 深 度 达 到 5 m 时 , 闻 到 异 样 气 味 , 感 觉 头 晕 腿 软 , 奋 力 呼 叫 地 面 同 伴 , 地 上 的 人 费 尽 周 折 才 把 下 面 的 人 救 上 来 , 险 些 酿 成 伤 亡 事 故 。 请 回 答 : ( 3 ) 上 述 事 件 中 , 如 果 没 有 劳 动 合 同 , 则 即 使 发 生 了 事 故 , 也 不 属 于 施 工 单 位 的 事 故 , 可 不 予 以 上 报 。 ( ) 8 、 经 受 过 一 次 冲 击 的 安 全 帽 , 可 以 再 次 使 用 。 ( ) 9 、 台 风 预 警 信 号 分 五 级 , 分 别 以 白 色 、 蓝 色 、 黄 色 、 橙 色 和 红 色 表 示 。 ( ) 1 0 、 总 包 单 位 应 当 将 安 全 费 用 按 比 例 直 接 支 付 分 包 单 位 并 监 督 使 用 , 分 包 单 位 不 再 重 复 提 取 。 ( ) 1 1 、 2 0 0 8 年 3 月 2 2 日 , 某 小 区 工 程 发 生 一 起 施 工 升 降 机 吊 笼 坠 落 事 故 , 造 成 3 人 死 亡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 2 9 . 2 万 元 。 事 发 时 , 工 程 已 施 工 到 2 2 层 。 发 生 事 故 的 施 工 升 降 机 为 人 货 两 用 升 降 机 ( 以 下 简 称 升 降 机 ) 。 2 0 0 7 年 1 0 月 由 制 造 单 位 出 售 并 负 责 安 装 。 3 月 2 2 日 , 施 工 单 位 3 名 施 工 人 员 装 载 3 手 推 车 混 凝 土 、 1 手 推 车 水 泥 砂 浆 搭 乘 工 地 升 降 机 , 当 升 降 机 上 升 运 行 到 2 0 至 2 l 层 区 间 时 , 电 气 控 制 系 统 突 发 故 障 , 卷 扬 机 的 电 动 机 失 去 动 力 , 电 磁 制 动 器 处 于 开 启 状 态 , 吊 笼 开 始 从 上 升 运 行 转 为 自 由 下 滑 , 在 2 0 至 1 3 层 区 间 , 吊 笼 上 两 只 防 坠 安 全 器 中 有 一 只 先 后 动 作 两 次 均 未 能 使 吊 笼 有 效 制 停 , 吊 笼 坠 落 至 地 面 ,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 请 回 答 : ( 1 ) 吊 笼 内 空 净 高 度 不 得 小 于 ( ) 。 1 2 、 施 工 现 场 内 所 有 防 雷 装 置 的 冲 击 接 地 电 阻 值 不 得 大 于 ( ) 。 1 3 、 《 建 筑 法 》 规 定 , ( ) 应 当 确 保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 符 合 国 家 的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标 准 。 1 4 、 工 程 完 工 后 , ( ) 应 当 组 织 勘 察 、 设 计 等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 方 可 交 付 使 用 。 1 5 、 汽 车 式 起 重 机 的 特 点 是 ( ) 。 1 6 、 H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在 进 行 废 弃 模 板 退 场 吊 装 时 , 由 于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组 织 不 力 , 导 致 钢 丝 绳 索 断 裂 ,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 造 成 6 名 建 筑 工 人 被 砸 身 亡 。 后 经 事 故 调 查 组 调 查 , 在 进 行 吊 装 作 业 时 ,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管 理 人 员 李 某 和 张 某 临 时 借 故 离 开 , 未 履 行 到 安 全 职 责 , 且 该 施 工 企 业 未 对 新 进 工 人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 工 人 们 安 全 意 识 普 遍 不 强 。 请 回 答 有 关 问 题 : ( 4 ) 施 工 企 业 都 要 对 新 工 人 或 者 调 换 工 种 的 工 人 进 行 ( ) 安 全 教 育 。 1 、 高 大 模 板 支 撑 系 统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 的 专 家 组 成 员 应 当 由 5 名 及 以 上 符 合 相 关 专 业 要 求 的 专 家 组 成 2 、 2 0 1 7 年 7 月 8 日 , 在 某 事 故 现 场 上 , 带 班 人 任 某 安 排 穿 线 电 工 带 班 刘 某 及 辅 助 电 工 闵 某 到 3 # 机 房 内 进 行 改 线 作 业 。 由 于 3 # 机 房 房 内 高 压 柜 门 锁 着 , 不 知 道 高 压 柜 里 是 否 有 电 , 任 某 叫 刘 某 、 闵 某 在 高 压 柜 旁 等 待 。 任 某 便 找 到 负 责 停 送 电 的 电 气 调 试 员 毛 某 , 通 知 要 改 线 的 事 情 , 任 某 问 毛 某 : “ 里 面 有 电 吗 ? ” 毛 某 先 说 : “ 没 有 电 ” , 过 了 一 会 儿 又 说 : “ 让 我 看 一 下 ” 。 任 某 便 叫 同 事 潘 某 陪 毛 某 某 一 起 去 看 。 毛 某 到 现 场 看 后 说 : “ 没 有 电 。 ” 毛 某 就 开 始 开 门 。 在 开 门 的 过 程 中 , 刘 某 又 问 毛 某 某 : “ 里 面 有 电 吗 ? ” 毛 某 再 次 回 答 : “ 里 面 没 有 电 ” 。 在 得 到 明 确 的 答 复 后 , 一 旁 等 候 的 闵 某 就 进 入 高 压 柜 里 作 业 。 在 拆 除 线 槽 挡 板 的 过 程 中 , 闵 某 的 右 手 臂 碰 到 了 里 面 通 电 的 6 . 6 千 伏 的 接 线 桩 头 , 发 生 了 触 电 事 故 。 事 发 后 , 周 围 人 员 立 即 将 闵 某 送 往 当 地 卫 生 院 ,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请 回 答 : ( 3 ) 从 安 全 生 产 的 角 度 看 , ( ) 是 指 可 能 造 成 人 员 伤 害 、 疾 病 、 财 产 损 失 、 作 业 环 境 破 坏 或 其 他 损 失 的 根 源 或 状 态 。 3 、 下 列 ( ) 选 项 不 属 于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所 应 当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4 、 物 料 提 升 机 的 基 础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C 2 0 ,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 ) 。 5 、 某 工 程 公 司 在 一 大 厦 广 场 基 础 工 程 进 行 护 坡 桩 锚 杆 作 业 。 当 天 工 地 主 要 负 责 人 、 安 全 员 、 电 工 等 有 关 人 员 不 在 现 场 。 下 锚 杆 筋 笼 时 , 班 组 长 因 故 请 假 也 不 在 现 场 , 1 3 名 民 工 在 无 人 指 挥 的 情 况 下 自 行 作 业 , 因 钢 筋 笼 将 配 电 箱 引 出 的 3 8 0 V 电 缆 线 磨 破 , 使 钢 筋 笼 带 电 , 造 成 5 人 触 电 死 亡 。 请 回 答 : ( 1 ) 这 起 事 故 的 直 接 原 因 是 ( ) 。 6 、 物 料 提 升 机 中 , 滑 轮 直 径 与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比 值 不 应 小 于 ( ) 。 7 、 海 因 里 希 法 则 法 则 指 出 了 事 故 与 伤 害 结 果 之 间 存 在 着 偶 然 性 的 ( ) 原 则 。 8 、 D 市 某 高 层 住 宅 施 工 工 地 , 由 于 需 要 进 行 清 理 墙 面 , 工 人 李 某 未 经 施 工 负 责 人 同 意 将 1 3 层 的 电 梯 井 预 留 口 防 护 网 拆 掉 , 在 作 业 完 毕 后 , 忘 记 进 行 恢 复 。 抹 灰 班 组 王 某 在 傍 晚 离 开 作 业 现 场 时 , 不 小 心 从 电 梯 井 预 留 口 掉 了 下 去 , 当 场 摔 死 。 经 事 后 调 查 , 该 施 工 工 地 现 场 组 织 混 乱 , 安 全 设 施 不 到 位 , 且 电 梯 井 内 未 设 防 护 网 。 试 回 答 : ( 1 ) 因 作 业 必 需 , 临 时 拆 除 或 变 动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时 , 必 须 经 ( ) 同 意 , 采 取 相 应 的 可 靠 措 施 , 作 业 后 应 立 即 恢 复 。 9 、 事 故 发 生 后 ,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向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 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报 告 后 , 应 当 于 ( ) 小 时 内 向 事 故 发 生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1 0 、 龙 门 架 及 井 架 物 料 提 升 机 的 安 装 拆 除 单 位 应 具 有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拆 资 质 及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安 装 拆 卸 及 操 作 使 用 人 员 必 须 持 有 (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 1 1 、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记 分 周 期 为 1 2 个 月 , 满 分 为 ( ) 分 。 1 2 、 2 0 1 6 年 4 月 , A 市 某 建 筑 工 地 , 一 塔 吊 正 在 起 吊 模 板 , 一 块 钢 模 板 意 外 滑 落 , 将 1 K V 的 高 压 电 线 打 断 , 高 压 电 线 瞬 间 弹 向 3 楼 外 架 上 正 在 施 工 的 1 名 工 人 , 导 致 该 工 人 甩 到 地 面 死 亡 , 事 后 经 调 查 , 该 工 人 在 施 工 作 业 中 并 未 佩 带 安 全 带 , 首 次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资 格 证 。 且 该 施 工 场 地 混 乱 , 现 场 安 全 措 施 不 到 位 , 未 配 置 相 关 安 全 人 员 监 督 人 员 。 请 回 答 : ( 4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工 程 项 目 应 当 按 规 定 配 备 相 应 数 量 和 相 关 专 业 的 ( ) 。 1 3 、 2 0 1 6 年 , E 市 某 大 型 游 乐 园 项 目 施 工 现 场 在 进 行 土 方 开 挖 的 过 程 中 出 现 意 外 , 发 生 基 坑 护 壁 透 水 事 故 , 事 后 造 成 王 某 等 6 名 建 筑 工 人 死 亡 , 4 人 身 受 重 伤 , 造 成 了 巨 大 经 济 损 失 。 事 故 后 调 查 发 现 : 该 起 事 故 是 主 要 原 因 是 由 于 施 工 单 位 人 员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冒 险 指 挥 、 违 章 作 业 而 引 起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事 故 。 请 回 答 : ( 1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 。 1 4 、 《 建 筑 法 》 规 定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和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采 取 控 制 和 处 理 施 工 现 场 的 各 种 ( )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和 危 害 的 措 施 。 1 5 、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可 以 与 其 他 材 料 混 放 保 管 。 ( ) 1 6 、 2 0 1 5 年 8 月 3 日 , 某 打 桩 船 进 行 沉 桩 作 业 , 桩 工 班 长 于 某 站 在 升 降 机 吊 笼 下 方 指 挥 作 业 , 在 吊 桩 定 位 后 、 进 行 稳 桩 过 程 中 做 解 扣 准 备 时 , 桩 工 张 某 所 乘 的 升 降 机 吊 笼 突 然 从 桩 架 约 3 0 米 高 处 坠 落 , 刚 到 解 扣 位 置 , 由 于 升 降 机 上 下 滑 轮 卡 死 在 滑 槽 内 , 于 某 企 图 通 过 放 松 卷 筒 钢 丝 绳 排 除 故 障 , 由 于 操 作 失 误 , 未 及 时 停 机 , 造 成 钢 丝 绳 松 脱 过 长 , 致 升 降 机 吊 笼 失 去 向 上 的 拉 力 , 吊 笼 晃 动 后 瞬 间 自 动 坠 落 , 吊 笼 保 险 杠 受 重 力 冲 击 折 断 , 未 能 起 到 锁 住 作 用 , 吊 笼 坠 落 到 底 并 拨 出 钢 丝 绳 尾 端 。 砸 在 于 某 身 上 , 致 使 其 右 小 腿 , 右 盆 骨 , 胸 部 多 出 不 同 程 度 受 伤 。 事 故 发 生 后 , 现 场 人 员 立 即 抢 救 伤 员 , 同 时 通 知 “ 1 2 0 ” 救 护 车 赶 到 现 场 , 将 伤 者 送 往 当 地 医 院 进 行 抢 救 。 但 于 某 伤 势 较 重 , 经 医 院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张 某 随 升 降 机 一 起 坠 落 , 左 脚 趾 骨 折 。 试 回 答 : ( 3 ) 由 于 已 将 塔 吊 进 行 了 专 业 分 包 , 主 要 责 任 由 分 包 范 围 承 担 , 因 此 总 包 单 位 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 ) 1 、 第 十 二 条 对 于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大 工 程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召 开 专 家 论 证 会 对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 专 家 论 证 前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应 当 通 过 施 工 单 位 审 核 和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查 。 ( ) 2 、 安 全 生 产 资 料 档 案 是 安 全 管 理 基 础 工 作 之 一 , 是 检 查 考 核 落 实 安 全 责 任 制 及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资 料 依 据 , 也 是 现 代 化 安 全 管 理 的 基 础 。 ( ) 3 、 塔 式 起 重 机 遇 有 风 速 在 ( ) 及 以 上 的 大 风 或 大 雨 、 大 雪 、 大 雾 等 恶 劣 天 气 时 , 应 停 止 作 业 。 4 、 多 台 机 械 开 挖 , 挖 掘 机 间 距 应 大 于 ( ) 。 5 、 依 据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 , ( ) 应 当 每 天 在 施 工 现 场 开 展 安 全 检 查 , 现 场 监 督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实 施 。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 应 当 立 即 处 理 ; 不 能 处 理 的 ,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6 、 安 装 单 位 、 使 用 单 位 拒 不 整 改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的 , ( ) 接 到 监 理 单 位 报 告 后 , 应 当 责 令 安 装 单 位 、 使 用 单 位 立 即 停 工 整 改 。 7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的 规 定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 对 没 有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的 建 设 工 程 颁 发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 给 予 ( )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8 、 按 照 《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 住 建 部 令 第 3 7 号 ) 第 2 2 条 要 求 , 危 大 工 程 发 生 险 情 或 者 事 故 时 , ( )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 并 报 告 工 程 所 在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9 、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的 设 定 是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管 理 的 ( ) 。 1 0 、 C 市 某 施 工 企 业 为 达 到 业 主 要 求 工 期 , 进 行 夜 间 施 工 , 其 中 木 工 李 某 在 5 m 高 的 外 架 上 进 行 模 板 作 业 时 碰 到 照 明 灯 泡 外 接 线 , 触 电 跌 落 死 亡 ,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 后 经 查 该 工 地 的 外 架 设 置 安 全 标 准 远 达 不 到 相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 外 架 并 未 具 有 安 全 网 等 防 护 措 施 、 施 工 照 明 电 压 过 大 , 施 工 工 人 并 未 配 置 符 合 要 求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且 事 故 当 晚 天 气 恶 劣 , 阴 雨 并 伴 随 六 级 大 风 天 气 等 严 重 问 题 。 请 回 答 : ( 2 )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模 板 工 程 在 ( ) m 高 及 2 层 以 上 操 作 时 周 围 应 设 置 安 全 网 、 防 护 栏 杆 。 1 1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将 施 工 现 场 的 监 督 检 查 委 托 给 ( ) 具 体 实 施 。 1 2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对 其 使 用 的 特 种 设 备 进 行 ( ) 维 护 保 养 和 定 期 自 行 检 查 , 并 作 出 记 录 。 1 3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对 安 全 生 产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 发 现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 应 当 及 时 向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对 违 章 指 挥 、 违 章 操 作 的 , 应 当 ( ) 。 1 4 、 A 市 某 施 工 单 位 承 建 建 筑 面 积 为 1 ㎡ 的 住 宅 项 目 , 项 目 施 工 现 场 在 进 行 搭 设 第 七 层 模 板 时 , 3 名 木 工 在 作 业 过 程 中 不 慎 跌 落 造 成 重 伤 ,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 事 后 经 相 关 部 门 检 查 该 事 故 主 要 原 因 是 由 于 外 架 安 全 网 等 防 护 措 施 没 有 同 步 跟 进 , 并 且 该 建 筑 工 地 未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人 员 , 动 工 时 企 业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并 不 具 备 相 关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请 回 答 : ( 3 ) 依 据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及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办 法 》 规 定 , 该 施 工 单 位 配 备 项 目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不 少 于 ( ) 。 1 5 、 F 市 某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在 起 重 吊 装 工 程 中 发 生 了 触 电 伤 亡 事 故 , 对 事 故 调 查 后 发 现 , 该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管 理 不 到 位 , 现 场 组 织 混 乱 , 并 且 在 该 项 目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没 有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方 案 , 也 没 有 塔 吊 的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出 事 地 点 配 电 箱 没 有 配 备 漏 电 保 护 开 关 , 现 场 用 电 采 用 的 是 三 相 四 线 制 。 请 回 答 : ( 3 ) 开 关 箱 中 漏 电 保 护 器 的 额 定 漏 电 动 作 电 流 不 应 大 于 3 0 m A , 额 定 漏 电 动 作 时 间 不 应 大 于 ( ) 。 1 6 、 2 0 1 6 年 3 月 1 0 日 晚 , 某 市 彩 钢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三 名 外 来 劳 务 工 在 变 压 器 厂 扩 建 车 间 施 工 工 地 , 进 行 维 修 准 备 工 作 , 三 名 工 人 在 推 动 8 . 5 米 高 移 动 脚 手 架 时 , 不 小 心 碰 到 北 侧 ( 距 墙 约 4 米 ) 上 方 架 设 的 一 万 伏 高 压 线 , 导 致 两 人 触 电 身 亡 , 一 人 重 伤 。 事 故 后 经 调 查 发 现 , 施 工 单 位 没 有 有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也 未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人 员 , 未 按 规 定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未 对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教 育 。 请 回 答 有 关 问 题 : ( 4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不 得 收 取 费 用 , 考 核 工 作 所 需 相 关 费 用 , 由 (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商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予 以 保 障 。 1 、 围 护 结 构 撑 锚 安 装 应 遵 循 时 空 效 应 原 理 , 根 据 地 质 条 件 采 取 相 应 的 开 挖 、 支 护 方 式 。 一 般 竖 向 应 严 格 遵 守 ( ) 的 原 则 。 2 、 企 业 待 岗 、 转 岗 、 换 岗 的 职 工 , 在 重 新 上 岗 前 , 必 须 接 受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 时 间 可 以 为 1 0 学 时 。 ( ) 3 、 某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部 施 工 技 术 员 , 根 据 施 工 现 场 情 况 , 对 施 工 用 机 械 设 备 进 行 安 排 。 因 取 土 区 土 壤 松 软 潮 湿 , 该 施 工 员 作 了 具 体 的 安 排 。 请 判 断 下 列 安 排 是 否 合 理 : ( 3 ) 回 填 区 为 砂 土 ( 属 非 粘 性 土 壤 ) , 用 凸 压 式 压 路 机 进 行 初 压 、 复 压 , 终 压 用 轮 胎 压 路 机 碾 压 。 ( ) 4 、 某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部 施 工 技 术 员 , 根 据 施 工 现 场 情 况 , 对 施 工 用 机 械 设 备 进 行 安 排 。 因 取 土 区 土 壤 松 软 潮 湿 , 该 施 工 员 作 了 具 体 的 安 排 。 请 判 断 下 列 安 排 是 否 合 理 : ( 4 ) 用 具 有 适 合 湿 地 作 业 的 挖 掘 机 进 行 挖 掘 作 业 。 ( ) 5 、 严 禁 用 推 土 机 推 石 灰 、 烟 尘 等 粉 尘 物 料 和 用 作 碾 碎 石 块 的 作 业 。 ( ) 6 、 钢 平 台 可 以 安 装 在 安 全 通 道 、 外 用 电 梯 的 上 方 。 ( ) 7 、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建 设 工 程 , 由 分 包 单 位 负 责 上 报 事 故 。 ( ) 8 、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的 复 审 时 间 可 以 延 长 至 每 1 0 年 1 次 。 ( ) 9 、 某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部 施 工 技 术 员 , 根 据 施 工 现 场 情 况 , 对 施 工 用 机 械 设 备 进 行 安 排 。 因 取 土 区 土 壤 松 软 潮 湿 , 该 施 工 员 作 了 具 体 的 安 排 。 请 判 断 下 列 安 排 是 否 合 理 : ( 1 ) 用 推 土 机 将 作 业 场 内 的 土 推 到 2 5 0 m 以 外 的 填 方 区 。 ( ) 1 0 、 某 施 工 工 地 进 行 土 方 开 挖 工 程 , 在 土 方 开 挖 深 度 达 到 8 米 深 后 , 施 工 土 方 底 部 发 生 严 重 的 土 方 塌 陷 与 管 涌 , 并 导 致 5 名 工 人 被 埋 身 亡 , 事 后 相 关 部 门 组 成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 调 查 结 论 表 明 此 次 事 故 的 发 生 的 原 因 是 地 质 勘 查 资 料 有 误 , 勘 查 资 料 未 查 明 工 地 地 基 附 近 有 地 下 溶 洞 , 勘 察 资 料 为 建 设 单 位 收 集 工 地 附 近 一 带 的 勘 查 资 料 并 交 由 勘 察 单 位 核 实 后 交 由 施 工 单 位 使 用 。 请 回 答 : ( 3 ) 该 起 事 故 必 须 逐 级 上 报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 ( ) 1 1 、 某 工 地 施 工 过 程 中 , 一 工 人 李 某 在 搬 运 材 料 时 , 不 慎 从 二 楼 脚 手 架 跌 落 , 被 钢 筋 穿 胸 而 过 ,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事 后 调 查 发 现 因 李 某 开 工 前 对 安 全 教 育 对 规 范 标 准 理 解 不 深 , 在 搬 运 材 料 过 程 中 没 有 穿 防 滑 鞋 , 并 且 未 带 安 全 带 , 脚 手 架 未 满 铺 木 跳 板 及 绑 扎 安 全 网 , 因 此 酿 成 了 这 一 悲 剧 。 请 回 答 有 关 问 题 : ( 3 ) 脚 手 架 安 全 作 业 的 基 本 要 求 中 规 定 , 操 作 层 必 须 设 置 0 . 5 ~ 0 . 6 m 和 0 . 9 ~ 1 . 2 m 高 的 两 道 护 身 栏 杆 ( ) 。 1 2 、 某 工 地 , 焊 接 一 膨 胀 水 箱 。 焊 工 在 完 成 了 4 / 5 的 工 作 量 下 班 后 , 工 地 负 责 人 又 安 排 了 油 漆 工 将 焊 好 的 部 分 刷 上 防 锈 漆 。 因 场 地 通 风 不 良 , 到 第 二 天 油 漆 未 干 。 焊 工 上 班 后 , 未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继 续 施 焊 , 造 成 水 箱 内 油 漆 挥 发 气 体 爆 炸 燃 烧 , 焊 工 被 烧 灼 伤 。 判 断 题 : ( 2 ) 从 上 述 案 例 中 应 吸 取 的 主 要 教 训 是 : 工 地 负 责 人 应 严 格 按 焊 接 要 求 组 织 生 产 , 合 理 安 排 工 序 ,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不 能 强 令 工 人 冒 险 作 业 。 ( ) 1 3 、 基 坑 边 坡 必 须 经 过 验 算 , 保 证 边 坡 稳 定 。 ( ) 1 4 、 链 式 滑 车 使 用 时 , 当 手 拉 链 拉 不 动 时 , 应 查 明 原 因 , 不 能 增 加 人 数 猛 拉 , 以 免 发 生 事 故 。 ( ) 1 5 、 夜 间 灯 光 照 明 , 可 以 进 行 施 工 升 降 机 的 拆 卸 作 业 。 ( ) 1 6 、 某 施 工 企 业 由 于 公 司 效 益 不 好 , 公 司 领 导 决 定 进 行 改 革 , 经 研 究 后 决 定 将 公 司 驻 工 地 的 安 全 部 撤 销 ,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全 部 转 岗 。 由 于 安 全 部 门 的 撤 销 , 导 致 项 目 现 场 频 繁 出 现 施 工 问 题 , 并 在 近 期 发 生 一 起 安 全 事 故 , 此 次 事 故 造 成 一 死 一 伤 。 施 工 单 位 经 开 会 商 榷 , 私 底 下 与 伤 员 家 属 完 成 赔 偿 事 宜 , 工 地 正 常 施 工 。 试 回 答 : ( 1 ) 由 于 安 全 事 故 不 属 于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 因 此 施 工 单 位 为 不 影 响 施 工 进 度 , 因 此 可 以 不 向 有 关 单 位 汇 报 , 与 伤 员 家 属 进 行 私 底 解 决 的 做 法 是 正 确 的 。 ( ) 1 、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组 织 对 施 工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岗 前 质 量 安 全 教 育 , 组 织 审 核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 ( ) 2 、 建 设 单 位 在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或 办 理 安 全 监 督 手 续 时 , 应 当 提 供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清 单 和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 ( ) 3 、 施 工 升 降 机 安 装 完 毕 且 调 试 后 , 安 装 单 位 应 对 安 装 质 量 进 行 自 检 , 并 应 向 使 用 单 位 进 行 安 全 使 用 说 明 。 ( ) 4 、 某 项 目 在 人 工 挖 孔 桩 施 工 发 生 了 触 电 伤 亡 事 故 , 据 事 故 调 查 , 该 项 目 安 全 管 理 不 到 位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没 有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方 案 , 也 没 有 人 工 挖 孔 桩 的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出 事 地 点 配 电 箱 没 有 配 备 漏 电 保 护 开 关 , 现 场 用 电 采 用 的 是 三 相 四 线 制 。 请 回 答 有 关 问 题 : ( 3 ) “ 三 级 配 电 ” 是 指 配 电 系 统 应 设 置 总 配 电 箱 、 分 配 电 箱 、 开 关 箱 、 形 成 三 级 配 电 。 ( ) 5 、 建 筑 工 程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 专 项 方 案 应 当 由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组 织 编 制 。 ( ) 6 、 在 地 下 水 位 以 下 的 含 水 丰 富 的 土 层 中 开 挖 大 面 积 基 坑 时 , 采 用 一 般 的 ( ) 方 法 , 常 会 遇 到 大 量 地 下 水 涌 出 , 难 以 排 干 。 7 、 外 施 队 伍 上 岗 前 须 由 用 工 单 位 劳 务 部 门 负 责 将 外 施 队 伍 人 员 名 单 提 供 给 安 全 部 门 , 由 用 工 单 位 安 全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 ) , 授 课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8 学 时 。 8 、 当 填 土 场 地 地 面 陡 于 1 / 5 时 , 应 先 将 斜 坡 挖 成 ( ) , 然 后 分 层 填 土 , 以 利 于 结 合 和 防 止 滑 动 。 9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 施 工 单 位 在 使 用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前 ,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 ) 。 1 0 、 2 0 1 4 年 某 业 主 将 一 栋 办 公 写 字 大 楼 大 幅 度 整 改 , 业 主 和 吴 某 私 底 下 把 工 程 发 包 给 吴 某 的 拆 除 公 司 , 该 公 司 未 取 得 相 应 的 拆 除 资 质 , 由 于 工 人 未 经 过 安 全 培 训 , 不 了 解 拆 除 作 业 的 危 险 性 , 工 作 人 员 未 按 照 拆 模 顺 序 进 行 施 工 。 操 作 时 , 现 场 也 无 安 全 人 员 在 场 , 无 任 何 安 全 措 施 。 在 梁 拆 至 一 半 时 全 部 楼 板 塌 下 , 造 成 4 人 死 亡 。 事 后 检 查 该 施 工 方 法 无 方 案 、 无 交 底 , 公 司 也 没 有 相 应 的 施 工 方 案 管 理 制 度 , 完 全 就 是 一 个 非 业 内 人 员 工 作 的 公 司 。 请 回 答 : ( 4 ) 本 案 例 中 , 由 于 不 了 解 拆 除 作 业 的 危 险 性 , 因 此 造 成 了 严 重 后 果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向 从 业 人 员 如 实 告 知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 ) 、 防 范 措 施 以 及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 1 1 、 安 全 管 理 中 的 本 质 化 原 则 是 指 从 一 开 始 从 本 质 上 实 现 安 全 化 , 从 根 本 上 消 除 事 故 发 生 的 ( ) 。 1 2 、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及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办 法 》 规 定 , 总 承 包 单 位 配 备 项 目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建 筑 面 积 5 万 平 方 米 及 以 上 的 工 程 ( ) , 且 按 专 业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1 3 、 某 商 住 楼 工 程 发 生 一 起 围 墙 倒 塌 事 故 , 造 成 3 人 死 亡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2 6 3 . 5 万 元 。 事 故 后 调 查 发 现 : 在 施 工 的 过 程 中 , 临 时 围 墙 被 当 作 支 挡 碎 石 的 挡 土 墙 使 用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现 场 管 理 和 技 术 人 员 安 全 意 识 薄 弱 , 缺 乏 责 任 心 且 专 业 素 质 欠 缺 。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不 落 实 ; 施 工 管 理 混 乱 , 对 现 场 安 全 监 管 缺 失 , 未 对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有 效 的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未 能 及 时 消 除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 理 应 负 有 相 应 的 责 任 。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对 该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存 在 的 事 故 隐 患 尤 其 是 围 墙 外 长 期 堆 放 碎 石 等 明 显 隐 患 , 监 督 管 理 不 到 位 。 试 回 答 : ( 2 ) 下 列 关 于 项 目 经 理 的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 ) 1 4 、 抢 险 救 灾 和 农 民 自 建 低 层 住 宅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 )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1 5 、 在 建 工 程 ( 含 脚 手 架 ) 的 周 边 与 外 电 架 空 线 路 的 边 线 ( 电 压 小 于 1 0 K V , 大 于 1 k V ) 之 间 的 最 小 安 全 操 作 距 离 为 ( ) 。 1 6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实 行 ( ) 的 ,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统 一 组 织 编 制 建 设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1 、 氧 气 瓶 与 乙 炔 瓶 进 行 切 割 作 业 时 , 气 瓶 与 明 火 作 业 点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 ) 米 。 2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所 必 需 的 资 金 投 入 , 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决 策 机 构 、 ( ) , 并 对 由 于 安 全 生 产 所 必 需 的 资 金 投 入 不 足 导 致 的 后 果 承 担 责 任 。 3 、 下 列 属 于 三 级 动 火 作 业 的 是 ( ) 。 4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自 ( ) 起 施 行 。 5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 ) 制 度 , 加 强 对 职 工 安 全 生 产 的 教 育 培 训 ;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的 人 员 ,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 6 、 在 潮 湿 或 金 属 容 器 、 设 备 、 构 件 上 焊 接 时 , 必 须 选 用 额 定 动 作 电 流 不 大 于 ( ) m A , 额 定 动 作 时 间 小 于 0 . 1 秒 的 漏 电 保 护 器 。 7 、 某 施 工 队 电 焊 工 郁 某 到 总 装 码 头 卸 船 机 上 打 磨 四 只 立 柱 下 口 与 下 横 梁 对 接 的 焊 缝 并 进 行 补 焊 。 处 理 完 三 根 立 柱 后 , 在 对 第 四 根 立 柱 进 行 补 焊 时 , 安 装 工 郭 某 发 现 电 梯 顶 部 轨 道 的 支 架 装 反 , 于 是 进 行 拆 除 并 将 拆 除 的 支 架 随 意 仍 放 在 机 房 内 电 梯 井 道 边 沿 。 因 桥 吊 自 然 晃 动 , 使 摆 放 在 电 梯 井 道 边 沿 切 割 下 来 的 支 架 滑 入 了 电 梯 井 道 , 支 架 坠 落 砸 中 正 在 立 柱 底 部 作 业 的 郁 某 头 部 。 事 故 发 生 后 , 郁 某 被 急 送 当 地 医 院 进 行 手 术 , 但 终 因 脑 外 伤 势 过 重 ,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请 回 答 : ( 1 ) 在 电 梯 井 道 立 柱 内 施 工 时 , 上 方 作 业 人 员 在 作 业 点 的 下 方 铺 设 ( ) 和 防 护 挡 板 。 8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项 目 清 单 包 括 ( ) 。 9 、 悬 挑 式 操 作 平 台 应 设 置 ( ) 吊 环 , 吊 运 时 应 使 用 卡 环 , 不 得 使 用 吊 钩 直 接 钩 挂 吊 环 。 1 0 、 每 天 要 对 班 组 工 人 进 行 施 工 要 求 、 作 业 环 境 的 安 全 交 底 低 人 是 ( ) 。 1 1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前 ,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项 目 管 理 的 ( ) 应 当 对 有 关 安 全 施 工 的 技 术 要 求 向 施 工 作 业 班 组 、 作 业 人 员 作 出 详 细 说 明 , 并 由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 1 2 、 基 坑 工 程 施 工 时 , 坑 边 堆 置 土 方 和 材 料 包 括 沿 挖 土 方 边 缘 移 动 运 输 工 具 和 机 械 不 应 离 槽 边 过 近 , 堆 置 土 方 距 坑 槽 上 部 边 缘 不 小 于 ( ) , 弃 土 堆 置 高 度 不 超 过 ( ) 。 1 3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遗 失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应 当 立 即 向 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报 告 , 并 ( ) 后 , 方 可 申 请 补 办 。 1 4 、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动 态 管 理 行 为 的 考 核 评 价 应 符 合 下 列 哪 个 选 项 ( ) 。 1 5 、 某 市 发 生 一 起 塔 吊 顶 升 作 业 时 吊 臂 折 断 坍 塌 事 故 , 造 成 3 人 死 亡 , 2 人 重 伤 。 进 行 作 业 的 是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 根 据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和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请 回 答 : ( 1 ) 此 次 事 故 的 等 级 属 于 ( ) 1 6 、 从 业 人 员 经 过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了 解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 但 未 遵 守 而 造 成 事 故 的 , 行 为 人 应 负 ( ) 责 任 , 有 关 负 责 人 应 负 ( ) 责 任 。 1 、 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作 出 一 系 列 重 要 指 示 , 深 刻 闸 述 了 安 全 生 产 的 重 意 义 、 思 相 理 念 、 方 针 政 策 和 工 作 要 求 , 强 调 必 须 坚 守 发 展 决 不 能 以 ( ) 为 代 价 这 条 不 可 逾 越 的 红 线 , 明 确 要 求 “ 党 政 同 责 、 一 岗 双 责 、 齐 抓 共 管 、 失 职 追 责 ” 。 2 、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方 案 实 施 前 , 编 制 人 员 或 ( ) 应 当 向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3 、 在 火 灾 事 故 发 生 后 , ( ) 应 共 同 做 好 现 场 保 护 和 会 同 消 防 部 门 进 行 现 场 勘 察 的 工 作 。 4 、 根 据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动 态 监 管 暂 行 办 法 》 , 建 设 单 位 或 其 委 托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编 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和 招 标 文 件 时 , 应 当 明 确 的 要 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以 及 ( ) 。 5 、 第 二 方 评 价 的 目 的 是 ( ) 。 6 、 滑 升 模 板 系 统 主 要 是 由 ( ) 等 部 分 组 成 。 7 、 盾 构 机 是 开 挖 土 砂 围 岩 的 主 要 机 械 , 由 ( ) 三 部 分 组 成 , 这 三 部 分 总 称 之 为 盾 构 壳 体 。 8 、 班 组 长 在 班 前 进 行 上 岗 交 底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是 ( ) 。 9 、 编 制 安 全 检 查 表 的 主 要 依 据 有 : ( ) 。 1 0 、 安 全 管 理 的 原 理 包 括 ( ) 。 1 1 、 根 据 《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 定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 ) , 经 项 目 评 定 主 体 评 审 确 认 , 且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 定 结 论 为 优 良 。 1 2 、 压 路 机 可 分 为 ( ) 。 1 3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目 的 是 保 证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的 ( ) 。 1 4 、 钢 丝 绳 按 表 面 状 态 分 ( ) 。 1 5 、 塔 式 起 重 机 基 础 设 计 应 采 用 塔 机 使 用 说 明 书 中 基 础 荷 载 , 应 包 括 工 作 状 态 和 非 工 作 状 态 的 ( ) 以 及 非 工 作 状 态 的 基 本 风 压 。 1 6 、 施 工 现 场 夜 间 应 有 照 明 设 备 , 无 需 安 排 人 员 巡 逻 。 ( ) 1 、 装 载 机 停 车 时 , 直 接 熄 火 , 然 后 内 燃 机 转 速 慢 慢 降 低 。 ( ) 2 、 移 动 式 操 作 平 台 移 动 时 , 操 作 平 台 上 可 以 站 人 。 ( ) 3 、 施 工 现 场 的 电 力 系 统 严 禁 利 用 大 地 作 相 线 或 零 线 。 ( ) 4 、 顶 管 施 工 中 , 千 斤 顶 的 顶 力 合 力 位 置 不 能 与 顶 进 抗 力 的 位 置 在 同 一 个 轴 线 上 。 ( ) 5 、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的 电 工 、 电 焊 工 属 于 特 种 作 业 工 种 , 必 须 按 国 家 规 定 经 专 门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 ( ) 6 、 当 临 街 的 被 拆 除 建 筑 与 交 通 道 路 的 安 全 距 离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时 , 必 须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隔 离 措 施 。 ( ) 7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 他 人 财 产 损 失 的 ,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拒 不 承 担 或 者 其 负 责 人 逃 匿 的 , 由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 ) 。 8 、 某 年 2 月 , 某 石 化 厂 焦 化 车 间 , 在 焊 接 一 处 管 线 连 接 处 时 , 没 有 对 距 用 火 地 点 只 有 1 . 2 m 的 污 水 井 进 行 有 效 遮 盖 ; 动 火 前 车 间 既 没 有 到 现 场 检 查 落 实 用 火 安 全 措 施 , 动 火 时 又 没 有 监 护 人 在 场 , 致 使 电 焊 火 星 落 到 污 水 井 中 , 引 燃 井 内 的 瓦 斯 气 , 发 生 爆 燃 , 并 窜 入 污 水 明 沟 , 引 发 大 火 , 导 致 4 人 死 亡 , 7 人 受 伤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2 1 万 元 。 请 回 答 : ( 1 ) 在 进 行 动 火 作 业 前 , 应 对 距 动 火 点 ( ) m 内 所 有 的 污 水 井 等 进 行 封 严 盖 实 。 9 、 坠 落 高 度 基 准 面 2 m 及 以 上 进 行 临 边 作 业 时 , 应 在 临 空 一 侧 设 置 ( ) , 并 应 采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立 网 或 工 具 式 拦 板 封 闭 。 1 0 、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 由 ( ) 组 织 召 开 专 家 论 证 会 。 1 1 、 应 急 预 案 演 习 时 , ( ) 都 应 参 加 应 急 演 习 , 以 熟 悉 应 急 状 态 后 的 行 动 方 案 。 1 2 、 附 着 升 降 脚 手 架 在 每 一 作 业 层 架 体 外 侧 必 须 设 置 ( ) 防 护 栏 杆 和 挡 脚 板 。 1 3 、 准 予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延 续 的 , 证 书 有 效 期 延 续 ( ) 年 。 1 4 、 ( ) 机 构 是 指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设 置 的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独 立 职 能 部 门 。 1 5 、 基 坑 开 挖 深 度 超 过 ( ) 时 , 必 须 在 边 沿 设 两 道 护 身 栏 杆 , 夜 间 加 设 红 色 标 志 。 1 6 、 在 建 筑 生 产 中 最 基 本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是 ( ) 。 1 、 违 反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 ( ) 使 用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2 、 安 全 管 理 的 核 心 内 容 是 (   ) 。 3 、 抢 险 救 灾 和 农 民 自 建 低 层 住 宅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   )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4 、 房 屋 拆 除 应 当 由 具 备 保 证 安 全 条 件 的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 由 (   ) 对 安 全 负 责 。 5 、 从 业 人 员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 他 不 安 全 因 素 ,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   ) ; 接 到 报 告 的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处 理 。 6 、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 机 械 设 备 、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必 须 由 ( ) 管 理 ,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 维 修 和 保 养 , 建 立 相 应 的 资 料 档 案 ,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报 废 。 7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事 故 处 理 应 当 在 (     ) 内 结 案 , 伤 亡 事 故 处 理 结 案 后 , 应 当 公 开 宣 布 处 理 结 果 。 8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作 业 人 员 不 服 管 理 、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冒 险 作 业 造 成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   ) 。 9 、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期 限 (   ) 。 1 0 、 下 列 属 于 二 级 重 大 事 故 的 是 (   ) 。 1 1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为 施 工 现 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人 员 办 理 (   ) 。 1 2 、 施 工 单 位 对 列 入 建 设 工 程 概 算 的 安 全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 应 当 用 于 (             ) ,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1 3 、 建 筑 材 料 、 设 备 器 材 、 现 场 制 品 、 半 成 品 、 成 品 、 构 配 件 等 应 严 格 按 现 场 平 面 布 置 图 指 定 位 置 堆 放 并 挂 上 标 牌 , 注 明 (                 ) 1 4 、 施 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依 法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应 该 (       ) 。 1 5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 勘 察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勘 察 , 提 供 的 勘 察 文 件 应 当 (             ) , 满 足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需 要 。 1 6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           ) 。 1 、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适 用 于 以 下 哪 项 (       ) 。 2 、 施 工 单 位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由 取 得 相 应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担 任 , 对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施 工 负 责 ,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有 效 使 用 , 并 根 据 工 程 的 特 点 组 织 制 定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 消 除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 (             )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伤 亡 事 故 。 3 、 安 装 、 拆 卸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时 (       ) 。 4 、 事 故 的 分 析 处 理 要 遵 守 “ 四 不 放 过 ” 原 则 是 (     ) 。 5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转 让 、 出 借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企 业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       ) 。 6 、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自 (             )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登 记 。 登 记 标 志 应 当 置 于 或 者 附 着 于 该 设 备 的 显 著 位 置 。 ” 7 、 轮 胎 式 起 重 机 启 动 前 应 重 点 检 查 下 列 哪 些 内 容 ( ) 。 8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       ) 的 建 设 工 程 ,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在 设 计 中 提 出 保 障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和 预 防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措 施 建 议 。 9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 1 0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在 施 工 中 偷 工 减 料 的 ,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 或 者 有 其 他 不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或 者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的 行 为 的 (       ) 。 1 1 、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安 装 完 毕 后 (       ) 。 1 2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本 单 位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时 (         ) 。 1 3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 确 定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 制 定 用 火 、 用 电 、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材 料 等 各 项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           ) 1 4 、 重 大 事 故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     ) 内 容 。 1 5 、 某 一 混 凝 土 泵 型 号 标 识 为 H B T S 8 0 × 1 6 , 下 列 关 于 该 泵 的 性 能 参 数 陈 述 正 确 的 有 ( ) 。 1 6 、 为 建 设 工 程 提 供 机 械 设 备 和 配 件 的 单 位 ,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施 工 的 要 求 配 备 齐 全 有 效 的 保 险 、 限 位 等 安 全 设 施 和 装 置 。 1 、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 需 要 移 动 现 场 物 品 时 , 应 当 做 出 标 记 和 书 面 记 录 , 妥 善 保 管 有 关 证 物 。 2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是 安 全 生 产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经 过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管 理 资 格 认 证 , 做 到 持 证 上 岗 。 3 、 施 工 单 位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由 取 得 相 应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担 任 , 对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施 工 负 责 ,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有 效 使 用 , 并 根 据 工 程 的 特 点 组 织 制 定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 消 除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 及 时 、 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 ) 4 、 工 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属 于 项 目 教 育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 5 、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职 工 是 指 施 工 现 场 高 处 、 临 边 洞 口 、 基 坑 及 操 作 电 气 、 机 械 、 起 重 吊 装 等 作 业 人 员 及 管 理 人 员 。 6 、 依 法 对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事 项 负 责 行 政 审 批 的 政 府 部 门 或 者 机 构 , 对 不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安 全 条 件 的 , 批 准 与 否 要 具 体 问 题 具 体 分 析 。 7 、 安 全 文 化 职 业 道 德 的 建 设 是 指 在 特 定 职 业 中 树 立 人 们 的 安 全 诚 信 , 规 范 职 业 安 全 行 为 。 8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对 建 设 工 程 是 否 有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进 行 审 查 时 , 可 以 收 取 费 用 。 9 、 禁 止 承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建 筑 工 程 转 包 给 他 人 , 禁 止 承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建 筑 工 程 肢 解 以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分 别 转 包 给 他 人 。 1 0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不 同 施 工 阶 段 和 周 围 环 境 及 季 节 、 气 候 的 变 化 , 在 施 工 现 场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 1 1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审 查 完 毕 , 经 审 查 符 合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 颁 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1 2 、 在 城 市 市 区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对 施 工 现 场 实 行 封 闭 围 挡 。 1 3 、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应 当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对 其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任 职 。 考 核 费 用 自 理 。 1 4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建 筑 安 全 生 产 的 管 理 , 并 依 法 接 受 劳 动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建 筑 安 全 生 产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 1 5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前 ,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项 目 管 理 的 技 术 人 员 应 当 有 关 安 全 施 工 的 技 术 要 求 向 施 工 作 业 班 组 、 作 业 人 员 作 出 详 细 说 明 , 并 由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 1 6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与 本 单 位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 1 、 施 工 单 位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的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和 拆 除 等 活 动 , 应 当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的 注 册 资 本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技 术 装 备 和 安 全 生 产 等 条 件 ,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等 级 的 资 质 证 书 , 并 在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承 揽 工 程 。 2 、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是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 落 实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的 重 要 环 节 。 3 、 国 家 对 在 改 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防 止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参 加 抢 险 救 护 等 方 面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给 予 奖 励 。 4 、 施 工 单 位 不 得 在 尚 未 竣 工 的 建 筑 物 内 设 置 员 工 集 体 宿 舍 。 5 、 施 工 单 位 视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 ) 6 、 安 装 整 块 柱 模 板 时 , 可 将 其 支 在 柱 子 钢 筋 上 代 替 临 时 支 撑 。 7 、 各 种 气 瓶 在 存 放 和 使 用 时 , 要 距 离 明 火 1 0 m 以 上 , 并 且 避 免 在 阳 光 下 暴 晒 , 搬 动 时 不 得 碰 撞 。 8 、 施 工 现 场 对 毗 邻 的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和 特 殊 作 业 环 境 可 能 造 成 损 害 的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无 义 务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9 、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经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任 职 。 1 0 、 施 工 现 场 油 漆 作 业 与 焊 接 作 业 不 可 同 时 进 行 。 1 1 、 采 用 新 结 构 、 新 材 料 、 新 工 艺 的 建 设 工 程 和 特 殊 结 构 的 建 设 工 程 , 设 计 单 位 不 必 在 设 计 中 提 出 保 障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和 预 防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措 施 建 议 。 1 2 、 作 业 人 员 进 入 新 的 岗 位 或 者 新 的 施 工 现 场 前 , 应 当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 未 经 教 育 培 训 或 者 教 育 培 训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人 员 ,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 1 3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如 果 经 济 状 况 不 好 , 可 以 暂 停 给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职 工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等 经 济 条 件 好 转 后 再 恢 复 。 1 4 、 市 ( 地 、 州 )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 国 务 院 关 于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行 政 责 任 追 究 的 规 定 》 应 当 履 行 职 责 而 未 履 行 ,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的 职 责 和 程 序 履 行 , 本 地 区 发 生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 对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人 ,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的 行 政 处 分 。 1 5 、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搭 建 的 建 筑 物 应 当 符 合 安 全 使 用 要 求 。 施 工 现 场 使 用 的 装 配 式 活 动 房 屋 应 当 具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 1 6 、 安 全 的 组 织 管 理 是 指 (   ) 。 1 、 两 个 以 上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在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内 进 行 可 能 危 及 对 方 安 全 生 产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未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或 者 未 指 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与 协 调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   ) 。 2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 施 工 单 位 对 因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可 能 造 成 损 害 的 毗 邻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和 地 下 管 线 等 , 应 当 采 取 (   ) 。 3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 健 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 加 强 对 职 工 的 教 育 培 训 ; 未 经 教 育 培 训 或 者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人 员 , (   ) 。 4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施 工 单 位 在 采 用 (   ) 时 , 应 当 对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 5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   ) , 并 监 督 、 教 育 从 业 人 员 按 照 使 用 规 则 佩 戴 、 使 用 。 6 、 从 事 建 筑 活 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应 当 (   ) 从 事 建 筑 活 动 。 7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施 工 单 位 购 买 、 租 赁 、 使 用 不 符 合 (   )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 机 械 设 备 、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 8 、 建 筑 工 程 总 承 包 单 位 可 以 将 承 包 工 程 中 的 (   ) 工 程 发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分 包 单 位 。 9 、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 每 (   ) 复 审 一 次 。 1 0 、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需 要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的 , 是 (   ) 。 1 1 、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对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 (   ) 向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报 告 或 者 举 报 。 1 2 、 (   ) 不 得 转 包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工 程 。 1 3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 施 工 单 位 在 使 用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前 ,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   ) 。 1 4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的 (   ) 对 本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总 责 。 1 5 、 由 高 处 坠 落 事 故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 约 占 总 伤 亡 人 数 的 (     ) 。 1 6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作 业 人 员 进 入 新 酌 岗 位 或 者 新 的 施 工 现 场 前 , 应 当 接 受 (   ) 。 1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规 定 : 建 筑 工 程 总 承 包 单 位 按 照 总 承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 分 包 单 位 按 照 分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 总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就 分 包 工 程 对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 ) 责 任 。 2 、 小 车 变 幅 的 塔 机 , 应 设 置 小 车 ( ) 和 终 端 缓 冲 装 置 , 保 证 小 车 停 车 时 其 端 部 距 缓 冲 装 置 最 小 距 离 为 2 0 0 m m 。 3 、 建 筑 工 程 、 装 修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5 万 m 2 以 上 的 工 程 至 少 配 备 项 目 安 全 人 员 ( ) 。 4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规 定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对 事 故 发 生 负 有 责 任 的 , 发 生 一 般 事 故 的 , 对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处 以 ( ) 罚 款 。 5 、 下 列 关 于 易 燃 易 爆 品 仓 库 , 叙 述 正 确 的 是 ( ) 6 、 《 绿 色 施 工 导 则 》 规 定 : 照 明 设 计 以 满 足 最 低 照 度 为 原 则 , 照 度 不 应 超 过 最 低 照 度 的 ( ) 。 7 、 设 置 模 板 存 放 区 必 须 设 ( ) 高 围 挡 。 8 、 国 家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可 以 并 处 ( ) 以 下 的 罚 款 。 9 、 某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向 某 工 程 项 目 派 遣 了 1 6 5 名 劳 务 作 业 人 员 , 则 该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在 该 项 目 至 少 应 配 备 ( ) 名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1 0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要 求 ( ) 方 可 上 岗 。 1 1 、 某 施 工 现 场 的 脚 手 架 采 用 满 堂 脚 手 架 、 悬 挑 脚 手 架 、 附 着 式 升 降 脚 手 架 , 满 堂 脚 手 架 实 得 分 为 9 2 分 , 悬 挑 脚 手 架 得 分 为 8 1 分 , 附 着 式 升 降 脚 手 架 得 分 为 8 8 分 , 该 施 工 现 场 脚 手 架 分 项 表 实 得 分 ( ) 。 1 2 、 当 塔 机 吊 钩 位 于 最 低 位 置 时 , 起 升 卷 扬 机 卷 筒 上 应 至 少 保 留 ( ) 圈 安 全 圈 。 1 3 、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证 每 ( ) 复 核 一 次 , 需 要 延 期 的 应 于 期 满 前 ( ) 内 向 原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延 期 复 核 手 续 。 1 4 、 同 一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在 1 2 个 月 内 连 续 发 生 ( ) 次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将 吊 销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1 5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 ) ,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 1 6 、 下 列 不 适 合 搭 设 单 排 脚 手 架 的 情 形 有 ( ) 。 1 、 对 于 不 实 行 国 家 生 产 制 造 许 可 证 或 强 制 性 认 证 的 产 品 , 应 当 查 验 其 ( ) 等 。 2 、 根 据 《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 财 企 [ 2 0 1 2 ] 1 6 号 ) 规 定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可 用 于 ( ) 。 3 、 在 下 列 哪 些 情 况 下 ,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新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 ) 。 4 、 《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采 用 ( ) , 必 须 了 解 、 掌 握 其 安 全 技 术 特 性 , 采 取 有 效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并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5 、 大 模 板 支 撑 必 须 牢 固 、 稳 定 , 支 撑 点 应 设 在 坚 固 可 靠 处 , 必 要 时 可 与 脚 手 架 进 行 拉 结 。 ( ) 6 、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 建 筑 法 》 规 定 , 要 求 建 筑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违 反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 安 全 标 准 ,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的 , 责 令 改 正 , 可 以 处 以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行 政 责 任 。 ( ) 7 、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应 当 按 照 实 事 求 是 、 尊 重 科 学 的 原 则 。 ( ) 8 、 分 包 工 程 竣 工 后 对 分 包 ( 供 )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能 力 进 行 评 价 。 ( ) 9 、 对 邻 近 的 人 与 物 有 坠 落 危 险 的 其 他 竖 向 的 孔 、 洞 口 , 均 应 予 以 盖 没 或 加 以 防 护 , 并 有 固 定 其 位 置 的 措 施 。 ( ) 1 0 、 现 场 潮 湿 场 所 照 明 电 源 , 必 须 采 用 双 绕 组 行 灯 变 压 器 、 安 全 电 压 供 电 。 ( ) 1 1 、 施 工 期 间 应 对 建 设 工 程 周 边 临 街 人 行 道 路 、 车 辆 出 入 口 采 取 硬 质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夜 间 应 设 置 照 明 指 示 装 置 。 ( ) 1 2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可 以 并 处 ( ) 以 下 的 罚 款 。 1 3 、 某 施 工 现 场 按 照 《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标 准 》 评 分 , 各 分 项 检 查 表 在 汇 总 表 中 所 占 的 满 分 分 值 应 分 别 为 : 安 全 管 理 1 0 分 , 文 明 施 工 1 4 分 , 脚 手 架 9 . 5 分 , 基 坑 工 程 1 0 分 , 模 板 工 程 1 0 分 , 高 处 作 业 9 分 , 施 工 用 电 1 0 分 , 塔 式 起 重 机 与 起 重 吊 装 1 0 分 , 施 工 机 具 5 分 ; 存 在 物 料 提 升 机 与 施 工 升 降 机 项 目 缺 项 , 该 部 分 分 值 为 1 0 分 , 检 查 评 分 汇 总 表 中 总 实 得 分 值 为 ( ) 分 。 1 4 、 二 级 资 质 的 建 筑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配 备 应 不 少 于 ( ) 人 。 1 5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违 反 《 安 全 生 产 法 》 , 未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 可 以 并 处 ( ) 罚 款 。 1 6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规 定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人 员 违 章 指 挥 、 强 令 职 工 冒 险 作 业 , 因 而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 依 法 追 究 ( ) 。 1 、 依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的 规 定 , 从 业 人 员 不 服 从 管 理 ,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操 作 规 程 的 , 由 生 产 经 营 单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依 照 ( ) 给 予 处 分 。 2 、 安 装 单 位 应 当 在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或 拆 卸 前 ( ) 个 工 作 日 内 告 知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3 、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下 列 属 于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的 权 利 的 是 ( ) 。 4 、 依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指 明 的 实 现 安 全 生 产 的 对 策 体 系 有 ( ) 。 5 、 基 础 高 度 确 定 可 能 坠 落 范 围 半 径 , 下 述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 6 、 依 照 《 安 全 生 产 法 》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应 采 取 的 措 施 是 ( ) 。 7 、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 , 要 停 止 使 用 , 并 做 报 废 处 理 。 8 、 安 全 带 使 用 时 必 须 高 挂 低 用 , 杜 绝 低 挂 高 用 。 ( ) 9 、 施 工 升 降 机 等 各 类 垂 直 运 输 接 料 平 台 口 应 设 置 高 度 不 低 于 1 . 8 0 m 的 安 全 门 , 并 应 设 置 防 外 开 装 置 。 ( ) 1 0 、 《 行 政 处 罚 法 》 规 定 违 法 行 为 在 二 年 内 未 被 发 现 的 , 不 再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 ) 1 1 、 3 6 V 是 常 用 安 全 电 压 ( ) 1 2 、 在 T N 系 统 中 , P E 保 护 线 干 线 每 一 处 重 复 接 地 装 置 的 接 地 电 阻 值 不 大 于 4 Ω 。 ( ) 1 3 、 特 种 作 业 是 指 由 国 家 认 定 的 , 对 操 作 者 本 人 及 其 周 围 人 员 和 设 施 的 安 全 有 危 险 因 素 的 作 业 。 ( ) 1 4 、 主 节 点 处 必 须 设 置 一 根 横 向 水 平 杆 , 用 直 角 扣 件 扣 接 且 严 禁 拆 除 。 ( ) 1 5 、 食 堂 应 设 隔 油 池 并 及 时 清 理 。 ( ) 1 6 、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 施 工 单 位 应 向 作 业 人 员 书 面 告 知 危 险 岗 位 的 ( ) 的 危 害 。 1 、 违 反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施 工 单 位 未 根 据 不 同 施 工 阶 段 和 周 围 环 境 及 季 节 、 气 候 的 变 化 , 在 施 工 现 场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 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 构 成 犯 罪 的 , 对 ( )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2 、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存 在 可 能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的 物 的 危 险 状 态 、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为 和 管 理 上 的 缺 陷 是 指 ( ) 。 3 、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的 规 定 , 在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搭 建 的 建 筑 物 不 符 合 安 全 使 用 要 求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并 处 ( ) 的 罚 款 ; 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 构 成 犯 罪 的 ,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4 、 搞 好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 避 免 工 伤 事 故 与 职 业 病 的 发 生 , 充 分 保 护 企 业 职 工 的 安 全 与 健 康 , 是 ( ) 的 直 接 体 现 。 5 、 当 在 基 坑 四 周 土 体 上 固 定 时 , 应 采 用 ( ) 方 式 固 定 。 6 、 洞 口 作 业 , 边 长 不 大 于 ( ) 洞 口 所 加 盖 板 , 应 能 承 受 不 小 于 1 . 1 k N / m 2 的 荷 载 。 7 、 下 列 不 属 于 施 工 现 场 的 硬 化 场 地 可 采 用 的 材 料 ( ) 。 8 、 施 工 现 场 搭 建 临 时 设 施 时 绘 制 的 施 工 图 纸 由 ( ) 审 批 , 方 可 搭 建 。 9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规 定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谎 报 或 者 瞒 报 事 故 或 伪 造 或 者 故 意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的 , 对 主 要 负 责 人 、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 ) 的 罚 款 , 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 并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1 0 、 施 工 单 位 建 立 健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和 建 档 监 控 等 制 度 , 逐 级 建 立 并 落 实 从 ( ) 到 每 个 从 业 人 员 的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和 监 控 职 责 。 1 1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设 备 的 安 装 、 使 用 、 检 测 、 改 造 和 报 废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或 未 对 安 全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 保 养 和 定 期 检 测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或 者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可 以 并 处 ( )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1 2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的 分 公 司 、 区 域 公 司 等 较 大 的 分 支 机 构 应 依 据 实 际 生 产 情 况 配 备 不 少 于 ( ) 名 的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1 3 、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的 连 墙 件 设 置 应 满 足 以 下 ( ) 等 要 求 。 1 4 、 根 据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有 关 规 定 ,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带 班 人 员 包 括 ( ) 。 1 5 、 ( ) 的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施 工 单 位 还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 审 查 。 1 6 、 《 安 全 生 产 法 》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 对 于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安 全 职 责 有 : ( ) ,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和 及 时 并 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1 、 空 气 压 缩 机 的 贮 存 罐 和 输 气 管 路 每 3 年 应 作 水 压 试 验 一 次 , 试 验 压 力 应 为 额 定 压 力 的 1 5 0 % 。 ( ) 2 、 埋 地 电 缆 与 其 附 近 外 电 电 缆 和 管 沟 的 平 行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1 . 5 m 。 ( ) 3 、 违 反 《 安 全 生 产 法 》 , 未 按 照 规 定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可 以 并 处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 4 、 一 台 吊 篮 应 承 载 ( ) 人 同 时 进 行 作 业 , 作 业 时 吊 篮 下 方 严 禁 站 人 、 严 禁 交 叉 作 业 。 5 、 塔 机 爬 梯 的 休 息 平 台 应 设 置 在 不 超 过 ( ) 的 高 度 处 , 上 部 休 息 平 台 的 间 隔 不 应 大 于 ( ) 。 6 、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的 规 定 , 未 根 据 不 同 施 工 阶 段 和 周 围 环 境 及 季 节 、 气 候 的 变 化 , 在 施 工 现 场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 或 者 在 城 市 市 区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的 施 工 现 场 未 实 行 封 闭 围 挡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并 处 ( ) 的 罚 款 ; 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 构 成 犯 罪 的 ,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7 、 根 据 《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 财 企 [ 2 0 1 2 ] 1 6 号 ) 规 定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可 用 于 ( ) 。 8 、 插 入 式 振 捣 器 作 业 时 应 符 合 ( ) 规 定 。 9 、 从 业 人 员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目 的 是 ( ) 。 1 0 、 施 工 现 场 供 、 用 电 ( ) 必 须 由 电 工 操 作 。 1 1 、 一 般 事 故 , 是 指 造 成 1 0 人 以 下 死 亡 , 或 者 1 0 人 以 下 重 伤 , 或 者 1 0 0 0 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 ( ) 1 2 、 根 据 《 建 筑 法 》 规 定 , 鼓 励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职 工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支 付 保 险 费 。 ( ) 1 3 、 应 经 常 检 查 在 盾 构 机 上 安 装 的 测 定 有 害 气 体 浓 度 的 检 测 装 置 。 ( ) 1 4 、 ( ) 能 够 防 止 塔 机 超 载 , 避 免 由 于 严 重 超 载 而 引 起 塔 机 倾 覆 或 折 臂 等 事 故 。 1 5 、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脚 手 架 工 程 搭 设 完 成 后 , 应 由 ( )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验 收 。 1 6 、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 作 业 人 员 不 服 管 理 、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冒 险 作 业 造 成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 ) 。 1 、 我 国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的 核 心 和 具 体 体 现 是 ( ) 。 2 、 ( ) 是 我 国 第 一 部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行 政 法 规 、 标 志 着 我 国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进 入 了 法 制 化 、 规 范 化 发 展 的 新 时 期 。 3 、 建 设 单 位 存 有 ( ) 的 行 为 , 属 于 违 反 了 《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 建 设 部 令 第 1 6 6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 4 、 原 则 上 要 求 ( ) 等 高 危 及 重 点 行 业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 5 、 施 工 现 场 应 在 易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岗 位 和 设 备 、 场 所 设 置 ( ) 。 6 、 工 程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应 有 ( ) 等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7 、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下 列 属 于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的 权 利 的 是 ( ) 。 8 、 依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指 明 的 实 现 安 全 生 产 的 对 策 体 系 有 ( ) 。 9 、 施 工 用 电 工 程 使 用 的 电 器 产 品 , 必 须 具 备 ( ) 、 试 验 报 告 、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 1 0 、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 , 要 停 止 使 用 , 并 做 报 废 处 理 。 1 1 、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的 立 杆 顶 端 栏 杆 宜 高 出 女 儿 墙 上 端 1 m , 高 出 檐 口 上 端 1 . 5 m 。 ( ) 1 2 、 常 用 的 钢 丝 绳 夹 为 骑 马 式 绳 夹 和 S 形 绳 夹 。 ( ) 1 3 、 信 号 指 挥 工 应 配 备 专 用 标 志 服 装 。 在 自 然 强 光 环 境 条 件 作 业 时 , 应 配 备 防 冲 击 型 防 护 眼 镜 。 ( ) 1 4 、 开 挖 深 度 超 过 1 6 m 的 人 工 挖 孔 桩 工 程 属 于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 ( ) 1 5 、 拆 卸 塔 机 前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拆 卸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对 塔 机 的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符 合 条 件 后 方 可 进 行 拆 卸 作 业 。 ( ) 1 6 、 较 大 事 故 由 北 京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调 查 。 ( ) 1 、 根 据 《 高 处 作 业 分 级 》 ( G B / T 3 6 0 8 ) , 通 常 有 1 1 种 引 起 高 处 作 业 坠 落 的 客 观 危 险 因 素 , 如 符 合 其 中 的 一 种 以 上 因 素 , 对 高 处 作 业 分 级 应 按 A 类 法 进 行 分 级 。 ( ) 2 、 安 全 与 危 险 构 成 一 对 矛 盾 体 , 它 们 相 伴 存 在 。 ( ) 3 、 所 谓 事 故 频 发 倾 向 , 是 指 个 人 容 易 发 生 事 故 的 、 稳 定 的 、 个 人 的 ( ) 倾 向 。 4 、 高 处 安 装 中 的 电 、 气 焊 作 业 , 应 严 格 采 取 安 全 防 火 措 施 , 在 作 业 处 下 面 周 围 ( ) m 范 围 内 不 得 有 人 。 5 、 电 焊 机 一 次 侧 电 源 线 长 度 最 大 不 得 超 过 ( ) 。 6 、 砂 轮 机 应 使 用 单 向 开 关 。 砂 轮 必 须 装 设 不 小 于 ( ) 度 的 防 护 罩 和 牢 固 可 调 整 的 工 作 托 架 。 7 、 基 坑 周 边 ( ) 内 禁 止 堆 物 堆 料 , 场 内 堆 物 堆 料 必 须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或 专 项 方 案 规 定 。 8 、 模 板 工 程 作 业 高 度 在 ( ) m 以 上 时 , 应 根 据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设 防 护 栏 杆 。 9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 1 0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应 在 正 式 施 工 前 编 制 完 成 , 对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应 制 定 专 项 安 全 技 术 方 案 , 对 冬 期 、 雨 期 的 特 殊 施 工 季 节 , 应 编 制 具 有 针 对 性 的 施 工 方 案 , 并 须 履 行 相 应 的 ( ) 手 续 。 1 1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的 规 定 , 对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的 形 式 有 ( ) 1 2 、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期 满 时 , 不 予 延 期 并 重 新 考 核 ( ) 。 1 3 、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 施 工 单 位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的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和 拆 除 等 活 动 , 应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的 注 册 资 本 、 ( ) 等 条 件 。 1 4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 ,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项 目 负 责 人 。 ( ) 1 5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 ) 1 6 、 保 险 费 应 当 列 入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用 , 由 施 工 企 业 支 付 , 不 得 向 职 工 摊 派 。 ( ) 1 、 机 动 翻 斗 车 属 小 型 场 内 运 输 车 辆 , 驾 驶 人 员 可 不 用 持 证 上 岗 : ( ) 2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的 , 自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或 者 受 处 分 之 日 起 , 可 以 继 续 担 任 本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 ) 3 、 在 楼 板 上 进 行 模 板 工 程 施 工 时 , 必 须 考 虑 下 层 楼 扳 的 承 载 能 力 。 ( ) 4 、 《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为 较 大 事 故 的 , 处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 5 、 下 列 关 于 动 火 许 可 证 的 描 述 正 确 的 是 ( ) 。 6 、 遇 有 ( ) 及 以 上 强 风 、 浓 雾 等 恶 劣 气 候 , 不 得 进 行 露 天 攀 登 与 悬 空 高 处 作 业 。 7 、 在 卷 扬 机 正 前 方 应 设 置 导 向 滑 车 , 导 向 滑 车 至 卷 筒 轴 线 的 距 离 , 带 槽 卷 筒 应 不 小 于 卷 筒 宽 度 的 ( ) 倍 。 8 、 下 列 关 于 混 凝 土 布 料 机 安 全 使 用 的 陈 述 , 不 正 确 的 是 ( ) 。 9 、 吊 钩 防 脱 棘 爪 在 吊 钩 负 载 时 不 得 张 开 , 安 装 棘 爪 后 钩 口 尺 寸 减 小 值 不 得 超 过 钩 口 尺 寸 的 ( ) % 。 1 0 、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 ( ) 应 当 与 安 装 单 位 签 订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 拆 卸 工 程 安 全 协 议 书 。 1 1 、 下 列 不 属 于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工 会 组 织 安 全 职 责 的 是 ( ) 。 1 2 、 轮 胎 式 挖 掘 机 的 轮 胎 与 工 作 面 边 缘 距 离 应 大 于 ( ) m 。 1 3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所 需 资 金 的 投 入 , ( ) 是 安 全 投 入 管 理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对 由 于 安 全 生 产 、 文 明 施 工 所 必 需 的 资 金 投 入 不 足 而 导 致 的 后 果 承 担 责 任 。 1 4 、 下 列 关 于 混 凝 土 泵 安 全 装 置 的 陈 述 , 正 确 的 有 ( ) 。 1 5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下 列 建 筑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资 质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中 配 备 的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数 量 , 符 合 要 求 的 是 ( ) 。 1 6 、 下 列 机 动 翻 斗 车 安 全 操 作 的 要 求 , 正 确 的 有 ( ) 。 1 、 施 工 降 机 运 行 到 最 上 层 或 最 下 层 时 , 可 以 采 用 限 位 装 置 作 为 停 止 运 行 的 控 制 开 关 。 ( ) 2 、 元 广 建 设 集 团 是 一 大 型 建 筑 公 司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许 可 证 条 例 》 的 有 关 规 定 应 领 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请 判 断 下 列 论 述 是 否 正 确 : ( 4 ) 元 广 建 设 集 团 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 未 发 生 死 亡 事 故 的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时 , 经 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同 意 , 不 再 审 查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延 期 5 年 。 ( ) 3 、 《 建 设 工 程 高 大 模 板 支 撑 系 统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导 则 》 所 称 高 大 模 板 支 撑 系 统 是 指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混 凝 土 构 件 模 板 支 撑 高 度 超 过 1 5 m , 或 搭 设 跨 度 超 过 1 8 m , 或 施 工 总 荷 载 大 于 1 5 k N / ㎡ , 或 集 中 线 荷 载 大 于 2 0 k N / m 的 模 板 支 撑 系 统 。 ( ) 4 、 某 地 城 建 集 团 将 一 栋 高 3 0 m , 建 筑 面 积 为 8 0 0 0 ㎡ 写 字 楼 拆 除 项 目 ,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爆 破 与 拆 除 资 质 的 亿 方 劳 务 公 司 , 由 于 该 劳 务 公 司 没 有 相 关 的 作 业 经 验 , 不 了 解 拆 除 作 业 的 危 险 性 , 未 对 作 业 的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技 术 交 底 。 在 未 制 定 施 工 方 案 的 情 况 下 , 施 工 班 组 长 凭 借 以 往 经 验 进 行 拆 除 作 业 。 当 第 7 层 承 重 梁 拆 至 一 半 时 , 楼 板 不 堪 重 负 , 全 部 楼 板 塌 下 , 造 成 多 名 作 业 人 员 被 压 身 亡 ,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匆 忙 组 织 作 业 人 员 进 入 事 故 现 场 进 行 抢 险 救 援 , 造 成 二 次 坍 塌 , 扩 大 事 故 后 果 。 请 回 答 : ( 1 ) 该 项 目 必 须 制 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成 立 组 织 领 导 机 构 , 组 织 满 足 拆 除 施 工 要 求 的 劳 动 力 , 并 应 配 备 抢 险 救 援 器 材 。 ( ) 5 、 安 全 色 是 传 递 安 全 信 息 含 义 的 颜 色 , 包 括 红 、 蓝 、 黄 、 绿 四 种 颜 色 。 ( ) 6 、 专 项 安 全 技 术 方 案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作 业 行 为 必 须 列 入 危 险 作 业 管 理 范 围 , 作 业 前 , 必 须 办 理 作 业 申 请 , 明 确 安 全 监 控 人 员 实 施 监 控 , 并 有 监 控 记 录 。 ( ) 7 、 核 设 施 事 故 适 用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査 处 理 条 例 》 。 ( ) 8 、 县 级 及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 安 管 人 员 ”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 ) 9 、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分 为 正 本 和 副 本 , 由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 正 、 副 本 具 备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 ) 1 0 、 建 筑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目 标 归 根 结 底 就 是 避 免 伤 亡 事 故 和 经 济 损 失 。 ( ) 1 1 、 在 脚 手 架 上 拉 设 缆 风 绳 、 泵 送 混 凝 土 和 砂 浆 的 输 送 管 及 起 重 设 备 时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 ) 1 2 、 项 目 组 朱 某 、 王 某 、 彭 某 、 李 某 四 人 在 总 装 基 地 装 配 车 间 内 铺 设 轮 胎 龙 门 吊 小 车 电 缆 线 。 铺 设 一 段 后 , 天 下 雨 , 由 于 要 赶 工 期 , 四 人 一 起 在 雨 期 施 工 作 业 , 先 安 装 电 缆 拖 铃 , 然 后 再 铺 设 电 缆 。 不 料 在 铺 设 电 缆 的 时 候 发 生 了 触 电 伤 亡 事 故 。 据 事 故 调 查 , 该 项 目 安 全 管 理 不 到 位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没 有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方 案 , 也 没 有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出 事 地 点 配 电 箱 没 有 配 备 漏 电 保 护 开 关 , 现 场 用 电 采 用 的 是 三 相 四 线 制 。 请 回 答 : ( 1 ) 雨 期 前 要 检 查 现 场 照 明 和 动 力 线 有 无 混 线 、 漏 电 , 电 线 有 无 腐 蚀 , 埋 设 是 否 牢 靠 等 , 防 止 触 电 事 故 发 生 。 ( ) 1 3 、 某 中 高 层 居 民 楼 项 目 施 工 现 场 , A 物 料 提 升 机 吊 笼 停 在 五 层 , 柯 某 正 在 此 楼 层 进 行 卸 料 作 业 , 提 升 机 操 作 人 员 李 某 临 时 离 开 。 这 时 另 一 班 组 喊 叫 要 求 降 落 相 邻 的 B 物 料 提 升 机 , 经 过 此 地 的 工 人 李 某 听 到 呼 喊 声 后 错 误 的 开 动 了 正 在 卸 料 A 提 升 机 ; 柯 某 正 跨 于 吊 笼 与 平 台 之 间 , 降 落 的 提 升 机 使 柯 某 失 去 重 心 , 从 五 层 井 架 平 台 坠 落 到 井 架 底 死 亡 。 请 判 断 : ( 4 ) 进 出 料 口 , 应 安 装 明 确 的 联 络 信 号 , 高 架 提 升 机 还 应 安 装 可 视 系 统 。 ( ) 1 4 、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 检 测 机 构 的 检 验 、 检 测 人 员 可 以 在 两 个 以 上 检 验 、 检 测 机 构 中 执 业 。 ( ) 1 5 、 根 据 《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统 一 样 式 。 ( ) 1 6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 ( ) 1 、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适 用 于 抢 险 救 灾 和 农 民 自 建 低 层 住 宅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 ) 2 、 对 于 发 现 的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 项 目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有 权 向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 ) 3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被 吊 销 后 , 自 吊 销 决 定 作 出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申 请 。 ( ) 4 、 项 目 经 理 部 应 根 据 现 场 施 工 进 度 及 内 外 环 境 因 素 的 变 化 , 继 续 辨 识 新 出 现 的 危 险 源 , 并 及 时 对 项 目 部 危 险 源 识 别 清 单 进 行 更 新 。 ( ) 5 、 某 地 丽 城 建 筑 施 工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总 承 包 单 位 承 建 该 地 某 住 宅 项 目 , 该 项 目 建 筑 面 积 为 6 万 平 方 米 。 在 焊 接 作 业 中 , 由 于 焊 工 王 某 等 3 人 移 动 电 焊 机 时 没 有 切 断 电 源 , 发 生 触 电 事 故 , 造 成 三 名 电 焊 工 人 触 电 身 亡 。 事 后 经 查 该 施 工 企 业 并 未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人 员 , 未 对 电 焊 工 人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 请 回 答 : ( 2 ) 在 移 动 有 电 源 线 的 机 械 设 备 时 , 必 须 先 切 断 电 源 , 不 能 带 电 搬 动 。 ( ) 6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 发 生 ( ) ,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除 要 求 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等 责 任 外 ,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7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变 更 名 称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等 , 应 当 在 变 更 后 ( ) 内 , 到 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变 更 手 续 。 8 、 梁 板 结 构 的 拆 模 顺 序 是 ( ) 。 9 、 施 工 中 发 生 事 故 时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事 故 损 失 ,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向 ( ) 报 告 。 1 0 、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 规 定 , 特 种 设 备 的 设 计 文 件 未 经 鉴 定 , 擅 自 用 于 制 造 的 , 责 令 改 正 , 没 收 违 法 制 造 的 特 种 设 备 , 处 ( ) 罚 款 。 1 1 、 对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的 , 考 核 机 关 应 当 在 ( ) 个 工 作 日 内 核 发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并 予 以 公 告 ; 对 不 合 格 的 , 应 当 通 过 “ 安 管 人 员 ” 所 在 企 业 通 知 本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 1 2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计 划 ,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事 故 风 险 特 点 , ( )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或 者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 1 3 、 工 会 依 法 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进 行 ( ) 。 1 4 、 各 行 业 的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 ) 的 原 则 , 在 各 自 的 工 作 职 责 范 围 内 , 行 使 行 业 管 理 的 职 能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 政 策 、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规 章 。 1 5 、 根 据 《 广 东 省 建 设 厅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管 理 办 法 》 规 定 , 建 设 单 位 与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合 同 中 对 安 全 措 施 费 预 付 、 支 付 计 划 未 作 约 定 或 约 定 不 明 的 , 合 同 工 期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 建 设 单 位 预 付 安 全 措 施 费 不 得 低 于 该 费 用 总 额 的 ( ) 。 1 6 、 高 大 模 板 支 撑 系 统 搭 设 前 , ( ) 应 当 根 据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和 有 关 规 范 、 标 准 的 要 求 , 对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 操 作 班 组 、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并 履 行 签 字 手 续 。 1 、 施 工 人 员 宜 统 一 着 装 , 并 戴 胸 卡 , 管 理 人 员 、 特 殊 作 业 人 员 、 其 他 人 员 的 安 全 帽 应 有 颜 色 区 别 。 安 全 员 应 穿 ( ) 服 装 、 戴 ( ) 安 全 帽 , 并 佩 戴 明 显 标 志 。 2 、 遇 有 ( ) 以 上 强 风 、 浓 雾 等 恶 劣 气 候 , 不 得 进 行 露 天 攀 登 与 悬 空 高 处 作 业 。 3 、 根 据 《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的 实 施 细 则 》 规 定 , 专 项 方 案 应 当 由 施 工 企 业 技 术 部 门 组 织 本 单 位 施 工 技 术 、 安 全 、 质 量 等 部 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审 核 , 经 审 核 通 过 的 , 经 审 核 通 过 的 , 由 施 工 企 业 ( ) 签 字 并 加 盖 ( ) 后 报 监 理 企 业 , 由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核 签 字 并 加 盖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章 。 4 、 某 地 丽 城 建 筑 施 工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总 承 包 单 位 承 建 该 地 某 住 宅 项 目 , 该 项 目 建 筑 面 积 为 6 万 平 方 米 。 在 焊 接 作 业 中 , 由 于 焊 工 王 某 等 3 人 移 动 电 焊 机 时 没 有 切 断 电 源 , 发 生 触 电 事 故 , 造 成 三 名 电 焊 工 人 触 电 身 亡 。 事 后 经 查 该 施 工 企 业 并 未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人 员 , 未 对 电 焊 工 人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 请 回 答 : ( 4 ) 王 某 等 电 焊 工 在 通 过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并 取 得 岗 位 操 作 证 后 , 每 年 仍 须 接 受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 ) 。 5 、 2 0 0 8 年 5 月 1 3 日 , 某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某 通 信 公 司 新 建 厂 房 工 程 , 该 厂 房 东 西 长 1 5 1 . 6 m , 南 北 宽 1 8 . 7 5 m , 建 筑 面 积 3 3 0 7 4 . 8 ㎡ , 模 板 搭 设 跨 度 超 过 1 8 m , 施 工 单 位 在 模 板 搭 设 过 程 中 , 未 按 照 模 板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和 脚 手 架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作 业 , 架 件 搭 设 间 距 不 统 一 , 水 平 杆 步 距 随 意 加 大 , 未 按 规 定 设 置 纵 、 横 向 扫 地 杆 ; 未 按 规 定 搭 设 剪 刀 撑 、 水 平 支 撑 和 横 向 水 平 杆 , 致 使 整 个 支 撑 系 统 承 载 能 力 降 低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模 板 坍 塌 事 故 。 请 回 答 : ( 2 ) 于 模 板 工 程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 6 、 某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承 建 一 个 建 筑 面 积 为 2 万 ㎡ 的 住 宅 项 目 。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地 基 钢 筋 笼 焊 接 时 , 电 焊 机 电 源 线 长 期 被 钢 筋 磨 损 , 铜 线 外 露 , 电 焊 工 人 李 某 在 开 动 机 器 进 行 电 焊 作 业 时 不 慎 触 电 , 工 人 杨 某 见 状 断 开 电 源 , 但 李 某 送 去 医 院 抢 救 无 效 身 亡 。 事 故 发 生 后 , 调 查 组 进 入 现 场 调 查 发 现 : 该 施 工 企 业 并 未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人 员 , 对 新 招 入 的 李 某 等 人 并 未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 且 该 企 业 也 未 获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请 回 答 : ( 4 ) 在 断 电 时 , 配 电 箱 、 开 关 箱 之 间 应 遵 守 的 操 作 顺 序 是 ( ) 。 7 、 依 据 《 建 筑 法 》 规 定 , ( ) 应 当 向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提 供 与 施 工 现 场 相 关 的 地 下 管 线 资 料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加 以 保 护 。 8 、 下 面 关 于 “ 十 不 吊 ” 原 则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 9 、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信 用 监 督 和 失 信 惩 戒 制 度 。 将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各 方 责 任 主 体 和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在 案 , 并 利 用 网 络 、 媒 体 等 向 全 社 会 公 示 , 加 大 安 全 生 产 社 会 ( ) 力 度 。 1 0 、 操 作 平 台 四 周 必 须 按 临 边 作 业 要 求 设 置 防 护 栏 杆 , 并 应 布 置 ( ) 。 1 1 、 根 据 《 广 东 省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工 作 导 则 ( 试 行 ) 》 , 在 建 的 高 层 建 筑 施 工 超 过 8 层 以 后 , ( ) 宜 设 置 临 时 厕 所 , 并 采 取 保 洁 措 施 , 由 专 人 负 责 冲 洗 和 消 毒 。 1 2 、 下 列 施 工 平 面 布 置 原 则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 1 3 、 根 据 《 建 筑 业 企 业 职 工 安 全 培 训 教 育 暂 行 规 定 》 , 企 业 法 人 代 表 、 项 目 经 理 每 年 不 少 于 ( ) 学 时 。 1 4 、 下 列 关 于 脚 手 架 安 全 作 业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 1 5 、 专 项 方 案 应 当 由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部 门 组 织 本 单 位 施 工 技 术 、 安 全 、 质 量 等 部 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审 核 。 经 审 核 合 格 的 , 由 施 工 单 位 ( ) 签 字 。 1 6 、 事 故 发 生 后 ,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应 当 妥 善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以 及 相 关 证 据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 ) 。 1 、 工 程 项 目 发 生 一 般 及 以 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工 程 所 在 地 市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 ) 按 照 事 故 报 告 要 求 向 本 地 区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报 告 。 2 、 下 列 属 于 刑 事 处 罚 中 的 主 刑 的 一 项 是 ( ) 。 3 、 门 式 脚 手 架 的 搭 设 应 与 施 工 进 度 同 步 , 一 次 搭 设 高 度 不 宜 超 过 最 上 层 连 墙 件 两 步 , 且 自 由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 ) 。 4 、 根 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下 列 对 事 故 划 分 等 级 错 误 的 是 ( ) 。 5 、 丽 资 建 筑 装 潢 公 司 承 包 当 地 某 所 高 校 校 园 翻 新 工 程 。 在 进 行 校 园 大 门 喷 漆 的 过 程 中 , 李 某 、 刘 某 二 人 将 一 架 梯 脚 底 部 未 采 取 任 何 防 滑 措 施 的 竹 梯 放 置 在 高 4 米 多 的 大 铁 门 上 , 李 某 爬 上 竹 梯 用 喷 枪 向 大 门 喷 油 漆 , 刘 某 在 下 面 扶 梯 子 。 工 作 一 段 时 间 发 现 油 漆 不 够 , 李 某 叫 刘 某 到 存 放 油 漆 点 调 油 漆 , 李 某 留 在 竹 梯 上 继 续 喷 漆 。 刘 某 离 开 后 , 李 某 转 动 身 子 向 背 对 梯 子 下 梯 子 挪 动 位 置 , 突 然 竹 梯 失 重 倾 斜 滑 倒 , 导 致 李 某 ( 未 戴 安 全 帽 ) 坠 落 后 脑 着 地 , 经 送 医 院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请 回 答 : ( 4 ) 该 事 故 的 经 验 教 训 不 包 括 。 ( ) 6 、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需 要 ( ) 的 , 使 用 单 位 委 托 原 安 装 单 位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安 装 单 位 按 照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实 施 后 , 即 可 投 入 使 用 。 7 、 物 料 提 升 机 地 面 进 料 口 应 设 置 防 护 围 栏 ; 围 栏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 ) , 围 栏 立 面 可 采 用 网 板 结 构 , 强 度 符 合 规 定 。 8 、 根 据 《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 定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规 定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 经 企 业 评 定 主 体 评 审 确 认 , 且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 定 结 论 为 不 合 格 。 9 、 每 个 刚 进 企 业 的 新 员 工 必 须 接 受 的 首 次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基 本 教 育 包 括 ( ) 。 1 0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规 定 , 报 告 事 故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哪 些 内 容 ( ) 。 1 1 、 行 政 处 分 的 种 类 包 括 ( ) 1 2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 1 3 、 根 据 《 环 境 保 护 法 》 , 国 家 机 关 和 使 用 财 政 资 金 的 其 他 组 织 应 当 优 先 采 购 和 使 用 ( ) 等 有 利 于 保 护 环 境 的 产 品 、 设 备 和 设 施 。 1 4 、 高 大 模 板 支 撑 系 统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应 先 由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部 门 组 织 本 单 位 施 工 技 术 、 安 全 、 质 量 等 部 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审 核 , 经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 再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 下 列 人 员 应 参 加 专 家 论 证 会 的 有 ( ) 。 1 5 、 在 使 用 ( ) 的 同 时 , 必 须 研 究 应 用 相 应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1 6 、 根 据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规 定 , 已 经 取 得 许 可 、 核 准 的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 , 由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处 2 万 元 以 上 1 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撤 销 其 相 应 资 格 。 1 、 对 于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的 分 公 司 、 区 域 公 司 等 较 大 的 分 支 机 构 应 依 据 实 际 生 产 情 况 配 置 不 少 于 ( ) 的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2 、 ( ) 在 申 请 办 理 安 全 监 督 手 续 时 , 应 当 提 交 危 大 工 程 清 单 及 其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等 资 料 。 3 、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于 期 满 前 ( ) 内 向 原 考 核 发 证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延 期 复 核 手 续 。 延 期 复 核 合 格 的 ,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延 期 2 年 。 4 、 所 有 交 、 直 流 电 焊 机 的 金 属 外 壳 , 不 用 必 须 采 取 保 护 接 地 或 接 零 。 ( ) 5 、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现 场 带 班 暂 行 办 法 》 所 称 的 施 工 现 场 , 是 指 进 行 房 屋 建 筑 、 市 政 工 程 和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作 业 活 动 的 场 所 。 ( ) 6 、 盾 构 进 出 洞 是 集 起 重 吊 装 、 焊 接 作 业 、 设 备 调 试 为 一 体 的 综 合 性 分 部 工 程 。 ( ) 7 、 根 据 《 建 筑 业 企 业 职 工 安 全 培 训 教 育 暂 行 规 定 》 要 求 专 职 管 理 和 技 术 人 员 每 年 不 多 于 4 0 学 时 。 ( ) 8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劳 动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 加 强 对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的 教 育 培 训 ; 但 因 客 观 条 件 限 制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的 人 员 , 也 可 以 上 岗 作 业 。 ( ) 9 、 2 0 1 6 年 4 月 , A 市 某 建 筑 工 地 , 一 塔 吊 正 在 起 吊 模 板 , 一 块 钢 模 板 意 外 滑 落 , 将 1 K V 的 高 压 电 线 打 断 , 高 压 电 线 瞬 间 弹 向 3 楼 外 架 上 正 在 施 工 的 1 名 工 人 , 导 致 该 工 人 甩 到 地 面 死 亡 , 事 后 经 调 查 , 该 工 人 在 施 工 作 业 中 并 未 佩 带 安 全 带 , 首 次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资 格 证 。 且 该 施 工 场 地 混 乱 , 现 场 安 全 措 施 不 到 位 , 未 配 置 相 关 安 全 人 员 监 督 人 员 。 请 回 答 : ( 1 ) 上 述 案 例 中 模 板 没 有 绑 扎 牢 固 , 工 人 没 有 系 好 安 全 带 , 施 工 人 员 缺 乏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 安 全 意 识 淡 薄 并 不 是 此 次 事 故 的 主 要 原 因 。 ( ) 1 0 、 下 面 关 于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交 底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 1 1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将 施 工 现 场 的 办 公 、 生 活 区 与 作 业 区 ( ) ; 办 公 、 生 活 区 的 选 址 应 当 符 合 安 全 性 要 求 。 职 工 的 膳 食 、 饮 水 、 休 息 场 所 等 应 当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 1 2 、 室 内 灯 具 离 地 面 低 于 ( ) m , 必 须 采 用 安 全 电 压 照 明 供 电 。 1 3 、 施 工 升 降 机 在 使 用 期 间 , ( ) 应 每 月 组 织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对 施 工 升 降 机 进 行 检 查 , 并 对 检 查 结 果 进 行 记 录 。 1 4 、 根 据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 , 特 种 作 业 是 指 容 易 发 生 事 故 , 对 操 作 者 本 人 、 ( ) 及 设 备 、 设 施 的 安 全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危 害 的 作 业 。 1 5 、 悬 挑 式 操 作 平 台 的 悬 挑 长 度 不 宜 大 于 ( ) 。 1 6 、 预 防 原 理 是 指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应 当 以 预 防 为 主 , 即 通 过 有 效 的 管 理 和 技 术 手 段 , 防 止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为 和 物 的 不 安 全 状 态 出 现 , 尽 最 大 的 力 量 减 小 事 故 的 发 生 的 概 率 。 下 列 哪 项 不 是 预 防 原 理 的 运 用 原 则 ( ) 。 1 、 安 全 生 产 设 施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 因 而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 处 ( ) 年 以 上 ( )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2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在 履 行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 对 于 发 现 的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在 排 除 前 或 者 排 除 过 程 中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的 , ( ) 。 3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未 执 行 法 律 、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 ) ; 情 节 严 重 的 ,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5 年 内 不 予 注 册 ; 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4 、 ( ) 是 目 前 应 用 最 广 泛 的 一 种 降 水 方 法 。 5 、 2 0 1 6 年 9 月 1 0 日 上 午 , 位 于 某 市 玄 武 路 与 未 央 路 十 字 东 北 侧 的 凯 玄 大 厦 在 建 3 0 层 高 楼 , 正 在 该 楼 东 侧 外 墙 作 业 的 附 着 式 脚 手 架 突 然 从 2 0 到 2 3 层 坠 落 , 高 度 大 约 为 5 6 m , 致 使 正 在 做 外 墙 装 饰 的 1 2 名 工 人 被 压 , 当 场 造 成 7 人 死 亡 , 5 人 受 伤 。 事 后 调 查 发 现 作 业 人 员 在 没 有 先 悬 挂 电 葫 芦 、 撤 离 架 体 上 人 员 的 情 况 下 , 就 直 接 进 行 脚 手 架 下 降 作 业 , 导 致 坠 落 , 是 造 成 这 次 事 故 的 主 要 原 因 , 另 一 个 原 因 就 是 按 照 附 着 式 脚 手 架 相 关 规 定 , 脚 手 架 在 进 行 升 降 时 一 律 不 准 站 人 , 这 次 事 故 中 , 脚 手 架 在 下 降 时 站 有 1 2 人 。 请 回 答 : ( 1 )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入 口 处 、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 临 时 用 电 设 施 、 脚 手 架 、 出 入 通 道 口 、 楼 梯 口 、 电 梯 井 口 等 危 险 部 位 , 设 置 明 显 的 ( ) 。 6 、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 规 定 , 特 种 设 备 的 设 计 文 件 未 经 鉴 定 , 擅 自 用 于 制 造 的 , 责 令 改 正 , 没 收 违 法 制 造 的 特 种 设 备 , 处 ( ) 罚 款 。 7 、 关 于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应 当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下 列 描 述 有 误 的 是 ( ) 。 8 、 登 高 焊 割 作 业 时 , 一 般 认 为 在 地 面 周 围 ( ) m 范 围 内 为 危 险 区 。 9 、 搭 设 高 度 ( ) 及 以 上 落 地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工 程 、 提 升 高 度 ( ) 及 以 上 附 着 式 整 体 和 分 片 提 升 脚 手 架 工 程 、 以 及 架 体 高 度 ( ) 及 以 上 悬 挑 式 脚 手 架 工 程 专 项 方 案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召 开 专 家 论 证 会 。 1 0 、 施 工 单 位 应 对 从 事 拆 除 作 业 的 人 员 依 法 办 理 ( ) 保 险 。 1 1 、 2 0 1 6 年 , E 市 某 大 型 游 乐 园 项 目 施 工 现 场 在 进 行 土 方 开 挖 的 过 程 中 出 现 意 外 , 发 生 基 坑 护 壁 透 水 事 故 , 事 后 造 成 王 某 等 6 名 建 筑 工 人 死 亡 , 4 人 身 受 重 伤 , 造 成 了 巨 大 经 济 损 失 。 事 故 后 调 查 发 现 : 该 起 事 故 是 主 要 原 因 是 由 于 施 工 单 位 人 员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冒 险 指 挥 、 违 章 作 业 而 引 起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事 故 。 请 回 答 : ( 3 ) 根 据 《 建 筑 基 坑 支 护 技 术 规 程 》 ( J G J 1 2 0 ) 规 定 , 基 坑 支 护 结 构 的 安 全 等 级 分 为 ( ) 。 1 2 、 某 工 程 公 司 在 一 大 厦 广 场 基 础 工 程 进 行 护 坡 桩 锚 杆 作 业 。 当 天 工 地 主 要 负 责 人 、 安 全 员 、 电 工 等 有 关 人 员 不 在 现 场 。 下 锚 杆 筋 笼 时 , 班 组 长 因 故 请 假 也 不 在 现 场 , 1 3 名 民 工 在 无 人 指 挥 的 情 况 下 自 行 作 业 , 因 钢 筋 笼 将 配 电 箱 引 出 的 3 8 0 V 电 缆 线 磨 破 , 使 钢 筋 笼 带 电 , 造 成 5 人 触 电 死 亡 。 请 回 答 : ( 2 ) 下 列 对 于 三 类 人 员 的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 1 3 、 对 搭 设 高 度 在 ( ) m 及 以 上 的 混 凝 土 模 板 支 撑 工 程 需 编 制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1 4 、 ( ) 是 一 种 新 型 的 电 气 安 全 装 置 , 主 要 用 于 当 用 电 设 备 ( B 或 线 路 ) 发 生 漏 电 故 障 , 并 达 到 限 定 值 时 , 能 够 自 动 切 断 电 源 , 以 免 伤 及 人 身 和 烧 毁 设 备 。 1 5 、 禁 止 标 志 的 含 义 是 强 制 人 们 必 须 做 出 某 种 动 作 或 采 取 防 范 措 施 的 图 形 标 注 。 ( ) 1 6 、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无 需 定 期 巡 查 专 项 方 案 实 施 情 况 。 ( ) 1 、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搭 建 的 建 筑 物 应 当 符 合 安 全 使 用 要 求 。 施 工 现 场 使 用 的 装 配 式 活 动 房 屋 应 当 具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 ( ) 2 、 采 用 真 空 泵 抽 水 时 , 管 路 系 统 应 严 密 , 确 保 无 漏 水 或 漏 气 现 象 , 经 试 运 转 后 , 方 可 正 式 使 用 。 ( ) 3 、 2 0 0 8 年 3 月 2 2 日 , 某 小 区 工 程 发 生 一 起 施 工 升 降 机 吊 笼 坠 落 事 故 , 造 成 3 人 死 亡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 2 9 . 2 万 元 。 事 发 时 , 工 程 已 施 工 到 2 2 层 。 发 生 事 故 的 施 工 升 降 机 为 人 货 两 用 升 降 机 ( 以 下 简 称 升 降 机 ) 。 2 0 0 7 年 1 0 月 由 制 造 单 位 出 售 并 负 责 安 装 。 3 月 2 2 日 , 施 工 单 位 3 名 施 工 人 员 装 载 3 手 推 车 混 凝 土 、 1 手 推 车 水 泥 砂 浆 搭 乘 工 地 升 降 机 , 当 升 降 机 上 升 运 行 到 2 0 至 2 l 层 区 间 时 , 电 气 控 制 系 统 突 发 故 障 , 卷 扬 机 的 电 动 机 失 去 动 力 , 电 磁 制 动 器 处 于 开 启 状 态 , 吊 笼 开 始 从 上 升 运 行 转 为 自 由 下 滑 , 在 2 0 至 1 3 层 区 间 , 吊 笼 上 两 只 防 坠 安 全 器 中 有 一 只 先 后 动 作 两 次 均 未 能 使 吊 笼 有 效 制 停 , 吊 笼 坠 落 至 地 面 ,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 请 回 答 : ( 2 ) 升 降 机 保 护 装 置 的 ( ) 是 为 防 止 吊 笼 到 达 预 先 设 定 位 置 , 上 限 位 器 和 上 极 限 位 器 因 各 种 原 因 不 能 及 时 动 作 。 4 、 每 台 电 焊 机 须 设 专 用 断 路 开 关 , 并 有 与 焊 机 相 匹 配 的 过 流 保 护 装 置 。 一 次 线 与 电 源 接 点 不 宜 用 插 销 连 接 , 其 长 度 不 得 大 于 ( ) 。 5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从 业 人 员 发 现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 ( ) 停 止 作 业 或 者 在 采 取 可 能 的 应 急 措 施 后 撤 离 作 业 场 所 。 6 、 元 广 建 设 集 团 是 一 大 型 建 筑 公 司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 的 有 关 规 定 应 领 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请 回 答 该 公 司 董 事 长 提 出 的 下 述 问 题 : ( 4 ) 若 元 广 建 设 集 团 未 领 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擅 自 进 行 生 产 的 ,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 ) 的 罚 款 。 7 、 C 市 某 施 工 企 业 为 达 到 业 主 要 求 工 期 , 进 行 夜 间 施 工 , 其 中 木 工 李 某 在 5 m 高 的 外 架 上 进 行 模 板 作 业 时 碰 到 照 明 灯 泡 外 接 线 , 触 电 跌 落 死 亡 ,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 后 经 查 该 工 地 的 外 架 设 置 安 全 标 准 远 达 不 到 相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 外 架 并 未 具 有 安 全 网 等 防 护 措 施 、 施 工 照 明 电 压 过 大 , 施 工 工 人 并 未 配 置 符 合 要 求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且 事 故 当 晚 天 气 恶 劣 , 阴 雨 并 伴 随 六 级 大 风 天 气 等 严 重 问 题 。 请 回 答 : ( 4 ) 夜 间 施 工 , 在 潮 湿 地 点 或 易 触 及 带 电 体 场 所 , 照 明 电 源 不 得 超 过 ( ) 。 8 、 危 险 源 由 三 个 要 素 构 成 : 潜 在 危 险 性 、 ( ) 和 触 发 因 素 。 9 、 潜 水 电 机 的 负 荷 线 应 采 用 防 水 橡 皮 护 套 铜 芯 软 电 缆 ,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 ) , 且 不 得 承 受 外 力 。 1 0 、 物 料 提 升 机 电 气 设 备 的 绝 缘 电 阻 值 不 应 小 于 ( ) 。 1 1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对 没 有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的 建 设 工 程 颁 发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 ) 的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1 2 、 在 起 重 作 业 中 , 只 起 省 力 和 承 重 作 用 的 是 ( ) 。 1 3 、 一 般 来 讲 , 季 节 性 施 工 主 要 是 指 雨 期 施 工 和 冬 期 施 工 。 ( ) 1 4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应 当 登 记 建 档 , 进 行 定 期 检 测 、 评 估 、 监 控 , 并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 告 知 从 业 人 员 和 相 关 人 员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应 当 ( ) 。 1 5 、 F 市 某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在 起 重 吊 装 工 程 中 发 生 了 触 电 伤 亡 事 故 , 对 事 故 调 查 后 发 现 , 该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管 理 不 到 位 , 现 场 组 织 混 乱 , 并 且 在 该 项 目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没 有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方 案 , 也 没 有 塔 吊 的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出 事 地 点 配 电 箱 没 有 配 备 漏 电 保 护 开 关 , 现 场 用 电 采 用 的 是 三 相 四 线 制 。 请 回 答 : ( 2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危 大 工 程 施 工 前 组 织 ( )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1 6 、 高 处 作 业 中 , 吊 篮 内 作 业 人 员 不 应 超 过 ( ) 人 1 、 火 焰 矫 正 法 , 即 将 变 形 构 件 局 部 加 热 到 ( ) , 然 后 让 其 自 然 冷 却 或 强 制 冷 却 。 2 、 2 0 1 6 年 , 某 市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现 场 在 进 行 钢 结 构 搭 建 过 程 中 发 生 一 起 坍 塌 事 故 , 造 成 4 人 死 亡 , 1 人 受 伤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6 7 0 万 元 。 事 故 后 调 查 人 员 发 现 : 该 起 事 故 是 由 于 钢 结 构 安 装 顺 序 不 合 理 、 施 工 措 施 不 当 、 未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不 合 格 , 未 取 得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擅 自 开 工 建 设 造 成 的 。 请 回 答 : ( 1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 导 致 较 大 事 故 发 生 的 , 处 ( ) 罚 款 ; 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 并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3 、 2 0 1 6 年 4 月 , A 市 某 建 筑 工 地 , 一 塔 吊 正 在 起 吊 模 板 , 一 块 钢 模 板 意 外 滑 落 , 将 1 K V 的 高 压 电 线 打 断 , 高 压 电 线 瞬 间 弹 向 3 楼 外 架 上 正 在 施 工 的 1 名 工 人 , 导 致 该 工 人 甩 到 地 面 死 亡 , 事 后 经 调 查 , 该 工 人 在 施 工 作 业 中 并 未 佩 带 安 全 带 , 首 次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资 格 证 。 且 该 施 工 场 地 混 乱 , 现 场 安 全 措 施 不 到 位 , 未 配 置 相 关 安 全 人 员 监 督 人 员 。 请 回 答 : ( 3 ) 首 次 取 得 《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 的 人 员 实 习 操 作 不 得 少 于 ( ) 个 月 。 4 、 2 0 1 6 年 , 某 市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现 场 在 进 行 钢 结 构 搭 建 过 程 中 发 生 一 起 坍 塌 事 故 , 造 成 4 人 死 亡 , 1 人 受 伤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6 7 0 万 元 。 事 故 后 调 查 人 员 发 现 : 该 起 事 故 是 由 于 钢 结 构 安 装 顺 序 不 合 理 、 施 工 措 施 不 当 、 未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不 合 格 , 未 取 得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擅 自 开 工 建 设 造 成 的 。 请 回 答 : ( 2 ) 根 据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规 定 , 该 施 工 单 位 未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擅 自 施 工 的 , 由 有 管 辖 权 的 发 证 机 关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 限 期 改 正 , 对 建 设 单 位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 ) 以 上 ( ) 以 下 罚 款 ; 对 施 工 单 位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5 、 建 筑 施 工 中 主 要 使 用 的 是 离 心 式 水 泵 , 离 心 式 水 泵 中 又 以 ( ) 离 心 水 泵 为 最 多 。 6 、 钢 丝 绳 的 选 择 要 合 理 , 特 殊 情 况 下 , 容 许 超 负 荷 使 用 。 ( ) 7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因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而 降 低 其 工 资 、 福 利 等 待 遇 或 者 解 除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 ( ) 8 、 下 列 哪 项 不 属 于 消 除 物 的 不 安 全 状 态 , 实 现 作 业 条 件 安 全 化 的 主 要 措 施 ( ) 。 9 、 焊 接 变 形 的 矫 正 方 法 中 , ( ) 是 利 用 机 械 力 来 矫 正 。 1 0 、 建 筑 工 地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以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 ) 的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制 。 1 1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从 业 人 员 ( ) , 如 实 记 录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时 间 、 内 容 、 参 加 人 员 以 及 考 核 结 果 等 情 况 。 1 2 、 当 地 下 含 水 层 渗 透 性 较 强 , 厚 度 较 大 时 , 可 采 用 ( ) 的 方 案 。 1 3 、 下 面 不 是 塔 式 起 重 机 的 特 点 的 有 ( ) 。 1 4 、 架 体 高 度 ( ) 及 以 上 悬 挑 式 脚 手 架 工 程 的 专 项 方 案 应 进 行 专 家 论 证 。 1 5 、 《 建 筑 法 》 中 没 有 确 立 的 制 度 是 ( ) 。 1 6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将 施 工 现 场 的 ( ) 委 托 给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具 体 实 施 。 1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压 缩 ( ) 工 期 。 2 、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 规 定 , 造 成 人 身 、 财 产 损 害 的 , 依 法 承 担 ( ) 。 3 、 使 用 交 流 电 焊 机 的 焊 接 现 场 ( ) m 范 围 内 , 不 得 有 易 燃 、 易 爆 物 品 。 4 、 采 用 机 械 挖 土 , 坑 底 应 保 留 ( ) m m 厚 基 土 , 用 人 工 挖 除 整 平 , 并 防 止 坑 底 土 体 扰 动 。 5 、 根 据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 企 业 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 (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时 , 经 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同 意 , 不 再 审 查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延 期 三 年 。 6 、 根 据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及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办 法 》 的 规 定 , 建 筑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及 以 下 资 质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不 少 于 ( ) 人 。 7 、 根 据 《 建 筑 业 企 业 职 工 安 全 培 训 教 育 暂 行 规 定 》 , 专 职 管 理 和 技 术 人 员 每 年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时 间 不 少 于 ( ) 学 时 。 8 、 在 施 工 现 场 安 装 、 拆 卸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 必 须 由 具 有 ( ) 的 单 位 承 担 。 9 、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考 试 包 括 安 全 技 术 理 论 考 试 和 实 际 操 作 考 试 两 部 分 , 考 试 不 及 格 的 , ( ) 。 1 0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作 业 人 员 , ( ) 。 1 1 、 某 施 工 企 业 由 于 公 司 效 益 不 好 , 公 司 领 导 决 定 进 行 改 革 , 经 研 究 后 决 定 将 公 司 驻 工 地 的 安 全 部 撤 销 ,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全 部 转 岗 。 由 于 安 全 部 门 的 撤 销 , 导 致 项 目 现 场 频 繁 出 现 施 工 问 题 , 并 在 近 期 发 生 一 起 安 全 事 故 , 此 次 事 故 造 成 一 死 一 伤 。 施 工 单 位 经 开 会 商 榷 , 私 底 下 与 伤 员 家 属 完 成 赔 偿 事 宜 , 工 地 正 常 施 工 。 试 回 答 : ( 3 ) 施 工 单 位 的 做 法 是 否 属 于 违 法 ( ) 。 1 2 、 根 据 《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 , ( ) 必 须 对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负 全 责 , 负 责 建 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 负 责 配 备 专 职 质 量 、 安 全 等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 负 责 落 实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制 、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1 3 、 项 目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对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 ) , 对 未 按 照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施 工 的 , 应 当 要 求 立 即 整 改 , 并 及 时 报 告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限 期 整 改 。 1 4 、 施 工 现 场 食 堂 ( ) 应 按 规 定 体 检 , 取 得 健 康 证 后 方 可 上 岗 , 工 作 时 应 穿 戴 工 作 服 、 工 作 帽 。 1 5 、 根 据 《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经 施 工 企 业 审 批 后 报 监 理 企 业 , 由 项 目 ( ) 审 核 签 字 并 加 盖 ( ) 。 1 6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对 安 全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 保 养 , 并 定 期 ( ) , 保 证 正 常 运 转 。 1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 ) 个 月 内 开 工 。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的 , 应 当 向 发 证 机 关 申 请 延 期 。 2 、 用 人 单 位 终 止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 应 当 自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终 止 之 日 起 ( ) 日 内 向 原 申 报 机 关 报 告 并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 3 、 下 列 对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安 全 要 求 的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 ) 。 4 、 土 方 开 挖 的 顺 序 、 方 法 必 须 与 设 计 工 况 相 一 致 并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 。 5 、 根 据 《 广 东 省 在 建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防 御 台 风 、 暴 雨 灾 害 工 作 指 引 ( 试 行 ) 》 , 台 风 蓝 色 预 警 发 布 后 所 有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停 止 运 行 , ( ) 等 必 须 降 至 地 面 , 塔 吊 起 重 臂 应 确 保 能 自 由 回 转 。 6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中 的 规 定 , 下 列 属 于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承 担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有 ( ) 。 7 、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的 电 工 属 于 特 殊 作 业 工 种 , 必 须 经 有 关 部 门 技 能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后 , 持 操 作 证 上 岗 , 无 证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电 气 设 备 及 电 气 线 路 的 ( ) 。 8 、 安 全 标 志 按 其 用 途 可 分 为 ( ) 标 志 。 9 、 出 租 单 位 应 当 在 签 订 的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租 赁 合 同 中 , 明 确 租 赁 双 方 的 安 全 责 任 , 并 出 具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特 种 设 备 ( ) 。 1 0 、 根 据 《 广 东 省 在 建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防 御 台 风 、 暴 雨 灾 害 工 作 指 引 ( 试 行 ) 》 , 暴 雨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时 建 设 、 建 筑 施 工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是 ( ) 。 1 1 、 施 工 单 位 在 采 用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新 设 备 、 新 材 料 时 , 应 当 对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 ( ) 1 2 、 单 位 可 以 将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用 于 投 资 运 营 、 兴 建 或 者 改 建 办 公 场 所 、 发 放 奖 金 , 或 者 挪 作 其 他 用 途 。 ( ) 1 3 、 某 建 设 单 位 承 包 某 住 宅 建 设 工 程 , 在 施 工 现 场 , 搭 设 脚 手 架 的 外 侧 没 有 安 装 安 全 网 , 并 且 双 排 脚 手 架 没 有 设 横 向 斜 撑 。 工 人 张 某 在 七 楼 进 行 外 墙 粉 刷 , 未 系 安 全 带 、 未 戴 安 全 帽 。 张 某 在 取 涂 料 的 时 候 , 左 脚 踏 空 , 突 然 从 七 楼 楼 板 边 缘 处 坠 落 至 地 面 的 钢 管 堆 积 物 上 , 经 送 医 院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试 回 答 : ( 2 ) 安 全 网 架 设 时 , 自 首 层 开 始 , 每 隔 1 0 米 架 设 一 道 3 米 宽 的 水 平 安 全 网 。 ( ) 1 4 、 某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发 生 了 设 备 坠 落 事 故 。 在 进 行 施 工 所 用 钢 筋 骨 架 吊 装 时 。 采 用 人 字 桅 杆 吊 运 , 施 工 人 员 缓 慢 向 下 启 动 设 备 时 , 滑 轮 组 的 销 钉 突 然 断 裂 , 致 使 设 备 坠 落 , 砸 到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数 名 , 造 成 3 名 人 员 死 亡 , 1 名 重 伤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3 0 万 元 。 经 过 调 查 , 本 次 事 故 主 要 是 由 于 安 全 检 查 不 到 位 引 起 的 。 施 工 人 员 在 吊 装 前 没 有 对 吊 装 索 具 进 行 详 细 检 查 , 没 有 发 现 滑 轮 组 的 销 钉 被 磨 损 , 有 明 显 裂 痕 导 致 设 备 坠 落 造 成 事 故 。 请 回 答 : ( 4 ) 滑 车 组 中 绳 索 有 普 通 穿 法 和 花 穿 法 两 种 。 ( ) 1 5 、 可 以 在 电 线 上 晾 衣 服 和 挂 其 他 东 西 。 ( ) 1 6 、 某 建 筑 公 司 在 月 度 安 全 检 查 中 , 发 现 3 # 工 地 脚 手 架 搭 设 存 在 如 下 问 题 : ① 超 过 2 4 m 高 的 脚 手 架 没 有 搭 设 方 案 , 无 审 批 手 续 ; ② 采 用 的 分 段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未 经 审 查 批 准 ; ③ 部 分 使 用 的 脚 手 架 搭 设 钢 管 材 料 规 格 不 一 ; ④ 搭 设 架 子 的 基 础 多 处 出 现 不 平 整 , 极 个 别 立 杆 悬 空 等 等 。 请 回 答 : ( 2 ) 为 避 免 施 工 中 引 发 脚 手 架 坍 塌 事 故 伤 害 作 业 人 员 , 本 工 地 脚 手 架 应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 ( ) 1 、 危 险 源 的 安 全 风 险 控 制 策 划 应 按 照 标 本 兼 治 、 治 本 为 主 的 原 则 。 ( ) 2 、 ( ) 的 功 能 主 要 针 对 工 作 环 境 和 条 件 而 设 定 , 一 般 都 具 有 防 滑 、 防 刺 穿 、 防 挤 压 的 功 能 。 3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规 定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统 计 分 析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情 况 , 并 定 期 ( ) 。 4 、 某 市 发 生 一 起 塔 吊 顶 升 作 业 时 吊 臂 折 断 坍 塌 事 故 , 造 成 3 人 死 亡 , 2 人 重 伤 。 进 行 作 业 的 是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 根 据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和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请 回 答 : ( 2 ) 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 应 当 于 ( ) 向 市 安 监 理 部 门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事 故 发 生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5 、 根 据 《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自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使 用 登 记 。 登 记 标 志 置 于 或 者 附 着 于 该 设 备 的 ( ) 。 6 、 盾 构 的 基 本 构 造 主 要 由 壳 体 、 切 削 系 统 、 推 进 系 统 、 ( ) 、 拼 装 系 统 等 组 成 。 7 、 非 竖 向 洞 口 短 边 边 长 大 于 或 等 于 1 5 0 0 m m 时 , 应 在 洞 口 作 业 侧 设 置 高 度 不 小 于 ( ) 的 防 护 栏 杆 。 8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 作 业 人 员 有 权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作 业 条 件 、 作 业 程 序 和 作 业 方 式 中 存 在 的 安 全 问 题 提 出 批 评 、 检 举 和 控 告 , 有 权 ( ) 。 9 、 2 0 1 7 年 2 月 9 日 晚 2 0 时 2 7 分 , 某 市 东 三 环 电 视 台 新 址 园 区 在 建 的 附 属 文 化 中 心 大 楼 工 地 发 生 火 灾 , 熊 熊 大 火 在 三 个 半 小 时 之 后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 在 救 援 过 程 中 造 成 1 名 消 防 队 员 牺 牲 , 6 名 消 防 队 员 和 2 名 施 工 人 员 受 伤 。 事 故 经 调 查 发 现 , 有 关 施 工 单 位 堆 放 大 量 可 燃 材 料 并 且 大 量 使 用 不 合 格 保 温 板 , 配 合 建 设 单 位 违 法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 监 理 单 位 对 违 法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和 违 规 采 购 、 使 用 不 合 格 保 温 板 的 问 题 监 理 不 力 ; 请 回 答 有 关 问 题 : ( 3 ) 灭 火 有 几 种 基 本 方 法 , 其 中 , ( ) 就 是 阻 止 空 气 流 入 燃 烧 区 , 或 用 不 燃 物 质 冲 淡 空 气 , 使 燃 烧 物 质 断 绝 氧 气 的 助 燃 而 熄 灭 。 1 0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有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履 行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 有 权 要 求 ( ) 提 供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 1 1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 规 定 ,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必 须 与 ( )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产 使 用 。 1 2 、 施 工 现 场 内 所 有 防 雷 装 置 的 冲 击 接 地 电 阻 值 为 不 得 大 于 ( ) 。 1 3 、 某 工 地 施 工 过 程 中 , 一 工 人 李 某 在 搬 运 材 料 时 , 不 慎 从 二 楼 脚 手 架 跌 落 , 被 钢 筋 穿 胸 而 过 ,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事 后 调 查 发 现 因 李 某 开 工 前 对 安 全 教 育 对 规 范 标 准 理 解 不 深 , 在 搬 运 材 料 过 程 中 没 有 穿 防 滑 鞋 , 并 且 未 带 安 全 带 , 脚 手 架 未 满 铺 木 跳 板 及 绑 扎 安 全 网 , 因 此 酿 成 了 这 一 悲 剧 。 请 回 答 有 关 问 题 : ( 2 )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的 规 定 , 职 工 因 工 死 亡 , 其 近 亲 属 可 以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领 取 工 亡 补 助 金 为 ( ) 。 1 4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 作 业 人 员 ( )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 1 5 、 海 因 里 希 认 为 , 企 业 安 全 工 作 的 中 心 就 是 要 ( ) — 防 止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为 或 消 除 物 的 不 安 全 状 态 , 从 而 中 断 事 故 连 锁 的 进 程 , 避 免 伤 害 的 发 生 。 1 6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以 ( )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的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体 系 ,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 实 施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 。 1 、 安 全 标 志 牌 要 有 衬 边 , 除 警 告 标 志 边 框 用 黄 色 勾 边 外 , 其 余 全 部 用 白 色 将 边 框 勾 一 窄 边 , 即 为 安 全 标 志 的 衬 边 , 村 边 宽 度 为 标 志 边 长 或 直 径 的 ( ) 倍 。 2 、 登 高 焊 割 作 业 应 根 据 作 业 高 度 及 环 境 条 件 定 出 危 险 区 范 围 , 一 般 认 为 在 地 面 周 围 ( ) 内 为 危 险 区 , 禁 止 在 作 业 下 方 及 危 险 区 内 存 放 可 燃 、 易 燃 物 品 及 停 留 人 员 。 3 、 ( ) 是 企 业 法 人 授 权 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上 的 管 理 者 。 4 、 ( ) 的 主 要 作 用 有 过 载 限 制 , 即 过 载 时 , 限 载 器 自 动 停 止 伸 臂 、 下 变 幅 、 起 升 动 作 , 允 许 缩 臂 、 上 变 幅 、 落 钩 动 作 。 5 、 《 广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是 安 全 生 产 的 责 任 主 体 , 其 ( )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6 、 根 据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 关 于 开 展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 负 责 中 央 管 理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颁 发 和 管 理 的 是 ( ) 。 7 、 在 应 用 3 E 原 则 时 , 要 针 对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为 和 物 的 不 安 全 状 态 的 四 种 原 因 , 综 合 地 灵 活 地 运 用 这 三 种 对 策 , 首 先 考 虑 的 是 哪 项 对 策 ( ) 。 8 、 安 全 立 网 宽 ( 高 ) 度 不 应 小 于 ( ) 。 9 、 履 带 式 起 重 机 由 ( ) 等 组 成 。 1 0 、 在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下 列 情 形 属 于 重 大 事 故 的 有 ( ) 。 1 1 、 高 压 架 空 线 下 面 可 以 搭 设 临 时 性 建 筑 物 或 堆 放 可 燃 物 品 。 ( ) 1 2 、 某 建 筑 公 司 在 月 度 安 全 检 查 中 , 发 现 3 # 工 地 脚 手 架 搭 设 存 在 如 下 问 题 : ① 超 过 2 4 m 高 的 脚 手 架 没 有 搭 设 方 案 , 无 审 批 手 续 ; ② 采 用 的 分 段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未 经 审 查 批 准 ; ③ 部 分 使 用 的 脚 手 架 搭 设 钢 管 材 料 规 格 不 一 ; ④ 搭 设 架 子 的 基 础 多 处 出 现 不 平 整 , 极 个 别 立 杆 悬 空 等 等 。 请 回 答 : ( 4 ) 上 述 安 全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 极 个 别 立 杆 悬 空 问 题 ” 属 于 脚 手 架 搭 设 中 容 许 出 现 的 情 况 。 ( ) 1 3 、 根 据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管 理 的 规 定 ,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是 指 在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活 动 中 , 从 事 可 能 对 本 人 、 他 人 及 周 围 设 备 设 施 的 安 全 造 成 重 大 危 害 作 业 的 人 员 。 ( ) 1 4 、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的 , 不 应 该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支 付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 ) 1 5 、 大 模 板 放 置 时 , 下 面 不 得 有 电 线 和 气 焊 管 线 。 ( ) 1 6 、 某 市 发 生 一 起 塔 吊 顶 升 作 业 时 吊 臂 折 断 坍 塌 事 故 , 造 成 3 人 死 亡 , 2 人 重 伤 。 进 行 作 业 的 是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 根 据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和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请 回 答 : ( 3 ) 由 于 已 将 塔 吊 进 行 了 专 业 分 包 , 主 要 责 任 由 分 包 范 围 承 担 , 因 此 总 包 单 位 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 ) 1 、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 建 筑 工 程 (   ) 的 施 工 必 须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自 行 完 成 。 2 、 (   ) 在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时 , 应 当 提 供 建 设 工 程 有 关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的 资 料 。 3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不 同 施 工 阶 段 和 周 围 环 境 及 季 节 、 气 象 的 变 化 , 在 施 工 现 场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 施 工 现 场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的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做 好 现 场 保 护 , 所 需 费 用 由 (   ) 4 、 临 时 搭 设 的 建 筑 物 区 域 内 , 每 (   ) 配 备 2 只 1 0 L 灭 火 器 。 5 、 违 反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的 规 定 , 施 工 单 位 挪 用 列 入 建 设 工 程 概 算 的 安 全 生 产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挪 用 费 用 (     ) 以 上 (     )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6 、 建 筑 工 程 的 发 包 单 位 与 承 包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订 立 (   ) 合 同 ,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7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 达 到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应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经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   ) 签 字 后 实 施 。 8 、 对 脚 手 架 工 程 、 施 工 用 电 、 基 坑 支 护 、 模 板 工 程 、 起 重 吊 装 作 业 、 塔 吊 、 物 料 提 升 机 及 其 他 垂 直 运 输 设 备 等 专 业 性 较 强 的 项 目 , 要 单 独 编 制 (   ) 。 9 、 死 亡 3 人 以 上 , 9 人 以 下 属 于 (     ) 。 1 0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危 险 部 位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必 须 符 合 (   ) 标 准 。 1 1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安 装 、 拆 卸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 应 当 编 制 拆 装 方 案 、 制 定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 并 由 (   ) 现 场 监 督 。 1 2 、 违 反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规 定 》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满 未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 继 续 从 事 建 筑 施 工 活 动 的 , 责 令 其 在 建 项 目 停 止 施 工 , 限 期 补 办 延 期 手 续 , 可 并 处 ( ) 的 罚 款 。 1 3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对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相 关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对 没 有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的 建 设 工 程 颁 发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 可 给 予 的 处 分 , 最 高 为 (   )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1 4 、 涉 及 深 基 坑 、 地 下 暗 挖 工 程 、 高 大 模 板 工 程 的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施 工 单 位 还 应 当 (   ) 。 1 5 、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的 (   ) , 由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法 定 职 权 决 定 。 1 6 、 安 全 计 划 的 目 的 是 (   ) 。 1 、 分 包 单 位 应 当 服 从 总 承 包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分 包 单 位 不 服 从 管 理 导 致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分 包 单 位 (   ) 责 任 。 2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     ) 年 。 3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发 现 违 章 指 挥 、 违 章 操 作 的 , 应 当 (   ) 。 4 、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 ,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在 城 市 市 区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 集 中 区 域 内 , 夜 间 进 行 禁 止 进 行 的 产 生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建 筑 施 工 作 业 的 , 由 工 程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 ) 责 令 改 正 ,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 5 、 工 程 建 设 重 大 事 故 调 查 组 织 的 职 责 包 括 : (           ) 。 6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对 安 全 生 产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 对 于 (           ) 的 , 应 当 立 即 制 止 。 7 、 根 据 《 建 筑 法 》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在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时 , 对 专 业 性 较 强 的 工 程 项 目 (         ) 。 8 、 总 承 包 单 位 依 法 将 建 设 工 程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的 , 分 包 合 同 中 应 当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           ) 。 9 、 违 反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的 规 定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的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 1 0 、 履 带 式 起 重 机 启 动 前 应 重 点 检 查 下 列 哪 些 项 目 , 并 符 合 要 求 ( ) 。 1 1 、 电 动 卷 扬 机 应 完 整 无 损 , 如 发 现 ( ) 等 情 况 时 , 必 须 进 行 修 理 或 更 换 。 1 2 、 下 列 有 关 电 焊 机 安 全 使 用 要 点 的 叙 述 哪 些 是 正 确 的 ( ) 。 1 3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向 作 业 人 员 提 供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和 安 全 防 护 服 装 , 并 书 面 告 知 危 险 岗 位 的 (             ) 。 1 4 、 建 筑 设 计 单 位 不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 安 全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的 (         ) 。 1 5 、 下 列 关 于 保 险 期 限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 1 6 、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必 须 (                 ) 。 1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有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履 行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 2 、 作 业 人 员 有 权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作 业 条 件 、 作 业 程 序 和 作 业 方 式 中 存 在 的 安 全 问 题 提 出 (           ) , 有 权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 3 、 下 列 关 于 混 凝 土 泵 安 全 装 置 的 陈 述 , 正 确 的 有 ( ) 。 4 、 施 工 单 位 在 使 用 施 工 (                 )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前 ,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验 收 ,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验 收 。 5 、 施 工 单 位 的 (           ) 应 当 经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任 职 。 6 、 下 列 有 关 施 工 单 位 的 安 全 责 任 正 确 的 是 (         ) 。 7 、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在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登 记 。 8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为 施 工 现 场 从 事 施 工 作 业 和 管 理 的 人 员 , 在 施 工 活 动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亡 事 故 提 供 保 障 , 办 理 建 筑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支 付 保 险 费 。 9 、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式 提 升 脚 手 架 、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安 装 完 后 即 可 投 入 使 用 。 1 0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有 权 向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政 府 部 门 举 报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政 府 部 门 不 履 行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或 者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况 。 1 1 、 调 查 组 在 调 查 工 作 结 束 后 七 日 内 , 应 当 将 调 查 报 告 报 送 批 准 组 成 调 查 组 的 人 民 政 府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调 查 组 其 他 成 员 部 门 。 经 组 织 调 查 的 部 门 同 意 , 调 查 工 作 即 告 结 束 。 1 2 、 从 业 人 员 发 现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 可 以 边 作 业 边 报 告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 1 3 、 生 产 、 经 营 、 运 输 、 储 存 、 使 用 危 险 物 品 或 者 处 置 废 弃 危 险 物 品 的 ,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审 批 并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1 4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在 有 较 大 危 险 因 素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有 关 设 施 设 备 上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1 5 、 从 业 人 员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 他 不 安 全 因 素 , 应 当 立 即 向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 接 到 报 告 的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处 理 。 1 6 、 国 家 对 严 重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的 工 艺 、 设 备 实 行 改 进 制 度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 禁 止 使 用 的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的 工 艺 、 设 备 。 1 、 出 租 的 机 械 设 备 和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 可 以 没 有 生 产 ( 制 造 ) 许 可 证 、 产 品 合 格 证 。 2 、 电 工 不 需 要 特 别 的 培 训 , 只 要 懂 得 电 气 工 作 原 理 的 人 就 可 以 在 施 工 现 场 操 作 用 电 。 3 、 升 降 吊 篮 应 由 专 业 的 、 在 高 空 作 业 的 抹 灰 工 担 任 。 4 、 项 目 经 理 负 责 对 安 全 生 产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 5 、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有 本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或 者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 配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 设 备 。 6 、 施 工 单 位 对 列 入 建 设 工 程 概 算 的 安 全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 可 以 挪 作 他 用 。 7 、 建 设 单 位 因 建 设 工 程 需 要 , 向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单 位 查 询 规 定 的 资 料 时 ,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单 位 有 权 拒 绝 提 供 。 8 、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 ,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迅 速 组 织 救 助 ,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服 从 指 挥 、 调 度 , 参 加 或 者 配 合 救 助 , 将 事 故 损 失 降 到 最 低 限 度 。 9 、 安 装 、 拆 卸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 应 当 编 制 拆 装 方 案 、 制 定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 并 由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现 场 监 督 。 1 0 、 总 承 包 单 位 依 法 将 建 设 工 程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的 , 分 包 合 同 中 应 当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权 利 、 义 务 。 总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分 包 工 程 的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1 1 、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的 使 用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检 验 检 测 期 限 的 , 必 须 经 具 有 专 业 资 质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检 测 。 经 检 测 不 合 格 的 , 不 得 继 续 使 用 。 1 2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 确 定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 制 定 用 火 、 用 电 、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材 料 等 各 项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设 置 消 防 通 道 、 消 防 水 源 , 配 备 消 防 设 施 和 灭 火 器 材 , 并 在 施 工 现 场 入 口 处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 1 3 、 施 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依 法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1 4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对 违 章 指 挥 、 违 章 操 作 的 ,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 但 无 权 制 止 施 工 单 位 的 行 为 。 1 5 、 安 装 立 管 时 应 加 强 管 道 井 口 的 防 护 。 上 层 井 口 应 盖 好 防 护 板 , 防 止 掉 物 伤 人 ; 下 层 的 井 口 亦 应 盖 好 堵 严 。 1 6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在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时 , 对 专 业 性 较 强 的 工 程 项 目 , (   ) 。 C 证 ( 专 职 安 全 员 C 2 土 建 类 ) 模 拟 考 试 我 的 试 卷 题 库 练 习 我 的 错 题 专 题 练 习 快 速 搜 题 题 库 推 文 免 费 领 取 安 考 1 0 0 分 3 0 日 题 库 V I P 2 0 2 3 0 9 1 1 0 0 : 2 6 : 5 5 题 库 合 作 , 欢 迎 机 构 入 驻 2 0 2 3 0 4 0 5 0 8 : 0 1 : 0 1 推 荐 一 款 安 全 考 试 题 库 软 件 2 0 2 3 0 4 0 3 0 8 : 0 1 : 0 1 2 0 2 3 年 焊 工 考 试 技 巧 2 0 2 3 0 4 0 3 0 8 : 0 1 : 0 1 成 都 开 发 考 试 题 库 微 信 小 程 序 多 少 钱 ? 2 0 2 3 0 4 0 2 0 8 : 0 0 : 0 0 开 发 一 个 安 全 考 试 题 库 小 程 序 需 要 些 什 么 ? 2 0 2 3 0 4 0 2 0 8 : 0 0 : 0 0 拍 照 搜 题 找 答 案 推 荐 这 款 软 件 2 0 2 3 0 4 0 2 0 8 : 0 0 : 0 0 2 0 2 3 年 湖 南 省 安 全 考 试 题 库 国 家 题 库 2 0 2 3 0 3 1 8 0 0 : 0 0 : 0 0 2 0 2 3 年 低 压 电 工 考 试 题 库 国 家 题 库 2 0 2 3 0 3 1 5 0 0 : 0 0 : 0 0 友 情 链 接 四 川 助 客 兴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版 权 所 有 备 案 号 : 蜀 I C P 备 2 0 2 2 0 1 9 6 2 2 号 2 微 信 : a n k a o 1 0 0 邮 箱 : 2 3 6 5 6 6 0 5 4 8 @ q q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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