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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服 务 网 工 商 代 理 , 公 司 注 册 , 财 税 服 务 , 深 圳 仰 泽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本 网 站 是 仰 泽 商 务 旗 下 提 供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 财 务 税 务 服 务 、 商 标 知 识 产 权 、 各 类 资 质 办 理 等 信 息 资 讯 的 服 务 网 站 微 信 手 机 版 网 站 首 页 新 闻 资 讯 通 知 公 告 办 事 指 南 政 策 资 讯 工 商 登 记 企 业 注 册 工 商 变 更 企 业 注 销 企 业 年 报 地 址 托 管 财 税 服 务 财 务 服 务 税 务 服 务 资 质 许 可 电 信 业 务 医 疗 器 械 文 网 文 进 出 口 资 质 食 品 经 营 出 版 物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道 路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知 识 产 权 商 标 专 利 版 权 高 新 企 业 项 目 申 报 企 服 百 科 法 律 法 规 企 业 管 理 阅 读 头 条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期 满 当 年 , 在 通 过 重 新 认 定 前 企 业 所 得 税 按 什 么 税 率 进 行 预 缴 ? 2 0 2 5 0 5 2 1 税 务 服 务 在 填 写 《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总 纳 税 总 分 机 构 信 息 备 案 表 》 时 , “ 跨 地 区 转 移 类 型 ” 栏 次 该 如 何 填 写 ? 2 0 2 5 0 5 2 1 税 务 服 务 企 业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不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条 件 , 今 年 预 缴 时 怎 样 判 断 是 否 享 受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优 惠 ? 2 0 2 5 0 5 2 1 税 务 服 务 现 行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内 容 是 什 么 ? 2 0 2 5 0 5 2 1 税 务 服 务 企 业 可 弥 补 亏 损 的 限 额 是 多 少 ? 2 0 2 5 0 5 2 1 税 务 服 务 企 业 购 买 的 研 发 设 备 , 享 受 加 速 折 旧 优 惠 政 策 , 那 么 在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时 , 可 归 集 的 折 旧 费 用 如 何 确 定 ? 2 0 2 5 0 5 2 1 税 务 服 务 2 0 2 4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有 多 缴 税 款 , 是 否 可 以 抵 缴 以 后 年 度 所 得 税 税 款 ? 2 0 2 5 0 5 2 1 税 务 服 务 具 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的 企 业 , 其 具 备 资 格 年 度 之 前 5 个 年 度 发 生 的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 准 予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弥 补 , 最 长 结 转 年 限 是 几 年 ? 2 0 2 5 0 5 2 1 税 务 服 务 以 前 年 度 发 生 的 资 产 损 失 未 在 当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 该 如 何 处 理 ? 2 0 2 5 0 5 2 1 税 务 服 务 如 何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总 纳 税 信 息 报 告 ? 2 0 2 5 0 5 2 1 税 务 服 务 龙 华 税 宣 春 风 进 园 区 , 合 规 护 航 租 赁 行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信 用 合 作 研 讨 会 在 深 圳 前 海 举 办 前 海 “ 扩 区 ” 三 周 年 , 企 业 所 得 不 止 于 经 济 效 益 前 海 梦 工 场 系 列 政 策 及 项 目 重 磅 发 布 龙 华 税 宣 春 风 进 园 区 , 合 规 护 航 租 赁 行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信 用 合 作 研 讨 会 在 深 圳 前 海 举 办 前 海 “ 扩 区 ” 三 周 年 , 企 业 所 得 不 止 于 经 济 效 益 前 海 梦 工 场 系 列 政 策 及 项 目 重 磅 发 布 风 劲 帆 满 前 海 阔 — — 前 海 深 港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区 成 立 十 四 周 年 重 磅 利 好 ! 前 海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有 调 整 前 海 深 港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区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前 海 惠 企 政 策 指 引 来 了 → 推 荐 排 行 龙 华 税 宣 春 风 进 园 区 , 合 规 护 航 租 赁 行 2 0 2 4 年 深 圳 税 收 十 件 大 事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信 用 合 作 研 讨 会 在 深 圳 前 海 举 办 前 海 “ 扩 区 ” 三 周 年 , 企 业 所 得 不 止 于 经 济 效 益 前 海 梦 工 场 系 列 政 策 及 项 目 重 磅 发 布 风 劲 帆 满 前 海 阔 — — 前 海 深 港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区 成 立 十 四 周 年 前 海 商 秘 关 于 前 海 企 业 住 所 托 管 系 统 3 . 0 版 试 运 行 的 通 知 前 海 商 秘 关 于 暂 停 提 供 新 增 住 所 托 管 服 务 的 通 知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商 事 登 记 系 统 境 外 人 士 实 名 认 证 的 通 告 前 海 商 秘 关 于 2 0 2 4 年 第 四 批 拟 移 送 市 监 部 门 处 理 的 托 管 企 业 名 单 的 通 知 图 文 推 荐 龙 华 税 宣 春 风 进 园 区 , 合 规 护 航 租 赁 行 新 闻 资 讯 0 5 月 2 1 日 龙 岗 区 税 务 局 举 办 “ 合 规 筑 基 ‘ 诚 ’ 风 远 航 ” 税 收 宣 讲 会 新 闻 资 讯 0 5 月 0 9 日 9 5 . 4 1 分 ! 前 海 税 收 营 商 环 境 再 “ 霸 榜 ” , 对 标 国 际 跑 出 “ 深 港 加 速 度 ” 新 闻 资 讯 0 5 月 2 0 日 2 0 2 4 年 深 圳 税 收 十 件 大 事 新 闻 资 讯 0 1 月 2 4 日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信 用 合 作 研 讨 会 在 深 圳 前 海 举 办 新 闻 资 讯 1 1 月 2 6 日 最 新 资 讯 工 商 登 记 财 税 服 务 资 质 许 可 知 识 产 权 企 服 百 科 龙 华 税 宣 春 风 进 园 区 , 合 规 护 航 租 赁 行 日 前 , 龙 华 区 宝 山 时 代 大 厦 内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深 圳 市 龙 华 区 税 务 局 联 合 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产 业 园 区 促 进 会 , 以 “ 税 宣 春 风 进 园 区 , 合 规 理 念 入 人 心 ” 为 主 题 , 开 展 了 第 3 4 个 税 收 宣 传 月 活 动 , 为 不 动 产 租 赁 企 业 带 来 专 业 的 政 策 解 读 与 贴 心 的 税 务 答 疑 , 送 上 一 份 满 载 税 务 知 识 的 “ 春 日 厚 礼 ” 。 2 0 2 5 年 0 5 月 2 1 日 新 闻 资 讯 “ 不 知 所 踪 ” 的 黄 金 研 发 投 入 — — 深 圳 金 斯 达 应 用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虚 列 研 发 费 用 偷 税 真 相 近 期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深 圳 市 税 务 局 稽 查 局 根 据 税 收 大 数 据 及 相 关 涉 税 线 索 , 依 法 查 处 深 圳 金 斯 达 应 用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违 规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税 收 优 惠 偷 税 案 件 。 经 查 , 该 公 司 通 过 在 研 发 费 用 中 虚 列 黄 金 材 料 支 出 等 手 段 进 行 虚 假 纳 税 申 报 , 违 规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税 收 优 惠 , 少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1 6 2 1 . 1 6 万 元 , 同 . . . 2 0 2 5 年 0 5 月 2 0 日 新 闻 资 讯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深 圳 市 税 务 局 稽 查 局 依 法 查 处 深 圳 金 斯 达 应 用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骗 享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税 收 优 惠 偷 税 案 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深 圳 市 税 务 局 稽 查 局 根 据 税 收 大 数 据 及 相 关 涉 税 线 索 , 依 法 查 处 了 深 圳 金 斯 达 应 用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骗 享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税 收 优 惠 偷 税 案 件 。 经 查 , 该 公 司 通 过 在 研 发 费 用 中 虚 列 黄 金 材 料 消 耗 支 出 等 手 段 进 行 虚 假 纳 税 申 报 , 违 规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税 收 优 惠 , 少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1 6 2 1 . 1 6 万 元 。 2 0 2 5 年 0 5 月 2 0 日 新 闻 资 讯 9 5 . 4 1 分 ! 前 海 税 收 营 商 环 境 再 “ 霸 榜 ” , 对 标 国 际 跑 出 “ 深 港 加 速 度 ” 4 月 2 9 日 , 2 0 2 4 年 度 前 海 税 收 营 商 环 境 测 评 报 告 发 布 会 在 前 海 举 办 。 会 上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院 发 布 了 《 前 海 深 港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区 税 收 营 商 环 境 测 评 报 告 ( 2 0 2 4 年 度 ) 》 , 报 告 显 示 , 前 海 税 收 营 商 环 境 总 得 分 为 9 5 . 4 1 分 , 总 体 表 现 优 异 。 这 是 继 去 年 来 , 前 海 税 收 营 商 环 境 测 评 报 告 第 二 次 发 布 , 本 次 得 分 较 . . . 2 0 2 5 年 0 5 月 2 0 日 新 闻 资 讯 福 田 税 务 举 办 律 所 行 业 税 法 培 训 会 近 日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税 务 局 联 合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司 法 局 , 举 办 了 “ 律 师 事 务 所 税 收 政 策 专 题 培 训 ” 。 该 项 活 动 旨 在 通 过 详 细 解 读 税 收 政 策 、 剖 析 涉 税 违 法 案 例 等 方 式 , 增 强 福 田 区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涉 税 业 务 处 理 能 力 和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福 田 区 各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财 务 负 责 人 约 3 0 0 人 参 加 了 此 次 培 训 。 2 0 2 5 年 0 5 月 1 6 日 新 闻 资 讯 龙 岗 区 税 务 局 举 办 “ 合 规 筑 基 ‘ 诚 ’ 风 远 航 ” 税 收 宣 讲 会 近 日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深 圳 市 龙 岗 区 税 务 局 联 合 市 税 务 局 第 三 稽 查 局 、 共 青 团 深 圳 市 龙 岗 区 委 员 会 、 龙 岗 区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举 办 “ 合 规 筑 基 ‘ 诚 ’ 风 远 航 ” 税 收 宣 讲 会 , 向 辖 区 超 过 5 0 位 青 年 创 业 者 介 绍 纳 税 信 用 和 个 税 汇 算 清 缴 政 策 , 并 围 绕 不 同 行 业 的 涉 税 风 险 点 开 展 座 谈 交 流 。 2 0 2 5 年 0 5 月 0 9 日 新 闻 资 讯 前 海 税 务 局 助 市 场 主 体 筑 牢 合 规 经 营 根 基 近 日 , 记 者 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区 税 务 局 获 悉 , 围 绕 第 3 4 个 全 国 税 收 宣 传 月 “ 税 收 · 法 治 · 公 平 ” 主 题 , 前 海 税 务 局 聚 焦 新 办 企 业 经 营 “ 初 体 验 ” , 依 托 系 统 智 能 监 控 , 精 准 识 别 新 办 企 业 涉 税 风 险 点 , 从 被 动 应 对 转 变 为 主 动 治 理 , 帮 助 市 场 主 体 筑 牢 合 规 经 营 根 基 。 2 0 2 5 年 0 5 月 0 8 日 新 闻 资 讯 关 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修 改 〈 境 外 旅 客 购 物 离 境 退 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的 公 告 》 的 解 读 此 次 修 改 主 要 包 括 四 方 面 : 一 是 放 宽 退 税 商 店 的 备 案 条 件 ; 二 是 下 放 退 税 商 店 备 案 层 级 ; 三 是 降 低 退 税 物 品 金 额 ; 四 是 上 调 现 金 退 税 限 额 。 此 外 , 结 合 全 面 数 字 化 的 电 子 发 票 推 广 等 情 况 , 我 局 对 相 应 表 述 进 行 了 调 整 。 2 0 2 5 年 0 4 月 2 8 日 政 策 资 讯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修 改 《 境 外 旅 客 购 物 离 境 退 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的 公 告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 进 一 步 扩 大 境 外 旅 客 入 境 消 费 , 按 照 《 商 务 部 等 6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优 化 离 境 退 税 政 策 扩 大 入 境 消 费 的 通 知 》 ( 商 消 费 发 〔 2 0 2 5 〕 8 4 号 ) 有 关 规 定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对 《 境 外 旅 客 购 物 离 境 退 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作 如 下 修 改 2 0 2 5 年 0 4 月 2 8 日 政 策 资 讯 商 务 部 等 6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优 化 离 境 退 税 政 策 扩 大 入 境 消 费 的 通 知 鼓 励 各 地 区 在 大 型 商 圈 、 步 行 街 、 旅 游 景 区 、 度 假 区 、 文 博 场 所 、 机 场 、 客 运 港 口 、 酒 店 等 增 设 退 税 商 店 , 扩 大 退 税 商 店 覆 盖 面 。 积 极 引 导 国 际 名 品 、 国 货 潮 品 、 老 字 号 店 铺 、 文 创 店 、 纪 念 品 店 、 礼 品 店 、 特 产 店 等 成 为 退 税 商 店 。 支 持 具 备 条 件 的 地 区 打 造 一 批 离 境 退 税 特 色 街 区 。 2 0 2 5 年 0 4 月 2 8 日 政 策 资 讯 深 圳 企 业 积 极 响 应 诚 信 纳 税 倡 议 近 日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深 圳 市 税 务 局 面 向 深 圳 经 营 主 体 发 出 “ 合 规 经 营 诚 信 纳 税 ” 倡 议 , 获 得 众 多 企 业 积 极 响 应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税 务 局 作 为 基 层 税 务 机 关 代 表 在 仪 式 现 场 发 布 《 上 市 公 司 “ 合 规 经 营 赋 能 ” 专 项 活 动 计 划 》 , 编 制 《 上 市 公 司 重 点 涉 税 事 项 一 册 通 》 , 助 力 辖 区 企 业 合 规 经 营 、 健 康 发 展 。 2 0 2 5 年 0 4 月 1 6 日 新 闻 资 讯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续 实 施 失 业 保 险 稳 岗 惠 民 政 策 措 施 的 通 知 延 续 实 施 稳 岗 返 还 政 策 。 参 保 企 业 足 额 缴 纳 失 业 保 险 费 1 2 个 月 以 上 , 上 年 度 未 裁 员 或 裁 员 率 不 高 于 上 年 度 全 国 城 镇 调 查 失 业 率 控 制 目 标 , 3 0 人 ( 含 ) 以 下 的 参 保 企 业 裁 员 率 不 高 于 参 保 职 工 总 数 2 0 % 的 , 可 以 申 请 失 业 保 险 稳 岗 返 还 。 2 0 2 5 年 0 4 月 1 6 日 政 策 资 讯 深 圳 持 续 扩 大 自 助 社 保 缴 费 终 端 使 用 场 景 据 悉 , 深 圳 市 税 务 局 将 以 办 税 服 务 厅 和 1 2 3 6 6 纳 税 缴 费 服 务 热 线 一 体 化 转 型 为 契 机 , 持 续 扩 围 自 助 社 保 缴 费 终 端 使 用 场 景 , 打 造 “ 1 5 分 钟 办 费 服 务 圈 ” , 为 缴 费 人 提 供 就 近 办 、 全 天 办 、 智 能 办 、 下 楼 办 等 社 保 缴 费 服 务 , 不 断 提 升 社 保 费 缴 费 服 务 便 利 度 。 2 0 2 5 年 0 4 月 1 2 日 新 闻 资 讯 关 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推 广 境 外 旅 客 购 物 离 境 退 税 “ 即 买 即 退 ” 服 务 措 施 的 公 告 》 的 解 读 离 境 退 税 , 是 指 境 外 旅 客 在 离 境 口 岸 离 境 时 , 对 其 在 退 税 商 店 购 买 的 退 税 物 品 退 还 增 值 税 。 境 外 旅 客 , 是 指 在 我 国 境 内 连 续 居 住 不 超 过 1 8 3 天 的 外 国 人 和 港 澳 台 同 胞 。 2 0 2 5 年 0 4 月 0 6 日 政 策 资 讯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推 广 境 外 旅 客 购 物 离 境 退 税 “ 即 买 即 退 ” 服 务 措 施 的 公 告 为 进 一 步 提 升 境 外 旅 客 购 物 离 境 退 税 便 利 水 平 , 优 化 境 外 旅 客 消 费 体 验 , 结 合 前 期 试 点 情 况 , 税 务 总 局 决 定 全 面 推 广 境 外 旅 客 购 物 离 境 退 税 “ 即 买 即 退 ” 服 务 措 施 2 0 2 5 年 0 4 月 0 6 日 政 策 资 讯 查 看 更 多 > > 前 海 商 秘 关 于 2 0 2 5 年 第 六 批 拟 移 送 市 监 部 门 处 理 的 托 管 企 业 名 单 的 通 知 为 进 一 步 落 实 监 管 部 门 关 于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工 作 的 要 求 , 对 于 在 我 司 办 理 住 所 托 管 但 未 按 监 管 要 求 完 成 整 改 、 联 系 不 上 等 情 况 的 企 业 , 我 司 将 分 批 次 移 送 至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等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 现 拟 移 送 2 0 2 5 年 第 六 批 托 管 企 业 名 单 ( 详 见 附 件 ) 。 2 0 2 5 年 0 5 月 1 5 日 地 址 托 管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开 展 2 0 2 4 年 度 经 营 主 体 年 报 工 作 的 通 知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 2 号 ) 《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7 0 3 号 ) 及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试 点 开 展 滚 动 年 报 工 作 等 相 关 规 定 , 企 业 、 个 体 工 商 户 、 外 国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应 当 依 法 向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报 送 2 0 2 4 年 度 年 . . . 2 0 2 5 年 0 5 月 0 1 日 企 业 年 报 前 海 商 秘 关 于 2 0 2 5 年 第 五 批 拟 移 送 市 监 部 门 处 理 的 托 管 企 业 名 单 的 通 知 为 进 一 步 落 实 监 管 部 门 关 于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工 作 的 要 求 , 对 于 在 我 司 办 理 住 所 托 管 但 未 按 监 管 要 求 完 成 整 改 、 联 系 不 上 等 情 况 的 企 业 , 我 司 将 分 批 次 移 送 至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等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 现 拟 移 送 2 0 2 5 年 第 五 批 托 管 企 业 名 单 ( 详 见 附 件 ) 。 2 0 2 5 年 0 4 月 2 6 日 地 址 托 管 前 海 商 秘 关 于 2 0 2 5 年 第 四 批 拟 移 送 市 监 部 门 处 理 的 托 管 企 业 名 单 的 通 知 为 进 一 步 落 实 监 管 部 门 关 于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工 作 的 要 求 , 对 于 在 我 司 办 理 住 所 托 管 但 未 按 监 管 要 求 完 成 整 改 、 联 系 不 上 等 情 况 的 企 业 , 我 司 将 分 批 次 移 送 至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等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 现 拟 移 送 2 0 2 5 年 第 四 批 托 管 企 业 名 单 ( 详 见 附 件 ) 。 2 0 2 5 年 0 4 月 1 8 日 地 址 托 管 省 外 企 业 拟 迁 入 深 圳 , 开 具 企 业 迁 移 登 记 调 档 通 知 函 需 要 提 交 哪 些 材 料 ? 迁 入 时 需 要 提 交 哪 些 材 料 ? 企 业 要 迁 入 深 圳 , 先 深 圳 同 意 调 档 函 ( 资 产 管 理 、 私 募 基 金 等 公 司 涉 及 前 置 审 批 , 需 先 取 得 相 关 部 门 批 复 文 件 ; 材 料 : 《 商 事 主 体 迁 移 申 请 书 》 和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还 会 要 求 提 交 其 他 辅 助 截 图 (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 2 0 2 5 年 0 4 月 0 1 日 工 商 变 更 哪 些 证 件 可 以 作 为 公 司 股 东 的 身 份 证 明 ? 居 民 身 份 证 ( 或 有 效 期 内 的 临 时 身 份 证 明 ) 、 港 澳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 港 澳 居 民 居 住 证 、 特 区 护 照 、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 台 湾 居 民 居 住 证 、 外 国 人 永 久 居 留 身 份 证 、 护 照 ( 外 籍 自 然 人 ) 等 可 作 为 股 东 的 身 份 证 明 。 2 0 2 5 年 0 4 月 0 1 日 企 业 注 册 商 事 主 体 已 被 除 名 , 涉 及 办 理 注 销 提 交 材 料 需 要 填 写 名 称 如 何 填 写 ? 商 事 主 体 已 被 除 名 , 涉 及 办 理 注 销 提 交 材 料 需 要 填 写 名 称 如 何 填 写 ? 已 被 除 名 的 商 事 主 体 , 办 理 注 销 时 表 单 可 以 填 写 名 称 。 2 0 2 5 年 0 3 月 2 8 日 工 商 变 更 个 体 工 商 户 升 级 为 企 业 后 , 是 否 有 回 执 或 证 明 ? 申 请 人 在 成 功 办 理 “ 个 转 企 ” 登 记 后 , 窗 口 会 打 印 “ 个 体 工 商 户 转 型 升 级 企 业 证 明 ” , 证 明 该 企 业 是 由 个 体 工 商 户 转 型 升 级 而 成 , 证 明 也 可 以 网 上 自 行 下 载 打 印 2 0 2 5 年 0 3 月 2 8 日 工 商 变 更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再 投 资 成 立 新 的 公 司 , 该 公 司 性 质 是 内 资 还 是 外 资 ? 对 经 营 范 围 有 什 么 特 殊 要 求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再 投 资 成 立 新 的 公 司 属 于 内 资 公 司 , 但 经 营 范 围 应 当 符 合 《 鼓 励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目 录 》 的 要 求 。 2 0 2 5 年 0 3 月 2 8 日 企 业 注 册 “ 深 港 通 注 册 易 ” 是 什 么 , 我 是 香 港 居 民 , 我 能 用 “ 深 港 通 注 册 易 ” 吗 ? 商 事 服 务 “ 深 港 通 注 册 易 ” 合 作 机 制 主 要 内 容 是 : 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的 商 业 银 行 , 在 其 香 港 分 支 机 构 ( 或 合 作 银 行 ) 网 点 设 立 窗 口 , 为 有 意 愿 在 深 圳 开 办 港 资 企 业 的 申 请 人 提 供 商 事 登 记 咨 询 及 代 理 服 务 , 实 现 港 人 港 企 足 不 出 港 办 理 深 圳 港 资 企 业 登 记 。 2 0 2 5 年 0 3 月 2 8 日 企 业 注 册 我 想 通 过 深 港 通 注 册 易 的 银 行 代 为 办 理 , 可 以 找 哪 些 银 行 ? 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签 订 了 《 商 事 服 务 “ 深 港 通 注 册 易 ” 合 作 协 议 》 的 商 业 银 行 可 按 照 “ 深 港 通 注 册 易 ” 合 作 机 制 代 理 商 事 登 记 服 务 。 目 前 工 商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创 兴 银 行 、 东 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南 洋 商 业 银 行 、 华 夏 银 行 均 可 以 。 2 0 2 5 年 0 3 月 2 8 日 企 业 注 册 港 澳 台 居 民 个 体 工 商 户 能 否 将 经 营 者 变 更 为 大 陆 居 民 或 其 他 港 澳 台 居 民 ? 大 陆 居 民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以 将 经 营 者 变 更 为 大 陆 居 民 或 港 澳 台 居 民 。 港 澳 台 居 民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以 将 经 营 者 变 更 为 大 陆 居 民 或 其 他 港 澳 台 居 民 。 2 0 2 5 年 0 3 月 2 8 日 工 商 变 更 企 业 拟 做 吸 收 合 并 是 否 需 要 分 别 发 布 吸 收 合 并 公 告 ? 企 业 办 理 吸 收 合 并 业 务 , 吸 收 方 和 被 吸 收 方 都 需 要 发 布 吸 收 合 并 公 告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指 定 联 系 人 可 以 通 过 广 东 政 务 服 务 网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网 上 服 务 窗 口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发 布 公 告 。 2 0 2 5 年 0 3 月 2 7 日 工 商 变 更 市 场 主 体 办 理 变 更 ( 备 案 ) , 不 涉 及 照 面 信 息 变 更 , 纸 质 版 营 业 执 照 无 需 更 换 , 电 子 版 营 业 执 照 的 发 照 日 期 是 否 会 更 新 ? 电 子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发 照 日 期 与 纸 质 版 的 营 业 执 照 发 照 日 期 是 一 致 的 , 市 场 主 体 变 更 ( 备 案 ) 业 务 如 不 涉 及 照 面 信 息 更 改 , 不 会 更 新 纸 质 营 业 执 照 , 电 子 版 营 业 执 照 的 发 照 日 期 也 不 会 更 新 。 2 0 2 5 年 0 3 月 2 7 日 工 商 变 更 个 体 工 商 户 注 销 之 后 , 名 称 多 久 可 用 ? 个 体 工 商 户 注 销 后 , 其 名 称 资 源 即 予 以 释 放 , 其 他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以 依 法 使 用 该 名 称 。 2 0 2 5 年 0 3 月 2 7 日 工 商 变 更 查 看 更 多 >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期 满 当 年 , 在 通 过 重 新 认 定 前 企 业 所 得 税 按 什 么 税 率 进 行 预 缴 ?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7 年 第 2 4 号 ) 规 定 : “ 一 、 … … 企 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期 满 当 年 , 在 通 过 重 新 认 定 前 , 其 企 业 所 得 税 暂 按 1 5 % 的 税 率 预 缴 , 在 年 底 前 仍 未 取 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的 , 应 按 规 定 补 缴 相 应 期 间 的 税 款 。 ” 2 0 2 5 年 0 5 月 2 1 日 税 务 服 务 在 填 写 《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总 纳 税 总 分 机 构 信 息 备 案 表 》 时 , “ 跨 地 区 转 移 类 型 ” 栏 次 该 如 何 填 写 ? 深 圳 市 总 机 构 仅 在 本 市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跨 地 区 转 移 类 型 应 选 择 “ 省 内 实 行 特 定 比 例 分 摊 缴 纳 或 总 机 构 汇 总 缴 纳 办 法 的 企 业 ” 或 者 “ 跨 县 ( 区 ) ” ; 在 深 圳 市 外 设 有 分 支 机 构 的 , 跨 地 区 转 移 类 型 应 选 择 “ 跨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 2 0 2 5 年 0 5 月 2 1 日 税 务 服 务 企 业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不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条 件 , 今 年 预 缴 时 怎 样 判 断 是 否 享 受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优 惠 ?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落 实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3 年 第 6 号 ) 规 定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从 业 人 数 、 资 产 总 额 、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指 标 , 暂 按 当 年 度 截 至 本 期 预 缴 申 报 所 属 期 末 的 情 况 进 行 判 断 。 2 0 2 5 年 0 5 月 2 1 日 税 务 服 务 现 行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内 容 是 什 么 ? 根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实 施 小 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2 年 第 1 3 号 ) 和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展 有 关 税 费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3 年 第 1 2 号 )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 自 2 0 2 2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2 7 年 1 2 月 3 1 日 , 对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年 应 纳 . . . 2 0 2 5 年 0 5 月 2 1 日 税 务 服 务 企 业 可 弥 补 亏 损 的 限 额 是 多 少 ? 企 业 所 得 税 可 弥 补 亏 损 无 限 额 , 但 结 转 年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五 年 ,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 按 上 述 文 件 规 定 最 长 结 转 年 限 延 长 至 8 年 或 1 0 年 。 2 0 2 5 年 0 5 月 2 1 日 税 务 服 务 企 业 购 买 的 研 发 设 备 , 享 受 加 速 折 旧 优 惠 政 策 , 那 么 在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时 , 可 归 集 的 折 旧 费 用 如 何 确 定 ?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归 集 范 围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7 年 第 4 0 号 )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 企 业 用 于 研 发 活 动 的 仪 器 、 设 备 , 符 合 税 法 规 定 且 选 择 加 速 折 旧 优 惠 政 策 的 , 在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时 , 就 税 前 扣 除 的 折 旧 部 分 计 算 加 计 扣 除 。 ” 2 0 2 5 年 0 5 月 2 1 日 税 务 服 务 2 0 2 4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有 多 缴 税 款 , 是 否 可 以 抵 缴 以 后 年 度 所 得 税 税 款 ?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1 年 第 3 4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 纳 税 人 在 纳 税 年 度 内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超 过 汇 算 清 缴 应 纳 税 款 的 , 纳 税 人 应 及 时 申 请 退 税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及 时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退 税 , 不 再 抵 缴 其 下 一 年 度 应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 2 0 2 5 年 0 5 月 2 1 日 税 务 服 务 具 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的 企 业 , 其 具 备 资 格 年 度 之 前 5 个 年 度 发 生 的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 准 予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弥 补 , 最 长 结 转 年 限 是 几 年 ? 当 年 具 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或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资 格 ( 以 下 统 称 “ 资 格 ” ) 的 企 业 , 其 具 备 资 格 年 度 之 前 5 个 年 度 发 生 的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 是 指 当 年 具 备 资 格 的 企 业 , 其 前 5 个 年 度 无 论 是 否 具 备 资 格 , 所 发 生 的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 。 2 0 2 5 年 0 5 月 2 1 日 税 务 服 务 以 前 年 度 发 生 的 资 产 损 失 未 在 当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 该 如 何 处 理 ?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1 年 第 2 5 号 ) 规 定 , 企 业 以 前 年 度 发 生 的 资 产 损 失 未 能 在 当 年 税 前 扣 除 的 , 可 以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 向 税 务 机 关 说 明 并 进 行 专 项 申 报 扣 除 。 2 0 2 5 年 0 5 月 2 1 日 税 务 服 务 如 何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总 纳 税 信 息 报 告 ? 居 民 企 业 总 机 构 及 分 支 机 构 ( 包 括 不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 应 填 报 《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总 纳 税 总 分 机 构 信 息 备 案 表 》 , 将 总 机 构 、 所 有 上 级 分 支 机 构 及 下 属 分 支 机 构 信 息 报 送 至 各 自 所 在 地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 2 0 2 5 年 0 5 月 2 1 日 税 务 服 务 独 生 子 女 家 庭 , 父 母 离 异 后 再 婚 的 , 如 何 享 受 赡 养 老 人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 对 于 独 生 子 女 家 庭 , 父 母 离 异 后 重 新 组 建 家 庭 , 在 新 组 建 的 两 个 家 庭 中 , 只 要 父 母 中 一 方 没 有 纳 税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子 女 , 则 纳 税 人 可 以 按 照 独 生 子 女 标 准 享 受 每 月 3 0 0 0 元 赡 养 老 人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 不 能 按 照 独 生 子 女 享 受 扣 除 。 2 0 2 5 年 0 5 月 2 1 日 税 务 服 务 外 籍 个 人 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取 得 的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是 否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若 干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字 〔 1 9 9 4 〕 2 0 号 ) 第 二 条 第 八 项 规 定 : “ 下 列 所 得 , 暂 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外 籍 个 人 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取 得 的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 ” 2 0 2 5 年 0 5 月 2 1 日 税 务 服 务 什 么 是 居 民 个 人 和 非 居 民 个 人 ? 非 居 民 个 人 需 要 进 行 综 合 所 得 年 度 汇 算 吗 ? 居 民 个 人 是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 或 者 无 住 所 而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在 中 国 境 内 居 住 累 计 满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的 个 人 。 非 居 民 个 人 是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无 住 所 又 不 居 住 , 或 者 无 住 所 而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在 中 国 境 内 居 住 累 计 不 满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的 个 人 。 2 0 2 5 年 0 5 月 2 1 日 税 务 服 务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是 如 何 划 分 的 ?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分 为 A 、 B 、 M 、 C 、 D 五 类 。 A 级 纳 税 信 用 为 年 度 评 价 指 标 得 分 9 0 分 以 上 且 没 有 不 予 评 A 指 标 的 ; B 级 纳 税 信 用 为 年 度 评 价 指 标 得 分 7 0 分 以 上 不 满 9 0 分 的 ; C 级 纳 税 信 用 为 年 度 评 价 指 标 得 分 4 0 分 以 上 不 满 7 0 分 的 ; D 级 纳 税 信 用 为 年 度 评 价 指 标 得 分 不 满 4 0 分 或 者 直 接 判 级 确 定 的 2 0 2 5 年 0 5 月 2 1 日 税 务 服 务 哪 些 纳 税 人 可 以 参 与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 已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 含 “ 三 证 合 一 、 一 照 一 码 ” 、 临 时 登 记 ) , 从 事 生 产 、 经 营 并 适 用 查 账 征 收 的 独 立 核 算 企 业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个 人 合 伙 企 业 。 查 账 征 收 是 指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方 式 为 查 账 征 收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个 人 合 伙 企 业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收 方 式 为 查 账 征 收 。 2 0 2 5 年 0 5 月 2 1 日 税 务 服 务 查 看 更 多 > > 食 品 标 识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为 了 规 范 食 品 标 识 标 注 , 加 强 食 品 标 识 监 督 管 理 , 保 护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 等 法 律 法 规 , 制 定 本 办 法 。 2 0 2 5 年 0 5 月 0 1 日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公 布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审 查 通 则 》 的 公 告 为 规 范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 制 定 本 通 则 。 2 0 2 5 年 0 5 月 0 1 日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广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和 备 案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为 规 范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和 备 案 工 作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审 查 通 则 》 《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条 例 》 等 规 定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 2 0 2 5 年 0 5 月 0 1 日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食 品 经 营 单 位 赠 送 或 无 偿 提 供 食 品 需 要 办 理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吗 ? 食 品 经 营 单 位 赠 送 或 无 偿 提 供 食 品 需 要 办 理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吗 ? 食 品 经 营 单 位 ( 集 中 用 餐 单 位 食 堂 除 外 ) 赠 送 或 无 偿 提 供 食 品 免 于 办 理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 2 0 2 5 年 0 1 月 0 2 日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中 央 厨 房 、 集 体 用 餐 配 送 单 位 加 工 场 所 的 基 本 要 求 有 哪 些 ? 1 . 食 品 处 理 区 的 面 积 ≥ 3 0 0 平 方 米 ; 2 . 具 有 与 食 品 供 应 方 式 和 生 产 加 工 的 品 种 、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车 间 布 局 和 设 备 设 施 ; 3 . 食 品 加 工 操 作 场 所 应 与 加 工 食 品 的 品 种 、 数 量 向 适 应 , 其 中 粗 加 工 操 作 场 所 面 积 ≥ 食 品 处 理 区 的 面 积 1 5 % ; 烹 饪 场 所 面 积 ≥ 食 品 处 理 区 的 面 积 1 5 % 2 0 2 4 年 1 2 月 2 7 日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办 理 进 口 药 品 通 关 单 的 办 理 流 程 以 及 申 请 材 料 ? 办 理 进 口 药 品 通 关 单 的 办 理 流 程 以 及 申 请 材 料 ? 可 登 录 广 东 政 务 服 务 网 搜 索 进 口 药 品 备 案 核 准 , 查 看 办 事 指 南 并 在 线 办 理 , 办 事 指 南 ( h t t p s : / / w w w . g d z w f w . g o v . c n / p o r t a l / v 3 / g u i d e / 1 1 4 4 0 3 0 0 M B 2 C 9 2 7 3 9 2 3 4 4 0 1 7 2 0 2 3 0 0 0 ) 里 有 详 细 申 请 材 料 要 求 、 办 结 时 限 等 。 2 0 2 4 年 1 2 月 2 5 日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快 要 到 期 了 想 要 续 期 , 怎 么 办 理 ? 根 据 《 药 品 经 营 和 使 用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有 关 规 定 ,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需 要 继 续 经 营 药 品 的 ,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六 个 月 至 两 个 月 期 间 , 向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重 新 审 查 发 证 申 请 。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两 个 月 内 提 出 重 新 审 查 发 证 申 请 的 ,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后 不 得 继 续 经 营 ;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 . . 2 0 2 4 年 1 2 月 2 5 日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进 行 怎 么 办 理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变 更 ? 根 据 《 药 品 经 营 和 使 用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有 关 规 定 ,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载 明 事 项 分 为 许 可 事 项 和 登 记 事 项 。 许 可 事 项 是 指 经 营 地 址 、 经 营 范 围 、 经 营 方 式 、 仓 库 地 址 。 登 记 事 项 是 指 企 业 名 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 质 量 负 责 人 等 。 市 民 可 登 录 广 东 政 务 服 务 网 搜 索 “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变 更 . . . 2 0 2 4 年 1 2 月 2 5 日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申 请 第 二 类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备 案 和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 经 营 场 所 是 否 可 以 为 民 用 住 宅 ? 申 请 第 二 类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备 案 和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 经 营 场 所 是 否 可 以 为 民 用 住 宅 ? 根 据 《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 经 营 场 所 和 库 房 不 得 设 在 居 民 住 宅 内 等 不 适 合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的 场 所 。 2 0 2 4 年 1 2 月 2 3 日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如 何 申 请 注 销 之 前 备 案 的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产 品 登 记 备 案 ? 如 何 申 请 注 销 之 前 备 案 的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产 品 登 记 备 案 ? 可 登 录 广 东 政 务 服 务 网 搜 索 “ 第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产 品 备 案 注 销 ” 查 看 相 关 办 事 指 南 并 在 线 办 理 2 0 2 4 年 1 2 月 2 3 日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生 产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怎 么 办 理 许 可 ? 生 产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怎 么 办 理 许 可 ? 办 理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许 可 可 登 录 广 东 政 务 服 务 网 , 查 询 “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 办 事 指 南 。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决 定 机 关 为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许 可 决 定 机 关 为 广 东 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 如 有 疑 问 请 咨 询 国 家 或 省 药 监 局 。 2 0 2 4 年 1 2 月 2 3 日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生 产 第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如 何 办 理 备 案 ? 生 产 第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如 何 办 理 备 案 ? 应 向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申 请 办 理 第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产 品 备 案 及 第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备 案 , 可 登 录 广 东 政 务 服 务 网 , 搜 索 “ 第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产 品 备 案 ” 和 “ 第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备 案 ” , 查 看 办 事 指 南 并 在 线 办 理 。 2 0 2 4 年 1 2 月 2 3 日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生 产 第 二 类 医 疗 器 械 如 何 办 理 许 可 ? 第 二 类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及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许 可 证 决 定 机 关 为 广 东 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 可 登 录 广 东 政 务 服 务 网 , 查 询 “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 ” 和 “ 第 二 类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核 发 ” 查 看 办 事 指 南 。 2 0 2 4 年 1 2 月 2 3 日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如 何 查 询 企 业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电 子 版 真 假 ? 如 何 查 询 企 业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电 子 版 真 假 ? 可 以 登 录 深 圳 市 场 监 管 局 主 页 , 通 过 以 下 途 径 查 询 : 首 页 > 政 务 服 务 > 信 息 查 询 > 许 可 审 批 分 类 信 息 查 询 其 中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查 询 里 , 能 够 查 到 我 局 公 示 的 电 子 证 的 信 息 , 用 于 比 对 。 2 0 2 4 年 1 2 月 2 3 日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中 央 厨 房 是 否 可 以 向 其 他 企 业 配 送 食 品 成 品 或 半 成 品 ? 根 据 《 深 圳 市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审 查 标 准 》 ( 试 行 )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 中 央 厨 房 仅 限 于 为 本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所 属 ( 含 加 盟 ) 的 餐 饮 门 店 配 送 食 品 成 品 或 半 成 品 。 2 0 2 4 年 1 2 月 2 3 日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查 看 更 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 2 0 0 1 年 6 月 1 5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 0 6 号 公 布   根 据 2 0 0 2 年 1 2 月 2 8 日 《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 的 决 定 》 第 一 次 修 订 , 根 据 2 0 1 0 年 1 月 9 日 《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 的 决 定 》 第 二 次 修 订 , 根 据 2 0 2 3 年 1 2 月 1 1 日 《 国 务 . . . 2 0 2 4 年 0 4 月 2 6 日 知 识 产 权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操 作 规 程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 深 入 推 动 实 施 《 知 识 产 权 强 国 建 设 纲 要 ( 2 0 2 1 — 2 0 3 5 年 ) 》 , 提 高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与 管 理 水 平 , 根 据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关 于 印 发 〈 推 动 知 识 产 权 高 质 量 发 展 年 度 工 作 指 引 ( 2 0 2 2 ) 〉 的 通 知 》 ( 国 知 发 运 字 〔 2 0 2 2 〕 1 5 号 ) 、 《 深 圳 市 市 级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 . . 2 0 2 4 年 0 4 月 2 6 日 知 识 产 权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工 作 站 管 理 办 法 为 进 一 步 健 全 我 市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社 会 治 理 体 系 , 规 范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工 作 站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 根 据 《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条 例 》 《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条 例 》 等 有 关 规 定 , 我 局 制 定 了 《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工 作 站 管 理 办 法 》 2 0 2 4 年 0 4 月 2 6 日 知 识 产 权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工 作 站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 广 东 省 、 深 圳 市 关 于 强 化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工 作 的 部 署 , 健 全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社 会 治 理 体 系 , 规 范 我 市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工 作 站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 根 据 《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条 例 》 《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条 例 》 等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2 0 2 4 年 0 1 月 2 3 日 知 识 产 权 深 港 知 识 产 权 运 营 联 盟 在 前 海 成 立 1 2 月 2 0 日 下 午 , 深 港 知 识 产 权 运 营 联 盟 在 前 海 成 立 。 据 悉 , 该 联 盟 在 广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指 导 下 , 由 深 港 两 地 联 合 筹 划 发 起 , 联 盟 将 按 照 “ 共 建 平 台 、 理 顺 机 制 、 促 进 转 化 、 相 互 赋 能 ” 的 宗 旨 , 推 动 深 港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从 零 星 、 分 散 对 接 走 向 平 台 化 、 常 态 化 对 接 , 依 托 联 盟 建 设 供 需 对 接 平 台 和 合 作 交 流 平 台 2 0 2 3 年 1 2 月 2 1 日 知 识 产 权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暂 停 实 施 国 内 外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资 助 政 策 的 通 知 根 据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关 于 印 发 〈 推 动 知 识 产 权 高 质 量 发 展 年 度 工 作 指 引 ( 2 0 2 2 ) 〉 的 通 知 》 ( 国 知 发 运 字 〔 2 0 2 2 〕 1 5 号 ) 关 于 “ 力 争 在 2 0 2 3 年 底 前 全 面 取 消 对 专 利 授 权 的 各 类 财 政 资 助 ” 有 关 要 求 , 我 局 从 2 0 2 4 年 1 月 1 日 起 暂 停 实 施 《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操 作 规 程 》 ( 深 市 监 规 〔 2 0 2 2 〕 . . . 2 0 2 3 年 1 2 月 1 5 日 知 识 产 权 《 关 于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保 护 客 体 判 断 的 指 引 》 发 布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 “ 十 四 五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和 运 用 规 划 》 任 务 部 署 ,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源 头 保 护 , 强 化 知 识 产 权 申 请 注 册 质 量 监 管 , 引 导 创 新 主 体 准 确 理 解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保 护 客 体 的 边 界 , 促 进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申 请 撰 写 和 答 复 质 量 的 提 高 , 推 动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制 度 高 质 量 发 展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组 织 编 写 了 《 关 于 实 用 . . . 2 0 2 3 年 1 2 月 1 0 日 专 利 《 关 于 外 观 设 计 国 际 注 册 申 请 的 指 引 》 发 布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 “ 十 四 五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和 运 用 规 划 》 任 务 部 署 ,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源 头 保 护 , 强 化 知 识 产 权 申 请 注 册 质 量 监 管 , 助 力 创 新 主 体 高 效 合 理 使 用 海 牙 体 系 开 展 全 球 产 品 布 局 , 促 进 外 观 设 计 创 新 能 力 提 升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组 织 编 写 了 《 关 于 外 观 设 计 国 际 注 册 申 请 的 指 引 》 , 供 相 关 创 新 主 体 参 考 使 . . . 2 0 2 3 年 1 2 月 1 0 日 专 利 关 于 商 标 转 让 程 序 的 指 引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 “ 十 四 五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和 运 用 规 划 》 关 于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源 头 保 护 , 强 化 知 识 产 权 申 请 注 册 质 量 监 管 的 部 署 , 帮 助 经 营 主 体 了 解 商 标 转 让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及 审 查 流 程 , 引 导 商 标 转 让 申 请 人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合 理 提 出 商 标 转 让 申 请 , 防 止 因 商 标 转 让 导 致 混 淆 或 者 其 他 不 良 影 响 , 国 家 知 识 产 . . . 2 0 2 3 年 1 2 月 1 0 日 商 标 关 于 商 标 注 册 同 日 申 请 程 序 的 指 引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 “ 十 四 五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和 运 用 规 划 》 关 于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源 头 保 护 , 强 化 知 识 产 权 申 请 注 册 质 量 监 管 的 部 署 , 帮 助 经 营 主 体 了 解 商 标 注 册 同 日 申 请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及 审 查 流 程 , 引 导 商 标 申 请 人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合 理 提 出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组 织 编 写 了 《 关 于 商 标 注 册 同 日 申 请 . . . 2 0 2 3 年 1 2 月 0 8 日 商 标 开 启 高 校 专 利 高 质 量 转 化 新 篇 章 近 日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 专 利 转 化 运 用 专 项 行 动 方 案 ( 2 0 2 3 — 2 0 2 5 年 ) 》 ( 以 下 简 称 《 方 案 》 ) 。 该 《 方 案 》 深 入 贯 彻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和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 是 落 实 推 进 《 知 识 产 权 强 国 建 设 纲 要 ( 2 0 2 1 — 2 0 3 5 年 ) 》 部 署 的 重 要 举 措 , 更 是 新 时 代 我 国 高 校 加 快 践 行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 科 教 兴 . . . 2 0 2 3 年 1 2 月 0 8 日 专 利 推 动 一 批 高 价 值 专 利 实 现 产 业 化 到 2 0 2 5 年 , 推 动 一 批 高 价 值 专 利 实 现 产 业 化 , 全 国 涉 及 专 利 的 技 术 合 同 成 交 额 达 到 8 0 0 0 亿 元 , 备 案 认 定 的 专 利 密 集 型 产 品 产 值 超 万 亿 元 … … 近 日 , 《 专 利 转 化 运 用 专 项 行 动 方 案 ( 2 0 2 3 — 2 0 2 5 年 ) 》 ( 下 称 《 方 案 》 ) 由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对 我 国 大 力 推 动 专 利 产 业 化 , 加 快 创 新 成 果 向 现 实 生 产 力 转 化 作 出 . . . 2 0 2 3 年 1 2 月 0 8 日 专 利 提 升 专 利 质 量 促 进 转 化 运 用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日 前 印 发 《 专 利 转 化 运 用 专 项 行 动 方 案 ( 2 0 2 3 — 2 0 2 5 年 ) 》 , 对 我 国 大 力 推 动 专 利 产 业 化 , 加 快 创 新 成 果 向 现 实 生 产 力 转 化 作 出 专 项 部 署 。 国 新 办 1 0 月 2 6 日 举 行 国 务 院 政 策 例 行 吹 风 会 , 对 方 案 相 关 情 况 作 出 解 读 。 2 0 2 3 年 1 2 月 0 8 日 专 利 专 利 产 业 化 助 中 小 企 业 成 长 国 新 办 1 0 月 2 6 日 举 行 政 策 例 行 吹 风 会 , 介 绍 《 专 利 转 化 运 用 专 项 行 动 方 案 ( 2 0 2 3 — 2 0 2 5 年 ) 》 有 关 情 况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局 长 申 长 雨 表 示 , 《 方 案 》 从 提 升 专 利 质 量 和 加 强 政 策 激 励 两 方 面 发 力 , 打 通 专 利 转 化 运 用 的 堵 点 , 激 发 各 类 主 体 创 新 活 力 和 转 化 动 力 , 切 实 将 专 利 制 度 优 势 转 化 为 创 新 发 展 的 强 大 动 能 , 助 . . . 2 0 2 3 年 1 2 月 0 8 日 专 利 专 利 转 化 运 用 专 项 行 动 方 案 ( 2 0 2 3 — 2 0 2 5 年 ) 为 贯 彻 落 实 《 知 识 产 权 强 国 建 设 纲 要 ( 2 0 2 1 — 2 0 3 5 年 ) 》 和 《 “ 十 四 五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和 运 用 规 划 》 , 大 力 推 动 专 利 产 业 化 , 加 快 创 新 成 果 向 现 实 生 产 力 转 化 , 开 展 专 利 转 化 运 用 专 项 行 动 , 制 定 本 方 案 。 2 0 2 3 年 1 2 月 0 8 日 专 利 查 看 更 多 > >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社 保 费 2 0 2 5 年 每 月 批 扣 时 间 是 什 么 时 候 ? 2 0 2 5 年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社 保 费 批 扣 时 间 规 定 如 下 : 1 月 、 2 月 、 3 月 、 4 月 、 5 月 、 7 月 、 8 月 、 1 0 月 、 1 1 月 的 批 扣 时 间 为 每 月 2 1 日 ; 6 月 的 批 扣 时 间 为 2 3 日 ; 9 月 和 1 2 月 的 批 扣 时 间 是 每 月 2 2 日 。 2 0 2 5 年 0 5 月 2 1 日 企 服 百 科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在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参 保 登 记 后 , 需 要 向 税 务 部 门 申 报 缴 费 基 数 吗 ?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 含 个 人 延 缴 人 员 )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参 保 登 记 , 缴 费 基 数 和 银 行 账 号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代 为 采 集 。 后 续 如 需 调 整 缴 费 基 数 , 应 当 向 税 务 部 门 申 报 缴 费 基 数 ; 如 需 更 换 缴 费 银 行 账 号 , 应 当 向 税 务 部 门 办 理 变 更 。 2 0 2 5 年 0 5 月 2 1 日 企 服 百 科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2 0 2 5 年 1 、 2 月 份 的 社 保 费 用 没 有 扣 费 , 可 以 补 缴 吗 ?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自 愿 参 加 养 老 、 失 业 保 险 并 按 月 缴 费 , 参 保 后 中 断 缴 费 的 按 规 定 不 允 许 补 缴 。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正 常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期 间 , 中 断 缴 费 且 中 断 期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的 , 允 许 按 属 期 顺 序 办 理 补 缴 三 个 月 内 未 缴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 2 0 2 5 年 0 5 月 2 1 日 企 服 百 科 深 圳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调 整 后 , 用 人 单 位 申 报 3 月 属 期 的 社 保 费 时 , 是 否 需 要 自 行 调 整 缴 费 工 资 ? 如 果 单 位 员 工 缴 费 工 资 不 变 化 , 申 报 缴 费 系 统 在 生 成 3 月 属 期 社 保 费 时 , 会 按 照 最 新 的 深 圳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生 成 缴 费 数 据 , 无 需 单 位 重 新 办 理 月 度 缴 费 工 资 申 报 。 2 0 2 5 年 0 5 月 2 1 日 企 服 百 科 用 人 单 位 社 保 费 缴 费 工 资 应 如 何 填 写 ? 用 人 单 位 应 据 实 为 职 工 申 报 缴 费 工 资 , 当 缴 费 工 资 低 于 缴 费 基 数 下 限 时 , 应 申 报 正 确 的 工 资 数 据 而 非 按 缴 费 基 数 下 限 申 报 ; 当 缴 费 工 资 高 于 缴 费 基 数 上 限 时 , 应 申 报 正 确 的 工 资 数 据 而 非 按 缴 费 基 数 上 限 申 报 。 用 人 单 位 完 成 职 工 缴 费 工 资 申 报 后 , 税 务 系 统 依 据 各 险 种 缴 费 基 数 上 下 限 自 动 进 行 调 整 。 2 0 2 5 年 0 5 月 2 1 日 企 服 百 科 公 司 股 权 被 法 院 冻 结 , 现 冻 结 期 限 已 过 , 法 院 未 续 冻 , 应 在 哪 里 办 理 解 冻 , 如 何 办 理 ? 解 除 股 权 冻 结 业 务 在 市 民 中 心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东 厅 ( 福 田 区 福 中 三 路 ) 1 3 号 窗 口 办 理 , 建 议 赴 现 场 咨 询 , 办 理 业 务 时 携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盖 公 章 、 企 业 公 章 、 法 人 委 托 书 及 法 院 出 具 的 裁 判 文 书 等 。 2 0 2 5 年 0 4 月 0 1 日 企 服 百 科 律 师 如 何 申 请 查 询 深 圳 企 业 档 案 ? 需 要 提 交 什 么 材 料 ? 律 师 因 代 理 诉 讼 活 动 查 询 深 圳 市 企 业 登 记 档 案 , 可 登 录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线 上 申 请 查 档 ( 点 开 【 企 业 登 记 档 案 查 询 】 — 【 网 上 受 理 】 — 【 人 脸 识 别 登 录 】 ) 。 需 线 上 提 交 相 关 彩 色 扫 描 件 材 料 : 1 . 律 师 事 务 所 介 绍 信 ( 加 盖 公 章 ) 彩 色 扫 描 件 、 2 . 律 师 执 业 证 彩 色 扫 描 件 、 3 . 企 业 登 记 档 案 查 询 承 诺 书 ( 律 师 亲 笔 . . . 2 0 2 5 年 0 4 月 0 1 日 企 服 百 科 股 东 可 以 用 哪 些 财 产 出 资 ? 股 东 可 以 用 货 币 出 资 , 也 可 以 用 实 物 、 知 识 产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 股 权 、 债 权 等 可 以 用 货 币 估 价 并 可 以 依 法 转 让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作 价 出 资 ; 但 是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作 为 出 资 的 财 产 除 外 。 对 作 为 出 资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应 当 评 估 作 价 , 核 实 财 产 , 不 得 高 估 或 者 低 估 作 价 。 2 0 2 5 年 0 3 月 2 8 日 企 服 百 科 商 事 主 体 申 请 歇 业 有 哪 些 条 件 ? 商 事 主 体 申 请 歇 业 的 条 件 : 未 被 列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或 者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名 单 ; 不 存 在 被 加 锁 限 制 信 息 ; 不 存 在 我 局 执 法 办 案 信 息 ; 不 存 在 法 院 协 助 执 行 信 息 ; 不 存 在 股 权 质 押 。 2 0 2 5 年 0 3 月 2 7 日 企 服 百 科 怎 样 辨 别 是 否 使 用 中 信 银 行 的 网 银 U 盾 进 行 电 子 签 名 ? 中 信 银 行 网 银 U 盾 电 子 签 名 外 观 可 以 看 到 “ o n = C N C B ” 字 样 , 其 他 银 行 的 证 书 不 会 看 到 这 个 字 样 。 2 0 2 5 年 0 3 月 2 7 日 企 服 百 科 如 何 合 理 设 置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 在 注 册 公 司 时 , 注 册 资 本 的 选 择 不 仅 关 系 到 企 业 法 律 责 任 , 还 影 响 经 营 发 展 与 市 场 信 任 度 , 合 理 设 置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是 一 个 需 要 综 合 考 虑 多 方 面 因 素 的 过 程 。 2 0 2 5 年 0 3 月 2 4 日 企 服 百 科 哪 些 企 业 可 以 办 理 股 权 质 押 ( 股 权 出 质 )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办 理 的 股 权 质 押 业 务 有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股 权 未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登 记 的 非 上 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质 押 业 务 建 议 咨 询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 简 称 : 中 登 公 司 ) , 其 他 类 型 的 企 业 无 法 办 理 股 权 质 押 。 2 0 2 5 年 0 3 月 1 9 日 企 服 百 科 用 人 单 位 申 报 缴 纳 社 保 费 提 示 未 全 员 申 报 怎 么 办 ? 如 果 企 业 存 在 正 常 参 保 的 职 工 未 申 报 缴 费 工 资 或 费 额 , 就 会 出 现 “ 请 检 查 职 工 缴 费 工 资 或 费 额 是 否 已 全 员 申 报 ” 的 提 示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登 录 社 保 费 管 理 客 户 端 、 电 子 税 务 局 或 @ 深 税 小 程 序 等 渠 道 , 通 过 【 月 度 缴 费 工 资 申 报 】 模 块 重 新 进 行 全 员 全 险 种 工 资 申 报 。 2 0 2 5 年 0 2 月 1 0 日 企 服 百 科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办 理 停 保 当 月 需 要 缴 费 吗 ? 灵 活 就 业 参 保 人 员 办 理 停 保 时 , 允 许 参 保 人 自 主 选 择 当 月 是 否 个 人 缴 纳 社 保 费 , 如 当 月 再 次 参 保 , 停 保 时 已 选 择 当 月 个 人 缴 费 的 险 种 仍 由 个 人 缴 纳 。 如 直 接 由 灵 活 就 业 参 保 身 份 调 入 单 位 参 保 ( 同 时 办 理 个 人 缴 费 的 停 保 以 及 单 位 的 参 保 ) , 则 由 将 其 调 入 的 单 位 为 其 缴 纳 当 月 社 保 费 。 2 0 2 5 年 0 2 月 1 0 日 企 服 百 科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补 缴 多 久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 如 何 操 作 ? 2 0 2 4 年 7 月 1 日 起 ,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未 及 时 申 报 缴 费 , 延 迟 申 报 且 跨 属 期 的 , 自 属 期 次 月 1 日 起 , 至 实 际 缴 费 当 日 止 , 计 算 滞 纳 金 。 跨 月 缴 费 到 账 的 养 老 、 失 业 、 工 伤 保 险 费 属 于 补 缴 。 2 0 2 5 年 0 2 月 1 0 日 企 服 百 科 查 看 更 多 > > 推 荐 文 章 龙 华 税 宣 春 风 进 园 区 , 合 规 护 航 租 赁 行 2 0 2 4 年 深 圳 税 收 十 件 大 事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信 用 合 作 研 讨 会 在 深 圳 前 海 举 办 前 海 “ 扩 区 ” 三 周 年 , 企 业 所 得 不 止 于 经 济 效 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前 海 深 港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区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前 海 深 港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区 个 人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吊 销 长 期 停 业 未 经 营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的 听 证 告 知 公 告 前 海 商 秘 关 于 按 时 报 送 年 报 的 温 馨 提 示 热 门 浏 览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各 区 监 管 局 地 址 及 联 系 电 话 2 0 2 3 新 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全 文 发 布 电 子 印 章 忘 记 签 章 密 码 怎 么 办 ? 深 圳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各 办 事 服 务 大 厅 联 系 地 址 电 话 及 服 务 时 间 招 商 银 行 U k e y 电 子 签 名 商 事 登 记 常 见 问 题 如 何 查 询 企 业 工 商 登 记 信 息 ? 如 何 使 用 深 圳 市 统 一 电 子 印 章 加 盖 骑 缝 章 ? 招 商 银 行 U k e y 电 子 签 名 连 接 u k e y 失 败 , 请 确 认 是 否 已 链 接 u k e y # 2 是 什 么 原 因 ? 招 商 银 行 U k e y 电 子 签 名 连 接 u k e y 失 败 , 提 示 请 确 认 是 否 已 链 接 u k e y # 1 怎 么 办 ? 深 圳 市 企 业 市 场 监 管 联 系 人 设 置 流 程 分 类 导 航 新 闻 资 讯 工 商 登 记 财 税 服 务 资 质 许 可 知 识 产 权 高 新 企 业 项 目 申 报 企 服 百 科 友 情 链 接 捷 事 通 企 服 商 标 分 类 网 共 享 网 络 工 作 室 静 落 凝 封 信 丰 脐 橙 网 共 享 网 址 导 航 仰 泽 商 务 前 海 在 线 深 圳 市 场 监 管 局 深 圳 市 税 务 局 前 海 管 理 局 广 东 政 务 网 深 圳 公 司 注 册 前 海 企 服 新 闻 资 讯 工 商 登 记 财 税 服 务 资 质 许 可 知 识 产 权 高 新 企 业 项 目 申 报 企 服 百 科 关 于 网 站 免 责 声 明 : 本 站 部 分 文 字 及 图 片 来 自 于 网 络 , 如 有 侵 权 请 及 时 联 系 我 们 删 除 处 理 C o p y r i g h t © 2 0 2 4 企 业 服 务 网 粤 I C P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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