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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 跃 互 动 星 跃 隐 私 政 策 更 新 日 期 : 2 0 2 2 年 1 1 月 2 2 日 生 效 日 期 : 2 0 2 2 年 1 1 月 2 2 日 发 布 日 期 : 2 0 2 2 年 1 1 月 2 2 日   欢 迎 您 选 择 由 杭 州 星 跃 互 动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我 们 ” ) 提 供 的 游 戏 或 应 用 A P P 产 品 ( 以 下 统 称 “ A P P ” ) 。 建 议 您 完 整 地 阅 读 本 隐 私 政 策 , 以 帮 助 您 了 解 维 护 自 己 隐 私 权 的 方 式 。 如 您 对 本 隐 私 政 策 有 任 何 疑 问 , 您 可 以 通 过 平 台 公 布 的 联 系 方 式 与 我 们 联 系 。 我 们 重 视 未 成 年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 如 您 为 未 成 年 人 , 建 议 您 请 您 的 监 护 人 仔 细 阅 读 本 隐 私 政 策 , 并 在 征 得 您 的 监 护 人 同 意 的 前 提 下 使 用 我 们 的 服 务 或 向 我 们 提 供 信 息 。 本 隐 私 政 策 主 要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帮 您 详 细 了 解 我 们 或 我 们 合 作 的 第 三 方 如 何 收 集 、 使 用 、 存 储 、 传 输 、 共 享 与 保 护 个 人 信 息 ; 帮 您 了 解 查 询 、 访 问 、 删 除 、 更 正 、 撤 回 授 权 个 人 信 息 的 方 式 。   一 、 如 何 收 集 和 使 用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二 、 如 何 使 用 c o o k i e 或 同 类 技 术 三 、 如 何 共 享 、 转 让 、 披 露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四 、 如 何 存 储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五 、 如 何 保 护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六 、 如 何 管 理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七 、 未 成 年 人 使 用 条 款 八 、 隐 私 政 策 的 修 订 和 通 知 九 、 如 何 联 系 我 们   一 、 如 何 收 集 和 使 用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1 . 1 . 您 主 动 提 供 的 信 息 为 完 成 账 号 注 册 所 填 写 的 信 息 , 包 括 手 机 号 , 用 户 名 , 邮 箱 和 您 提 供 的 其 他 信 息 。 您 也 可 以 通 过 Q Q 、 微 信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平 台 账 号 创 建 账 户 , 并 登 录 我 们 的 A P P , 届 时 您 将 向 我 们 授 权 提 供 您 的 第 三 方 平 台 账 户 头 像 、 昵 称 等 信 息 。 1 . 2 . 我 们 或 我 们 合 作 的 第 三 方 平 台 收 集 和 使 用 的 信 息 及 获 取 的 权 限 为 了 给 您 提 供 更 好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 我 们 在 A P P 内 接 入 了 第 三 方 服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实 名 认 证 、 数 据 分 析 、 第 三 方 支 付 、 投 放 广 告 等 ) , 当 您 使 用 我 们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时 , 为 了 确 保 您 能 正 常 使 用 A P P 和 优 化 用 户 体 验 , 我 们 和 我 们 合 作 的 第 三 方 平 台 可 能 在 A P P 安 装 和 使 用 过 程 中 通 过 调 用 设 备 权 限 收 集 部 分 设 备 相 关 信 息 和 个 人 信 息 ( 包 含 : 设 备 信 息 , 读 写 外 置 存 储 器 , 位 置 信 息 ) 。 1 ) 设 备 标 识 信 息 ( 例 如 硬 件 型 号 、 操 作 系 统 版 本 、 设 备 设 置 、 I M E I 、 I M S I 、 必 要 的 软 件 列 表 等 ) 为 保 障 您 正 常 使 用 我 们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 实 现 A P P 数 据 的 统 计 和 分 析 以 及 提 升 设 备 账 号 的 安 全 性 , 我 们 合 作 的 第 三 方 平 台 会 在 获 得 您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收 集 您 的 设 备 I D 、 设 备 名 称 、 设 备 类 型 和 版 本 、 系 统 版 本 、 I P 地 址 、 M A C 地 址 、 I M E I 、 I M S I 、 应 用 I D 、 网 络 连 接 状 态 、 软 件 列 表 、 接 入 网 络 的 方 式 和 类 型 等 信 息 。 拒 绝 授 权 我 们 合 作 的 第 三 方 平 台 获 取 您 的 上 述 信 息 , 可 能 会 导 致 您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我 们 的 A P P 或 在 使 用 我 们 A P P 的 过 程 中 受 到 相 应 限 制 。 如 您 使 用 O P P O 、 V I V O 、 华 为 、 小 米 、 魅 族 等 品 牌 手 机 , 我 们 的 A P P 可 能 会 接 入 上 述 手 机 厂 商 联 运 所 需 的 S D K , 需 要 收 集 手 机 唯 一 标 识 信 息 ( 例 如 I M E I 、 I M S I 、 ) , 并 可 能 会 收 集 您 的 手 机 型 号 、 系 统 类 型 、 系 统 版 本 、 设 备 屏 幕 尺 寸 等 参 数 用 于 实 现 产 品 功 能 , 具 体 情 况 请 参 见 S D K 运 营 方 的 隐 私 政 策 或 相 关 声 明 。 2 ) 存 储 权 限 为 保 障 您 能 充 分 使 用 A P P 的 各 项 功 能 和 保 存 玩 家 的 数 据 , 我 们 和 我 们 合 作 的 第 三 方 平 台 会 在 获 得 您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获 取 您 移 动 设 备 的 存 储 权 限 。 拒 绝 授 权 我 们 或 我 们 合 作 的 第 三 方 平 台 获 取 您 移 动 设 备 的 存 储 权 限 , 可 能 会 导 致 您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我 们 的 A P P 或 在 使 用 我 们 A P P 的 过 程 中 受 到 相 应 限 制 。 3 ) 地 理 位 置 信 息 为 了 丰 富 A P P 体 验 , 实 现 内 容 多 样 性 , 我 们 合 作 的 第 三 方 平 台 在 获 得 您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会 收 集 您 的 地 理 位 置 信 息 。 拒 绝 提 供 地 理 位 置 信 息 仅 会 使 您 无 法 使 用 与 位 置 信 息 相 关 的 功 能 , 但 不 影 响 您 正 常 使 用 我 们 A P P 的 其 他 功 能 。 您 也 可 以 随 时 取 消 授 权 我 们 合 作 的 第 三 方 平 台 获 取 您 的 地 理 位 置 信 息 。 4 ) 实 名 身 份 信 息 为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及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 我 们 的 游 戏 用 户 需 进 行 实 名 认 证 以 继 续 使 用 我 们 的 游 戏 。 我 们 合 作 的 第 三 方 平 台 会 在 获 得 您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要 求 您 填 写 您 的 实 名 身 份 信 息 , 该 信 息 属 于 敏 感 信 息 , 拒 绝 提 供 实 名 身 份 信 息 可 能 会 导 致 您 无 法 登 陆 我 们 的 游 戏 或 在 使 用 我 们 的 游 戏 过 程 中 受 到 相 应 限 制 。 若 您 希 望 了 解 第 三 方 服 务 提 供 商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的 具 体 规 则 , 请 参 阅 您 选 择 的 第 三 方 付 款 服 务 提 供 商 的 隐 私 政 策 。 5 ) 支 付 信 息 您 可 能 会 通 过 付 款 的 方 式 获 取 我 们 A P P 相 关 的 虚 拟 产 品 , 包 括 游 戏 币 、 游 戏 道 具 、 游 戏 装 备 等 。 上 述 付 款 服 务 由 第 三 方 提 供 , 该 第 三 方 可 能 会 收 集 您 的 充 值 记 录 、 消 费 记 录 等 交 易 信 息 。 我 们 不 会 获 取 与 您 付 款 相 关 的 支 付 账 号 、 密 码 等 信 息 。 在 您 成 功 付 款 后 , 我 们 仅 会 从 该 第 三 方 付 款 服 务 提 供 商 处 获 取 您 已 完 成 付 款 的 信 息 , 进 而 向 您 提 供 相 应 虚 拟 产 品 。 若 您 希 望 了 解 第 三 方 服 务 提 供 商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的 具 体 规 则 , 请 参 阅 您 选 择 的 第 三 方 付 款 服 务 提 供 商 的 隐 私 政 策 。 6 ) 第 三 方 平 台 S D K 主 要 获 取 的 权 限 以 及 对 应 的 用 途 如 下 : 第 三 方 S D K 用 途 收 集 的 信 息 适 用 范 围 隐 私 说 明 O P P O 应 用 市 场 联 运 S D K ( 内 含 支 付 宝 , O P P O 安 全 支 付 , 易 联 支 付 , 现 在 支 付 聚 合 平 台 ) 和 广 告 S D K 1 . 联 运 市 场 必 须 接 入 ; 2 . 在 A p p 中 投 放 广 告 与 数 据 分 析 设 备 标 识 信 息 ( 例 如 硬 件 型 号 、 操 作 系 统 版 本 、 设 备 设 置 、 I M E I 、 I M S I 、 M A C 地 址 、 A n d r o i d I D 、 必 要 的 软 件 列 表 等 O P P O 渠 道 包 O P P O 隐 私 政 策 允 许 程 序 写 入 外 部 存 储 允 许 程 序 读 取 外 部 存 储 获 取 粗 略 位 置 获 取 精 确 位 置 V I V O 应 用 市 场 联 运 和 广 告 S D K ( 其 可 能 集 成 头 条 s d k , 和 快 手 广 告 s d k ) 1 . 联 运 市 场 必 须 接 入 ; 2 . 在 A p p 中 投 放 广 告 与 数 据 分 析 设 备 标 识 信 息 ( 例 如 硬 件 型 号 、 操 作 系 统 版 本 、 设 备 设 置 、 I M E I 、 I M S I 、 M A C 地 址 、 A n d r o i d I D 、 必 要 的 软 件 列 表 等 ) V I V O 渠 道 包 V I V O 隐 私 政 策 允 许 程 序 写 入 外 部 存 储 允 许 程 序 读 取 外 部 存 储 获 取 粗 略 位 置 获 取 精 确 位 置 华 为 应 用 市 场 联 运 和 广 告 S D K 1 . 联 运 市 场 必 须 接 入 ; 2 . 在 A p p 中 投 放 广 告 与 数 据 分 析 设 备 标 识 信 息 ( 例 如 硬 件 型 号 、 操 作 系 统 版 本 、 设 备 设 置 、 I M E I 、 I M S I 、 M A C 地 址 、 A n d r o i d I D 、 必 要 的 软 件 列 表 等 ) 华 为 渠 道 包 华 为 隐 私 政 策 允 许 程 序 写 入 外 部 存 储 允 许 程 序 读 取 外 部 存 储 获 取 粗 略 位 置 获 取 精 确 位 置 小 米 应 用 市 场 联 运 和 广 告 S D K 1 . 联 运 市 场 必 须 接 入 ; 2 . 在 A p p 中 投 放 广 告 与 数 据 分 析 设 备 标 识 信 息 ( 例 如 硬 件 型 号 、 操 作 系 统 版 本 、 设 备 设 置 、 I M E I 、 I M S I 、 M A C 地 址 、 A n d r o i d I D 、 必 要 的 软 件 列 表 等 ) 小 米 渠 道 包 小 米 隐 私 政 策 允 许 程 序 写 入 外 部 存 储 允 许 程 序 在 手 机 屏 幕 关 闭 后 后 台 进 程 仍 然 运 行 获 取 粗 略 位 置 , 获 取 精 确 位 置 挂 载 、 反 挂 载 外 部 文 件 系 统 读 写 系 统 设 置 , 允 许 读 写 系 统 设 置 项 4 3 9 9 应 用 市 场 联 运 S D K 、 广 告 S D K 和 计 费 S D K 1 . 联 运 市 场 必 须 接 入 ; 2 . 在 A p p 中 投 放 广 告 与 数 据 分 析 ; 3 . 在 A P P 中 计 费 设 备 标 识 信 息 ( 例 如 硬 件 型 号 、 操 作 系 统 版 本 、 设 备 设 置 、 I M E I 、 I M S I 、 M A C 地 址 、 A n d r o i d I D 、 必 要 的 软 件 列 表 等 ) 4 3 9 9 渠 道 包 4 3 9 9 隐 私 政 策 接 收 和 发 送 短 信 允 许 程 序 写 入 外 部 存 储 允 许 程 序 读 取 外 部 存 储 获 取 粗 略 位 置 获 取 精 确 位 置 魅 族 应 用 市 场 联 运 和 广 告 S D K 1 . 联 运 市 场 必 须 接 入 ; 2 . 在 A p p 中 投 放 广 告 与 数 据 分 析 设 备 标 识 信 息 ( 例 如 硬 件 型 号 、 操 作 系 统 版 本 、 设 备 设 置 、 I M E I 、 I M S I 、 M A C 地 址 、 A n d r o i d I D 、 必 要 的 软 件 列 表 等 ) 魅 族 渠 道 包 魅 族 隐 私 政 策 允 许 程 序 写 入 外 部 存 储 允 许 程 序 读 取 外 部 存 储 获 取 粗 略 位 置 获 取 精 确 位 置 腾 讯 应 用 市 场 联 运 和 广 告 S D K 1 . 联 运 市 场 必 须 接 入 ; 2 . 在 A p p 中 投 放 广 告 与 数 据 分 析 设 备 标 识 信 息 ( 例 如 硬 件 型 号 、 操 作 系 统 版 本 、 设 备 设 置 、 I M E I 、 I M S I 、 M A C 地 址 、 A n d r o i d I D 、 必 要 的 软 件 列 表 等 ) 腾 讯 渠 道 包 腾 讯 隐 私 政 策 允 许 程 序 写 入 外 部 存 储 允 许 程 序 读 取 外 部 存 储 获 取 粗 略 位 置 获 取 精 确 位 置 联 想 应 用 商 店 联 运 S D K 1 . 联 运 市 场 必 须 接 入 ; 2 . 数 据 分 析 。 设 备 标 识 信 息 ( 例 如 硬 件 型 号 、 操 作 系 统 版 本 、 设 备 设 置 、 I M E I 、 I M S I 、 M A C 地 址 、 A n d r o i d I D 、 必 要 的 软 件 列 表 等 ) 联 想 渠 道 包 联 想 产 品 隐 私 声 明 允 许 程 序 写 入 外 部 存 储 允 许 程 序 读 取 外 部 存 储 获 取 粗 略 位 置 获 取 精 确 位 置 金 立 应 用 商 店 联 运 和 广 告 S D K 1 . 联 运 市 场 必 须 接 入 ; 2 . 在 A p p 中 投 放 广 告 与 数 据 分 析 设 备 标 识 信 息 ( 例 如 硬 件 型 号 、 操 作 系 统 版 本 、 设 备 设 置 、 I M E I 、 I M S I 、 M A C 地 址 、 A n d r o i d I D 、 必 要 的 软 件 列 表 等 ) 金 立 渠 道 包 金 立 隐 私 政 策 允 许 程 序 写 入 外 部 存 储 允 许 程 序 读 取 外 部 存 储 获 取 粗 略 位 置 获 取 精 确 位 置 3 6 0 应 用 商 店 联 运 S D K 1 . 联 运 市 场 必 须 接 入 ; 2 数 据 分 析 设 备 标 识 信 息 ( 例 如 硬 件 型 号 、 操 作 系 统 版 本 、 设 备 设 置 、 I M E I 、 I M S I 、 M A C 地 址 、 A n d r o i d I D 、 必 要 的 软 件 列 表 等 ) 3 6 0 渠 道 包 3 6 0 用 户 隐 私 政 策 允 许 程 序 写 入 外 部 存 储 允 许 程 序 读 取 外 部 存 储 获 取 粗 略 位 置 获 取 精 确 位 置 百 度 渠 道 联 运 和 广 告 S D K 1 . 联 运 市 场 必 须 接 入 ; 2 . 在 A p p 中 投 放 广 告 与 数 据 分 析 设 备 标 识 信 息 ( 例 如 硬 件 型 号 、 操 作 系 统 版 本 、 设 备 设 置 、 I M E I 、 I M S I 、 M A C 地 址 、 A n d r o i d I D 、 必 要 的 软 件 列 表 等 ) 百 度 渠 道 包 百 度 隐 私 政 策 允 许 程 序 写 入 外 部 存 储 允 许 程 序 读 取 外 部 存 储 获 取 粗 略 位 置 获 取 精 确 位 置 U C 应 用 商 店 联 运 和 广 告 S D K 1 . 联 运 市 场 必 须 接 入 ; 2 . 在 A p p 中 投 放 广 告 与 数 据 分 析 设 备 标 识 信 息 ( 例 如 硬 件 型 号 、 操 作 系 统 版 本 、 设 备 设 置 、 I M E I 、 I M S I 、 M A C 地 址 、 A n d r o i d I D 、 必 要 的 软 件 列 表 等 ) U C 渠 道 包 U C 隐 私 允 许 程 序 写 入 外 部 存 储 允 许 程 序 读 取 外 部 存 储 获 取 粗 略 位 置 获 取 精 确 位 置 1 . 3 . 收 集 和 使 用 信 息 的 例 外 和 特 殊 情 况 1 . 3 . 1 例 外 情 况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国 家 标 准 , 以 下 情 形 中 , 我 们 或 我 们 合 作 的 第 三 方 平 台 可 能 会 收 集 、 使 用 您 的 相 关 个 人 信 息 而 无 需 征 求 您 的 授 权 同 意 : 1 ) 与 国 家 安 全 、 国 防 安 全 等 国 家 利 益 直 接 相 关 的 ; 与 公 共 安 全 、 公 共 卫 生 、 公 共 知 情 等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直 接 相 关 的 ; 2 ) 与 犯 罪 侦 查 、 起 诉 、 审 判 和 判 决 执 行 等 直 接 相 关 的 ; 3 ) 出 于 维 护 您 或 其 他 个 人 的 生 命 、 财 产 、 声 誉 等 重 大 合 法 权 益 但 又 很 难 得 到 本 人 同 意 的 ; 4 ) 所 收 集 的 个 人 信 息 是 您 自 行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开 的 ; 5 ) 从 合 法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中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的 , 如 合 法 的 新 闻 报 道 、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等 渠 道 ; 6 ) 根 据 您 要 求 签 订 和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 7 ) 用 于 维 护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所 必 需 的 , 例 如 发 现 、 处 置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故 障 ; 8 ) 出 于 公 共 利 益 开 展 统 计 或 学 术 研 究 所 必 要 , 且 其 对 外 提 供 学 术 研 究 或 描 述 的 结 果 时 , 对 结 果 中 所 包 含 的 个 人 信 息 进 行 去 标 识 化 处 理 的 ;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1 . 3 . 2 特 殊 情 况 请 您 理 解 , 我 们 及 我 们 合 作 的 第 三 方 平 台 向 您 提 供 的 功 能 和 服 务 是 不 断 更 新 和 发 展 的 , 如 果 我 们 提 供 的 某 一 功 能 或 服 务 需 要 获 取 新 的 权 限 而 未 在 前 述 说 明 中 , 我 们 会 在 A P P 中 通 过 弹 窗 的 方 式 另 行 提 示 您 选 择 是 否 授 权 , 并 在 A P P 的 隐 私 政 策 中 进 行 更 新 与 说 明 ; 如 果 第 三 方 平 台 提 供 的 某 一 功 能 或 服 务 需 要 获 取 您 新 的 权 限 , 第 三 方 平 台 可 能 会 在 其 发 布 的 隐 私 政 策 中 进 行 更 新 与 说 明 , 如 您 想 要 了 解 第 三 方 平 台 获 取 您 权 限 的 最 新 情 况 , 您 可 以 查 询 第 三 方 平 台 最 新 的 隐 私 政 策 。   二 、 如 何 使 用 c o o k i e 或 同 类 技 术 2 . 1 . C o o k i e 或 同 类 技 术 是 互 联 网 中 普 遍 使 用 的 技 术 。 当 您 体 验 、 登 录 、 使 用 我 们 的 A P P 时 , 我 们 或 我 们 合 作 的 第 三 方 平 台 可 能 会 使 用 相 关 技 术 向 您 的 设 备 发 送 一 个 或 多 个 C o o k i e 或 匿 名 标 识 符 , 以 收 集 和 存 储 您 访 问 、 使 用 本 A P P 时 的 信 息 , 从 而 优 化 用 户 体 验 。 我 们 承 诺 , 不 会 将 C o o k i e 用 于 本 隐 私 政 策 所 述 目 的 之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用 途 。 2 . 2 . 我 们 在 使 用 C o o k i e 或 同 类 技 术 时 会 严 格 遵 守 移 动 互 联 网 应 用 安 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并 提 供 有 效 的 安 全 措 施 以 保 护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 如 您 想 要 详 细 了 解 我 们 合 作 的 第 三 方 平 台 如 何 使 用 C o o k i e 或 同 类 技 术 , 您 可 以 查 阅 第 三 方 平 台 的 隐 私 政 策 。   三 、 如 何 共 享 、 转 让 、 披 露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我 们 将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 不 会 将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出 售 给 第 三 方 。 我 们 仅 会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 处 于 合 法 、 正 当 、 必 要 、 特 定 、 明 确 的 目 的 , 且 采 取 符 合 业 界 标 准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的 前 提 下 共 享 、 转 让 、 披 露 您 的 个 人 数 据 。 用 于 共 享 、 转 让 、 披 露 的 个 人 信 息 是 去 标 识 化 处 理 后 的 信 息 , 且 共 享 第 三 方 无 法 重 新 识 别 此 类 信 息 的 自 然 人 主 体 。 3 . 1 共 享 1 ) 事 先 获 得 您 明 确 的 同 意 或 授 权 ; 2 ) 根 据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或 基 于 司 法 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进 行 提 供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为 维 护 您 或 其 他 用 户 或 其 他 个 人 的 生 命 、 财 产 等 合 法 权 益 或 是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而 有 必 要 提 供 ; 4 ) 应 您 的 监 护 人 的 合 法 要 求 而 提 供 您 的 信 息 ; 5 ) 根 据 与 您 签 署 的 相 关 协 议 ( 包 括 服 务 协 议 ) 或 其 他 的 法 律 文 件 约 定 而 提 供 ; 6 ) 可 能 会 基 于 您 的 相 应 授 权 将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与 关 联 方 共 享 。 但 只 会 共 享 必 要 的 个 人 信 息 , 且 受 本 隐 私 政 策 所 述 目 的 之 约 束 。 关 联 方 如 要 改 变 个 人 信 息 的 处 理 目 的 , 将 适 时 向 您 征 得 明 示 同 意 。 3 . 2 转 让 1 ) 事 先 获 得 您 明 确 的 同 意 或 授 权 ; 2 ) 根 据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 法 律 程 序 的 要 求 、 强 制 性 的 行 政 或 司 法 要 求 而 必 须 进 行 提 供 ; 3 ) 根 据 与 您 签 署 的 相 关 协 议 ( 包 括 服 务 协 议 ) 或 其 他 的 法 律 文 件 约 定 而 提 供 ; 4 ) 在 涉 及 收 购 、 兼 并 、 破 产 清 算 、 重 组 等 变 更 时 , 如 涉 及 到 个 人 信 息 转 让 , 会 要 求 新 的 持 有 您 个 人 信 息 的 公 司 或 组 织 继 续 履 行 本 隐 私 政 策 项 下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如 变 更 后 的 主 体 需 变 更 个 人 信 息 使 用 目 的 , 我 们 会 要 求 其 事 先 获 得 您 的 明 示 同 意 。 3 . 3 公 开 披 露 1 ) 根 据 您 的 需 求 , 在 您 明 确 同 意 的 披 露 方 式 下 披 露 您 所 指 定 的 个 人 信 息 ; 2 )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的 要 求 、 行 政 或 司 法 机 关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 我 们 可 能 会 公 开 披 露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 当 收 到 上 述 披 露 请 求 时 , 我 们 会 依 法 要 求 请 求 方 出 具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 如 传 票 或 调 查 函 等 。 我 们 会 慎 重 审 查 每 一 披 露 请 求 , 以 确 保 该 等 披 露 请 求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在 法 律 法 规 许 可 的 前 提 下 , 我 们 会 对 包 含 披 露 信 息 的 文 件 进 行 加 密 保 护 。   四 、 如 何 存 储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4 . 1 . 我 们 仅 在 本 隐 私 政 策 所 述 目 的 所 必 需 期 间 和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最 短 时 限 内 储 存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 如 我 们 终 止 服 务 或 运 营 , 我 们 及 我 们 合 作 的 第 三 方 平 台 将 及 时 停 止 继 续 收 集 您 个 人 信 息 的 活 动 , 同 时 会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前 向 您 通 知 , 并 在 终 止 服 务 或 运 营 后 对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进 行 删 除 或 匿 名 化 处 理 ,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4 . 2 . 我 们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运 营 中 收 集 和 产 生 的 个 人 信 息 , 储 存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以 下 情 形 除 外 : 1 ) 法 律 法 规 有 明 确 规 定 ; 2 ) 获 得 您 的 授 权 同 意 ; 3 ) 目 前 我 们 不 会 将 上 述 信 息 传 输 至 境 外 , 如 果 我 们 向 境 外 传 输 , 我 们 将 会 遵 循 相 关 国 家 规 定 或 者 征 求 您 的 同 意 。 4 ) 针 对 以 上 情 形 , 我 们 会 确 保 依 据 本 隐 私 政 策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对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提 供 足 够 的 保 护 。   五 、 如 何 保 护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5 . 1 . 我 们 将 采 用 严 格 的 安 全 制 度 以 及 行 业 通 行 的 安 全 技 术 和 程 序 来 确 保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不 被 丢 失 、 泄 露 、 毁 损 或 滥 用 。 5 . 2 . 我 们 的 服 务 采 取 同 行 业 要 求 水 平 的 加 密 技 术 、 匿 名 化 处 理 等 合 理 手 段 对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进 行 加 密 保 存 , 并 通 过 隔 离 技 术 进 行 隔 离 。 我 们 还 会 采 用 严 格 的 数 据 访 问 权 限 控 制 和 多 重 身 份 认 证 技 术 保 护 个 人 信 息 , 避 免 数 据 被 违 规 使 用 。 5 . 3 . 我 们 通 过 建 立 数 据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 采 用 严 格 的 数 据 访 问 权 限 控 制 等 方 式 加 强 员 工 的 安 全 意 识 以 及 对 于 保 护 信 息 重 要 性 的 认 识 。 5 . 4 . 我 们 仅 允 许 有 必 要 知 晓 这 些 信 息 的 人 员 访 问 个 人 信 息 数 据 , 并 为 此 设 置 了 严 格 的 访 问 权 限 控 制 和 监 控 机 制 。 我 们 同 时 要 求 可 能 接 触 到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的 所 有 人 员 履 行 相 应 的 保 密 义 务 。 如 果 未 能 履 行 这 些 义 务 , 可 能 会 被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或 被 中 止 与 我 们 的 合 作 关 系 。 5 . 5 . 我 们 将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可 行 的 措 施 , 确 保 不 收 集 与 我 们 的 A P P 服 务 无 关 的 个 人 信 息 。 5 . 6 . 互 联 网 环 境 并 非 百 分 之 百 安 全 , 我 们 会 尽 力 保 护 您 个 人 信 息 的 安 全 性 。 当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出 现 泄 露 、 损 毁 或 丢 失 等 安 全 事 件 时 , 我 们 将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及 时 向 您 告 知 : 安 全 事 件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可 能 的 影 响 、 我 们 已 采 取 或 将 要 采 取 的 处 置 措 施 、 您 可 自 主 防 范 和 降 低 风 险 的 建 议 、 对 您 的 补 救 措 施 等 。 我 们 同 时 将 及 时 将 事 件 相 关 情 况 以 邮 件 、 信 函 、 电 话 、 推 送 通 知 等 方 式 告 知 您 , 难 以 逐 一 告 知 信 息 主 体 时 , 我 们 会 采 取 合 理 、 有 效 的 方 式 发 布 公 告 。 同 时 , 我 们 还 将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 主 动 上 报 信 息 安 全 事 件 的 处 置 情 况 。 5 . 7 . 您 通 过 付 款 的 方 式 获 取 我 们 A P P 相 关 的 虚 拟 产 品 时 , 将 通 过 第 三 方 付 款 服 务 商 进 行 交 易 。 届 时 您 不 可 避 免 的 要 向 交 易 对 方 或 潜 在 的 交 易 对 方 披 露 自 己 的 信 息 , 如 联 络 方 式 、 银 行 账 户 或 者 邮 箱 等 。 请 您 妥 善 保 护 自 己 的 信 息 , 仅 在 必 要 的 情 形 下 向 他 人 提 供 。 5 . 8 . 如 果 我 们 监 测 到 您 将 我 们 的 A P P 及 服 务 以 及 相 关 信 息 用 于 欺 诈 或 非 法 目 的 , 我 们 将 会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中 止 或 终 止 您 使 用 我 们 的 A P P 或 服 务 。   六 、 如 何 管 理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6 . 1 . 访 问 、 更 新 和 删 除 个 人 信 息 我 们 非 常 重 视 您 对 个 人 信 息 管 理 的 权 利 。 您 可 根 据 我 们 A P P 内 的 指 引 , 在 A P P 内 或 在 A P P 中 接 入 的 第 三 方 服 务 中 访 问 、 更 新 和 删 除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 在 访 问 、 更 新 和 删 除 前 述 信 息 时 , 我 们 可 能 会 要 求 您 进 行 身 份 验 证 , 以 保 障 信 息 安 全 。 6 . 2 . 注 销 账 号 如 您 想 要 注 销 A P P 账 号 , 您 可 以 通 过 我 们 在 本 隐 私 政 策 第 九 条 中 所 列 明 的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我 们 , 我 们 将 详 细 的 向 您 告 知 如 何 注 销 A P P 账 号 。 6 . 3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 当 您 更 新 、 删 除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或 申 请 注 销 帐 号 时 , 我 们 可 能 不 会 立 即 从 备 份 系 统 中 更 新 或 删 除 相 应 的 信 息 , 但 会 在 备 份 更 新 时 更 新 或 删 除 这 些 信 息 。   七 、 未 成 年 人 使 用 条 款 7 . 1 . 若 您 是 未 满 1 8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 在 使 用 我 们 的 A P P 及 相 关 服 务 前 , 应 在 您 的 父 母 或 其 他 监 护 人 监 护 、 指 导 下 共 同 阅 读 并 同 意 本 隐 私 政 策 。 7 . 2 . 我 们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 只 会 在 法 律 允 许 、 父 母 或 其 他 监 护 人 明 确 同 意 或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所 必 要 的 情 况 下 收 集 、 使 用 、 储 存 、 共 享 、 转 让 或 披 露 未 成 年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 如 果 我 们 发 现 在 未 事 先 获 得 可 证 实 的 父 母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收 集 了 未 成 年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 则 会 设 法 尽 快 删 除 相 关 信 息 。 7 . 3 . 若 您 是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 当 您 对 您 所 监 护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有 相 关 疑 问 时 , 请 通 过 公 司 本 隐 私 政 策 公 示 的 联 系 方 式 与 我 们 联 系 。   八 、 《 隐 私 政 策 》 变 更 8 . 1 . 本 《 隐 私 政 策 》 的 条 款 对 使 用 本 公 司 网 站 及 其 搜 集 到 的 信 息 具 有 约 束 性 。 我 们 对 此 政 策 保 留 修 改 权 , 如 有 重 大 变 更 , 我 们 会 竭 力 在 官 方 网 站 上 做 出 明 确 通 知 。   九 、 如 何 联 系 我 们 9 . 1 . 我 们 非 常 尊 重 每 一 位 用 户 的 隐 私 , 并 竭 力 保 护 用 户 的 个 人 信 息 , 如 果 您 对 本 隐 私 政 策 有 任 何 疑 问 、 意 见 或 建 议 , 欢 迎 在 工 作 日 时 间 9 : 0 0 1 8 : 0 0 联 系 我 们 , 我 们 会 尽 快 做 出 回 复 。   联 系 Q Q : 2 2 6 0 8 5 9 4 3 5 ( 请 注 明 来 意 ) 星 跃 用 户 许 可 及 服 务 协 议 更 新 日 期 : 2 0 2 2 年 1 1 月 2 2 日 生 效 日 期 : 2 0 2 2 年 1 1 月 2 2 日 发 布 日 期 : 2 0 2 2 年 1 1 月 2 2 日   《 杭 州 星 跃 互 动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用 户 许 可 及 服 务 协 议 》 ( 下 称 《 协 议 》 ) 由 您 与 杭 州 星 跃 互 动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下 称 “ 星 跃 公 司 ” ) 游 戏 服 务 提 供 方 共 同 缔 结 , 本 协 议 具 有 合 同 效 力 。 请 您 务 必 审 慎 阅 读 、 充 分 理 解 各 条 款 内 容 , 特 别 是 免 除 或 者 限 制 责 任 的 条 款 , 以 及 开 通 或 使 用 某 项 服 务 的 单 独 协 议 。 除 非 您 已 阅 读 并 接 受 本 协 议 所 有 条 款 , 否 则 您 无 权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游 戏 及 服 务 。 用 户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游 戏 及 服 务 即 视 为 已 阅 读 并 同 意 签 署 本 协 议 。 如 用 户 未 满 1 8 周 岁 , 请 在 法 定 监 护 人 的 陪 同 下 阅 读 本 协 议 并 特 别 注 意 未 成 年 人 使 用 条 款 。 【 重 要 提 示 】 1 . 用 户 在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软 件 及 相 关 各 项 服 务 之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 协 议 》 中 各 项 条 款 。 特 别 是 其 中 免 除 或 者 限 制 星 跃 公 司 责 任 的 条 款 ( 通 常 含 有 “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 “ 无 义 务 ” 等 词 汇 ) 以 及 免 除 、 限 制 用 户 权 利 的 条 款 ( 通 常 含 有 “ 不 得 ” 等 词 汇 ) 。 对 于 以 上 条 款 , 星 跃 公 司 将 在 最 大 范 围 内 以 加 黑 加 粗 的 方 式 予 以 表 述 ; 2 . 请 用 户 审 慎 阅 读 并 选 择 接 受 或 不 接 受 本 协 议 ( 未 成 年 人 或 非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应 在 监 护 人 陪 同 下 阅 读 ) 。 除 非 用 户 同 意 并 接 受 本 《 协 议 》 中 的 各 条 款 , 否 则 将 无 权 接 收 、 下 载 、 安 装 、 启 动 、 升 级 、 登 录 、 显 示 、 运 行 ( 以 下 统 称 “ 使 用 ” ) 星 跃 公 司 提 供 的 服 务 , 亦 无 权 使 用 该 项 服 务 的 某 项 功 能 或 某 一 部 分 。 用 户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提 供 的 服 务 或 者 使 用 该 服 务 的 某 项 功 能 、 某 一 部 分 的 行 为 , 即 视 为 同 意 并 接 受 本 《 协 议 》 , 愿 意 接 受 本 《 协 议 》 各 条 款 的 约 束 ; 3 . 由 于 用 户 及 市 场 状 况 的 不 断 变 化 , 星 跃 公 司 将 会 不 定 期 地 以 “ 玩 家 条 例 ” 、 “ 用 户 守 则 ” 、 “ 封 号 规 则 ” 、 公 告 等 补 充 协 议 的 形 式 对 本 《 协 议 》 进 行 补 充 、 修 订 , 该 等 补 充 协 议 将 会 在 星 跃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上 对 外 公 布 , 而 不 另 行 对 用 户 进 行 个 别 通 知 。 用 户 应 当 实 时 查 阅 并 了 解 这 些 补 充 协 议 , 若 用 户 不 同 意 补 充 协 议 的 内 容 , 可 停 止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 若 用 户 继 续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 则 视 为 用 户 业 已 同 意 遵 守 补 充 协 议 的 相 关 内 容 。 该 补 充 协 议 是 本 《 协 议 》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 与 本 《 协 议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该 等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 协 议 》 有 矛 盾 或 者 冲 突 的 地 方 , 适 用 该 等 补 充 协 议 ; 没 有 涉 及 的 内 容 , 仍 适 用 本 《 协 议 》 的 有 关 约 定 ; 4 . 用 户 在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之 后 , 如 用 户 不 再 同 意 本 《 协 议 》 及 / 或 补 充 协 议 内 容 的 , 请 停 止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提 供 的 服 务 ; 5 . 星 跃 公 司 将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的 措 施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在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服 务 过 程 中 的 合 法 权 益 , 包 括 可 能 采 取 技 术 措 施 、 禁 止 未 成 年 人 接 触 不 适 宜 的 游 戏 或 者 游 戏 功 能 、 限 制 未 成 年 人 的 游 戏 时 间 、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沉 迷 网 络 。 其 他 玩 家 在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应 避 免 发 布 、 产 生 任 何 有 损 未 成 年 人 身 心 健 康 的 内 容 , 共 同 营 造 健 康 的 游 戏 环 境 ; 6 . 本 《 协 议 》 签 署 于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 因 签 订 、 履 行 本 《 协 议 》 产 生 的 任 何 纠 纷 , 双 方 有 权 协 商 解 决 , 在 协 商 不 成 的 情 况 下 ,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向 《 协 议 》 签 署 地 有 管 辖 权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 正 文 】 1 . 关 于 本 许 可 使 用 1 . 1 . 本 许 可 使 用 的 内 容 是 指 星 跃 公 司 允 许 用 户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提 供 的 游 戏 软 件 许 可 及 服 务 ( 以 下 简 称 “ 本 服 务 ” ) 。 1 . 2 . 用 户 使 用 本 服 务 需 要 在 星 跃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或 其 他 有 权 第 三 方 渠 道 下 载 游 戏 客 户 端 软 件 并 完 成 注 册 账 号 、 设 置 密 码 , 并 在 遵 循 游 戏 规 则 、 相 关 通 告 、 玩 家 条 例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使 用 。 1 . 3 . 在 用 户 遵 守 本 协 议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星 跃 公 司 给 予 用 户 一 项 个 人 的 、 不 可 转 让 及 非 排 他 性 的 许 可 , 用 户 仅 可 为 访 问 或 使 用 本 服 务 目 的 且 非 商 业 目 的 的 使 用 这 些 软 件 及 服 务 。 1 . 4 . 本 条 及 本 《 协 议 》 其 他 条 款 未 明 示 许 可 的 其 他 一 切 权 利 仍 由 星 跃 公 司 保 留 , 星 跃 公 司 未 行 使 , 并 不 构 成 对 该 权 利 的 放 弃 。   2 . 知 识 产 权 声 明 2 . 1 星 跃 公 司 或 者 其 相 关 合 作 方 、 关 联 方 依 法 享 有 游 戏 软 件 的 一 切 合 法 权 属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知 识 产 权 ) 。 本 软 件 的 全 部 著 作 权 、 商 标 权 及 一 切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 以 及 与 本 软 件 相 关 的 所 有 信 息 内 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文 字 表 述 及 其 组 合 、 图 标 、 图 饰 、 图 表 、 色 彩 组 合 、 界 面 设 计 、 版 面 框 架 、 有 关 数 据 、 印 刷 材 料 、 或 电 子 文 档 等 均 受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的 国 际 条 约 的 保 护 。 2 . 2 星 跃 公 司 及 其 合 作 方 、 关 联 公 司 并 未 因 为 本 《 协 议 》 或 者 因 为 向 用 户 提 供 游 戏 软 件 以 及 相 关 服 务 而 授 予 用 户 任 何 与 本 游 戏 软 件 相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 2 . 3 用 户 未 经 合 法 授 权 不 得 擅 自 复 制 、 反 编 译 ( d e c o m p i l e ) 、 反 汇 编 ( d i s a s e m b l e ) 任 何 功 能 或 程 序 , 不 得 对 任 何 功 能 和 / 或 程 序 进 行 反 向 工 程 ( r e v e r s e e n g i n e e r i n g ) , 不 得 从 事 以 下 任 何 自 行 开 发 、 使 用 或 进 行 一 切 商 业 化 运 作 等 一 系 列 侵 犯 游 戏 软 件 知 识 产 权 的 行 为 , 否 则 星 跃 公 司 将 保 留 追 究 用 户 法 律 责 任 的 权 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复 制 、 翻 拷 、 传 播 和 陈 列 本 软 件 的 程 序 、 使 用 手 册 和 其 它 图 文 音 像 资 料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内 容 ; ( 2 ) 修 改 、 翻 译 、 注 释 、 整 理 、 汇 编 、 演 绎 本 软 件 , 包 括 修 改 或 遮 盖 本 软 件 程 序 、 图 像 、 动 画 、 包 装 和 手 册 等 内 容 上 的 产 品 名 称 、 公 司 标 志 、 版 权 信 息 等 内 容 ; ( 3 ) 出 租 、 销 售 本 软 件 或 者 利 用 本 软 件 从 事 营 利 行 为 ; ( 4 ) 其 它 违 反 著 作 权 法 、 计 算 机 软 件 保 护 条 例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2 . 4 星 跃 公 司 的 游 戏 运 行 画 面 、 美 术 素 材 、 音 乐 素 材 及 相 应 的 衍 生 作 品 ( 虚 拟 及 实 物 ) 的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于 星 跃 公 司 。 2 . 5 用 户 在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服 务 过 程 中 不 得 未 经 星 跃 公 司 许 可 以 任 何 方 式 录 制 、 直 播 或 向 他 人 传 播 星 跃 公 司 内 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不 得 利 用 任 何 第 三 方 软 件 进 行 网 络 直 播 、 传 播 等 。 2 . 6 尽 管 本 协 议 有 其 他 约 定 , 用 户 在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服 务 中 产 生 的 游 戏 数 据 的 所 有 权 和 知 识 产 权 归 星 跃 公 司 所 有 , 星 跃 公 司 有 权 保 存 、 处 置 该 游 戏 数 据 。   3 . 游 戏 软 件 下 载 3 . 1 星 跃 公 司 仅 许 可 用 户 在 星 跃 公 司 官 网 或 其 他 有 权 第 三 方 渠 道 下 载 游 戏 客 户 端 软 件 , 对 于 用 户 通 过 其 他 非 法 途 径 下 载 客 户 端 软 件 而 引 发 的 损 失 , 将 视 为 用 户 未 获 得 星 跃 公 司 授 权 , 星 跃 公 司 无 法 保 证 该 游 戏 能 够 正 常 使 用 , 并 对 因 此 给 用 户 造 成 的 损 失 不 予 负 责 。 3 . 2 星 跃 公 司 可 能 为 不 同 的 终 端 设 备 或 操 作 系 统 开 发 了 不 同 的 软 件 版 本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i o s 、 a n d r o i d ( 包 括 模 拟 器 版 本 ) 、 w i n d o w s p h o n e 等 多 个 应 用 版 本 , 用 户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下 载 合 适 的 版 本 进 行 安 装 , 下 载 安 装 程 序 后 , 用 户 需 要 按 照 该 程 序 提 示 的 步 骤 正 确 安 装 。 3 . 3 为 提 供 更 加 优 质 、 安 全 的 服 务 , 在 软 件 安 装 时 星 跃 公 司 可 能 推 荐 用 户 安 装 其 他 软 件 , 用 户 可 以 选 择 安 装 或 不 安 装 。 3 . 4 如 果 用 户 不 再 需 要 使 用 该 软 件 或 者 需 要 安 装 新 版 本 , 可 以 自 行 卸 载 。 如 果 用 户 愿 意 帮 助 星 跃 公 司 改 进 产 品 服 务 , 请 告 知 卸 载 的 原 因 。 3 . 5 为 了 保 证 游 戏 服 务 的 安 全 性 和 功 能 的 一 致 性 , 星 跃 公 司 有 权 不 经 向 用 户 特 别 通 知 而 对 软 件 进 行 更 新 , 或 者 对 软 件 的 部 分 功 能 效 果 进 行 改 变 或 限 制 。 3 . 6 软 件 新 版 本 发 布 后 , 旧 版 本 的 软 件 可 能 无 法 使 用 。 星 跃 公 司 不 保 证 旧 版 本 软 件 继 续 可 用 及 提 供 相 应 的 客 户 服 务 , 请 用 户 随 时 核 对 并 下 载 最 新 版 本 。   4 . 游 戏 账 号 及 支 付 4 . 1 如 果 用 户 接 受 本 次 许 可 使 用 , 则 需 要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进 行 注 册 和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的 相 关 服 务 , 包 括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要 求 , 登 录 实 名 注 册 系 统 并 进 行 实 名 注 册 。 4 . 2 用 户 充 分 理 解 并 同 意 , 星 跃 公 司 可 能 会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要 求 将 用 户 的 实 名 注 册 信 息 ( 包 括 相 关 实 名 认 证 及 年 龄 情 况 等 ) 运 用 于 防 沉 迷 系 统 之 中 , 即 星 跃 公 司 可 能 会 根 据 用 户 的 实 名 注 册 信 息 判 断 用 户 是 否 年 满 1 8 周 岁 、 用 户 提 交 的 实 名 身 份 信 息 是 否 规 范 或 实 名 验 证 是 否 通 过 等 , 从 而 决 定 是 否 对 用 户 的 游 戏 账 号 予 以 防 沉 迷 限 制 。 4 . 3 用 户 进 一 步 知 悉 并 同 意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规 定 , 用 户 账 号 须 实 名 注 册 后 才 能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的 产 品 / 服 务 、 进 行 游 戏 充 值 或 消 费 。 且 一 旦 用 户 卸 载 或 重 装 星 跃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游 戏 , 或 用 户 更 换 手 机 等 终 端 设 备 或 该 等 终 端 设 备 损 坏 的 , 用 户 的 所 有 游 戏 相 关 数 据 可 能 都 将 会 被 清 空 , 且 无 法 查 询 和 恢 复 。 如 因 此 造 成 用 户 任 何 损 失 的 , 均 由 用 户 自 行 承 担 。 4 . 4 用 户 应 妥 善 保 管 用 户 的 游 戏 账 号 及 其 密 码 , 因 用 户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游 戏 账 号 及 密 码 被 窃 取 、 丢 失 而 引 发 的 损 失 , 由 用 户 自 行 承 担 。 如 用 户 使 用 第 三 方 账 号 作 为 游 戏 账 号 使 用 和 享 受 星 跃 公 司 产 品 / 服 务 的 , 用 户 还 应 遵 守 有 关 该 第 三 方 账 号 的 协 议 、 规 则 , 且 因 该 第 三 方 账 号 产 生 的 相 关 问 题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被 盗 等 , 用 户 应 自 行 联 系 该 第 三 方 进 行 解 决 , 星 跃 公 司 可 视 情 况 提 供 相 应 的 协 助 。 4 . 5 用 户 充 分 理 解 并 同 意 : 为 提 高 游 戏 服 务 的 安 全 水 平 , 星 跃 公 司 有 权 将 有 关 技 术 或 软 件 应 用 到 游 戏 中 , 但 星 跃 公 司 不 保 证 这 些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可 以 完 全 杜 绝 游 戏 账 号 被 他 人 窃 取 或 丢 失 的 风 险 。 4 . 6 用 户 充 分 理 解 并 同 意 : 若 星 跃 公 司 依 照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限 制 、 冻 结 或 终 止 用 户 的 游 戏 账 号 , 该 游 戏 账 号 下 的 游 戏 数 据 及 相 关 信 息 将 被 删 除 , 由 此 引 发 相 关 权 益 的 丧 失 , 该 损 失 由 用 户 自 行 承 担 , 对 此 星 跃 公 司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4 . 7 星 跃 公 司 有 权 监 督 用 户 账 号 使 用 情 况 , 在 出 现 违 反 本 协 议 相 关 违 规 时 , 则 星 跃 公 司 有 权 作 出 独 立 的 判 断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 该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向 有 权 机 关 进 行 举 报 , 限 制 用 户 帐 号 的 登 陆 , 限 制 用 户 在 游 戏 中 的 活 动 , 终 止 本 软 件 授 权 , 删 除 与 复 制 有 关 的 物 品 ( 包 括 复 制 出 的 虚 拟 物 品 和 参 与 复 制 的 虚 拟 物 品 ) , 删 除 用 户 的 帐 号 并 要 求 用 户 赔 偿 因 从 事 上 述 行 为 而 给 星 跃 公 司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4 . 8 用 户 在 星 跃 公 司 提 供 的 单 款 游 戏 产 品 中 申 请 注 册 星 跃 账 号 的 , 将 可 以 通 过 该 星 跃 账 号 登 录 和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旗 下 的 所 有 产 品 / 服 务 。 星 跃 账 号 是 星 跃 公 司 按 照 本 协 议 授 权 给 用 户 登 录 、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游 戏 及 相 关 服 务 的 标 识 , 其 所 有 权 属 于 星 跃 公 司 。 用 户 依 本 《 协 议 》 而 获 得 游 戏 软 件 及 游 戏 账 号 的 使 用 权 , 有 权 在 遵 循 本 《 协 议 》 、 支 付 规 则 的 前 提 下 使 用 支 付 账 户 购 买 游 戏 道 具 、 游 戏 装 备 、 游 戏 币 等 , 支 付 账 户 及 其 密 码 由 用 户 自 行 掌 握 , 因 用 户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支 付 账 户 名 称 、 密 码 泄 露 而 遭 受 的 损 失 , 由 用 户 自 行 承 担 。 4 . 9 用 户 充 分 理 解 并 同 意 : 游 戏 装 备 、 游 戏 币 及 其 他 游 戏 道 具 等 是 星 跃 公 司 服 务 的 一 部 分 , 星 跃 公 司 在 此 许 可 用 户 依 本 协 议 而 获 得 其 使 用 权 。 用 户 购 买 、 使 用 游 戏 装 备 、 游 戏 币 及 其 他 游 戏 道 具 等 应 遵 循 本 协 议 、 游 戏 具 体 规 则 的 要 求 。 同 时 , 游 戏 装 备 、 游 戏 币 及 其 他 游 戏 道 具 等 可 能 受 到 一 定 有 效 期 限 的 限 制 , 即 使 用 户 在 规 定 的 有 效 期 内 未 使 用 , 除 不 可 抗 力 或 可 归 责 于 星 跃 公 司 的 原 因 外 , 一 旦 有 效 期 届 满 , 将 会 自 动 失 效 。 如 相 关 游 戏 币 、 游 戏 装 备 及 其 他 游 戏 道 具 等 游 戏 物 品 没 有 标 明 使 用 期 限 , 或 者 标 明 的 使 用 期 限 为 “ 永 久 ” 或 其 他 具 有 与 “ 永 久 ” 相 同 或 类 似 意 思 的 内 容 的 ( 如 “ 无 限 期 ” 、 “ 无 限 制 ” 等 ) , 则 其 使 用 期 限 为 自 用 户 获 得 该 游 戏 物 品 之 日 起 至 该 游 戏 终 止 运 营 之 日 止 。 用 户 充 分 理 解 并 同 意 : 为 更 好 地 向 用 户 提 供 星 跃 公 司 服 务 , 星 跃 公 司 有 权 对 游 戏 相 关 内 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游 戏 角 色 、 游 戏 装 备 及 其 他 游 戏 道 具 的 设 计 、 性 能 及 相 关 数 值 设 置 等 ) 作 出 调 整 、 更 新 或 优 化 。 4 . 1 0 星 跃 公 司 向 用 户 提 供 游 戏 服 务 本 身 属 于 商 业 行 为 , 用 户 有 权 自 主 决 定 是 否 根 据 星 跃 公 司 自 行 确 定 的 收 费 项 目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购 买 游 戏 内 的 虚 拟 道 具 的 使 用 权 以 及 接 受 其 他 增 值 服 务 等 各 类 收 费 项 目 ) 及 收 费 标 准 支 付 相 应 的 费 用 , 以 获 得 相 应 的 游 戏 服 务 。 如 用 户 不 按 相 应 标 准 支 付 相 应 费 用 的 , 用 户 将 无 法 获 得 相 应 的 游 戏 服 务 。 用 户 知 悉 并 同 意 : 收 费 项 目 或 收 费 标 准 的 改 变 、 调 整 是 一 种 正 常 的 商 业 行 为 , 用 户 不 得 因 为 收 费 项 目 或 收 费 标 准 的 改 变 、 调 整 而 要 求 星 跃 公 司 进 行 赔 偿 或 补 偿 。 用 户 知 悉 并 同 意 , 用 户 使 用 法 定 货 币 进 行 游 戏 充 值 购 买 或 兑 换 游 戏 虚 拟 货 币 、 虚 拟 道 具 及 其 他 虚 拟 物 品 或 增 值 服 务 的 , 视 为 用 户 购 买 了 游 戏 服 务 , 用 户 所 购 买 或 兑 换 的 游 戏 虚 拟 货 币 、 虚 拟 道 具 及 其 他 虚 拟 物 品 或 增 值 服 务 将 不 能 退 还 或 兑 换 成 法 定 货 币 , 但 法 律 另 有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除 外 。 用 户 知 悉 并 同 意 , 如 用 户 进 行 游 戏 充 值 购 买 或 兑 换 游 戏 虚 拟 货 币 的 交 易 因 退 款 等 原 因 被 取 消 的 , 星 跃 公 司 有 权 就 该 被 取 消 的 交 易 对 应 下 发 到 用 户 游 戏 账 号 中 的 虚 拟 货 币 进 行 扣 除 。 如 用 户 游 戏 账 号 中 的 虚 拟 货 币 不 足 以 扣 除 的 , 就 不 足 部 分 , 星 跃 公 司 可 在 用 户 游 戏 账 号 中 的 虚 拟 货 币 后 续 增 加 时 优 先 扣 除 。 4 . 1 1 星 跃 公 司 特 别 提 示 用 户 不 要 从 任 何 第 三 方 通 过 购 买 、 接 受 赠 与 或 者 其 他 的 方 式 获 得 游 戏 账 号 、 游 戏 道 具 、 游 戏 装 备 、 游 戏 币 等 , 星 跃 公 司 不 对 第 三 方 交 易 的 行 为 负 责 , 并 且 不 受 理 因 任 何 第 三 方 交 易 发 生 纠 纷 而 带 来 的 申 诉 。 4 . 1 2 在 星 跃 公 司 提 供 账 号 注 销 功 能 或 服 务 的 情 形 下 , 如 用 户 需 要 账 号 注 销 的 , 可 按 照 官 方 提 供 的 账 号 注 销 指 引 或 通 过 联 系 客 服 进 行 操 作 , 并 应 保 证 满 足 游 戏 官 方 公 布 的 有 关 游 戏 账 号 注 销 的 相 关 条 件 , 同 时 同 意 游 戏 官 方 公 布 的 游 戏 账 号 注 销 协 议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则 。 同 时 也 特 别 提 示 用 户 , 如 用 户 注 销 账 号 的 , 该 账 号 下 的 相 关 游 戏 收 益 也 将 会 被 清 除 。 据 此 , 在 用 户 注 销 账 号 前 请 用 户 确 保 已 妥 善 处 理 相 应 账 号 下 的 游 戏 收 益 或 相 关 的 游 戏 收 益 已 结 清 。 一 旦 用 户 注 销 账 号 , 如 届 时 相 关 游 戏 账 号 下 还 存 在 游 戏 收 益 的 ( 包 括 在 本 游 戏 使 用 期 间 已 产 生 的 及 未 来 可 能 产 生 的 游 戏 收 益 ) , 星 跃 公 司 有 权 对 该 账 号 下 的 全 部 游 戏 收 益 做 清 除 处 理 , 因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用 户 自 行 承 担 。 前 述 游 戏 收 益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游 戏 会 员 权 益 、 等 级 ; 与 游 戏 角 色 成 长 升 级 相 关 的 所 有 数 据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经 验 值 、 荣 誉 值 、 声 望 值 、 称 号 等 ) ; 尚 未 使 用 的 网 络 游 戏 虚 拟 货 币 、 虚 拟 道 具 及 其 他 虚 拟 物 品 ( 如 卡 券 、 金 币 、 钻 石 、 道 具 及 其 他 等 ) ; 已 经 购 买 但 未 到 期 或 未 使 用 完 的 增 值 服 务 ; 已 产 生 但 未 消 耗 完 毕 的 其 他 游 戏 收 益 或 未 来 预 期 的 游 戏 收 益 等 。   5 . 用 户 信 息 收 集 、 使 用 及 保 护 5 . 1 用 户 同 意 并 授 权 星 跃 公 司 为 履 行 本 《 协 议 》 之 目 的 收 集 和 使 用 ( “ 使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取 、 分 析 、 存 储 、 传 输 等 行 为 ) 用 户 的 信 息 , 这 些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用 户 注 册 时 提 供 的 个 人 信 息 、 游 戏 账 号 下 的 游 戏 数 据 以 及 其 他 在 使 用 游 戏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提 供 的 信 息 。 5 . 2 用 户 充 分 理 解 并 同 意 : 为 能 够 正 常 提 供 游 戏 服 务 , 星 跃 公 司 有 权 在 必 要 的 合 理 范 围 内 将 部 分 用 户 信 息 自 行 或 通 过 关 联 公 司 、 第 三 方 技 术 供 应 商 对 用 户 的 用 户 信 息 进 行 整 理 、 统 计 、 分 析 及 利 用 。 5 . 3 星 跃 公 司 保 证 在 符 合 发 行 地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使 用 用 户 信 息 。 5 . 4 星 跃 公 司 承 诺 在 未 获 得 用 户 授 权 时 不 对 外 公 开 或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提 供 用 户 信 息 , 但 是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除 外 : ( 1 ) 公 开 或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之 前 获 得 用 户 授 权 或 许 可 的 ; ( 2 ) 根 据 法 律 或 政 策 的 规 定 而 公 开 或 提 供 的 ; ( 3 ) 为 用 户 获 取 星 跃 公 司 游 戏 服 务 的 必 要 ; ( 4 ) 根 据 行 政 、 司 法 的 执 行 令 状 要 求 公 开 或 提 供 的 ; ( 5 ) 根 据 本 《 协 议 》 约 定 而 公 开 或 提 供 的 。 5 . 5 星 跃 公 司 不 同 产 品 对 用 户 的 用 户 信 息 收 集 、 使 用 及 保 护 等 请 求 根 据 产 品 功 能 的 不 同 而 发 生 变 化 , 具 体 内 容 将 遵 循 《 星 跃 公 司 隐 私 政 策 》 等 相 关 约 定 。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 , 如 用 户 已 同 意 或 授 权 星 跃 公 司 依 据 前 述 协 议 或 规 定 收 集 、 使 用 或 处 理 涉 及 用 户 的 个 人 信 息 的 , 在 用 户 撤 回 该 同 意 或 授 权 后 , 不 影 响 星 跃 公 司 在 此 之 前 已 基 于 用 户 的 同 意 或 授 权 所 进 行 的 个 人 信 息 的 收 集 、 使 用 或 处 理 , 星 跃 公 司 对 此 前 相 关 个 人 信 息 收 集 、 使 用 或 处 理 继 续 有 效 。 5 . 6 星 跃 公 司 将 不 断 改 进 技 术 措 施 和 运 营 方 案 , 尽 可 能 对 用 户 信 息 的 收 集 、 使 用 及 保 护 采 用 更 严 格 的 标 准 、 流 程 和 措 施 。 5 . 7 用 户 应 对 通 过 星 跃 公 司 产 品 及 相 关 服 务 了 解 、 接 收 或 可 接 触 到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其 他 用 户 在 内 的 任 何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予 以 充 分 尊 重 , 用 户 不 应 以 搜 集 、 复 制 、 存 储 、 传 播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使 用 其 他 用 户 的 个 人 信 息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用 户 自 行 承 担 。   6 . 用 户 守 则 6 . 1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游 戏 软 件 , 用 户 必 须 :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知 晓 星 跃 公 司 软 件 的 产 品 介 绍 , 遵 守 本 协 议 和 相 关 操 作 规 则 ; ( 2 ) 提 供 设 备 , 如 手 机 或 其 他 上 网 设 备 ; ( 3 ) 个 人 上 网 和 支 付 与 此 服 务 有 关 的 费 用 ; ( 4 )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如 果 用 户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的 使 用 者 , 还 应 遵 守 所 属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法 律 法 规 ) 。 6 . 2 用 户 在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软 件 时 , 不 得 利 用 星 跃 公 司 软 件 制 作 、 复 制 、 发 布 、 传 播 以 下 信 息 或 指 向 该 等 信 息 的 链 接 及 二 维 码 : ( 1 ) 含 有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 肖 像 权 、 名 誉 权 、 隐 私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的 信 息 的 ; ( 2 ) 违 反 宪 法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的 ; ( 3 )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 颠 覆 国 家 政 权 , 破 坏 国 家 统 一 的 ; ( 4 ) 损 害 国 家 荣 誉 和 利 益 的 ; ( 5 ) 煽 动 民 族 仇 恨 、 民 族 歧 视 , 破 坏 民 族 团 结 的 ; ( 6 ) 破 坏 国 家 宗 教 政 策 , 宣 扬 邪 教 和 封 建 迷 信 的 ; ( 7 ) 散 布 谣 言 ,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 破 坏 社 会 稳 定 的 ; ( 8 ) 散 布 淫 秽 、 色 情 、 赌 博 、 暴 力 、 恐 怖 或 者 教 唆 犯 罪 的 ; ( 9 ) 侮 辱 或 者 诽 谤 他 人 ,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 1 0 ) 煽 动 非 法 集 会 、 结 社 、 游 行 、 示 威 、 聚 众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 1 1 ) 以 非 法 民 间 组 织 名 义 活 动 的 ; ( 1 2 ) 含 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内 容 的 。 6 . 3 用 户 应 保 证 不 得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 1 ) 修 改 、 翻 译 、 注 释 、 改 编 、 整 理 、 演 绎 星 跃 公 司 游 戏 软 件 产 品 ; ( 2 ) 复 制 、 翻 拷 、 传 播 和 陈 列 本 应 用 产 品 的 程 序 、 使 用 手 册 和 ( 或 ) 其 他 图 文 音 像 资 料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内 容 ; ( 3 ) 通 过 反 向 工 程 、 反 向 编 译 、 反 汇 编 或 其 他 任 何 手 段 对 星 跃 公 司 软 件 产 品 进 行 分 析 、 修 改 、 攻 击 、 衍 生 ; ( 4 ) 通 过 任 何 方 式 探 测 、 拦 截 、 获 取 、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软 件 产 品 源 代 码 及 / 或 存 储 于 星 跃 公 司 软 件 中 的 任 何 信 息 ; ( 5 ) 创 作 星 跃 公 司 游 戏 软 件 的 派 生 、 衍 生 作 品 ; ( 6 ) 删 除 、 掩 盖 或 更 改 星 跃 公 司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版 权 声 明 、 商 标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声 明 ; ( 7 ) 删 除 、 掩 盖 或 更 改 星 跃 公 司 游 戏 软 件 所 展 现 的 任 何 信 息 ; ( 8 ) 利 用 星 跃 公 司 游 戏 软 件 可 能 存 在 的 技 术 缺 陷 或 漏 洞 而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自 己 或 他 人 谋 利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不 正 当 行 为 ; ( 9 ) 使 用 任 何 方 式 或 方 法 、 试 图 攻 击 提 供 星 跃 公 司 软 件 产 品 及 相 关 各 项 服 务 的 相 关 服 务 器 、 路 由 器 、 交 换 机 以 及 其 他 设 备 , 以 达 到 非 法 获 得 或 修 改 未 经 授 权 的 数 据 资 料 、 影 响 正 常 的 星 跃 公 司 软 件 服 务 秩 序 ,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性 目 的 的 行 为 ; ( 1 0 ) 通 过 异 常 或 者 非 法 方 法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软 件 产 品 及 其 相 关 各 项 服 务 , 恶 意 破 坏 星 跃 公 司 软 件 软 件 产 品 , 扰 乱 正 常 的 服 务 秩 序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不 正 当 行 为 ; ( 1 1 ) 制 作 、 发 布 、 传 播 、 使 用 任 何 形 式 的 妨 碍 星 跃 公 司 软 件 相 关 各 项 服 务 的 辅 助 工 具 或 程 序 ; ( 1 2 ) 盗 取 或 使 用 他 人 账 号 或 密 码 登 录 /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软 件 ; ( 1 3 ) 任 何 方 式 破 坏 、 干 扰 星 跃 公 司 软 件 产 品 及 其 相 关 各 项 服 务 , 或 影 响 星 跃 公 司 品 牌 形 象 、 公 司 利 益 的 行 为 。 6 . 4 用 户 在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软 件 时 , 不 得 损 害 、 禁 用 、 影 响 星 跃 公 司 的 其 他 服 务 或 使 星 跃 公 司 的 其 他 服 务 负 担 过 重 , 也 不 得 影 响 任 何 其 它 方 享 用 星 跃 公 司 的 其 他 服 务 。 如 果 用 户 对 星 跃 公 司 软 件 有 任 何 意 见 , 或 有 如 何 改 进 的 建 议 , 可 向 星 跃 公 司 提 出 。 请 注 意 , 如 果 这 样 做 , 还 会 授 予 星 跃 公 司 和 第 三 方 在 星 跃 公 司 软 件 ( 或 第 三 方 软 件 ) 中 无 偿 使 用 和 加 入 用 户 的 建 议 或 意 见 的 权 利 。 6 . 5 用 户 不 得 从 事 其 他 危 害 网 络 秩 序 , 侵 害 星 跃 公 司 及 其 合 作 方 、 关 联 方 合 法 权 益 , 或 影 响 星 跃 公 司 服 务 的 正 常 进 行 的 行 为 。 6 . 6 用 户 不 得 从 事 违 反 本 协 议 任 何 约 定 , 或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任 何 规 定 的 行 为 , 或 其 他 在 行 业 内 被 广 泛 认 可 的 不 当 行 为 。 6 . 7 星 跃 公 司 倡 议 用 户 对 自 己 的 言 行 负 责 , 文 明 游 戏 , 健 康 游 戏 。 用 户 不 得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在 游 戏 中 向 其 他 玩 家 散 布 或 传 播 虚 假 信 息 ; 不 得 宣 扬 非 法 网 站 ; 不 得 在 游 戏 中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散 布 或 传 播 言 行 不 雅 的 信 息 ; 不 得 传 播 相 同 的 、 类 似 短 语 或 无 实 质 意 义 的 内 容 , 以 及 任 何 与 所 在 游 戏 无 关 的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刷 屏 等 ) , 或 者 发 布 、 传 播 任 何 贬 损 、 诋 毁 、 恶 意 攻 击 所 在 游 戏 或 星 跃 公 司 的 信 息 或 者 其 他 不 实 信 息 ; 不 得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或 途 径 在 游 戏 中 从 事 引 起 地 区 纷 争 的 行 为 ; 不 得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散 布 或 传 播 代 练 信 息 ; 不 得 出 现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社 会 公 德 或 游 戏 规 则 的 骚 扰 情 形 。 6 . 8 用 户 在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产 品 或 服 务 过 程 中 如 有 以 上 任 何 行 为 ( 以 下 也 称 “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 之 一 的 , 星 跃 公 司 有 权 视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 依 据 本 协 议 及 相 关 游 戏 规 则 的 规 定 , 对 用 户 采 取 以 下 一 种 或 多 种 处 理 措 施 , 并 可 公 告 处 理 结 果 : ( 1 ) 警 告 ; 及 / 或 ( 2 ) 禁 言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游 戏 全 区 禁 言 、 单 区 禁 言 以 及 公 共 频 道 禁 言 ; 及 / 或 ( 3 ) 内 容 重 置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重 置 或 强 制 修 改 用 户 提 供 或 上 传 的 非 法 昵 称 、 房 间 名 、 图 片 等 非 法 信 息 或 内 容 等 ; 及 / 或 ( 4 ) 减 少 或 限 制 用 户 的 游 戏 收 益 , 该 游 戏 收 益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游 戏 中 与 游 戏 角 色 成 长 升 级 相 关 的 所 有 数 据 ( 如 经 验 值 、 荣 誉 值 、 声 望 值 、 称 号 等 ) 的 提 升 以 及 游 戏 中 的 道 具 、 装 备 、 虚 拟 货 币 等 虚 拟 物 品 的 获 取 ; 及 / 或 ( 5 ) 删 除 或 注 销 游 戏 账 号 、 游 戏 数 据 或 其 他 游 戏 相 关 信 息 ; 及 / 或 ( 6 ) 限 制 或 禁 止 用 户 进 入 游 戏 中 的 特 定 场 景 或 使 用 游 戏 特 定 功 能 ; 及 / 或 ( 7 ) 强 制 退 出 游 戏 ( 即 “ 踢 出 游 戏 ” )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强 制 退 出 整 个 游 戏 , 或 游 戏 中 的 单 局 对 战 , 或 用 户 正 在 进 行 中 的 其 他 游 戏 行 为 ; 及 / 或 ( 8 ) 暂 时 或 永 久 性 地 禁 止 用 户 游 戏 账 号 登 录 星 跃 产 品 及 服 务 ( 以 下 称 “ 封 号 ” ) ; 及 / 或 ( 9 ) 暂 时 或 永 久 性 地 禁 止 用 户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涉 及 的 特 定 终 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移 动 终 端 等 ) 登 录 星 跃 产 品 及 服 务 ; 及 / 或 ( 1 0 ) 暂 停 或 终 止 用 户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产 品 及 相 关 服 务 , 或 单 方 通 知 用 户 终 止 本 协 议 ; 及 / 或 ( 1 1 ) 就 用 户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提 起 相 应 民 事 诉 讼 , 追 究 用 户 的 侵 权 、 违 约 或 其 他 民 事 责 任 , 并 要 求 用 户 赔 偿 星 跃 公 司 因 用 户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所 受 到 的 损 失 ( 包 括 星 跃 公 司 所 受 到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名 誉 或 商 誉 损 失 以 及 星 跃 公 司 对 外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 和 解 费 用 、 律 师 费 用 、 诉 讼 费 用 及 其 他 间 接 损 失 ) , 或 移 交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或 者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用 户 的 刑 事 责 任 ; 及 / 或 ( 1 2 ) 星 跃 公 司 通 过 游 戏 规 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用 户 守 则 、 玩 家 条 例 、 游 戏 公 告 、 提 示 及 通 知 ) 公 布 的 其 他 处 理 措 施 。 6 . 9 用 户 知 悉 并 同 意 , 如 星 跃 公 司 依 据 本 协 议 对 用 户 的 游 戏 账 号 采 取 封 号 处 理 措 施 的 , 具 体 封 号 期 间 由 星 跃 公 司 根 据 用 户 违 规 行 为 情 节 而 定 。 用 户 知 悉 并 同 意 : ( 1 ) 在 封 号 期 间 , 用 户 游 戏 账 号 中 的 游 戏 虚 拟 货 币 、 游 戏 装 备 、 游 戏 币 及 其 他 游 戏 道 具 可 能 都 将 无 法 使 用 ; ( 2 ) 如 前 述 游 戏 虚 拟 货 币 、 游 戏 装 备 、 游 戏 币 及 其 他 游 戏 道 具 存 在 一 定 有 效 期 , 该 有 效 期 可 能 会 在 封 号 期 间 过 期 , 用 户 游 戏 账 号 解 封 后 , 用 户 将 无 法 使 用 该 等 已 过 期 的 游 戏 虚 拟 货 币 、 游 戏 装 备 、 游 戏 币 及 其 他 游 戏 道 具 。 6 . 1 0 用 户 充 分 理 解 并 同 意 : 为 营 造 公 平 、 健 康 的 游 戏 环 境 , 在 用 户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 星 跃 公 司 有 权 通 过 技 术 手 段 了 解 用 户 终 端 设 备 的 随 机 存 储 内 存 以 及 与 星 跃 公 司 产 品 同 时 运 行 的 相 关 程 序 。 一 经 发 现 有 任 何 未 经 授 权 的 , 危 害 星 跃 游 戏 正 常 运 营 的 相 关 程 序 , 星 跃 公 司 将 收 集 所 有 与 此 相 关 的 信 息 并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予 以 打 击 。   7 . 免 责 声 明 7 . 1 星 跃 公 司 以 游 戏 软 件 的 “ 现 状 ” 提 供 给 用 户 。 星 跃 公 司 不 保 证 : 星 跃 公 司 游 戏 服 务 无 错 误 及 不 会 中 断 、 所 有 缺 陷 已 被 更 正 , 或 星 跃 公 司 游 戏 服 务 不 会 受 到 病 毒 或 任 何 其 它 因 素 的 损 害 。 7 . 2 除 非 有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 星 跃 公 司 在 此 明 确 声 明 不 承 担 任 何 明 示 或 默 示 的 担 保 责 任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对 星 跃 公 司 游 戏 服 务 的 性 能 、 适 用 性 或 不 侵 权 的 担 保 。 7 . 3 星 跃 公 司 游 戏 软 件 可 能 因 游 戏 软 件 B U G 、 版 本 更 新 缺 陷 、 第 三 方 病 毒 攻 击 或 其 他 任 何 因 素 导 致 用 户 的 游 戏 角 色 、 游 戏 道 具 、 游 戏 装 备 及 游 戏 币 等 账 号 数 据 发 生 异 常 。 在 数 据 异 常 的 原 因 未 得 到 查 明 前 , 星 跃 公 司 有 权 暂 时 冻 结 该 游 戏 账 号 ; 若 查 明 数 据 异 常 为 非 正 常 游 戏 行 为 , 星 跃 公 司 有 权 恢 复 游 戏 账 号 数 据 至 异 常 发 生 前 的 原 始 状 态 ( 包 括 向 第 三 方 追 回 被 转 移 数 据 ) , 且 星 跃 公 司 无 须 向 用 户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7 . 4 用 户 充 分 理 解 到 : 第 三 方 在 星 跃 公 司 游 戏 软 件 中 投 放 的 广 告 、 链 接 或 者 其 它 形 式 的 推 广 内 容 , 均 是 由 其 自 行 提 供 的 , 用 户 应 当 自 行 判 断 其 真 实 性 , 星 跃 公 司 对 其 推 广 内 容 不 作 任 何 明 示 或 者 默 示 的 担 保 。 7 . 5 用 户 充 分 理 解 到 : 不 同 操 作 系 统 之 间 存 在 不 互 通 的 客 观 情 况 , 该 客 观 情 况 并 非 星 跃 公 司 造 成 , 由 此 可 能 导 致 用 户 在 某 一 操 作 系 统 中 的 充 值 和 游 戏 数 据 不 能 顺 利 转 移 到 另 一 操 作 系 统 中 。 由 于 用 户 在 不 同 系 统 进 行 切 换 造 成 的 充 值 损 失 和 游 戏 数 据 丢 失 风 险 应 由 用 户 自 行 承 担 , 不 得 要 求 星 跃 公 司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7 . 6 用 户 充 分 理 解 到 : 星 跃 公 司 提 供 的 游 戏 中 可 能 会 设 置 强 制 对 战 区 域 或 玩 法 , 如 果 用 户 不 同 意 强 制 对 战 , 请 用 户 不 要 进 入 该 游 戏 或 游 戏 区 域 。 用 户 的 进 入 , 将 被 视 为 同 意 该 玩 法 并 接 受 相 应 后 果 。 7 . 7 游 戏 内 虚 拟 物 品 交 易 存 在 的 风 险 , 星 跃 公 司 禁 止 用 户 私 下 进 行 游 戏 账 号 、 虚 拟 物 品 的 交 易 行 为 , 星 跃 公 司 将 不 对 该 交 易 中 产 生 的 任 何 问 题 进 行 支 持 和 保 障 , 并 可 能 对 私 下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冻 结 物 品 、 封 停 账 号 等 。 7 . 8 星 跃 公 司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不 向 用 户 承 担 因 履 行 本 《 协 议 》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惩 戒 性 、 特 殊 性 、 附 带 性 、 间 接 性 或 继 发 性 损 害 赔 偿 , 无 论 该 损 害 赔 偿 是 基 于 违 反 合 同 或 担 保 、 侵 权 或 任 何 其 他 法 律 理 论 。 星 跃 公 司 向 用 户 赔 偿 的 上 限 为 用 户 向 星 跃 公 司 因 游 戏 充 值 而 实 际 支 付 但 尚 未 消 费 的 法 定 货 币 金 额 。   8 . 服 务 的 变 更 、 中 断 或 终 止 8 . 1 如 因 系 统 维 护 或 升 级 的 需 要 而 需 暂 停 网 络 服 务 , 星 跃 公 司 将 尽 可 能 事 先 进 行 通 告 。 8 . 2 用 户 提 供 虚 假 注 册 身 份 信 息 , 或 实 施 违 反 本 《 协 议 》 的 行 为 , 星 跃 公 司 采 取 中 止 措 施 应 当 通 知 用 户 并 告 知 中 止 期 间 , 中 止 期 间 应 该 是 合 理 的 , 中 止 期 间 届 满 星 跃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恢 复 对 用 户 的 服 务 。 8 . 3 除 前 述 情 形 外 , 星 跃 公 司 终 止 运 营 网 络 游 戏 , 或 者 网 络 游 戏 运 营 权 发 生 转 移 的 , 将 提 前 予 以 公 告 。 用 户 以 法 定 货 币 实 际 购 买 但 尚 未 使 用 的 网 络 游 戏 虚 拟 货 币 及 尚 未 失 效 的 游 戏 服 务 , 按 用 户 购 买 时 的 价 格 , 以 法 定 货 币 退 还 用 户 或 者 用 户 接 受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退 换 。 星 跃 公 司 特 别 提 示 用 户 , 用 户 网 络 游 戏 虚 拟 货 币 及 游 戏 服 务 消 耗 的 规 则 为 , 优 先 消 耗 用 户 以 法 定 货 币 实 际 购 买 的 网 络 游 戏 虚 拟 货 币 及 游 戏 服 务 , 其 次 再 消 耗 以 各 种 方 式 赠 送 的 网 络 游 戏 虚 拟 货 币 及 游 戏 服 务 。   9 . 管 辖 与 法 律 适 用 9 . 1 本 《 协 议 》 签 署 地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 9 . 2 本 《 协 议 》 的 成 立 、 生 效 、 履 行 、 解 释 及 纠 纷 解 决 ,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陆 地 区 法 律 。 9 . 3 因 使 用 星 跃 公 司 所 提 供 服 务 的 用 户 之 间 发 生 纠 纷 的 , 也 可 向 星 跃 公 司 的 客 服 人 员 投 诉 并 举 证 。 用 户 需 提 供 与 其 账 号 注 册 信 息 一 致 的 个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必 要 的 国 家 行 政 或 司 法 机 关 文 件 和 其 他 本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证 据 。 经 星 跃 公 司 审 核 确 认 后 , 可 以 给 予 必 要 的 协 助 和 支 持 。 9 . 4 用 户 对 星 跃 公 司 的 服 务 有 任 何 异 议 的 , 可 以 向 星 跃 公 司 的 客 服 人 员 投 诉 并 举 证 。 查 证 属 实 的 , 星 跃 公 司 将 立 即 更 正 并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及 本 《 协 议 》 之 约 定 执 行 。 9 . 5 若 用 户 和 星 跃 公 司 之 间 因 本 《 协 议 》 发 生 任 何 纠 纷 或 争 议 , 首 先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用 户 同 意 将 纠 纷 或 争 议 提 交 至 本 《 协 议 》 签 署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9 . 6 本 《 协 议 》 所 有 条 款 的 标 题 仅 为 阅 读 方 便 , 本 身 并 无 实 际 涵 义 , 不 能 作 为 本 《 协 议 》 涵 义 解 释 的 依 据 。 9 . 7 本 《 协 议 》 条 款 无 论 因 何 种 原 因 部 分 无 效 , 其 余 条 款 仍 有 效 , 对 各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   1 0 . 其 他 1 0 . 1 根 据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关 于 健 康 游 戏 的 忠 告 , 星 跃 公 司 提 醒 用 户 : 抵 制 不 良 游 戏 , 拒 绝 盗 版 游 戏 ; 注 意 自 我 保 护 , 谨 防 受 骗 上 当 ; 适 度 游 戏 益 脑 , 沉 迷 游 戏 伤 身 。 1 0 . 2 本 《 协 议 》 适 用 于 杭 州 星 跃 互 动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所 有 游 戏 产 品 及 服 务 。 1 0 . 3 如 果 用 户 对 本 《 协 议 》 或 星 跃 公 司 游 戏 服 务 有 意 见 或 建 议 , 可 与 星 跃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部 门 联 系 , 我 们 会 给 予 用 户 必 要 的 帮 助 。 联 系 Q Q : 2 2 6 0 8 5 9 4 3 5 ( 请 注 明 来 意 ) 杭 州 星 跃 互 动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浙 公 网 安 备 3 3 0 1 0 6 0 2 0 1 1 2 2 6 号 | 浙 I C P 备 2 0 2 0 0 3 3 8 0 1 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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