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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快照小 答 搜 题 免 费 专 业 的 查 答 案 网 站 立 即 搜 索 最 新 题 目 在 区 公 安 局 工 作 的 公 务 员 黄 某 因 过 失 犯 罪 被 判 处 五 年 有 期 徒 刑 , 后 市 监 察 委 对 其 作 出 开 除 决 定 。 以 下 选 项 中 正 确 的 是 ? A 、 黄 某 将 不 得 再 被 录 用 为 公 务 员 B 、 区 公 安 局 有 权 立 即 解 除 与 黄 某 的 职 务 关 系 C 、 如 黄 某 不 服 该 决 定 , 可 向 市 监 察 委 申 请 复 议 D 、 开 除 决 定 从 作 出 之 日 起 立 即 生 效 区 张 某 和 B 区 甲 公 司 在 C 区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 约 定 将 甲 公 司 在 D 区 的 一 套 公 寓 租 赁 给 张 某 , 同 时 约 定 因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产 生 纠 纷 应 当 由 合 同 签 订 地 C 区 法 院 管 辖 。 后 来 张 某 拒 不 支 付 租 金 , 甲 公 司 向 C 区 法 院 起 诉 张 某 , C 区 法 院 受 理 案 件 后 依 法 适 用 小 额 诉 讼 的 程 序 审 理 。 张 某 认 为 本 案 应 当 由 D 区 法 院 专 属 管 辖 , 故 向 C 区 法 院 提 出 管 辖 权 异 议 。 C 区 法 院 认 为 管 辖 权 异 议 不 成 立 , 裁 定 驳 回 其 异 议 。 后 C 区 法 院 经 过 审 理 后 判 决 张 某 支 付 租 金 。 张 某 认 为 该 判 决 在 认 定 事 实 和 适 用 法 律 方 面 存 在 错 误 。 关 于 本 案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A . 张 某 对 法 院 驳 回 其 管 辖 权 异 议 的 裁 定 可 以 提 起 上 诉 B . 张 某 对 法 院 驳 回 其 管 辖 权 异 议 的 裁 定 不 能 上 诉 C . 张 某 对 本 案 生 效 判 决 可 以 向 C 区 法 院 申 请 再 审 D . 张 某 对 本 案 生 效 判 决 可 以 向 中 院 申 请 再 审 三 条 规 定 的 “ 情 节 严 重 ”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公 安 机 关 可 以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5 日 以 上 1 5 日 以 下 拘 留 , 具 体 包 括 ( ) 。 A 、 违 法 行 为 涉 及 的 产 品 货 值 金 额 2 万 元 以 上 的 B 、 违 法 行 为 持 续 时 间 3 个 月 以 上 的 C 、 造 成 食 源 性 疾 病 并 出 现 死 亡 病 例 , 或 者 造 成 3 0 人 以 上 食 源 性 疾 病 但 未 出 现 死 亡 病 例 的 D 、 因 违 反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 法 规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后 1 年 内 又 实 施 同 一 性 质 的 食 品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 或 者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后 又 实 施 食 品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的 食 品 包 括 按 照 传 统 既 是 食 品 又 是 中 药 材 的 物 品 。 A 、 对 B 、 错 字 符 命 令 类 操 作 和 图 形 网 管 类 操 作 在 变 更 操 作 方 案 中 说 明 具 体 原 因 及 实 施 地 点 , 可 以 不 经 过 4 A 系 统 操 作 A 、 正 确 B 、 错 误 有 关 行 政 授 权 、 委 托 ,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有 ? ( ) A 、 行 政 机 关 有 权 依 法 将 某 项 行 政 许 可 职 权 委 托 给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B 、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将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委 托 给 具 有 公 共 管 理 职 能 的 事 业 单 位 执 行 C 、 经 地 方 规 章 授 权 , 某 具 有 公 共 管 理 职 能 的 社 会 组 织 可 以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实 施 许 可 D 、 经 地 方 性 法 规 授 权 , 某 具 有 公 共 管 理 职 能 的 社 会 组 织 可 以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某 银 行 接 到 客 户 李 先 生 电 话 投 诉 , 称 前 段 时 间 在 该 行 取 款 时 收 到 了 假 币 , 且 假 币 已 被 另 一 银 行 收 缴 , 要 求 办 理 冠 字 号 码 查 询 。 根 据 李 先 生 提 供 的 , 要 求 办 理 冠 字 号 码 查 询 。 该 银 行 的 上 述 做 法 , 哪 些 违 反 了 冠 字 号 码 查 询 管 理 的 规 定 ? ( ) A 、 未 告 知 查 询 人 应 现 场 或 委 托 他 人 代 理 填 写 书 面 《 冠 字 号 码 查 询 申 请 表 》 B 、 未 要 求 查 询 人 提 供 有 效 证 件 C 、 未 要 求 查 询 人 提 供 办 理 现 金 取 款 业 务 的 证 明 资 料 D 、 未 要 求 查 询 人 提 供 《 假 币 收 缴 凭 证 》 监 理 员 应 按 照 职 责 权 限 开 展 监 理 工 作 : ( ) 。 A 、 核 验 原 材 料 和 中 间 产 品 的 质 量 B 、 复 核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C 、 参 与 工 程 的 质 量 评 定 工 作 D 、 检 查 并 记 录 现 场 施 工 程 序 、 施 工 工 艺 等 实 施 过 程 情 况 天 翼 安 全 大 脑 山 石 防 护 版 F 5 0 0 防 护 版 适 用 出 口 带 宽 场 景 是 ( ) ? A 、 3 0 0 M B 、 5 0 0 M C 、 6 0 0 M D 、 1 G 天 翼 安 全 大 脑 安 恒 防 护 版 目 前 有 哪 几 型 号 ( ) ? A 、 C B 2 0 0 B 、 C B 5 0 0 C 、 C B 1 0 0 0 D 、 C B 9 0 0 0 一 般 情 况 下 , 直 径 大 于 2 8 m m 的 热 轧 钢 筋 接 头 可 采 用 的 连 接 ( ) 。 A 、 闪 光 对 焊 B 、 机 械 连 接 C 、 接 触 电 渣 焊 装 维 工 程 师 申 请 工 单 报 竣 前 需 要 检 查 天 翼 安 全 大 脑 山 石 防 护 版 的 配 置 , 必 须 确 认 最 后 一 条 安 全 策 略 动 作 是 什 么 ( ) ? A 、 允 许 B 、 禁 止 C 、 等 待 D 、 隧 道 天 翼 安 全 大 脑 的 安 全 运 营 上 月 的 月 报 在 什 么 时 间 节 点 发 送 ? A 、 次 月 1 号 5 号 B 、 次 月 1 号 4 号 C 、 次 月 1 号 3 号 D 、 次 月 1 号 2 号 装 维 工 程 师 申 请 工 单 报 竣 前 需 要 检 查 天 翼 安 全 大 脑 山 石 防 护 版 的 配 置 , 必 须 确 认 最 后 一 条 安 全 策 略 动 作 是 什 么 ( ) ? A 、 允 许 B 、 禁 止 C 、 等 待 D 、 隧 道 星 级 评 定 的 主 要 依 据 有 ( ) 、 ( ) 、 ( ) 。 A 、 A R P U B 、 客 户 信 用 C 、 网 龄 D 、 客 户 重 要 身 份 数 字 沙 盘 基 于 ( ) 逻 辑 展 示 网 格 中 移 网 用 户 。 A 、 用 户 发 展 归 属 B 、 用 户 实 时 位 置 C 、 用 户 常 驻 地 D 、 用 户 渠 道 归 属 审 判 权 与 检 察 权 独 立 是 司 法 改 革 的 重 要 目 标 。 下 列 关 于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 与 检 察 权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A 、 人 民 法 院 、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 、 检 察 权 , 不 受 行 政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干 涉 , 也 不 受 党 和 人 大 的 监 督 B 、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人 员 在 审 理 相 关 案 件 时 , 以 本 人 或 者 他 人 名 义 持 有 与 所 审 理 案 件 相 关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 应 主 动 申 请 回 避 C 、 健 全 维 护 司 法 权 威 的 法 律 制 度 。 完 善 惩 戒 妨 碍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 拒 不 执 行 生 效 裁 判 和 决 定 、 藐 视 法 庭 权 威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法 律 规 定 D 、 非 因 法 定 事 由 , 非 经 法 定 程 序 , 不 得 将 法 官 、 检 察 官 调 离 、 辞 退 或 者 作 出 免 职 、 降 级 等 处 分 I P T V 业 务 按 照 应 用 场 景 可 分 为 : A 、 O T T 点 播 业 务 采 用 单 播 转 发 方 式 , 流 量 以 下 行 为 主 , 数 据 流 基 于 u d p 连 接 B 、 直 播 单 播 业 务 采 用 单 播 转 发 方 式 , 流 量 以 下 行 为 主 , 数 据 流 基 于 t c p C 、 直 播 组 播 业 务 采 用 组 播 复 制 转 发 , 流 量 以 下 行 为 主 , 数 据 流 基 于 U D P D 、 O T T 组 播 业 务 采 用 组 播 转 发 方 式 , 流 量 以 下 行 为 主 , 数 据 流 基 于 U D P 连 接 国 家 标 志 是 国 家 的 主 权 独 立 和 尊 严 的 象 征 。 根 据 《 宪 法 》 和 法 律 ,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国 家 标 志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 A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悬 挂 国 徽 B 、 举 行 宪 法 宣 誓 仪 式 时 , 应 当 在 宣 誓 场 所 悬 挂 国 旗 或 者 国 徽 、 奏 唱 国 歌 C 、 机 场 、 港 口 、 火 车 站 应 当 每 日 升 挂 国 旗 D 、 国 家 标 志 包 括 国 旗 、 国 歌 、 国 徽 、 首 都 、 国 家 主 席 等 中 国 甲 公 司 从 美 国 乙 公 司 购 买 一 批 发 动 机 , 约 定 贸 易 术 语 为 C I P , 货 到 中 国 后 , 甲 公 司 以 发 动 机 数 量 与 合 同 约 定 不 符 拒 绝 接 收 , 导 致 部 分 发 动 机 被 雨 水 浸 泡 损 坏 。 根 据 《 2 0 2 0 年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 和 《 1 9 8 0 年 公 约 》 ,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 应 由 乙 公 司 支 付 运 费 并 投 保 平 安 险 B 、 发 动 机 在 装 运 上 船 时 风 险 转 移 C 、 发 动 机 损 坏 的 损 失 由 甲 公 司 承 担 D 、 若 乙 公 司 多 交 货 , 甲 公 司 可 以 全 部 拒 收 2 0 2 0 年 6 月 , 王 某 在 某 服 装 专 卖 店 参 加 “ 五 倍 储 值 首 单 免 单 ” 的 活 动 , 王 某 共 计 付 款 8 8 9 0 元 , 购 买 完 毕 后 卡 内 余 额 9 9 8 元 。 2 0 2 3 年 7 月 , 该 店 向 王 某 发 微 信 告 知 有 人 要 接 手 此 店 , 请 王 某 尽 快 到 店 选 购 衣 服 。 次 日 , 王 某 到 店 后 表 示 因 处 于 哺 乳 期 , 身 材 并 未 完 全 恢 复 , 不 能 盲 目 消 费 , 要 求 店 家 退 费 但 遭 到 拒 绝 。 双 方 遂 对 能 否 退 费 产 生 争 议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 、 服 装 店 以 收 取 预 付 款 方 式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 可 以 不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B 、 服 装 店 无 法 正 常 提 供 商 品 , 王 某 有 权 要 求 服 装 店 退 还 全 部 预 付 款 C 、 服 装 店 收 取 预 付 款 后 , 应 当 按 照 与 消 费 者 的 约 定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 不 得 降 低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质 量 D 、 经 营 者 停 业 或 者 迁 移 服 务 场 所 的 , 除 应 当 提 前 告 知 消 费 者 以 外 , 还 应 当 在 3 0 日 内 公 告 其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等 信 息 消 费 者 小 李 在 淘 宝 上 充 值 了 话 费 , 商 家 说 确 认 收 货 后 就 会 充 值 到 账 , 按 照 商 家 说 法 操 作 后 , 一 直 没 有 充 值 到 账 商 家 也 联 系 不 上 , 请 问 小 李 遇 到 了 什 么 类 型 的 欺 诈 ? A 、 商 家 诱 导 消 费 者 线 下 交 易 欺 诈 B 、 保 证 金 欺 诈 C 、 商 家 诱 导 消 费 者 确 认 收 货 欺 诈 D 、 消 费 者 付 款 漏 洞 欺 诈 创 建 人 员 投 诉 单 需 要 符 合 以 下 哪 些 条 件 ? 国 家 强 , 经 济 体 必 须 强 。 只 有 形 成 现 代 化 经 济 体 系 , 才 能 更 好 顺 应 现 代 化 发 展 潮 流 和 赢 得 国 际 竞 争 主 动 , 也 才 能 为 其 他 领 域 现 代 化 提 供 有 力 支 撑 。 A 、 正 确 B 、 错 误 小 二 操 作 转 接 电 话 或 查 询 时 , 需 要 会 员 线 上 等 待 , 小 二 做 法 正 确 的 是 ? 关 于 运 费 凭 证 的 审 核 , 以 下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 提 供 了 带 有 运 费 金 额 的 手 写 版 物 流 底 单 , 物 流 底 单 上 有 运 费 金 额 , 可 视 为 有 效 B 、 消 费 者 表 示 自 己 是 现 金 支 付 的 , 没 有 支 付 运 费 的 凭 证 , 小 二 可 以 让 消 费 者 去 快 递 网 点 开 具 证 明 运 费 金 额 的 物 流 红 章 证 明 或 电 话 帮 助 联 系 物 流 核 实 运 费 金 额 , 可 视 为 有 效 C 、 支 付 宝 、 微 信 的 运 费 转 账 记 录 存 根 等 , 如 有 该 笔 订 单 清 楚 的 商 品 邮 寄 照 片 、 快 递 公 司 信 息 等 也 可 视 为 有 效 D 、 提 供 快 递 单 号 完 整 的 截 图 , 运 费 金 额 清 晰 可 见 , 且 单 号 可 以 在 快 递 官 网 查 到 有 效 物 流 记 录 以 下 哪 些 场 景 不 属 于 退 换 修 补 范 畴 ? 债 券 净 额 结 算 业 务 中 , 由 业 务 参 与 者 缴 纳 的 风 险 资 源 包 括 保 证 金 、 清 算 基 金 、 风 险 准 备 金 。 A 、 正 确 B 、 错 误 甲 乙 约 定 好 去 丙 家 抢 劫 。 下 列 情 形 中 , 甲 构 成 抢 劫 罪 既 遂 的 有 ? A 、 甲 去 丙 家 的 途 中 , 被 父 母 强 行 拉 回 家 . 乙 抢 劫 既 遂 B 、 甲 去 丙 家 的 途 中 , 心 生 悔 意 , 自 行 回 家 , 并 告 知 乙 . 乙 抢 劫 既 遂 C 、 甲 、 乙 共 同 压 制 丙 的 反 抗 后 , 甲 心 生 悔 意 , 自 行 离 去 . 乙 继 续 抢 劫 , 并 既 遂 D 、 甲 、 乙 共 同 压 制 丙 的 反 抗 后 , 甲 心 生 悔 意 , 阻 止 乙 , 被 乙 打 晕 . 乙 继 续 抢 劫 , 并 既 遂 甲 驾 车 撞 伤 人 后 企 图 逃 逸 、 被 路 人 拦 下 , 公 安 机 关 将 其 先 行 拘 留 。 关 于 本 案 的 强 制 措 施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其 家 属 , 并 告 知 其 有 请 辩 护 律 师 的 权 利 B 、 甲 被 送 到 看 守 所 之 前 , 公 安 机 关 可 以 先 对 其 进 行 讯 问 C 、 经 审 查 认 为 甲 需 要 逮 捕 的 , 应 当 在 移 送 看 守 所 的 3 日 内 提 请 审 批 D 、 若 甲 在 被 拘 留 期 间 突 发 重 病 , 应 当 对 甲 进 行 取 保 候 审 甲 公 司 在 养 殖 过 程 中 滥 用 2 8 种 抗 生 素 , 食 药 局 于 2 0 0 9 年 1 2 月 1 日 对 甲 公 司 作 出 罚 款 2 0 0 0 元 , 没 收 剩 余 抗 生 素 的 处 罚 决 定 , 该 批 被 罚 没 的 抗 生 素 中 包 括 了 部 分 乙 公 司 借 用 甲 公 司 冷 库 保 管 的 抗 生 素 , 乙 公 司 于 2 0 1 4 年 1 0 月 1 日 派 人 取 回 时 才 发 现 上 述 事 实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 乙 公 司 不 服 处 罚 应 当 在 2 0 1 4 年 1 2 月 1 日 之 前 起 诉 B 、 对 当 事 人 依 法 提 起 的 诉 讼 , 法 院 一 律 接 收 起 诉 状 C 、 乙 公 司 起 诉 状 内 容 欠 缺 , 法 院 应 当 给 予 指 导 和 释 明 , 并 一 次 性 全 面 告 知 需 要 补 正 的 内 容 D 、 乙 公 司 经 补 正 仍 不 符 合 起 诉 条 件 的 , 直 接 裁 定 不 予 立 案 , 并 载 明 不 予 立 案 的 理 由 公 众 号 : 法 考 1 8 0 张 某 起 诉 寇 某 要 求 归 还 借 款 1 0 0 万 元 , 法 院 判 决 支 持 张 某 的 诉 讼 请 求 。 判 决 生 效 后 , 张 某 申 请 法 院 对 寇 某 强 制 执 行 , 在 执 行 中 寇 某 死 亡 。 经 利 害 关 系 人 申 请 , 法 院 指 定 寇 某 的 儿 子 寇 某 甲 担 任 遗 产 管 理 人 。 张 某 遂 申 请 法 院 变 更 寇 某 甲 为 被 执 行 人 , 法 院 裁 定 变 更 寇 某 甲 为 被 执 行 人 , 并 对 寇 某 甲 的 一 处 价 值 1 0 0 万 元 的 房 屋 予 以 了 查 封 , 并 限 制 寇 某 甲 高 消 费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A 、 法 院 可 以 裁 定 变 更 寇 某 甲 为 被 执 行 人 B 、 寇 某 甲 对 法 院 变 更 其 为 被 执 行 人 的 裁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向 上 一 级 法 院 申 请 复 议 一 次 C 、 法 院 查 封 寇 某 甲 的 房 屋 、 限 制 寇 某 甲 高 消 费 的 做 法 违 法 D 、 寇 某 甲 对 法 院 查 封 其 房 屋 、 限 制 其 高 消 费 行 为 不 服 的 , 可 以 向 法 院 提 出 执 行 异 议 , 法 院 裁 定 驳 回 其 异 议 的 , 寇 某 甲 可 以 向 上 一 级 法 院 申 请 复 议 2 0 0 7 年 1 月 , 甲 、 乙 因 共 同 盗 窃 4 万 元 被 公 安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 根 据 当 地 省 高 级 法 院 、 省 检 察 院 联 合 发 布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盗 窃 3 万 元 以 上 为 “ 数 额 巨 大 ” 。 甲 被 抓 获 后 , 面 对 讯 问 始 终 保 持 沉 默 , 后 因 证 据 不 足 , 公 安 机 关 将 甲 释 放 。 甲 一 直 在 当 地 生 活 , 乙 对 甲 未 出 卖 自 己 而 感 激 , 多 次 请 甲 吃 饭 , 二 人 表 示 无 论 谁 被 抓 , 都 不 供 出 对 方 。 2 0 2 1 年 , 公 安 机 关 掌 握 了 甲 盗 窃 的 新 证 据 再 次 将 甲 抓 获 , 此 时 , 当 地 省 高 级 法 院 、 省 检 察 院 联 合 发 布 了 新 的 地 方 司 法 规 范 性 文 件 , 规 定 盗 窃 6 万 元 属 于 “ 数 额 巨 大 ”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2 0 2 2 延 金 题 1 5 2 8 , 任 ) A 、 甲 、 乙 表 示 无 论 谁 被 抓 都 不 供 出 对 方 , 构 成 串 供 , 属 于 逃 避 侦 查 , 其 盗 窃 不 受 追 诉 期 限 限 制 B 、 甲 被 抓 后 , 没 有 如 实 交 代 盗 窃 罪 行 , 属 于 逃 避 侦 查 , 其 盗 窃 罪 行 不 受 追 诉 时 效 限 制 C 、 当 地 司 法 规 范 性 文 件 不 属 于 司 法 解 释 , 其 关 于 盗 窃 罪 数 额 认 定 标 准 相 关 修 改 , 对 本 案 追 诉 时 效 无 影 响 D 、 应 当 根 据 当 地 最 新 司 法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 认 定 甲 、 乙 属 于 盗 窃 数 额 较 大 , 追 诉 期 限 为 5 年 关 于 上 海 的 网 上 服 务 平 台 ( 随 申 办 、 “ 上 海 社 保 卡 ” 支 付 宝 生 活 号 等 ) 业 务 办 理 , 以 下 哪 些 表 述 正 确 ? A 、 1 6 周 岁 以 下 必 须 监 护 人 代 办 , 1 6 周 岁 以 上 必 须 本 人 办 理 。 B 、 1 个 监 护 人 最 多 只 能 为 2 个 子 女 代 办 。 C 、 监 护 人 代 办 申 领 、 挂 失 、 补 换 申 请 时 未 成 年 人 身 份 证 既 可 以 手 输 , 也 可 以 扫 描 ; 未 成 年 人 身 份 证 遗 失 也 可 以 网 上 办 理 。 D 、 监 护 人 代 办 开 通 、 解 挂 时 , 未 成 年 人 身 份 证 既 可 以 手 输 , 也 可 以 扫 描 ; 未 成 年 人 身 份 证 遗 失 也 可 以 网 上 办 理 。 E 、 目 前 网 上 不 办 理 港 澳 台 人 员 和 外 国 人 的 所 有 业 务 。 版 本 升 级 类 变 更 操 作 中 , 版 本 升 级 完 成 后 需 进 行 测 试 , 且 要 在 ( ) 进 行 复 原 。 A 、 业 务 闲 时 B 、 业 务 忙 时 C 、 任 意 时 间 D 、 工 作 日 利 用 社 保 卡 牟 取 非 法 利 益 的 , 由 相 关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有 关 失 信 信 息 纳 入 本 市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 A 、 正 确 B 、 错 误 社 保 卡 的 办 理 对 象 包 括 在 本 市 居 住 、 生 活 、 工 作 的 外 省 市 来 沪 人 员 。 A 、 正 确 B 、 错 误 社 保 卡 1 1 家 服 务 银 行 是 通 过 政 府 指 定 的 。 A 、 正 确 B 、 错 误 在 银 行 受 理 网 点 办 理 金 融 功 能 挂 失 时 , 可 以 同 步 社 保 卡 社 保 功 能 的 挂 失 。 A 、 正 确 B 、 错 误 加 载 交 通 功 能 社 保 卡 交 通 账 户 可 以 透 支 。 A 、 正 确 B 、 错 误 上 海 市 敬 老 卡 有 免 费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功 能 。 A 、 正 确 B 、 错 误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员 工 轻 微 违 规 积 分 管 理 办 法 》 ( 2 0 2 0 年 版 ) 规 定 , 员 工 连 续 两 次 积 分 达 到 ( ) 的 , 视 为 不 适 宜 继 续 在 邮 储 银 行 工 作 , 给 予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处 理 。 A 、 1 2 分 B 、 4 8 分 C 、 3 6 分 D 、 2 4 分 张 某 在 A 市 注 册 了 一 家 采 砂 企 业 , 向 A 市 水 利 局 申 请 河 道 采 砂 许 可 证 。 在 取 得 许 可 证 后 , 一 直 在 A 市 B 河 道 内 从 事 采 砂 作 业 多 年 , 且 采 砂 证 尚 在 有 效 期 内 。 后 来 , 经 省 有 关 部 门 评 估 , 因 长 期 过 度 开 采 砂 石 , 导 致 B 河 道 内 河 床 形 态 发 生 变 化 , 可 能 会 危 及 航 运 和 行 洪 安 全 , 应 当 停 止 B 河 道 内 一 切 采 砂 行 为 。 关 于 该 企 业 已 经 取 得 的 许 可 证 , 市 水 利 局 的 哪 一 做 法 是 正 确 的 ? ( ) A 、 注 销 B 、 撤 回 C 、 撤 销 D 、 吊 销 县 市 场 监 管 局 认 定 好 运 食 品 加 工 企 业 生 产 的 食 品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 决 定 对 其 罚 款 1 0 万 元 。 该 企 业 逾 期 不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也 未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县 市 场 监 管 局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 A 、 县 市 场 监 管 局 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前 , 应 当 催 告 当 事 人 履 行 , 催 告 后 1 0 日 内 当 事 人 仍 未 履 行 , 再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B 、 县 市 场 监 管 局 应 当 向 本 机 关 所 在 地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C 、 人 民 法 院 一 般 采 取 书 面 审 查 的 方 式 D 、 法 院 经 审 查 符 合 执 行 条 件 , 应 当 判 决 准 予 执 行 课 外 辅 导 老 师 徐 某 猥 亵 幼 童 小 明 , 公 安 机 关 对 徐 某 立 案 侦 查 并 采 取 拘 留 措 施 , 下 列 关 于 侦 查 行 为 的 表 述 , 正 确 的 是 : A 、 侦 查 人 员 可 以 在 小 明 家 里 一 次 性 完 成 询 问 B 、 为 取 得 徐 某 猥 亵 的 证 据 , 经 过 小 明 父 母 同 意 , 公 安 机 关 可 以 对 小 明 强 制 检 查 身 体 C 、 侦 查 人 员 可 以 出 示 徐 某 照 片 让 小 明 辨 认 并 制 作 辨 认 笔 录 D 、 公 安 机 关 拘 留 徐 某 后 , 为 了 防 止 证 据 灭 失 , 三 天 后 将 拘 留 情 况 通 知 徐 某 家 属 变 更 操 作 专 区 的 使 用 记 录 和 全 过 程 视 频 监 控 记 录 需 保 存 至 少 ( ) 个 月 。 A 、 三 B 、 六 C 、 九 D 、 十 二 叶 某 持 刀 当 街 砍 人 , 群 众 报 警 , 某 县 公 安 机 关 将 叶 某 抓 获 , 经 过 鉴 定 发 现 叶 某 系 依 法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的 精 神 病 人 , 可 以 强 制 医 疗 。 某 县 公 安 机 关 将 叶 某 移 交 某 县 检 察 院 , 某 县 检 察 院 审 查 确 认 叶 某 符 合 强 制 医 疗 条 件 , 遂 向 某 县 法 院 提 出 强 制 医 疗 申 请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A 、 某 县 法 院 应 当 通 知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为 叶 某 指 派 辩 护 人 B 、 某 县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对 叶 某 撤 销 案 件 C 、 某 县 检 察 院 应 当 将 案 件 移 送 某 市 检 察 院 , 由 某 市 检 察 院 向 某 市 中 级 法 院 提 出 强 制 医 疗 申 请 D 、 某 县 检 察 院 可 以 对 叶 某 采 取 临 时 保 护 性 约 束 措 施 按 “ 准 申 请 、 准 协 同 ” 的 原 则 , 涉 及 变 更 操 作 的 信 息 协 同 由 变 更 操 作 申 请 部 门 在 变 更 操 作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提 交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A 、 正 确 B 、 错 误 ( ) 是 指 技 术 人 员 对 自 己 的 产 品 精 雕 细 琢 、 精 益 求 精 、 更 完 美 的 精 神 理 念 。 A 、 科 学 精 神 B 、 工 匠 精 神 C 、 白 求 恩 精 神 D 、 爱 国 精 神 金 融 机 构 自 行 或 唆 使 现 金 机 具 供 应 商 篡 改 冠 字 号 码 记 录 信 息 , 造 成 查 询 结 果 不 实 或 A 、 约 见 该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监 管 谈 话 B 、 向 其 上 级 行 和 其 他 同 业 机 构 通 报 C 、 向 其 他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通 报 D 、 向 社 会 披 露 小 答 搜 题 免 费 专 业 的 查 答 案 网 站 C o p y r i g h t 2 0 1 9 2 0 3 0 w w w . d i y i e r . n e t 小 答 搜 题 浙 I C P 备 1 7 0 1 6 7 3 9 号 5 浙 公 网 安 备 3 3 0 6 2 4 0 2 0 0 0 9 1 8 手 机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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