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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快照北 京 合 同 律 师 _ 北 京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网 w w w . l a w y e r 5 1 4 8 . c o m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法 律 服 务 热 线 : 1 8 9 1 1 2 9 5 1 4 8 1 8 9 1 1 2 2 5 1 4 8 绱 会 员 登 录 | 会 员 注 册 设 为 首 页 | 加 入 收 藏 | 在 线 留 言 | 企 业 位 置 | 手 机 站 首 页 租 赁 合 同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保 证 合 同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借 贷 合 同 私 人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赠 与 合 同 法 律 与 案 例 企 业 权 益 公 司 权 益 合 伙 权 益 破 产 与 清 算 技 术 合 同 法 律 与 案 例 合 同 订 立 合 同 履 行 合 同 终 止 买 卖 合 同 委 托 合 同 装 修 合 同 借 款 合 同 其 他 合 同 诉 讼 仲 裁 民 商 事 诉 讼 民 商 事 仲 裁 买 卖 合 同 法 律 与 商 品 房 二 手 房 宅 基 地 房 小 产 权 房 政 策 类 房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法 律 法 规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社 会 保 险 保 理 合 同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专 利 权 著 作 权 商 标 权 商 业 秘 密 两 高 律 所 北 京 市 两 高 律 师 事 务 所 法 律 顾 问 单 位 北 京 法 律 顾 问 网 企 业 地 标 业 务 范 围 运 输 合 同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执 业 机 构 : 北 京 市 两 高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3 8 号 泰 康 金 融 大 厦 3 5 层 电 话 : 1 8 9 1 1 2 9 5 1 4 8 1 8 9 1 1 2 2 5 1 4 8 北 京 市 两 高 律 师 事 务 所 李 宏 宇 、 王 莉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团 队 专 注 各 类 合 同 研 究 , 为 当 事 人 在 处 理 合 同 纠 纷 当 中 提 供 切 实 可 行 的 、 可 操 作 性 强 的 法 律 服 务 及 诉 讼 、 调 解 方 案 。 本 北 京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团 队 由 执 业 多 年 的 资 深 合 同 律 师 和 经 验 丰 富 的 行 业 精 英 组 成 , 针 对 纷 繁 复 杂 的 个 性 案 件 ,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团 队 分 析 案 件 的 焦 点 所 在 , 为 客 户 制 定 专 享 的 解 决 方 案 , 无 论 是 诉 讼 还 是 非 诉 讼 形 式 , 均 以 保 护 客 户 的 最 大 利 益 为 第 一 要 务 。 在 处 理 案 件 过 程 中 , 随 时 将 案 件 进 展 通 报 给 客 户 , 使 客 户 明 确 案 件 的 进 展 情 况 , 并 保 持 维 权 方 案 随 案 件 的 进 展 而 及 时 调 整 , 以 获 得 客 户 利 益 的 最 大 化 为 服 务 宗 旨 。 主 办 律 师 李 宏 宇 、 王 莉 为 北 京 市 两 高 律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 专 职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 多 年 执 业 经 验 , 对 待 客 户 事 情 尽 心 尽 责 , 获 得 当 事 人 的 肯 定 。 李 宏 宇 、 王 莉 律 师 还 担 任 北 京 多 元 调 解 促 进 会 调 解 员 、 南 宁 、 廊 坊 、 潍 坊 、 唐 山 等 十 多 家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员 。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交 通 指 南 : 地 铁 : 呼 家 楼 站 C 2 口 ( 地 铁 6 号 线 、 1 0 号 线 ) 公 交 站 : 呼 家 楼 北 自 驾 : 泰 康 金 融 大 厦 地 下 停 车 场 ( 京 广 桥 东 北 角 、 央 视 新 址 道 北 ) 合 同 实 务 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的 决 定 天 津 高 院 关 于 审 理 保 理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审 判 委 员 会 纪 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合 同 转 让 后 如 何 确 定 合 同 签 订 地 问 题 的 批 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应 当 依 据 何 种 标 准 计 算 问 题 的 批 复 [ 失 效 ] 建 设 部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 城 市 供 用 水 合 同 》 、 《 城 市 供 用 气 合 同 》 、 《 城 市 供 用 热 力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因 违 反 合 同 而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赔 偿 案 件 不 宜 追 加 合 同 鉴 证 机 关 为 第 三 人 的 批 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经 济 审 判 庭 关 于 企 业 设 置 的 办 事 机 构 对 外 所 签 订 的 购 销 合 同 是 否 一 律 认 定 为 无 效 合 同 问 题 的 电 话 答 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经 济 审 判 庭 关 于 如 何 确 定 对 当 事 人 延 期 付 款 处 罚 标 准 问 题 的 电 话 答 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涉 外 民 事 或 商 事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法 律 适 用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一 ) 合 同 法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若 干 疑 难 问 题 的 解 答 财 政 部 公 布 3 0 个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 P P P ) 示 范 项 目 财 政 部 、 环 境 保 护 部 联 合 印 发 《 关 于 推 进 水 污 染 防 治 领 域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李 克 强 : 推 广 P P P 模 式 增 加 公 共 产 品 服 务 供 给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最 高 院 案 例 与 观 点 合 同 订 立 村 浙 江 省 合 同 行 为 管 理 监 督 规 定 山 西 省 合 同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黑 龙 江 省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督 条 例 湖 北 省 合 同 监 督 条 例 安 徽 省 合 同 监 督 条 例 青 岛 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督 办 法 重 庆 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督 条 例 关 于 加 强 合 同 签 订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广 州 市 技 术 交 易 合 同 登 记 暂 行 办 法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市 工 商 局 关 于 加 强 北 京 市 合 同 监 督 管 理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督 条 例 合 同 履 行 村 如 何 认 定 约 定 解 除 权 的 放 弃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原 审 法 院 确 认 合 同 效 力 有 错 误 而 上 诉 人 未 对 合 同 效 力 提 出 异 议 的 案 件 , 二 审 法 院 可 否 变 更 的 复 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合 同 当 事 人 仅 给 付 了 定 金 应 当 如 何 确 定 管 辖 问 题 的 复 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确 定 购 销 合 同 履 行 地 问 题 的 复 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上 海 第 十 钢 铁 厂 诉 江 西 省 金 属 材 料 总 公 司 和 南 昌 车 辆 厂 购 销 钢 材 合 同 纠 纷 案 如 何 确 定 民 事 责 任 问 题 的 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因 第 三 人 的 过 错 导 致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应 如 何 适 用 定 金 罚 则 问 题 的 复 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应 当 按 照 何 种 标 准 计 算 问 题 的 批 复 》 的 批 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湖 南 省 益 阳 地 区 供 销 社 农 副 产 品 贸 易 中 心 工 业 品 公 司 与 浙 江 省 绍 兴 县 毛 麻 纺 织 总 厂 购 销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指 定 管 辖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经 济 审 判 庭 关 于 广 东 省 江 门 市 富 田 农 工 商 经 理 部 诉 海 南 省 海 南 宁 赣 贸 易 公 司 购 销 合 同 一 案 中 法 院 可 否 冻 结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问 题 的 复 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因 体 制 变 动 引 起 的 房 地 产 纠 纷 案 法 院 不 应 受 理 的 复 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经 济 审 判 庭 关 于 广 西 第 四 地 质 队 、 吴 进 福 诉 广 西 玉 林 地 区 饮 食 服 务 公 司 、 玉 林 地 区 商 业 局 购 销 麻 袋 合 同 货 款 纠 纷 一 案 是 否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问 题 的 复 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经 济 审 判 庭 关 于 平 度 市 西 阁 乳 胶 制 品 厂 与 青 岛 橡 胶 联 合 进 出 口 公 司 来 料 加 工 合 同 效 力 认 定 问 题 的 复 函 合 同 终 止 村 合 同 解 除 纠 纷 案 件 的 实 体 处 理 与 程 序 规 范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的 解 除 案 例 居 间 合 同 终 止 效 力 案 例 分 析 合 同 解 除 与 邻 近 概 念 的 区 别 如 何 认 定 约 定 解 除 权 的 放 弃 逾 期 交 房 法 律 问 题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若 干 疑 难 问 题 的 会 议 纪 要 ( 2 0 1 4 1 2 1 6 ) 承 包 合 同 终 止 效 力 纠 纷 案 例 合 同 终 止 的 情 形 买 卖 合 同 村 北 京 高 院 处 理 限 购 政 策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会 议 纪 要 上 海 高 院 关 于 涉 房 地 产 案 件 最 新 观 点 汇 总 ( 2 0 1 4 ) 北 京 高 院 关 于 审 理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若 干 疑 难 问 题 的 会 议 纪 要 ( 2 0 1 4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 6 4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的 决 定 建 设 部 业 主 大 会 规 程 北 京 市 贯 彻 《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 的 若 干 意 见 北 京 市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和 普 通 地 下 室 安 全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 5 2 号 )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管 理 员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北 京 市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和 普 通 地 下 室 安 全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 2 9 号 ) 关 于 加 强 非 居 住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建 交 【 2 0 0 8 】 3 0 9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汛 条 例 建 设 部 关 于 修 改 《 城 市 危 险 房 屋 管 理 规 定 》 的 决 定 关 于 本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裁 决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关 于 修 改 并 重 新 印 发 《 实 施 意 见 》 的 通 知 关 于 印 发 《 北 京 市 房 屋 拆 迁 现 场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 关 于 北 京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补 助 费 有 关 规 定 的 批 复 》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印 发 关 于 《 北 京 市 房 地 产 经 纪 机 构 及 人 员 违 法 违 规 投 诉 处 理 管 理 规 定 》 借 贷 合 同 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四 庭 负 责 人 就 《 关 于 适 用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一 ) 》 答 记 者 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法 律 适 用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一 ) 中 国 首 部 反 家 暴 法 今 起 实 施 “ 同 居 暴 力 ” 纳 入 其 中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契 约 及 继 承 问 题 解 释 的 复 函 最 高 院 明 确 年 利 率 超 2 4 % 不 保 护 , P 2 P 平 台 该 乐 坏 了 办 理 具 有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债 权 文 书 公 证 及 出 具 执 行 证 书 的 指 导 意 见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关 于 执 行 公 证 机 关 依 法 赋 予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的 债 权 文 书 的 暂 行 办 法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关 于 执 行 公 证 机 关 依 法 赋 予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的 公 证 债 权 文 书 问 题 的 讨 论 纪 要 司 法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依 法 赋 予 债 权 文 书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公 证 工 作 的 通 知 ( 司 法 通 〔 2 0 0 9 〕 1 3 号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当 事 人 对 具 有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的 公 证 债 权 文 书 的 内 容 有 争 议 提 起 诉 讼 人 民 法 院 是 否 受 理 问 题 的 批 复 关 于 公 证 机 关 赋 予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的 债 权 文 书 执 行 有 关 问 题 的 联 合 通 知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司 法 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2 0 1 3 年 修 正 )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司 法 解 释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 0 1 2 年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侵 权 责 任 法 高 法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的 司 法 解 释 ( 全 文 ) 关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 第 九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解 释 媒 体 称 “ 全 面 二 孩 ” 政 策 落 地 至 少 需 4 关 键 程 序 国 务 院 再 取 消 医 药 代 表 等 6 2 项 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北 京 昌 平 一 墓 地 建 “ 活 死 人 ” 墓 碑 上 刻 “ 姚 明 ” 保 证 合 同 村 习 近 平 : 推 进 以 审 判 为 中 心 的 诉 讼 制 度 改 革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对 “ 非 讼 事 件 ” 等 问 题 的 解 答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广 东 省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规 定 吉 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 吉 林 省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团 工 作 规 则 ( 试 行 ) 》 的 通 知 罗 湖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规 则 》 的 通 知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规 则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规 则 的 通 知 关 于 印 发 《 陕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规 则 》 的 通 知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规 则 的 通 知 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首 席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规 则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及 实 践 问 题 研 究 赠 与 合 同 村 王 莉 律 师 评 《 国 内 年 龄 最 小 “ 老 赖 ” 案 回 顾 、 河 南 9 岁 孤 女 成 老 赖 》 案 全 国 法 院 破 产 审 判 工 作 会 议 纪 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环 境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确 定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指 定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债 权 人 对 人 员 下 落 不 明 或 者 财 产 状 况 不 清 的 债 务 人 申 请 破 产 清 算 案 件 如 何 处 理 的 批 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 关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 施 行 时 尚 未 审 结 的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的 通 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外 商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关 于 印 发 《 直 销 企 业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指 引 》 的 通 知 关 于 按 照 新 修 订 的 《 广 告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 调 整 有 关 广 告 监 管 规 章 相 应 条 款 的 决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租 赁 合 同 村 民 法 总 则 草 案 正 式 出 炉 争 取 2 0 2 0 年 形 成 统 一 的 民 法 典 最 高 法 修 改 法 庭 规 则 强 化 诉 权 保 障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的 决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严 格 依 法 适 用 指 令 再 审 和 发 回 重 审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工 商 总 局 公 布 十 大 违 法 广 告 侯 耀 华 等 涉 虚 假 宣 传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 四 ) 办 理 民 、 商 事 案 件 诉 讼 及 仲 裁 业 务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 三 )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实 务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 二 ) 企 业 合 同 管 理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 一 )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内 容 企 业 用 工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二 :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是 用 人 单 位 的 法 定 义 务 企 业 用 工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一 : 订 立 一 个 内 容 全 面 的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北 京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技 术 合 同 村 合 同 解 除 纠 纷 案 件 的 实 体 处 理 与 程 序 规 范 最 高 法 院 调 整 高 院 中 院 一 审 民 商 事 案 件 标 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的 决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款 是 否 享 有 合 同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函 复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的 解 除 案 例 居 间 合 同 终 止 效 力 案 例 分 析 合 同 解 除 与 邻 近 概 念 的 区 别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审 理 指 南 如 何 认 定 约 定 解 除 权 的 放 弃 如 何 认 定 约 定 解 除 权 的 放 弃 天 津 高 院 关 于 审 理 保 理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审 判 委 员 会 纪 要 逾 期 交 房 法 律 问 题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若 干 疑 难 问 题 的 会 议 纪 要 ( 2 0 1 4 1 2 1 6 ) 承 包 合 同 终 止 效 力 纠 纷 案 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如 何 确 定 委 托 贷 款 协 议 纠 纷 诉 讼 主 体 资 格 的 批 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企 业 相 互 借 贷 的 合 同 出 借 方 尚 未 取 得 约 定 利 息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如 何 裁 决 问 题 的 解 答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诈 骗 犯 罪 的 被 害 人 起 诉 要 求 诈 骗 过 程 中 的 收 取 担 保 费 用 的 保 证 人 代 偿 “ 借 款 ” 应 如 何 处 理 的 请 示 的 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如 何 确 定 借 款 合 同 履 行 地 问 题 的 批 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应 否 受 理 财 政 、 扶 贫 办 等 非 金 融 行 政 机 构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的 批 复 保 理 合 同 村 硕 士 毕 业 论 文 遭 举 报 抄 袭 诉 北 邮 撤 销 学 位 违 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行 政 诉 讼 证 据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中 央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行 政 应 诉 工 作 的 意 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复 议 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人 民 法 院 国 家 赔 偿 确 认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试 行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赔 偿 法 》 几 个 问 题 的 解 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赔 偿 法 ( 全 文 )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部 分 行 政 法 规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6 4 5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部 分 行 政 法 规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6 4 5 号 )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 全 文 ) 最 高 法 公 布 行 政 诉 讼 法 司 法 解 释 ( 全 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 2 0 1 4 年 修 正 ) 运 输 合 同 村 公 安 机 关 讯 问 犯 罪 嫌 疑 人 录 音 录 像 工 作 规 定 颅 ( 2 0 1 4 ) 监 狱 提 请 减 刑 假 释 工 作 程 序 规 定 ( 2 0 1 4 ) 最 高 法 院 : 从 严 惩 处 * 犯 罪 确 保 宽 严 相 济 罚 当 其 罪 辩 护 律 师 能 否 复 制 侦 查 机 关 讯 问 录 像 问 题 的 批 复 交 通 事 故 多 长 时 间 内 可 以 起 诉 哪 些 行 为 被 认 定 为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 对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不 服 可 以 申 请 复 议 吗 ? 单 方 交 通 事 故 如 何 认 定 工 伤 ? 如 何 解 决 办 理 房 产 证 常 见 纠 纷 如 何 才 能 有 效 地 防 范 合 同 诈 骗 签 订 定 金 协 议 有 哪 些 注 意 事 项 违 约 金 的 上 限 是 多 少 法 定 继 承 一 定 是 全 部 遗 产 大 家 平 分 吗 ? 父 辈 去 世 后 , 父 辈 的 配 偶 和 子 辈 能 否 继 承 祖 辈 的 遗 产 ? 什 么 情 形 下 法 院 会 判 决 离 婚 ? 离 婚 夫 妻 怎 么 分 割 婚 前 房 升 值 部 分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村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部 令 第 1 5 4 号 )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工 作 的 通 知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北 京 市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8 9 号 ) 2 0 1 5 最 新 《 招 投 标 法 实 施 细 则 》 招 标 投 标 公 证 程 序 细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村 胡 志 红 、 路 喜 功 侵 犯 著 作 权 案 “ 稻 香 村 ” 商 标 异 议 复 审 行 政 纠 纷 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商 标 授 权 确 权 行 政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完 善 法 律 适 用 标 准 促 进 和 维 护 诚 信 有 序 的 商 标 法 治 环 境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商 标 授 权 确 权 司 法 解 释 统 一 细 化 专 利 侵 权 裁 判 标 准 营 造 有 利 于 创 新 的 法 治 环 境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侵 犯 专 利 权 纠 纷 案 件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专 利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若 干 规 定 〉 的 决 定 》 保 健 品 广 告 违 法 注 册 商 标 侵 权 ― ― 工 商 总 局 公 布 一 批 食 品 安 全 典 型 案 例 格 力 美 的 商 标 侵 权 案 终 审 美 的 侵 权 但 无 需 赔 偿 2 0 1 4 年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全 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 2 0 1 3 修 正 ) 内 蒙 古 一 集 团 侵 害 “ 喜 羊 羊 ” 形 象 著 作 权 被 树 “ 典 型 ” 2 0 1 5 C P C C 十 大 中 国 著 作 权 人 年 度 评 选 活 动 正 式 启 动 作 家 尚 建 国 诉 武 大 出 版 社 侵 犯 著 作 权 案 一 审 宣 判 企 业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方 案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行 为 应 负 的 法 律 责 任 客 户 名 单 是 否 属 于 商 业 秘 密 企 业 保 护 商 业 秘 密 的 措 施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行 为 的 认 定 诉 讼 仲 裁 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法 院 法 庭 规 则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申 诉 立 案 大 厅 登 记 接 待 须 知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局 关 于 印 发 《 执 行 中 处 理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有 关 问 题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试 行 ) 最 高 法 关 于 执 行 程 序 中 计 算 迟 延 履 行 期 间 的 债 务 利 息 司 法 解 释 ( 全 文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在 执 行 工 作 中 如 何 计 算 迟 延 履 行 期 间 的 债 务 利 息 等 问 题 的 批 复 2 0 1 5 年 全 国 民 事 审 判 工 作 会 议 纪 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印 发 〈 全 国 民 事 审 判 工 作 会 议 纪 要 〉 的 通 知 ( 2 0 1 1 年 会 议 纪 要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仲 裁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仲 裁 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办 理 执 行 异 议 和 复 议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试 行 ) 民 事 诉 讼 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的 解 释 建 设 工 程 劳 务 村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释 义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关 于 转 发 北 京 市 住 建 委 《 “ 北 京 市 工 程 质 量 专 项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专 项 治 理 方 案 》 的 通 知 在 全 国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2 0 1 5 年 5 月 份 全 国 建 筑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查 处 情 况 的 通 知 装 修 合 同 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款 是 否 享 有 合 同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函 复 商 品 住 宅 装 修 一 次 到 位 实 施 导 则 浙 江 省 建 设 厅 、 省 发 改 委 、 省 财 政 厅 、 省 质 监 局 关 于 印 发 《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装 饰 装 修 基 本 要 求 》 的 通 知 长 沙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公 布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装 饰 装 修 补 偿 以 及 临 时 安 置 费 房 屋 搬 迁 费 相 关 标 准 的 通 知 装 修 合 同 签 订 流 程 与 注 意 事 项 家 装 施 工 监 理 合 同 住 宅 装 饰 装 修 施 工 合 同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经 济 合 同 司 关 于 《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条 例 》 的 一 些 说 明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管 理 办 法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发 布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 公 共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 的 通 知 关 于 发 布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 居 住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 的 通 知 借 款 合 同 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企 业 相 互 借 贷 的 合 同 出 借 方 尚 未 取 得 约 定 利 息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如 何 裁 决 问 题 的 解 答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诈 骗 犯 罪 的 被 害 人 起 诉 要 求 诈 骗 过 程 中 的 收 取 担 保 费 用 的 保 证 人 代 偿 “ 借 款 ” 应 如 何 处 理 的 请 示 的 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如 何 确 定 借 款 合 同 履 行 地 问 题 的 批 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应 否 受 理 财 政 、 扶 贫 办 等 非 金 融 行 政 机 构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的 批 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关 于 黄 东 与 樊 而 统 房 屋 典 当 纠 纷 应 认 定 为 抵 押 借 款 的 函 复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经 济 审 判 庭 关 于 九 江 市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诉 庐 山 对 外 开 发 贸 易 中 心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案 处 理 意 见 的 复 函 关 于 《 借 款 合 同 条 例 》 适 用 范 围 问 题 的 复 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经 济 审 判 庭 关 于 四 川 省 合 江 县 支 行 诉 四 川 省 合 江 县 榕 山 镇 个 体 运 输 户 张 文 仲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的 电 话 答 复 关 于 借 款 合 同 公 证 费 列 支 问 题 的 复 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契 约 已 载 明 借 钱 借 房 的 房 产 纠 纷 不 宜 确 认 为 房 屋 买 卖 的 批 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华 东 分 院 关 于 黄 金 借 贷 案 件 处 理 问 题 的 解 释 上 海 高 级 法 院 : 关 于 审 理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指 导 意 见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最 高 法 发 布 关 于 审 理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司 法 解 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如 何 确 定 借 款 合 同 履 行 地 问 题 的 批 复 司 法 部 关 于 办 理 民 间 借 贷 合 同 公 证 的 意 见 劳 动 合 同 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 一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工 伤 保 险 行 政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2 0 1 4 年 4 月 2 1 日 )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北 京 市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的 解 答 ( 2 0 1 4 年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工 伤 保 险 行 政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2 0 1 3 年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执 行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2 0 1 0 年 ) 关 于 超 过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进 城 务 工 农 民 因 工 伤 亡 的 , 应 否 适 用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请 示 的 答 复 ( 2 0 0 7 年 ) 离 退 休 人 员 与 现 工 作 单 位 之 间 是 否 构 成 劳 动 关 系 以 及 工 作 时 间 内 受 伤 是 否 适 用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问 题 ( 2 0 0 6 年 ) 关 于 因 第 三 人 造 成 工 伤 的 职 工 或 其 亲 属 在 获 得 民 事 赔 偿 后 是 否 还 可 以 获 得 工 伤 保 险 补 偿 问 题 的 答 复 工 伤 保 险 与 交 通 事 故 竞 合 时 处 理 规 定 交 通 事 故 中 医 保 报 销 部 分 的 医 疗 费 能 否 再 获 赔 交 通 事 故 中 负 一 半 责 任 算 不 算 工 伤 注 意 了 ! 人 社 部 回 应 热 点 , 件 件 关 乎 你 我 《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 城 乡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衔 接 经 办 规 程 ( 试 行 ) 《 城 乡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衔 接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统 一 的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意 见 关 于 调 整 失 业 保 险 金 发 放 标 准 的 通 知 劳 动 者 主 动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经 济 补 偿 金 毕 业 签 就 业 协 议 与 劳 动 合 同 的 异 同 劳 动 合 同 “ 服 务 期 ” 及 违 约 金 标 题 村 炬 北 京 建 设 工 程 律 师 网 北 京 房 产 律 师 网 北 京 刑 事 辩 护 律 师 网 国 家 住 房 和 城 市 建 设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中 国 法 院 网 C o p y r i g h t @ 2 0 0 8 2 0 2 1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网 版 权 所 有 京 I C P 备 0 8 0 0 5 0 6 6 号 9 号 京 公 网 安 备 1 1 0 1 1 2 0 2 0 0 1 8 6 1 号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李 宏 宇 律 师 电 话 、 微 信 : 1 8 9 1 1 2 9 5 1 4 8 Q Q : 4 0 4 4 3 1 9 8 6 邮 箱 : 1 3 6 8 1 2 2 5 1 4 8 @ 1 6 3 . c o m 北 京 合 同 律 师 王 莉 律 师 电 话 、 微 信 : 1 8 9 1 1 2 2 5 1 4 8 Q Q : 9 7 3 4 9 5 6 0 8 邮 箱 : 9 7 3 4 9 5 6 0 8 @ q q . c o m 北 京 市 两 高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3 8 号 泰 康 金 融 大 厦 3 5 层 邮 编 : 1 0 0 0 2 6 佃 村 0 1 0 5 7 1 2 7 5 8 9 1 8 9 1 1 2 9 5 1 4 8 1 8 9 1 1 2 9 5 1 4 8 李 宏 宇 律 师 : 王 莉 律 师 : 李 宏 宇 律 师 的 微 信 欢 浼 涓 浣 缃 : 寤 虹 A B C | 绠 $ 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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