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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描述北京权夏律师事务所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本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维护国家统一,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忠诚、协作、负责、敢为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网站快照北 京 权 夏 律 师 事 务 所 【 官 网 】 土 地 房 屋 十 年 诉 讼 经 验 忠 诚 、 协 作 、 负 责 、 敢 为 首 页 H O M E 关 于 权 夏 A B O U T U S 专 业 领 域 E X P E R T I S E 经 典 案 例 C A S E 专 业 团 队 T E A M 法 律 法 规 L A W S 权 夏 讲 堂 A U D I T O R Y 权 夏 荣 誉 H O N O U R 庭 审 动 态 N E W S 联 系 我 们 C O N T A C T 咨 询 热 线 : 4 0 0 1 8 2 8 6 8 6 房 屋 拆 迁 土 地 征 收 厂 房 拆 迁 商 铺 拆 迁 . . . . . . 被 拆 迁 找 权 夏 专 为 老 百 姓 维 权 为 百 姓 维 权 权 夏 咨 询 热 线 护 正 义 华 夏 4 0 0 1 8 2 8 6 8 6 忠 诚 协 作 专 业 敢 为 专 业 团 队 办 案 十 年 诉 讼 经 验 律 所 概 况 A B O U T U S 北 京 权 夏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权 夏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根 据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批 准 设 立 的 专 业 律 师 事 务 所 。 本 所 坚 决 拥 护 党 的 领 导 、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拥 护 宪 法 , 维 护 国 家 统 一 , 恪 守 律 师 职 业 道 德 和 执 业 纪 律 ,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 本 着 忠 诚 、 协 作 、 负 责 、 敢 为 的 精 神 , 以 优 质 高 效 的 法 律 服 务 ,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 维 护 法 律 的 正 确 实 施 ,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和 正 义 。 本 所 由 执 业 十 年 以 上 的 专 业 律 师 设 立 , 代 理 过 大 量 诉 讼 和 非 诉 案 件 ,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诉 讼 实 践 经 验 , 最 大 限 度 的 维 护 委 托 人 合 法 权 益 。 M O R E → 专 业 领 域 B U S I N E S S A R E A 房 屋 拆 迁 棚 户 区 改 造 离 婚 纠 纷 房 产 分 割 养 殖 场 拆 迁 村 民 搬 迁 刑 事 会 见 刑 事 辩 护 商 铺 拆 迁 企 业 厂 房 拆 迁 房 屋 继 承 房 屋 买 卖 土 地 征 收 土 地 权 属 再 审 申 诉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强 制 公 司 合 同 法 律 顾 问 征 收 公 告 补 偿 决 定 医 疗 纠 纷 医 院 赔 偿 经 典 案 例 C A S E S 房 屋 拆 迁 棚 户 区 改 造 商 铺 拆 迁 企 业 厂 房 拆 迁 养 殖 场 拆 迁 村 民 搬 迁 土 地 征 收 土 地 权 属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强 制 征 收 公 告 补 偿 决 定 【 山 东 济 宁 】 张 某 某 诉 济 宁 市 任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及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案 【 山 东 济 宁 】 张 某 某 诉 济 宁 市 任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及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案 案 情 简 介 : 济 宁 市 任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对 原 告 房 屋 所 在 的 大 三 角 片 区 进 行 棚 户 区 改 造 , 在 征 收 过 程 中 , 原 告 一 直 没 有 与 政 府 征 收 部 门 协 商 一 致 。 2 0 1 7 年 2 月 9 日 , 被 告 济 宁 市 任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对 被 征 收 人 张 某 某 作 出 济 任 房 征 补 [ 2 0 1 7 ] 9 号 《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书 》 , 对 原 告 被 征 收 房 屋 采 取 强 制 补 偿 。 原 告 收 到 该 补 偿 决 定 后 , 对 该 决 定 不 服 , 于 是 聘 请 律 师 进 行 维 权 , 后 律 师 代 理 后 向 法 院 起 诉 , 撤 销 了 该 补 偿 决 定 。 法 院 起 诉 : 原 告 . . . 2 0 2 2 1 0 1 3 [ 房 屋 补 偿 决 定 书 ] 邓 某 某 与 济 宁 市 任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书 一 审 胜 诉 案 [ 房 屋 补 偿 决 定 书 ] 邓 某 某 与 济 宁 市 任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书 一 审 胜 诉 案 案 件 简 介 : 被 告 济 宁 市 任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济 任 房 征 补 [ 2 0 1 8 ] 2 1 号 《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书 》 , 对 邓 某 座 落 于 大 三 角 片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房 屋 征 收 范 围 内 的 房 屋 作 出 补 偿 决 定 。 该 决 定 载 明 了 产 权 调 换 方 案 、 货 币 补 偿 方 案 及 搬 迁 期 限 等 内 容 , 但 是 孙 某 某 对 该 补 偿 决 定 书 的 补 偿 安 置 内 容 不 满 意 , 评 估 价 格 太 低 , 对 院 落 房 屋 补 偿 遗 漏 西 屋 南 屋 补 偿 , 只 补 偿 北 屋 , 后 委 托 本 案 律 师 撤 销 了 该 不 公 平 的 补 偿 决 定 书 , 挽 回 了 拆 迁 损 失 。 法 院 起 诉 : 上 诉 . . . 2 0 2 2 1 0 1 2 最 高 法 判 例 : 房 屋 因 征 收 被 拆 除 后 又 修 建 的 房 屋 , 不 具 有 合 法 利 益 最 高 法 判 例 : 房 屋 因 征 收 被 拆 除 后 又 修 建 的 房 屋 , 不 具 有 合 法 利 益 ☑ 裁 判 要 点 当 事 人 已 就 案 涉 土 地 及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签 订 过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 即 使 其 所 诉 的 被 拆 除 的 房 屋 客 观 存 在 , 亦 系 其 在 原 宅 基 地 上 或 房 屋 因 征 收 被 拆 除 后 又 违 法 修 建 的 房 屋 , 行 政 机 关 拆 除 该 房 屋 并 未 侵 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裁 判 文 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 2 0 2 0 ) 最 高 法 行 申 1 3 6 5 7 号 再 审 申 请 人 ( 一 审 原 告 、 二 审 上 诉 人 ) : 霍 现 民 , 男 , 1 9 6 1 年 6 月 1 7 日 出 生 , 汉 族 , 住 河 南 省 洛 阳 市 洛 龙 区 。 被 申 . . . 2 0 2 2 0 8 0 7 敲 响 拆 除 房 屋 “ 第 一 锤 ” , 泉 州 市 繁 荣 片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程 新 阶 段 ! 敲 响 拆 除 房 屋 “ 第 一 锤 ” , 泉 州 市 繁 荣 片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程 新 阶 段 ! > 敲 响 拆 除 房 屋 “ 第 一 锤 ” , 泉 州 市 繁 荣 片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程 新 阶 段 ! 近 日 , 泉 州 市 历 城 区 组 织 实 施 了 芬 昌 县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被 征 收 房 屋 的 拆 迁 工 作 , 这 标 志 着 该 项 目 的 征 收 工 作 进 入 了 一 个 新 阶 段 , 让 我 们 拭 目 以 待 。 随 着 挖 掘 机 的 轰 鸣 声 , 两 台 推 土 机 正 在 木 板 路 中 途 街 附 近 的 一 个 拆 迁 工 地 上 工 作 , 那 里 的 房 屋 被 绳 索 和 栅 栏 包 围 着 。 随 着 汽 车 的 轰 鸣 声 , 仅 仅 一 个 小 时 , 三 层 楼 的 住 宅 楼 就 被 拆 除 了 。 半 山 社 区 大 唐 根 小 区 被 拆 除 。 拆 迁 前 , 业 主 用 手 机 . . . 2 0 2 2 0 5 2 3 企 业 遇 拆 迁 , 大 家 都 要 计 算 哪 些 内 容 ? 企 业 遇 拆 迁 , 大 家 都 要 计 算 哪 些 内 容 ? 小 编 参 考 某 市 国 有 土 地 上 企 业 补 偿 文 件 给 大 家 具 体 总 结 一 下 。 对 于 企 业 拆 迁 , 大 家 都 要 计 算 哪 些 内 容 ? 第 一 , 不 动 产 损 失 。 不 动 产 一 般 包 括 房 屋 、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 管 网 、 绿 化 、 景 观 等 不 动 产 。 对 于 这 类 不 动 产 , 如 果 当 地 明 确 了 补 偿 的 标 准 , 直 接 根 据 文 件 进 行 补 偿 。 对 于 没 有 文 件 标 准 , 不 动 产 参 考 当 地 物 价 和 评 估 公 司 评 估 结 果 进 行 补 偿 。 第 二 , 停 产 停 业 损 失 。 一 般 包 括 企 业 月 租 金 、 月 净 利 润 和 员 工 生 活 补 助 。 月 租 金 按 照 就 近 地 段 的 租 金 标 准 进 行 . . . 2 0 2 2 0 8 1 1 江 西 上 饶 市 马 赵 村 被 指 未 办 理 合 规 手 续 拆 除 村 民 店 铺 江 西 上 饶 市 马 赵 村 被 指 未 办 理 合 规 手 续 拆 除 村 民 店 铺 2 0 2 2 年 3 月 2 3 号 下 午 , 上 饶 市 鄱 阳 县 古 县 渡 镇 马 赵 村 村 民 雷 某 赞 正 在 鞋 厂 劳 作 , 突 然 被 邻 居 找 上 来 , 说 是 村 干 部 要 拆 自 己 的 店 铺 。 难 以 置 信 的 雷 某 赞 连 忙 赶 到 现 场 , 只 见 村 支 书 雷 某 峰 带 领 着 数 名 拆 迁 人 员 准 备 动 手 拆 除 其 店 铺 。 彼 时 雷 某 赞 并 未 收 到 任 何 拆 迁 通 知 , 村 里 也 未 曾 发 布 通 告 。 雷 某 赞 多 次 要 求 村 支 书 解 释 却 得 不 到 回 复 。 一 旁 用 手 机 记 录 过 程 的 妻 子 更 是 被 村 支 书 推 倒 , 手 机 也 被 摔 在 地 上 。 雷 某 赞 质 问 为 什 么 还 要 打 人 ? 村 支 书 又 将 雷 某 . . . 2 0 2 2 0 5 2 3 【 我 为 群 众 办 实 事 】 积 极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妥 善 化 解 租 赁 纠 纷 【 我 为 群 众 办 实 事 】 积 极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妥 善 化 解 租 赁 纠 纷 法 治 是 最 好 的 营 商 环 境 。 近 年 来 , 秦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持 续 深 化 推 进 法 治 营 商 环 境 建 设 ,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 甘 肃 省 政 法 机 关 服 务 经 济 发 展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实 施 意 见 》 , 在 审 理 涉 企 业 纠 纷 案 件 中 进 一 步 提 高 政 治 站 位 , 充 分 发 挥 司 法 审 判 职 能 , 积 极 促 进 营 商 环 境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 为 地 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提 供 优 质 司 法 服 务 和 有 力 司 法 保 障 。 近 日 , 秦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七 里 墩 法 庭 成 功 调 解 了 两 起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 为 企 业 解 决 了 燃 眉 之 急 , 优 化 了 企 业 营 商 环 境 。 本 案 中 . . . 2 0 2 2 0 5 2 3 最 新 拆 迁 补 偿 政 策 是 什 么 ( 2 0 2 1 年 房 屋 动 迁 补 偿 标 准 ) 最 新 拆 迁 补 偿 政 策 是 什 么 ( 2 0 2 1 年 房 屋 动 迁 补 偿 标 准 ) 按 照 现 行 政 策 , 农 村 征 地 拆 迁 主 要 有 两 种 补 偿 方 式 , 一 种 是 还 建 房 补 助 , 另 一 种 是 现 金 补 偿 , 在 实 际 执 行 过 程 中 更 多 的 是 采 取 两 者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不 过 对 于 与 拆 迁 补 助 相 关 的 一 些 事 项 , 农 民 们 也 要 了 解 清 楚 , 避 免 因 不 懂 政 策 而 少 拿 补 偿 款 。 一 、 了 解 拆 迁 补 偿 款 计 算 方 法 拆 迁 补 偿 款 的 计 算 方 法 直 接 关 系 到 农 民 能 拿 多 少 征 地 款 , 虽 然 各 个 地 方 计 算 的 方 法 略 有 差 异 , 但 基 本 上 大 体 是 一 致 的 。 一 般 情 况 下 , 被 征 地 的 直 接 补 偿 款 = 年 产 值 x 征 地 面 积 ( 亩 ) . . . 2 0 2 2 0 5 1 9 养 殖 场 “ 违 建 ” 必 须 拆 ? 农 业 部 : 养 殖 场 不 能 禁 且 有 拆 必 有 补 ! 养 殖 场 “ 违 建 ” 必 须 拆 ? 农 业 部 : 养 殖 场 不 能 禁 且 有 拆 必 有 补 ! 征 收 拆 迁 实 践 中 , 拆 除 养 殖 场 中 , 以 “ 违 建 ” 之 名 实 施 强 拆 的 也 不 在 少 数 , 根 据 《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相 关 规 定 ,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由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成 员 承 包 经 营 , 从 事 种 植 业 、 林 业 、 畜 牧 业 、 渔 业 生 产 。 家 庭 承 包 的 耕 地 的 承 包 期 为 3 0 年 。 耕 地 分 为 基 本 农 田 和 非 基 本 农 田 。 如 果 占 用 的 耕 地 属 于 基 本 农 田 , 则 不 得 在 上 面 搭 建 养 殖 场 ; 如 果 占 用 的 耕 地 属 于 非 基 本 农 田 , 则 在 符 合 《 畜 牧 法 》 规 定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建 养 殖 场 。 根 据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 . . 2 0 2 2 0 5 2 4 全 国 各 地 养 殖 场 被 迫 强 拆 ! 关 于 养 殖 场 拆 迁 有 何 政 策 ? 养 殖 户 关 注 全 国 各 地 养 殖 场 被 迫 强 拆 ! 关 于 养 殖 场 拆 迁 有 何 政 策 ? 养 殖 户 关 注 目 前 , 全 国 各 地 正 在 搞 养 殖 场 拆 迁 , 一 些 养 殖 场 的 利 益 因 此 受 到 损 害 。 养 殖 人 又 该 如 何 维 护 自 己 的 权 益 呢 ? 针 对 养 殖 场 拆 迁 有 什 么 政 策 ? 拆 迁 补 贴 问 题 关 于 拆 迁 补 贴 , 《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 第 2 5 条 明 确 规 定 : 因 被 划 定 禁 止 养 殖 区 域 或 因 对 污 染 严 重 的 畜 禽 养 殖 密 集 区 进 行 综 合 整 治 , 确 需 关 闭 或 搬 迁 现 有 养 殖 场 所 , 使 养 殖 户 遭 受 经 济 损 失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予 以 补 偿 。 农 业 部 副 部 长 于 康 震 指 出 , 要 充 分 照 顾 养 殖 场 的 合 . . . 2 0 2 2 0 5 2 4 黑 土 河 镇 : 做 好 搬 迁 后 续 文 章 助 力 群 众 奔 小 康 黑 土 河 镇 : 做 好 搬 迁 后 续 文 章 助 力 群 众 奔 小 康 “ 哞 哞 哞 … … ” 走 进 黑 土 河 镇 半 坡 村 集 体 养 殖 场 , 只 见 一 头 头 体 格 健 壮 的 西 门 塔 尔 牛 悠 闲 地 吃 着 饲 料 , 咀 嚼 声 此 起 彼 伏 、 不 绝 于 耳 。 据 贵 州 电 网 公 司 毕 节 威 宁 供 电 局 派 驻 半 坡 村 第 一 书 记 陈 旭 介 绍 , 今 年 , 市 供 电 局 捐 赠 帮 扶 资 金 1 5 万 元 , 组 建 半 坡 村 集 体 股 份 经 济 合 作 社 养 牛 场 , 并 以 合 作 社 名 义 购 买 了 1 0 头 西 门 塔 尔 牛 统 一 由 当 地 养 牛 大 户 管 理 , 同 时 提 供 标 准 化 牛 舍 、 饲 草 料 仓 库 、 大 型 青 贮 窖 、 防 疫 消 毒 及 粪 污 处 理 、 生 活 办 公 用 房 等 配 套 设 施 。 合 . . . 2 0 2 2 0 5 2 4 陕 西 榆 林 隆 盛 煤 业 因 非 法 占 地 被 行 政 处 罚 4 5 万 陕 西 榆 林 隆 盛 煤 业 因 非 法 占 地 被 行 政 处 罚 4 5 万 据 信 用 中 国 ( 陕 西 ) 消 息 , 日 前 , 榆 林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以 非 法 占 地 事 实 为 由 , 对 陕 西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隆 盛 煤 业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处 罚 4 5 万 余 元 。 据 了 解 , 2 0 1 6 年 7 月 , 隆 盛 煤 业 在 未 取 得 建 设 用 地 审 批 手 续 的 情 况 下 , 在 榆 阳 区 麻 黄 梁 镇 断 桥 村 建 设 洗 选 煤 场 , 形 成 非 法 占 地 事 实 。 经 相 关 部 门 调 查 核 实 , 该 公 司 非 法 占 地 面 积 3 8 8 6 7 平 方 米 ( 折 合 5 8 . 3 亩 ) , 不 符 合 原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林 地 7 2 7 0 平 方 米 ( 折 合 1 0 . 9 1 亩 ) 、 草 地 2 4 1 . . . 2 0 2 2 0 5 1 9 农 村 户 口 迁 到 城 市 后 , 还 能 享 受 农 村 的 宅 基 地 和 耕 地 吗 ? 农 村 户 口 迁 到 城 市 后 , 还 能 享 受 农 村 的 宅 基 地 和 耕 地 吗 ? 现 在 有 很 多 的 农 村 朋 友 在 城 市 里 都 发 展 得 不 错 , 房 子 也 越 买 越 大 , 于 是 他 们 也 都 把 家 里 人 都 接 去 城 里 住 了 , 既 然 全 家 人 都 去 城 里 住 了 , 把 户 口 也 一 并 迁 出 是 早 晚 的 问 题 。 户 口 迁 出 之 后 , 随 之 而 来 的 就 是 一 些 农 村 承 包 地 、 宅 基 地 、 房 屋 如 何 处 理 等 问 题 。 大 家 最 常 问 的 就 是 户 口 从 农 村 迁 出 后 , 原 承 包 地 还 是 自 已 的 吗 ? 还 有 就 是 农 村 户 口 迁 到 城 市 后 , 还 能 享 受 农 村 的 宅 基 地 和 耕 地 吗 ? 农 村 户 口 迁 到 城 市 后 , 还 能 享 受 农 村 的 宅 基 地 和 耕 地 吗 ? 通 常 意 义 上 . . . 2 0 2 2 0 8 1 0 临 猗 县 召 开 土 地 工 作 领 导 组 会 议 临 猗 县 召 开 土 地 工 作 领 导 组 会 议 黄 河 新 闻 网 运 城 讯 5 月 1 9 日 , 临 猗 县 召 开 土 地 工 作 领 导 组 会 议 , 深 入 学 习 最 新 土 地 政 策 要 求 , 分 析 研 究 存 在 问 题 , 安 排 部 署 下 一 阶 段 工 作 。 临 猗 县 委 副 书 记 、 县 长 靳 国 全 出 席 会 议 并 讲 话 , 政 府 副 县 长 柳 晋 生 、 王 鹏 君 , 县 法 院 院 长 詹 荐 轩 、 临 猗 现 代 农 业 产 业 示 范 区 管 委 会 副 主 任 张 红 斌 等 参 加 会 议 。 会 议 听 取 了 关 于 “ 三 区 三 线 ” 划 定 方 案 、 露 天 砂 场 矿 区 整 合 开 发 利 用 和 集 体 经 营 性 建 设 用 地 入 市 改 革 等 相 关 事 宜 的 情 况 汇 报 , 听 取 了 2 0 2 2 年 土 地 . . . 2 0 2 2 0 5 2 3 滁 州 “ 标 准 地 ” 改 革 推 进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_ 中 安 在 线 滁 州 “ 标 准 地 ” 改 革 推 进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_ 中 安 在 线 “ 如 果 不 是 ‘ 标 准 地 ’ , 我 们 不 可 能 赶 在 元 旦 前 送 设 备 进 场 投 产 , 也 就 不 可 能 这 么 快 开 工 生 产 ! ” 5 月 1 6 日 , 在 滁 州 市 南 谯 经 济 开 发 区 金 诚 金 属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负 责 人 钱 翠 兵 告 诉 记 者 , 项 目 总 投 资 2 . 1 亿 元 , 达 产 后 年 产 值 近 4 亿 元 。 2 0 2 1 年 以 来 , 滁 州 市 全 面 推 进 “ 标 准 地 ” 改 革 , 先 后 出 台 《 滁 州 市 全 面 开 展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 《 滁 州 市 开 发 区 “ 区 域 评 价 ” 实 施 方 案 》 。 该 市 在 推 进 区 域 评 估 工 作 中 , 对 改 革 涉 . . . 2 0 2 2 0 5 2 3 湖 北 省 出 台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生 态 修 复 “ 十 七 条 ” 修 复 后 3 % 土 地 可 用 于 产 业 开 发 湖 北 省 出 台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生 态 修 复 “ 十 七 条 ” 修 复 后 3 % 土 地 可 用 于 产 业 开 发 近 日 ,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出 台 支 持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生 态 修 复 十 七 条 措 施 , 释 放 系 列 政 策 红 利 , 允 许 修 复 后 3 % 土 地 可 用 于 产 业 开 发 、 修 复 产 生 的 土 石 料 可 自 用 也 可 销 售 。 据 介 绍 ,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生 态 修 复 的 范 围 包 括 六 大 领 域 。 可 聚 焦 国 土 空 间 修 复 规 划 确 定 的 长 江 、 汉 江 、 清 江 等 三 大 流 域 , 秦 巴 山 区 、 武 陵 山 区 、 大 别 山 区 、 幕 阜 山 区 等 四 大 生 态 屏 障 区 和 三 峡 库 区 、 丹 江 口 库 区 等 两 大 生 态 核 心 区 , 参 与 开 展 山 水 林 田 湖 草 一 体 化 修 复 ; 矿 山 领 域 , 开 展 历 史 . . . 2 0 2 2 0 5 2 3 江 苏 最 高 法 案 例 : 孟 某 诉 某 区 住 建 局 、 某 区 征 收 服 务 中 心 确 认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无 效 案 江 苏 最 高 法 案 例 : 孟 某 诉 某 区 住 建 局 、 某 区 征 收 服 务 中 心 确 认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无 效 案 【 裁 判 要 旨 】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明 知 房 屋 系 非 家 庭 成 员 共 同 共 有 , 仅 与 部 分 共 有 人 签 订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 构 成 重 大 且 明 显 违 法 , 该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无 效 。 基 本 案 情 : 孟 某 与 第 三 人 赵 某 于 2 0 0 1 年 3 月 结 婚 。 2 0 0 3 年 4 月 取 得 了 涉 案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登 记 的 产 权 人 为 孟 某 和 赵 某 , 系 共 同 共 有 。 2 0 1 6 年 3 月 2 日 , 法 院 判 决 准 予 两 人 离 婚 , 因 赵 某 主 张 涉 案 房 屋 涉 及 他 人 权 益 , 离 婚 诉 讼 中 未 对 涉 案 房 屋 进 行 分 割 。 2 0 1 8 年 6 月 7 日 , 区 政 府 作 出 房 屋 征 收 . . . 2 0 2 2 0 5 2 4 江 苏 最 高 法 案 例 : 张 某 诉 某 区 行 政 执 法 局 责 令 限 期 拆 除 案 江 苏 最 高 法 案 例 : 张 某 诉 某 区 行 政 执 法 局 责 令 限 期 拆 除 案 【 裁 判 要 旨 】 无 证 房 屋 并 非 均 是 应 当 拆 除 的 违 法 建 筑 ; 被 拆 迁 人 对 拆 迁 安 置 房 享 有 信 赖 利 益 , 执 法 机 关 以 拆 迁 安 置 房 未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属 于 无 法 采 取 改 正 措 施 消 除 影 响 的 违 法 建 筑 为 由 , 作 出 限 期 拆 除 决 定 , 侵 犯 了 被 拆 迁 人 依 法 取 得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本 案 情 : 2 0 0 2 年 , 张 某 与 拆 迁 人 签 订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取 得 1 2 6 . 3 8 平 方 米 安 置 房 , 因 拆 迁 人 原 因 , 张 某 未 能 办 理 房 屋 权 属 证 书 。 由 于 房 屋 质 量 存 在 问 题 , 张 某 在 取 得 拆 迁 人 同 意 后 , 在 安 . . . 2 0 2 2 0 5 2 4 征 地 拆 迁 领 域 最 高 法 案 例 系 列 之 十 一 : 违 法 建 筑 不 应 当 涉 及 合 法 财 产 征 地 拆 迁 领 域 最 高 法 案 例 系 列 之 十 一 : 违 法 建 筑 不 应 当 涉 及 合 法 财 产 裁 判 要 点 : 程 序 合 法 是 行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之 一 ,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任 何 行 政 行 为 , 均 应 按 照 相 应 的 法 定 程 序 进 行 , 即 使 行 政 相 对 人 违 法 在 先 , 行 政 机 关 纠 正 违 法 行 为 也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履 行 职 责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 第 五 条 的 规 定 , 行 政 强 制 的 实 施 应 当 适 当 , 该 法 第 四 章 对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强 制 拆 除 行 为 应 当 遵 循 的 法 定 程 序 做 了 明 确 、 具 体 的 规 定 , 行 政 机 关 拆 除 违 法 建 筑 应 当 严 格 依 照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 强 制 拆 除 的 对 象 是 违 法 建 筑 本 身 , . . . 2 0 2 2 0 5 2 4 “ 需 要 强 制 拆 除 ” 须 辨 别 “ 需 要 强 制 拆 除 ” 须 辨 别 当 你 的 房 屋 被 认 定 为 违 建 , 就 一 定 只 能 被 拆 除 吗 ? 其 实 不 然 , 还 得 进 一 步 辨 别 涉 案 房 屋 是 否 真 的 属 于 “ 需 要 强 制 拆 除 ” 的 情 形 。 对 于 这 一 前 提 条 件 , 建 议 大 家 从 两 个 层 面 去 考 量 : 其 一 , 涉 案 房 屋 是 否 达 到 了 必 须 限 期 拆 除 的 违 法 程 度 ? 依 据 《 城 乡 规 划 法 》 第 6 4 条 的 规 定 , 未 获 取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房 屋 需 要 区 分 程 度 进 行 不 同 的 处 置 — — 尚 可 采 取 改 正 措 施 消 除 对 规 划 实 施 影 响 的 , 作 出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通 知 书 , 予 以 罚 款 并 补 办 证 件 ; 无 法 采 取 改 正 措 . . . 2 0 2 2 0 5 2 4 上 海 某 集 团 公 司 、 江 苏 某 实 业 公 司 、 江 苏 某 置 业 公 司 诉 某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 某 区 土 储 中 心 履 行 收 回 土 地 行 政 协 议 案 上 海 某 集 团 公 司 、 江 苏 某 实 业 公 司 、 江 苏 某 置 业 公 司 诉 某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 某 区 土 储 中 心 履 行 收 回 土 地 行 政 协 议 案 【 裁 判 要 旨 】 行 政 机 关 违 反 行 政 协 议 约 定 , 应 当 依 据 约 定 支 付 相 应 违 约 金 。 行 政 机 关 主 张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过 分 高 于 实 际 损 失 并 请 求 减 少 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结 合 协 议 履 行 情 况 、 相 对 方 过 错 程 度 以 及 实 际 损 失 等 , 适 当 对 不 合 理 的 违 约 金 予 以 调 整 。 基 本 案 情 : 2 0 1 4 年 1 2 月 2 0 日 , 被 告 某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 某 区 土 储 中 心 与 原 告 上 海 某 集 团 公 司 、 江 苏 某 实 业 公 司 、 江 苏 某 置 业 公 司 ( 系 招 商 引 资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三 原 告 ) 签 订 《 收 回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补 偿 协 议 . . . 2 0 2 2 0 5 2 4 宗 某 某 诉 某 公 安 派 出 所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案 宗 某 某 诉 某 公 安 派 出 所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案 【 裁 判 要 旨 】 在 房 屋 征 收 搬 迁 过 程 中 , 行 政 机 关 组 织 实 施 拆 除 房 屋 行 为 ,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报 警 请 求 公 安 机 关 履 行 保 护 财 产 权 的 法 定 职 责 , 公 安 机 关 接 警 后 及 时 处 警 调 查 , 发 现 拆 除 房 屋 行 为 系 行 政 机 关 组 织 实 施 , 并 将 调 查 结 果 告 知 报 警 人 , 应 视 为 已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 当 事 人 认 为 公 安 机 关 未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基 本 案 情 : 宗 某 某 向 某 公 安 派 出 所 报 警 , 称 其 厂 房 屋 顶 和 机 器 设 备 被 损 毁 , 请 求 保 护 其 财 产 权 。 某 派 出 所 接 警 后 , . . . 2 0 2 2 0 5 2 4 最 高 法 案 例 : 黄 某 某 诉 某 市 监 局 行 政 处 罚 案 最 高 法 案 例 : 黄 某 某 诉 某 市 监 局 行 政 处 罚 案 【 裁 判 要 旨 】 行 政 机 关 未 考 虑 违 法 行 为 的 情 节 和 社 会 危 害 程 度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 明 显 违 反 过 罚 相 当 以 及 处 罚 与 教 育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依 法 应 予 撤 销 。 基 本 案 情 : 2 0 1 9 年 3 月 5 日 至 9 日 , 个 体 工 商 户 黄 某 某 租 用 某 敬 老 院 场 地 推 销 玉 石 床 垫 等 产 品 。 某 市 监 局 经 现 场 检 查 , 发 现 黄 某 某 正 在 向 村 民 播 放 玉 石 床 垫 的 宣 传 视 频 中 存 在 涉 嫌 虚 假 宣 传 的 内 容 , 予 以 立 案 查 处 。 在 执 法 程 序 中 , 黄 某 某 提 供 了 播 放 设 备 以 及 储 存 视 频 资 料 U 盘 的 购 买 凭 证 、 购 买 赠 品 鸡 蛋 . . . 2 0 2 2 0 5 2 4 N a N N a N N a N 离 婚 纠 纷 房 产 分 割 房 屋 继 承 房 屋 买 卖 刑 事 会 见 刑 事 辩 护 再 审 申 诉 公 司 合 同 法 律 顾 问 医 疗 纠 纷 医 院 赔 偿 房 产 证 写 谁 的 名 字 , 不 再 决 定 财 产 分 配 ? 今 年 起 将 按 “ 新 规 ” 处 理 房 产 证 写 谁 的 名 字 , 不 再 决 定 财 产 分 配 ? 今 年 起 将 按 “ 新 规 ” 处 理 对 中 国 人 而 言 , 房 子 的 重 要 性 不 言 而 喻 , 主 要 体 现 在 三 点 : 一 是 长 期 以 来 , 房 子 一 直 都 是 成 家 立 业 的 基 础 。 二 是 随 着 商 品 房 市 场 的 快 速 发 展 , 房 子 已 经 与 教 育 、 医 疗 、 户 口 等 资 源 直 接 挂 钩 , 算 得 上 是 生 活 必 需 品 了 。 三 是 随 着 房 价 不 断 上 涨 , 房 子 已 经 成 为 普 通 家 庭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的 重 要 手 段 。 根 据 央 行 数 据 显 示 , 目 前 城 镇 居 民 家 庭 的 资 产 主 要 以 实 物 为 主 , 其 中 住 房 占 比 近 七 成 。 正 因 为 房 子 地 位 越 来 越 重 要 , 所 以 房 子 逐 渐 成 为 了 年 轻 人 踏 入 婚 姻 殿 堂 的 . . . 2 0 2 2 0 5 2 4 【 以 案 说 法 】 婚 前 房 产 婚 后 加 名 离 婚 时 应 如 何 分 割 ? 【 以 案 说 法 】 婚 前 房 产 婚 后 加 名 离 婚 时 应 如 何 分 割 ? 离 婚 纠 纷 中 涉 及 财 产 分 割 尤 其 是 房 产 分 割 的 案 件 已 不 鲜 见 。 其 中 , 在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购 买 的 房 产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离 婚 时 原 则 上 应 一 分 为 二 ; 但 若 婚 前 个 人 房 产 婚 后 加 名 , 离 婚 时 是 否 也 应 一 人 一 半 呢 ? 近 期 , 黄 骅 法 院 审 结 一 起 离 婚 纠 纷 , 在 尊 重 公 序 良 俗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法 官 全 面 剖 析 案 情 、 平 衡 各 方 利 益 后 依 法 作 出 判 决 , 判 后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表 示 服 判 息 诉 。 2 0 1 6 年 4 月 , 刘 某 ( 女 ) 与 赵 某 ( 男 ) 登 记 结 婚 , 二 人 均 系 再 婚 , 婚 后 无 共 同 子 女 。 双 方 婚 . . . 2 0 2 2 0 5 2 4 离 婚 时 , 房 产 分 割 有 三 种 方 式 ! 离 婚 时 , 房 产 分 割 有 三 种 方 式 ! 【 网 友 提 问 】 我 们 准 备 离 婚 了 , 都 想 要 房 子 , 怎 么 分 割 呢 ? 【 律 师 解 答 】 司 法 实 践 中 , 通 常 情 况 下 , 人 民 法 院 通 常 会 遵 循 照 顾 子 女 和 女 方 权 益 的 原 则 分 割 房 产 , 将 房 屋 判 决 给 取 得 孩 子 抚 养 权 的 一 方 、 无 过 错 方 、 或 者 生 活 困 难 的 一 方 。 房 产 的 分 割 通 常 有 竞 价 分 割 、 拍 卖 或 者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的 一 方 给 另 一 方 补 偿 三 种 方 式 : 情 况 一 : 也 就 是 如 题 的 情 形 , 夫 妻 双 方 均 争 取 房 子 所 有 权 的 。 此 时 , 如 果 双 方 都 同 意 竞 价 分 割 , 由 出 价 高 的 一 方 取 得 该 房 屋 所 有 权 . . . 2 0 2 2 0 5 2 4 婚 前 房 产 如 何 分 割 ? 今 年 起 , 将 按 “ 新 规 ” 处 理 , 4 种 情 况 应 该 了 解 婚 前 房 产 如 何 分 割 ? 今 年 起 , 将 按 “ 新 规 ” 处 理 , 4 种 情 况 应 该 了 解 众 所 周 知 , 对 于 绝 大 多 数 的 家 庭 而 言 , 如 今 房 子 早 已 成 为 了 婚 姻 的 必 需 品 。 当 然 , 从 丈 母 娘 的 角 度 看 , 如 果 要 迈 过 婚 姻 的 门 槛 , 除 了 要 求 男 方 必 须 买 房 以 外 , 往 往 还 要 求 在 房 产 证 上 加 上 女 方 的 名 字 , 只 有 这 样 才 能 更 安 心 和 踏 实 , 即 便 将 来 有 一 天 婚 姻 出 现 了 问 题 , 女 方 也 可 以 得 到 一 份 保 障 。 但 是 , 对 于 房 子 这 样 的 大 宗 商 品 而 言 , 价 格 动 辄 就 是 几 十 万 甚 至 几 百 万 , 很 多 普 通 家 庭 甚 至 需 要 动 用 一 辈 子 的 积 蓄 来 买 房 , 所 以 在 房 产 证 加 名 字 这 件 事 情 上 , 男 . . . 2 0 2 2 0 5 2 4 最 高 法 判 例 : 在 无 证 据 证 明 存 在 盗 盖 印 章 的 情 况 下 , “ 先 盖 章 后 打 印 ” 的 行 为 具 有 概 括 性 授 权 和 追 认 属 性 最 高 法 判 例 : 在 无 证 据 证 明 存 在 盗 盖 印 章 的 情 况 下 , “ 先 盖 章 后 打 印 ” 的 行 为 具 有 概 括 性 授 权 和 追 认 属 性 ☑ 裁 判 要 点 涉 案 《 证 明 》 材 料 上 “ 原 有 印 章 ( 印 模 ) ” 处 加 盖 公 司 印 章 , 与 公 司 使 用 的 印 章 一 致 。 虽 然 该 《 证 明 》 系 “ 先 盖 章 后 打 印 ” , 但 本 案 无 证 据 证 明 存 在 盗 盖 印 章 之 事 实 , 故 该 先 行 盖 章 行 为 具 有 概 括 性 授 权 和 追 认 属 性 。 ☑ 裁 判 文 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 0 1 9 ) 最 高 法 民 申 4 3 9 3 号 再 审 申 请 人 ( 一 审 被 告 、 二 审 上 诉 人 ) : 四 川 国 丰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地 : 四 川 省 达 州 市 达 川 区 翠 屏 街 道 袁 家 巷 7 号 . . . 2 0 2 2 0 8 0 7 买 房 必 知 ! 2 0 2 2 年 二 手 房 买 卖 合 同 3 1 个 法 律 要 点 ! 买 房 必 知 ! 2 0 2 2 年 二 手 房 买 卖 合 同 3 1 个 法 律 要 点 ! 1 . 二 手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产 生 的 一 部 分 原 因 是 卖 方 提 高 房 价 拒 绝 履 行 原 合 同 , 或 者 卖 方 故 意 拖 延 、 不 及 时 配 合 买 方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导 致 买 方 不 能 按 期 办 理 贷 款 手 续 , 进 而 无 法 履 行 合 同 。 另 一 部 分 原 因 是 买 方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履 行 完 毕 前 , 不 再 具 备 购 房 资 格 , 或 者 受 贷 款 数 额 限 制 而 没 有 能 力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从 而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 返 还 定 金 或 者 购 房 款 等 等 。 还 有 一 些 是 部 分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的 合 同 文 本 的 主 要 条 款 约 定 不 明 确 , 忽 视 甚 至 是 刻 意 回 避 本 应 当 . . . 2 0 2 2 0 5 2 4 城 镇 户 籍 子 女 继 承 农 村 宅 基 地 , 房 屋 可 以 重 建 、 翻 建 吗 城 镇 户 籍 子 女 继 承 农 村 宅 基 地 , 房 屋 可 以 重 建 、 翻 建 吗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 农 村 人 口 大 量 迁 入 城 市 , 特 别 是 年 轻 人 不 想 在 农 村 呆 得 太 久 , 在 城 市 买 房 , 定 居 , 迁 入 城 市 户 口 。 随 着 近 年 来 农 村 地 区 的 发 展 , 城 市 户 口 迁 入 城 市 的 农 村 人 最 关 心 的 问 题 之 一 是 , 他 们 在 老 家 的 父 母 去 世 后 , 他 们 的 宅 基 地 和 其 他 农 村 土 地 将 如 何 处 理 。 这 重 要 吗 , 因 为 自 耕 农 不 是 农 村 居 民 ? 其 实 , 自 然 资 源 部 前 几 天 下 发 了 一 个 通 知 , 说 城 镇 居 民 可 以 依 法 继 承 农 村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 说 明 城 镇 居 民 的 子 女 可 以 继 承 农 村 宅 基 地 , 所 以 现 在 不 用 . . . 2 0 2 2 0 5 2 4 房 产 过 户 给 家 庭 成 员 , 2 0 2 2 新 规 有 变 , 父 母 、 夫 妻 、 子 女 都 需 留 意 ! 房 产 过 户 给 家 庭 成 员 , 2 0 2 2 新 规 有 变 , 父 母 、 夫 妻 、 子 女 都 需 留 意 ! 原 题 : 2 0 2 2 年 房 产 过 户 给 子 女 等 “ 家 庭 成 员 ” , 新 规 有 变 , 差 别 大 , 父 母 、 子 女 、 夫 妻 等 都 需 留 意 ! 建 议 留 存 。 根 据 统 计 部 门 公 布 的 商 品 房 销 售 额 和 销 售 面 积 算 出 , 截 至 2 0 2 1 年 1 2 月 底 , 全 国 新 建 商 品 房 均 价 为 1 . 0 3 万 元 / 平 米 , 比 年 初 的 1 . 0 6 万 元 / 平 米 有 所 回 落 。 不 过 , 对 于 大 多 数 人 来 说 , 由 于 基 数 较 高 , 似 乎 没 有 什 么 感 觉 , 买 房 仍 旧 是 一 件 不 容 易 的 事 。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 即 便 现 在 的 房 价 相 比 2 0 年 前 普 遍 有 一 二 十 倍 的 增 长 , 大 . . . 2 0 2 2 0 5 2 4 人 被 车 撞 了 可 以 诉 求 哪 些 赔 偿 ? 人 被 车 撞 了 可 以 诉 求 哪 些 赔 偿 ? 赔 偿 项 目 汇 总 一 、 行 人 因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而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亡 、 财 产 损 失 , 一 般 可 诉 求 以 下 赔 偿 项 目 包 括 : 医 疗 费 ; 康 复 费 、 整 容 费 以 及 其 他 后 续 治 疗 费 ; 误 工 费 ; 护 理 费 ; 营 养 费 ; 就 医 交 通 费 ;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 外 地 就 医 住 宿 费 ; 残 疾 赔 偿 金 ; 残 疾 辅 助 器 具 费 ; 死 亡 赔 偿 金 ; 被 扶 养 人 生 活 费 ; 丧 葬 费 ; 处 理 丧 葬 事 宜 的 相 关 费 用 ;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 直 接 财 产 损 失 。 具 体 内 容 二 、 赔 偿 项 目 的 具 体 计 算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项 ( 一 ) 医 疗 费 依 据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医 . . . 2 0 2 2 0 8 0 7 最 高 法 再 部 署 打 击 养 老 诈 骗 锋 芒 对 准 以 投 资 “ 养 老 项 目 ” 等 为 名 的 犯 罪 最 高 法 再 部 署 打 击 养 老 诈 骗 锋 芒 对 准 以 投 资 “ 养 老 项 目 ” 等 为 名 的 犯 罪 中 新 社 北 京 5 月 2 1 日 电 ( 记 者 张 素 ) 为 期 半 年 的 全 国 打 击 整 治 养 老 诈 骗 专 项 行 动 , 目 前 转 入 打 击 整 治 关 键 环 节 。 中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再 作 部 署 , 旨 在 迅 速 掀 起 打 击 整 治 犯 罪 的 强 大 攻 势 。 记 者 2 1 日 从 最 高 法 获 悉 , 全 国 法 院 打 击 整 治 养 老 诈 骗 专 项 行 动 推 进 会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阶 段 性 目 标 和 任 务 。 会 上 称 , 法 院 将 把 打 击 锋 芒 对 准 以 提 供 “ 养 老 服 务 ” 、 投 资 “ 养 老 项 目 ” 、 销 售 “ 养 老 产 品 ” 、 宣 称 “ 以 房 养 老 ” 、 代 办 “ 养 老 保 险 ” 、 开 展 “ 养 老 帮 . . . 2 0 2 2 0 5 2 4 【 能 力 作 风 建 设 年 /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 最 高 法 发 布 新 修 改 的 非 法 集 资 刑 事 司 法 解 释 【 能 力 作 风 建 设 年 /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 最 高 法 发 布 新 修 改 的 非 法 集 资 刑 事 司 法 解 释 2 月 2 4 日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 关 于 修 改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非 法 集 资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的 决 定 》 , 对 原 司 法 解 释 中 有 关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 集 资 诈 骗 罪 的 定 罪 处 罚 标 准 进 行 修 改 完 善 , 明 确 相 关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 更 好 贯 彻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 依 法 惩 治 非 法 集 资 犯 罪 , 维 护 国 家 金 融 安 全 和 稳 定 。 据 了 解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1 0 年 制 定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非 法 集 资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以 下 简 . . . 2 0 2 2 0 5 2 4 刑 事 实 务 : 《 律 师 会 见 操 作 指 引 》 ( 2 0 2 1 年 1 0 月 2 3 日 发 布 ) 刑 事 实 务 : 《 律 师 会 见 操 作 指 引 》 ( 2 0 2 1 年 1 0 月 2 3 日 发 布 ) 《 律 师 会 见 操 作 指 引 》 ( 2 0 2 1 年 1 0 月 2 3 日 发 布 ) 第 一 章 一 般 规 定 第 一 条 【 制 定 的 依 据 】 为 了 规 范 和 指 导 律 师 的 会 见 活 动 , 根 据 《 刑 事 诉 讼 法 》 、 《 律 师 法 》 、 《 律 师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规 范 》 等 相 关 法 律 、 司 法 解 释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 结 合 律 师 会 见 的 实 践 经 验 , 制 定 本 指 引 。 第 二 条 【 制 定 的 目 的 】 会 见 权 是 律 师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的 基 本 执 业 权 利 和 诉 讼 权 利 , 其 重 要 性 不 言 而 喻 。 为 了 方 便 广 大 律 师 合 法 、 高 效 的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 特 制 定 本 指 . . . 2 0 2 2 0 5 2 4 【 信 访 知 识 】 分 级 受 理 是 什 么 ? 【 信 访 知 识 】 分 级 受 理 是 什 么 ? 分 级 受 理 是 根 据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来 的 , 有 中 管 干 部 、 省 管 干 部 、 市 管 干 部 … … 因 此 , 各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信 访 举 报 部 门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 分 级 受 理 党 组 织 、 党 员 、 干 部 以 及 监 察 对 象 涉 嫌 违 纪 或 者 职 务 违 法 犯 罪 问 题 的 检 举 控 告 。 比 如 您 反 映 X X 村 干 部 的 问 题 一 般 由 X X 乡 镇 ( 街 道 ) 纪 ( 工 ) 委 来 具 体 负 责 办 理 。 温 馨 提 示 为 了 有 管 辖 权 的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第 一 时 间 受 理 您 反 映 的 问 题 , 建 议 您 可 直 接 向 相 关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反 映 您 的 问 题 。 根 据 《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 . . 2 0 2 2 0 8 1 1 警 惕 ! ! 不 当 上 访 的 “ 十 宗 罪 ” 警 惕 ! ! 不 当 上 访 的 “ 十 宗 罪 ” 1 . 寻 衅 滋 事 罪 举 个 例 子 : 临 漳 县 王 某 在 信 访 事 项 依 法 终 结 的 情 况 下 , 仍 多 次 到 北 京 天 安 门 、 中 南 海 等 地 违 法 上 访 、 缠 访 , 严 重 扰 乱 了 公 共 秩 序 。 法 院 认 为 王 某 违 反 信 访 规 定 , 上 述 行 为 已 构 成 寻 衅 滋 事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2 年 。 检 察 官 说 法 : 寻 衅 滋 事 罪 是 非 法 上 访 人 员 最 容 易 触 犯 的 罪 名 ,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有 随 意 殴 打 、 辱 骂 、 恐 吓 、 追 逐 、 拦 截 接 访 人 员 或 其 他 群 众 , 情 节 恶 劣 的 ; 强 拿 硬 要 或 者 任 意 损 毁 、 占 用 公 共 财 物 , 情 节 严 重 的 ; 在 公 共 场 所 起 哄 . . . 2 0 2 2 0 8 1 0 农 村 户 口 迁 到 城 市 后 , 还 能 享 受 农 村 的 宅 基 地 和 耕 地 吗 ? 农 村 户 口 迁 到 城 市 后 , 还 能 享 受 农 村 的 宅 基 地 和 耕 地 吗 ? 现 在 有 很 多 的 农 村 朋 友 在 城 市 里 都 发 展 得 不 错 , 房 子 也 越 买 越 大 , 于 是 他 们 也 都 把 家 里 人 都 接 去 城 里 住 了 , 既 然 全 家 人 都 去 城 里 住 了 , 把 户 口 也 一 并 迁 出 是 早 晚 的 问 题 。 户 口 迁 出 之 后 , 随 之 而 来 的 就 是 一 些 农 村 承 包 地 、 宅 基 地 、 房 屋 如 何 处 理 等 问 题 。 大 家 最 常 问 的 就 是 户 口 从 农 村 迁 出 后 , 原 承 包 地 还 是 自 已 的 吗 ? 还 有 就 是 农 村 户 口 迁 到 城 市 后 , 还 能 享 受 农 村 的 宅 基 地 和 耕 地 吗 ? 农 村 户 口 迁 到 城 市 后 , 还 能 享 受 农 村 的 宅 基 地 和 耕 地 吗 ? 通 常 意 义 上 . . . 2 0 2 2 0 8 1 0 被 行 政 拘 留 会 留 下 案 底 吗 ? 被 行 政 拘 留 会 留 下 案 底 吗 ? 行 政 拘 留 又 叫 治 安 拘 留 ,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对 违 反 行 政 法 律 规 范 的 人 , 在 短 期 内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一 种 行 政 处 罚 。 关 于 行 政 拘 留 你 了 解 多 少 呢 ? 被 行 政 拘 留 会 留 下 案 底 吗 ? 一 起 来 看 看 吧 : 每 行 政 拘 留 是 最 严 厉 的 一 种 行 政 处 罚 , 通 常 适 用 于 严 重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但 不 构 成 犯 罪 , 而 警 告 、 罚 款 处 罚 不 足 以 惩 戒 的 情 况 。 因 此 法 律 对 它 的 设 定 及 实 施 条 件 和 程 序 均 有 严 格 的 规 定 。 行 政 拘 留 裁 决 权 属 于 县 级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 期 限 一 般 为 1 0 日 以 内 , 较 重 的 不 超 过 1 . . . 2 0 2 2 0 8 1 0 注 意 , 这 种 “ 费 用 ”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 注 意 , 这 种 “ 费 用 ”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 市 民 老 徐 的 孩 子 小 徐 毕 业 后 一 直 没 有 找 到 正 式 工 作 老 徐 为 了 这 件 事 很 是 发 愁 老 徐 的 朋 友 老 董 得 知 后 主 动 帮 老 朋 友 找 人 介 绍 工 作 … … 然 而 事 情 却 没 有 这 么 简 单 案 件 详 情 2 0 1 7 年 , 老 董 找 到 关 某 为 小 徐 找 工 作 。 关 某 提 出 需 要 6 . 5 万 元 , 如 办 不 成 全 额 退 款 。 于 是 , 老 徐 向 老 董 汇 款 6 . 5 万 元 , 老 董 又 将 这 笔 钱 转 交 给 关 某 。 关 某 找 到 负 责 招 工 的 刘 某 办 理 相 关 事 项 , 并 将 其 收 到 的 6 . 5 万 元 转 账 给 刘 某 。 但 小 徐 最 终 未 能 入 职 。 老 徐 见 工 作 没 办 成 , 就 开 . . . 2 0 2 2 0 8 1 0 普 法 课 堂 | 劳 动 合 同 法 : 试 用 期 普 法 课 堂 | 劳 动 合 同 法 : 试 用 期 《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十 九 条 【 试 用 期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三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一 年 的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一 个 月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一 年 以 上 不 满 三 年 的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二 个 月 ; 三 年 以 上 固 定 期 限 和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与 同 一 劳 动 者 只 能 约 定 一 次 试 用 期 。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不 满 三 个 月 的 , 不 得 约 定 试 用 期 。 试 用 期 包 含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 。 劳 动 合 同 仅 约 定 试 用 期 的 , 试 用 期 不 成 立 . . . 2 0 2 2 0 5 2 4 北 京 高 院 发 布 《 关 于 侵 害 知 识 产 权 民 事 案 件 适 用 惩 罚 性 赔 偿 审 理 指 南 》 北 京 高 院 发 布 《 关 于 侵 害 知 识 产 权 民 事 案 件 适 用 惩 罚 性 赔 偿 审 理 指 南 》 本 站 发 表 时 间 : [ 2 0 2 2 0 4 2 6 ] 来 源 :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者 : 北 京 政 法 网 平 台 明 知 直 播 带 货 人 、 代 购 人 利 用 其 网 络 服 务 故 意 严 重 侵 害 知 识 产 权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采 取 合 理 有 效 措 施 予 以 制 止 的 , 依 法 与 直 播 带 货 人 、 代 购 人 共 同 承 担 惩 罚 性 赔 偿 责 任 。 4 月 2 5 日 上 午 ,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召 开 新 闻 发 布 会 , 发 布 《 关 于 侵 害 知 识 产 权 民 事 案 件 适 用 惩 罚 性 赔 偿 审 理 指 南 》 和 适 用 惩 罚 性 赔 偿 典 型 案 例 , 进 一 步 规 范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民 . . . 2 0 2 2 0 5 2 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第 一 审 知 识 产 权 民 事 、 行 政 案 件 管 辖 的 若 干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第 一 审 知 识 产 权 民 事 、 行 政 案 件 管 辖 的 若 干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第 一 审 知 识 产 权 民 事 、 行 政 案 件 管 辖 的 若 干 规 定 法 释 〔 2 0 2 2 〕 1 3 号 ( 2 0 2 1 年 1 2 月 2 7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8 5 8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2 2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管 辖 制 度 , 合 理 定 位 四 级 法 院 审 判 职 能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 等 法 律 规 定 , 结 合 知 识 产 权 审 判 实 践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一 条 发 明 专 利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 植 物 . . . 2 0 2 2 0 5 2 2 紧 急 情 况 下 帮 人 签 字 做 手 术 , 不 料 手 术 出 现 意 外 , 签 字 人 要 承 担 责 任 吗 ? 紧 急 情 况 下 帮 人 签 字 做 手 术 , 不 料 手 术 出 现 意 外 , 签 字 人 要 承 担 责 任 吗 ? 案 情 回 顾 几 年 前 的 一 天 , 郭 某 与 杜 某 忠 等 4 人 合 伙 购 买 树 木 。 在 伐 树 过 程 中 , 郭 某 被 歪 倒 的 树 木 砸 伤 。 杜 某 忠 等 3 人 将 郭 某 送 到 夏 邑 县 某 医 院 抢 救 , 并 通 知 郭 某 所 在 村 村 委 会 主 任 杜 某 民 。 杜 某 民 因 郭 某 家 中 无 人 , 便 赶 往 夏 邑 县 某 医 院 。 该 医 院 初 步 诊 断 , 郭 某 为 重 症 颅 脑 外 伤 。 郭 某 因 伤 情 严 重 , 需 立 即 实 施 手 术 , 延 误 治 疗 将 导 致 生 命 出 现 危 险 。 在 无 法 联 系 到 郭 某 家 人 的 情 形 下 , 杜 某 民 在 医 院 出 具 的 麻 醉 协 议 书 、 手 术 治 疗 知 情 同 意 书 上 签 字 。 当 日 1 . . . 2 0 2 2 0 8 1 0 注 意 , 这 种 “ 费 用 ”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 注 意 , 这 种 “ 费 用 ”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 市 民 老 徐 的 孩 子 小 徐 毕 业 后 一 直 没 有 找 到 正 式 工 作 老 徐 为 了 这 件 事 很 是 发 愁 老 徐 的 朋 友 老 董 得 知 后 主 动 帮 老 朋 友 找 人 介 绍 工 作 … … 然 而 事 情 却 没 有 这 么 简 单 案 件 详 情 2 0 1 7 年 , 老 董 找 到 关 某 为 小 徐 找 工 作 。 关 某 提 出 需 要 6 . 5 万 元 , 如 办 不 成 全 额 退 款 。 于 是 , 老 徐 向 老 董 汇 款 6 . 5 万 元 , 老 董 又 将 这 笔 钱 转 交 给 关 某 。 关 某 找 到 负 责 招 工 的 刘 某 办 理 相 关 事 项 , 并 将 其 收 到 的 6 . 5 万 元 转 账 给 刘 某 。 但 小 徐 最 终 未 能 入 职 。 老 徐 见 工 作 没 办 成 , 就 开 . . . 2 0 2 2 0 8 1 0 律 师 函 的 作 用 是 什 么 ? 律 师 函 的 作 用 是 什 么 ? 律 师 函 是 什 么 ? 律 师 函 ( L a w y e r s l e t t e r ) 是 指 律 师 接 受 客 户 的 委 托 就 有 关 事 实 或 法 律 问 题 进 行 披 露 、 评 价 , 进 而 提 出 要 求 以 达 到 一 定 效 果 而 制 作 、 发 送 的 专 业 法 律 文 书 。 前 提 是 必 须 要 持 有 执 业 许 可 证 的 律 师 起 草 发 出 、 亲 笔 签 字 的 文 件 , 并 且 最 好 在 当 前 从 业 律 师 事 务 所 加 盖 公 章 。 有 了 这 些 材 料 以 后 , 还 需 要 当 事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者 其 他 授 权 资 质 类 文 件 。 律 师 函 的 作 用 是 什 么 ? 1 快 速 追 回 委 托 被 拖 欠 的 货 款 等 债 权 。 通 过 律 师 发 函 向 . . . 2 0 2 2 0 8 0 7 乌 海 市 医 调 委 完 善 医 疗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机 制 乌 海 市 医 调 委 完 善 医 疗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机 制 乌 海 市 医 调 委 完 善 医 疗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机 制 乌 海 市 医 调 委 不 断 健 全 医 疗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机 制 , 推 动 开 展 医 疗 行 业 矛 盾 纠 纷 化 解 。 健 全 医 疗 纠 纷 化 解 机 制 , 畅 通 诉 调 对 接 渠 道 。 与 乌 海 市 海 勃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建 立 诉 调 对 接 机 制 , 设 立 医 患 纠 纷 诉 前 调 解 , 针 对 特 殊 医 患 纠 纷 案 件 , 开 通 司 法 确 认 绿 色 通 道 , 最 大 限 度 精 简 运 转 流 程 , 缩 短 办 理 时 间 。 联 合 市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 为 调 解 不 成 的 困 难 群 众 设 立 快 速 服 务 通 道 ,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的 诉 讼 代 理 法 律 服 务 。 与 “ 乌 海 1 2 . . . 2 0 2 2 0 5 2 4 专 业 团 队 L A W Y E R S 夏 涛 事 务 所 主 任 、 创 始 人 张 丽 敏 执 业 律 师 徐 子 玉 实 习 律 师 黄 爽 实 习 律 师 潘 一 凡 律 师 助 理 M O R E → 专 业 团 队 L A W Y E R S 耿 馨 律 师 助 理 M O R E → 法 律 法 规 法 律 法 规 副 标 题 更 多 > > 【 信 访 知 识 】 分 级 受 理 是 什 么 ? 分 级 受 理 是 根 据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来 的 , 有 中 管 干 部 、 省 管 干 部 、 市 管 干 部 … … 因 此 , 各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信 访 举 报 部 门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 分 级 受 理 党 组 织 、 党 员 、 干 部 以 及 监 察 对 象 涉 嫌 违 纪 或 者 职 务 违 法 犯 罪 问 题 的 检 举 控 告 。 比 如 您 反 映 X X 村 干 部 的 问 题 一 般 由 X X 乡 镇 ( 街 道 ) 纪 ( 工 ) 委 来 具 体 负 责 办 理 。 温 馨 提 示 为 了 有 管 辖 权 的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第 一 时 间 受 理 您 反 映 的 问 题 , 建 议 您 可 直 接 向 相 关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反 映 您 的 问 题 。 根 据 《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 . . 警 惕 ! ! 不 当 上 访 的 “ 十 宗 罪 ” 1 . 寻 衅 滋 事 罪 举 个 例 子 : 临 漳 县 王 某 在 信 访 事 项 依 法 终 结 的 情 况 下 , 仍 多 次 到 北 京 天 安 门 、 中 南 海 等 地 违 法 上 访 、 缠 访 , 严 重 扰 乱 了 公 共 秩 序 。 法 院 认 为 王 某 违 反 信 访 规 定 , 上 述 行 为 已 构 成 寻 衅 滋 事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2 年 。 检 察 官 说 法 : 寻 衅 滋 事 罪 是 非 法 上 访 人 员 最 容 易 触 犯 的 罪 名 ,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有 随 意 殴 打 、 辱 骂 、 恐 吓 、 追 逐 、 拦 截 接 访 人 员 或 其 他 群 众 , 情 节 恶 劣 的 ; 强 拿 硬 要 或 者 任 意 损 毁 、 占 用 公 共 财 物 , 情 节 严 重 的 ; 在 公 共 场 所 起 哄 . . . 农 村 户 口 迁 到 城 市 后 , 还 能 享 受 农 村 的 宅 基 地 和 耕 地 吗 ? 现 在 有 很 多 的 农 村 朋 友 在 城 市 里 都 发 展 得 不 错 , 房 子 也 越 买 越 大 , 于 是 他 们 也 都 把 家 里 人 都 接 去 城 里 住 了 , 既 然 全 家 人 都 去 城 里 住 了 , 把 户 口 也 一 并 迁 出 是 早 晚 的 问 题 。 户 口 迁 出 之 后 , 随 之 而 来 的 就 是 一 些 农 村 承 包 地 、 宅 基 地 、 房 屋 如 何 处 理 等 问 题 。 大 家 最 常 问 的 就 是 户 口 从 农 村 迁 出 后 , 原 承 包 地 还 是 自 已 的 吗 ? 还 有 就 是 农 村 户 口 迁 到 城 市 后 , 还 能 享 受 农 村 的 宅 基 地 和 耕 地 吗 ? 农 村 户 口 迁 到 城 市 后 , 还 能 享 受 农 村 的 宅 基 地 和 耕 地 吗 ? 通 常 意 义 上 . . . 被 行 政 拘 留 会 留 下 案 底 吗 ? 行 政 拘 留 又 叫 治 安 拘 留 ,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对 违 反 行 政 法 律 规 范 的 人 , 在 短 期 内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一 种 行 政 处 罚 。 关 于 行 政 拘 留 你 了 解 多 少 呢 ? 被 行 政 拘 留 会 留 下 案 底 吗 ? 一 起 来 看 看 吧 : 每 行 政 拘 留 是 最 严 厉 的 一 种 行 政 处 罚 , 通 常 适 用 于 严 重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但 不 构 成 犯 罪 , 而 警 告 、 罚 款 处 罚 不 足 以 惩 戒 的 情 况 。 因 此 法 律 对 它 的 设 定 及 实 施 条 件 和 程 序 均 有 严 格 的 规 定 。 行 政 拘 留 裁 决 权 属 于 县 级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 期 限 一 般 为 1 0 日 以 内 , 较 重 的 不 超 过 1 . . . 胜 诉 展 示 新 闻 中 心 N E W S 庭 审 动 态 庭 审 动 态 副 标 题 更 多 > > 2 0 2 2 0 5 2 4 最 高 法 意 见 未 签 劳 动 合 同 超 过 1 年 , 满 1 年 之 后 的 二 倍 工 资 不 支 持 王 艳 芳 于 2 0 1 8 年 1 0 月 2 4 日 入 职 河 南 某 财 务 管 理 公 司 , 从 事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 2 0 2 0 年 7 月 3 1 日 离 职 。 在 职 期 间 , 公 司 未 与 王 艳 芳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2 0 2 0 年 9 月 2 7 日 , 王 艳 芳 申 请 仲 裁 要 求 公 司 支 付 2 0 1 8 年 1 1 月 至 2 0 1 9 年 1 0 月 未 签 劳 动 合 同 第 二 倍 工 资 4 8 8 0 0 元 及 2 0 1 9 年 1 0 月 到 2 0 2 0 年 7 月 第 二 倍 工 资 4 4 4 4 8 . 7 5 元 , 仲 裁 委 不 予 受 理 。 王 艳 芳 不 服 , 提 起 诉 讼 。 【 一 审 判 决 】 一 审 法 院 认 为 , 根 据 《 中 华 . . . 2 0 2 2 0 5 2 4 员 工 的 离 职 补 偿 金 怎 么 算 ? 一 文 看 懂 ! 为 了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正 当 权 益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以 及 其 他 的 法 律 法 规 对 员 工 的 离 职 补 偿 金 进 行 了 相 关 的 规 定 , 汇 总 如 下 表 : 《 员 工 离 职 补 偿 汇 总 计 算 表 》 【 补 充 备 注 】 经 济 补 偿 金 中 的 N 代 表 了 什 么 ? N 、 N + 1 、 2 N 都 是 实 践 中 约 定 俗 成 的 一 些 叫 法 。 以 N 为 例 , 结 合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N 是 工 作 年 限 , 用 来 指 代 劳 动 合 同 法 中 的 经 济 补 偿 。 N 的 适 用 范 围 有 哪 些 ? 正 常 情 况 下 , 经 济 补 偿 就 是 N 。 解 除 劳 . . . 2 0 2 2 0 5 2 4 乌 海 市 医 调 委 完 善 医 疗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机 制 乌 海 市 医 调 委 完 善 医 疗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机 制 乌 海 市 医 调 委 不 断 健 全 医 疗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机 制 , 推 动 开 展 医 疗 行 业 矛 盾 纠 纷 化 解 。 健 全 医 疗 纠 纷 化 解 机 制 , 畅 通 诉 调 对 接 渠 道 。 与 乌 海 市 海 勃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建 立 诉 调 对 接 机 制 , 设 立 医 患 纠 纷 诉 前 调 解 , 针 对 特 殊 医 患 纠 纷 案 件 , 开 通 司 法 确 认 绿 色 通 道 , 最 大 限 度 精 简 运 转 流 程 , 缩 短 办 理 时 间 。 联 合 市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 为 调 解 不 成 的 困 难 群 众 设 立 快 速 服 务 通 道 ,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的 诉 讼 代 理 法 律 服 务 。 与 “ 乌 海 1 2 . . . 2 0 2 1 0 5 0 6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如 何 合 法 制 定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二 )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 而 且 适 用 该 条 款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并 不 需 要 支 付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 , 可 见 制 定 合 乎 用 人 单 位 管 理 目 标 的 规 章 制 度 非 常 重 要 。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规 章 制 度 也 是 有 相 关 规 定 的 , 只 有 在 内 容 和 程 序 上 都 符 合 规 定 , 才 可 以 作 为 企 业 的 “ 内 法 ” , 作 为 发 生 纠 纷 时 审 判 机 构 的 依 据 , 具 体 来 说 有 效 的 规 章 制 度 要 做 到 满 足 实 体 . . . 权 夏 讲 堂 权 夏 讲 堂 副 标 题 更 多 > > “ 早 搬 迁 有 额 外 奖 励 ” 是 真 的 吗 ? “ 早 搬 迁 有 额 外 奖 励 ” 是 真 的 吗 ? 在 征 收 过 程 中 , 许 多 地 方 的 征 收 方 为 了 动 员 拆 迁 户 搬 迁 , 会 这 样 和 拆 迁 户 说 : “ 奖 金 有 限 , 只 给 搬 家 最 积 极 的 几 户 , 并 且 先 签 先 得 , 如 果 没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搬 迁 的 , 搬 迁 奖 励 则 一 分 都 不 给 ! “ 征 收 搬 迁 奖 励 是 真 的 吗 ? 以 国 有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征 收 为 例 , 根 据 《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 规 定 , 设 置 搬 迁 奖 励 是 合 法 的 , 它 的 设 立 是 为 了 奖 励 被 拆 迁 方 尽 快 与 拆 迁 方 签 订 拆 迁 补 偿 协 议 。 但 拆 迁 方 真 的 会 如 此 大 方 自 掏 腰 包 补 贴 被 拆 迁 人 吗 ? 其 实 , 羊 毛 还 . . . 自 然 资 源 部 等 7 部 门 : 防 止 未 批 先 建 ! 对 于 未 取 得 先 行 用 地 或 未 办 理 完 成 农 用 地 转 用 和 土 地 征 收 审 批 手 续 的 项 目 不 得 开 工 建 设 自 然 资 源 部 等 7 部 门 : 防 止 未 批 先 建 ! 对 于 未 取 得 先 行 用 地 或 未 办 理 完 成 农 用 地 转 用 和 土 地 征 收 审 批 手 续 的 项 目 不 得 开 工 建 设 自 然 资 源 部 等 7 部 门 关 于 加 强 用 地 审 批 前 期 工 作 积 极 推 进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建 设 的 通 知 自 然 资 发 〔 2 0 2 2 〕 1 3 0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 发 展 改 革 委 、 交 通 运 输 厅 ( 局 、 委 ) 、 水 利 ( 水 务 ) 厅 ( 局 ) 、 能 源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自 然 资 源 局 , 各 地 区 铁 路 监 督 管 理 局 , 民 航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 为 切 实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全 面 加 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决 策 部 署 , 强 化 用 地 要 素 保 障 , 做 实 做 细 做 优 交 通 、 能 源 、 水 利 等 项 目 . . . 自 然 资 源 部 : 支 持 国 家 重 大 项 目 先 行 用 地 , 分 期 分 段 办 理 农 用 地 转 用 和 土 地 征 收 , 落 实 临 时 用 地 政 策 自 然 资 源 部 : 支 持 国 家 重 大 项 目 先 行 用 地 , 分 期 分 段 办 理 农 用 地 转 用 和 土 地 征 收 , 落 实 临 时 用 地 政 策 自 然 资 源 部 关 于 积 极 做 好 用 地 用 海 要 素 保 障 的 通 知 自 然 资 发 〔 2 0 2 2 〕 1 2 9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自 然 资 源 ( 海 洋 ) 主 管 部 门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自 然 资 源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关 于 疫 情 要 防 住 、 经 济 要 稳 住 、 发 展 要 安 全 的 决 策 部 署 和 国 务 院 扎 实 稳 住 经 济 一 揽 子 政 策 措 施 的 要 求 , 结 合 国 务 院 专 项 督 查 反 馈 的 意 见 建 议 , 在 严 格 落 实 耕 地 保 护 制 度 、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制 度 和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制 度 , 守 住 法 律 底 线 和 资 源 安 全 红 线 的 前 提 . . . 【 信 访 知 识 】 分 级 受 理 是 什 么 ? 【 信 访 知 识 】 分 级 受 理 是 什 么 ? 分 级 受 理 是 根 据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来 的 , 有 中 管 干 部 、 省 管 干 部 、 市 管 干 部 … … 因 此 , 各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信 访 举 报 部 门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 分 级 受 理 党 组 织 、 党 员 、 干 部 以 及 监 察 对 象 涉 嫌 违 纪 或 者 职 务 违 法 犯 罪 问 题 的 检 举 控 告 。 比 如 您 反 映 X X 村 干 部 的 问 题 一 般 由 X X 乡 镇 ( 街 道 ) 纪 ( 工 ) 委 来 具 体 负 责 办 理 。 温 馨 提 示 为 了 有 管 辖 权 的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第 一 时 间 受 理 您 反 映 的 问 题 , 建 议 您 可 直 接 向 相 关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反 映 您 的 问 题 。 根 据 《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 . . 首 页 / 关 于 权 夏 / 专 业 领 域 / 经 典 案 例 / 专 业 团 队 / 法 律 法 规 / 权 夏 讲 堂 / 权 夏 荣 誉 / 庭 审 动 态 / 联 系 我 们 北 京 权 夏 律 师 事 务 所 电 话 : 4 0 0 1 8 2 8 6 8 6 邮 箱 : 9 1 1 3 7 3 8 6 3 @ q q . c o m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苑 东 路 1 9 号 院 中 国 铁 建 广 场 D 座 8 0 8 室 友 情 链 接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山 东 高 院 / 河 北 高 院 / 河 南 高 院 / 福 建 高 院 / 安 徽 高 院 / 湖 北 高 院 关 注 权 夏 © 2 0 2 5 北 京 权 夏 律 师 事 务 所 版 权 所 有 管 理 登 录 | 京 I C P 备 2 0 2 3 0 1 0 0 7 7 号 6 | 本 站 支 持 在 线 客 服 — — — — — — — — 法 律 咨 询 热 线 1 3 9 1 1 5 8 1 1 7 9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苑 东 路 1 9 号 院 中 国 铁 建 广 场 3 号 楼 D 座 8 0 8 室 邮 箱 : 9 1 1 3 7 3 8 6 3 @ q q . c o m 邮 编 : 1 0 0 0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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