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标签北京海关商检律师、 北京海关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马德军律师、 海关走私申诉律师、 走私普通货物罪、 无罪取保候审、
网站描述北京海关商检律师马德军,专注海关走私案件,代购走私案辩护,是为数不多的北京海关商检律师,具有海关缉私局9年的工作经验,办理走私犯罪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千起,积累了丰富的海关法律事务和刑事、行政案件办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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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快照马 德 军 律 师 _ 北 京 海 关 商 检 律 师 _ 北 京 海 关 走 私 犯 罪 辩 护 律 师 _ 代 购 走 私 案 _ 跨 境 电 商 律 师 北 京 海 关 商 检 律 师 马 德 军 ( 北 京 盈 科 律 师 ) 1 3 9 1 0 5 3 3 8 9 7 首 页 律 师 简 介 海 关 与 走 私 犯 罪 辩 护 成 功 案 例 其 他 成 功 案 例 媒 体 采 访 律 师 文 集 无 罪 辩 护 经 验 谈 律 师 提 示 咨 询 问 答 联 系 我 们 首 页 律 师 简 介 海 关 与 走 私 犯 罪 辩 护 成 功 案 例 其 他 成 功 案 例 媒 体 采 访 律 师 文 集 无 罪 辩 护 经 验 谈 律 师 提 示 咨 询 问 答 联 系 方 式 北 京 海 关 律 师 北 京 海 关 律 师 北 京 海 关 商 检 律 师 马 德 军 介 绍 盈 科 律 师 事 务 所 ( 全 球 总 部 北 京 ) 海 关 法 律 事 务 与 走 私 犯 罪 辩 护 律 师 前 海 关 缉 私 局 警 官 、 海 关 公 职 律 师 专 业 海 关 律 师 、 走 私 犯 罪 辩 护 律 师 多 起 无 罪 、 从 轻 减 轻 处 罚 成 功 案 例 马 德 军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 1 1 0 1 2 0 1 2 1 0 5 4 9 3 4 6 , 北 京 市 盈 科 律 师 事 务 所 海 关 法 律 事 务 与 走 私 犯 罪 辩 护 专 职 律 师 。 专 注 海 关 法 律 事 务 与 刑 事 犯 罪 辩 护 , 为 国 内 为 数 不 多 的 北 京 海 关 律 师 、 走 私 犯 罪 辩 护 律 师 , 具 有 深 厚 的 法 律 功 底 和 良 好 的 沟 通 协 调 能 力 。 近 2 0 年 海 关 法 律 事 务 工 作 , 曾 在 海 关 查 验 、 缉 私 局 调 查 和 审 理 等 多 个 工 作 岗 位 工 作 , 办 理 了 大 量 走 私 犯 罪 和 海 关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海 关 法 律 事 务 和 刑 事 、 行 政 案 件 办 理 经 验 。 马 德 军 律 师 从 事 律 师 行 业 以 来 办 理 多 起 不 批 准 逮 捕 、 不 起 诉 或 者 获 得 从 轻 减 轻 处 罚 的 成 功 案 例 。 海 关 与 走 私 犯 罪 辩 护 成 功 案 例 北 京 海 关 律 师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走 私 国 家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货 物 、 骗 取 出 口 退 税 一 案 被 告 人 获 轻 判 成 功 案 例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某 民 营 企 业 涉 嫌 逃 避 商 检 案 , 上 级 直 属 海 关 经 行 政 复 议 程 序 撤 销 原 海 关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成 功 案 例 。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某 民 营 企 业 家 走 私 案 , 该 企 业 家 第 一 时 间 获 得 取 保 后 审 的 成 功 案 例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某 企 业 家 涉 嫌 逃 避 商 检 罪 案 , 当 事 人 第 一 时 间 获 得 某 海 关 缉 私 局 取 保 后 审 的 良 好 结 果 的 成 功 案 例 马 德 军 海 关 律 师 团 队 办 理 走 私 坚 果 案 由 检 察 院 最 初 建 议 量 刑 十 年 到 最 终 量 刑 三 年 六 个 月 成 功 案 例 马 德 军 海 关 律 师 团 办 理 某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罪 案 为 被 告 人 争 取 缓 刑 成 功 当 庭 释 放 案 例 北 京 海 关 律 师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某 奢 侈 品 代 购 走 私 案 被 告 人 累 犯 、 合 并 执 行 有 期 徒 刑 四 年 六 个 月 获 轻 判 成 功 案 例 马 德 军 海 关 律 师 团 办 理 某 走 私 电 子 游 戏 机 、 游 戏 光 盘 案 一 号 、 四 号 被 告 人 获 轻 判 成 功 案 例 北 京 海 关 律 师 马 德 军 律 师 团 队 主 办 的 某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罪 案 涉 案 人 员 均 被 检 察 院 不 批 捕 取 保 候 审 成 功 案 例 马 德 军 律 师 团 队 办 理 某 走 私 国 家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货 物 罪 案 涉 案 公 司 及 两 名 管 理 人 员 均 被 检 察 院 批 准 没 有 犯 罪 事 实 不 起 诉 成 功 案 例 北 京 海 关 律 师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某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案 一 审 判 决 被 告 人 在 量 刑 建 议 以 下 获 轻 判 成 功 案 例 北 京 海 关 律 师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某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罪 案 一 审 判 决 当 庭 宣 判 被 告 人 被 判 缓 刑 成 功 案 例 北 京 海 关 律 师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涉 嫌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案 捕 后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解 除 羁 押 成 功 案 例 北 京 海 关 律 师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某 走 私 国 家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货 物 、 物 品 罪 案 一 审 判 决 被 告 人 被 判 处 缓 刑 成 功 案 例 北 京 海 关 律 师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北 京 某 公 司 涉 嫌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案 件 缉 私 局 撤 销 案 件 成 功 案 例 北 京 海 关 律 师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某 走 私 国 家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货 物 罪 案 经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核 准 被 告 人 在 法 定 刑 以 下 量 刑 成 功 案 例 北 京 海 关 律 师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南 京 某 代 购 走 私 手 表 偷 逃 税 款 3 0 7 万 余 元 , 二 审 减 轻 处 罚 , 由 1 0 年 改 判 为 3 年 6 个 月 有 期 徒 刑 成 功 案 例 北 京 海 关 律 师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香 港 同 胞 走 私 案 成 功 打 掉 “ 走 私 罪 ” , 罪 刑 从 最 初 3 年 降 到 1 年 6 个 月 并 当 庭 缓 刑 的 成 功 案 例 北 京 海 关 律 师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美 国 飞 行 员 ( 美 联 航 飞 行 员 ) 走 私 案 件 取 得 海 关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成 功 案 例 北 京 海 关 律 师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天 津 某 走 私 废 物 案 缉 私 部 门 作 撤 案 处 理 成 功 案 例 其 他 成 功 案 例 北 京 知 名 律 师 马 德 军 办 理 张 某 民 间 借 贷 案 一 审 、 二 审 均 胜 诉 马 德 军 律 师 团 队 办 理 某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获 二 审 维 持 原 判 成 功 案 例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某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成 功 案 例 北 京 海 关 律 师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某 9 5 后 女 生 涉 嫌 诈 骗 罪 案 当 事 人 被 检 察 院 不 批 捕 释 放 成 功 案 例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商 标 权 撤 销 复 审 行 政 纠 纷 案 获 得 最 高 院 再 审 胜 诉 成 功 案 例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某 9 5 后 小 伙 涉 嫌 诈 骗 被 取 保 候 审 成 功 案 例 马 德 军 律 师 代 理 商 标 权 撤 销 复 审 行 政 纠 纷 案 申 请 再 审 获 最 高 院 提 审 裁 定 成 功 案 例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涉 黑 案 件 进 行 有 效 辩 护 , 被 告 人 获 轻 判 成 功 案 例 马 律 师 办 理 某 民 营 企 业 家 涉 嫌 敲 诈 勒 索 案 终 于 画 上 圆 满 句 号 !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醉 驾 案 件 血 液 酒 精 浓 度 2 0 0 m g _ 1 0 0 m l , 判 处 拘 役 二 个 月 成 功 案 例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醉 驾 案 件 血 液 酒 精 浓 度 1 9 0 m g _ 1 0 0 m l , 判 处 拘 役 二 个 月 成 功 案 例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醉 驾 案 件 血 液 酒 精 浓 度 1 1 5 m g _ 1 0 0 m l , 判 处 拘 役 一 个 月 成 功 案 例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聚 众 斗 殴 首 要 分 子 获 得 缓 刑 判 决 的 成 功 案 例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交 通 肇 事 案 件 , 二 审 改 判 减 刑 一 年 成 功 案 例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近 3 0 0 克 获 得 从 轻 处 罚 成 功 案 例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被 控 逃 税 1 2 0 万 余 元 案 件 , 经 辩 护 法 院 认 定 无 罪 的 成 功 案 例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北 京 某 影 视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总 经 理 涉 嫌 职 务 侵 占 取 保 候 审 成 功 案 例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北 京 某 村 支 书 涉 嫌 寻 衅 滋 事 被 取 保 候 审 成 功 案 例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为 著 名 主 持 人 陈 鲁 豫 维 权 的 成 功 案 例 马 德 军 律 师 成 功 办 理 奥 运 跳 水 冠 军 何 姿 购 房 纠 纷 案 成 功 案 例 海 关 走 私 犯 罪 辩 护 律 师 马 德 军 律 师 获 得 优 秀 共 产 党 员 荣 誉 称 号 与 原 创 作 者 奖 马 律 师 最 高 院 再 审 胜 诉 成 功 案 例 走 私 电 脑 当 庭 宣 判 缓 刑 并 当 庭 释 放 马 律 师 连 年 获 得 优 秀 律 师 称 号 马 德 军 律 师 收 到 某 香 港 客 户 送 的 锦 旗 马 律 师 办 理 二 审 某 代 购 走 私 手 表 偷 逃 税 款 3 0 7 余 万 由 十 年 改 判 三 年 半 的 宣 判 视 频 马 律 师 曾 经 在 某 海 关 缉 私 局 工 作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某 涉 嫌 逃 避 商 检 罪 案 , 当 事 人 第 一 时 间 获 得 某 海 关 缉 私 局 取 保 候 审 的 良 好 结 果 马 律 师 办 理 德 国 华 侨 涉 嫌 走 私 毒 品 案 未 被 海 关 缉 私 局 批 捕 马 律 师 受 聘 担 任 北 京 盈 科 ( 总 部 ) 海 关 与 走 私 犯 罪 法 律 事 务 部 主 任 马 德 军 律 师 纽 约 之 行 — — 赴 纽 约 法 院 及 律 所 交 流 学 习 马 德 军 律 师 受 邀 参 加 《 海 关 战 线 》 首 映 式 马 德 军 律 师 办 理 某 民 营 企 业 涉 嫌 逃 避 商 检 案 , 该 企 业 获 得 胜 诉 的 良 好 结 果 。 马 德 军 海 关 律 师 助 力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北 京 校 友 会 2 0 2 3 年 迎 新 会 成 功 举 办 马 律 师 与 “ 桂 客 学 院 ” 院 长 、 《 法 治 时 代 》 杂 志 编 委 会 执 行 主 任 刘 桂 明 老 师 合 影 。 马 律 师 赴 香 港 大 学 法 学 院 交 流 学 习 马 德 军 律 师 为 案 件 赴 老 挝 、 越 南 、 云 南 边 境 等 地 调 查 取 证 马 德 军 律 师 分 别 与 张 明 楷 教 授 合 影 、 许 兰 亭 律 师 合 影 马 律 师 在 北 京 市 第 一 看 守 所 会 见 、 马 律 师 在 辽 宁 省 高 院 参 加 庭 审 马 德 军 律 师 受 聘 担 任 兼 职 副 教 授 北 京 海 关 商 检 律 师 马 德 军 律 师 纽 约 之 行 — — 赴 纽 约 法 院 及 律 所 交 流 学 习 北 京 海 关 马 德 军 律 师 原 创 | | 代 购 人 的 悲 歌 攻 防 有 道 — — 走 私 犯 罪 如 何 有 效 辩 护 ( 某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罪 案 件 的 辩 护 实 例 ) 北 京 海 关 律 师 马 德 军 | | 两 名 旅 客 绑 藏 8 7 台 旧 手 机 进 境 , 被 从 重 处 罚 北 京 海 关 律 师 马 德 军 | | 走 私 隐 形 眼 镜 片 现 形 北 京 海 关 律 师 马 德 军 | | 美 国 加 征 关 税 背 景 下 , 企 业 如 何 利 用 原 产 地 规 则 提 前 布 局 规 避 高 关 税 ? 北 京 海 关 律 师 马 德 军 | | 起 底 假 冒 奢 侈 品 直 播 间 : 以 低 价 为 噱 头 吸 引 消 费 者 买 “ 渠 道 货 ” 北 京 海 关 律 师 马 德 军 | | 海 关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 准 ( 二 ) 修 订 , 哪 些 需 要 重 点 关 注 北 京 海 关 律 师 马 德 军 | | 【 海 关 行 政 处 罚 典 型 案 例 分 析 】 保 税 料 件 短 少 不 能 提 供 正 当 理 由 违 规 案 北 京 海 关 律 师 马 德 军 | | 文 玩 店 老 板 海 淘 进 货 竟 成 走 私 ? 象 牙 等 “ 老 物 件 ” 不 能 随 意 购 买 媒 体 采 访 马 德 军 律 师 就 小 米 公 司 与 印 度 方 面 关 于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认 定 和 征 税 问 题 接 受 媒 体 采 访 6 月 1 0 、 1 1 日 马 德 军 律 师 一 行 受 邀 到 盈 科 武 汉 分 所 、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参 加 涉 外 业 务 交 流 会 、 主 题 分 享 会 马 德 军 律 师 到 北 京 市 盈 科 ( 大 连 ) 律 师 事 务 所 作 “ 走 私 犯 罪 案 件 的 特 点 与 辩 护 ” 主 题 讲 座 马 德 军 律 师 到 北 京 市 盈 科 ( 哈 尔 滨 ) 律 师 事 务 所 作 “ 走 私 犯 罪 案 件 的 特 点 与 辩 护 ” 主 题 分 享 会 马 德 军 律 师 在 刑 一 部 部 门 例 会 分 享 “ 走 私 犯 罪 案 件 的 特 点 与 辩 护 ” 暨 走 私 犯 罪 辩 护 研 究 中 心 成 立 中 南 大 北 京 校 友 会 第 1 4 7 期 财 经 政 法 沙 龙 ( 走 私 犯 罪 刑 事 辩 护 的 术 与 道 ) 纪 要 「 专 访 」 马 德 军 我 与 海 关 缉 私 二 十 年 马 德 军 律 师 受 邀 参 见 北 京 盈 科 ( 镇 江 ) 律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专 业 主 题 分 享 会 2 0 2 0 年 8 月 2 7 日 马 德 军 律 师 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要 闻 快 递 | 盈 科 北 京 海 关 法 与 走 私 犯 罪 辩 护 部 成 功 举 办 走 私 犯 罪 成 功 经 验 分 享 交 流 会 无 罪 辩 护 经 验 谈 《 刑 事 审 判 参 考 》 总 第 1 1 0 期 第 1 1 9 9 号 : 吕 丽 玲 走 私 普 通 物 品 案 — — 携 带 贵 金 属 纪 念 币 入 境 的 行 为 如 何 定 性 《 刑 事 审 判 参 考 》 总 第 1 1 0 期 第 1 1 9 3 号 : 圣 德 · 阿 美 · 强 走 私 毒 品 案 — — 如 何 运 用 间 接 证 据 认 定 “ 零 口 供 ” 走 私 毒 品 案 《 刑 事 审 判 参 考 》 总 第 1 0 5 期 第 1 1 3 2 号 : 易 卜 拉 欣 • 阿 卜 杜 西 默 德 • 阿 布 多 什 走 私 毒 品 案 — — 对 走 私 恰 特 草 的 行 为 如 何 定 罪 量 刑 《 刑 事 审 判 参 考 》 总 第 1 0 5 期 第 1 1 1 9 号 : 舟 山 市 某 远 洋 渔 业 有 限 公 司 、 李 某 某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案 — — 冒 用 远 洋 渔 业 项 目 确 认 的 船 舶 名 义 , 将 自 捕 水 产 品 作 为 不 征 税 货 物 报 关 入 境 的 行 为 如 何 定 性 《 刑 事 审 判 参 考 》 总 第 1 0 0 期 第 1 0 3 3 号 : 叶 布 比 初 、 跑 次 此 尔 走 私 、 贩 卖 、 运 输 毒 品 案 — — 毒 品 犯 罪 中 , 有 地 位 、 作 用 突 出 的 嫌 疑 人 在 逃 的 , 是 否 影 响 对 被 告 人 死 刑 的 适 用 《 刑 事 审 判 参 考 》 总 第 9 6 期 第 9 5 4 号 : 巴 拉 姆 · 马 利 克 · 阿 吉 达 利 、 木 尔 塔 扎 · 拉 克 走 私 毒 品 案 — — 走 私 毒 品 案 件 中 被 告 人 主 观 明 知 的 认 定 《 刑 事 审 判 参 考 》 总 第 9 6 期 第 9 4 0 号 : 戴 永 光 走 私 弹 药 、 非 法 持 有 枪 支 案 — — 走 私 气 枪 铅 弹 构 成 犯 罪 , 量 刑 标 准 是 否 应 当 有 别 于 一 般 的 走 私 非 军 用 子 弹 《 刑 事 审 判 参 考 》 总 第 9 3 期 第 8 7 3 号 : 广 州 顺 亨 汽 车 配 件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等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案 — — 在 刑 事 案 件 中 如 何 审 查 电 子 数 据 的 证 据 资 格 以 及 如 何 认 定 走 私 共 同 犯 罪 中 主 、 从 犯 《 刑 事 审 判 参 考 》 总 第 9 1 期 第 8 5 2 号 : 邱 绿 清 等 走 私 、 运 输 毒 品 案 — — 走 私 、 运 输 毒 品 数 量 大 , 罪 行 严 重 , 且 有 累 犯 情 节 , 但 有 证 据 表 明 被 告 人 系 受 雇 走 私 、 运 输 毒 品 , 且 非 单 独 实 施 走 私 、 运 输 毒 品 行 为 的 , 是 否 适 用 死 刑 立 即 执 行 《 刑 事 审 判 参 考 》 总 第 9 1 期 第 8 4 0 号 : 应 志 敏 、 陆 毅 走 私 废 物 、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案 — — 在 走 私 犯 罪 案 件 中 , 如 何 认 定 行 为 人 对 夹 藏 物 品 是 否 具 有 走 私 的 故 意 以 及 对 走 私 对 象 中 夹 藏 的 物 品 确 实 不 明 知 的 , 是 否 适 用 相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中 根 据 实 际 走 私 对 象 定 罪 处 罚 的 规 定 北 京 海 关 走 私 犯 罪 辩 护 律 师 提 示 商 务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两 用 物 项 出 口 管 制 工 作 的 通 知 生 态 环 境 部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 0 2 3 年 第 2 号 《 关 于 发 布 进 口 货 物 的 固 体 废 物 属 性 鉴 别 程 序 的 公 告 》 “ 两 高 两 部 ” 联 合 出 台 《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刑 事 案 件 律 师 辩 护 全 覆 盖 试 点 工 作 的 意 见 》 “ 两 高 两 部 ” 联 合 发 布 新 的 取 保 候 审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非 法 集 资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的 决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涉 执 行 司 法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2 0 2 2 . 3 . 1 施 行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印 发 《 人 民 检 察 院 办 理 认 罪 认 罚 案 件 开 展 量 刑 建 议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窝 藏 、 包 庇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北 京 高 院 | | 海 关 稽 查 结 论 属 于 过 程 性 行 政 行 为 不 具 有 终 结 性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关 于 修 改 《 关 于 审 理 掩 饰 、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 犯 罪 所 得 收 益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的 决 定 友 情 链 接 北 京 刑 事 律 师 走 私 犯 罪 辩 护 律 师 北 京 海 关 律 师 代 购 走 私 案 辩 护 律 师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罪 无 罪 取 保 候 审 北 京 盈 科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海 关 商 检 律 师 马 德 军 北 京 海 关 走 私 犯 罪 辩 护 律 师 , 代 购 走 私 案 辩 护 律 师 , 海 关 走 私 申 诉 律 师 , 跨 境 电 商 律 师 ,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罪 , 无 罪 取 保 候 审 版 权 所 有 C o p y r i g h t © 2 0 1 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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