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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快照联 通 王 卡 0 元 到 家 * 以 下 信 息 已 加 密 保 护 , 仅 用 于 运 营 商 实 名 认 证 归 属 地 自 选 号 码 收 货 省 / 市 详 细 地 址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联 系 号 码 已 阅 读 并 同 意 《 入 网 协 议 》 、 《 信 息 收 集 公 告 》 、 关 于 信 息 收 集 使 用 规 则 公 告 尊 敬 的 客 户 :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网 络 信 息 保 护 的 决 定 》 、 《 电 信 和 互 联 网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规 定 》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令 第 2 4 号 ) 和 《 电 话 用 户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登 记 规 定 》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令 第 2 5 号 ) 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客 户 在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各 类 营 业 网 点 ( 含 自 有 营 业 厅 、 手 机 营 业 厅 、 网 上 营 业 厅 、 授 权 合 作 代 理 商 等 ) 办 理 固 定 电 话 、 移 动 电 话 ( 含 无 线 上 网 卡 ) 入 网 、 过 户 以 及 需 要 出 示 客 户 证 件 的 有 关 业 务 时 , 客 户 应 配 合 出 示 有 效 证 件 原 件 并 进 行 查 验 、 登 记 , 登 记 信 息 包 括 姓 名 、 证 件 类 型 、 号 码 及 地 址 等 。 同 时 , 为 更 好 地 提 供 服 务 , 需 要 客 户 提 供 如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通 信 地 址 、 电 子 邮 箱 等 信 息 。 客 户 本 人 持 有 效 证 件 可 通 过 自 有 营 业 厅 查 询 和 / 或 更 正 本 人 信 息 , 或 登 录 手 机 营 业 厅 查 询 本 人 信 息 。 如 客 户 拒 绝 依 法 提 供 个 人 有 效 证 件 及 真 实 信 息 , 我 公 司 有 权 不 提 供 服 务 或 终 止 服 务 。 为 向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 个 性 化 的 服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供 通 信 服 务 、 保 障 通 信 服 务 安 全 、 改 善 服 务 质 量 、 推 介 个 性 化 产 品 等 , 我 公 司 将 遵 循 合 法 、 正 当 、 必 要 的 原 则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或 协 议 约 定 使 用 留 存 客 户 个 人 信 息 , 并 妥 善 保 管 , 严 格 保 密 , 依 法 保 护 客 户 个 人 信 息 , 非 因 下 列 事 由 , 不 对 外 泄 露 客 户 个 人 信 息 : ( a ) 事 先 获 得 客 户 的 明 确 授 权 ; ( b ) 根 据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 c ) 按 照 相 关 司 法 机 关 和 / 或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 ( d ) 为 维 护 社 会 公 众 的 利 益 所 必 需 且 适 当 ; ( e ) 为 维 护 我 公 司 或 客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所 必 需 且 适 当 。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我 知 道 了 客 户 入 网 服 务 协 议 及 业 务 协 议 中 国 联 通 客 户 入 网 服 务 协 议 甲 方 : 客 户 乙 方 :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数 据 安 全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信 条 例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在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 诚 信 的 基 础 上 , 基 于 对 乙 方 通 信 服 务 的 了 解 和 需 求 , 甲 方 自 愿 申 请 成 为 乙 方 客 户 , 并 达 成 协 议 如 下 : 第 一 条 入 网 要 求 及 业 务 办 理 ( 一 ) 甲 方 办 理 入 网 、 变 更 手 续 时 , 应 提 交 以 下 登 记 资 料 : 1 、 个 人 客 户 : 提 供 个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应 同 时 提 交 本 人 及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 要 求 , 8 周 岁 以 下 未 成 年 人 不 具 备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无 法 办 理 入 网 手 续 , 须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出 示 本 人 证 件 原 件 办 理 。 户 口 簿 仅 供 8 ( 含 ) 至 1 6 岁 ( 含 ) 的 未 成 年 人 办 理 入 网 手 续 , 须 同 时 查 验 、 登 记 并 留 存 法 定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件 信 息 。 2 、 单 位 客 户 : 提 供 单 位 有 效 证 件 原 件 ( 或 加 盖 公 章 的 单 位 有 效 证 件 复 印 件 ) 、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加 盖 公 章 的 单 位 授 权 书 等 。 单 位 客 户 办 理 移 动 电 话 ( 含 无 线 上 网 卡 ) 业 务 时 , 须 同 时 提 供 实 际 使 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 二 ) 甲 方 应 使 用 国 家 给 予 入 网 许 可 标 志 的 终 端 设 备 , 终 端 设 备 应 具 备 支 持 所 选 服 务 的 相 应 功 能 , 如 无 法 支 持 所 选 服 务 , 甲 方 应 自 行 承 担 后 果 , 并 向 乙 方 全 额 支 付 其 所 选 服 务 的 全 部 费 用 。 ( 三 ) 甲 方 欲 将 业 务 号 码 过 户 时 , 应 先 交 清 所 有 费 用 , 过 户 时 须 由 双 方 持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办 理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 甲 方 可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 但 应 同 时 提 交 本 人 及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 ( 四 ) 在 甲 方 通 过 过 户 成 为 新 机 主 的 情 形 下 , 如 因 原 机 主 未 亲 自 到 场 办 理 过 户 而 导 致 原 机 主 就 此 提 出 异 议 , 甲 方 应 无 条 件 放 弃 因 过 户 产 生 的 全 部 权 益 , 并 承 担 由 此 对 原 机 主 及 对 乙 方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 过 户 代 理 人 对 此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乙 方 需 对 甲 方 身 份 信 息 进 行 审 查 。 ( 五 ) 甲 方 本 人 未 到 场 , 由 代 理 人 、 经 办 人 办 理 各 类 业 务 的 , 甲 方 应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与 义 务 ; 代 理 人 、 经 办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乙 方 需 对 甲 方 身 份 信 息 进 行 审 查 。 ( 六 ) 甲 方 欲 将 业 务 号 码 办 理 销 户 , 应 先 交 清 所 有 费 用 , 销 户 时 须 持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办 理 。 如 甲 方 在 销 户 后 9 0 日 内 未 办 理 销 户 复 装 业 务 , 则 乙 方 可 在 9 0 日 后 重 新 启 用 该 业 务 号 码 。 第 二 条 费 用 标 准 和 费 用 交 纳 ( 一 ) 乙 方 应 在 国 家 电 信 资 费 主 管 部 门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设 定 资 费 标 准 、 向 客 户 明 码 标 价 、 公 告 交 费 期 限 信 息 ; 甲 方 应 在 乙 方 明 示 的 期 限 内 足 额 交 纳 各 项 通 信 费 用 。 ( 二 ) 甲 方 使 用 乙 方 提 供 的 资 费 套 餐 方 案 , 套 餐 有 效 期 为 一 年 ( 双 方 特 殊 约 定 的 除 外 ) 。 套 餐 到 期 后 , 双 方 如 无 异 议 , 有 效 期 逐 年 自 动 顺 延 。 如 无 特 殊 约 定 , 甲 方 在 有 效 期 内 或 到 期 后 可 更 换 套 餐 。 ( 三 ) 如 遇 国 家 统 一 调 整 通 信 费 用 标 准 , 则 按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执 行 。 如 遇 乙 方 发 布 、 调 整 资 费 , 自 乙 方 公 告 确 定 的 生 效 日 起 执 行 新 的 资 费 标 准 。 在 乙 方 公 告 确 定 的 生 效 日 前 , 甲 方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视 为 同 意 , 协 议 继 续 履 行 ; 甲 方 提 出 异 议 且 未 能 与 乙 方 达 成 一 致 的 , 甲 方 向 乙 方 结 清 全 部 未 付 款 项 后 本 协 议 自 动 终 止 。 ( 四 ) 若 甲 方 为 后 付 费 用 户 , 每 月 1 日 至 月 末 为 支 付 上 月 费 用 的 交 费 期 限 。 甲 方 应 按 时 交 纳 通 信 费 用 。 甲 方 未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足 额 交 纳 通 信 费 用 的 , 乙 方 每 日 加 收 所 欠 费 用 的 3 ‰ 作 为 违 约 金 , 并 有 权 暂 停 甲 方 服 务 ; 欠 费 3 个 月 内 , 甲 方 交 清 欠 费 和 违 约 金 后 , 除 甲 方 明 确 提 出 不 开 通 或 已 销 号 外 , 乙 方 应 在 2 4 小 时 内 恢 复 甲 方 服 务 。 对 前 述 情 形 , 乙 方 将 保 留 追 缴 欠 费 、 违 约 金 及 向 征 信 机 构 提 供 用 户 欠 费 信 息 的 权 利 , 也 可 用 通 知 单 、 委 托 第 三 方 等 形 式 追 缴 欠 费 。 ( 五 ) 若 甲 方 为 预 付 费 用 户 , 则 必 须 保 证 账 户 上 有 充 足 的 款 项 。 如 甲 方 账 户 满 足 消 费 条 件 的 余 额 不 足 , 乙 方 有 权 限 制 或 停 止 向 甲 方 提 供 服 务 , 且 乙 方 可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 ( 六 ) 甲 方 定 制 第 三 方 增 值 业 务 或 其 它 收 费 业 务 , 乙 方 可 以 受 委 托 代 第 三 方 向 甲 方 收 取 信 息 费 、 功 能 费 等 , 甲 方 使 用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增 值 业 务 或 其 它 收 费 业 务 由 第 三 方 制 定 收 费 标 准 并 公 布 。 ( 七 ) 甲 方 如 需 开 通 国 际 业 务 、 港 澳 台 业 务 , 应 按 乙 方 规 定 交 纳 相 应 费 用 。 ( 八 ) 甲 方 不 应 以 不 知 晓 终 端 产 生 网 络 流 量 的 原 因 ( 例 如 终 端 软 件 自 动 升 级 ) 为 由 , 拒 绝 支 付 或 要 求 减 免 相 应 费 用 。 第 三 条 客 户 权 益 ( 一 ) 网 络 服 务 乙 方 在 现 有 技 术 条 件 下 3 G 及 以 上 网 络 覆 盖 范 围 内 向 甲 方 提 供 通 信 服 务 , 并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通 信 质 量 标 准 。 甲 方 理 解 并 认 可 在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 建 筑 物 遮 挡 、 基 站 周 边 地 形 地 貌 、 人 为 阻 拦 布 置 基 站 等 因 素 影 响 下 , 仍 然 不 可 避 免 地 存 在 信 号 弱 或 无 信 号 覆 盖 等 情 况 。 ( 二 ) 客 户 服 务 1 、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1 0 0 1 0 、 网 上 营 业 厅 w w w . 1 0 0 1 0 . c o m 、 中 国 联 通 A P P 等 渠 道 , 以 便 甲 方 了 解 乙 方 各 项 服 务 。 乙 方 还 应 向 甲 方 免 费 提 供 通 话 所 在 地 ( 仅 限 大 陆 地 区 , 不 含 港 澳 台 ) 火 警 1 1 9 、 匪 警 1 1 0 、 医 疗 急 救 1 2 0 、 交 通 事 故 报 警 1 2 2 等 公 益 性 电 信 服 务 。 2 、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需 要 甲 方 支 付 月 功 能 费 的 服 务 项 目 时 , 应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开 通 服 务 项 目 让 甲 方 进 行 体 验 时 , 不 收 取 体 验 服 务 项 目 月 功 能 费 。 3 、 对 于 甲 方 通 信 服 务 开 通 / 关 闭 申 请 , 乙 方 应 在 承 诺 的 时 限 内 操 作 完 成 (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乙 方 超 过 时 限 未 及 时 开 通 / 关 闭 的 , 应 减 免 超 时 限 后 甲 方 由 此 产 生 的 通 信 费 用 。 4 、 甲 方 个 人 信 息 是 指 以 电 子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记 录 的 与 已 识 别 或 者 可 识 别 的 自 然 人 有 关 的 各 种 信 息 , 不 包 括 匿 名 化 处 理 后 的 信 息 。 乙 方 严 格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在 向 甲 方 提 供 服 务 过 程 中 遵 循 合 法 、 正 当 、 必 要 和 诚 信 原 则 , 处 理 甲 方 个 人 信 息 。 本 协 议 解 除 或 终 止 后 , 乙 方 不 再 收 集 甲 方 个 人 信 息 , 并 将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对 本 协 议 存 续 期 间 收 集 的 甲 方 个 人 信 息 进 行 处 理 。 在 儿 童 ( 指 未 满 1 4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 使 用 我 们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过 程 中 , 我 们 会 严 格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儿 童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义 务 与 责 任 , 遵 循 正 当 必 要 、 知 情 同 意 、 目 的 明 确 、 安 全 保 障 、 依 法 利 用 的 原 则 , 在 征 得 监 护 人 的 同 意 后 收 集 和 使 用 儿 童 个 人 信 息 。 5 、 甲 方 理 解 并 同 意 , 乙 方 可 以 通 过 业 务 受 理 系 统 登 记 、 纸 质 返 档 , 通 过 网 络 接 收 、 读 取 并 记 录 等 方 式 , 以 提 供 服 务 为 目 的 ,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收 集 、 使 用 甲 方 提 供 的 和 甲 方 使 用 服 务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个 人 信 息 ; 乙 方 可 以 为 向 甲 方 提 供 服 务 、 改 进 服 务 质 量 、 提 供 个 性 化 或 定 制 化 产 品 与 服 务 、 评 估 服 务 效 果 、 确 保 产 品 服 务 安 全 性 、 邀 请 甲 方 参 与 产 品 服 务 调 查 、 软 件 认 证 或 升 级 目 的 使 用 甲 方 个 人 信 息 ; 乙 方 有 权 依 法 对 包 含 甲 方 在 内 的 整 体 用 户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并 加 以 利 用 , 以 便 于 为 甲 方 提 供 更 好 服 务 。 6 、 甲 方 理 解 并 同 意 , 乙 方 的 某 些 服 务 将 由 其 授 权 合 作 伙 伴 或 关 联 公 司 提 供 。 乙 方 可 能 会 与 其 授 权 合 作 伙 伴 或 关 联 公 司 共 享 甲 方 的 某 些 个 人 信 息 , 以 提 供 必 要 的 客 户 服 务 。 乙 方 确 认 将 依 照 合 法 、 正 当 、 必 要 、 诚 信 原 则 , 仅 出 于 在 能 够 实 现 业 务 目 的 最 小 范 围 内 共 享 甲 方 必 要 的 个 人 信 息 , 且 受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处 理 目 的 的 约 束 。 乙 方 会 与 其 签 署 相 应 保 密 协 议 , 要 求 其 按 照 乙 方 要 求 及 相 关 保 密 和 安 全 措 施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政 策 要 求 或 乙 方 为 维 护 甲 方 权 益 认 为 确 有 必 要 时 , 乙 方 亦 会 在 将 信 息 提 供 给 授 权 合 作 伙 伴 或 关 联 公 司 前 征 得 甲 方 的 单 独 同 意 。 授 权 合 作 伙 伴 或 关 联 公 司 如 要 改 变 个 人 信 息 的 处 理 目 的 , 将 再 次 征 求 甲 方 的 授 权 同 意 。 7 、 甲 方 本 人 持 有 效 证 件 可 通 过 自 有 营 业 厅 或 乙 方 指 定 的 其 他 渠 道 , 对 其 个 人 信 息 进 行 查 询 、 更 正 。 8 、 乙 方 依 法 保 证 甲 方 的 信 息 资 料 安 全 、 通 信 自 由 和 通 信 秘 密 。 但 以 下 情 形 不 应 视 为 乙 方 违 反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义 务 : ( 1 ) 因 追 缴 欠 费 需 要 , 向 第 三 方 机 构 和 征 信 机 构 提 供 用 户 个 人 相 应 信 息 及 欠 费 信 息 的 ; ( 2 ) 为 向 甲 方 提 供 服 务 , 通 过 短 信 、 彩 信 、 数 字 短 信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信 函 、 微 博 、 微 信 等 方 式 向 甲 方 发 送 业 务 服 务 信 息 或 进 行 互 动 沟 通 的 ; ( 3 ) 为 订 立 、 履 行 与 您 的 合 同 所 必 需 ; ( 4 ) 为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或 者 法 定 义 务 所 必 需 ; ( 5 ) 为 应 对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 或 者 紧 急 情 况 下 为 保 护 您 的 生 命 健 康 和 财 产 安 全 所 必 需 ; ( 6 ) 在 合 理 的 范 围 内 处 理 您 自 行 公 开 或 者 其 他 已 经 合 法 公 开 的 个 人 信 息 ; ( 7 ) 与 国 家 安 全 、 国 防 安 全 有 关 的 ; ( 8 ) 与 公 共 安 全 、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有 关 的 ; ( 9 ) 与 犯 罪 侦 查 、 起 诉 、 审 判 和 判 决 执 行 等 有 关 的 ; ( 1 0 ) 用 于 维 护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所 必 需 , 例 如 发 现 、 处 置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故 障 ; ( 1 1 )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9 、 乙 方 非 常 重 视 用 户 的 隐 私 和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 并 会 尽 全 力 保 护 用 户 的 个 人 信 息 安 全 可 靠 。 关 于 乙 方 如 何 收 集 、 存 储 、 使 用 、 披 露 和 保 护 甲 方 的 个 人 信 息 , 详 见 乙 方 不 时 更 新 、 修 订 并 公 布 的 《 中 国 联 通 用 户 隐 私 政 策 》 , 网 址 为 w w w . 1 0 0 1 0 . c o m 。 第 四 条 风 险 与 责 任 ( 一 ) 甲 方 应 保 证 入 网 、 变 更 登 记 资 料 真 实 有 效 、 准 确 完 整 , 并 有 义 务 配 合 乙 方 对 登 记 资 料 进 行 查 验 。 甲 方 登 记 资 料 如 有 变 更 , 应 主 动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 甲 方 不 得 出 租 、 二 次 转 售 、 倒 卖 名 下 持 有 的 通 信 卡 , 如 需 将 通 信 卡 转 让 给 他 人 使 用 , 应 在 乙 方 营 业 厅 办 理 过 户 。 因 甲 方 提 供 的 客 户 资 料 不 详 、 不 实 或 变 更 后 未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等 原 因 , 使 乙 方 无 法 向 甲 方 提 供 服 务 或 甲 方 无 法 享 受 到 乙 方 提 供 的 相 关 服 务 , 乙 方 无 需 向 甲 方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乙 方 发 现 因 甲 方 登 记 资 料 失 实 或 者 甲 方 未 配 合 及 时 更 正 , 或 乙 方 发 现 甲 方 业 务 号 码 存 在 违 法 使 用 、 违 规 外 呼 、 呼 叫 频 次 异 常 、 超 约 定 用 途 使 用 、 违 规 或 违 约 转 让 、 转 租 、 转 售 、 业 务 号 码 被 公 安 机 关 通 报 、 该 号 码 因 上 述 问 题 被 投 诉 较 多 等 情 况 的 , 乙 方 有 权 暂 停 、 终 止 甲 方 服 务 , 且 乙 方 无 需 向 甲 方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二 ) 甲 方 应 妥 善 保 管 自 己 的 用 户 号 码 、 通 信 卡 、 终 端 、 宽 带 账 号 , 若 发 现 丢 失 或 被 盗 用 , 可 及 时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到 乙 方 营 业 网 点 办 理 暂 时 停 机 或 修 改 账 号 密 码 手 续 ; 并 可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 乙 方 应 配 合 公 安 机 关 调 查 , 但 乙 方 不 承 担 上 述 情 形 对 甲 方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 如 甲 方 将 名 下 号 码 交 予 他 人 使 用 , 因 此 引 起 的 义 务 与 责 任 仍 由 甲 方 承 担 。 ( 三 ) 甲 方 应 妥 善 管 理 其 服 务 密 码 、 短 信 验 证 码 。 服 务 密 码 、 短 信 验 证 码 是 甲 方 办 理 业 务 的 重 要 凭 证 , 甲 方 入 网 后 应 立 即 修 改 初 始 服 务 密 码 。 凡 使 用 服 务 密 码 、 短 信 验 证 码 定 制 、 变 更 或 终 止 业 务 的 行 为 均 被 视 为 甲 方 或 甲 方 授 权 的 行 为 , 因 此 引 起 的 义 务 与 责 任 均 由 甲 方 承 担 。 ( 四 ) 乙 方 按 照 现 有 技 术 标 准 为 甲 方 提 供 通 信 服 务 , 但 乙 方 无 法 控 制 第 三 方 利 用 各 种 手 段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况 的 发 生 , 如 因 第 三 方 的 恶 意 行 为 造 成 甲 方 的 损 失 , 乙 方 对 此 将 不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 ( 五 ) 甲 方 使 用 固 网 及 宽 带 业 务 时 , 未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许 可 , 不 得 自 行 更 改 其 使 用 性 质 , 不 得 开 设 各 类 服 务 站 点 , 不 得 利 用 计 算 机 互 联 网 络 进 行 任 何 经 营 性 服 务 活 动 , 否 则 乙 方 有 权 停 止 服 务 , 依 法 追 缴 各 项 费 用 和 违 约 金 , 并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六 ) 若 非 双 方 另 行 约 定 , 乙 方 提 供 的 宽 带 接 入 线 路 最 多 限 定 5 个 终 端 上 网 使 用 , 未 经 乙 方 书 面 同 意 , 甲 方 不 得 私 自 组 网 连 接 其 他 终 端 设 备 。 ( 七 ) 甲 方 退 网 时 , 甲 方 租 赁 或 乙 方 免 费 提 供 给 甲 方 使 用 的 终 端 设 备 , 应 归 还 乙 方 或 按 照 甲 乙 双 方 相 关 约 定 处 理 。 ( 八 ) 甲 方 在 欠 费 情 况 下 ,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为 甲 方 开 办 其 他 业 务 ( 含 移 网 、 固 网 、 宽 带 等 所 有 业 务 ) , 直 至 甲 方 补 交 全 部 欠 费 及 违 约 金 。 ( 九 ) 乙 方 在 受 理 业 务 ( 服 务 ) 后 , 将 进 行 线 路 资 源 核 查 , 对 于 不 具 备 开 通 条 件 的 , 在 乙 方 告 知 甲 方 后 , 本 协 议 自 动 终 止 , 乙 方 退 还 甲 方 已 交 纳 费 用 , 但 不 承 担 其 他 责 任 。 ( 十 ) 在 固 定 电 话 开 通 并 正 常 使 用 前 ( 含 新 装 、 移 机 、 改 号 等 ) , 甲 方 不 能 将 已 选 中 号 码 通 知 他 人 或 进 行 宣 传 , 否 则 由 此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及 损 失 , 由 甲 方 自 行 承 担 。 ( 十 一 ) 甲 方 所 办 理 的 数 据 业 务 上 下 行 速 率 标 称 值 仅 为 乙 方 提 供 的 数 据 业 务 上 下 行 速 率 最 高 值 , 乙 方 不 能 保 证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能 达 到 标 称 值 , 甲 方 对 此 表 示 知 悉 并 认 可 。 ( 十 二 ) 按 照 公 平 使 用 原 则 , 乙 方 将 对 甲 方 的 移 动 数 据 流 量 进 行 降 速 或 封 顶 限 制 。 甲 方 每 月 的 移 动 数 据 流 量 达 到 降 速 条 件 时 , 乙 方 可 对 甲 方 当 月 的 上 网 服 务 降 速 , 次 月 自 动 恢 复 ; 甲 方 每 月 的 移 动 数 据 流 量 达 到 或 超 出 流 量 封 顶 额 度 时 , 乙 方 可 暂 停 甲 方 当 月 的 上 网 服 务 , 次 月 自 动 恢 复 。 ( 十 三 ) 甲 方 未 付 的 通 信 费 用 达 到 信 用 额 度 时 ( 信 用 额 度 是 指 用 户 可 以 用 于 透 支 消 费 的 最 高 通 信 费 用 额 度 ) , 应 及 时 补 充 交 纳 通 信 费 用 ; 当 甲 方 未 付 的 通 信 费 用 超 过 信 用 额 度 时 , 乙 方 有 权 暂 停 甲 方 网 络 服 务 ( 超 过 信 用 额 度 停 机 不 受 约 定 交 费 期 限 的 限 制 ) 。 ( 十 四 ) 甲 方 发 布 违 法 信 息 、 违 反 公 序 良 俗 内 容 的 信 息 , 或 未 经 接 收 客 户 同 意 发 布 商 业 广 告 等 其 他 垃 圾 信 息 、 拨 打 骚 扰 电 话 等 不 当 行 为 , 以 及 利 用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从 事 电 信 网 络 诈 骗 等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 乙 方 有 权 依 据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的 指 令 、 客 户 举 报 或 投 诉 、 乙 方 相 关 系 统 检 测 , 以 及 乙 方 制 定 的 为 保 障 公 众 利 益 的 规 范 , 要 求 甲 方 重 新 进 行 身 份 认 证 , 或 关 闭 甲 方 短 信 、 彩 信 、 语 音 、 流 量 等 通 信 功 能 , 或 暂 停 直 至 终 止 服 务 , 或 限 制 甲 方 办 理 新 入 网 等 业 务 ,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甲 方 承 担 。 ( 十 五 ) 因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通 信 卡 密 码 丢 失 、 锁 卡 或 被 他 人 获 取 造 成 的 损 失 , 乙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 甲 方 不 能 以 此 为 由 拒 绝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支 付 通 信 费 用 。 ( 十 六 ) 携 号 转 网 相 关 约 定 : 1 、 甲 方 有 权 选 择 并 依 据 《 携 号 转 网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 申 请 办 理 携 号 转 网 服 务 。 2 、 办 理 携 号 转 网 过 程 中 , 乙 方 需 将 必 要 的 甲 方 个 人 信 息 提 供 给 携 号 转 网 集 中 业 务 管 理 系 统 , 用 于 比 对 携 入 方 和 携 出 方 登 记 的 证 件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 3 、 甲 方 申 请 携 号 转 网 服 务 的 号 码 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 1 ) 已 在 携 出 方 办 理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登 记 ; ( 2 ) 号 码 处 于 正 常 使 用 状 态 ( 非 挂 失 、 停 机 等 ) ; ( 3 ) 与 携 出 方 结 清 申 请 携 号 转 网 号 码 的 已 出 账 电 信 费 用 , 如 有 未 出 账 的 电 信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国 际 漫 游 费 用 等 ) , 与 携 出 方 已 约 定 缴 费 时 间 和 方 式 ; ( 4 ) 与 携 出 方 无 在 网 约 定 期 限 限 制 的 协 议 , 或 已 解 除 在 网 期 限 限 制 ; ( 5 ) 申 请 携 号 转 网 的 号 码 距 离 上 次 携 转 时 间 已 满 1 2 0 日 ( 自 然 日 ) 。 4 、 因 技 术 与 设 备 等 差 异 , 甲 方 携 号 转 网 成 功 后 可 能 需 要 自 行 更 换 手 机 。 5 、 如 甲 方 使 用 充 值 卡 在 原 有 卡 上 预 存 费 用 , 在 携 号 转 网 成 功 后 将 不 能 继 续 使 用 原 有 卡 上 剩 余 费 用 。 6 、 甲 方 从 其 他 网 络 携 号 转 入 乙 方 网 络 , 甲 方 在 原 网 络 享 受 的 积 分 、 信 用 度 、 V I P 级 别 及 各 种 优 惠 将 不 能 在 乙 方 网 络 继 续 使 用 。 7 、 甲 方 办 理 携 号 转 网 , 可 能 会 在 启 用 新 卡 的 时 间 点 和 网 络 切 换 期 间 出 现 短 时 间 的 通 信 异 常 。 8 、 甲 方 可 在 办 理 携 号 转 网 业 务 当 日 ( 乙 方 营 业 时 间 内 ) 撤 销 携 号 转 网 业 务 申 请 。 9 、 甲 方 在 携 号 转 网 成 功 后 仍 需 与 携 出 方 结 清 通 信 费 用 。 1 0 、 如 甲 方 从 其 他 网 络 携 号 转 入 乙 方 网 络 , 携 出 方 和 乙 方 收 到 携 号 转 网 成 功 生 效 结 果 告 知 后 , 网 络 切 换 完 成 。 网 络 切 换 完 成 后 , 甲 方 在 乙 方 办 理 的 新 移 动 电 话 卡 激 活 启 用 , 由 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电 信 服 务 。 1 1 、 本 协 议 未 约 定 的 携 号 转 网 事 项 , 双 方 按 照 《 携 号 转 网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 及 双 方 就 携 号 转 网 业 务 签 订 的 具 体 文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补 充 协 议 、 业 务 受 理 单 等 ) 执 行 。 本 协 议 关 于 携 号 转 网 业 务 的 约 定 如 与 《 携 号 转 网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 及 双 方 携 号 转 网 具 体 文 件 发 生 冲 突 , 以 《 携 号 转 网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 和 双 方 携 号 转 网 具 体 文 件 内 容 为 准 。 ( 十 七 ) 甲 方 须 使 用 与 乙 方 提 供 的 3 G 及 以 上 网 络 技 术 标 准 匹 配 的 终 端 设 备 , 以 保 证 正 常 使 用 乙 方 提 供 的 通 信 服 务 , 如 因 甲 方 终 端 制 式 不 匹 配 造 成 甲 方 的 损 失 , 由 甲 方 自 行 承 担 。 第 五 条 违 约 责 任 ( 一 ) 一 方 违 约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违 约 方 应 承 担 的 赔 偿 损 失 的 责 任 范 围 不 包 括 守 约 方 未 实 现 的 预 期 利 润 或 利 益 、 商 业 信 誉 的 损 失 、 丢 失 的 数 据 本 身 及 因 数 据 丢 失 引 起 的 损 失 、 守 约 方 对 第 三 方 的 责 任 及 其 他 间 接 损 失 。 ( 二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本 协 议 部 分 或 全 部 不 能 履 行 的 , 双 方 可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除 责 任 。 第 六 条 协 议 的 变 更 与 解 除 ( 一 ) 乙 方 在 本 协 议 外 以 公 告 、 使 用 手 册 、 资 费 单 页 等 书 面 形 式 公 开 做 出 的 服 务 承 诺 , 甲 方 办 理 各 类 业 务 所 签 署 的 表 单 、 业 务 协 议 、 须 知 等 经 甲 方 签 署 后 均 成 为 本 协 议 的 补 充 协 议 ; 与 本 协 议 冲 突 部 分 以 补 充 协 议 为 准 , 补 充 协 议 中 未 约 定 部 分 以 本 协 议 为 准 。 ( 二 ) 甲 方 要 求 终 止 服 务 (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申 请 办 理 拆 机 或 销 户 的 , 若 甲 方 为 后 付 费 且 申 请 办 理 拆 机 或 销 户 时 当 月 的 应 付 费 用 未 出 账 , 或 甲 方 为 预 付 费 但 预 存 费 用 可 能 不 足 以 支 付 当 月 应 付 费 用 的 , 则 应 按 照 乙 方 要 求 预 存 一 定 数 额 的 通 信 费 , 次 月 按 照 乙 方 业 务 规 定 和 双 方 约 定 结 清 相 关 费 用 后 如 有 剩 余 的 , 乙 方 将 剩 余 费 用 退 还 甲 方 。 ( 三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乙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协 议 , 收 回 号 码 或 账 号 并 终 止 服 务 , 并 保 留 追 究 甲 方 违 约 责 任 的 权 利 : 1 、 甲 方 提 供 的 有 效 证 件 ( 包 括 代 理 人 / 经 办 人 提 供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虚 假 、 不 实 ; 2 、 甲 方 自 行 安 装 未 取 得 入 网 许 可 或 可 能 影 响 网 络 安 全 或 网 络 服 务 质 量 设 备 的 ; 3 、 甲 方 以 担 保 等 方 式 取 得 号 码 使 用 权 的 , 如 担 保 人 违 反 保 证 条 款 或 有 确 切 证 据 证 明 担 保 人 无 能 力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的 ; 4 、 甲 方 未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自 行 改 变 电 信 业 务 使 用 性 质 或 私 自 转 让 租 用 权 的 ; 5 、 甲 方 欠 费 停 机 后 3 个 月 仍 未 交 清 通 信 费 用 和 违 约 金 的 ; 6 、 业 务 ( 服 务 ) 超 过 约 定 有 效 期 的 ; 7 、 该 号 码 被 国 家 司 法 机 关 认 定 用 于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或 其 它 不 当 用 途 的 ; 8 、 乙 方 收 到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通 知 要 求 停 止 甲 方 服 务 的 ; 9 、 预 付 费 产 品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未 激 活 的 ; 1 0 、 违 规 外 呼 、 呼 叫 频 次 异 常 的 ; 1 1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四 ) 因 技 术 进 步 或 国 家 政 策 等 原 因 导 致 本 协 议 ( 部 分 或 全 部 )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的 , 乙 方 保 留 对 电 信 业 务 ( 服 务 ) 做 出 调 整 的 权 利 , 调 整 前 乙 方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发 布 公 告 并 提 出 相 应 解 决 方 案 。 甲 方 可 就 解 决 方 案 与 乙 方 协 商 , 但 不 得 要 求 乙 方 继 续 履 行 本 协 议 。 第 七 条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有 关 协 议 争 议 , 双 方 可 沟 通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甲 方 可 向 当 地 通 信 管 理 局 或 消 费 者 协 会 申 请 进 行 调 解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乙 方 住 所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第 八 条 协 议 生 效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有 效 期 一 年 。 协 议 到 期 后 , 双 方 如 无 异 议 , 有 效 期 以 一 年 为 周 期 自 动 顺 延 。 ( 甲 方 承 诺 : 本 人 已 经 充 分 、 完 整 阅 读 并 理 解 本 协 议 所 述 全 部 条 款 及 条 件 。 ) 甲 方 : ( 签 字 或 盖 章 ) : 客 户 乙 方 :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甲 方 代 理 人 或 经 办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我 知 道 了 1 、 联 通 王 卡 套 餐 月 租 2 9 元 ( 按 当 月 天 数 平 均 扣 取 月 租 费 用 , 激 活 首 月 享 受 当 月 全 量 资 源 , 月 租 计 费 = 2 9 元 / 当 月 天 数 * 当 月 剩 余 天 数 ) 。 2 、 套 外 资 费 : 套 餐 外 国 内 语 音 0 . 1 元 / 分 钟 , 不 足 1 分 钟 按 1 分 钟 计 费 ; 短 信 0 . 1 元 / 条 。 3 、 套 餐 内 包 含 3 0 G B 定 向 专 属 流 量 , 使 用 超 出 部 分 按 照 月 租 宝 收 费 , 扣 费 规 则 : 当 月 使 用 套 外 流 量 累 计 0 1 0 0 M B 不 计 费 , 累 计 使 用 1 0 0 M B 1 G B 计 费 5 元 / 1 G B / 月 。 当 月 触 发 多 个 月 租 宝 重 复 按 照 上 述 规 则 计 费 。 月 租 宝 当 月 有 效 , 自 动 续 订 , 不 用 不 收 费 。 4 、 定 向 专 属 流 量 当 月 剩 余 部 分 不 可 结 转 至 次 月 使 用 。 5 、 当 月 流 量 累 计 使 用 达 2 0 0 G B 时 , 系 统 将 自 动 关 闭 上 网 功 能 , 次 月 自 动 打 开 。 如 已 办 理 “ 解 除 流 量 封 顶 ” 业 务 , 当 月 超 过 流 量 封 顶 值 的 所 有 流 量 ( 包 括 各 类 专 属 流 量 、 定 向 流 量 ) 按 照 套 餐 约 定 的 计 费 规 则 和 资 费 标 准 计 费 。 6 、 入 网 当 月 及 次 月 内 不 能 订 购 或 点 播 S P 业 务 。 7 、 目 前 王 卡 资 费 优 惠 均 不 包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国 际 地 区 。 8 、 用 户 在 后 续 激 活 使 用 过 程 中 , 如 当 月 出 现 欠 费 停 机 等 情 况 , 需 要 缴 清 历 史 欠 费 , 才 可 继 续 使 用 。 我 知 道 了 0 元 到 家 *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专 属 流 量 A P P > *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资 费 详 情 > 长 沙 一 点 六 亿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长 沙 市 雨 花 区 井 湾 子 街 道 井 莲 路 3 9 7 号 紫 铭 大 厦 6 1 3 房 具 体 活 动 规 则 以 实 际 产 品 为 准 联 系 电 话 : 1 3 5 0 5 5 3 8 7 4 1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石 家 庄 信 息 核 对 订 购 卡 品 大 王 卡 归 属 地 订 购 号 码 1 3 0 0 7 4 1 8 3 2 6 用 户 姓 名 邹 亮 联 系 电 话 1 2 5 4 4 4 4 5 5 5 5 收 货 地 址 湖 南 长 沙 市 雨 花 区 精 炼 炉 修 改 确 认 1 5 6 1 2 3 7 1 9 6 0 1 5 5 3 1 3 4 7 2 9 0 1 5 5 3 1 3 4 7 2 9 0 上 一 页 下 一 页 正 在 努 力 为 你 筛 选 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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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所主要研究大气中各种运动和物理化学过程的基本规律及其与周围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研究在青藏高原、热带太平洋和我国复杂陆面作用下东亚天气气候和环境的变化机理、预测理论及其探测方法,以建立“东亚气候系统”和“季风环境系统”理论体系及遥感观测体系,发展新的探测和试验手段,为天气、气候和环境的监测、预测和控制提供理论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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