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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快照首 页 桂 林 市 信 访 局 | 登 录 无 障 碍 网 站 支 持 I P v 6 | 繁 体 版 | 简 体 版 | 高 级 检 索 热 搜 词 简 报 拖 欠 根 治 人 大 1 0 0 十 四 2 0 2 5 0 3 2 2 0 0 2 7 工 单 证 据 2 0 1 7 8 首 页 新 闻 动 态 信 息 公 开 政 策 法 规 专 题 专 栏 信 访 指 南 移 动 端 手 机 版 微 信 小 程 序 微 信 公 众 号 新 浪 微 博 简 体 简 体 繁 体 返 回 顶 部 自 治 区 信 访 局 到 桂 林 市 调 研 信 访 工 作 广 西 开 展 《 信 访 工 作 条 例 》 实 施 两 周 年 主 题 宣 传 活 动 邱 明 宏 到 灵 川 县 调 研 推 进 信 访 工 作 法 治 化 试 点 工 作 桂 林 市 召 开 践 行 “ 枫 桥 经 验 ” 推 广 “ 浦 江 经 验 ” 推 动 . . . 头 条 自 治 区 信 访 局 到 桂 林 市 调 研 信 访 工 作 1 1 月 4 日 至 5 日 , 自 治 区 信 访 局 局 长 、 党 组 书 记 , 自 治 区 党 委 社 会 工 作 部 副 部 长 陈 荣 茂 率 队 到 桂 林 市 调 研 信 访 工 作 , 并 督 导 推 动 自 治 区 领 导 接 访 事 项 化 解 。 陈 荣 茂 一 行 先 后 到 桂 林 市 群 众 信 访 服 务 中 心 、 桂 林 市 全 州 县 才 湾 镇 南 一 村 群 众 信 访 服 务 站 、 才 湾 镇 社 会 治 理 中 心 、 全 州 县 城 北 派 出 所 和 全 州 县 信 访 局 走 访 调 研 , 看 望 一 线 信 访 干 部 , 实 地 督 查 信 访 工 作 法 治 化 推 进 情 况 , 并 在 桂 林 市 信 访 局 座 谈 交 流 , 听 取 意 见 建 议 , 并 提 出 工 作 要 求 。 陈 荣 茂 对 桂 林 市 信 访 工 作 给 予 充 分 肯 定 。 他 指 出 , 桂 林 市 委 市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信 访 工 作 , 市 委 市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定 期 研 究 信 访 工 作 、 带 头 接 访 下 访 解 决 群 众 急 难 愁 盼 问 题 , 全 市 上 下 全 面 推 进 信 访 工 作 法 治 化 , 各 项 工 作 取 得 了 较 好 成 效 , 为 全 区 信 访 工 作 高 质 量 发 展 作 出 了 积 极 贡 献 。 陈 荣 茂 强 调 , 要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二 十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 深 入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人 民 信 访 工 作 的 重 要 思 想 ,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 以 治 理 重 点 领 域 信 访 突 出 问 题 、 治 理 重 复 信 访 、 全 面 提 升 业 务 规 范 化 水 平 、 维 护 秩 序 法 治 化 四 个 专 项 行 动 为 抓 手 , 着 力 破 解 当 前 推 进 信 访 工 作 法 治 化 中 遇 到 的 各 类 问 题 , 确 保 党 中 央 和 自 治 区 党 委 的 部 署 落 地 见 效 。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信 访 部 门 政 治 机 关 建 设 , 加 大 对 信 访 工 作 典 型 经 验 、 优 秀 模 范 的 正 面 宣 传 , 加 强 对 重 点 工 作 的 宣 传 推 广 , 提 升 信 访 干 部 解 决 疑 难 复 杂 信 访 问 题 的 综 合 技 能 , 全 力 打 造 一 支 高 素 质 专 业 化 的 信 访 工 作 队 伍 。 桂 林 市 委 常 委 、 政 法 委 书 记 周 卉 参 加 座 谈 , 副 市 长 、 公 安 局 局 长 莫 一 格 陪 同 调 研 。 【 详 情 】 • 广 西 开 展 《 信 访 工 作 条 例 》 实 施 两 周 年 主 题 宣 传 活 动 0 5 0 9 • 邱 明 宏 到 灵 川 县 调 研 推 进 信 访 工 作 法 治 化 试 点 工 作 1 2 1 0 • 桂 林 市 召 开 践 行 “ 枫 桥 经 验 ” 推 广 “ 浦 江 经 验 ” 推 动 信 访 . . . 0 8 3 0 • 刘 宁 到 自 治 区 信 访 局 开 展 视 频 接 访 活 动 1 2 1 3 广 西 信 访 微 信 公 众 号 广 西 信 访 官 方 微 博 广 西 信 访 移 动 A P P 网 上 信 访 我 要 咨 询 网 上 投 诉 领 导 信 箱 建 议 征 集 复 查 复 核 查 询 评 价 工 作 要 闻 各 地 动 态 政 策 法 规 他 山 之 石 1 1 月 4 日 至 5 日 , 自 治 区 信 访 局 局 长 、 党 组 书 记 , 自 治 区 党 委 社 会 工 作 部 副 部 长 陈 荣 茂 率 队 到 桂 林 市 调 研 信 访 工 作 , 并 督 导 推 动 自 治 区 领 导 接 访 事 项 化 解 。 陈 荣 茂 一 行 先 后 到 桂 林 市 群 众 信 访 服 务 中 心 、 桂 林 市 全 州 县 才 湾 镇 南 一 村 群 众 信 访 服 务 站 、 才 湾 镇 社 会 治 理 中 心 、 全 州 县 城 北 派 出 所 和 全 州 县 信 访 局 走 访 调 研 , 看 望 一 线 信 访 干 部 , 实 地 督 查 信 访 工 作 法 治 化 推 进 情 况 , 并 在 桂 林 市 信 访 局 座 谈 交 流 , 听 取 意 见 建 议 , 并 提 出 工 作 要 求 。 陈 荣 茂 对 桂 林 市 信 访 工 作 给 予 充 分 肯 定 。 他 指 出 , 桂 林 市 委 市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信 访 工 作 , 市 委 市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定 期 研 究 信 访 工 作 、 带 头 接 访 下 访 解 决 群 众 急 难 愁 盼 问 题 , 全 市 上 下 全 面 推 进 信 访 工 作 法 治 化 , 各 项 工 作 取 得 了 较 好 成 效 , 为 全 区 信 访 工 作 高 质 量 发 展 作 出 了 积 极 贡 献 。 陈 荣 茂 强 调 , 要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二 十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 深 入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人 民 信 访 工 作 的 重 要 思 想 ,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 以 治 理 重 点 领 域 信 访 突 出 问 题 、 治 理 重 复 信 访 、 全 面 提 升 业 务 规 范 化 水 平 、 维 护 秩 序 法 治 化 四 个 专 项 行 动 为 抓 手 , 着 力 破 解 当 前 推 进 信 访 工 作 法 治 化 中 遇 到 的 各 类 问 题 , 确 保 党 中 央 和 自 治 区 党 委 的 部 署 落 地 见 效 。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信 访 部 门 政 治 机 关 建 设 , 加 大 对 信 访 工 作 典 型 经 验 、 优 秀 模 范 的 正 面 宣 传 , 加 强 对 重 点 工 作 的 宣 传 推 广 , 提 升 信 访 干 部 解 决 疑 难 复 杂 信 访 问 题 的 综 合 技 能 , 全 力 打 造 一 支 高 素 质 专 业 化 的 信 访 工 作 队 伍 。 桂 林 市 委 常 委 、 政 法 委 书 记 周 卉 参 加 座 谈 , 副 市 长 、 公 安 局 局 长 莫 一 格 陪 同 调 研 。 【 详 情 】 1 1 0 8 • 广 西 开 展 《 信 访 工 作 条 例 》 实 施 两 周 年 主 题 宣 传 活 动 0 5 0 9 • 邱 明 宏 到 灵 川 县 调 研 推 进 信 访 工 作 法 治 化 试 点 工 作 1 2 1 0 • 桂 林 市 开 展 根 治 欠 薪 联 合 集 中 接 访 活 动 1 2 0 7 • 市 委 直 属 机 关 工 委 举 办 2 0 2 3 年 市 直 机 关 党 务 干 部 信 访 工 作 培 训 班 0 9 1 8 • 桂 林 市 召 开 践 行 “ 枫 桥 经 验 ” 推 广 “ 浦 江 经 验 ” 推 动 信 访 问 题 源 头 治 理 现 场 经 验 交 流 会 0 8 3 0 近 年 来 , 灵 川 县 充 分 整 合 社 会 矛 盾 纠 纷 调 处 化 解 中 心 、 群 众 信 访 服 务 中 心 和 综 治 中 心 “ 三 大 中 心 ” 力 量 , 全 面 推 行 社 会 矛 盾 纠 纷 “ 一 站 式 受 理 、 一 条 龙 服 务 、 一 揽 子 解 决 ” , 推 动 “ 群 众 诉 求 在 一 线 解 决 、 矛 盾 纠 纷 在 一 线 化 解 、 风 险 隐 患 在 一 线 消 除 ” , 成 功 化 解 一 批 “ 骨 头 案 ” 和 三 跨 三 分 离 ” 信 访 疑 难 案 件 , 打 造 出 了 全 区 领 先 、 全 市 一 流 的 信 访 矛 盾 纠 纷 化 解 新 模 式 , 深 化 了 新 时 代 “ 枫 桥 经 验 ” 桂 林 实 践 。 建 好 受 理 “ 点 ” 2 0 2 1 年 3 月 , 在 灵 川 县 行 政 府 中 心 区 域 建 成 并 投 入 使 用 的 县 社 会 矛 盾 纠 纷 调 处 化 解 中 心 为 独 幢 三 层 总 面 积 共 1 4 7 6 平 方 米 , 集 访 、 调 、 裁 、 诉 四 位 一 体 , 设 置 有 信 访 接 待 、 调 解 、 仲 裁 、 法 律 援 助 、 互 联 网 法 庭 、 心 理 咨 询 等 七 个 功 能 区 , 既 是 群 众 反 映 问 题 的 “ 起 点 ” , 又 是 矛 盾 纠 纷 化 解 的 “ 终 点 ” 。 灵 川 县 1 7 座 自 然 保 护 区 内 小 水 电 站 业 主 对 水 电 站 整 改 补 偿 等 事 项 自 2 0 2 0 年 以 来 到 多 部 门 信 访 , 该 问 题 涉 及 部 门 多 、 案 情 复 杂 、 政 策 性 强 等 , 一 直 没 得 到 妥 善 解 决 。 2 0 2 2 年 , 中 心 受 理 该 事 项 后 , 推 动 落 实 县 领 导 包 案 , 迅 速 成 立 由 水 利 、 林 业 、 生 态 环 境 、 司 法 等 部 门 组 成 的 工 作 专 班 , 实 地 核 查 案 情 、 现 场 协 调 化 解 , 及 时 按 要 求 完 成 水 电 站 拆 除 和 补 偿 工 作 , 减 少 了 业 主 们 “ 奔 波 ” 之 苦 。 以 水 电 站 整 改 事 项 为 例 的 一 批 跨 多 部 门 矛 盾 纠 纷 得 以 成 功 化 解 , 得 益 于 中 心 将 各 职 能 部 门 合 力 汇 聚 到 “ 一 个 点 ” 上 。 中 心 根 据 各 职 能 部 门 与 群 众 诉 求 关 联 紧 密 度 不 同 , 分 别 安 排 “ 常 驻 ” 、 “ 随 驻 ” , 共 同 参 与 矛 盾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 同 时 , 中 心 还 积 极 探 索 “ 聘 驻 ” 模 式 , 引 导 社 会 组 织 、 行 业 协 会 等 第 三 方 力 量 适 时 参 与 矛 调 工 作 , 充 实 联 调 联 动 力 量 。 理 顺 化 解 “ 线 ” 邓 某 某 对 其 无 证 开 办 的 工 厂 被 工 商 部 门 依 法 取 缔 不 服 , 反 映 当 中 存 在 不 法 行 为 , 要 求 对 某 某 进 行 刑 事 立 案 处 理 , 自 2 0 1 4 以 年 来 一 直 上 访 不 止 。 2 0 2 2 年 6 月 , 中 心 专 班 经 过 分 析 研 判 , 找 准 了 问 题 症 结 , 理 清 了 化 解 思 路 , 明 确 以 灵 川 镇 政 府 为 化 解 主 体 , 限 时 化 解 。 通 过 “ 三 到 位 ” 工 作 , 信 访 人 实 际 诉 求 得 到 有 效 解 解 决 , 在 后 续 的 回 访 中 也 表 示 满 意 。 大 量 的 案 例 证 明 , 矛 调 工 作 要 想 提 质 增 效 , 关 键 在 于 理 顺 矛 盾 纠 纷 事 项 前 期 诉 求 甄 别 、 中 期 精 准 办 理 、 后 期 跟 踪 督 办 的 “ 生 命 线 ” 。 中 心 收 到 群 众 诉 求 后 会 进 行 初 步 甄 别 研 判 。 对 责 权 关 系 简 单 清 晰 的 , 直 接 交 办 属 事 单 位 或 属 地 乡 镇 兜 底 快 速 处 理 ; 对 案 情 复 杂 或 乡 镇 、 部 门 先 行 调 解 未 果 的 , 召 集 属 地 属 事 单 位 , 联 合 中 心 相 关 调 解 团 队 , 开 展 联 合 调 解 ; 对 涉 及 多 部 门 、 跨 区 域 , 特 别 复 杂 且 有 稳 定 隐 患 的 , 由 落 实 县 分 管 领 导 包 案 , 联 合 事 权 部 门 、 属 地 乡 镇 进 行 “ 集 中 会 诊 ” 。 这 种 基 于 精 准 分 流 的 办 理 路 径 , 有 效 地 盘 活 了 快 速 受 理 、 及 时 处 置 “ 一 盘 棋 ” 。 为 提 高 办 理 效 率 , 中 心 还 建 立 了 “ 简 单 问 题 马 上 办 , 一 般 问 题 精 准 办 、 疑 难 问 题 合 力 办 ” 工 作 机 制 。 在 登 记 、 流 转 、 受 理 、 办 理 等 各 个 环 节 实 施 全 程 提 速 , 对 应 明 确 了 限 1 个 工 作 日 、 1 5 个 工 作 日 、 3 0 个 工 作 日 的 办 结 的 时 限 。 大 大 减 少 了 矛 盾 纠 纷 积 压 甚 至 上 行 的 隐 患 。 拓 宽 服 务 “ 面 ” 面 对 纷 繁 复 杂 的 社 会 矛 盾 纠 纷 , 灵 川 县 矛 调 中 心 不 断 拓 宽 服 务 面 , 丰 富 功 能 内 涵 , 保 证 实 现 “ 人 进 一 扇 门 , 事 一 揽 子 解 决 ” 。 中 心 把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挺 在 前 面 。 坚 持 “ 先 调 后 诉 ” 原 则 , 建 立 访 、 调 、 援 “ 三 合 一 ” 机 制 , 从 源 头 上 减 少 诉 讼 增 量 。 用 活 人 民 调 解 、 司 法 调 解 、 行 政 调 解 “ 三 调 联 动 ” 模 式 , 打 好 法 律 、 政 策 、 行 政 等 手 段 和 协 商 、 教 育 、 疏 导 等 办 法 的 “ 组 合 拳 ” , 最 大 限 度 充 分 发 挥 调 解 在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 从 量 上 为 诉 讼 分 流 , 从 质 上 改 善 纠 纷 化 解 效 果 。 “ 解 事 ” 也 “ 解 心 ” 是 中 心 的 矛 调 工 作 核 心 目 标 。 通 过 将 法 律 援 助 、 政 策 解 读 、 困 难 帮 扶 、 心 理 咨 询 等 柔 性 关 怀 方 式 补 充 到 调 解 、 仲 裁 、 诉 讼 等 依 法 分 类 处 理 矛 调 手 段 中 , 形 成 “ 群 众 求 助 分 类 转 办 矛 盾 调 处 按 需 帮 助 ” 的 服 务 闭 环 。 “ 互 联 网 + 服 务 ” 为 矛 调 工 作 注 入 了 新 活 力 。 以 互 联 网 法 庭 为 代 表 , 中 心 采 取 线 上 视 频 调 解 加 线 下 三 方 调 解 双 线 并 行 模 式 , 打 造 了 从 “ 面 对 面 ” 到 “ 云 见 面 ” , 从 “ 趾 间 ” 到 “ 指 尖 ” 的 服 务 平 台 , 打 破 了 矛 调 工 作 的 空 间 壁 垒 , 让 群 众 在 解 决 问 题 时 “ 最 多 跑 一 地 ” 。 灵 川 县 矛 盾 纠 纷 调 处 化 解 工 作 的 新 探 索 , 切 实 践 行 了 “ 为 民 解 难 , 为 党 分 忧 ” , 带 来 了 良 好 的 社 会 效 益 。 中 心 自 2 0 2 1 年 3 月 投 入 使 用 以 来 , 共 受 理 纠 纷 6 6 3 件 , 调 解 成 功 6 6 3 件 , 调 解 成 功 率 1 0 0 % , 社 会 矛 盾 纠 纷 得 到 有 效 化 解 ; 群 众 越 级 上 访 同 比 大 幅 下 降 ,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明 显 好 转 , 人 民 群 众 安 全 感 、 满 意 度 显 著 提 升 。 【 详 情 】 0 3 2 3 • 桂 林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主 任 、 党 组 书 记 赵 仲 华 到 秀 峰 区 信 访 局 调 研 1 0 0 8 • 秀 峰 区 信 访 局 着 力 源 头 治 理 构 建 大 信 访 工 作 格 局 0 9 2 6 • 荔 浦 市 信 访 局 开 展 《 信 访 工 作 条 例 》 宣 传 活 动 0 7 0 6 • 兴 安 县 信 访 局 开 展 《 信 访 工 作 条 例 》 专 题 培 训 会 0 6 2 4 • 临 桂 区 多 措 并 举 学 习 《 信 访 工 作 条 例 》 扎 实 做 好 新 时 代 信 访 工 作 0 6 1 0 信 访 工 作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坚 持 和 加 强 党 对 信 访 工 作 的 全 面 领 导 , 做 好 新 时 代 信 访 工 作 , 保 持 党 和 政 府 同 人 民 群 众 的 密 切 联 系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各 级 党 的 机 关 、 人 大 机 关 、 行 政 机 关 、 政 协 机 关 、 监 察 机 关 、 审 判 机 关 、 检 察 机 关 以 及 群 团 组 织 、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开 展 信 访 工 作 。 第 三 条 信 访 工 作 是 党 的 群 众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党 和 政 府 了 解 民 情 、 集 中 民 智 、 维 护 民 利 、 凝 聚 民 心 的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 是 各 级 机 关 、 单 位 及 其 领 导 干 部 、 工 作 人 员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的 重 要 途 径 。 第 四 条 信 访 工 作 坚 持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 毛 泽 东 思 想 、 邓 小 平 理 论 、 “ 三 个 代 表 ” 重 要 思 想 、 科 学 发 展 观 、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人 民 信 访 工 作 的 重 要 思 想 , 增 强 “ 四 个 意 识 ” 、 坚 定 “ 四 个 自 信 ” 、 做 到 “ 两 个 维 护 ” , 牢 记 为 民 解 难 、 为 党 分 忧 的 政 治 责 任 , 坚 守 人 民 情 怀 , 坚 持 底 线 思 维 、 法 治 思 维 , 服 务 党 和 国 家 工 作 大 局 , 维 护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 化 解 信 访 突 出 问 题 ,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 第 五 条 信 访 工 作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 一 ) 坚 持 党 的 全 面 领 导 。 把 党 的 领 导 贯 彻 到 信 访 工 作 各 方 面 和 全 过 程 , 确 保 正 确 政 治 方 向 。 ( 二 ) 坚 持 以 人 民 为 中 心 。 践 行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 倾 听 群 众 呼 声 , 关 心 群 众 疾 苦 , 千 方 百 计 为 群 众 排 忧 解 难 。 ( 三 ) 坚 持 落 实 信 访 工 作 责 任 。 党 政 同 责 、 一 岗 双 责 , 属 地 管 理 、 分 级 负 责 , 谁 主 管 、 谁 负 责 。 ( 四 ) 坚 持 依 法 按 政 策 解 决 问 题 。 将 信 访 纳 入 法 治 化 轨 道 , 依 法 维 护 群 众 权 益 、 规 范 信 访 秩 序 。 ( 五 ) 坚 持 源 头 治 理 化 解 矛 盾 。 多 措 并 举 、 综 合 施 策 , 着 力 点 放 在 源 头 预 防 和 前 端 化 解 , 把 可 能 引 发 信 访 问 题 的 矛 盾 纠 纷 化 解 在 基 层 、 化 解 在 萌 芽 状 态 。 第 六 条 各 级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畅 通 信 访 渠 道 , 做 好 信 访 工 作 , 认 真 处 理 信 访 事 项 , 倾 听 人 民 群 众 建 议 、 意 见 和 要 求 , 接 受 人 民 群 众 监 督 , 为 人 民 群 众 服 务 。 第 二 章 信 访 工 作 体 制 第 七 条 坚 持 和 加 强 党 对 信 访 工 作 的 全 面 领 导 , 构 建 党 委 统 一 领 导 、 政 府 组 织 落 实 、 信 访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协 调 、 信 访 部 门 推 动 、 各 方 齐 抓 共 管 的 信 访 工 作 格 局 。 第 八 条 党 中 央 加 强 对 信 访 工 作 的 统 一 领 导 : ( 一 ) 强 化 政 治 引 领 , 确 立 信 访 工 作 的 政 治 方 向 和 政 治 原 则 , 严 明 政 治 纪 律 和 政 治 规 矩 ; ( 二 ) 制 定 信 访 工 作 方 针 政 策 , 研 究 部 署 信 访 工 作 中 事 关 党 和 国 家 工 作 大 局 、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 群 众 权 益 保 障 的 重 大 改 革 措 施 ; ( 三 ) 领 导 建 设 一 支 对 党 忠 诚 可 靠 、 恪 守 为 民 之 责 、 善 做 群 众 工 作 的 高 素 质 专 业 化 信 访 工 作 队 伍 , 为 信 访 工 作 提 供 组 织 保 证 。 第 九 条 地 方 党 委 领 导 本 地 区 信 访 工 作 ,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关 于 信 访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策 部 署 , 执 行 上 级 党 组 织 关 于 信 访 工 作 的 部 署 要 求 , 统 筹 信 访 工 作 责 任 体 系 构 建 , 支 持 和 督 促 下 级 党 组 织 做 好 信 访 工 作 。 地 方 党 委 常 委 会 应 当 定 期 听 取 信 访 工 作 汇 报 , 分 析 形 势 , 部 署 任 务 , 研 究 重 大 事 项 , 解 决 突 出 问 题 。 第 十 条 各 级 政 府 贯 彻 落 实 上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以 及 本 级 党 委 关 于 信 访 工 作 的 部 署 要 求 , 科 学 民 主 决 策 、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 组 织 各 方 力 量 加 强 矛 盾 纠 纷 排 查 化 解 , 及 时 妥 善 处 理 信 访 事 项 , 研 究 解 决 政 策 性 、 群 体 性 信 访 突 出 问 题 和 疑 难 复 杂 信 访 问 题 。 第 十 一 条 中 央 信 访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在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 负 责 全 国 信 访 工 作 的 统 筹 协 调 、 整 体 推 进 、 督 促 落 实 ,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研 究 分 析 全 国 信 访 形 势 , 为 中 央 决 策 提 供 参 考 ; ( 二 ) 督 促 落 实 党 中 央 关 于 信 访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策 部 署 ; ( 三 ) 研 究 信 访 制 度 改 革 和 信 访 法 治 化 建 设 重 大 问 题 和 事 项 ; ( 四 ) 研 究 部 署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 协 调 指 导 解 决 具 有 普 遍 性 的 信 访 突 出 问 题 ; ( 五 ) 领 导 组 织 信 访 工 作 责 任 制 落 实 、 督 导 考 核 等 工 作 ; ( 六 ) 指 导 地 方 各 级 信 访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工 作 ; ( 七 ) 承 担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 中 央 信 访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由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领 导 同 志 以 及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同 志 担 任 召 集 人 , 各 成 员 单 位 负 责 同 志 参 加 。 中 央 信 访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设 在 国 家 信 访 局 , 承 担 联 席 会 议 的 日 常 工 作 , 督 促 检 查 联 席 会 议 议 定 事 项 的 落 实 。 第 十 二 条 中 央 信 访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召 开 全 体 会 议 或 者 工 作 会 议 。 研 究 涉 及 信 访 工 作 改 革 发 展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要 信 访 事 项 的 处 理 意 见 , 应 当 及 时 向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请 示 报 告 。 中 央 信 访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各 成 员 单 位 应 当 落 实 联 席 会 议 确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议 定 事 项 , 及 时 报 送 落 实 情 况 ; 及 时 将 本 领 域 重 大 敏 感 信 访 问 题 提 请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 第 十 三 条 地 方 各 级 信 访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在 本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领 导 下 , 负 责 本 地 区 信 访 工 作 的 统 筹 协 调 、 整 体 推 进 、 督 促 落 实 , 协 调 处 理 发 生 在 本 地 区 的 重 要 信 访 问 题 , 指 导 下 级 信 访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工 作 。 联 席 会 议 召 集 人 一 般 由 党 委 和 政 府 负 责 同 志 担 任 。 地 方 党 委 和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信 访 工 作 形 势 任 务 , 及 时 调 整 成 员 单 位 ,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建 立 健 全 信 访 信 息 分 析 研 判 、 重 大 信 访 问 题 协 调 处 理 、 联 合 督 查 等 工 作 机 制 , 提 升 联 席 会 议 工 作 的 科 学 化 、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水 平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乡 镇 党 委 和 政 府 、 街 道 党 工 委 和 办 事 处 可 以 建 立 信 访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机 制 , 或 者 明 确 党 政 联 席 会 定 期 研 究 本 地 区 信 访 工 作 , 协 调 处 理 发 生 在 本 地 区 的 重 要 信 访 问 题 。 第 十 四 条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信 访 部 门 是 开 展 信 访 工 作 的 专 门 机 构 ,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受 理 、 转 送 、 交 办 信 访 事 项 ; ( 二 ) 协 调 解 决 重 要 信 访 问 题 ; ( 三 ) 督 促 检 查 重 要 信 访 事 项 的 处 理 和 落 实 ; ( 四 ) 综 合 反 映 信 访 信 息 , 分 析 研 判 信 访 形 势 , 为 党 委 和 政 府 提 供 决 策 参 考 ; ( 五 ) 指 导 本 级 其 他 机 关 、 单 位 和 下 级 的 信 访 工 作 ; ( 六 ) 提 出 改 进 工 作 、 完 善 政 策 和 追 究 责 任 的 建 议 ; ( 七 ) 承 担 本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信 访 部 门 以 外 的 其 他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信 访 工 作 形 势 任 务 , 明 确 负 责 信 访 工 作 的 机 构 或 者 人 员 , 参 照 党 委 和 政 府 信 访 部 门 职 责 , 明 确 相 应 的 职 责 。 第 十 五 条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以 外 的 其 他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做 好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信 访 工 作 ,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受 理 办 理 信 访 事 项 , 预 防 和 化 解 政 策 性 、 群 体 性 信 访 问 题 , 加 强 对 下 级 机 关 、 单 位 信 访 工 作 的 指 导 。 各 级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拓 宽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信 访 工 作 的 制 度 化 渠 道 , 发 挥 群 团 组 织 、 社 会 组 织 和 “ 两 代 表 一 委 员 ” 、 社 会 工 作 者 等 作 用 , 反 映 群 众 意 见 和 要 求 , 引 导 群 众 依 法 理 性 反 映 诉 求 、 维 护 权 益 , 推 动 矛 盾 纠 纷 及 时 有 效 化 解 。 乡 镇 党 委 和 政 府 、 街 道 党 工 委 和 办 事 处 以 及 村 ( 社 区 ) “ 两 委 ” 应 当 全 面 发 挥 职 能 作 用 , 坚 持 和 发 展 新 时 代 “ 枫 桥 经 验 ” , 积 极 协 调 处 理 化 解 发 生 在 当 地 的 信 访 事 项 和 矛 盾 纠 纷 , 努 力 做 到 小 事 不 出 村 、 大 事 不 出 镇 、 矛 盾 不 上 交 。 第 十 六 条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信 访 部 门 建 设 , 选 优 配 强 领 导 班 子 , 配 备 与 形 势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工 作 力 量 , 建 立 健 全 信 访 督 查 专 员 制 度 , 打 造 高 素 质 专 业 化 信 访 干 部 队 伍 。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信 访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应 当 由 本 级 党 委 或 者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 办 公 厅 ( 室 ) 副 主 任 〕 兼 任 。 各 级 党 校 ( 行 政 学 院 ) 应 当 将 信 访 工 作 作 为 党 性 教 育 内 容 纳 入 教 学 培 训 , 加 强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 各 级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年 轻 干 部 和 新 录 用 干 部 到 信 访 工 作 岗 位 锻 炼 制 度 。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应 当 为 信 访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的 支 持 和 保 障 , 所 需 经 费 列 入 本 级 预 算 。 第 三 章 信 访 事 项 的 提 出 和 受 理 第 十 七 条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可 以 采 用 信 息 网 络 、 书 信 、 电 话 、 传 真 、 走 访 等 形 式 , 向 各 级 机 关 、 单 位 反 映 情 况 , 提 出 建 议 、 意 见 或 者 投 诉 请 求 , 有 关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依 规 依 法 处 理 。 采 用 前 款 规 定 的 形 式 , 反 映 情 况 , 提 出 建 议 、 意 见 或 者 投 诉 请 求 的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称 信 访 人 。 第 十 八 条 各 级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布 网 络 信 访 渠 道 、 通 信 地 址 、 咨 询 投 诉 电 话 、 信 访 接 待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查 询 信 访 事 项 处 理 进 展 以 及 结 果 的 方 式 等 相 关 事 项 , 在 其 信 访 接 待 场 所 或 者 网 站 公 布 与 信 访 工 作 有 关 的 党 内 法 规 和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信 访 事 项 的 处 理 程 序 , 以 及 其 他 为 信 访 人 提 供 便 利 的 相 关 事 项 。 各 级 机 关 、 单 位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阅 办 群 众 来 信 和 网 上 信 访 、 定 期 接 待 群 众 来 访 、 定 期 下 访 , 包 案 化 解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突 出 问 题 。 市 、 县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联 合 接 访 工 作 机 制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组 织 有 关 机 关 、 单 位 联 合 接 待 , 一 站 式 解 决 信 访 问 题 。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打 击 报 复 信 访 人 。 第 十 九 条 信 访 人 一 般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信 访 事 项 , 并 载 明 其 姓 名 ( 名 称 ) 、 住 址 和 请 求 、 事 实 、 理 由 。 对 采 用 口 头 形 式 提 出 的 信 访 事 项 , 有 关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记 录 。 信 访 人 提 出 信 访 事 项 , 应 当 客 观 真 实 , 对 其 所 提 供 材 料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不 得 捏 造 、 歪 曲 事 实 , 不 得 诬 告 、 陷 害 他 人 。 信 访 事 项 已 经 受 理 或 者 正 在 办 理 的 , 信 访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向 受 理 、 办 理 机 关 、 单 位 的 上 级 机 关 、 单 位 又 提 出 同 一 信 访 事 项 的 , 上 级 机 关 、 单 位 不 予 受 理 。 第 二 十 条 信 访 人 采 用 走 访 形 式 提 出 信 访 事 项 的 , 应 当 到 有 权 处 理 的 本 级 或 者 上 一 级 机 关 、 单 位 设 立 或 者 指 定 的 接 待 场 所 提 出 。 信 访 人 采 用 走 访 形 式 提 出 涉 及 诉 讼 权 利 救 济 的 信 访 事 项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程 序 向 有 关 政 法 部 门 提 出 。 多 人 采 用 走 访 形 式 提 出 共 同 的 信 访 事 项 的 , 应 当 推 选 代 表 , 代 表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5 人 。 各 级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落 实 属 地 责 任 , 认 真 接 待 处 理 群 众 来 访 , 把 问 题 解 决 在 当 地 , 引 导 信 访 人 就 地 反 映 问 题 。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信 访 工 作 信 息 化 、 智 能 化 建 设 , 依 规 依 法 有 序 推 进 信 访 信 息 系 统 互 联 互 通 、 信 息 共 享 。 各 级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将 信 访 事 项 录 入 信 访 信 息 系 统 , 使 网 上 信 访 、 来 信 、 来 访 、 来 电 在 网 上 流 转 , 方 便 信 访 人 查 询 、 评 价 信 访 事 项 办 理 情 况 。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信 访 部 门 收 到 信 访 事 项 , 应 当 予 以 登 记 , 并 区 分 情 况 , 在 1 5 日 内 分 别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处 理 : ( 一 ) 对 依 照 职 责 属 于 本 级 机 关 、 单 位 或 者 其 工 作 部 门 处 理 决 定 的 , 应 当 转 送 有 权 处 理 的 机 关 、 单 位 ; 情 况 重 大 、 紧 急 的 ,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建 议 , 报 请 本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决 定 。 ( 二 ) 涉 及 下 级 机 关 、 单 位 或 者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 按 照 “ 属 地 管 理 、 分 级 负 责 , 谁 主 管 、 谁 负 责 ” 的 原 则 , 转 送 有 权 处 理 的 机 关 、 单 位 。 ( 三 ) 对 转 送 信 访 事 项 中 的 重 要 情 况 需 要 反 馈 办 理 结 果 的 , 可 以 交 由 有 权 处 理 的 机 关 、 单 位 办 理 , 要 求 其 在 指 定 办 理 期 限 内 反 馈 结 果 , 提 交 办 结 报 告 。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信 访 部 门 对 收 到 的 涉 法 涉 诉 信 件 , 应 当 转 送 同 级 政 法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 对 走 访 反 映 涉 诉 问 题 的 信 访 人 , 应 当 释 法 明 理 , 引 导 其 向 有 关 政 法 部 门 反 映 问 题 。 对 属 于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受 理 的 检 举 控 告 类 信 访 事 项 , 应 当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转 送 有 关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依 规 依 纪 依 法 处 理 。 第 二 十 三 条 党 委 和 政 府 信 访 部 门 以 外 的 其 他 机 关 、 单 位 收 到 信 访 人 直 接 提 出 的 信 访 事 项 , 应 当 予 以 登 记 ; 对 属 于 本 机 关 、 单 位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当 告 知 信 访 人 接 收 情 况 以 及 处 理 途 径 和 程 序 ; 对 属 于 本 系 统 下 级 机 关 、 单 位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当 转 送 、 交 办 有 权 处 理 的 机 关 、 单 位 , 并 告 知 信 访 人 转 送 、 交 办 去 向 ; 对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 单 位 或 者 本 系 统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当 告 知 信 访 人 向 有 权 处 理 的 机 关 、 单 位 提 出 。 对 信 访 人 直 接 提 出 的 信 访 事 项 , 有 关 机 关 、 单 位 能 够 当 场 告 知 的 , 应 当 当 场 书 面 告 知 ; 不 能 当 场 告 知 的 , 应 当 自 收 到 信 访 事 项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书 面 告 知 信 访 人 , 但 信 访 人 的 姓 名 ( 名 称 ) 、 住 址 不 清 的 除 外 。 对 党 委 和 政 府 信 访 部 门 或 者 本 系 统 上 级 机 关 、 单 位 转 送 、 交 办 的 信 访 事 项 , 属 于 本 机 关 、 单 位 职 权 范 围 的 , 有 关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自 收 到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书 面 告 知 信 访 人 接 收 情 况 以 及 处 理 途 径 和 程 序 ;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 单 位 或 者 本 系 统 职 权 范 围 的 , 有 关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自 收 到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异 议 , 并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 经 转 送 、 交 办 的 信 访 部 门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 单 位 核 实 同 意 后 , 交 还 相 关 材 料 。 政 法 部 门 处 理 涉 及 诉 讼 权 利 救 济 事 项 、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处 理 检 举 控 告 事 项 的 告 知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二 十 四 条 涉 及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机 关 、 单 位 的 信 访 事 项 , 由 所 涉 及 的 机 关 、 单 位 协 商 受 理 ; 受 理 有 争 议 的 , 由 其 共 同 的 上 一 级 机 关 、 单 位 决 定 受 理 机 关 ; 受 理 有 争 议 且 没 有 共 同 的 上 一 级 机 关 、 单 位 的 , 由 共 同 的 信 访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协 调 处 理 。 应 当 对 信 访 事 项 作 出 处 理 的 机 关 、 单 位 分 立 、 合 并 、 撤 销 的 , 由 继 续 行 使 其 职 权 的 机 关 、 单 位 受 理 ; 职 责 不 清 的 , 由 本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或 者 其 指 定 的 机 关 、 单 位 受 理 。 第 二 十 五 条 各 级 机 关 、 单 位 对 可 能 造 成 社 会 影 响 的 重 大 、 紧 急 信 访 事 项 和 信 访 信 息 ,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本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 通 报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和 本 级 信 访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依 法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 防 止 不 良 影 响 的 产 生 、 扩 大 。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信 访 部 门 接 到 重 大 、 紧 急 信 访 事 项 和 信 访 信 息 , 应 当 向 上 一 级 信 访 部 门 报 告 , 同 时 报 告 国 家 信 访 局 。 第 二 十 六 条 信 访 人 在 信 访 过 程 中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 社 会 、 集 体 的 利 益 和 其 他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利 , 自 觉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和 信 访 秩 序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在 机 关 、 单 位 办 公 场 所 周 围 、 公 共 场 所 非 法 聚 集 , 围 堵 、 冲 击 机 关 、 单 位 , 拦 截 公 务 车 辆 , 或 者 堵 塞 、 阻 断 交 通 ; ( 二 ) 携 带 危 险 物 品 、 管 制 器 具 ; ( 三 ) 侮 辱 、 殴 打 、 威 胁 机 关 、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 非 法 限 制 他 人 人 身 自 由 , 或 者 毁 坏 财 物 ; ( 四 ) 在 信 访 接 待 场 所 滞 留 、 滋 事 , 或 者 将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人 弃 留 在 信 访 接 待 场 所 ; ( 五 ) 煽 动 、 串 联 、 胁 迫 、 以 财 物 诱 使 、 幕 后 操 纵 他 人 信 访 , 或 者 以 信 访 为 名 借 机 敛 财 ; ( 六 ) 其 他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 妨 害 国 家 和 公 共 安 全 的 行 为 。 第 四 章 信 访 事 项 的 办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级 机 关 、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根 据 各 自 职 责 和 有 关 规 定 , 按 照 诉 求 合 理 的 解 决 问 题 到 位 、 诉 求 无 理 的 思 想 教 育 到 位 、 生 活 困 难 的 帮 扶 救 助 到 位 、 行 为 违 法 的 依 法 处 理 的 要 求 , 依 法 按 政 策 及 时 就 地 解 决 群 众 合 法 合 理 诉 求 , 维 护 正 常 信 访 秩 序 。 第 二 十 八 条 各 级 机 关 、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办 理 信 访 事 项 , 应 当 恪 尽 职 守 、 秉 公 办 事 , 查 明 事 实 、 分 清 责 任 , 加 强 教 育 疏 导 , 及 时 妥 善 处 理 , 不 得 推 诿 、 敷 衍 、 拖 延 。 各 级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诉 讼 与 信 访 分 离 制 度 要 求 , 将 涉 及 民 事 、 行 政 、 刑 事 等 诉 讼 权 利 救 济 的 信 访 事 项 从 普 通 信 访 体 制 中 分 离 出 来 , 由 有 关 政 法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 各 级 机 关 、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与 信 访 事 项 或 者 信 访 人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 应 当 回 避 。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信 访 人 反 映 的 情 况 、 提 出 的 建 议 意 见 类 事 项 , 有 权 处 理 的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认 真 研 究 论 证 。 对 科 学 合 理 、 具 有 现 实 可 行 性 的 , 应 当 采 纳 或 者 部 分 采 纳 , 并 予 以 回 复 。 信 访 人 反 映 的 情 况 、 提 出 的 建 议 意 见 , 对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或 者 对 改 进 工 作 以 及 保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有 贡 献 的 ,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奖 励 。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应 当 健 全 人 民 建 议 征 集 制 度 , 对 涉 及 国 计 民 生 的 重 要 工 作 , 主 动 听 取 群 众 的 建 议 意 见 。 第 三 十 条 对 信 访 人 提 出 的 检 举 控 告 类 事 项 ,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或 者 有 权 处 理 的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依 规 依 纪 依 法 接 收 、 受 理 、 办 理 和 反 馈 。 党 委 和 政 府 信 访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向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通 报 反 映 干 部 问 题 的 信 访 情 况 , 重 大 情 况 向 党 委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和 分 管 组 织 ( 人 事 ) 工 作 的 负 责 同 志 报 送 。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监 督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办 理 。 不 得 将 信 访 人 的 检 举 、 揭 发 材 料 以 及 有 关 情 况 透 露 或 者 转 给 被 检 举 、 揭 发 的 人 员 或 者 单 位 。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信 访 人 提 出 的 申 诉 求 决 类 事 项 , 有 权 处 理 的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区 分 情 况 , 分 别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 一 ) 应 当 通 过 审 判 机 关 诉 讼 程 序 或 者 复 议 程 序 、 检 察 机 关 刑 事 立 案 程 序 或 者 法 律 监 督 程 序 、 公 安 机 关 法 律 程 序 处 理 的 , 涉 法 涉 诉 信 访 事 项 未 依 法 终 结 的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程 序 处 理 。 ( 二 ) 应 当 通 过 仲 裁 解 决 的 , 导 入 相 应 程 序 处 理 。 ( 三 ) 可 以 通 过 党 员 申 诉 、 申 请 复 审 等 解 决 的 , 导 入 相 应 程 序 处 理 。 ( 四 ) 可 以 通 过 行 政 复 议 、 行 政 裁 决 、 行 政 确 认 、 行 政 许 可 、 行 政 处 罚 等 行 政 程 序 解 决 的 , 导 入 相 应 程 序 处 理 。 ( 五 ) 属 于 申 请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 履 行 保 护 人 身 权 或 者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职 责 的 , 依 法 履 行 或 者 答 复 。 ( 六 ) 不 属 于 以 上 情 形 的 , 应 当 听 取 信 访 人 陈 述 事 实 和 理 由 , 并 调 查 核 实 , 出 具 信 访 处 理 意 见 书 。 对 重 大 、 复 杂 、 疑 难 的 信 访 事 项 , 可 以 举 行 听 证 。 第 三 十 二 条 信 访 处 理 意 见 书 应 当 载 明 信 访 人 投 诉 请 求 、 事 实 和 理 由 、 处 理 意 见 及 其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 ( 一 ) 请 求 事 实 清 楚 ,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 予 以 支 持 ; ( 二 ) 请 求 事 由 合 理 但 缺 乏 法 律 依 据 的 , 应 当 作 出 解 释 说 明 ; ( 三 ) 请 求 缺 乏 事 实 根 据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 不 予 支 持 。 有 权 处 理 的 机 关 、 单 位 作 出 支 持 信 访 请 求 意 见 的 , 应 当 督 促 有 关 机 关 、 单 位 执 行 ; 不 予 支 持 的 , 应 当 做 好 信 访 人 的 疏 导 教 育 工 作 。 第 三 十 三 条 各 级 机 关 、 单 位 在 处 理 申 诉 求 决 类 事 项 过 程 中 ,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政 策 法 规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在 裁 量 权 范 围 内 , 经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进 行 调 解 ; 可 以 引 导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自 愿 和 解 。 经 调 解 、 和 解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应 当 制 作 调 解 协 议 书 或 者 和 解 协 议 书 。 第 三 十 四 条 对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六 项 规 定 的 信 访 事 项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办 结 ; 情 况 复 杂 的 , 经 本 机 关 、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办 理 期 限 , 但 延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3 0 日 , 并 告 知 信 访 人 延 期 理 由 。 第 三 十 五 条 信 访 人 对 信 访 处 理 意 见 不 服 的 , 可 以 自 收 到 书 面 答 复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请 求 原 办 理 机 关 、 单 位 的 上 一 级 机 关 、 单 位 复 查 。 收 到 复 查 请 求 的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自 收 到 复 查 请 求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提 出 复 查 意 见 , 并 予 以 书 面 答 复 。 第 三 十 六 条 信 访 人 对 复 查 意 见 不 服 的 , 可 以 自 收 到 书 面 答 复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向 复 查 机 关 、 单 位 的 上 一 级 机 关 、 单 位 请 求 复 核 。 收 到 复 核 请 求 的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自 收 到 复 核 请 求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提 出 复 核 意 见 。 复 核 机 关 、 单 位 可 以 按 照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六 项 的 规 定 举 行 听 证 , 经 过 听 证 的 复 核 意 见 可 以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示 。 听 证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 信 访 人 对 复 核 意 见 不 服 , 仍 然 以 同 一 事 实 和 理 由 提 出 投 诉 请 求 的 ,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信 访 部 门 和 其 他 机 关 、 单 位 不 再 受 理 。 第 三 十 七 条 各 级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坚 持 社 会 矛 盾 纠 纷 多 元 预 防 调 处 化 解 , 人 民 调 解 、 行 政 调 解 、 司 法 调 解 联 动 , 综 合 运 用 法 律 、 政 策 、 经 济 、 行 政 等 手 段 和 教 育 、 协 商 、 疏 导 等 办 法 , 多 措 并 举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 各 级 机 关 、 单 位 在 办 理 信 访 事 项 时 , 对 生 活 确 有 困 难 的 信 访 人 , 可 以 告 知 或 者 帮 助 其 向 有 关 机 关 或 者 机 构 依 法 申 请 社 会 救 助 。 符 合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条 件 的 , 有 关 政 法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给 予 司 法 救 助 。 地 方 党 委 和 政 府 以 及 基 层 党 组 织 和 基 层 单 位 对 信 访 事 项 已 经 复 查 复 核 和 涉 法 涉 诉 信 访 事 项 已 经 依 法 终 结 的 相 关 信 访 人 , 应 当 做 好 疏 导 教 育 、 矛 盾 化 解 、 帮 扶 救 助 等 工 作 。 第 五 章 监 督 和 追 责 第 三 十 八 条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应 当 对 开 展 信 访 工 作 、 落 实 信 访 工 作 责 任 的 情 况 组 织 专 项 督 查 。 信 访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及 其 办 公 室 、 党 委 和 政 府 信 访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开 展 督 查 , 就 发 现 的 问 题 向 有 关 地 方 和 部 门 进 行 反 馈 , 重 要 问 题 向 本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报 告 。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督 查 部 门 应 当 将 疑 难 复 杂 信 访 问 题 列 入 督 查 范 围 。 第 三 十 九 条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应 当 以 依 规 依 法 及 时 就 地 解 决 信 访 问 题 为 导 向 , 每 年 对 信 访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 考 核 结 果 应 当 在 适 当 范 围 内 通 报 , 并 作 为 对 领 导 班 子 和 有 关 领 导 干 部 综 合 考 核 评 价 的 重 要 参 考 。 对 在 信 访 工 作 中 作 出 突 出 成 绩 和 贡 献 的 机 关 、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可 以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 对 在 信 访 工 作 中 履 职 不 力 、 存 在 严 重 问 题 的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 视 情 节 轻 重 , 由 信 访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进 行 约 谈 、 通 报 、 挂 牌 督 办 ,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第 四 十 条 党 委 和 政 府 信 访 部 门 发 现 有 关 机 关 、 单 位 存 在 违 反 信 访 工 作 规 定 受 理 、 办 理 信 访 事 项 , 办 理 信 访 事 项 推 诿 、 敷 衍 、 拖 延 、 弄 虚 作 假 或 者 拒 不 执 行 信 访 处 理 意 见 等 情 形 的 , 应 当 及 时 督 办 , 并 提 出 改 进 工 作 的 建 议 。 对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有 关 政 策 性 问 题 , 应 当 及 时 向 本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报 告 , 并 提 出 完 善 政 策 的 建 议 。 对 在 信 访 工 作 中 推 诿 、 敷 衍 、 拖 延 、 弄 虚 作 假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机 关 、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 应 当 向 有 管 理 权 限 的 机 关 、 单 位 提 出 追 究 责 任 的 建 议 。 对 信 访 部 门 提 出 的 改 进 工 作 、 完 善 政 策 、 追 究 责 任 的 建 议 , 有 关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书 面 反 馈 采 纳 情 况 。 第 四 十 一 条 党 委 和 政 府 信 访 部 门 应 当 编 制 信 访 情 况 年 度 报 告 , 每 年 向 本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 上 一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信 访 部 门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信 访 事 项 的 数 据 统 计 、 信 访 事 项 涉 及 领 域 以 及 被 投 诉 较 多 的 机 关 、 单 位 ; ( 二 ) 党 委 和 政 府 信 访 部 门 转 送 、 交 办 、 督 办 情 况 ; ( 三 ) 党 委 和 政 府 信 访 部 门 提 出 改 进 工 作 、 完 善 政 策 、 追 究 责 任 建 议 以 及 被 采 纳 情 况 ; ( 四 ) 其 他 应 当 报 告 的 事 项 。 根 据 巡 视 巡 察 工 作 需 要 , 党 委 和 政 府 信 访 部 门 应 当 向 巡 视 巡 察 机 构 提 供 被 巡 视 巡 察 地 区 、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和 下 一 级 主 要 负 责 人 有 关 信 访 举 报 , 落 实 信 访 工 作 责 任 制 , 具 有 苗 头 性 、 倾 向 性 的 重 要 信 访 问 题 , 需 要 巡 视 巡 察 工 作 关 注 的 重 要 信 访 事 项 等 情 况 。 第 四 十 二 条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信 访 事 项 发 生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依 规 依 纪 依 法 严 肃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超 越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 侵 害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 ( 二 ) 应 当 作 为 而 不 作 为 , 侵 害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 ( 三 ) 适 用 法 律 、 法 规 错 误 或 者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 侵 害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 ( 四 ) 拒 不 执 行 有 权 处 理 机 关 、 单 位 作 出 的 支 持 信 访 请 求 意 见 。 第 四 十 三 条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信 访 部 门 对 收 到 的 信 访 事 项 应 当 登 记 、 转 送 、 交 办 而 未 按 照 规 定 登 记 、 转 送 、 交 办 , 或 者 应 当 履 行 督 办 职 责 而 未 履 行 的 , 由 其 上 级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规 依 纪 依 法 严 肃 处 理 。 第 四 十 四 条 负 有 受 理 信 访 事 项 职 责 的 机 关 、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其 上 级 机 关 、 单 位 责 令 改 正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规 依 纪 依 法 严 肃 处 理 : ( 一 ) 对 收 到 的 信 访 事 项 不 按 照 规 定 登 记 ; ( 二 ) 对 属 于 其 职 权 范 围 的 信 访 事 项 不 予 受 理 ; ( 三 )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书 面 告 知 信 访 人 是 否 受 理 信 访 事 项 。 第 四 十 五 条 对 信 访 事 项 有 权 处 理 的 机 关 、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其 上 级 机 关 、 单 位 责 令 改 正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规 依 纪 依 法 严 肃 处 理 : ( 一 ) 推 诿 、 敷 衍 、 拖 延 信 访 事 项 办 理 或 者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办 结 信 访 事 项 ; ( 二 ) 对 事 实 清 楚 ,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投 诉 请 求 未 予 支 持 ; ( 三 ) 对 党 委 和 政 府 信 访 部 门 提 出 的 改 进 工 作 、 完 善 政 策 等 建 议 重 视 不 够 、 落 实 不 力 , 导 致 问 题 长 期 得 不 到 解 决 ; ( 四 ) 其 他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信 访 事 项 处 理 职 责 的 情 形 。 第 四 十 六 条 有 关 机 关 、 单 位 及 其 领 导 干 部 、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其 上 级 机 关 、 单 位 责 令 改 正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规 依 纪 依 法 严 肃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对 待 信 访 人 态 度 恶 劣 、 作 风 粗 暴 , 损 害 党 群 干 群 关 系 ; ( 二 ) 在 处 理 信 访 事 项 过 程 中 吃 拿 卡 要 、 谋 取 私 利 ; ( 三 ) 对 规 模 性 集 体 访 、 负 面 舆 情 等 处 置 不 力 , 导 致 事 态 扩 大 ; ( 四 ) 对 可 能 造 成 社 会 影 响 的 重 大 、 紧 急 信 访 事 项 和 信 访 信 息 隐 瞒 、 谎 报 、 缓 报 , 或 者 未 依 法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 ( 五 ) 将 信 访 人 的 检 举 、 揭 发 材 料 或 者 有 关 情 况 透 露 、 转 给 被 检 举 、 揭 发 的 人 员 或 者 单 位 ; ( 六 ) 打 击 报 复 信 访 人 ; ( 七 ) 其 他 违 规 违 纪 违 法 的 情 形 。 第 四 十 七 条 信 访 人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 有 关 机 关 、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劝 阻 、 批 评 或 者 教 育 。 信 访 人 滋 事 扰 序 、 缠 访 闹 访 情 节 严 重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 或 者 违 反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采 取 必 要 的 现 场 处 置 措 施 、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信 访 人 捏 造 歪 曲 事 实 、 诬 告 陷 害 他 人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八 条 对 外 国 人 、 无 国 籍 人 、 外 国 组 织 信 访 事 项 的 处 理 , 参 照 本 条 例 执 行 。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条 例 由 国 家 信 访 局 负 责 解 释 。 第 五 十 条 本 条 例 自 2 0 2 2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 详 情 】 0 5 1 0 • 2 0 2 0 年 桂 林 市 信 访 局 “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 任 务 措 施 清 单 0 5 0 8 • 国 家 信 访 局 解 读 《 依 法 分 类 处 理 信 访 诉 求 工 作 规 则 》 1 1 2 4 • 自 治 区 党 委 办 公 厅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信 访 工 作 责 任 制 . . . 0 8 0 1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信 访 事 项 公 开 评 议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 . 1 1 3 0 •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内 监 督 条 例 1 1 0 8 女 儿 马 上 要 上 学 , 王 女 士 却 怎 么 也 高 兴 不 起 来 。 王 女 士 是 湖 北 荆 州 松 滋 市 新 江 口 街 道 居 民 。 女 儿 出 生 时 , 医 院 接 生 存 在 过 错 , 导 致 其 右 臂 功 能 受 损 。 为 了 女 儿 后 续 的 康 复 治 疗 及 赔 偿 问 题 , 王 女 士 开 始 信 访 。 详 细 了 解 情 况 后 , 松 滋 市 信 访 局 向 市 卫 健 委 等 下 发 了 信 访 督 办 函 , 推 动 涉 事 医 院 、 医 疗 事 故 调 解 机 构 等 进 行 协 商 。 最 终 , 涉 事 医 院 与 王 女 士 就 相 关 赔 偿 问 题 达 成 一 致 , 签 订 了 相 关 协 议 。 这 是 松 滋 市 运 用 信 访 督 办 函 推 动 信 访 问 题 及 时 、 就 地 、 有 效 化 解 的 典 型 一 例 。 2 0 2 1 年 以 来 , 湖 北 围 绕 提 升 及 时 就 地 解 决 信 访 问 题 水 平 , 着 力 破 解 困 扰 基 层 信 访 工 作 的 突 出 问 题 , 凸 显 县 域 信 访 治 理 主 阵 地 作 用 , 全 省 信 访 工 作 呈 现 出 “ 重 心 下 移 、 办 理 提 速 、 重 复 下 降 、 上 行 减 少 ” 局 面 。 多 元 解 纷 工 程 竣 工 , 工 钱 却 迟 迟 结 算 不 到 位 。 承 包 工 程 的 曹 先 生 与 业 主 方 陈 先 生 发 生 矛 盾 , 重 复 信 访 。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团 风 县 信 访 局 调 查 发 现 , 矛 盾 系 由 承 包 方 提 前 写 收 据 、 业 主 方 实 际 未 支 付 引 发 。 为 彻 底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 团 风 县 矛 盾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中 心 充 分 运 用 “ 一 站 受 理 、 多 元 化 解 ” 的 联 合 调 处 机 制 , 迅 速 成 立 由 县 信 访 局 、 涉 事 乡 镇 、 律 师 、 金 牌 调 解 员 等 组 成 的 综 合 协 调 组 释 法 说 理 。 经 多 轮 协 调 , 矛 盾 双 方 各 退 一 步 , 于 2 0 2 1 年 1 0 月 2 6 日 达 成 一 次 性 结 清 欠 款 协 议 。 团 风 县 大 力 推 动 建 设 县 矛 盾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中 心 , 由 县 委 副 书 记 、 政 法 委 书 记 任 主 任 , 纪 委 监 委 、 公 安 、 法 院 、 人 社 、 住 建 等 部 门 选 派 业 务 骨 干 进 驻 接 访 , 打 造 “ 受 办 一 体 、 一 网 通 办 ” 信 访 矛 盾 调 处 中 心 , 实 现 矛 盾 纠 纷 一 站 式 接 收 、 一 揽 子 调 处 、 全 链 条 解 决 , 变 矛 盾 “ 中 转 站 ” 为 问 题 “ 终 点 站 ” 。 湖 北 省 去 年 在 团 风 召 开 会 议 , 组 织 1 7 个 市 州 和 部 分 县 ( 市 、 区 ) 信 访 局 局 长 拉 练 观 摩 , 推 广 团 风 县 矛 盾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中 心 工 作 模 式 。 在 整 合 资 源 基 础 上 , 郧 阳 区 学 习 借 鉴 新 时 代 “ 枫 桥 经 验 ” , 搭 建 区 、 镇 、 村 三 级 信 访 矛 盾 调 解 中 心 , 构 建 研 判 、 接 访 、 调 处 、 督 办 工 作 闭 环 , 形 成 群 众 反 映 问 题 表 达 诉 求 “ 只 进 一 门 、 只 找 一 人 、 只 访 一 次 ” 工 作 格 局 , 高 效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 提 高 群 众 满 意 度 。 今 年 1 月 1 1 日 , 郧 阳 区 种 植 户 周 某 等 1 0 人 因 项 目 不 能 结 算 欠 款 等 问 题 , 欲 跨 省 上 访 。 区 信 访 局 负 责 人 迅 速 与 周 某 等 见 面 , 做 好 政 策 解 释 和 思 想 疏 导 。 经 相 关 方 前 期 介 入 、 主 动 接 访 、 释 疑 解 惑 , 周 某 等 表 示 不 再 就 此 事 上 访 。 湖 北 省 信 访 局 提 供 的 数 据 显 示 , 截 至 目 前 , 全 省 已 建 成 2 0 个 县 ( 市 、 区 ) 级 社 会 矛 盾 纠 纷 调 处 化 解 中 心 , 做 实 一 站 受 理 、 多 元 化 解 。 提 速 增 温 网 上 投 诉 没 多 久 , 诉 求 就 有 了 结 果 。 这 让 信 访 人 陈 某 “ 有 点 意 外 ” 。 陈 某 是 应 城 一 家 化 工 企 业 的 职 工 。 企 业 经 营 不 善 破 产 后 , 由 应 城 市 城 中 街 道 办 事 处 托 管 。 陈 某 是 企 业 1 9 名 留 守 工 作 人 员 之 一 , 要 求 解 决 养 老 保 险 等 问 题 。 收 到 陈 某 诉 求 后 , 城 中 街 道 办 事 处 工 作 人 员 第 一 时 间 与 陈 某 沟 通 , 告 知 其 工 资 和 养 老 保 险 等 问 题 待 企 业 破 产 拍 卖 后 第 一 时 间 执 行 到 位 。 随 后 , 应 城 市 委 常 委 、 市 委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召 集 市 人 社 局 、 城 中 街 办 等 , 就 这 家 化 工 企 业 的 工 资 和 养 老 保 险 问 题 进 行 专 题 研 究 , 出 台 了 具 体 举 措 。 陈 某 等 职 工 得 到 了 妥 善 安 置 。 湖 北 把 信 访 事 项 提 速 增 温 作 为 基 本 要 求 , 压 实 首 访 首 办 责 任 , 做 到 马 上 办 、 依 法 办 、 一 次 办 , 当 好 信 访 领 域 “ 店 小 二 ” , 争 做 信 访 问 题 “ 终 结 者 ” 。 湖 北 还 投 入 资 金 , 按 照 方 便 投 、 方 便 办 、 方 便 判 的 理 念 , 打 造 智 慧 信 访 信 息 系 统 , 通 过 数 字 赋 能 , 推 进 信 访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 系 统 重 塑 、 流 程 再 造 , 全 流 程 精 密 智 控 、 全 要 素 综 合 分 析 、 全 方 位 了 解 掌 握 各 类 信 访 事 项 , 推 动 矛 盾 化 解 、 问 题 解 决 。 靶 向 助 力 商 品 房 项 目 第 四 期 启 动 前 , 远 安 县 委 托 第 三 方 对 项 目 土 地 征 收 与 房 屋 搬 迁 项 目 启 动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 相 关 部 门 提 前 介 入 逐 项 化 解 。 对 标 准 控 制 风 险 , 属 地 乡 镇 宣 传 项 目 对 地 方 发 展 的 正 面 影 响 , 及 时 公 开 征 收 政 策 和 土 地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标 准 , 认 真 解 答 群 众 的 疑 问 , 把 征 收 操 作 过 程 公 开 透 明 、 公 平 对 待 , 防 止 因 补 偿 安 置 差 异 引 发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 对 安 置 保 障 风 险 , 相 关 部 门 认 真 落 实 群 众 的 过 渡 性 住 房 及 医 疗 、 教 育 等 生 活 保 障 , 组 织 建 设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加 快 还 建 步 伐 , 还 为 被 征 收 群 众 提 供 房 屋 交 易 及 租 赁 信 息 , 并 提 供 一 定 数 量 公 租 房 , 做 好 过 渡 性 安 置 工 作 。 该 项 目 涉 及 4 3 户 群 众 , 全 部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办 理 了 征 收 手 续 。 项 目 第 四 期 正 式 启 动 后 , 没 有 因 本 项 目 产 生 越 级 访 和 群 体 性 上 访 , 开 发 企 业 顺 利 施 工 , 项 目 得 到 快 速 推 进 。 远 安 县 把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作 为 上 项 目 、 做 决 策 的 “ 必 经 程 序 ” 和 “ 刚 性 门 槛 ” , 从 源 头 上 预 防 , 做 实 治 本 控 源 。 《 法 治 日 报 》 记 者 了 解 到 , 近 五 年 来 , 远 安 县 共 完 成 棚 户 区 改 造 、 环 城 路 建 设 等 1 1 0 个 重 大 项 目 的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 规 避 信 访 稳 定 风 险 2 3 6 0 多 个 。 湖 北 省 信 访 局 注 重 为 基 层 信 访 工 作 精 准 把 脉 。 通 过 定 期 编 发 县 ( 市 、 区 ) 信 访 指 数 , 从 领 导 接 访 、 就 地 吸 附 、 办 理 质 量 、 信 访 秩 序 、 重 大 风 险 、 群 众 评 价 6 个 维 度 扫 描 透 视 , 动 态 反 映 各 地 成 效 和 短 板 ; 针 对 工 作 不 力 的 2 0 种 情 形 , 向 责 任 单 位 发 督 办 提 醒 函 、 风 险 警 示 函 、 问 责 建 议 函 , 倒 逼 履 职 尽 责 。 与 此 同 时 , 湖 北 省 信 访 局 对 县 ( 市 、 区 ) 难 以 解 决 、 需 要 上 级 支 持 的 问 题 , 提 级 办 理 , 主 动 揽 责 、 不 推 不 拖 , 靶 向 助 力 。 “ 信 访 工 作 是 党 的 群 众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了 解 社 情 民 意 的 重 要 窗 口 。 我 们 将 坚 持 从 政 治 高 度 看 信 访 , 进 一 步 强 化 主 体 责 任 , 推 动 信 访 部 门 带 头 钻 研 案 情 , 做 到 原 始 诉 求 清 楚 、 信 访 过 程 清 楚 、 基 本 现 状 清 楚 、 问 题 症 结 清 楚 、 社 会 关 系 清 楚 , 进 而 督 促 并 指 导 责 任 单 位 采 取 有 针 对 性 化 解 措 施 , 形 成 ‘ 抓 治 理 必 抓 信 访 ’ 的 工 作 格 局 。 ” 湖 北 省 信 访 局 有 关 负 责 人 说 。 【 详 情 】 0 5 1 2 • 当 好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 晴 雨 表 ” “ 助 推 器 ” 湖 北 信 访 系 统 接 诉 即 办 维 护 市 场 主 体 合 法 权 益 0 5 1 2 • 法 治 日 报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打 造 群 众 诉 求 服 务 新 样 本 着 力 把 制 度 优 势 转 化 为 治 理 效 能 0 5 1 2 • 桂 林 市 信 访 局 集 中 收 看 十 九 届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亮 相 1 0 2 5 • 桂 林 市 信 访 局 全 体 党 员 参 观 市 委 党 校 ( 廉 政 教 育 基 地 ) 1 0 2 0 • 福 建 “ 信 访 路 线 图 ” 处 理 信 访 更 实 用 0 8 2 1 通 知 公 告 • 桂 林 市 关 于 依 法 处 理 信 访 活 动 中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 . . • 中 共 桂 林 市 纪 委 驻 市 委 政 法 委 纪 检 组 投 诉 举 报 范 . . . 专 题 专 栏 微 视 频 全 区 《 信 访 工 作 条 例 》 实 . . . 桂 林 市 践 行 “ 枫 桥 经 验 ” . . . 赵 仲 华 对 信 访 积 案 化 解 工 . . . 陈 丽 华 到 临 桂 区 开 展 信 访 . . . 李 楚 主 持 召 开 市 政 府 常 务 . . . 友 情 链 接 广 西 政 府 网 省 信 访 网 站 省 信 访 网 站 北 京 市 天 津 市 河 北 省 山 西 省 湖 北 省 湖 南 省 广 东 省 内 蒙 古 上 海 市 辽 宁 省 吉 林 省 黑 龙 江 海 南 省 重 庆 市 四 川 省 福 建 省 青 海 省 江 苏 省 浙 江 省 安 徽 省 贵 州 省 云 南 省 西 藏 新 疆 建 设 兵 团 新 疆 江 西 省 山 东 省 河 南 省 甘 肃 省 陕 西 省 宁 夏 广 西 各 地 市 信 访 局 各 地 市 信 访 局 南 宁 市 柳 州 市 桂 林 市 梧 州 市 北 海 市 防 城 港 市 钦 州 市 贵 港 市 玉 林 市 百 色 市 贺 州 市 河 池 市 来 宾 市 崇 左 市 主 办 单 位 : 桂 林 市 信 访 局 | 网 站 地 图 | 桂 I C P 备 2 0 2 1 0 0 1 3 4 7 号 | 桂 公 网 安 备 4 5 0 1 0 3 0 2 0 0 0 0 3 5 号 | 网 站 标 识 码 : 4 5 0 0 0 0 0 1 3 7 | 咨 询 投 诉 电 话 : 0 7 7 3 2 8 6 2 7 5 4 | 地 址 : 桂 林 市 临 桂 区 西 城 中 路 6 9 号 创 业 大 厦 东 辅 楼 | 工 作 时 间 : 工 作 日 9 : 0 0 1 2 : 0 0 1 3 : 0 0 1 7 :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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