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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蝶 云 , 将 全 国 的 生 产 中 心 打 通 销 售 端 , 卖 出 的 每 一 个 蛋 糕 , 用 了 多 少 油 、 糖 、 鸡 蛋 , 都 能 精 准 的 把 控 和 推 算 , 智 能 监 管 , 是 保 证 产 品 成 功 的 秘 诀 。 — — 幸 福 西 饼 C E O 袁 火 洪 金 蝶 云 为 卓 志 跨 境 电 商 的 第 e 仓 提 供 全 套 技 术 支 持 , 快 速 帮 助 所 有 零 售 渠 道 商 、 电 商 平 台 等 解 决 货 源 供 应 和 全 球 共 享 的 问 题 , 保 证 每 一 份 宝 贝 的 品 质 和 溯 源 , 实 现 无 限 可 能 ! — — 卓 志 跨 境 电 商 C E O 李 金 玲 P r e v i o u s N e x t 顶 级 企 业 共 同 选 择 更 多 案 例 金 蝶 云 , 万 元 级 的 投 入 , 百 万 级 的 管 理 平 台 免 费 体 验 立 即 申 请 产 品 免 费 体 验 免 费 体 验 致 电 专 家 , 获 取 专 属 您 企 业 的 解 决 方 案 售 前 热 线 : 4 0 0 8 8 3 0 8 3 0 在 线 销 售 咨 询 \ \ r \ \ n , U p l o a d D a t e : 2 0 2 0 0 4 2 9 T 1 0 : 3 3 : 2 9 , P u b l i s h D a t e : 2 0 2 0 0 4 2 9 T 1 0 : 3 3 : 2 9 , D o w n D a t e : n u l l , D i s p l a y T i m e : 0 , P u b l i s h e r I d : n u l l , I s A c t i v e : t r u e , I d : 2 3 3 a 8 f e f 1 1 2 e 4 5 d 5 a d 5 4 1 8 c 8 f d b b f d 3 8 } , , , ] t y p e = h i d d e n / > × 协 议 声 明 请 您 仔 细 阅 读 《 金 蝶 中 国 用 户 服 务 协 议 》 和 《 金 蝶 中 国 隐 私 政 策 》 , 其 中 有 对 您 的 权 利 义 务 特 别 约 定 的 重 要 条 款 , 您 点 击 同 意 后 方 可 使 用 金 蝶 中 国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 金 蝶 中 国 用 户 使 用 协 议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 2 0 2 0 年 2 月 2 0 日 生 效 日 期 : 2 0 2 0 年 2 月 2 0 日 欢 迎 您 ( 以 下 或 称 “ 用 户 ” ) 使 用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您 与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共 同 签 署 《 金 蝶 中 国 用 户 使 用 协 议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协 议 ” ) , 并 使 用 您 已 有 的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账 号 或 您 即 将 注 册 激 活 的 金 蝶 中 国 账 号 登 录 金 蝶 平 台 后 , 您 即 可 按 照 本 协 议 约 定 使 用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 审 慎 阅 读 】 您 在 签 署 本 协 议 之 前 , 请 务 必 审 慎 阅 读 、 充 分 理 解 本 协 议 各 条 款 内 容 , 特 别 是 以 粗 体 粗 体 下 划 线 标 识 的 条 款 。 【 签 署 】 当 您 按 照 金 蝶 平 台 登 录 注 册 页 面 提 示 , 在 使 用 您 已 有 的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账 号 登 录 金 蝶 平 台 时 阅 读 并 点 击 同 意 本 协 议 后 , 或 者 在 注 册 激 活 金 蝶 中 国 账 号 过 程 中 阅 读 并 点 击 同 意 本 协 议 且 完 成 全 部 账 号 注 册 激 活 程 序 后 , 即 表 示 您 已 审 慎 阅 读 、 充 分 理 解 并 完 全 接 受 本 协 议 的 全 部 内 容 , 并 同 意 与 金 蝶 中 国 签 署 本 协 议 , 本 协 议 自 您 点 击 同 意 时 生 效 。 在 阅 读 本 协 议 的 过 程 中 , 如 果 您 不 同 意 本 协 议 或 其 中 任 何 条 款 约 定 , 您 应 立 即 停 止 登 录 并 及 时 联 系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 或 者 立 即 停 止 账 号 注 册 激 活 程 序 。 目 录 一 、 释 义 二 、 账 号 授 权 和 账 号 注 册 激 活 、 使 用 三 、 服 务 费 用 四 、 服 务 内 容 及 规 范 五 、 用 户 信 息 的 保 护 及 授 权 六 、 责 任 限 制 七 、 用 户 的 违 约 及 处 理 八 、 所 有 权 及 知 识 产 权 九 、 协 议 范 围 与 关 联 协 议 十 、 协 议 的 变 更 及 终 止 十 一 、 通 知 十 二 、 法 律 适 用 、 管 辖 与 其 他 一 、 释 义 用 户 : 指 成 功 注 册 激 活 金 蝶 中 国 账 号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和 签 署 了 本 协 议 并 使 用 金 蝶 中 国 关 联 公 司 账 号 登 录 金 蝶 平 台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金 蝶 中 国 : 指 金 蝶 软 件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 关 联 公 司 : 指 金 蝶 软 件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在 本 协 议 中 披 露 的 关 联 公 司 , 具 体 详 见 请 点 击 。 金 蝶 平 台 : 指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运 营 的 , 为 您 提 供 各 项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的 网 站 、 客 户 端 、 移 动 应 用 程 序 、 微 信 公 众 号 、 微 信 小 程 序 等 渠 道 ( 包 括 未 来 技 术 发 展 出 现 的 新 的 形 态 ) 。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指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通 过 金 蝶 平 台 为 您 提 供 的 各 项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平 台 规 则 : 指 在 金 蝶 平 台 上 已 经 发 布 的 及 未 来 根 据 需 要 不 定 期 更 新 的 或 新 发 布 的 所 有 服 务 规 则 、 公 告 及 各 项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的 流 程 说 明 、 使 用 方 法 规 则 介 绍 等 。 二 、 账 号 授 权 和 账 号 注 册 激 活 、 使 用 2 . 1 【 账 号 授 权 】 为 了 更 加 便 捷 地 为 您 提 供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您 同 意 授 权 金 蝶 中 国 使 用 您 的 金 蝶 中 国 关 联 公 司 账 号 登 录 金 蝶 平 台 , 在 您 签 署 了 本 协 议 并 使 用 金 蝶 中 国 关 联 公 司 账 号 登 录 金 蝶 平 台 后 , 您 的 金 蝶 中 国 关 联 公 司 账 号 即 成 为 您 的 金 蝶 中 国 账 号 。 同 时 , 为 了 对 用 户 账 号 和 其 他 信 息 进 行 统 一 管 理 、 加 强 用 户 信 息 安 全 保 护 并 为 用 户 提 供 更 加 优 质 、 高 效 、 全 面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您 同 意 授 权 金 蝶 中 国 按 照 本 协 议 以 及 《 金 蝶 中 国 隐 私 政 策 》 约 定 收 集 、 使 用 、 处 理 、 共 享 金 蝶 中 国 关 联 公 司 所 存 储 的 您 的 信 息 。 2 . 2 【 注 册 激 活 账 号 前 注 意 事 项 】 您 确 认 , 您 在 注 册 激 活 金 蝶 中 国 账 号 及 使 用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时 , 应 当 具 备 您 所 在 国 家 地 区 法 律 规 定 的 从 事 前 述 活 动 所 需 的 相 关 资 格 条 件 。 若 您 不 具 备 前 述 相 关 资 格 条 件 , 则 您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账 号 注 册 激 活 、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使 用 , 否 则 您 须 承 担 因 此 而 导 致 的 一 切 后 果 。 2 . 3 【 账 号 注 册 激 活 】 在 您 使 用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前 , 您 应 按 照 金 蝶 平 台 注 册 登 录 页 面 的 提 示 及 平 台 规 则 填 写 信 息 、 阅 读 并 点 击 同 意 本 协 议 且 完 成 全 部 账 号 注 册 激 活 程 序 , 成 为 金 蝶 中 国 的 用 户 。 2 . 4 【 账 号 数 量 】 根 据 用 户 选 择 的 不 同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金 蝶 中 国 允 许 每 位 用 户 拥 有 一 个 或 者 多 个 金 蝶 中 国 账 号 。 如 有 证 据 证 明 或 根 据 平 台 规 则 判 断 , 您 存 在 不 当 注 册 或 不 当 使 用 多 个 金 蝶 中 国 账 号 的 情 形 , 金 蝶 中 国 可 对 您 的 金 蝶 中 国 账 号 采 取 限 制 部 分 或 全 部 功 能 、 关 闭 、 注 销 等 措 施 , 如 给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 其 他 相 关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您 还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2 . 5 【 账 号 实 名 认 证 】 您 理 解 并 同 意 , 即 使 您 拥 有 账 号 亦 不 代 表 您 可 以 使 用 金 蝶 平 台 上 的 所 有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为 保 障 金 蝶 中 国 账 号 及 交 易 安 全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可 能 会 随 时 要 求 您 提 交 更 多 的 信 息 以 完 成 账 号 的 实 名 认 证 , 只 有 完 成 了 账 号 的 实 名 认 证 , 并 按 照 您 与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有 关 协 议 合 同 约 定 或 平 台 规 则 支 付 了 相 关 产 品 及 服 务 对 应 的 服 务 费 用 ( 如 有 ) , 您 才 可 以 使 用 相 应 的 产 品 及 服 务 。 为 了 完 成 账 号 的 实 名 认 证 , 您 同 意 授 权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可 以 通 过 第 三 方 查 询 和 审 核 您 提 交 的 信 息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可 以 为 用 户 提 供 多 种 类 、 不 同 级 别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您 在 使 用 不 同 种 类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时 可 能 被 要 求 提 交 不 同 的 信 息 , 您 在 使 用 更 高 级 别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时 可 能 被 要 求 提 交 更 多 的 信 息 。 2 . 6 【 账 号 管 理 】 您 有 权 使 用 您 的 金 蝶 中 国 账 号 登 录 金 蝶 平 台 , 并 可 在 用 户 中 心 完 善 您 的 信 息 , 以 便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更 好 地 为 您 提 供 相 关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2 . 6 . 1 您 的 金 蝶 中 国 账 号 密 码 由 您 按 照 平 台 规 则 自 由 设 置 并 由 您 自 行 保 管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任 何 时 候 均 不 会 主 动 要 求 您 提 供 您 的 账 号 密 码 。 为 了 保 障 您 的 账 号 安 全 , 建 议 您 务 必 保 管 好 您 的 账 号 名 称 、 账 号 密 码 , 并 确 保 您 在 每 次 使 用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结 束 时 退 出 登 录 并 以 正 确 步 骤 离 开 金 蝶 平 台 。 您 的 账 号 因 您 主 动 泄 露 或 因 您 遭 受 他 人 攻 击 、 诈 骗 等 行 为 导 致 的 损 失 及 后 果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并 不 承 担 责 任 , 您 应 通 过 您 所 在 国 家 地 区 法 律 规 定 的 救 济 途 径 向 侵 权 行 为 人 追 偿 。 2 . 6 . 2 除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存 在 过 错 外 , 您 应 对 使 用 您 的 金 蝶 中 国 账 号 进 行 的 所 有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在 线 签 署 各 类 合 同 协 议 等 法 律 文 件 、 购 买 使 用 各 项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及 披 露 信 息 等 ) 结 果 负 责 。 2 . 6 . 3 如 您 发 现 任 何 未 经 授 权 使 用 您 的 金 蝶 中 国 账 号 登 录 金 蝶 平 台 或 其 他 可 能 导 致 您 的 账 号 遭 窃 、 遗 失 的 情 况 , 建 议 您 立 即 通 知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 您 理 解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对 您 的 任 何 请 求 采 取 行 动 均 需 要 合 理 时 间 , 且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应 您 请 求 而 采 取 的 行 动 可 能 无 法 避 免 或 阻 止 侵 害 后 果 的 形 成 或 扩 大 , 除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存 在 过 错 外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不 承 担 责 任 。 2 . 7 【 账 号 转 让 】 由 于 金 蝶 中 国 账 号 关 联 您 的 信 息 和 权 益 , 仅 当 有 法 律 明 文 规 定 、 司 法 裁 定 或 经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同 意 , 并 符 合 平 台 规 则 规 定 的 账 号 转 让 流 程 的 情 况 下 , 您 可 进 行 账 号 的 转 让 。 您 的 账 号 一 经 转 让 , 该 账 号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一 并 转 移 。 除 此 之 外 , 您 的 账 号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转 让 , 否 则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有 权 追 究 您 的 违 约 责 任 , 且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均 由 您 自 行 承 担 。 2 . 8 【 账 号 查 询 、 关 闭 及 注 销 】 您 理 解 并 同 意 , 金 蝶 中 国 根 据 合 理 判 断 , 有 权 在 下 列 情 形 下 对 您 的 账 号 进 行 查 询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查 询 注 册 信 息 、 交 易 信 息 、 资 金 信 息 等 ) 、 关 闭 及 或 注 销 : 传 输 或 发 表 煽 动 抗 拒 、 破 坏 宪 法 和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言 论 , 煽 动 颠 覆 国 家 政 权 、 推 翻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言 论 , 煽 动 分 裂 国 家 、 破 坏 国 家 统 一 的 言 论 , 煽 动 民 族 仇 恨 、 民 族 歧 视 、 破 坏 民 族 团 结 的 言 论 ; 传 输 或 发 表 损 害 国 家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的 信 息 资 料 或 言 论 ; 从 中 国 大 陆 向 境 外 传 输 资 料 信 息 时 不 符 合 中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利 用 金 蝶 平 台 从 事 洗 钱 、 窃 取 商 业 秘 密 、 窃 取 个 人 信 息 等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 干 扰 金 蝶 平 台 的 正 常 运 转 , 侵 入 金 蝶 平 台 及 国 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 发 布 任 何 侵 犯 他 人 著 作 权 、 商 标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及 其 他 合 法 权 利 的 内 容 ; 国 家 司 法 、 行 政 、 安 全 机 关 等 权 力 机 关 要 求 ; 您 通 过 金 蝶 中 国 账 号 的 操 作 和 交 易 存 在 违 反 本 协 议 约 定 、 法 律 法 规 和 或 侵 犯 第 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情 形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基 于 单 方 面 的 合 理 判 断 , 认 为 您 的 账 号 操 作 、 交 易 记 录 等 存 在 异 常 ; 您 的 账 号 遭 到 其 他 用 户 投 诉 , 且 投 诉 用 户 提 供 一 定 证 据 予 以 证 明 ; 您 实 施 了 影 响 或 侵 害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违 反 金 蝶 平 台 的 平 台 规 则 ; 破 坏 或 试 图 破 坏 金 蝶 平 台 公 平 交 易 环 境 或 正 常 交 易 秩 序 ; 任 何 使 用 含 有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名 称 、 品 牌 且 有 误 导 性 的 表 述 或 标 识 , 明 示 或 暗 示 与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具 有 某 种 关 系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认 为 可 能 是 与 上 述 行 为 性 质 相 同 或 存 在 上 述 类 似 风 险 的 其 他 情 形 。 三 、 服 务 费 用 3 . 1 金 蝶 平 台 上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种 类 众 多 , 存 在 免 费 及 或 付 费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若 您 选 择 了 需 要 付 费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会 在 向 您 明 示 相 应 的 收 费 标 准 后 , 并 根 据 您 自 主 选 择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内 容 向 您 收 取 相 应 的 费 用 。 3 . 2 若 由 于 市 场 行 情 变 化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业 务 调 整 等 原 因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可 能 会 将 原 有 免 费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调 整 为 付 费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在 此 之 前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会 采 取 合 理 途 径 并 以 足 够 合 理 的 期 限 提 前 通 过 法 定 程 序 并 以 本 协 议 第 十 一 条 约 定 的 方 式 通 知 您 , 以 确 保 您 有 充 分 选 择 的 权 利 。 四 、 服 务 内 容 及 规 范 4 . 1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提 供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种 类 众 多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将 根 据 您 选 择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种 类 , 为 您 提 供 相 应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内 容 。 具 体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内 容 及 规 范 详 见 该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的 用 户 服 务 协 议 ( 以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的 具 体 协 议 名 称 为 准 ) 。 4 . 2 . 您 同 意 授 权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收 集 您 的 账 号 登 录 行 为 数 据 及 相 关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模 块 的 使 用 行 为 数 据 等 ( 以 下 简 称 “ 用 户 行 为 数 据 ” )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用 户 行 为 数 据 识 别 风 险 用 户 , 以 便 及 时 改 进 、 优 化 各 项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4 . 4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需 要 对 金 蝶 平 台 上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形 态 进 行 升 级 或 其 他 调 整 , 并 将 及 时 告 知 您 。 4 . 5 使 用 规 范 4 . 5 . 1 关 于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的 获 取 与 更 新 : ( 1 ) 您 可 以 直 接 从 金 蝶 平 台 上 或 者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处 获 取 相 关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也 可 以 从 得 到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授 权 的 第 三 方 处 获 取 , 如 果 您 从 未 经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授 权 的 第 三 方 处 获 取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无 法 保 证 该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能 够 正 常 使 用 , 并 对 因 此 给 您 造 成 的 损 失 不 予 负 责 ; ( 2 ) 为 了 改 善 用 户 体 验 、 完 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内 容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将 不 断 努 力 开 发 新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并 为 您 不 时 提 供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更 新 , 新 版 本 发 布 后 , 除 非 明 确 说 明 外 , 旧 版 本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可 能 无 法 使 用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不 保 证 旧 版 本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继 续 可 用 , 请 您 随 时 核 对 并 下 载 最 新 版 本 。 4 . 5 . 2 除 非 法 律 允 许 或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书 面 许 可 , 您 使 用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过 程 中 不 得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 1 ) 删 除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上 以 及 其 副 本 上 所 载 关 于 著 作 权 的 信 息 ; ( 2 ) 对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进 行 反 向 工 程 、 反 向 汇 编 、 反 向 编 译 ,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尝 试 发 现 源 代 码 ; ( 3 ) 对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拥 有 知 识 产 权 的 内 容 进 行 使 用 、 出 租 、 出 借 、 复 制 、 修 改 、 链 接 、 转 载 、 汇 编 、 发 表 、 出 版 、 建 立 镜 像 站 点 等 ; ( 4 ) 对 金 蝶 平 台 运 行 过 程 中 释 放 到 任 何 终 端 内 存 中 的 数 据 、 金 蝶 平 台 运 行 过 程 中 客 户 端 与 服 务 器 端 的 交 互 数 据 , 以 及 金 蝶 平 台 运 行 所 必 需 的 系 统 数 据 , 进 行 复 制 、 修 改 、 增 加 、 删 除 、 挂 接 运 行 或 创 作 任 何 衍 生 作 品 , 形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使 用 插 件 、 外 挂 或 非 经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授 权 的 第 三 方 工 具 服 务 接 入 金 蝶 平 台 和 相 关 系 统 ; ( 5 ) 通 过 修 改 或 伪 造 金 蝶 平 台 运 行 中 的 指 令 、 数 据 , 增 加 、 删 减 、 变 动 金 蝶 平 台 的 功 能 或 运 行 效 果 , 或 者 将 用 于 上 述 用 途 的 软 件 、 方 法 进 行 运 营 或 向 公 众 传 播 , 无 论 这 些 行 为 是 否 为 商 业 目 的 ; ( 6 ) 通 过 非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开 发 、 授 权 的 第 三 方 软 件 、 插 件 、 外 挂 、 系 统 , 登 录 金 蝶 平 台 或 使 用 金 蝶 平 台 上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或 制 作 、 发 布 、 传 播 上 述 工 具 ; ( 7 ) 自 行 或 者 授 权 他 人 、 第 三 方 软 件 对 金 蝶 平 台 及 其 组 件 、 模 块 、 数 据 进 行 干 扰 。 五 、 用 户 信 息 的 保 护 及 授 权 5 . 1 【 用 户 信 息 的 保 护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非 常 重 视 用 户 信 息 的 保 护 , 在 您 登 录 金 蝶 平 台 、 使 用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时 , 您 同 意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按 照 在 金 蝶 平 台 上 公 布 的 隐 私 政 策 收 集 、 存 储 、 使 用 、 披 露 和 保 护 您 的 信 息 。 如 用 户 使 用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未 设 置 独 立 的 隐 私 政 策 , 但 用 户 使 用 了 金 蝶 中 国 账 号 登 陆 金 蝶 平 台 的 , 为 了 保 护 您 的 隐 私 权 , 我 们 将 适 用 《 金 蝶 中 国 隐 私 政 策 》 的 要 求 对 您 的 信 息 进 行 收 集 、 存 储 、 使 用 、 披 露 和 保 护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希 望 通 过 隐 私 政 策 向 您 清 楚 地 介 绍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对 您 信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 因 此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建 议 您 完 整 地 阅 读 隐 私 政 策 , 以 帮 助 您 更 好 地 保 护 您 的 隐 私 权 。 5 . 2 【 非 用 户 信 息 的 保 证 与 授 权 】 您 声 明 并 保 证 , 您 对 您 所 上 传 、 发 布 的 信 息 拥 有 相 应 、 合 法 的 权 利 。 否 则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可 对 您 发 布 的 信 息 依 法 或 依 本 协 议 进 行 删 除 或 屏 蔽 。 您 应 当 确 保 您 所 上 传 、 发 布 的 信 息 不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性 规 定 ; 政 治 宣 传 、 封 建 迷 信 、 淫 秽 、 色 情 、 赌 博 、 暴 力 、 恐 怖 或 者 教 唆 犯 罪 ; 欺 诈 、 虚 假 、 不 准 确 或 存 在 误 导 性 ;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或 涉 及 第 三 方 商 业 秘 密 及 其 他 专 有 权 利 ; 侮 辱 、 诽 谤 、 恐 吓 、 涉 及 他 人 隐 私 等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存 在 可 能 破 坏 、 篡 改 、 删 除 、 影 响 金 蝶 平 台 正 常 运 行 或 未 经 授 权 秘 密 获 取 金 蝶 平 台 及 其 他 用 户 的 数 据 、 个 人 资 料 的 病 毒 、 木 马 、 爬 虫 等 恶 意 软 件 、 程 序 代 码 ; 其 他 违 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公 共 道 德 或 依 据 相 关 平 台 规 则 的 规 定 不 适 合 在 金 蝶 平 台 上 发 布 的 。 【 授 权 使 用 】 对 于 您 提 供 、 发 布 及 在 使 用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中 形 成 的 除 用 户 信 息 外 的 文 字 、 图 片 、 视 频 、 音 频 等 非 用 户 信 息 , 均 不 会 因 上 传 、 发 布 等 行 为 发 生 知 识 产 权 、 肖 像 权 等 权 利 的 转 移 。 除 非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另 行 说 明 ,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您 免 费 授 予 金 蝶 中 国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 非 排 他 的 、 无 地 域 限 制 的 许 可 使 用 ( 包 括 存 储 、 使 用 、 复 制 、 修 订 、 编 辑 、 发 布 、 展 示 、 翻 译 、 分 发 上 述 信 息 或 制 作 派 生 作 品 , 以 已 知 或 日 后 开 发 的 形 式 、 媒 体 或 技 术 将 上 述 信 息 纳 入 其 它 作 品 内 等 ) 及 可 再 许 可 第 三 方 使 用 的 权 利 , 以 及 可 以 自 身 名 义 对 第 三 方 侵 权 行 为 取 证 及 提 起 诉 讼 的 权 利 。 为 方 便 您 使 用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各 项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您 授 权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将 您 在 注 册 激 活 金 蝶 中 国 账 号 、 登 录 金 蝶 平 台 、 使 用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过 程 中 提 供 、 形 成 的 信 息 共 享 给 相 应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提 供 者 。 六 、 责 任 限 制 6 . 1 您 理 解 并 同 意 , 您 在 使 用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风 险 将 完 全 由 您 本 人 承 担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在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责 任 范 围 以 外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6 . 2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对 于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任 何 间 接 的 、 惩 罚 性 的 、 特 殊 的 、 派 生 的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业 务 损 失 、 收 益 损 失 、 利 润 损 失 、 使 用 数 据 、 商 誉 或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的 损 失 ) ,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即 使 事 先 已 被 告 知 此 等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 6 . 3 您 理 解 并 确 认 , 对 于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向 您 提 供 的 下 列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本 身 及 其 引 发 的 任 何 损 失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无 需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向 您 免 费 提 供 的 各 项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向 您 赠 送 或 附 赠 的 任 何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您 理 解 并 确 认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可 能 因 下 列 情 况 无 法 正 常 为 您 提 供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就 此 不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因 自 然 灾 害 、 罢 工 、 暴 乱 、 战 争 、 政 府 行 为 、 司 法 行 政 命 令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因 电 力 供 应 故 障 、 通 讯 网 络 故 障 等 公 共 服 务 因 素 或 第 三 人 因 素 ; 在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已 尽 善 意 管 理 的 情 况 下 , 因 常 规 或 紧 急 的 设 备 与 系 统 维 护 、 设 备 与 系 统 故 障 、 网 络 信 息 与 数 据 安 全 等 因 素 。 您 理 解 并 同 意 , 因 您 使 用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违 反 本 协 议 或 使 用 您 的 金 蝶 中 国 账 号 采 取 的 任 何 行 动 , 而 导 致 的 任 何 第 三 方 索 赔 , 应 且 仅 应 由 您 本 人 承 担 。 如 果 由 此 引 起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 员 工 、 客 户 、 供 应 商 和 合 作 伙 伴 被 第 三 方 索 赔 的 , 您 应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您 通 过 金 蝶 平 台 访 问 和 使 用 的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合 作 伙 伴 或 入 驻 金 蝶 平 台 的 第 三 方 服 务 商 的 服 务 质 量 仅 为 该 第 三 方 的 责 任 , 对 于 该 第 三 方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会 承 担 责 任 。 七 、 用 户 的 违 约 及 处 理 7 . 1 违 约 认 定 发 生 如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为 您 违 约 : 7 . 1 . 1 使 用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时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 7 . 1 . 2 违 反 本 协 议 、 关 联 协 议 或 者 与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签 署 的 其 他 协 议 约 定 的 。 7 . 2 违 约 处 理 措 施 7 . 2 . 1 您 在 金 蝶 平 台 上 发 布 的 信 息 构 成 违 约 的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可 根 据 相 应 平 台 规 则 立 即 对 相 应 信 息 进 行 删 除 、 屏 蔽 处 理 。 7 . 2 . 2 您 在 金 蝶 平 台 上 实 施 的 行 为 , 或 虽 未 在 金 蝶 平 台 上 实 施 但 对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及 其 用 户 产 生 影 响 的 行 为 构 成 违 约 的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可 依 据 相 应 平 台 规 则 对 您 执 行 中 止 向 您 提 供 部 分 或 全 部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等 处 理 措 施 。 如 您 的 行 为 构 成 根 本 违 约 的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可 关 闭 您 的 账 号 , 终 止 向 您 提 供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7 . 2 . 3 当 您 违 约 的 同 时 存 在 欺 诈 、 售 假 、 盗 用 他 人 账 号 等 特 定 情 形 或 您 存 在 危 及 他 人 账 号 安 全 风 险 时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会 依 照 您 行 为 的 风 险 程 度 对 您 的 账 号 采 取 关 闭 、 注 销 等 强 制 措 施 。 7 . 2 . 4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可 将 对 您 上 述 违 约 行 为 处 理 措 施 信 息 以 及 其 他 经 国 家 行 政 或 司 法 机 关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确 认 的 违 法 信 息 在 金 蝶 平 台 上 予 以 公 示 。 7 . 3 赔 偿 责 任 7 . 3 . 1 如 您 的 行 为 使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遭 受 损 失 , 您 应 根 据 本 协 议 履 行 赔 偿 责 任 , 您 需 赔 偿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因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如 有 ) 包 括 : 支 付 的 合 理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 消 除 影 响 所 支 出 的 必 要 费 用 ; 因 行 政 处 罚 、 司 法 裁 判 、 法 定 标 准 范 围 内 的 调 解 等 对 外 支 出 的 罚 款 、 违 约 金 或 赔 偿 金 ; 商 誉 损 失 、 合 理 预 期 利 益 损 失 ( 如 经 营 收 入 减 少 等 ) , 具 体 金 额 可 以 第 三 方 独 立 合 理 分 析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根 据 大 数 据 合 理 分 析 及 其 他 计 算 收 益 、 损 失 的 合 理 方 法 所 得 出 的 相 关 估 算 标 准 作 为 计 算 依 据 ; 因 此 遭 受 的 其 他 损 失 。 7 . 3 . 2 如 您 的 行 为 使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遭 受 第 三 人 主 张 权 利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可 在 对 第 三 人 承 担 金 钱 给 付 等 义 务 后 就 全 部 损 失 向 您 追 偿 。 7 . 3 . 5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因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违 约 导 致 您 利 益 受 损 的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将 以 您 的 直 接 实 际 损 失 为 计 算 依 据 向 您 履 行 赔 偿 责 任 。 7 . 4 特 别 约 定 7 . 4 . 1 如 您 向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员 工 等 提 供 实 物 、 现 金 、 现 金 等 价 物 、 劳 务 、 旅 游 等 价 值 明 显 超 出 正 常 商 务 洽 谈 范 畴 的 利 益 , 则 可 视 为 您 存 在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的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可 按 照 相 应 平 台 规 则 进 行 处 理 , 并 经 提 前 通 知 后 终 止 与 您 的 所 有 合 作 并 向 您 收 取 违 约 金 及 或 赔 偿 金 , 该 等 金 额 以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因 您 的 贿 赂 行 为 而 遭 受 的 经 济 损 失 和 商 誉 损 失 作 为 计 算 依 据 。 7 . 4 . 2 如 您 因 严 重 违 约 导 致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终 止 本 协 议 时 , 出 于 维 护 金 蝶 平 台 秩 序 及 保 护 其 他 用 户 合 法 权 益 的 目 的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可 对 与 您 在 其 他 协 议 项 下 的 合 作 采 取 中 止 甚 或 终 止 协 议 的 措 施 , 并 以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有 效 方 式 通 知 您 。 7 . 4 . 3 如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与 您 签 署 的 其 他 协 议 及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与 您 签 署 的 协 议 中 明 确 约 定 了 对 您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合 作 进 行 关 联 处 理 的 情 形 , 则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出 于 维 护 金 蝶 平 台 秩 序 及 保 护 其 他 用 户 合 法 权 益 的 目 的 , 可 在 收 到 指 令 时 中 止 甚 至 终 止 协 议 , 并 以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有 效 方 式 通 知 您 。 八 、 所 有 权 及 知 识 产 权 8 . 1 除 法 律 另 有 强 制 性 规 定 外 , 未 经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关 联 公 司 明 确 的 特 别 书 面 许 可 ,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非 法 地 全 部 或 部 分 复 制 、 转 载 、 引 用 、 链 接 、 抓 取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使 用 金 蝶 平 台 的 信 息 内 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著 作 、 图 片 、 档 案 、 资 讯 、 资 料 、 架 构 、 页 面 设 计 等 , 否 则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有 权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 8 . 2 金 蝶 平 台 所 刊 登 的 资 料 信 息 ( 诸 如 文 字 、 图 表 、 标 识 、 按 钮 图 标 、 图 像 、 声 音 文 件 片 段 、 数 字 下 载 、 数 据 编 辑 和 软 件 ) , 均 是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关 联 公 司 以 及 其 内 容 提 供 者 的 财 产 , 受 中 国 和 国 际 版 权 法 的 保 护 。 金 蝶 平 台 上 所 有 内 容 的 汇 编 是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关 联 公 司 的 排 他 财 产 , 受 中 国 和 国 际 版 权 法 的 保 护 。 金 蝶 平 台 上 所 有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都 是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或 其 供 应 商 的 财 产 , 受 中 国 和 国 际 版 权 法 的 保 护 。 九 、 协 议 范 围 与 关 联 协 议 9 . 1 缔 约 主 体 本 协 议 由 您 与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共 同 签 署 , 本 协 议 对 您 与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具 有 同 等 合 同 效 力 。 本 协 议 项 下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可 能 根 据 金 蝶 平 台 的 业 务 调 整 而 发 生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金 蝶 平 台 经 营 者 与 您 共 同 履 行 本 协 议 并 向 您 提 供 服 务 , 金 蝶 平 台 经 营 者 的 变 更 不 会 影 响 您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权 益 。 金 蝶 平 台 经 营 者 还 有 可 能 因 为 提 供 新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而 新 增 , 如 您 使 用 新 增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的 , 视 为 您 同 意 新 增 的 金 蝶 平 台 经 营 者 与 您 共 同 履 行 本 协 议 。 发 生 争 议 时 , 您 可 根 据 您 具 体 使 用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及 对 您 权 益 产 生 影 响 的 具 体 行 为 对 象 确 定 与 您 履 约 的 主 体 及 争 议 相 对 方 。 9 . 2 关 联 协 议 9 . 2 . 1 同 时 伴 随 互 联 网 高 速 发 展 , 您 与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签 署 的 本 协 议 列 明 的 条 款 并 不 能 完 整 罗 列 并 覆 盖 您 与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所 有 权 利 与 义 务 , 现 有 的 约 定 也 不 能 保 证 完 全 符 合 未 来 发 展 的 需 求 。 因 此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法 律 声 明 、 隐 私 政 策 、 在 金 蝶 平 台 以 公 开 方 式 发 布 的 各 项 平 台 规 则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具 体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的 用 户 服 务 协 议 以 及 隐 私 政 策 均 为 本 协 议 的 关 联 协 议 , 与 本 协 议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如 您 使 用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视 为 您 同 意 上 述 关 联 协 议 。 9 . 2 . 2 您 知 晓 并 同 意 , 由 于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提 供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类 别 众 多 且 领 域 跨 度 较 大 , 本 协 议 作 为 总 框 架 协 议 , 难 以 穷 尽 。 若 与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具 体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的 用 户 服 务 协 议 存 在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具 体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的 用 户 服 务 协 议 约 定 为 准 。 十 、 协 议 的 变 更 及 终 止 1 0 . 1 协 议 变 更 1 0 . 1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可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及 维 护 市 场 秩 序 、 保 护 用 户 合 法 权 益 需 要 , 不 时 修 改 本 协 议 、 关 联 协 议 , 变 更 后 的 协 议 、 关 联 协 议 ( 下 称 “ 变 更 事 项 ” ) 将 通 过 法 定 程 序 并 以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有 效 通 知 方 式 通 知 您 。 1 0 . 2 如 您 不 同 意 变 更 事 项 , 您 有 权 于 变 更 事 项 确 定 的 生 效 日 前 联 系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反 馈 意 见 。 如 反 馈 意 见 得 以 采 纳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将 酌 情 调 整 变 更 事 项 。 如 您 对 已 生 效 的 变 更 事 项 仍 不 同 意 的 , 您 应 当 于 变 更 事 项 确 定 的 生 效 之 日 起 停 止 使 用 金 蝶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服 务 , 变 更 事 项 对 您 不 产 生 效 力 ; 如 您 在 变 更 事 项 生 效 后 仍 继 续 使 用 金 蝶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服 务 , 则 视 为 您 同 意 已 生 效 的 变 更 事 项 。 1 0 . 2 协 议 终 止 1 0 . 2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1 0 . 2 . 1 您 有 权 通 过 以 下 任 一 方 式 终 止 本 协 议 : 在 满 足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要 求 的 账 号 注 销 条 件 时 您 通 过 金 蝶 平 台 自 助 服 务 注 销 您 的 账 号 的 ; 变 更 事 项 生 效 前 您 停 止 使 用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并 明 示 不 愿 接 受 变 更 事 项 的 ; 您 明 示 不 愿 继 续 使 用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 且 符 合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要 求 的 终 止 条 件 的 。 1 0 . 2 . 2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时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可 按 照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有 效 方 式 通 知 您 终 止 本 协 议 : 您 的 实 名 认 证 未 通 过 、 不 再 合 法 存 续 或 无 法 有 效 核 实 ; 您 违 反 本 协 议 约 定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依 据 违 约 条 款 终 止 本 协 议 的 ; 您 盗 用 他 人 账 号 、 欺 诈 、 售 假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牟 利 等 行 为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依 据 相 应 平 台 规 则 对 您 的 账 号 予 以 关 闭 、 注 销 的 ;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 因 您 多 次 违 反 平 台 规 则 相 关 规 定 且 情 节 严 重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依 据 相 应 平 台 规 则 对 您 的 账 户 予 以 关 闭 、 注 销 的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基 于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您 的 行 为 可 能 会 使 您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及 其 他 用 户 等 相 关 方 发 生 严 重 损 害 或 产 生 法 律 责 任 ; 其 他 应 当 终 止 提 供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的 情 况 。 1 0 . 3 协 议 终 止 后 的 处 理 1 0 . 3 . 1 本 协 议 终 止 后 , 除 法 律 有 明 确 规 定 外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无 义 务 向 您 或 您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披 露 您 的 账 号 及 其 他 任 何 信 息 。 1 0 . 3 . 2 本 协 议 终 止 后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仍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网 络 安 全 法 》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的 要 求 ,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继 续 保 存 您 留 存 于 金 蝶 平 台 的 各 类 信 息 ; 对 于 您 过 往 的 违 约 行 为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仍 可 依 据 本 协 议 向 您 追 究 违 约 责 任 。 十 一 、 通 知 1 1 . 1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您 在 注 册 激 活 金 蝶 中 国 账 号 、 登 录 金 蝶 平 台 , 并 接 受 金 蝶 服 务 时 , 您 应 该 向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的 联 系 方 式 ( 包 括 您 的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地 址 等 ) , 对 于 联 系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的 , 您 有 义 务 及 时 更 新 有 关 信 息 , 并 保 持 可 被 有 效 联 系 的 状 态 。 您 用 于 登 陆 金 蝶 平 台 、 接 收 站 内 信 、 系 统 消 息 等 即 时 信 息 的 账 号 , 也 作 为 您 的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将 向 您 的 上 述 联 系 方 式 的 其 中 之 一 或 其 中 若 干 向 您 送 达 各 类 通 知 , 而 此 类 通 知 的 内 容 可 能 对 您 的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的 有 利 或 不 利 影 响 , 请 您 务 必 及 时 关 注 。 1 1 . 2 通 知 的 送 达 1 1 . 2 . 1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通 过 上 述 联 系 方 式 向 您 发 出 通 知 , 其 中 以 电 子 的 方 式 发 出 的 书 面 通 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在 金 蝶 平 台 公 告 , 向 您 提 供 的 联 系 电 话 发 送 手 机 短 信 , 向 您 提 供 的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 向 您 的 账 号 发 送 系 统 消 息 以 及 站 内 信 信 息 , 在 发 送 成 功 后 即 视 为 送 达 ; 以 纸 质 载 体 发 出 的 书 面 通 知 , 按 照 提 供 联 系 地 址 交 邮 后 的 第 五 个 自 然 日 即 视 为 送 达 。 1 1 . 2 . 2 对 于 在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为 您 提 供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过 程 中 引 起 的 任 何 纠 纷 , 您 同 意 司 法 机 关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人 民 法 院 ) 可 以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现 代 通 讯 方 式 或 邮 寄 方 式 向 您 送 达 法 律 文 书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诉 讼 文 书 ) 。 您 指 定 接 收 法 律 文 书 的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等 联 系 方 式 为 您 在 注 册 激 活 金 蝶 中 国 账 号 时 提 供 的 、 更 新 的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联 系 方 式 , 司 法 机 关 向 上 述 联 系 方 式 发 出 法 律 文 书 即 视 为 送 达 。 您 指 定 的 邮 寄 地 址 为 您 的 法 定 联 系 地 址 或 您 提 供 的 有 效 联 系 地 址 。 1 1 . 2 . 3 您 同 意 司 法 机 关 可 采 取 以 上 一 种 或 多 种 送 达 方 式 向 您 达 法 律 文 书 , 司 法 机 关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向 您 送 达 法 律 文 书 , 送 达 时 间 以 上 述 送 达 方 式 中 最 先 送 达 的 为 准 。 您 同 意 上 述 送 达 方 式 适 用 于 各 个 司 法 程 序 阶 段 。 如 进 入 诉 讼 程 序 的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一 审 、 二 审 、 再 审 、 执 行 以 及 督 促 程 序 等 。 1 1 . 2 . 4 您 应 当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联 系 方 式 是 准 确 、 有 效 的 , 并 进 行 实 时 更 新 。 如 果 因 提 供 的 联 系 方 式 不 确 切 , 或 不 及 时 告 知 变 更 后 的 联 系 方 式 , 使 法 律 文 书 无 法 送 达 或 未 及 时 送 达 , 由 您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可 能 产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 十 二 、 法 律 适 用 、 管 辖 与 其 他 1 2 . 1 本 协 议 之 订 立 、 生 效 、 解 释 、 修 订 、 补 充 、 终 止 、 执 行 与 争 议 解 决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陆 地 区 法 律 ; 如 法 律 无 相 关 规 定 的 , 参 照 商 业 惯 例 及 或 行 业 惯 例 。 1 2 . 2 您 因 使 用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产 品 及 或 服 务 所 产 生 及 与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有 关 的 争 议 , 由 金 蝶 中 国 及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与 您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被 告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1 2 . 3 本 协 议 任 一 条 款 被 视 为 废 止 、 无 效 或 不 可 执 行 , 该 条 应 视 为 可 分 的 且 并 不 影 响 本 协 议 其 余 条 款 的 有 效 性 及 可 执 行 性 。 1 2 . 4 本 协 议 各 条 款 前 所 列 索 引 关 键 词 仅 为 帮 助 您 理 解 该 条 款 表 达 的 主 旨 之 用 , 不 影 响 或 限 制 本 协 议 条 款 的 含 义 或 解 释 。 为 维 护 您 自 身 权 益 , 建 议 您 仔 细 阅 读 各 条 款 具 体 表 述 。 如 您 对 本 协 议 有 任 何 疑 问 , 可 向 客 服 咨 询 (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3 6 8 3 6 ) 。 金 蝶 软 件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不 同 意 同 意 联 系 我 们 徐 少 春 个 人 号 您 可 以 与 徐 少 春 先 生 交 流 管 理 哲 学 与 商 业 文 明 , 也 期 待 聆 听 您 对 于 金 蝶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重 要 建 议 或 反 馈 售 前 热 线 4 0 0 8 8 3 0 8 3 0 售 前 在 线 咨 询 为 您 推 荐 最 合 适 的 软 件 售 后 在 线 服 务 为 您 的 每 一 次 提 问 , 提 供 匹 配 的 答 案 尊 敬 的 客 户 , 您 好 ! 贵 司 暂 时 未 开 通 在 线 客 服 , 如 需 开 通 , 烦 请 联 系 贵 司 对 接 的 实 施 或 销 售 , 或 拨 打 4 0 0 8 8 3 0 8 3 0 电 话 咨 询 , 谢 谢 ! 销 售 咨 询 销 售 热 线 : 4 0 0 8 8 3 0 8 3 0 在 线 咨 询 : 咨 询 售 后 服 务 售 后 热 线 : 4 0 0 8 8 3 6 8 3 6 工 单 服 务 : 点 击 进 入 在 线 客 服 : 点 击 进 入 产 品 产 品 概 述 财 务 云 供 应 链 云 制 造 云 全 渠 道 云 餐 饮 云 P L M 云 客 户 案 例 客 户 案 例 服 务 与 支 持 客 户 支 持 快 速 实 施 服 务 支 持 开 发 支 持 社 区 精 选 课 程 成 长 计 划 关 于 关 于 我 们 网 站 公 告 市 场 活 动 新 闻 动 态 加 入 我 们 伙 伴 加 盟 用 户 协 议 隐 私 政 策 微 信 服 务 号 金 蝶 云 金 蝶 云 产 品 财 务 云 供 应 链 云 制 造 云 全 渠 道 云 移 动 办 公 云 餐 饮 云 金 蝶 云 社 区 友 情 链 接 : 金 蝶 官 网 · 云 之 家 · 精 斗 云 · 金 蝶 云 社 区 · 金 蝶 云 博 客 金 蝶 软 件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电 话 : 4 0 0 8 8 3 0 8 3 0 版 权 所 有 © 1 9 9 3 2 0 2 5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园 科 技 南 十 二 路 2 号 金 蝶 软 件 园 A 座 1 8 层 粤 公 网 安 备 4 4 0 3 0 5 0 2 0 0 4 9 9 9 号 粤 I C P 备 0 5 0 4 1 7 5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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