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快照阿 克 苏 地 区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首 页 咨 询 电 话 返 回 顶 部 电 话 0 9 9 7 7 1 3 5 5 9 登 录 阿 克 苏 地 区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R e a l e s t a t e r e g i s t r a t i o n o n l i n e b u s i n e s s h a l l o f A K e S u r e g i o n 库 车 市 不 动 产 登 记 中 心 单 位 切 换 首 页 资 讯 浏 览 公 示 公 告 办 理 业 务 互 动 交 流 营 商 环 境 资 料 下 载 个 人 中 心 2 0 2 5 年 0 4 月 2 9 日 《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查 询 暂 行 办 法 》 发 布 实 施 《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查 询 暂 行 办 法 》 发 布 实 施 自 然 资 源 部 3 月 2 0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第 8 0 号 《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查 询 暂 行 办 法 》 已 经 2 0 1 8 年 1 月 2 6 日 国 土 资 源 部 第 1 次 部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部 长 姜 大 明 2 0 1 8 年 3 月 2 日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查 询 暂 行 办 法 ( 2 0 1 8 年 1 月 2 6 日 国 土 资 源 部 第 1 次 部 务 会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查 询 活 动 , 加 强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管 理 、 保 护 和 利 用 , 维 护 不 动 产 交 易 安 全 , 保 护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 等 法 律 法 规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 包 括 : ( 一 ) 不 动 产 登 记 簿 等 不 动 产 登 记 结 果 ; ( 二 ) 不 动 产 登 记 原 始 资 料 , 包 括 不 动 产 登 记 申 请 书 、 申 请 人 身 份 材 料 、 不 动 产 权 属 来 源 、 登 记 原 因 、 不 动 产 权 籍 调 查 成 果 等 材 料 以 及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审 核 材 料 。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由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保 存 和 管 理 。 第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查 询 管 理 工 作 。 第 四 条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 查 询 、 复 制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委 托 律 师 或 者 其 他 代 理 人 查 询 、 复 制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 第 五 条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查 询 , 遵 循 依 法 、 便 民 、 高 效 的 原 则 。 第 六 条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不 动 产 登 记 信 息 化 建 设 , 以 不 动 产 登 记 信 息 管 理 基 础 平 台 为 基 础 , 通 过 运 用 互 联 网 技 术 、 设 置 自 助 查 询 终 端 、 在 相 关 场 所 设 置 登 记 信 息 查 询 端 口 等 方 式 , 为 查 询 人 提 供 便 利 。 第 二 章 一 般 规 定 第 七 条 查 询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 应 当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的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 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查 询 人 到 非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的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申 请 查 询 的 , 该 机 构 应 当 告 知 其 到 相 应 的 机 构 查 询 。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提 供 必 要 的 查 询 场 地 , 并 安 排 专 门 人 员 负 责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的 查 询 、 复 制 和 出 具 查 询 结 果 证 明 等 工 作 。 申 请 查 询 不 动 产 登 记 原 始 资 料 , 应 当 优 先 调 取 数 字 化 成 果 , 确 有 需 求 和 必 要 , 可 以 调 取 纸 质 不 动 产 登 记 原 始 资 料 。 第 八 条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 利 害 关 系 人 申 请 查 询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 应 当 提 交 查 询 申 请 书 以 及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 查 询 申 请 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查 询 主 体 ; ( 二 ) 查 询 目 的 ; ( 三 ) 查 询 内 容 ; ( 四 ) 查 询 结 果 要 求 ; ( 五 )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 第 九 条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 利 害 关 系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为 申 请 查 询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的 , 被 委 托 人 应 当 提 交 双 方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应 当 注 明 双 方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或 者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委 托 事 项 、 委 托 时 限 、 法 律 义 务 、 委 托 日 期 等 内 容 , 双 方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代 理 人 受 委 托 查 询 、 复 制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的 , 其 查 询 、 复 制 范 围 由 授 权 委 托 书 确 定 。 第 十 条 符 合 查 询 条 件 , 查 询 人 需 要 出 具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查 询 结 果 证 明 或 者 复 制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的 ,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当 场 提 供 。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当 场 提 供 的 , 应 当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查 询 人 提 供 。 查 询 结 果 证 明 应 当 注 明 出 具 的 时 间 , 并 加 盖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查 询 专 用 章 。 第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不 予 查 询 , 并 出 具 不 予 查 询 告 知 书 : ( 一 ) 查 询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 ( 二 ) 申 请 查 询 的 主 体 或 者 查 询 事 项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 ( 三 ) 申 请 查 询 的 目 的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 ( 四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查 询 人 对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出 具 的 不 予 查 询 告 知 书 不 服 的 ,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查 询 的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十 三 条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查 询 记 录 簿 , 做 好 查 询 记 录 工 作 , 记 录 查 询 人 、 查 询 目 的 或 者 用 途 、 查 询 时 间 以 及 复 制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的 种 类 、 出 具 的 查 询 结 果 证 明 情 况 等 。 第 三 章 权 利 人 查 询 第 十 四 条 不 动 产 登 记 簿 上 记 载 的 权 利 人 可 以 查 询 本 不 动 产 登 记 结 果 和 本 不 动 产 登 记 原 始 资 料 。 第 十 五 条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可 以 申 请 以 下 列 索 引 信 息 查 询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 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一 ) 权 利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或 者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等 特 定 主 体 身 份 信 息 ; ( 二 ) 不 动 产 具 体 坐 落 位 置 信 息 ; ( 三 ) 不 动 产 权 属 证 书 号 ; ( 四 ) 不 动 产 单 元 号 。 第 十 六 条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可 以 设 置 自 助 查 询 终 端 , 为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提 供 不 动 产 登 记 结 果 查 询 服 务 。 自 助 查 询 终 端 应 当 具 备 验 证 相 关 身 份 证 明 以 及 出 具 查 询 结 果 证 明 的 功 能 。 第 十 七 条 继 承 人 、 受 遗 赠 人 因 继 承 和 受 遗 赠 取 得 不 动 产 权 利 的 , 适 用 本 章 关 于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查 询 的 规 定 。 前 款 规 定 的 继 承 人 、 受 遗 赠 人 查 询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的 , 除 提 交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外 , 还 应 当 提 交 被 继 承 人 或 者 遗 赠 人 死 亡 证 明 、 遗 嘱 或 者 遗 赠 抚 养 协 议 等 可 以 证 明 继 承 或 者 遗 赠 行 为 发 生 的 材 料 。 第 十 八 条 清 算 组 、 破 产 管 理 人 、 财 产 代 管 人 、 监 护 人 等 依 法 有 权 管 理 和 处 分 不 动 产 权 利 的 主 体 , 参 照 本 章 规 定 查 询 相 关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的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 依 照 本 条 规 定 查 询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的 , 除 提 交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外 , 还 应 当 提 交 依 法 有 权 处 分 该 不 动 产 的 证 明 材 料 。 第 四 章 利 害 关 系 人 查 询 第 十 九 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申 请 查 询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不 动 产 登 记 结 果 : ( 一 ) 因 买 卖 、 互 换 、 赠 与 、 租 赁 、 抵 押 不 动 产 构 成 利 害 关 系 的 ; ( 二 ) 因 不 动 产 存 在 民 事 纠 纷 且 已 经 提 起 诉 讼 、 仲 裁 而 构 成 利 害 关 系 的 ; ( 三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第 二 十 条 不 动 产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申 请 查 询 不 动 产 登 记 结 果 的 , 除 提 交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外 , 还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利 害 关 系 证 明 材 料 : ( 一 ) 因 买 卖 、 互 换 、 赠 与 、 租 赁 、 抵 押 不 动 产 构 成 利 害 关 系 的 , 提 交 买 卖 合 同 、 互 换 合 同 、 赠 与 合 同 、 租 赁 合 同 、 抵 押 合 同 ; ( 二 ) 因 不 动 产 存 在 相 关 民 事 纠 纷 且 已 经 提 起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而 构 成 利 害 关 系 的 , 提 交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 仲 裁 受 理 通 知 书 。 第 二 十 一 条 有 买 卖 、 租 赁 、 抵 押 不 动 产 意 向 , 或 者 拟 就 不 动 产 提 起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等 , 但 不 能 提 供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的 利 害 关 系 证 明 材 料 的 , 可 以 提 交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材 料 , 查 询 相 关 不 动 产 登 记 簿 记 载 的 下 列 信 息 : ( 一 ) 不 动 产 的 自 然 状 况 ; ( 二 ) 不 动 产 是 否 存 在 共 有 情 形 ; ( 三 ) 不 动 产 是 否 存 在 抵 押 权 登 记 、 预 告 登 记 或 者 异 议 登 记 情 形 ; ( 四 ) 不 动 产 是 否 存 在 查 封 登 记 或 者 其 他 限 制 处 分 的 情 形 。 第 二 十 二 条 受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当 事 人 委 托 的 律 师 , 还 可 以 申 请 查 询 相 关 不 动 产 登 记 簿 记 载 的 下 列 信 息 : ( 一 ) 申 请 验 证 所 提 供 的 被 查 询 不 动 产 权 利 主 体 名 称 与 登 记 簿 的 记 载 是 否 一 致 ; ( 二 ) 不 动 产 的 共 有 形 式 ; ( 三 ) 要 求 办 理 查 封 登 记 或 者 限 制 处 分 机 关 的 名 称 。 第 二 十 三 条 律 师 受 当 事 人 委 托 申 请 查 询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的 , 除 提 交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 第 九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外 , 还 应 当 提 交 律 师 证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 律 师 持 人 民 法 院 的 调 查 令 申 请 查 询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的 , 除 提 交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外 , 还 应 当 提 交 律 师 证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以 及 人 民 法 院 的 调 查 令 。 第 二 十 四 条 不 动 产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申 请 以 下 列 索 引 信 息 查 询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 ( 一 ) 不 动 产 具 体 坐 落 位 置 ; ( 二 ) 不 动 产 权 属 证 书 号 ; ( 三 ) 不 动 产 单 元 号 。 每 份 申 请 书 只 能 申 请 查 询 一 个 不 动 产 登 记 单 元 。 第 二 十 五 条 不 动 产 利 害 关 系 人 及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按 照 本 办 法 申 请 查 询 的 , 应 当 承 诺 不 将 查 询 获 得 的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 登 记 信 息 用 于 其 他 目 的 , 不 泄 露 查 询 获 得 的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 登 记 信 息 , 并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 第 五 章 登 记 资 料 保 护 第 二 十 六 条 查 询 人 查 询 、 复 制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的 , 不 得 将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带 离 指 定 场 所 , 不 得 拆 散 、 调 换 、 抽 取 、 撕 毁 、 污 损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 也 不 得 损 坏 查 询 设 备 。 查 询 人 有 前 款 行 为 的 ,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有 权 禁 止 该 查 询 人 继 续 查 询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 并 可 以 拒 绝 为 其 出 具 查 询 结 果 证 明 。 第 二 十 七 条 已 有 电 子 介 质 , 且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纸 质 不 动 产 登 记 原 始 资 料 可 以 销 毁 : ( 一 ) 抵 押 权 登 记 、 地 役 权 登 记 已 经 注 销 且 自 注 销 之 日 起 满 五 年 的 ; ( 二 ) 查 封 登 记 、 预 告 登 记 、 异 议 登 记 已 经 注 销 且 自 注 销 之 日 起 满 五 年 的 。 第 二 十 八 条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销 毁 条 件 的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应 当 在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指 定 的 场 所 销 毁 。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纸 质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销 毁 清 册 , 详 细 记 录 被 销 毁 的 纸 质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的 名 称 、 数 量 、 时 间 、 地 点 , 负 责 销 毁 以 及 监 督 销 毁 的 人 员 应 当 在 清 册 上 签 名 。 第 六 章 罚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涉 嫌 构 成 犯 罪 的 , 移 送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对 符 合 查 询 、 复 制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条 件 的 申 请 不 予 查 询 、 复 制 , 对 不 符 合 查 询 、 复 制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条 件 的 申 请 予 以 查 询 、 复 制 的 ; ( 二 ) 擅 自 查 询 、 复 制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或 者 出 具 查 询 结 果 证 明 的 ; ( 三 ) 泄 露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 登 记 信 息 的 ; ( 四 ) 利 用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进 行 不 正 当 活 动 的 ; ( 五 ) 未 履 行 对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的 安 全 保 护 义 务 , 导 致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 登 记 信 息 毁 损 、 灭 失 或 者 被 他 人 篡 改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第 三 十 条 查 询 人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涉 嫌 构 成 犯 罪 的 , 移 送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采 用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等 欺 骗 手 段 申 请 查 询 、 复 制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的 ; ( 二 ) 泄 露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 登 记 信 息 的 ; ( 三 ) 遗 失 、 拆 散 、 调 换 、 抽 取 、 污 损 、 撕 毁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的 ; ( 四 ) 擅 自 将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带 离 查 询 场 所 、 损 坏 查 询 设 备 的 ; ( 五 ) 因 扰 乱 查 询 、 复 制 秩 序 导 致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受 损 失 的 ; ( 六 ) 滥 用 查 询 结 果 证 明 的 。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查 询 复 制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以 及 国 家 机 关 之 间 共 享 不 动 产 登 记 信 息 的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规 定 。 第 三 十 二 条 《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 实 施 前 已 经 形 成 的 土 地 、 房 屋 、 森 林 、 林 木 、 海 域 等 登 记 资 料 , 属 于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提 供 查 询 。 第 三 十 三 条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 , 以 申 请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 方 式 申 请 查 询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的 , 有 关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告 知 其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申 请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查 询 。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2 0 0 2 年 1 2 月 4 日 国 土 资 源 部 公 布 的 《 土 地 登 记 资 料 公 开 查 询 办 法 》 (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第 1 4 号 ) 同 时 废 止 。 2 0 2 4 年 0 5 月 8 日 延 伸 “ 互 联 网 + 不 动 产 ” 服 务 触 角 , 实 现 “ 抵 押 不 见 面 办 理 ” (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经 验 类 信 息 ) 库 车 市 不 动 产 登 记 中 心 编 ★ 2 0 2 4 年 5 月 7 日 延 伸 “ 互 联 网 + 不 动 产 ” 服 务 触 角 , 实 现 “ 抵 押 不 见 面 办 理 ” 为 持 续 优 化 不 动 产 登 记 领 域 营 商 环 境 , 推 动 不 动 产 登 记 高 效 发 展 , 库 车 市 不 动 产 登 记 中 心 始 终 坚 持 “ 为 民 ” “ 利 民 ” “ 便 民 ” 服 务 宗 旨 , 积 极 推 进 “ 互 联 网 + 不 动 产 登 记 ” 向 基 层 延 伸 , 充 分 发 挥 “ 互 联 网 + 不 动 产 登 记 ” 服 务 优 势 , 为 企 业 和 群 众 办 事 提 供 便 捷 , 让 企 业 和 群 众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由 “ 只 跑 一 趟 ” 转 变 为 “ 不 见 面 办 理 ” , 缓 解 企 业 和 群 众 融 资 难 题 , 进 一 步 优 化 了 营 商 环 境 。 在 推 进 “ 互 联 网 + 不 动 产 登 记 ” 过 程 中 , 中 心 积 极 沟 通 金 融 领 域 , 主 动 协 调 推 进 “ 互 联 网 + 不 动 产 登 记 ” 向 银 行 网 点 延 伸 , 做 到 了 企 业 和 群 众 在 银 行 即 可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业 务 , 无 需 前 往 不 动 产 登 记 中 心 排 队 取 号 办 理 , 最 大 限 度 的 减 少 了 办 事 环 节 , 降 低 了 办 事 成 本 , 缩 短 了 办 事 时 限 , 提 高 了 登 记 速 度 , 做 到 了 “ 让 群 众 少 跑 腿 、 让 数 据 多 跑 路 ” 。 中 心 切 实 以 便 民 利 企 、 高 效 便 捷 为 中 心 , 充 分 利 用 “ 互 联 网 + 不 动 产 登 记 ” 办 理 新 模 式 , 减 轻 企 业 和 群 众 负 担 , 提 升 办 事 企 业 和 群 众 的 满 意 度 和 获 得 感 。 同 时 借 助 “ 互 联 网 + 不 动 产 登 记 ” 创 新 工 作 模 式 , 打 破 窗 口 办 理 固 有 模 式 , 将 不 动 产 登 记 服 务 延 伸 至 金 融 机 构 , 实 现 了 “ 抵 押 不 见 面 办 理 ” 。 截 至 目 前 , 共 有 7 家 银 行 各 网 点 均 开 设 了 “ 抵 押 不 见 面 办 理 ” 服 务 网 点 。 2 0 2 5 年 0 6 月 1 9 日 关 于 库 车 市 保 交 房 项 目 5 个 小 区 可 以 办 证 的 公 告 关 于 库 车 市 “ 保 交 房 ” 5 个 小 区 办 证 的 公 告 壹 號 院 、 水 韵 天 城 1 2 幢 、 中 亚 御 景 湾 、 瑞 鑫 · 雅 苑 、 悦 龙 湾 小 区 各 位 业 主 : 库 车 市 不 动 产 登 记 中 心 在 库 车 市 壹 號 院 小 区 、 水 韵 天 城 1 2 幢 、 中 亚 御 景 湾 小 区 、 瑞 鑫 · 雅 苑 小 区 、 悦 龙 湾 小 区 , 的 销 售 部 或 者 物 业 办 公 室 设 立 了 不 动 产 登 记 网 点 , 请 各 位 居 民 携 带 身 份 证 、 购 房 合 同 、 购 房 发 票 、 契 税 发 票 、 平 面 图 、 宗 地 图 , 可 以 在 工 作 日 时 间 内 去 往 小 区 登 记 网 点 申 请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 如 有 时 间 冲 突 可 以 提 前 联 系 网 点 业 务 员 预 约 时 间 。 特 此 公 告 。 多 措 并 举 办 的 好 提 质 增 效 办 的 快 公 开 小 微 企 业 免 收 登 记 费 政 策 , 持 续 加 大 不 动 产 营 商 环 境 力 度 政 策 法 规 工 作 动 态 更 多 > > 《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查 询 暂 行 办 法 》 发 布 实 施 2 0 2 5 0 4 2 9 不 动 产 登 记 规 程 2 0 2 4 1 1 1 8 自 然 资 源 部 答 复 民 政 部 函 《 关 于 离 婚 协 议 不 能 作 为 单 方 申 请 分 割 财 产 的 依 据 》 2 0 2 4 1 1 1 8 线 上 服 务 进 度 查 询 业 务 进 度 查 询 在 线 预 约 网 上 预 约 现 场 办 理 业 务 网 上 申 请 各 类 登 记 业 务 网 上 申 请 办 理 办 事 指 南 查 询 各 种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用 户 中 心 用 户 个 人 中 心 信 息 企 业 信 息 电 子 税 务 局 广 播 电 视 局 新 疆 政 务 网 业 务 公 告 这 里 有 完 整 的 业 务 公 告 供 您 一 键 查 询 查 看 更 多 关 于 华 朝 辉 , 白 惠 文 库 车 市 热 斯 坦 街 道 国 贸 购 物 中 心 1 幢 综 合 楼 1 层 商 铺 2 0 、 1 8 、 1 1 不 动 产 权 证 遗 失 公 告 2 0 2 5 0 7 0 9 关 于 新 疆 丝 路 金 通 纺 织 有 限 公 司 2 0 1 9 0 0 0 5 8 3 6 号 证 书 无 法 收 回 作 废 的 公 告 2 0 2 5 0 7 0 3 关 于 依 嘱 托 注 销 新 疆 丝 路 金 通 纺 织 有 限 公 司 2 号 车 间 产 权 证 书 的 公 告 2 0 2 5 0 7 0 3 关 于 刘 蔚 华 申 请 继 承 实 验 中 学 3 3 1 0 1 的 公 告 2 0 2 5 0 6 2 5 关 于 依 米 提 · 依 明 , 布 海 力 千 木 · 尼 亚 孜 天 元 阳 光 丽 景 小 区 2 幢 3 单 元 2 0 1 室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遗 失 公 告 2 0 2 5 0 6 1 8 关 于 木 哈 塔 尔 · 艾 萨 , 谢 姆 西 努 尔 · 居 买 金 兹 花 苑 小 区 2 0 幢 2 单 元 2 0 2 室 , 财 政 局 家 属 院 1 幢 1 单 元 4 0 2 室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遗 失 公 告 2 0 2 5 0 6 1 7 关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库 车 支 行 金 都 景 苑 小 区 4 幢 2 层 商 铺 7 室 不 动 产 预 抵 押 登 记 证 明 遗 失 公 告 2 0 2 5 0 6 1 3 首 次 登 记 公 告 注 销 登 记 公 告 作 废 公 告 遗 失 公 告 遗 赠 公 告 非 公 证 继 承 公 告 满 意 度 评 价 监 督 投 诉 网 上 系 统 关 于 我 们 友 情 链 接 资 讯 浏 览 阿 克 苏 地 区 自 然 资 源 局 新 I C P 备 2 0 2 1 0 0 0 3 8 4 号 1 新 公 网 安 备 6 5 2 9 0 1 0 2 0 0 0 3 2 7 号 地 址 : 阿 克 苏 地 区 库 车 市 博 斯 坦 路 华 府 精 品 酒 店 东 北 侧 约 2 5 0 米 电 话 : 0 9 9 7 7 1 3 5 5 9 1 选 择 服 务 商 2 扫 码 认 证 实 名 认 证 服 务 商 腾 讯 云 独 立 H 5 接 入 下 一 步 1 选 择 服 务 商 2 扫 码 认 证 请 使 用 微 信 或 浏 览 器 扫 描 二 维 码 进 行 认 证 。 上 一 步 1 选 择 服 务 商 2 扫 码 核 验 人 脸 核 验 服 务 商 腾 讯 云 独 立 H 5 接 入 下 一 步 1 选 择 服 务 商 2 扫 码 核 验 请 使 用 微 信 扫 描 二 维 码 进 行 人 脸 核 验 上 一 步 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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