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快照谱 法 邦 专 业 法 律 咨 询 和 法 律 知 识 科 普 平 台 首 页 律 师 推 荐 法 律 咨 询 法 律 问 答 文 书 模 板 法 律 知 识 案 例 库 登 录 入 驻 咨 询 法 律 知 识 民 法 典 物 权 合 同 物 权 合 同 人 格 权 婚 姻 家 庭 继 承 侵 权 责 任 民 商 法 公 司 法 合 伙 企 业 法 公 司 法 合 伙 企 业 法 知 识 产 权 法 企 业 破 产 法 保 险 法 证 券 法 信 托 法 其 他 民 商 法 行 政 法 行 政 许 可 法 行 政 处 罚 法 行 政 许 可 法 行 政 处 罚 法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安 全 生 产 法 土 地 管 理 法 公 证 法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其 他 行 政 法 经 济 法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产 品 质 量 法 反 垄 断 法 其 他 经 济 法 社 会 法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反 家 庭 暴 力 法 其 他 社 会 法 刑 事 法 刑 法 刑 事 诉 讼 法 刑 法 刑 事 诉 讼 法 更 多 在 线 问 律 师 今 日 提 交 咨 询 9 , 2 0 1 今 日 律 师 解 答 1 9 , 2 0 1 入 驻 用 户 4 , 5 0 7 W + 快 速 找 律 师 重 庆 婚 姻 家 庭 经 济 纠 纷 劳 动 纠 纷 交 通 事 故 合 同 纠 纷 房 产 纠 纷 刑 事 辩 护 公 司 企 业 行 政 纠 纷 医 疗 纠 纷 拆 迁 安 置 更 多 律 师 P F B 在 线 律 师 法 律 问 题 优 质 解 答 在 线 律 师 最 近 登 录 平 台 服 务 的 律 师 , 服 务 响 应 时 间 更 快 , 更 快 解 决 问 题 。 黄 丽 娟 四 川 秦 巴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业 合 同 纠 纷 法 律 顾 问 杨 雪 峰 重 庆 长 隆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业 经 济 纠 纷 法 律 顾 问 牟 劲 松 四 川 秦 巴 律 师 事 务 所 1 5 2 2 8 5 6 6 2 1 3 专 业 刑 事 辩 护 法 律 顾 问 袁 满 重 庆 长 隆 律 师 事 务 所 1 5 0 7 4 9 9 2 8 8 2 专 业 婚 姻 家 庭 法 律 顾 问 刘 凌 四 川 秦 巴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业 经 济 纠 纷 法 律 顾 问 肖 英 豪 四 川 秦 巴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业 经 济 纠 纷 法 律 顾 问 P F B 法 律 咨 询 免 费 在 线 咨 询 , 为 您 快 速 解 答 法 律 问 题 在 线 法 律 咨 询 最 近 登 录 平 台 服 务 的 律 师 , 服 务 响 应 时 间 更 快 , 更 快 解 决 问 题 。 选 择 问 题 类 型 婚 姻 家 庭 经 济 纠 纷 劳 动 纠 纷 交 通 事 故 合 同 纠 纷 房 产 纠 纷 刑 事 辩 护 公 司 企 业 行 政 纠 纷 医 疗 纠 纷 拆 迁 安 置 知 识 产 权 涉 外 纠 纷 提 交 问 题 热 门 类 别 : 婚 姻 家 庭 / 经 济 纠 纷 / 劳 动 纠 纷 / 交 通 事 故 / 合 同 纠 纷 / 房 产 纠 纷 / 刑 事 辩 护 / 公 司 企 业 热 门 婚 姻 家 庭 经 济 纠 纷 劳 动 纠 纷 交 通 事 故 合 同 纠 纷 房 产 纠 纷 刑 事 辩 护 公 司 企 业 更 多 可 以 申 请 2 次 劳 动 仲 裁 吗 基 于 同 一 事 实 、 理 由 和 仲 裁 请 求 , 已 完 成 劳 动 仲 裁 且 裁 决 生 效 , 不 能 再 次 申 请 仲 裁 。 但 是 在 仲 裁 处 理 结 果 作 出 前 , 申 请 人 自 行 撤 回 仲 裁 申 请 , 再 次 申 请 仲 裁 , 仲 裁 委 员 会 应 当 受 理 ; 如 果 申 请 人 收 到 书 面 开 庭 通 知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到 庭 或 未 经 仲 裁 庭 同 意 中 途 退 庭 , 按 撤 回 仲 裁 申 请 处 理 , 重 新 申 请 仲 裁 , 仲 裁 委 员 会 不 予 受 理 。 此 外 , 若 因 遗 漏 请 求 事 项 , 在 举 证 期 限 届 满 前 可 变 更 请 求 ; 举 证 期 限 届 满 后 , 就 遗 漏 事 项 可 另 行 提 起 仲 裁 。 何 平 等 律 师 回 复 经 济 纠 纷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 经 济 纠 纷 可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 仲 裁 和 诉 讼 解 决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等 , 发 生 纠 纷 后 , 双 方 可 先 协 商 , 达 成 一 致 解 决 问 题 。 若 协 商 不 成 , 可 向 合 同 管 理 机 关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或 仲 裁 ; 也 能 直 接 向 法 院 起 诉 。 袁 满 等 律 师 回 复 劳 动 仲 裁 录 音 可 以 当 证 据 吗 劳 动 仲 裁 中 , 录 音 可 以 作 为 证 据 。 录 音 属 于 视 听 资 料 类 证 据 , 经 查 证 属 实 就 能 作 为 认 定 事 实 的 依 据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及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 , 录 音 作 为 视 听 资 料 的 一 种 , 必 须 合 法 取 得 , 不 得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或 违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 这 意 味 着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私 自 录 制 的 对 话 , 如 果 严 重 侵 犯 了 对 方 隐 私 或 是 在 欺 诈 、 威 胁 等 不 正 当 情 况 下 获 取 的 , 则 可 能 不 会 被 采 纳 为 有 效 证 据 。 此 外 , 录 音 内 容 需 要 具 备 真 实 性 和 关 联 性 , 能 够 清 晰 、 准 确 地 反 映 案 件 事 实 , 并 与 待 证 事 项 存 在 直 接 联 系 。 同 时 , 在 提 交 录 音 证 据 时 , 通 常 还 需 要 提 供 文 字 整 理 版 , 便 于 仲 裁 庭 审 查 核 实 。 何 宝 等 律 师 回 复 租 房 违 约 金 2 0 0 % 合 理 吗 ? 不 合 理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第 五 百 八 十 五 条 , 当 事 人 可 约 定 违 约 金 数 额 或 计 算 方 法 。 如 果 约 定 违 约 金 过 分 高 于 造 成 的 损 失 ,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可 依 当 事 人 请 求 适 当 减 少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合 同 编 通 则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指 出 , 超 过 损 失 3 0 % 一 般 可 认 定 过 分 高 于 损 失 。 袁 满 等 律 师 回 复 合 同 里 说 的 是 一 个 价 , 结 账 时 对 方 却 要 另 一 个 价 , 应 该 如 何 解 决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第 四 百 六 十 九 条 、 第 五 百 零 九 条 规 定 , 依 法 成 立 的 合 同 对 双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双 方 应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 如 果 合 同 中 明 确 约 定 了 价 格 , 而 在 结 账 时 对 方 单 方 面 提 高 价 格 , 属 于 违 约 行 为 。 你 可 与 对 方 沟 通 , 明 确 告 知 其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价 格 结 账 , 并 保 留 好 沟 通 记 录 。 若 沟 通 无 果 , 可 向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投 诉 , 如 商 家 存 在 价 格 欺 诈 , 依 据 《 禁 止 价 格 欺 诈 行 为 的 规 定 》 会 受 相 应 处 罚 。 若 以 上 都 行 不 通 , 你 有 权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要 求 对 方 按 合 同 约 定 价 格 结 算 , 并 可 主 张 因 对 方 违 约 给 自 己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为 解 决 纠 纷 产 生 的 误 工 费 、 交 通 费 等 。 袁 满 等 律 师 回 复 我 在 网 上 贷 款 但 是 现 在 暂 时 没 有 能 力 还 钱 , 被 平 台 起 诉 到 法 院 了 , 我 人 在 外 面 不 方 便 回 去 怎 么 处 理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规 定 , 如 果 您 无 法 亲 自 出 庭 , 可 以 委 托 律 师 代 表 您 参 加 诉 讼 。 向 法 院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 说 明 您 的 情 况 并 请 求 远 程 视 频 审 理 或 延 期 审 理 也 是 可 行 的 途 径 。 同 时 , 积 极 与 贷 款 平 台 协 商 还 款 计 划 , 争 取 和 对 方 达 成 和 解 , 避 免 法 律 纠 纷 进 一 步 恶 化 。 何 平 等 律 师 回 复 夫 妻 一 方 出 轨 和 别 人 同 居 如 何 处 理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的 规 定 , 夫 妻 一 方 若 存 在 出 轨 并 与 他 人 同 居 的 行 为 , 在 法 律 上 被 视 为 婚 姻 中 的 过 错 行 为 。 可 以 选 择 通 过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 如 果 协 商 不 成 , 无 过 错 方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离 婚 诉 讼 。 如 果 无 法 完 美 解 决 , 应 尽 早 咨 询 律 师 , 收 集 相 关 证 据 , 以 便 在 可 能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保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何 宝 等 律 师 回 复 丈 夫 和 小 三 一 起 生 活 , 妻 子 如 何 申 请 离 婚 最 有 利 ? 妻 子 可 以 收 集 丈 夫 出 轨 同 居 证 据 , 如 照 片 、 视 频 、 聊 天 记 录 、 证 人 证 言 等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第 一 千 零 七 十 九 条 , 有 配 偶 与 他 人 同 居 , 调 解 无 效 应 准 予 离 婚 ; 第 一 千 零 八 十 七 条 规 定 , 法 院 依 照 顾 子 女 、 女 方 和 无 过 错 方 权 益 原 则 分 割 财 产 , 妻 子 作 为 无 过 错 方 可 能 多 分 ; 第 一 千 零 九 十 一 条 表 明 , 妻 子 有 权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 何 平 等 律 师 回 复 签 了 离 婚 协 议 对 方 又 不 想 离 了 怎 么 办 ? 如 果 是 在 冷 静 期 内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第 一 千 零 七 十 七 条 , 自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收 到 离 婚 登 记 申 请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 任 何 一 方 不 愿 意 离 婚 , 可 向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撤 回 离 婚 登 记 申 请 。 如 果 冷 静 期 已 过 , 对 方 不 配 合 领 离 婚 证 , 想 离 婚 一 方 只 能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离 婚 。 法 院 会 审 理 双 方 感 情 是 否 确 已 破 裂 , 调 解 无 效 将 准 予 离 婚 。 袁 满 等 律 师 回 复 前 夫 意 外 去 世 了 , 但 是 孩 子 未 成 年 , 我 应 该 怎 么 样 才 能 要 回 孩 子 抚 养 权 ? 前 夫 意 外 去 世 , 作 为 母 亲 , 通 常 自 然 拥 有 孩 子 抚 养 权 。 《 民 法 典 》 第 一 千 零 八 十 四 条 , 父 母 与 子 女 间 的 关 系 , 不 因 父 母 离 婚 而 消 除 , 离 婚 后 , 父 母 对 于 子 女 仍 有 抚 养 、 教 育 、 保 护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如 果 孩 子 爷 爷 奶 奶 等 亲 属 不 愿 交 还 抚 养 权 , 您 可 先 与 他 们 友 好 协 商 , 说 明 自 身 抚 养 孩 子 的 优 势 与 决 心 。 如 果 协 商 无 果 , 可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诉 求 明 确 抚 养 权 归 属 。 牟 劲 松 等 律 师 回 复 我 和 丈 夫 感 情 不 和 , 他 常 年 打 牌 、 不 工 作 , 也 不 承 担 家 庭 责 任 , 该 怎 么 离 婚 ? 总 的 来 说 , 离 婚 是 双 方 的 权 利 与 自 由 , 可 以 通 过 协 议 离 婚 或 诉 讼 离 婚 的 方 式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 如 果 您 想 离 婚 , 但 您 的 丈 夫 不 同 意 , 您 可 以 选 择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要 求 离 婚 。 以 下 是 您 可 以 采 取 的 一 些 步 骤 : 1 、 收 集 证 据 : 在 起 诉 之 前 , 您 需 要 收 集 一 些 证 据 来 支 持 您 的 离 婚 请 求 。 2 、 撰 写 起 诉 状 : 您 需 要 撰 写 一 份 起 诉 状 , 其 中 应 包 括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 您 丈 夫 的 个 人 信 息 、 您 的 离 婚 请 求 您 以 及 所 收 集 的 证 据 。 3 、 提 交 起 诉 状 : 准 备 好 起 诉 状 后 , 您 需 要 将 其 提 交 给 人 民 法 院 。 4 、 等 待 法 院 审 理 : 一 旦 您 提 交 了 起 诉 状 , 人 民 法 院 将 对 其 进 行 审 查 。 如 果 符 合 立 案 条 件 , 人 民 法 院 将 在 7 日 内 立 案 , 并 在 立 案 后 的 5 日 内 将 诉 讼 状 副 本 送 达 给 被 告 。 5 、 参 加 庭 审 : 在 法 院 审 理 期 间 , 您 可 能 需 要 参 加 庭 审 。 6 、 接 受 法 院 判 决 : 法 院 将 根 据 您 所 提 供 的 证 据 和 庭 审 情 况 作 出 判 决 。 何 宝 等 律 师 回 复 男 方 坚 持 不 离 婚 怎 么 办 理 如 果 您 面 临 男 方 坚 持 不 离 婚 的 情 况 , 您 可 以 采 取 以 下 法 律 途 径 来 解 决 问 题 : 1 、 协 商 离 婚 : 您 可 以 尝 试 与 男 方 进 行 沟 通 协 商 , 努 力 解 决 问 题 。 如 果 双 方 能 够 在 离 婚 、 子 女 抚 养 、 财 产 及 债 务 处 理 等 事 项 上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可 以 共 同 到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离 婚 登 记 。 经 过 三 十 天 的 冷 静 期 后 , 双 方 再 亲 自 到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发 给 离 婚 证 。 2 、 诉 讼 离 婚 : 如 果 协 商 不 成 , 您 可 以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离 婚 诉 讼 。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 您 需 要 准 备 充 分 的 证 据 证 明 夫 妻 感 情 确 已 破 裂 , 比 如 男 方 存 在 重 婚 或 与 他 人 同 居 、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或 虐 待 遗 弃 家 庭 成 员 、 有 赌 博 吸 毒 等 恶 习 屡 教 不 改 、 因 感 情 不 和 分 居 满 二 年 等 法 定 情 形 的 证 据 , 以 及 双 方 关 系 现 状 、 子 女 情 况 、 财 产 状 况 等 相 关 证 据 。 法 院 审 理 后 , 若 认 定 夫 妻 感 情 确 已 破 裂 , 即 便 男 方 不 同 意 , 也 会 判 决 准 予 离 婚 。 何 宝 等 律 师 回 复 经 济 纠 纷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 经 济 纠 纷 可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 仲 裁 和 诉 讼 解 决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等 , 发 生 纠 纷 后 , 双 方 可 先 协 商 , 达 成 一 致 解 决 问 题 。 若 协 商 不 成 , 可 向 合 同 管 理 机 关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或 仲 裁 ; 也 能 直 接 向 法 院 起 诉 。 袁 满 等 律 师 回 复 我 在 网 上 贷 款 但 是 现 在 暂 时 没 有 能 力 还 钱 , 被 平 台 起 诉 到 法 院 了 , 我 人 在 外 面 不 方 便 回 去 怎 么 处 理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规 定 , 如 果 您 无 法 亲 自 出 庭 , 可 以 委 托 律 师 代 表 您 参 加 诉 讼 。 向 法 院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 说 明 您 的 情 况 并 请 求 远 程 视 频 审 理 或 延 期 审 理 也 是 可 行 的 途 径 。 同 时 , 积 极 与 贷 款 平 台 协 商 还 款 计 划 , 争 取 和 对 方 达 成 和 解 , 避 免 法 律 纠 纷 进 一 步 恶 化 。 何 平 等 律 师 回 复 贷 款 银 行 卡 号 输 错 了 未 到 账 需 要 还 款 吗 ? 如 果 因 银 行 卡 号 输 错 致 使 贷 款 未 到 账 , 无 需 还 款 。 依 据 《 民 法 典 》 , 借 款 合 同 通 常 在 款 项 成 功 到 账 后 才 生 效 。 因 为 款 项 未 实 际 交 付 到 你 账 户 , 借 贷 关 系 未 真 正 成 立 , 所 以 没 有 还 款 义 务 。 何 宝 等 律 师 回 复 收 到 短 信 说 贷 款 已 经 到 自 己 账 户 , 但 是 实 际 上 自 己 没 有 贷 过 款 怎 么 办 ? 如 果 收 到 贷 款 到 账 短 信 , 却 从 未 贷 过 款 , 务 必 保 持 警 惕 。 首 先 , 不 要 点 击 短 信 中 的 任 何 链 接 , 以 防 进 入 钓 鱼 网 站 泄 露 个 人 信 息 。 根 据 《 民 法 典 》 中 关 于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的 规 定 ,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受 法 律 保 护 , 此 类 可 疑 短 信 可 能 是 诈 骗 手 段 。 你 应 立 即 联 系 相 关 银 行 或 贷 款 机 构 官 方 客 服 核 实 情 况 , 正 规 机 构 不 会 通 过 不 明 短 信 要 求 操 作 。 如 果 经 核 实 确 实 无 贷 款 行 为 , 可 能 是 信 息 被 冒 用 或 系 统 出 错 。 如 果 怀 疑 遭 遇 诈 骗 , 可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 依 据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 诈 骗 行 为 将 受 相 应 处 罚 , 报 案 时 需 提 供 短 信 截 图 等 证 据 ,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 马 娇 等 律 师 回 复 买 了 套 餐 , 没 有 使 用 过 想 退 款 , 店 方 要 我 承 担 百 分 之 二 十 违 约 金 怎 么 办 ? 依 据 《 民 法 典 》 第 4 9 7 条 , 如 果 商 家 设 置 的 违 约 金 条 款 不 合 理 地 加 重 消 费 者 责 任 , 该 条 款 可 能 无 效 。 如 合 同 中 仅 模 糊 提 及 退 款 扣 违 约 金 , 却 未 明 确 商 家 违 约 情 形 及 责 任 , 便 属 此 类 。 如 果 套 餐 购 买 在 7 日 内 , 按 相 关 规 定 , 消 费 者 或 享 有 “ 七 日 无 理 由 退 款 ” 权 利 , 可 要 求 全 额 退 款 。 如 果 是 商 家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使 用 套 餐 , 商 家 无 权 扣 违 约 金 , 还 可 能 需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马 娇 等 律 师 回 复 人 死 了 , 死 前 借 的 贷 款 , 但 家 里 人 都 不 知 道 , 这 个 贷 款 还 要 还 吗 ? 贷 款 人 去 世 后 , 其 生 前 债 务 通 常 由 遗 产 继 承 人 负 责 清 偿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第 一 千 一 百 五 十 九 条 , 分 割 遗 产 时 , 应 清 偿 被 继 承 人 依 法 应 缴 的 税 款 和 债 务 , 但 要 为 缺 乏 劳 动 能 力 又 无 生 活 来 源 的 继 承 人 保 留 必 要 遗 产 。 如 果 家 人 继 承 了 死 者 遗 产 , 需 在 遗 产 实 际 价 值 范 围 内 偿 还 贷 款 ; 超 出 遗 产 价 值 部 分 , 家 人 自 愿 偿 还 的 不 在 此 限 , 若 放 弃 继 承 , 则 无 需 承 担 债 务 清 偿 责 任 。 孙 桃 梅 等 律 师 回 复 可 以 申 请 2 次 劳 动 仲 裁 吗 基 于 同 一 事 实 、 理 由 和 仲 裁 请 求 , 已 完 成 劳 动 仲 裁 且 裁 决 生 效 , 不 能 再 次 申 请 仲 裁 。 但 是 在 仲 裁 处 理 结 果 作 出 前 , 申 请 人 自 行 撤 回 仲 裁 申 请 , 再 次 申 请 仲 裁 , 仲 裁 委 员 会 应 当 受 理 ; 如 果 申 请 人 收 到 书 面 开 庭 通 知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到 庭 或 未 经 仲 裁 庭 同 意 中 途 退 庭 , 按 撤 回 仲 裁 申 请 处 理 , 重 新 申 请 仲 裁 , 仲 裁 委 员 会 不 予 受 理 。 此 外 , 若 因 遗 漏 请 求 事 项 , 在 举 证 期 限 届 满 前 可 变 更 请 求 ; 举 证 期 限 届 满 后 , 就 遗 漏 事 项 可 另 行 提 起 仲 裁 。 何 平 等 律 师 回 复 劳 动 仲 裁 录 音 可 以 当 证 据 吗 劳 动 仲 裁 中 , 录 音 可 以 作 为 证 据 。 录 音 属 于 视 听 资 料 类 证 据 , 经 查 证 属 实 就 能 作 为 认 定 事 实 的 依 据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及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 , 录 音 作 为 视 听 资 料 的 一 种 , 必 须 合 法 取 得 , 不 得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或 违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 这 意 味 着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私 自 录 制 的 对 话 , 如 果 严 重 侵 犯 了 对 方 隐 私 或 是 在 欺 诈 、 威 胁 等 不 正 当 情 况 下 获 取 的 , 则 可 能 不 会 被 采 纳 为 有 效 证 据 。 此 外 , 录 音 内 容 需 要 具 备 真 实 性 和 关 联 性 , 能 够 清 晰 、 准 确 地 反 映 案 件 事 实 , 并 与 待 证 事 项 存 在 直 接 联 系 。 同 时 , 在 提 交 录 音 证 据 时 , 通 常 还 需 要 提 供 文 字 整 理 版 , 便 于 仲 裁 庭 审 查 核 实 。 何 宝 等 律 师 回 复 劳 动 仲 裁 谁 可 以 撤 销 ? 劳 动 仲 裁 裁 决 的 撤 销 申 请 通 常 是 由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的 , 尤 其 是 针 对 终 局 裁 决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 第 四 十 九 条 规 定 : “ 用 人 单 位 有 证 据 证 明 本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仲 裁 裁 决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可 以 自 收 到 仲 裁 裁 决 书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所 在 地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撤 销 裁 决 : ( 一 ) 适 用 法 律 、 法 规 确 有 错 误 的 ; ( 二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无 管 辖 权 的 ; ( 三 )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的 ; ( 四 ) 裁 决 所 根 据 的 证 据 是 伪 造 的 ; ( 五 ) 对 方 当 事 人 隐 瞒 了 足 以 影 响 公 正 裁 决 的 证 据 的 ; ( 六 ) 仲 裁 员 在 仲 裁 该 案 时 有 索 贿 受 贿 、 徇 私 舞 弊 、 枉 法 裁 决 行 为 的 。 ” 马 娇 等 律 师 回 复 我 在 一 家 公 司 工 作 了 三 年 , 但 公 司 没 有 为 我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 我 该 怎 么 办 ? 针 对 公 司 未 为 你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情 况 , 您 可 以 选 择 跟 公 司 进 行 协 商 , 要 求 公 司 为 你 补 缴 社 会 保 险 ; 如 果 协 商 无 果 , 你 可 以 向 当 地 的 劳 动 监 察 部 门 投 诉 ; 如 果 劳 动 监 察 部 门 的 投 诉 未 能 解 决 问 题 , 你 可 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如 果 你 对 仲 裁 结 果 不 满 意 , 还 可 以 在 收 到 仲 裁 裁 决 书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法 律 依 据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本 单 位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比 例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 工 伤 保 险 费 、 失 业 保 险 费 和 生 育 保 险 费 。 若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可 以 责 令 其 限 期 缴 纳 或 者 补 足 , 并 自 欠 缴 之 日 起 按 日 加 收 滞 纳 金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在 整 个 维 权 过 程 中 , 你 需 要 保 留 好 相 关 的 证 据 材 料 , 如 工 作 证 明 、 工 资 流 水 、 社 保 缴 费 记 录 等 。 袁 满 等 律 师 回 复 没 有 工 资 流 水 怎 么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即 便 没 有 工 资 流 水 , 劳 动 者 依 然 可 以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在 , 只 要 能 够 证 明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存 在 就 可 以 。 下 面 这 几 种 材 料 都 可 以 作 为 证 据 : 1 、 用 人 单 位 出 具 的 拖 欠 工 资 书 面 证 明 。 2 、 考 勤 记 录 , 显 示 工 作 时 间 和 出 勤 情 况 。 3 、 同 事 的 证 人 证 言 , 证 明 劳 动 关 系 和 工 资 发 放 情 况 。 4 、 劳 动 监 察 部 门 的 投 诉 记 录 。 5 、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记 录 , 表 明 双 方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 6 、 工 作 证 件 、 工 装 、 门 禁 卡 等 能 体 现 劳 动 者 身 份 的 物 品 。 孙 桃 梅 等 律 师 回 复 不 发 工 资 怎 么 办 面 对 公 司 未 签 劳 动 合 同 且 拖 欠 工 资 的 情 况 , 您 可 以 采 取 以 下 步 骤 来 要 回 您 的 工 资 : 一 、 收 集 证 据 您 需 要 收 集 能 证 明 您 与 公 司 之 间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以 及 公 司 拖 欠 工 资 的 证 据 。 这 些 证 据 包 括 工 作 证 、 考 勤 记 录 、 工 资 支 付 记 录 、 聊 天 记 录 、 同 事 证 言 等 。 二 、 与 公 司 协 商 在 收 集 到 足 够 证 据 后 , 您 可 以 尝 试 与 公 司 进 行 协 商 , 要 求 支 付 拖 欠 的 工 资 。 建 议 您 保 留 好 协 商 过 程 中 的 所 有 聊 天 记 录 、 通 话 录 音 等 , 以 备 后 续 使 用 。 三 、 向 劳 动 监 察 部 门 投 诉 如 果 协 商 无 果 , 您 可 以 向 当 地 的 劳 动 监 察 部 门 投 诉 。 劳 动 监 察 部 门 有 权 对 公 司 进 行 调 查 , 并 会 责 令 公 司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支 付 拖 欠 的 工 资 。 四 、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如 果 劳 动 监 察 部 门 的 投 诉 未 能 解 决 问 题 , 您 可 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在 申 请 仲 裁 前 , 您 需 要 准 备 好 仲 裁 申 请 书 以 及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 仲 五 、 提 起 诉 讼 如 果 您 对 仲 裁 结 果 不 满 意 , 还 可 以 在 收 到 仲 裁 裁 决 书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马 娇 等 律 师 回 复 在 上 班 的 路 上 骑 电 动 车 被 车 撞 骨 折 了 , 算 工 伤 吗 ? 在 上 班 路 上 骑 电 动 车 被 车 撞 骨 折 , 如 果 同 时 满 足 合 理 时 间 、 合 理 路 线 、 非 本 人 主 要 责 任 这 三 个 条 件 , 算 工 伤 。 根 据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职 工 在 上 下 班 途 中 , 受 到 非 本 人 主 要 责 任 的 交 通 事 故 或 者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 客 运 轮 渡 、 火 车 事 故 伤 害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 袁 满 等 律 师 回 复 车 祸 有 人 死 亡 , 责 任 怎 么 判 定 ? 通 常 由 交 警 部 门 经 现 场 勘 查 、 调 查 取 证 来 确 定 责 任 。 如 果 双 方 都 有 过 错 , 需 要 按 过 错 比 例 分 责 任 , 如 果 事 故 是 由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过 错 导 致 的 , 该 方 需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具 体 责 任 划 分 以 交 警 出 具 的 事 故 认 定 书 为 准 。 马 娇 等 律 师 回 复 老 人 无 证 驾 驶 被 撞 死 了 谁 负 责 虽 然 无 证 驾 驶 本 身 是 一 种 违 法 行 为 , 但 这 并 不 直 接 决 定 事 故 的 主 要 责 任 归 属 , 需 要 根 据 交 警 的 事 故 认 定 书 来 判 定 , 即 使 老 人 是 无 证 驾 驶 , 也 不 意 味 着 他 要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如 果 对 方 驾 驶 员 存 在 超 速 、 酒 驾 、 闯 红 灯 等 明 显 违 法 行 为 , 则 可 能 需 承 担 主 要 甚 至 全 部 责 任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第 七 十 六 条 机 动 车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 保 险 公 司 在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予 以 赔 偿 ; 不 足 的 部 分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一 ) 机 动 车 之 间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的 , 由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双 方 都 有 过 错 的 , 按 照 各 自 过 错 的 比 例 分 担 责 任 。 ( 二 )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 行 人 之 间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 行 人 没 有 过 错 的 , 由 机 动 车 一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有 证 据 证 明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 行 人 有 过 错 的 , 根 据 过 错 程 度 适 当 减 轻 机 动 车 一 方 的 赔 偿 责 任 ; 机 动 车 一 方 没 有 过 错 的 , 承 担 不 超 过 百 分 之 十 的 赔 偿 责 任 。 交 通 事 故 的 损 失 是 由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 行 人 故 意 碰 撞 机 动 车 造 成 的 , 机 动 车 一 方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袁 满 等 律 师 回 复 如 果 对 方 车 辆 闯 红 灯 , 责 任 怎 么 划 分 ? 根 据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第 七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 当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 行 人 之 间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时 , 如 果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 行 人 没 有 过 错 , 由 机 动 车 一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是 , 若 有 证 据 证 明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 行 人 有 过 错 , 则 根 据 其 过 错 程 度 适 当 减 轻 机 动 车 一 方 的 赔 偿 责 任 ; 若 机 动 车 一 方 没 有 过 错 , 其 承 担 不 超 过 百 分 之 十 的 赔 偿 责 任 。 马 娇 等 律 师 回 复 交 通 事 故 中 肇 事 者 不 来 交 警 队 会 怎 样 处 理 ? 在 交 通 事 故 中 ,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不 受 肇 事 者 是 否 到 场 的 影 响 。 如 果 肇 事 者 不 来 , 根 据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程 序 规 定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交 警 部 门 会 首 先 通 过 电 话 、 短 信 等 方 式 通 知 肇 事 者 尽 快 到 案 。 若 肇 事 者 仍 拒 不 配 合 , 交 警 部 门 可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传 唤 。 传 唤 后 仍 不 到 案 的 , 交 警 部 门 可 以 采 取 拘 传 措 施 。 何 宝 等 律 师 回 复 交 通 责 任 书 签 完 字 之 后 还 有 用 吗 ? 有 用 , 签 字 仅 表 示 当 事 人 收 到 了 该 文 书 , 并 不 意 味 着 对 责 任 划 分 的 认 可 或 放 弃 进 一 步 权 利 。 即 使 签 了 字 , 如 果 当 事 人 对 责 任 认 定 有 异 议 , 仍 可 在 收 到 认 定 书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上 一 级 交 警 部 门 申 请 复 核 。 从 民 事 赔 偿 看 , 它 是 确 定 各 方 赔 偿 责 任 的 重 要 依 据 , 双 方 依 此 协 商 赔 偿 , 协 商 不 成 起 诉 至 法 院 , 法 院 会 审 查 其 效 力 , 一 般 情 况 下 , 若 无 相 反 证 据 推 翻 , 会 参 考 责 任 书 划 分 赔 偿 责 任 。 袁 满 等 律 师 回 复 合 同 里 说 的 是 一 个 价 , 结 账 时 对 方 却 要 另 一 个 价 , 应 该 如 何 解 决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第 四 百 六 十 九 条 、 第 五 百 零 九 条 规 定 , 依 法 成 立 的 合 同 对 双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双 方 应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 如 果 合 同 中 明 确 约 定 了 价 格 , 而 在 结 账 时 对 方 单 方 面 提 高 价 格 , 属 于 违 约 行 为 。 你 可 与 对 方 沟 通 , 明 确 告 知 其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价 格 结 账 , 并 保 留 好 沟 通 记 录 。 若 沟 通 无 果 , 可 向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投 诉 , 如 商 家 存 在 价 格 欺 诈 , 依 据 《 禁 止 价 格 欺 诈 行 为 的 规 定 》 会 受 相 应 处 罚 。 若 以 上 都 行 不 通 , 你 有 权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要 求 对 方 按 合 同 约 定 价 格 结 算 , 并 可 主 张 因 对 方 违 约 给 自 己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为 解 决 纠 纷 产 生 的 误 工 费 、 交 通 费 等 。 袁 满 等 律 师 回 复 一 方 明 显 违 约 了 , 但 是 当 初 签 订 的 合 同 里 里 没 写 清 楚 该 怎 么 赔 偿 , 如 何 解 决 ? 当 一 方 明 显 违 约 但 合 同 中 未 明 确 规 定 赔 偿 方 式 或 金 额 时 , 可 以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的 相 关 规 定 来 解 决 。 《 民 法 典 》 第 五 百 七 十 七 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者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 在 履 行 义 务 或 者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后 , 对 方 还 有 其 他 损 失 的 ,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第 五 百 八 十 四 条 , 损 失 赔 偿 额 应 当 相 当 于 因 违 约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包 括 合 同 履 行 后 可 以 获 得 的 利 益 , 但 不 得 超 过 违 反 合 同 一 方 订 立 合 同 时 预 见 到 或 者 应 当 预 见 到 的 因 违 反 合 同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 必 要 时 可 通 过 诉 讼 或 仲 裁 解 决 纠 纷 , 由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判 定 赔 偿 。 牟 劲 松 等 律 师 回 复 店 铺 转 让 合 同 没 签 , 但 是 他 给 了 我 一 半 的 钱 , 店 铺 也 已 经 是 他 在 经 营 他 突 然 不 想 要 了 我 要 退 钱 吗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相 关 规 定 , 即 使 没 有 书 面 合 同 , 若 双 方 已 经 部 分 履 行 , 也 形 成 了 事 实 上 的 合 同 关 系 。 对 方 突 然 反 悔 不 继 续 履 行 , 您 并 不 必 然 需 要 退 还 已 收 到 的 款 项 。 应 首 先 尝 试 协 商 解 决 ; 若 协 商 不 成 , 对 方 起 诉 要 求 退 款 或 解 除 合 同 , 法 院 会 依 据 双 方 提 供 的 证 据 作 出 裁 决 。 袁 满 等 律 师 回 复 合 同 没 有 细 看 , 签 后 才 发 现 不 对 劲 , 还 有 扭 转 的 机 会 吗 ? 符 合 这 几 种 情 况 可 以 申 请 撤 销 合 同 : 1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第 一 百 四 十 七 条 , 因 重 大 误 解 订 立 的 合 同 , 当 事 人 一 方 有 权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予 以 撤 销 。 2 、 《 民 法 典 》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条 , 一 方 利 用 对 方 处 于 危 困 状 态 、 缺 乏 判 断 能 力 等 情 形 , 使 对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的 合 同 , 受 损 害 方 有 权 请 求 撤 销 。 3 、 如 果 合 同 属 于 格 式 合 同 , 且 提 供 方 未 尽 提 示 说 明 义 务 , 依 据 《 民 法 典 》 第 四 百 九 十 六 条 至 第 四 百 九 十 八 条 , 相 关 条 款 可 能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 4 、 《 民 法 典 》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条 、 第 一 百 五 十 条 , 若 合 同 是 在 欺 诈 、 胁 迫 下 签 订 , 受 害 方 可 请 求 撤 销 合 同 。 不 过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行 使 撤 销 权 有 时 间 限 制 , 应 尽 快 咨 询 专 业 律 师 , 准 备 相 关 证 据 ,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维 护 权 益 。 何 宝 等 律 师 回 复 我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起 诉 了 , 甲 方 跟 我 协 商 好 付 款 时 间 , 写 了 承 诺 书 , 但 是 没 有 执 行 付 款 可 以 接 着 起 诉 吗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及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 如 果 甲 方 未 按 承 诺 书 执 行 付 款 , 您 有 权 依 据 原 判 决 或 基 于 新 的 违 约 事 实 再 次 起 诉 。 但 更 高 效 的 做 法 是 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原 判 决 , 针 对 甲 方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行 为 , 无 需 重 新 起 诉 即 可 直 接 进 入 执 行 程 序 追 回 款 项 。 建 议 咨 询 法 律 专 业 人 士 以 获 得 具 体 指 导 。 孙 桃 梅 等 律 师 回 复 有 合 同 投 资 电 影 , 但 是 虚 假 宣 传 并 且 本 金 不 给 返 回 怎 么 办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若 涉 及 虚 假 宣 传 且 拒 绝 返 还 本 金 , 您 可 以 通 过 收 集 相 关 证 据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要 求 对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或 侵 权 赔 偿 。 同 时 , 可 以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举 报 其 虚 假 宣 传 行 为 ,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 必 要 时 寻 求 律 师 帮 助 , 确 保 法 律 程 序 正 确 进 行 。 袁 满 等 律 师 回 复 租 房 违 约 金 2 0 0 % 合 理 吗 ? 不 合 理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第 五 百 八 十 五 条 , 当 事 人 可 约 定 违 约 金 数 额 或 计 算 方 法 。 如 果 约 定 违 约 金 过 分 高 于 造 成 的 损 失 ,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可 依 当 事 人 请 求 适 当 减 少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合 同 编 通 则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指 出 , 超 过 损 失 3 0 % 一 般 可 认 定 过 分 高 于 损 失 。 袁 满 等 律 师 回 复 同 村 但 不 同 组 , 是 否 允 许 在 其 他 组 购 买 宅 基 地 进 行 建 房 ? 同 村 不 同 组 的 村 民 可 以 在 另 外 一 个 组 建 房 , 但 需 要 满 足 一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 同 村 不 同 组 的 村 民 如 果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可 以 向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 即 所 在 小 组 ) 提 出 宅 基 地 申 请 : 1 、 符 合 当 地 规 定 的 宅 基 地 申 请 条 件 , 因 子 女 结 婚 等 原 因 确 需 分 户 且 缺 少 宅 基 地 的 , 或 者 外 来 人 口 落 户 成 为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且 没 有 宅 基 地 的 。 2 、 本 小 组 没 有 合 适 的 宅 基 地 可 供 分 配 , 且 经 同 村 的 其 他 小 组 同 意 , 经 过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 如 村 民 会 议 或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 讨 论 通 过 , 并 获 得 乡 镇 政 府 的 审 核 批 准 。 3 、 通 过 合 法 的 宅 基 地 流 转 获 得 建 房 资 格 , 如 果 通 过 合 法 的 流 转 程 序 从 其 他 小 组 的 村 民 手 中 获 得 了 宅 基 地 的 使 用 权 , 并 且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了 相 关 的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 孙 桃 梅 等 律 师 回 复 买 房 签 了 合 同 , 并 且 已 经 还 了 两 年 的 贷 款 了 , 现 在 后 悔 了 能 退 房 么 ? 在 特 定 的 情 况 下 , 可 以 退 房 。 依 据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如 果 房 屋 主 体 结 构 质 量 不 合 格 、 面 积 误 差 比 绝 对 值 超 出 3 % 、 开 发 商 擅 自 变 更 规 划 设 计 等 , 购 房 者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此 外 , 根 据 《 民 法 典 》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 或 当 事 人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 经 催 告 后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履 行 等 情 形 , 当 事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但 如 果 是 因 购 房 者 自 身 原 因 想 退 房 , 一 般 属 于 违 约 行 为 , 可 能 需 承 担 违 约 责 何 宝 等 律 师 回 复 我 和 男 朋 友 婚 前 买 了 房 子 , 这 个 房 子 是 用 的 共 有 产 权 政 策 , 那 后 续 怎 么 处 理 呢 ? 在 共 有 产 权 政 策 下 , 如 果 分 手 后 处 理 房 产 , 可 以 参 考 以 下 几 种 方 式 : 1 、 按 份 共 有 : 如 果 双 方 对 房 屋 归 属 没 有 约 定 , 通 常 按 照 按 份 共 有 处 理 。 如 果 双 方 出 资 比 例 明 确 ,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享 有 房 屋 产 权 ; 如 果 出 资 比 例 不 明 确 , 一 般 视 为 等 额 享 有 。 2 、 协 议 处 理 : 如 果 双 方 对 房 屋 归 属 有 约 定 , 按 照 约 定 处 理 。 这 样 可 以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纠 纷 和 争 议 。 3 、 诉 讼 解 决 : 如 果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协 议 , 可 以 通 过 诉 讼 途 径 解 决 。 法 院 会 根 据 双 方 的 出 资 比 例 、 房 屋 增 值 部 分 等 因 素 进 行 判 决 。 4 、 拍 卖 分 割 : 如 果 双 方 都 不 主 张 房 屋 所 有 权 , 法 院 可 以 判 决 将 房 屋 拍 卖 , 拍 卖 所 得 价 款 按 照 双 方 的 出 资 比 例 进 行 分 割 。 法 律 依 据 : 根 据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三 ) 》 的 规 定 , 婚 前 签 订 不 动 产 买 卖 合 同 并 支 付 首 付 款 的 一 方 , 离 婚 时 房 屋 归 产 权 登 记 一 方 , 但 需 对 另 一 方 进 行 补 偿 。 牟 劲 松 等 律 师 回 复 买 房 付 款 给 的 现 金 , 但 是 对 方 不 认 账 了 应 该 怎 么 办 ? 如 果 买 房 付 现 金 对 方 不 认 账 , 可 按 以 下 步 骤 处 理 。 1 、 收 集 证 据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六 十 六 条 , 证 据 包 括 当 事 人 陈 述 、 书 证 、 物 证 等 。 2 、 与 对 方 协 商 , 要 求 其 承 认 收 款 事 实 。 如 果 协 商 无 果 , 凭 借 收 集 的 证 据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法 院 会 依 据 双 方 证 据 进 行 裁 决 袁 满 等 律 师 回 复 想 要 了 解 一 下 , 空 调 外 机 位 被 邻 居 占 用 该 怎 么 办 ? 邻 居 私 自 占 用 空 调 位 , 属 于 侵 犯 其 他 业 主 共 同 权 益 的 行 为 , 可 以 跟 邻 居 进 行 协 商 , 向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反 映 , 向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投 诉 。 法 律 依 据 : 《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 第 四 十 五 条 规 定 , 对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违 反 有 关 治 安 、 环 保 、 物 业 装 饰 装 修 和 使 用 等 方 面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当 制 止 , 并 及 时 向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接 到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的 报 告 后 , 应 当 依 法 对 违 法 行 为 予 以 制 止 或 者 依 法 处 理 。 马 娇 等 律 师 回 复 1 7 岁 在 校 读 书 , 被 社 会 无 业 青 年 强 迫 发 生 关 系 该 怎 么 办 如 果 您 或 他 人 遭 遇 了 性 侵 犯 , 应 该 尽 快 报 警 , 并 寻 求 医 疗 和 心 理 帮 助 。 只 要 有 一 方 不 愿 意 就 是 违 法 行 为 , 就 涉 嫌 强 奸 , 需 要 有 证 据 证 明 对 方 是 自 愿 的 。 何 宝 等 律 师 回 复 涉 嫌 诈 骗 罪 被 带 走 , 金 额 不 知 道 , 该 怎 么 办 ? 如 果 您 或 您 的 家 人 因 涉 嫌 诈 骗 罪 被 带 走 , 且 涉 案 金 额 未 知 , 这 是 一 个 非 常 严 肃 且 敏 感 的 法 律 问 题 。 是 需 要 积 极 的 配 合 公 安 机 关 的 工 作 的 , 被 诈 骗 分 子 骗 子 财 物 的 , 被 害 人 第 一 时 间 要 冷 静 下 来 , 按 以 下 情 形 处 理 : ( 1 ) 收 集 证 据 , 包 括 与 诈 骗 活 动 有 关 的 物 证 、 书 证 、 电 子 数 据 等 , 例 如 转 账 记 录 、 聊 天 记 录 。 ( 2 )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 被 害 人 收 集 了 证 据 后 立 即 报 警 , 让 公 安 机 关 介 入 调 查 , 公 安 机 关 会 想 办 法 追 回 被 骗 的 钱 。 ( 3 ) 起 诉 主 张 赔 偿 损 失 , 如 果 被 骗 的 钱 不 能 全 部 追 回 , 被 害 人 可 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 起 诉 诈 骗 分 子 主 张 赔 偿 损 失 。 诈 骗 公 私 财 物 价 值 数 额 较 大 ( 3 千 元 至 1 万 元 以 上 ) 的 , 一 般 会 被 判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如 果 涉 案 金 额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 可 能 会 被 判 处 更 重 的 刑 罚 。 牟 劲 松 等 律 师 回 复 涉 嫌 强 制 猥 亵 罪 , 现 已 刑 事 拘 留 , 必 须 受 害 人 谅 解 吗 涉 嫌 强 制 猥 亵 罪 , 刑 事 拘 留 后 , 受 害 人 谅 解 不 是 必 要 条 件 。 取 得 被 害 人 及 其 家 属 的 谅 解 , 犯 罪 分 子 仍 有 可 能 在 原 有 的 判 刑 基 础 之 上 获 得 从 轻 或 减 轻 处 罚 , 但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他 们 将 能 够 豁 免 处 罚 。 如 果 犯 罪 分 子 实 施 了 猥 亵 儿 童 的 行 为 , 那 么 他 们 将 被 判 定 为 犯 下 强 制 猥 亵 罪 , 并 将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面 临 五 年 以 下 或 者 拘 役 , 并 且 将 会 遭 遇 从 重 处 罚 。 在 上 述 所 提 到 的 刑 事 处 罚 量 刑 范 畴 之 内 , 犯 罪 分 子 可 能 会 被 判 处 三 年 以 下 的 有 期 徒 刑 。 袁 满 等 律 师 回 复 我 朋 友 被 告 强 奸 未 遂 , 然 而 他 自 己 也 承 认 了 , 法 律 会 怎 么 判 ? 急 急 急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第 二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 强 奸 未 遂 属 于 犯 罪 未 遂 , 犯 罪 未 遂 是 指 已 经 着 手 实 行 犯 罪 , 但 由 于 犯 罪 分 子 意 志 以 外 的 原 因 而 未 得 逞 。 对 于 未 遂 犯 , 可 以 比 照 既 遂 犯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 。 认 罪 态 度 是 法 院 在 量 刑 时 会 考 虑 的 一 个 因 素 , 认 罪 态 度 良 好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可 能 会 获 得 一 定 的 从 轻 处 理 。 但 认 罪 并 不 意 味 着 可 以 完 全 免 除 刑 事 处 罚 。 谅 解 书 可 作 为 酌 定 从 轻 处 罚 的 情 节 。 如 果 被 害 人 出 具 谅 解 书 , 表 明 其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行 为 予 以 一 定 程 度 的 谅 解 , 法 院 在 量 刑 时 会 予 以 考 虑 , 可 能 会 在 法 定 刑 幅 度 内 从 轻 或 减 轻 处 罚 。 然 而 , 即 使 有 谅 解 书 , 也 不 能 完 全 免 除 刑 罚 。 孙 桃 梅 等 律 师 回 复 我 哥 因 为 工 作 原 因 被 两 人 群 殴 , 随 后 持 械 将 两 人 打 成 重 伤 怎 么 办 打 架 受 伤 在 我 国 可 以 通 过 报 警 、 仲 裁 、 诉 讼 、 调 解 、 和 解 等 方 式 维 权 。 打 架 受 伤 的 , 受 害 人 可 以 先 与 加 害 人 协 商 , 要 求 其 赔 礼 道 歉 并 赔 偿 损 失 。 如 果 协 商 不 成 的 , 受 害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侵 权 之 诉 。 如 果 对 方 的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 受 害 人 可 以 直 接 报 警 。 对 于 故 意 伤 害 他 人 身 体 的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第 二 百 三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可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 若 致 人 重 伤 , 则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若 致 人 死 亡 或 以 特 别 残 忍 手 段 致 人 重 伤 造 成 严 重 残 疾 , 则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无 期 徒 刑 甚 至 死 刑 。 此 外 , 如 有 其 他 法 律 规 定 , 应 依 照 规 定 执 行 。 牟 劲 松 等 律 师 回 复 老 婆 偷 转 走 我 母 亲 保 管 在 我 这 里 的 2 3 余 万 元 , 在 转 给 其 他 人 , 犯 法 吗 ? 您 好 , 该 行 为 属 于 涉 嫌 盗 窃 行 为 , 建 议 立 即 报 警 。 对 方 存 在 以 下 行 为 , 可 以 证 明 婚 内 转 移 财 产 : 1 、 对 方 将 财 产 无 偿 赠 送 给 对 方 的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近 亲 属 ; 2 、 对 方 已 不 合 理 的 价 格 出 卖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给 亲 近 的 人 ; 3 、 对 方 偷 偷 办 理 一 张 银 行 卡 , 将 存 款 转 移 进 去 。 孙 桃 梅 等 律 师 回 复 入 股 公 司 股 份 , 钱 给 了 合 同 签 了 , 然 后 股 权 没 有 转 让 公 司 就 注 销 了 合 法 吗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如 果 您 已 支 付 入 股 款 项 并 签 订 了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 但 股 权 未 实 际 过 户 至 您 名 下 而 公 司 即 被 注 销 , 这 种 情 况 下 可 能 涉 及 违 法 行 为 。 从 合 同 角 度 看 , 你 已 支 付 入 股 资 金 并 签 订 合 同 , 对 方 有 义 务 完 成 股 权 过 户 , 现 公 司 注 销 致 合 同 目 的 无 法 实 现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第 五 百 六 十 三 条 , 你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同 时 , 依 据 《 民 法 典 》 第 五 百 六 十 六 条 , 你 可 要 求 返 还 已 支 付 的 入 股 款 , 若 因 对 方 违 约 给 你 造 成 其 他 损 失 , 还 可 主 张 赔 偿 。 若 与 相 关 责 任 人 协 商 不 成 , 可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 袁 满 等 律 师 回 复 私 刻 他 人 公 司 印 章 , , 但 是 没 有 造 成 损 失 , 会 怎 样 处 罚 ? 私 刻 他 人 公 司 印 章 的 行 为 , 即 便 没 有 造 成 实 际 损 失 , 依 然 触 犯 了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第 二 百 八 十 条 关 于 伪 造 公 司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人 民 团 体 印 章 罪 的 规 定 。 根 据 该 条 款 , 伪 造 公 司 印 章 的 行 为 本 身 就 构 成 了 犯 罪 , 并 不 需 要 产 生 实 际 损 害 结 果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第 五 十 二 条 规 定 , 对 于 伪 造 、 变 造 或 者 买 卖 国 家 机 关 、 人 民 团 体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公 文 、 证 件 、 证 明 文 件 、 印 章 的 行 为 , 可 以 处 十 日 以 上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 可 以 并 处 一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较 轻 的 , 处 五 日 以 上 十 日 以 下 拘 留 , 可 以 并 处 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 马 娇 等 律 师 回 复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以 公 司 名 义 贷 款 , 公 司 要 担 责 吗 ? 公 司 通 常 要 担 责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以 公 司 名 义 实 施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后 果 由 公 司 承 受 。 若 贷 款 用 于 公 司 经 营 , 公 司 自 然 担 责 。 即 便 款 项 被 实 际 控 制 人 挪 用 , 公 司 对 善 意 债 权 人 也 不 能 免 责 。 袁 满 等 律 师 回 复 在 不 知 情 情 况 下 , 被 登 记 为 企 业 法 人 应 该 怎 么 办 ? 在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被 登 记 为 企 业 法 人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以 及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您 有 权 采 取 措 施 保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立 即 收 集 所 有 相 关 证 据 , 并 尽 快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 说 明 身 份 信 息 被 盗 用 的 情 况 , 以 便 启 动 调 查 程 序 。 2 、 依 据 《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第 四 十 条 的 规 定 , 如 果 发 现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存 在 错 误 或 虚 假 信 息 , 可 以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撤 销 该 登 记 。 3 、 可 以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请 求 确 认 登 记 无 效 , 并 要 求 相 关 部 门 纠 正 错 误 登 记 信 息 。 在 此 过 程 中 , 建 议 寻 求 专 业 律 师 的 帮 助 , 以 确 保 您 的 权 益 得 到 充 分 保 护 。 孙 桃 梅 等 律 师 回 复 仲 裁 期 间 公 司 转 移 了 财 产 无 法 执 行 怎 么 办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及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仲 裁 法 》 相 关 规 定 , 若 公 司 在 仲 裁 期 间 恶 意 转 移 财 产 以 逃 避 执 行 , 债 权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撤 销 该 行 为 或 采 取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 《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允 许 利 害 关 系 人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 而 《 仲 裁 法 》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当 事 人 因 对 方 的 行 为 可 能 使 裁 决 不 能 执 行 或 者 难 以 执 行 的 , 可 以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 何 平 等 律 师 回 复 法 人 股 份 被 冻 结 , 公 司 名 下 房 产 可 以 转 让 吗 ? 法 人 股 份 被 冻 结 , 公 司 名 下 房 产 一 般 可 以 转 让 。 因 为 法 人 股 东 的 股 权 与 公 司 资 产 是 不 同 概 念 , 股 权 冻 结 通 常 仅 限 制 法 人 对 其 股 份 的 处 分 , 不 直 接 限 制 公 司 对 自 身 房 产 的 处 置 。 不 过 , 如 果 公 司 资 产 转 让 行 为 会 损 害 债 权 人 利 益 , 或 法 院 下 达 了 针 对 公 司 资 产 的 限 制 处 置 裁 定 , 则 不 能 转 让 。 依 据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执 行 中 查 封 、 扣 押 、 冻 结 财 产 的 规 定 》 , 未 经 法 院 许 可 , 涉 及 阻 碍 执 行 的 资 产 移 转 行 为 无 效 。 何 宝 等 律 师 回 复 律 师 回 复 动 态 1 小 时 前 袁 满 近 期 帮 助 2 6 人 工 厂 招 童 工 可 以 举 报 吗 ? 问 题 分 析 : 工 厂 雇 佣 童 工 是 违 反 中 国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任 何 个 人 或 单 位 发 现 此 类 情 况 都 可 以 进 行 举 报 。 发 现 工 厂 招 童 工 , 可 向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 电 话 1 2 3 3 3 ) 、 公 安 机 关 ( 电 话 1 1 0 ) 或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电 话 1 2 3 1 5 ) 举 报 , 举 报 需 要 提 供 详 细 的 信 息 , 便 于 相 关 部 门 调 查 处 理 。 法 律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第 十 五 条 禁 止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 文 艺 、 体 育 和 特 种 工 艺 单 位 招 用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并 保 障 其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权 利 。 1 小 时 前 何 宝 近 期 帮 助 1 8 人 1 8 岁 女 生 可 以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吗 ? 问 题 分 析 : 在 广 东 省 佛 山 地 区 , 1 8 岁 女 生 不 可 以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的 规 定 , 女 性 的 法 定 结 婚 年 龄 是 2 0 周 岁 , 男 性 是 2 2 周 岁 。 这 是 全 国 统 一 的 法 定 结 婚 年 龄 , 佛 山 地 区 也 需 要 遵 循 此 规 定 。 法 律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第 一 千 零 四 十 七 条 结 婚 年 龄 , 男 不 得 早 于 二 十 二 周 岁 , 女 不 得 早 于 二 十 周 岁 。 1 小 时 前 杨 雪 峰 近 期 帮 助 3 人 事 故 责 任 书 无 法 认 定 责 任 怎 么 办 ? 问 题 分 析 : 如 果 事 故 责 任 书 无 法 认 定 责 任 , 首 先 可 以 向 上 一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复 核 , 需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及 相 关 证 据 。 也 可 以 收 集 现 场 照 片 、 证 人 证 言 等 证 据 ,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赔 偿 事 宜 , 若 协 商 不 成 , 可 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 法 律 依 据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程 序 规 定 》 第 六 十 七 条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基 本 事 实 无 法 查 清 、 成 因 无 法 判 定 的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出 具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证 明 , 载 明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 、 地 点 、 当 事 人 情 况 及 调 查 得 到 的 事 实 , 分 别 送 达 当 事 人 , 并 告 知 申 请 复 核 、 调 解 和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的 权 利 、 期 限 。 1 小 时 前 杨 雪 峰 近 期 帮 助 3 人 婆 婆 去 世 请 假 公 司 突 然 辞 退 合 理 吗 问 题 分 析 : 婆 婆 去 世 请 假 , 公 司 突 然 辞 退 是 不 合 理 的 做 法 , 员 工 在 工 作 期 间 是 拥 有 合 法 的 丧 假 假 期 的 , 如 果 员 工 申 请 了 合 理 合 法 的 丧 假 却 被 用 人 单 位 辞 退 的 属 于 不 合 法 的 行 为 , 员 工 有 权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去 解 决 问 题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四 十 六 条 、 第 四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经 济 补 偿 按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年 限 , 每 满 一 年 支 付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 法 律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四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用 人 单 位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或 者 额 外 支 付 劳 动 者 一 个 月 工 资 后 ,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一 )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 ( 二 )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 三 )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经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 未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达 成 协 议 的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三 十 九 条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一 )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 二 )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 ( 三 )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 四 ) 劳 动 者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对 完 成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 或 者 经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 拒 不 改 正 的 ; ( 五 ) 因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的 ; ( 六 )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P F B 本 地 律 师 精 确 定 位 , 高 效 答 疑 热 门 律 师 永 川 合 川 南 川 江 津 更 多 黄 丽 娟 执 业 四 川 秦 巴 律 师 事 务 所 立 即 咨 询 已 服 务 2 人 杨 雪 峰 执 业 重 庆 长 隆 律 师 事 务 所 立 即 咨 询 已 服 务 3 人 牟 劲 松 执 业 1 0 年 以 上 四 川 秦 巴 律 师 事 务 所 立 即 咨 询 已 服 务 1 3 人 袁 满 执 业 重 庆 长 隆 律 师 事 务 所 立 即 咨 询 已 服 务 2 6 人 刘 凌 执 业 四 川 秦 巴 律 师 事 务 所 立 即 咨 询 已 服 务 5 人 肖 英 豪 执 业 四 川 秦 巴 律 师 事 务 所 立 即 咨 询 已 服 务 1 人 周 美 岑 执 业 四 川 秦 巴 律 师 事 务 所 立 即 咨 询 已 服 务 2 人 左 右 执 业 重 庆 维 俞 律 师 事 务 所 立 即 咨 询 已 服 务 6 人 何 宝 执 业 四 川 秦 巴 律 师 事 务 所 立 即 咨 询 已 服 务 1 8 人 马 娇 执 业 四 川 秦 巴 律 师 事 务 所 立 即 咨 询 已 服 务 1 8 人 孙 桃 梅 执 业 四 川 秦 巴 律 师 事 务 所 立 即 咨 询 已 服 务 1 7 人 何 平 执 业 1 0 年 以 上 四 川 秦 巴 律 师 事 务 所 立 即 咨 询 已 服 务 1 3 人 P F B 法 律 知 识 永 做 法 律 知 识 传 播 者 法 律 知 识 打 造 大 型 法 律 平 台 永 做 法 律 知 识 传 播 者 民 法 典 民 商 法 行 政 法 经 济 法 社 会 法 刑 事 法 合 同 终 止 的 七 种 情 形 是 什 么 解 除 合 同 还 需 要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吗 合 同 纠 纷 起 诉 有 效 期 多 久 起 诉 地 点 如 何 确 定 近 期 2 2 人 观 看 2 0 2 5 0 3 2 1 合 同 扫 描 件 有 法 律 效 力 吗 可 以 作 为 证 据 吗 近 期 2 0 人 观 看 2 0 2 5 0 4 0 9 合 同 终 止 的 含 义 是 什 么 条 件 有 哪 些 2 0 2 5 0 3 2 7 2 0 人 浏 览 合 同 终 止 了 要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吗 违 约 责 任 怎 么 赔 偿 2 0 2 5 0 3 2 7 1 9 人 浏 览 合 同 纠 纷 败 诉 方 跑 路 了 怎 么 办 可 以 不 执 行 法 院 判 决 吗 2 0 2 5 0 4 2 8 1 6 人 浏 览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后 多 久 下 判 决 书 合 同 纠 纷 责 任 承 担 方 式 是 什 么 2 0 2 5 0 4 2 8 1 6 人 浏 览 合 同 期 不 满 押 金 不 退 合 法 吗 怎 么 维 权 2 0 2 5 0 4 2 8 1 5 人 浏 览 热 门 知 识 推 荐 更 多 农 村 户 口 生 二 胎 有 补 贴 吗 需 要 什 么 申 请 材 料 妇 联 是 政 府 还 是 事 业 单 位 呢 归 哪 个 部 门 管 怎 么 样 算 物 权 侵 害 哪 些 行 为 属 于 侵 害 他 人 物 权 社 保 增 减 员 每 月 几 号 办 理 当 月 最 迟 几 号 我 国 国 家 预 算 采 取 什 么 形 式 包 括 哪 四 部 分 合 同 终 止 的 七 种 情 形 是 什 么 解 除 合 同 还 需 要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吗 胎 儿 的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是 多 少 如 何 确 定 残 疾 人 买 飞 机 票 有 优 惠 吗 有 哪 些 优 先 待 遇 公 证 处 是 属 于 什 么 单 位 的 下 属 机 构 是 私 人 还 是 政 府 的 食 品 安 全 法 1 4 8 条 怎 么 理 解 赔 偿 前 提 是 什 么 信 托 的 成 立 必 须 具 备 三 个 基 本 要 素 缺 一 个 可 以 吗 保 险 官 司 律 师 收 费 标 准 是 什 么 律 师 费 谁 承 担 近 期 2 6 人 观 看 2 0 2 5 0 4 1 4 票 据 法 关 于 追 索 权 的 规 定 追 索 权 的 期 限 是 多 久 近 期 2 4 人 观 看 2 0 2 5 0 4 2 1 票 据 法 中 规 定 的 票 据 包 括 哪 几 种 常 见 的 分 类 介 绍 2 0 2 5 0 4 1 8 2 4 人 浏 览 信 托 的 资 产 可 以 转 出 来 吗 什 么 情 况 可 以 转 出 来 2 0 2 5 0 4 1 8 2 4 人 浏 览 证 券 犯 法 移 送 哪 个 机 关 会 被 判 刑 吗 2 0 2 5 0 4 1 6 2 4 人 浏 览 公 司 解 散 赔 付 工 资 标 准 按 底 薪 还 是 平 均 工 资 计 算 2 0 2 5 0 4 1 6 2 4 人 浏 览 成 立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需 要 什 么 条 件 流 程 有 哪 些 2 0 2 5 0 4 0 3 2 4 人 浏 览 热 门 知 识 推 荐 更 多 农 村 户 口 生 二 胎 有 补 贴 吗 需 要 什 么 申 请 材 料 妇 联 是 政 府 还 是 事 业 单 位 呢 归 哪 个 部 门 管 怎 么 样 算 物 权 侵 害 哪 些 行 为 属 于 侵 害 他 人 物 权 社 保 增 减 员 每 月 几 号 办 理 当 月 最 迟 几 号 我 国 国 家 预 算 采 取 什 么 形 式 包 括 哪 四 部 分 合 同 终 止 的 七 种 情 形 是 什 么 解 除 合 同 还 需 要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吗 胎 儿 的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是 多 少 如 何 确 定 残 疾 人 买 飞 机 票 有 优 惠 吗 有 哪 些 优 先 待 遇 公 证 处 是 属 于 什 么 单 位 的 下 属 机 构 是 私 人 还 是 政 府 的 食 品 安 全 法 1 4 8 条 怎 么 理 解 赔 偿 前 提 是 什 么 公 证 处 是 属 于 什 么 单 位 的 下 属 机 构 是 私 人 还 是 政 府 的 食 品 安 全 法 1 4 8 条 怎 么 理 解 赔 偿 前 提 是 什 么 近 期 3 2 人 观 看 2 0 2 5 0 4 1 0 食 品 安 全 许 可 证 办 理 需 要 什 么 条 件 在 哪 个 部 门 办 理 近 期 3 1 人 观 看 2 0 2 5 0 4 1 1 肇 事 逃 逸 拘 留 多 少 天 算 犯 罪 记 录 吗 2 0 2 5 0 4 0 9 3 1 人 浏 览 教 师 辱 骂 学 生 犯 法 吗 触 犯 了 哪 条 法 律 2 0 2 5 0 4 2 1 3 0 人 浏 览 生 活 作 风 能 开 除 公 职 吗 最 怕 三 个 证 据 是 什 么 2 0 2 5 0 4 2 1 2 9 人 浏 览 国 家 对 占 地 买 社 保 有 什 么 要 求 是 国 家 的 还 是 私 人 的 2 0 2 5 0 4 2 2 2 8 人 浏 览 律 师 费 可 以 退 吗 收 费 方 式 有 什 么 2 0 2 5 0 4 1 1 2 8 人 浏 览 热 门 知 识 推 荐 更 多 农 村 户 口 生 二 胎 有 补 贴 吗 需 要 什 么 申 请 材 料 妇 联 是 政 府 还 是 事 业 单 位 呢 归 哪 个 部 门 管 怎 么 样 算 物 权 侵 害 哪 些 行 为 属 于 侵 害 他 人 物 权 社 保 增 减 员 每 月 几 号 办 理 当 月 最 迟 几 号 我 国 国 家 预 算 采 取 什 么 形 式 包 括 哪 四 部 分 合 同 终 止 的 七 种 情 形 是 什 么 解 除 合 同 还 需 要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吗 胎 儿 的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是 多 少 如 何 确 定 残 疾 人 买 飞 机 票 有 优 惠 吗 有 哪 些 优 先 待 遇 公 证 处 是 属 于 什 么 单 位 的 下 属 机 构 是 私 人 还 是 政 府 的 食 品 安 全 法 1 4 8 条 怎 么 理 解 赔 偿 前 提 是 什 么 我 国 国 家 预 算 采 取 什 么 形 式 包 括 哪 四 部 分 退 款 纠 纷 报 警 有 用 吗 找 哪 个 部 门 近 期 2 5 人 观 看 2 0 2 5 0 4 0 9 广 告 法 关 于 极 限 词 的 规 定 是 哪 一 条 是 什 么 意 思 近 期 2 4 人 观 看 2 0 2 5 0 4 2 3 我 国 的 国 家 预 算 必 须 由 什 么 审 批 有 哪 些 类 别 2 0 2 5 0 4 2 3 2 4 人 浏 览 垄 断 罚 款 比 例 是 多 少 最 高 罚 多 少 2 0 2 5 0 4 2 1 2 4 人 浏 览 预 算 编 制 是 什 么 意 思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2 0 2 5 0 4 2 3 2 3 人 浏 览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欺 诈 消 费 者 到 哪 里 投 诉 能 得 多 少 赔 偿 2 0 2 5 0 4 0 9 2 3 人 浏 览 未 成 年 充 值 游 戏 的 钱 能 要 回 来 吗 法 律 依 据 是 什 么 2 0 2 5 0 4 0 9 2 2 人 浏 览 热 门 知 识 推 荐 更 多 农 村 户 口 生 二 胎 有 补 贴 吗 需 要 什 么 申 请 材 料 妇 联 是 政 府 还 是 事 业 单 位 呢 归 哪 个 部 门 管 怎 么 样 算 物 权 侵 害 哪 些 行 为 属 于 侵 害 他 人 物 权 社 保 增 减 员 每 月 几 号 办 理 当 月 最 迟 几 号 我 国 国 家 预 算 采 取 什 么 形 式 包 括 哪 四 部 分 合 同 终 止 的 七 种 情 形 是 什 么 解 除 合 同 还 需 要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吗 胎 儿 的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是 多 少 如 何 确 定 残 疾 人 买 飞 机 票 有 优 惠 吗 有 哪 些 优 先 待 遇 公 证 处 是 属 于 什 么 单 位 的 下 属 机 构 是 私 人 还 是 政 府 的 食 品 安 全 法 1 4 8 条 怎 么 理 解 赔 偿 前 提 是 什 么 农 村 户 口 生 二 胎 有 补 贴 吗 需 要 什 么 申 请 材 料 妇 联 是 政 府 还 是 事 业 单 位 呢 归 哪 个 部 门 管 近 期 3 9 人 观 看 2 0 2 5 0 4 2 4 残 疾 人 买 飞 机 票 有 优 惠 吗 有 哪 些 优 先 待 遇 近 期 3 2 人 观 看 2 0 2 5 0 4 1 9 残 疾 人 提 前 退 休 条 件 是 什 么 退 休 待 遇 一 样 吗 2 0 2 5 0 4 1 9 3 0 人 浏 览 口 头 辞 退 怎 么 拿 到 证 据 如 何 举 证 有 利 2 0 2 5 0 4 0 8 3 0 人 浏 览 残 疾 人 能 提 前 退 休 吗 能 提 前 多 久 2 0 2 5 0 4 1 9 2 8 人 浏 览 注 销 户 口 有 时 间 限 制 吗 逾 期 怎 么 办 2 0 2 5 0 4 1 6 2 7 人 浏 览 家 庭 暴 力 怎 么 定 性 会 面 临 什 么 法 律 后 果 2 0 2 5 0 4 0 7 2 7 人 浏 览 热 门 知 识 推 荐 更 多 农 村 户 口 生 二 胎 有 补 贴 吗 需 要 什 么 申 请 材 料 妇 联 是 政 府 还 是 事 业 单 位 呢 归 哪 个 部 门 管 怎 么 样 算 物 权 侵 害 哪 些 行 为 属 于 侵 害 他 人 物 权 社 保 增 减 员 每 月 几 号 办 理 当 月 最 迟 几 号 我 国 国 家 预 算 采 取 什 么 形 式 包 括 哪 四 部 分 合 同 终 止 的 七 种 情 形 是 什 么 解 除 合 同 还 需 要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吗 胎 儿 的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是 多 少 如 何 确 定 残 疾 人 买 飞 机 票 有 优 惠 吗 有 哪 些 优 先 待 遇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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