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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 岩 交 通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搜 索 首 页 集 团 概 况 发 展 历 程 集 团 简 介 集 团 动 态 集 团 新 闻 通 知 公 告 资 产 租 赁 / 处 置 集 团 业 务 建 设 工 程 权 属 企 业 集 团 文 化 企 业 荣 誉 企 业 文 化 交 发 党 旗 红 党 建 动 态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主 题 教 育 学 习 园 地 学 习 贯 彻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学 习 贯 彻 党 的 二 十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联 系 我 们 首 页 集 团 概 况 新 闻 动 态 集 团 业 务 权 属 企 业 交 发 党 旗 红 专 题 专 栏 联 系 我 们 交 发 集 团 党 委 开 展 新 党 员 代 表 入 党 宣 誓 活 动 喜 讯 ┃ 交 建 集 团 作 品 在 第 十 八 届 全 市 党 员 教 育 电 视 片 观 摩 交 流 活 动 中 取 得 佳 绩 喜 讯 ┃ 铁 发 金 苑 、 大 洋 景 苑 小 区 获 评 施 工 质 量 优 良 级 交 建 集 团 承 建 项 目 获 人 民 日 报 海 外 账 号 点 赞 交 发 集 团 党 委 召 开 深 入 贯 彻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学 习 教 育 警 示 教 育 大 会 暨 专 题 党 课 畅 丰 专 汽 : 应 急 电 源 车 首 次 出 口 南 非 交 发 集 团 党 委 召 开 年 轻 干 部 、 新 任 职 干 部 、 关 键 岗 位 干 部 深 入 贯 彻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学 习 教 育 交 流 会 暨 警 示 教 育 会 六 一 遇 上 端 午 , 童 心 与 传 统 共 舞 集 团 动 态 更 多 > > 交 发 集 团 党 委 开 展 新 党 员 代 表 入 党 宣 誓 活 动 2 0 2 5 0 7 0 3 交 发 集 团 领 导 深 入 公 交 运 营 一 线 开 展 安 全 督 导 检 查 工 作 2 0 2 5 0 6 2 7 喜 讯 ┃ 交 建 集 团 作 品 在 第 十 八 届 全 市 党 员 教 育 电 视 片 观 摩 交 流 活 动 中 取 得 佳 绩 2 0 2 5 0 6 2 6 喜 讯 ┃ 铁 发 金 苑 、 大 洋 景 苑 小 区 获 评 施 工 质 量 优 良 级 2 0 2 5 0 6 2 6 交 建 集 团 承 建 项 目 获 人 民 日 报 海 外 账 号 点 赞 2 0 2 5 0 6 2 6 交 发 集 团 党 委 召 开 深 入 贯 彻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学 习 教 育 警 示 教 育 大 会 暨 专 题 党 课 2 0 2 5 0 6 2 0 创 新 驱 动 改 革 赋 能 畅 丰 专 汽 高 质 量 发 展 迈 上 新 台 阶 2 0 2 5 0 6 1 9 畅 丰 专 汽 : 应 急 电 源 车 首 次 出 口 南 非 2 0 2 5 0 6 0 4 交 发 集 团 党 委 召 开 年 轻 干 部 、 新 任 职 干 部 、 关 键 岗 位 干 部 深 入 贯 彻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学 习 教 育 交 流 会 暨 警 示 教 育 会 2 0 2 5 0 5 3 0 通 知 公 告 N O T I C E 0 6 2 0 2 5 0 5 龙 铁 景 苑 东 大 门 提 升 改 造 缺 项 材 料 价 格 公 示 根 据 《 龙 岩 市 财 政 局 龙 岩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龙 岩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关 于 深 化 龙 岩 市 本 级 财 政 投 资 评 审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 龙 财 建 〔 2 0 1 9 〕 6 2 号 ) 文 件 要 求 , 现 将 龙 铁 景 苑 东 大 门 提 升 改 造 缺 项 材 料 价 格 公 示 ( 公 示 期 : 2 0 2 5 年 5 月 6 日 — 5 月 1 2 日 )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附 件 。 各 有 关 单 位 如 对 上 述 缺 项 材 料 公 示 价 格 有 异 议 , 可 于 2 0 2 5 年 5 月 1 2 日 前 将 书 面 文 件 提 交 至 龙 岩 市 火 车 站 北 站 房 综 合 枢 纽 建 设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产 部 。 ( 联 系 人 : 郭 江 源 , 联 系 电 话 : 1 5 8 8 0 3 9 3 1 5 3 ) 附 件 : 缺 项 材 料 选 用 定 价 审 批 表 . p d f 龙 铁 景 苑 东 大 门 提 升 改 造 缺 项 材 料 价 格 公 示 1 4 2 0 2 5 0 2 中 期 票 据 债 券 承 销 商 比 选 公 告 根 据 龙 岩 市 国 资 委 《 关 于 印 发 龙 岩 市 属 国 有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承 销 机 构 比 选 方 案 的 通 知 》 ( 龙 国 资 〔 2 0 2 4 〕 9 2 号 ) 及 龙 岩 交 通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印 发 《 债 券 发 行 承 销 机 构 比 选 方 案 ( 初 选 ) 》 制 度 的 通 知 ( 龙 交 发 [ 2 0 2 4 ] 1 5 2 号 ) , 结 合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 龙 岩 交 通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拟 开 展 中 期 票 据 债 券 承 销 机 构 比 选 工 作 , 现 将 相 关 比 选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 比 选 参 与 人 资 格 条 件 1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 具 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2 . 承 销 机 构 应 具 备 交 易 商 协 会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承 销 机 构 名 单 》 规 定 的 一 般 主 承 销 商 资 格 。 3 . 同 意 余 额 包 销 。 4 .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 在 行 业 内 具 有 良 好 的 知 名 度 和 影 响 力 。 具 有 2 0 2 3 年 以 来 为 福 建 省 地 方 国 企 主 承 销 发 行 中 期 票 据 工 作 经 验 , 需 提 供 业 绩 清 单 ( 含 w i n d 资 讯 查 询 结 果 截 图 ) 。 5 . 中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商 协 会 公 布 的 2 0 2 3 年 一 般 主 承 销 类 会 员 日 常 评 价 结 果 不 低 于 C 级 。 6 . 提 供 不 少 于 2 名 注 册 发 行 、 承 销 项 目 全 职 工 作 人 员 信 息 ,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具 有 3 年 以 上 承 销 债 务 融 资 工 作 的 经 验 , 并 须 保 证 项 目 主 要 成 员 在 项 目 实 施 期 间 的 稳 定 性 。 7 . 本 次 比 选 仅 接 受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选 , 联 合 体 由 2 家 金 融 机 构 组 成 ( 1 家 银 行 、 1 家 券 商 ) , 承 销 机 构 基 本 条 件 以 银 行 指 标 为 准 ( 银 行 为 牵 头 主 承 销 商 ) 。 单 家 金 融 机 构 仅 可 作 为 一 个 联 合 体 的 成 员 , 不 得 同 时 参 与 多 个 联 合 体 。 8 . 收 件 截 止 日 近 1 年 内 , 债 券 承 销 牵 头 单 位 或 联 合 体 成 员 单 位 不 得 因 债 券 承 销 业 务 被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 主 管 部 门 ) 处 罚 、 公 开 批 评 或 仍 处 于 处 罚 期 。 9 . 收 件 截 止 日 前 , 已 竞 得 我 司 债 券 承 销 项 目 之 金 融 机 构 , 因 自 身 原 因 影 响 申 报 导 致 尚 未 取 得 批 文 的 , 不 得 参 与 本 次 比 选 。 若 非 因 金 融 机 构 自 身 原 因 的 须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 二 、 中 期 票 据 债 券 主 要 要 素 1 . 发 行 人 : 龙 岩 交 通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A A + ) 2 . 发 行 规 模 : 不 超 过 1 0 亿 元 3 . 发 行 期 限 : 不 超 过 1 0 年 4 . 发 行 方 式 : 分 期 发 行 5 .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 偿 还 到 期 债 务 ( 具 体 以 审 批 为 准 ) 6 . 承 销 方 式 : 余 额 包 销 三 、 比 选 申 请 文 件 内 容 1 . 初 评 比 选 应 标 函 ; 2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相 关 业 务 资 质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 3 . 发 行 方 案 ( 结 合 我 司 的 实 际 情 况 , 根 据 我 司 《 中 期 票 据 承 销 商 初 评 比 选 方 案 》 , 提 出 发 行 要 素 等 方 面 的 建 议 和 相 关 分 析 ) ; 4 . 项 目 团 队 介 绍 ( 附 相 关 团 队 能 力 证 明 材 料 介 绍 ) ; 5 . 初 评 比 选 方 案 中 要 求 的 其 他 材 料 ; 6 . 上 述 文 件 均 须 加 盖 公 章 。 比 选 应 标 相 关 文 件 的 格 式 由 比 选 申 请 人 自 拟 , 但 内 容 不 得 与 本 文 件 内 容 有 实 质 性 的 违 背 和 抵 触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 四 、 比 选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比 选 参 与 人 应 充 分 知 悉 并 无 条 件 接 受 本 比 选 公 告 及 方 案 所 有 要 求 和 条 件 。 请 有 意 向 参 与 上 述 债 券 发 行 承 销 的 机 构 , 将 比 选 申 请 材 料 一 式 六 份 ( 正 本 1 份 、 副 本 5 份 , 均 加 盖 公 章 、 骑 缝 章 ) , 以 密 封 形 式 邮 寄 至 龙 岩 交 通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收 件 截 止 时 间 为 2 0 2 5 年 2 月 2 4 日 1 8 : 0 0 前 ( 以 寄 达 时 间 为 准 ) 。 收 件 人 : 邹 先 生 , 联 系 电 话 : 1 3 6 8 5 9 5 0 5 7 1 , 收 件 地 址 : 福 建 省 龙 岩 市 新 罗 区 龙 岩 大 道 与 金 鸡 路 交 汇 处 交 通 综 合 大 楼 8 0 9 室 。 五 、 比 选 方 法 和 程 序 本 次 初 评 比 选 评 审 由 我 司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成 立 评 审 工 作 小 组 , 依 据 评 审 文 件 , 遵 循 客 观 、 公 平 、 公 正 、 审 慎 的 原 则 , 对 各 申 请 人 进 行 入 围 资 格 审 核 , 并 对 入 围 机 构 相 关 比 选 材 料 按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初 评 ; 按 综 合 得 分 从 高 到 低 进 行 排 名 , 最 终 选 择 综 合 得 分 前 3 名 的 候 选 机 构 提 交 至 市 国 资 委 复 选 。 复 选 结 果 经 批 复 后 , 公 司 与 中 选 机 构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 龙 岩 交 通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 0 2 5 年 2 月 1 4 日 附 件 : 附 件 一 、 应 标 函 . d o c 附 件 二 、 中 期 票 据 承 销 商 初 评 比 选 方 案 . d o c 中 期 票 据 债 券 承 销 商 比 选 公 告 0 9 2 0 2 5 0 1 铁 发 金 苑 北 侧 停 车 场 、 6 0 1 台 南 北 侧 停 车 场 工 程 缺 项 材 料 价 格 公 示 根 据 《 龙 岩 市 财 政 局 龙 岩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龙 岩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关 于 深 化 龙 岩 市 本 级 财 政 投 资 评 审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 龙 财 建 [ 2 0 1 9 ] 6 2 号 ) 文 件 要 求 , 现 将 铁 发 金 苑 北 侧 停 车 场 、 6 0 1 台 南 北 侧 停 车 场 工 程 缺 项 材 料 价 格 进 行 公 示 ( 公 示 期 : 2 0 2 5 年 1 月 9 日 1 月 1 3 日 )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附 件 。 各 有 关 单 位 如 对 上 述 缺 项 材 料 公 示 价 格 有 异 议 , 可 于 2 0 2 5 年 1 月 1 5 日 前 将 书 面 文 件 提 交 至 龙 岩 铁 路 建 设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地 产 部 ( 联 系 人 : 黄 旭 章 , 联 系 电 话 : 1 3 7 9 9 4 7 1 1 5 1 ) 。 附 件 : 缺 项 材 料 选 用 定 价 审 批 表 . p d f 铁 发 金 苑 北 侧 停 车 场 、 6 0 1 台 南 北 侧 停 车 场 工 程 缺 项 材 料 价 格 公 示 2 3 2 0 2 4 1 2 铁 发 金 苑 ( 安 置 房 ) 一 标 、 二 标 工 程 清 单 缺 项 材 料 价 格 公 示 根 据 《 龙 岩 市 财 政 局 龙 岩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龙 岩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关 于 深 化 龙 岩 市 本 级 财 政 投 资 评 审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 龙 财 建 [ 2 0 1 9 ] 6 2 号 ) 文 件 要 求 , 现 将 铁 发 金 苑 ( 安 置 房 ) 一 标 、 二 标 工 程 清 单 缺 项 材 料 价 格 进 行 公 示 ( 公 示 期 : 2 0 2 4 年 1 2 月 2 3 日 1 2 月 3 0 日 )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附 件 。 各 有 关 单 位 如 对 上 述 缺 项 材 料 公 示 价 格 有 异 议 , 可 于 2 0 2 4 年 1 2 月 3 0 日 前 将 书 面 文 件 提 交 至 龙 岩 铁 路 建 设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地 产 部 ( 联 系 人 : 黄 旭 章 , 联 系 电 话 : 1 3 7 9 9 4 7 1 1 5 1 ) 。 附 件 : 铁 发 金 苑 缺 项 材 料 选 用 定 价 审 批 表 . p d f 铁 发 金 苑 ( 安 置 房 ) 一 标 、 二 标 工 程 清 单 缺 项 材 料 价 格 公 示 更 多 > > 资 产 租 赁 / 处 置 A S S E T L E A S I N G / D I S P O S A L 0 8 2 0 2 5 0 4 龙 岩 市 新 罗 区 红 梅 小 区 3 8 号 楼 整 体 资 产 招 租 信 息 一 、 招 租 范 围 本 次 竞 租 标 的 物 为 龙 岩 市 新 罗 区 红 梅 小 区 3 8 号 楼 , 位 于 龙 岩 市 新 罗 区 北 城 街 道 红 梅 社 区 环 埠 路 1 0 2 , 房 屋 整 体 建 筑 面 积 : 6 7 0 7 . 0 8 ㎡ ( 含 杂 物 间 面 积 3 1 6 . 8 6 ㎡ , 车 库 1 4 个 面 积 3 3 9 . 5 7 ㎡ ) 。 公 开 竞 价 整 体 招 租 一 览 表 序 号 资 产 名 称 地 址 面 积 ( 约 ㎡ ) 起 始 价 ( 元 / 月 ) 优 先 权 人 用 途 备 注 1 红 梅 小 区 3 8 号 楼 9 6 套 住 宅 龙 岩 市 新 罗 区 北 城 街 道 红 梅 社 区 环 埠 路 1 0 2 号 6 0 5 0 . 6 4 无 住 宅 2 红 梅 小 区 3 8 号 楼 杂 物 间 龙 岩 市 新 罗 区 人 民 西 路 2 6 2 号 ( 龙 铁 大 厦 ) 3 1 6 . 8 7 无 杂 物 间 3 红 梅 小 区 3 8 号 楼 车 库 龙 岩 市 新 罗 区 人 民 西 路 2 6 2 号 ( 龙 铁 大 厦 ) 3 3 9 . 5 7 无 车 库 4 整 体 房 产 6 7 0 7 . 0 8 1 9 4 5 1 二 、 租 赁 期 限 、 底 价 及 递 增 方 式 1 . 租 赁 底 价 ( 挂 牌 起 始 价 ) : 整 体 房 产 ( 含 杂 物 间 、 车 库 ) 租 赁 底 价 : 人 民 币 1 9 4 5 1 元 / 月 ( 租 金 单 价 2 . 9 / ㎡ . 月 ) 。 2 . 租 金 递 增 率 : 租 金 每 三 年 递 增 一 次 , 即 前 三 年 租 金 按 成 交 价 , 第 四 年 至 第 六 年 的 租 金 在 成 交 价 的 基 础 上 递 增 5 % , 第 七 年 至 第 九 年 的 租 金 在 第 四 年 租 金 基 础 上 递 增 5 % , 第 十 年 在 第 九 年 租 金 基 础 上 递 增 5 % 。 3 . 装 修 期 及 市 场 培 育 期 : 给 予 6 个 月 装 修 期 , 装 修 期 免 租 金 ; 给 予 3 个 月 市 场 培 育 期 , 市 场 培 育 期 间 的 租 金 按 每 月 1 元 / 平 方 米 计 取 。 三 、 竞 租 资 格 凡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法 规 、 且 能 诚 信 经 营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国 内 外 企 业 、 其 他 组 织 和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均 可 参 加 竞 租 , 但 已 经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 截 止 报 名 时 间 ) 的 除 外 。 四 、 竞 租 保 证 金 及 履 约 保 证 金 若 竞 租 成 功 , 竞 租 人 即 成 为 承 租 人 。 承 租 人 必 须 于 成 交 结 果 公 示 结 束 次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凭 《 成 交 确 认 书 》 与 出 租 人 签 订 《 租 赁 合 同 》 及 《 安 全 责 任 书 》 , 在 签 订 《 租 赁 合 同 》 前 向 出 租 人 缴 纳 租 赁 期 内 最 高 月 租 金 三 倍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 租 赁 押 金 ) 及 第 一 期 租 金 。 在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后 , 可 凭 交 易 保 证 金 凭 证 向 产 权 交 易 中 心 无 息 退 回 交 易 保 证 金 。 租 金 按 月 收 取 , 在 签 订 《 租 赁 合 同 》 前 向 出 租 方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 租 赁 押 金 ) 及 第 一 期 租 金 , 以 后 在 每 期 1 0 日 前 预 缴 当 期 租 金 。 五 、 税 费 承 担 1 . 承 租 方 在 租 赁 期 间 应 服 从 产 权 单 位 等 有 关 部 门 管 理 ,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签 订 有 关 管 理 协 议 并 缴 纳 有 关 费 用 、 押 金 ( 如 水 电 押 金 等 ) 。 租 赁 行 为 及 租 赁 期 间 应 缴 交 的 税 费 根 据 国 家 法 规 各 自 承 担 ; 水 电 费 、 空 调 使 用 费 等 一 切 其 他 费 用 均 由 承 租 方 自 行 承 担 , 并 负 责 及 时 缴 交 。 2 . 竞 租 人 自 行 承 担 参 加 项 目 相 关 的 全 部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差 旅 费 、 邮 寄 费 、 资 料 费 等 ) 。 3 . 本 次 竞 价 由 成 交 人 支 付 交 易 服 务 费 , 交 易 服 务 费 应 在 成 交 后 三 天 内 付 清 或 从 交 易 保 证 金 中 直 接 抵 扣 。 六 、 风 险 提 示 及 移 交 1 . 租 赁 标 的 以 现 状 出 租 , 竞 租 人 自 行 查 勘 现 场 , 并 自 行 承 担 查 勘 过 程 的 一 切 费 用 , 承 担 查 勘 中 任 何 因 未 全 面 了 解 或 误 解 现 场 实 际 状 况 而 导 致 的 一 切 后 果 。 若 意 向 竞 租 人 缴 纳 保 证 金 并 参 与 竞 价 , 即 视 为 该 意 向 竞 租 人 对 租 赁 标 的 质 量 与 现 状 以 及 存 在 或 可 能 存 在 的 瑕 疵 完 全 认 可 且 无 异 议 。 竞 租 人 一 旦 报 名 成 功 , 即 视 为 同 意 前 述 条 款 。 2 . 成 交 人 竞 价 成 交 后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签 订 《 租 赁 合 同 》 , 缴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第 一 期 租 金 后 , 出 租 方 从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3 0 天 内 办 理 标 的 实 物 移 交 手 续 。 出 租 方 通 知 移 交 之 日 , 承 租 方 不 得 要 求 推 迟 移 交 。 3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不 可 归 责 于 双 方 的 原 因 , 使 场 地 不 适 于 使 用 或 租 用 时 , 出 租 方 和 承 租 方 中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书 面 提 出 解 除 合 同 。 合 同 自 对 方 收 到 解 除 通 知 之 日 起 解 除 , 双 方 按 实 结 算 租 金 , 待 承 租 方 结 清 租 金 和 所 有 水 电 等 费 用 后 , 出 租 方 无 息 退 还 承 租 方 履 约 保 证 金 ,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4 .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 如 因 政 府 政 策 、 法 令 或 者 拆 迁 改 建 、 城 市 规 划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影 响 房 屋 使 用 , 自 出 租 方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 合 同 终 止 。 承 租 方 应 无 条 件 搬 出 , 出 租 方 对 承 租 方 不 做 任 何 损 失 补 偿 或 赔 偿 , 双 方 按 实 结 算 租 金 、 水 电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 同 时 , 承 租 方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无 条 件 将 所 租 赁 的 场 地 及 出 租 方 提 供 的 配 套 设 施 交 还 给 出 租 方 , 出 租 方 虽 可 无 息 退 还 承 租 方 履 约 保 证 金 , 但 对 承 租 方 不 做 任 何 损 失 赔 偿 。 5 .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 若 因 承 租 方 自 身 经 营 原 因 书 面 提 出 解 除 合 同 的 , 出 租 方 收 到 请 求 解 除 报 告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确 定 租 赁 合 同 解 除 日 , 双 方 按 实 结 算 租 金 、 水 电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 承 租 方 所 缴 纳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由 出 租 方 予 以 没 收 , 作 为 违 约 金 、 赔 偿 金 弥 补 出 租 方 的 经 济 损 失 。 6 . 租 赁 标 的 以 现 状 出 租 , 竞 租 人 自 行 查 勘 现 场 , 并 自 行 承 担 查 勘 过 程 的 一 切 费 用 , 承 担 查 勘 中 任 何 因 未 全 面 了 解 或 误 解 现 场 实 际 状 况 而 导 致 的 一 切 后 果 。 若 意 向 竞 租 人 缴 纳 保 证 金 并 参 与 竞 价 , 即 视 为 该 意 向 竞 租 人 对 租 赁 标 的 质 量 与 现 状 以 及 存 在 或 可 能 存 在 的 瑕 疵 完 全 认 可 且 无 异 议 。 7 . 鉴 于 铁 路 红 线 外 代 征 房 产 较 为 特 殊 , 对 于 出 租 标 的 用 途 , 竞 租 人 应 根 据 自 身 经 营 业 态 需 求 , 勘 察 标 的 实 际 场 所 , 自 行 向 相 关 部 门 了 解 铁 路 红 线 外 代 征 房 产 可 供 的 经 营 范 围 , 若 因 出 租 标 的 用 途 造 成 承 租 人 损 失 的 , 出 租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和 任 何 经 济 损 失 。 8 . 租 赁 期 内 , 承 租 方 根 据 自 身 经 营 业 态 装 修 场 所 时 , 须 符 合 消 防 等 相 关 部 门 要 求 。 七 、 预 约 看 样 联 系 电 话 : 1 5 9 6 0 3 1 0 0 9 1 熊 先 生 ( 具 体 详 见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l y c q j y . c o m / a r t i c l e / x m g g / z l c b / 2 0 2 5 0 4 / 2 0 2 5 0 4 0 0 0 0 6 7 2 7 . s h t m l ) 龙 岩 铁 路 建 设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 0 2 5 年 4 月 3 日 龙 岩 市 新 罗 区 红 梅 小 区 3 8 号 楼 整 体 资 产 招 租 信 息 2 6 2 0 2 4 0 7 新 罗 区 莲 东 龙 铁 名 苑 1 1 # 2 0 3 号 资 产 招 租 信 息 一 、 招 租 范 围 本 次 竞 租 标 的 物 为 : 莲 东 龙 铁 名 苑 东 区 套 房 1 1 # 2 0 3 号 , 面 积 7 0 ㎡ 二 、 租 赁 期 限 、 底 价 及 递 增 方 式 莲 东 龙 铁 名 苑 东 区 套 房 1 1 # 2 0 3 号 租 赁 底 价 1 0 元 / ㎡ · 月 , 租 期 3 年 , 租 赁 期 内 , 租 金 不 作 递 增 三 、 竞 租 资 格 竞 租 人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法 规 , 且 能 诚 信 经 营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国 内 外 企 业 、 其 它 组 织 和 自 然 人 均 可 参 加 竞 租 , 但 已 经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的 除 外 。 四 、 竞 租 保 证 金 及 履 约 保 证 金 若 竞 租 成 功 , 竞 租 人 即 成 为 承 租 人 。 承 租 人 必 须 于 成 交 结 果 公 示 结 束 次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凭 《 成 交 确 认 书 》 与 出 租 人 签 订 《 租 赁 合 同 》 及 《 安 全 责 任 书 》 , 在 签 订 《 租 赁 合 同 》 前 向 出 租 人 缴 纳 月 租 金 三 倍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第 一 期 租 金 。 在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后 , 可 凭 交 易 保 证 金 凭 证 向 产 权 交 易 中 心 无 息 退 回 交 易 保 证 金 。 五 、 税 费 承 担 1 . 承 租 人 在 租 赁 期 间 应 服 从 管 理 ,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签 订 有 关 管 理 协 议 并 缴 纳 相 关 费 用 。 租 赁 行 为 及 租 赁 期 间 应 缴 交 的 税 费 根 据 国 家 法 规 各 自 承 担 。 2 . 交 易 佣 金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 六 、 相 关 要 求 及 说 明 1 . 中 标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签 订 《 租 赁 合 同 》 , 缴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首 月 租 金 后 , 委 托 人 从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5 天 内 办 理 标 的 实 物 移 交 手 续 。 2 . 本 次 竞 租 的 套 房 为 住 宅 用 途 , 不 得 经 营 易 燃 、 易 爆 、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经 营 行 业 或 有 噪 音 、 污 染 、 动 物 宰 杀 与 买 卖 等 影 响 周 边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等 项 目 , 禁 止 从 事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 七 、 预 约 看 样 联 系 电 话 : 1 3 8 5 0 6 9 1 8 1 6 邹 先 生 ( 具 体 详 见 网 址 : 莲 东 龙 铁 名 苑 东 区 套 房 1 1 # 2 0 3 号 h t t p s : / / w w w . u n i b i d . c n / p o r t a l / p r o / i t e m . j s p ? i t e m I d = b c d 1 2 4 a f c 1 e 7 4 c 2 e b 9 3 b 7 0 1 7 f 4 5 d 5 8 a 6 新 罗 区 莲 东 龙 铁 名 苑 1 1 # 2 0 3 号 资 产 招 租 信 息 2 6 2 0 2 4 0 7 新 罗 区 莲 东 龙 铁 名 苑 1 1 # 2 0 2 号 资 产 招 租 信 息 一 、 招 租 范 围 本 次 竞 租 标 的 物 为 : 莲 东 龙 铁 名 苑 东 区 套 房 1 1 # 2 0 2 号 , 面 积 7 0 ㎡ 二 、 租 赁 期 限 、 底 价 及 递 增 方 式 莲 东 龙 铁 名 苑 东 区 套 房 1 1 # 2 0 2 号 租 赁 底 价 1 0 元 / ㎡ · 月 , 租 期 3 年 , 租 赁 期 内 , 租 金 不 作 递 增 三 、 竞 租 资 格 竞 租 人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法 规 , 且 能 诚 信 经 营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国 内 外 企 业 、 其 它 组 织 和 自 然 人 均 可 参 加 竞 租 , 但 已 经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的 除 外 。 四 、 竞 租 保 证 金 及 履 约 保 证 金 若 竞 租 成 功 , 竞 租 人 即 成 为 承 租 人 。 承 租 人 必 须 于 成 交 结 果 公 示 结 束 次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凭 《 成 交 确 认 书 》 与 出 租 人 签 订 《 租 赁 合 同 》 及 《 安 全 责 任 书 》 , 在 签 订 《 租 赁 合 同 》 前 向 出 租 人 缴 纳 月 租 金 三 倍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第 一 期 租 金 。 在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后 , 可 凭 交 易 保 证 金 凭 证 向 产 权 交 易 中 心 无 息 退 回 交 易 保 证 金 。 五 、 税 费 承 担 1 . 承 租 人 在 租 赁 期 间 应 服 从 管 理 ,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签 订 有 关 管 理 协 议 并 缴 纳 相 关 费 用 。 租 赁 行 为 及 租 赁 期 间 应 缴 交 的 税 费 根 据 国 家 法 规 各 自 承 担 。 2 . 交 易 佣 金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 六 、 相 关 要 求 及 说 明 1 . 中 标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签 订 《 租 赁 合 同 》 , 缴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首 月 租 金 后 , 委 托 人 从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5 天 内 办 理 标 的 实 物 移 交 手 续 。 2 . 本 次 竞 租 的 套 房 为 住 宅 用 途 , 不 得 经 营 易 燃 、 易 爆 、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经 营 行 业 或 有 噪 音 、 污 染 、 动 物 宰 杀 与 买 卖 等 影 响 周 边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等 项 目 , 禁 止 从 事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 七 、 预 约 看 样 联 系 电 话 : 1 3 8 5 0 6 9 1 8 1 6 邹 先 生 ( 具 体 详 见 网 址 : 莲 东 龙 铁 名 苑 东 区 套 房 1 1 # 2 0 2 号 h t t p s : / / w w w . u n i b i d . c n / p o r t a l / p r o / i t e m . j s p ? i t e m I d = 4 0 2 0 8 4 9 3 7 c 3 e 4 d 5 6 b a a 7 0 3 d b a e 0 3 c 9 3 9 新 罗 区 莲 东 龙 铁 名 苑 1 1 # 2 0 2 号 资 产 招 租 信 息 更 多 > > 资 产 租 赁 / 处 置 A S S E T L E A S I N G / D I S P O S A L 龙 岩 市 新 罗 区 红 梅 小 区 3 8 号 楼 整 体 资 产 招 租 信 息 一 、 招 租 范 围 本 次 竞 租 标 的 物 为 龙 岩 市 新 罗 区 红 梅 小 区 3 8 号 楼 , 位 于 龙 岩 市 新 罗 区 北 城 街 道 红 梅 社 区 环 埠 路 1 0 2 , 房 屋 整 体 建 筑 面 积 : 6 7 0 7 . 0 8 ㎡ ( 含 杂 物 间 面 积 3 1 6 . 8 6 ㎡ , 车 库 1 4 个 面 积 3 3 9 . 5 7 ㎡ ) 。 公 开 竞 价 整 体 招 租 一 览 表 序 号 资 产 名 称 地 址 面 积 ( 约 ㎡ ) 起 始 价 ( 元 / 月 ) 优 先 权 人 用 途 备 注 1 红 梅 小 区 3 8 号 楼 9 6 套 住 宅 龙 岩 市 新 罗 区 北 城 街 道 红 梅 社 区 环 埠 路 1 0 2 号 6 0 5 0 . 6 4 无 住 宅 2 红 梅 小 区 3 8 号 楼 杂 物 间 龙 岩 市 新 罗 区 人 民 西 路 2 6 2 号 ( 龙 铁 大 厦 ) 3 1 6 . 8 7 无 杂 物 间 3 红 梅 小 区 3 8 号 楼 车 库 龙 岩 市 新 罗 区 人 民 西 路 2 6 2 号 ( 龙 铁 大 厦 ) 3 3 9 . 5 7 无 车 库 4 整 体 房 产 6 7 0 7 . 0 8 1 9 4 5 1 二 、 租 赁 期 限 、 底 价 及 递 增 方 式 1 . 租 赁 底 价 ( 挂 牌 起 始 价 ) : 整 体 房 产 ( 含 杂 物 间 、 车 库 ) 租 赁 底 价 : 人 民 币 1 9 4 5 1 元 / 月 ( 租 金 单 价 2 . 9 / ㎡ . 月 ) 。 2 . 租 金 递 增 率 : 租 金 每 三 年 递 增 一 次 , 即 前 三 年 租 金 按 成 交 价 , 第 四 年 至 第 六 年 的 租 金 在 成 交 价 的 基 础 上 递 增 5 % , 第 七 年 至 第 九 年 的 租 金 在 第 四 年 租 金 基 础 上 递 增 5 % , 第 十 年 在 第 九 年 租 金 基 础 上 递 增 5 % 。 3 . 装 修 期 及 市 场 培 育 期 : 给 予 6 个 月 装 修 期 , 装 修 期 免 租 金 ; 给 予 3 个 月 市 场 培 育 期 , 市 场 培 育 期 间 的 租 金 按 每 月 1 元 / 平 方 米 计 取 。 三 、 竞 租 资 格 凡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法 规 、 且 能 诚 信 经 营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国 内 外 企 业 、 其 他 组 织 和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均 可 参 加 竞 租 , 但 已 经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 截 止 报 名 时 间 ) 的 除 外 。 四 、 竞 租 保 证 金 及 履 约 保 证 金 若 竞 租 成 功 , 竞 租 人 即 成 为 承 租 人 。 承 租 人 必 须 于 成 交 结 果 公 示 结 束 次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凭 《 成 交 确 认 书 》 与 出 租 人 签 订 《 租 赁 合 同 》 及 《 安 全 责 任 书 》 , 在 签 订 《 租 赁 合 同 》 前 向 出 租 人 缴 纳 租 赁 期 内 最 高 月 租 金 三 倍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 租 赁 押 金 ) 及 第 一 期 租 金 。 在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后 , 可 凭 交 易 保 证 金 凭 证 向 产 权 交 易 中 心 无 息 退 回 交 易 保 证 金 。 租 金 按 月 收 取 , 在 签 订 《 租 赁 合 同 》 前 向 出 租 方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 租 赁 押 金 ) 及 第 一 期 租 金 , 以 后 在 每 期 1 0 日 前 预 缴 当 期 租 金 。 五 、 税 费 承 担 1 . 承 租 方 在 租 赁 期 间 应 服 从 产 权 单 位 等 有 关 部 门 管 理 ,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签 订 有 关 管 理 协 议 并 缴 纳 有 关 费 用 、 押 金 ( 如 水 电 押 金 等 ) 。 租 赁 行 为 及 租 赁 期 间 应 缴 交 的 税 费 根 据 国 家 法 规 各 自 承 担 ; 水 电 费 、 空 调 使 用 费 等 一 切 其 他 费 用 均 由 承 租 方 自 行 承 担 , 并 负 责 及 时 缴 交 。 2 . 竞 租 人 自 行 承 担 参 加 项 目 相 关 的 全 部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差 旅 费 、 邮 寄 费 、 资 料 费 等 ) 。 3 . 本 次 竞 价 由 成 交 人 支 付 交 易 服 务 费 , 交 易 服 务 费 应 在 成 交 后 三 天 内 付 清 或 从 交 易 保 证 金 中 直 接 抵 扣 。 六 、 风 险 提 示 及 移 交 1 . 租 赁 标 的 以 现 状 出 租 , 竞 租 人 自 行 查 勘 现 场 , 并 自 行 承 担 查 勘 过 程 的 一 切 费 用 , 承 担 查 勘 中 任 何 因 未 全 面 了 解 或 误 解 现 场 实 际 状 况 而 导 致 的 一 切 后 果 。 若 意 向 竞 租 人 缴 纳 保 证 金 并 参 与 竞 价 , 即 视 为 该 意 向 竞 租 人 对 租 赁 标 的 质 量 与 现 状 以 及 存 在 或 可 能 存 在 的 瑕 疵 完 全 认 可 且 无 异 议 。 竞 租 人 一 旦 报 名 成 功 , 即 视 为 同 意 前 述 条 款 。 2 . 成 交 人 竞 价 成 交 后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签 订 《 租 赁 合 同 》 , 缴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第 一 期 租 金 后 , 出 租 方 从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3 0 天 内 办 理 标 的 实 物 移 交 手 续 。 出 租 方 通 知 移 交 之 日 , 承 租 方 不 得 要 求 推 迟 移 交 。 3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不 可 归 责 于 双 方 的 原 因 , 使 场 地 不 适 于 使 用 或 租 用 时 , 出 租 方 和 承 租 方 中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书 面 提 出 解 除 合 同 。 合 同 自 对 方 收 到 解 除 通 知 之 日 起 解 除 , 双 方 按 实 结 算 租 金 , 待 承 租 方 结 清 租 金 和 所 有 水 电 等 费 用 后 , 出 租 方 无 息 退 还 承 租 方 履 约 保 证 金 ,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4 .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 如 因 政 府 政 策 、 法 令 或 者 拆 迁 改 建 、 城 市 规 划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影 响 房 屋 使 用 , 自 出 租 方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 合 同 终 止 。 承 租 方 应 无 条 件 搬 出 , 出 租 方 对 承 租 方 不 做 任 何 损 失 补 偿 或 赔 偿 , 双 方 按 实 结 算 租 金 、 水 电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 同 时 , 承 租 方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无 条 件 将 所 租 赁 的 场 地 及 出 租 方 提 供 的 配 套 设 施 交 还 给 出 租 方 , 出 租 方 虽 可 无 息 退 还 承 租 方 履 约 保 证 金 , 但 对 承 租 方 不 做 任 何 损 失 赔 偿 。 5 .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 若 因 承 租 方 自 身 经 营 原 因 书 面 提 出 解 除 合 同 的 , 出 租 方 收 到 请 求 解 除 报 告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确 定 租 赁 合 同 解 除 日 , 双 方 按 实 结 算 租 金 、 水 电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 承 租 方 所 缴 纳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由 出 租 方 予 以 没 收 , 作 为 违 约 金 、 赔 偿 金 弥 补 出 租 方 的 经 济 损 失 。 6 . 租 赁 标 的 以 现 状 出 租 , 竞 租 人 自 行 查 勘 现 场 , 并 自 行 承 担 查 勘 过 程 的 一 切 费 用 , 承 担 查 勘 中 任 何 因 未 全 面 了 解 或 误 解 现 场 实 际 状 况 而 导 致 的 一 切 后 果 。 若 意 向 竞 租 人 缴 纳 保 证 金 并 参 与 竞 价 , 即 视 为 该 意 向 竞 租 人 对 租 赁 标 的 质 量 与 现 状 以 及 存 在 或 可 能 存 在 的 瑕 疵 完 全 认 可 且 无 异 议 。 7 . 鉴 于 铁 路 红 线 外 代 征 房 产 较 为 特 殊 , 对 于 出 租 标 的 用 途 , 竞 租 人 应 根 据 自 身 经 营 业 态 需 求 , 勘 察 标 的 实 际 场 所 , 自 行 向 相 关 部 门 了 解 铁 路 红 线 外 代 征 房 产 可 供 的 经 营 范 围 , 若 因 出 租 标 的 用 途 造 成 承 租 人 损 失 的 , 出 租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和 任 何 经 济 损 失 。 8 . 租 赁 期 内 , 承 租 方 根 据 自 身 经 营 业 态 装 修 场 所 时 , 须 符 合 消 防 等 相 关 部 门 要 求 。 七 、 预 约 看 样 联 系 电 话 : 1 5 9 6 0 3 1 0 0 9 1 熊 先 生 ( 具 体 详 见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l y c q j y . c o m / a r t i c l e / x m g g / z l c b / 2 0 2 5 0 4 / 2 0 2 5 0 4 0 0 0 0 6 7 2 7 . s h t m l ) 龙 岩 铁 路 建 设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 0 2 5 年 4 月 3 日 龙 岩 市 新 罗 区 红 梅 小 区 3 8 号 楼 整 体 资 产 招 租 信 息 龙 岩 市 新 罗 区 红 梅 小 区 3 8 号 楼 整 体 资 产 招 租 信 息 新 罗 区 莲 东 龙 铁 名 苑 1 1 # 2 0 3 号 资 产 招 租 信 息 一 、 招 租 范 围 本 次 竞 租 标 的 物 为 : 莲 东 龙 铁 名 苑 东 区 套 房 1 1 # 2 0 3 号 , 面 积 7 0 ㎡ 二 、 租 赁 期 限 、 底 价 及 递 增 方 式 莲 东 龙 铁 名 苑 东 区 套 房 1 1 # 2 0 3 号 租 赁 底 价 1 0 元 / ㎡ · 月 , 租 期 3 年 , 租 赁 期 内 , 租 金 不 作 递 增 三 、 竞 租 资 格 竞 租 人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法 规 , 且 能 诚 信 经 营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国 内 外 企 业 、 其 它 组 织 和 自 然 人 均 可 参 加 竞 租 , 但 已 经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的 除 外 。 四 、 竞 租 保 证 金 及 履 约 保 证 金 若 竞 租 成 功 , 竞 租 人 即 成 为 承 租 人 。 承 租 人 必 须 于 成 交 结 果 公 示 结 束 次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凭 《 成 交 确 认 书 》 与 出 租 人 签 订 《 租 赁 合 同 》 及 《 安 全 责 任 书 》 , 在 签 订 《 租 赁 合 同 》 前 向 出 租 人 缴 纳 月 租 金 三 倍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第 一 期 租 金 。 在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后 , 可 凭 交 易 保 证 金 凭 证 向 产 权 交 易 中 心 无 息 退 回 交 易 保 证 金 。 五 、 税 费 承 担 1 . 承 租 人 在 租 赁 期 间 应 服 从 管 理 ,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签 订 有 关 管 理 协 议 并 缴 纳 相 关 费 用 。 租 赁 行 为 及 租 赁 期 间 应 缴 交 的 税 费 根 据 国 家 法 规 各 自 承 担 。 2 . 交 易 佣 金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 六 、 相 关 要 求 及 说 明 1 . 中 标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签 订 《 租 赁 合 同 》 , 缴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首 月 租 金 后 , 委 托 人 从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5 天 内 办 理 标 的 实 物 移 交 手 续 。 2 . 本 次 竞 租 的 套 房 为 住 宅 用 途 , 不 得 经 营 易 燃 、 易 爆 、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经 营 行 业 或 有 噪 音 、 污 染 、 动 物 宰 杀 与 买 卖 等 影 响 周 边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等 项 目 , 禁 止 从 事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 七 、 预 约 看 样 联 系 电 话 : 1 3 8 5 0 6 9 1 8 1 6 邹 先 生 ( 具 体 详 见 网 址 : 莲 东 龙 铁 名 苑 东 区 套 房 1 1 # 2 0 3 号 h t t p s : / / w w w . u n i b i d . c n / p o r t a l / p r o / i t e m . j s p ? i t e m I d = b c d 1 2 4 a f c 1 e 7 4 c 2 e b 9 3 b 7 0 1 7 f 4 5 d 5 8 a 6 新 罗 区 莲 东 龙 铁 名 苑 1 1 # 2 0 3 号 资 产 招 租 信 息 新 罗 区 莲 东 龙 铁 名 苑 1 1 # 2 0 3 号 资 产 招 租 信 息 新 罗 区 莲 东 龙 铁 名 苑 1 1 # 2 0 2 号 资 产 招 租 信 息 一 、 招 租 范 围 本 次 竞 租 标 的 物 为 : 莲 东 龙 铁 名 苑 东 区 套 房 1 1 # 2 0 2 号 , 面 积 7 0 ㎡ 二 、 租 赁 期 限 、 底 价 及 递 增 方 式 莲 东 龙 铁 名 苑 东 区 套 房 1 1 # 2 0 2 号 租 赁 底 价 1 0 元 / ㎡ · 月 , 租 期 3 年 , 租 赁 期 内 , 租 金 不 作 递 增 三 、 竞 租 资 格 竞 租 人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法 规 , 且 能 诚 信 经 营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国 内 外 企 业 、 其 它 组 织 和 自 然 人 均 可 参 加 竞 租 , 但 已 经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的 除 外 。 四 、 竞 租 保 证 金 及 履 约 保 证 金 若 竞 租 成 功 , 竞 租 人 即 成 为 承 租 人 。 承 租 人 必 须 于 成 交 结 果 公 示 结 束 次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凭 《 成 交 确 认 书 》 与 出 租 人 签 订 《 租 赁 合 同 》 及 《 安 全 责 任 书 》 , 在 签 订 《 租 赁 合 同 》 前 向 出 租 人 缴 纳 月 租 金 三 倍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第 一 期 租 金 。 在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后 , 可 凭 交 易 保 证 金 凭 证 向 产 权 交 易 中 心 无 息 退 回 交 易 保 证 金 。 五 、 税 费 承 担 1 . 承 租 人 在 租 赁 期 间 应 服 从 管 理 ,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签 订 有 关 管 理 协 议 并 缴 纳 相 关 费 用 。 租 赁 行 为 及 租 赁 期 间 应 缴 交 的 税 费 根 据 国 家 法 规 各 自 承 担 。 2 . 交 易 佣 金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 六 、 相 关 要 求 及 说 明 1 . 中 标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签 订 《 租 赁 合 同 》 , 缴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首 月 租 金 后 , 委 托 人 从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5 天 内 办 理 标 的 实 物 移 交 手 续 。 2 . 本 次 竞 租 的 套 房 为 住 宅 用 途 , 不 得 经 营 易 燃 、 易 爆 、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经 营 行 业 或 有 噪 音 、 污 染 、 动 物 宰 杀 与 买 卖 等 影 响 周 边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等 项 目 , 禁 止 从 事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 七 、 预 约 看 样 联 系 电 话 : 1 3 8 5 0 6 9 1 8 1 6 邹 先 生 ( 具 体 详 见 网 址 : 莲 东 龙 铁 名 苑 东 区 套 房 1 1 # 2 0 2 号 h t t p s : / / w w w . u n i b i d . c n / p o r t a l / p r o / i t e m . j s p ? i t e m I d = 4 0 2 0 8 4 9 3 7 c 3 e 4 d 5 6 b a a 7 0 3 d b a e 0 3 c 9 3 9 新 罗 区 莲 东 龙 铁 名 苑 1 1 # 2 0 2 号 资 产 招 租 信 息 新 罗 区 莲 东 龙 铁 名 苑 1 1 # 2 0 2 号 资 产 招 租 信 息 更 多 > > 友 情 链 接 集 团 成 员 龙 岩 市 公 共 交 通 有 限 公 司 政 务 链 接 龙 岩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国 资 委 龙 岩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龙 岩 市 国 资 委 相 关 链 接 东 南 网 人 民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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